第一篇:青岛代扣代缴
关于委托交通银行代扣代缴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及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交通银行青岛分行,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方便我市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
员、自由职业者及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
水平,经研究,决定从2005年10月1日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
托交通银行代扣代缴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及灵活就业
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银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人员范围及其参保险种
1、范围。
取得本市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在本市从事合法经营活动有经济收入的自由职业者以及从事临时性、灵活性就业的人员,不受户籍限制,均可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通过交通银行缴纳社会保险费。
2、参保险种(见附件一)。
本市城镇户籍人员应同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本市农业户籍及非本市户籍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二、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及缴费手续
1、社会保险登记。上述人员参保时应分别携带以下材料到交通银行指定网点(第一批名单见附件二)办理登记手续。
(1)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应携带青岛市《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本人及从业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招用人员就业备案、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等相关材料;
(2)本市城镇失业人员从事自由职业及灵活就业的,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失业证》及户口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出具的《从业证明》等相关材料;
(3)本市农村户籍的人员从事自由职业及灵活就业的,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非本市户籍的人员从事自由职业及灵活就业的,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暂住地所属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从业证明(或其他在青从业的有关证明)等相关材料。上述人员参保登记时,应与交通银行签订《个体及自由职业者社会保险费代扣代缴委托书》,并开设卡折合一缴费账户(原已在交通银行开设的卡折合一缴费账户可继续使用)。交通银行各营业网点应严格审核并留存相关材料,通过应用系统对数据信息确认后方可受理。
2、社会保险费缴纳。
(1)上述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应以本人上年度实际收入为基数(缴费基数应在上年度社平工资的60%至300%之间,由个人自行申报,其中申报基数为上年度社平工资200%及以上的,需提供实际收入证明材料),缴费基数确定后,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再更改。
(2)上述人员应于每月1至10日将当月(也可按季度、半年或全年预存)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缴存至开户的交通银行缴费账户,交通银行应向参保人员提供存款凭据。
(3)交通银行每月11日至24日期间分三次(每月11日、18日、24日,遇节假日提前)代扣代缴当月的社会保险费,每次扣费成功后,于次日将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费汇集至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交通银行开立的账户,并将已扣费成功的人员缴费明细情况同时传递至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4)各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月28日将交通银行各区市支行代扣代缴成功的社会保险费统一划拨到市办交通银行结算户。
(5)参保人员在委托交通银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期间,不得无故停止缴费。因缴费账户存款不足导致当月扣款不成功的,交通银行应及时向参保人发出催缴通知,并根据政策规定重新进行代扣代缴,代扣代缴期限为三个月。因缴费账户存款不足导致连续三个月代扣代缴不成功的,视为自动中止缴费,交通银行不再履行代扣代缴委托职责。重新缴费的应按上述程序重新办理委托手续,并重新签订委托书。中断缴费期间不再进行补缴。交通银行应将此类情况逐月汇总后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查。
(6)因交通银行方面原因,造成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无法履行的,由交通银行协调解决。
3、办理《社会保障卡》、《养老保险手册》和《医疗保险证》。参保人员于扣费成功后次月,凭《个体及自由职业者社会保险费代扣代缴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携带免冠一寸彩照两张,到办理《个体及自由职业者社会保险费代扣代缴委托书》银行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社会保障卡》、《养老保险手册》和《医疗保险证》(以前已申领的可继续使用,不再重新办理)。
4、票据传递发放。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经交通银行代扣成功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出具缴费收据。参保人员可通过劳动部门咨询电话、自动查询机或社保网站查询缴费情况,也可通过交通银行的电话银行、网上银行、自助查询机查询缴费情况,或到交通银行任一网点在本人存折上打印补充登录扣款信息。需要缴费票据的参保人员可按月、季度、半年或一年为期限,到交通银行任一网点专门窗口凭本人身份证打印领取缴费收据。一年内不领取缴费收据的视为自动放弃领取,交通银行不再提供缴费收据打印服务。
交通银行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数据,每年定期向参保人员打印发放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参保人员可凭本人身份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交通银行指定网点领取。
5、终止缴费。参保人员要求终止代扣代缴委托的,须由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于当月10日前到交通银行指定网点填报《个体及自由职业者社会保险费代扣代缴委托终止书》,办理终止代扣代缴委托手续。请他人代办终止委托手续的,参保人须提供书面授权委托书、本人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凡撤销交行太平洋卡的,只能由本人办理。委托终止后,交通银行不再履行代扣代缴委托职责。交通银行应将此类情况逐月汇总后同时报区社保经办机构和区就业服务中心,由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对终止缴费的人员调整资源信息。
