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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加强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范文大全)
编辑:风起云涌 识别码:12-936468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3-05 22:58:38 来源:网络

第一篇:杭州加强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

杭州加强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

为进一步加大对我市二手车流通行业的监管力度,规范二手车交易秩序,促进二手车流通行业健康发展,日前,杭州发布了《关于加强杭州市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要加强领导,建立制度。杭州将建立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制定二手车交易市场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指导和协调二手车违法流通行为的查处工作,研究解决二手车流通领域的重要问题,萧山、余杭、桐庐、淳安、建德、富阳、临安等区、县(市)也应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

《意见》要求,要明确职责,齐抓共管。商务部门是二手车流通行业的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对二手车交易过程中的车籍过户和治安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工商部门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及二手车经营主体实施登记和监督管理;税务部门对二手车交易发票和税收实施管理;价格主管部门对二手车交易服务收费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推进二手车流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意见》强调,要加强监管,规范秩序,严格条件,有序发展。要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要加大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的整顿和规范力度;要进一步规范二手车经营主体管理;要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序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严格二手车交易市场的设立和经营地址的变更管理。(本站记者 张洁君)

第二篇: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依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或者与二手车有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汽车报废标准之前需进行所有权转移的汽车(含农用运输车、摩托车,下同)。

第三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交通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公安交通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管工作。

第四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二手车流通标准和规范制订、信息统计等有关工作。

第五条 二手车流通监督管理遵循破除垄断,鼓励竞争,促进发展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经营主体与经营行为

第六条 二手车经营主体是指二手车经营公司、经纪公司、拍卖公司、鉴定评估机构。㈠二手车经营公司是指从事二手车交易活动的公司(含从事二手车交易的汽车生产、销售企业);

㈡二手车经纪公司是指从事二手车经纪活动的中介公司;

㈢二手车拍卖公司是指从事二手车等拍卖活动的公司;

㈣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是指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服务的中介机构。

第七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的场所。二手车交易市场不得直接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

第八条 二手车经营行为是指二手车交易、经纪、拍卖、鉴定评估等。

㈠二手车交易是指二手车经营公司收购、销售二手车的经营活动;

㈡二手车经纪是指二手车经纪公司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或买卖二手车而从事居间、行纪或代理等经营活动;

㈢二手车拍卖是指二手车拍卖公司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二手车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经营活动;

㈣二手车鉴定评估是指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二手车质量技术状况及其残值进行鉴定评估的经营活动。

第三章 资质条件与申请程序

第九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具备下列资质条件:

㈠企业法人;

㈡符合所在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的有关规定;

㈢能够为二手车经营提供固定场所和设施;

㈣能够为客户提供办理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等手续的条件。

第十条 二手车经营公司应当具备下列资质条件:

㈠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㈡有收购、销售二手车能力;㈢能够为客户提供二手车售后服务;㈣能够为客户代办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第十一条 二手车经纪公司应当具备下列资质条件:

㈠有5名以上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二手车经纪人;

㈡能够为客户代办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

第十二条 二手车拍卖公司应当具备下列资质条件:

㈠符合《拍卖法》有关规定;

㈡有固定的拍卖场地。

第十三条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资质条件:

㈠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设施;

㈡有3名以上取得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职业资格证书的二手车鉴定评估师,1名以上高级二手车鉴定评估师;

㈢是独立的中介机构;

㈣有规范的企业章程、制度。

第十四条 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资质,申请人应当持能证明符合第九条规定的相关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五条 设立二手车经营公司或拟从事二手车交易的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资质,申请人应当持能证明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相关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六条 设立二手车经纪公司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资质,申请人应当持能证明符合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七条 设立二手车拍卖公司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资质,申请人应当持能证明符合第十二条规定的相关文件,依法取得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后,凭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 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按以下程序办理:

㈠申请人应当向拟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能证明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相关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予以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二手车鉴定评估资质证书,对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将核准文件和有关材料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手车鉴定评估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统一监制;㈢申请人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九条 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主体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其资质条件应当分别符合第九条、十条、十一条、十二条、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并相应地按第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的申请人,应当相应将能证明符合第九条、十条、十一条、十二条、十三条规定资质和《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规定的申报文件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经其初审后,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予以核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一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应当依法经营和纳税,遵守商业道德,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检查参加交易及鉴定评估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以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的有效年检证明。二手车经营主体有权审查二手车买方或卖方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二手车经营公司应当按二手车交易规范进行交易,二手车交易规范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颁布。

第二十四条 二手车卖方应当向买方告知车辆的真实状况,包括出厂日期、使用年限、行驶里程、技术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不得隐瞒和欺诈。买方购买的二手车如因卖方隐瞒和欺诈不能办理转移登记,卖方应当无条件接受退车,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二手车交易或买卖时,双方应当签订二手车交易或买卖合同。二手车交易或买卖合同文本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

第二十六条 二手车经营公司销售二手车收取款项时,应当按规定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二手车销售发票。

第二十七条 二手车经营公司销售二手车时应当向买方提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第二十八条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本着客观、真实、公平、公正和公开原则,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二手车鉴定评估规范,开展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出具车辆鉴定评估报告。二手车鉴定评估规范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另行颁布。