参保人员在委托代扣代缴期间不提出终止代扣代缴委托的视为连续缴费。因缴费账户存款不足导致连续三个月代扣代缴不成功的,视为自动提出终止代扣代缴委托。
6、委托内容变更。参保人员在委托代扣代缴期间要求变更代扣代缴委托内容的,须由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于当月10日前到交通银行指定网点填报《个体及自由职业者社会保险费代扣代缴委托内容变更书》,办理代扣代缴委托内容变更手续。请他人代办代扣代缴委托内容变更手续的,参保人须提供书面授权委托书、本人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凡变更太平洋卡持卡人信息的,只能由本人办理。其中因姓名、身份证号码的参保信息有误须更正的,须向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同意后交通银行方可修改。代扣代缴委托内容变更后,交通银行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委托职责。交通银行应将此类情况逐月汇总后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查。
7、2005年底前已在街道劳动保障中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及灵活就业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交通银行统一集中办理变更参保缴费手续。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2005年12月10日将上述人员的名单提供给交通银行,交通银行为所提供人员统一办理缴费账户的开户手续,并于2005年12月31日前将缴费账户银行卡和存折经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至各街道劳动保障中心。
(2)上述人员于2006年1月1至10日到原参保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中心领取缴费账户银行卡和存折,并办理签订《个体及自由职业者社会保险费代扣代缴委托书》等手续。
(3)各街道劳动保障中心将上述人员签订的《个体及自由职业者社会保险费代扣代缴委托书》进行汇总,并于2006年1月15日前报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汇总后统一报交通银行。
(4)上述人员2005年底前因故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费,仍由原各街道劳动保障中心负责代扣代缴。
三、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1、由青岛市统筹范围外转入本市的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及灵活就业人员,需由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属省内流动的,直接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属省外流动的,应先到青岛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部门盖章确认后,再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2、由本市转至青岛市统筹范围外的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及灵活就业人员,应携带接收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转移函》或接收证明材料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其中,转移到省外的还需到青岛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部门办理保险基金转移手续。
四、社会保险待遇
1、上述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建立并管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规定享受有关社会保险待遇。
(1)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年限)满15年(其中非本市户籍的参保人员在本市实际参保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可办理退休手续,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非本市户籍的参保人员离开本市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可按上述规定到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也可由本人申请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中止养老保险关系。
2、参保人员死亡的,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合计)由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法定继承人和受益人办理一次性支付业务。其中,退休后死亡的,按规定支付有关待遇。
3、按规定缴纳了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其医疗保险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交通银行各营业网点应设置专门的征缴服务窗口,为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及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提供方便。
附件:
1、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及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险种、基数及缴费比例表
第一批交通银行指定网点名单
2、二〇〇五年十月十七日
第二篇:《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5]065
颁布时间:1995-1-1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第一条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完善代扣代缴制度,强化代扣代缴手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上款所说的驻华机构,不包括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及其他依法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国际组织驻
华机构。
第三条 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必须依法履行。
第四条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三)劳务报酬所得;
(四)稿酬所得;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五条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时,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前款所说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帐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应指定支付应纳税所得的财务会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为办税人员,由办
税人员具体办理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
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有关领导要对代扣代缴工作提供便利,支持办税人员履行义务;确定办税人员或办税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将名单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第七条 扣缴义务人的法人代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财会部门的负责人及具体办理代扣代缴税款的有关人员,共同对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负法律责任。
第八条 同一扣缴义务人的不同部门支付应纳税所得时,应报办税人员汇总。
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并详细注明纳税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号码(无上述证件的,可用其他能有效证明身份的证件)等个人情况。对工资、薪金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因纳税人数众多、不便一一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不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但应通过一定形式告知纳税人已扣缴税款。纳税人为持有完税依据而向扣缴义务人索取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不得拒绝。
扣缴义务人应主动向税务机关申领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据以向纳税人扣税。非正式扣税凭证,纳税人
可以拒收。
第十条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并暂时停止支付其应纳税所得。否则,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由扣缴义务人负担。
第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以及相应的滞纳金或罚款。其应纳税款按下列公式计算:[点通正文]排列=左起横版录入方式=手工录入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扣缴义务人已将纳税人拒绝代扣代缴的情况及时报
告税务机关的除外。
第十二条 扣缴义务人应设立代扣代缴税款帐簿,正确反映个人所得税的扣缴情况,并如实填写《扣
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和包括每一纳税人姓名、单位、职务、收入、税款等内容的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扣缴义务人违反上述规定不报送或者报送虚假纳税资料的,一经查实,其未在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中反映的向个人支付的款项,在计算扣缴义务人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作为成本费用扣除。
第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报送《扣缴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其他有关资料的,经县级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申报。
第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接受税务机关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十六条 扣缴义务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款,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
关申请复议。
第十七条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可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但由税务机关查出,扣缴义务人补扣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不向扣缴义务人支付手续费。
第十八条 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隐瞒应纳税所得,不扣或少扣缴税款的,按偷税处理。
第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以暴力、威胁方式拒不履行扣缴义务的,按抗税处理。
第二十条 扣缴义务人违反以上各条规定,或者有偷税、抗税行为的,依照征管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为了便于税务机关加强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扣缴义务人建档登记,定期联系。对于经常发生代扣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发给扣缴义务人证书。扣缴义务人应主动与税务
机关联系。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对办税人员加强业务辅导和培训,帮助解决代扣代缴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故意刁难办税人员或阻挠其工作的,税务机关应配合有关部门,做出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有关的代扣代缴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从1995年4月1日起执行。
第三篇:代扣代缴税款协议书范本
代扣代缴税款协议书范本
粤地税直〔XX〕代字第 号
甲方(委托单位):乙方(受托单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地址:广州市体育东路160号10楼地址:
法定代表人:苏振钿 法定代表人:
税务登记号:
纳税人编码:
联系电话:(管理科电话)联系电话:
为加强税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委托代征税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委托乙方代扣税款,同时委托乙方受理代扣税款的纳税申报和依法加收滞纳金。
二、委托代扣代缴税种:
金融保险营业税(征收品目包括:银行、保险、证券、信用社、其他金融)
三、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代征税款所必须的税收票证。
四、乙方应当按照税收票证管理规定,领取、使用、保管、报缴税收票证。
五、乙方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向纳税人开具税收法律、法规的完税凭证。
六、乙方应在金融机构开设“代扣代缴”账户。帐户名称,开户银行名称,银行帐号。
七、乙方应按限期限额的要求解缴代扣代缴税款,并于月终了后日内向甲方如实报告代扣代缴税款和解缴情况。
八、乙方在代征过程中同纳税人发生争议或纳税人拒绝代征时,应在1日内报告税务机关,并配合税务机关依法处理,乙方不得对纳税人进行处罚。
九、甲方根据法律法规不向乙方提供代扣代缴手续费。
十、甲方应对乙方的代扣代缴工作进行指导。因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废止或修改,致使本协议失效或部分失效时,甲方负有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要求修改协议的责任。
十一、甲方有权随时检查乙方代扣代缴税款的情况。
十二、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本协议,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要求甲方履行义务。
(二)乙方逾期解缴税款的,甲方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十三、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
十四、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方税政科、计征科、管理科各一份,乙方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第四篇:代扣代缴劳务报酬
代扣代缴劳务报酬岂能“丢三落四”
2009-06-26 16:21 来源:彭鹏我要纠错 | 打印 | 大 | 中 | 小
近期,笔者在检查A公司的账务时发现,该公司对部分临时性工作岗位由原来聘用固定员工改为临时聘请劳务工人进行处理。
由于公司聘请的是临时性个体劳务,每次在工作结束后支付金额在50元至800元不等的劳务费用,这些劳务费用的支付金额不高,于是公司财务人员认为低于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费用扣除额800元的,既不存在税务代扣代缴问题也无须取得相应的发票,而是在支付时由用工部门编写一份临时劳务费用支付清单,经公司相关负责人签核后直接以现金支付。
上述A公司财务人员对低于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费用扣除额在800元以下的支出,认为既不存在税务代扣代缴也无须取得相应发票的认知,是对税法的严重误解。
千万莫忘“代扣代缴义务”
首先,该公司财务人员忽视了劳务收入“营业税及附加”的代扣代缴义务。
《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第103号)第2条规定:非本企业雇员为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该收入采用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计入个人从事服务业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上述收入扣除已缴纳的营业税税款后,应计入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此外,雇员或非雇员从聘用的企业取得收入的,该企业即为雇员或非雇员应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按照有关规定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代扣代缴上述税款。
这就说明了,A公司在对非本企业雇员(临时性劳务工人)为企业提供应税劳务等活动时,对非本企业雇员支付的劳务费,不仅负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而且也负有代扣代缴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的义务。
其次,个人所得税免征不等于该项劳务收入就没有其他的法定缴税义务。
个人所得税规定的劳务报酬所得一次取得4000元以下的扣除800元,即一次收入在800元以下的劳务报酬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但这不等于该项劳务收入就没有其他的纳税义务。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同时规定纳 税人为个人时,其营业税起征点从2009年1月1日起,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1000元至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上述临时劳务工人所提供的劳务收入如在起征点以下可以免征,但如超过了起征点则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5%的税率全额征收营业税并分别按营业税税额的7%和3%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再次,劳务报酬所得,应注意区分是一次性收入还是连续收入。
我们在检查中发现A公司财务人员每次只是依用工部门提供的临时劳务费用支付清单支付临时工人的劳务费用,但财务人员在支付上述劳务费用时还忽略了劳务报酬支付时对费用扣除额是按次计算的。如只是一次性提供劳务的,其取得一次收入的劳务报酬应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计算其个人所得税;对属于同一事项须连续提供劳务的,应就该项任务或项目连续取得的收入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凭证一定要符合税法规定
《发票管理办法》第20条及第22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第3条第5项第2款规定,申请代开发票经营额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按次起征点的,只代开发票,不征税。但根据代开发票记录,属于同一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一个纳税期内累计开票金额达到按月起征点的,应在达到起征点的当次一并计算征税。
这就说明A公司的临时工人劳务费用支出即是在起征点之下也应取得相应发票,而不应仅凭用工部门提供的临时劳务费用支付清单作为所得税的入账依据,否则税务机关将有权在企业应纳税所得前予以调整。
不代扣代缴将承担责任
《税收征管法》第30条规定,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可以看出,A公司对支付的劳务费用不但负有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义务,而且还负有营业税及附加的代扣代缴义务,若A公司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除有证据表明纳税人拒绝履行纳税义务而A公司又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的除外,A公司将可能被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第69条处罚,即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而对纳税义务人拒绝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依《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8条规定,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税收征管法》第40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篇:纳税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步骤
纳税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步骤
一、纳税人进入网报系统。
纳税人系统管理——纳税人信息管理——申报属性设置——修改为“个税明细申报软件”——点击保存。
二、双击安装应用程序(最好安装在D、E盘上)——下一步——完成。在D、E盘下有一个“Epportal选择“我不需要迁移”
三、把代税字的文件复制到桌面,可修改此文件名,给多个企业申报。
四、进行入此文件名,1、注册:用户名默认(不用修改),密码:1234562、进入后:点击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注册向导:选择——不注册——输入名称、编码、税务登记证号(可在文本直接沾贴)
行政区域选“白山市”,介质导入——选择压缩包
四、在系统管理下——参数设置——服务器地址(wb.jlds.gov.cn)——测试成功后——点击保存
五、纳税人正常使用
第一步:纳税人信息(每个员工的信息)点击增加——正常工资薪金收入
非雇员——非工资薪金收入
增加——例如“稿酬所得,输入收入额——保存
点击生成申报数据
备注:如果企业职工多,可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帮助下——附录二,EXCEL下载,输入完信息后——导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