第二十九条 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完整的二手车交易进销存、拍卖、经纪、转移登记以及鉴定评估档案。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条 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设立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三十一条 下列车辆禁止交易、买卖、拍卖、经纪和转移登记:

㈠已经办理报废手续,或已达到国家汽车报废标准的;

㈡盗窃、走私的;

㈢非法拼、组装的;

㈣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有效年检证明的;

㈤没有办理必备证件和手续,或者证件手续不齐全的;

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

第三十二条 二手车出售应当由二手车所有人办理。二手车所有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与受委托人签订委托书。委托书文本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

第三十三条 二手车经纪公司从事二手车经纪活动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内进行,并接受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 二手车鉴定评估应当本着买卖双方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评估;属国有资产的二手车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鉴定评估。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二手车鉴定评估师实行职业资格制度。

拟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经营活动的人员必须通过统一等级考试,取得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二手车鉴定评估师等级职业资格证书。未取得二手车鉴定评估师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经营活动。

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经营活动的人员应当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脱钩,专职在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执业。

第三十六条 二手车买卖双方应当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第三十七条 建立和完善二手车流通信息统计、报送制度。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定期组

织调查、统计全国二手车交易量、交易额、经纪、拍卖、鉴定评估及转移登记等信息,并向社会公告。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主体应当定期将上述信息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_年 月 日起施行,原《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内贸机字[1998]第33号)废止。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篇:威海市关于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202_-9-6 8:59:05 来源:市场流通科

威海市贸易办公室 威海市公安局

威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件

威海市国家税务局 威海市地方税务局

威贸办字(202_)52号

关于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秩序的意见

各市(区)、开发区商贸流通、公安、工商、国税、地税部门,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及二手车经营主体:

为加强我市二手车流通市场管理,明确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营主体设立条件和程序,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经营、服务行为,打击拼装、走私、盗抢、报废等车辆的非法交易,防止国家税收和国有资产流失,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行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2_年第2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和商务部《二手车交易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公安部《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_]第693号)、省工商局《关于贯彻实施〈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意见》(鲁工商市字[202_]93号),以及威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威海市市区商业网点发展规划(202_-202_)》(威政字[202_]66号,以下简称《规划》)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加强二手

车流通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合理布局二手车交易市场

二手车交易市场是二手车流通的主要载体,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应遵循“促进二手车流通、方便消费者交易、优化资源配臵、利于监管服务、防止垄断经营和无序竞争”的原则。根据《规划》第19条第3款第9项规定:市区(含经区、高区和环翠区)的二手车交易市场数量控制在2-3家,负责在市公安车管部门注册登记的二手车交易;为方便在荣成、文登、乳山三市公安车管部门注册登记的摩托车、农用车等二手车交易,借鉴烟台、潍坊、枣庄、泰安等地市做法,三市规划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二手车交易(分)市场2家,并接受当地流通主管部门的直接管理。

二、明确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设立条件 根据《办法》、《规范》和《规划》等有关规定,二手车流通环节各经营主体宜实行专业化经营,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同时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二手车交易市场

1、符合城市商业网点发展布局规划;

2、有一定规模的经营场地和必要服务设施,其中车辆展示区不低于5000平方米,交易手续办理区不低于500平方米(荣成、文登、乳山三市要分别不低于3000平方米和300平方米);

3、在手续办理区显著位臵明示交易服务程序、收费项目及标准、客户查询和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有完善的市场管理制度等。

(二)二手车经销(购销)企业

1、符合城市商业网点发展布局规划;

2、有一定规模的营业与展示场地,其中车辆展示区不低于500平方米;

3、宜为依法设立的经过授权的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等。

(三)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 符合《办法》第九条规定。

(四)二手车经纪机构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鼓励设在二手车交易市场内。

(五)二手车拍卖企业

符合《拍卖管理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

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或二手车经营主体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符合《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 》规定条件。

三、严格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设立程序

(一)申请人(指拟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经营者、二手车经营主体)根据拟开展的二手车经营服务项目到工商部门进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名称中以含有“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购销)、二手车拍卖、二手车经纪、二手车鉴定评估”字样之一为宜。

(二)申请人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符合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购销)企业、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二手车拍卖企业条件的证明材料到流通管理部门进行审查(申请设立二手车经纪机构的,不需流通部门审查,直接在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三)申请人持流通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的审查文件或省级流通管理部门颁发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到工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并在经营范围中明确表述“经营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购销)、二手

车拍卖、二手车经纪、二手车鉴定评估”。

(四)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完成工商、税务登记后到同级流通管理部门备案,并由市级流通管理部门向省级流通管理部门备案。

(五)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购销)企业和二手车拍卖企业凭有关手续和流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威海市二手车交易市场及经营主体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表》)到国税部门领取《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国税部门按照发票管理有关规定予以核发;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纪机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及二手车拍卖企业凭有关手续和流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备案登记表》到地税部门领取服务业发票。

(六)按照鲁工商市字[202_]93号文件规定,二手车交易必须使用全省统一的二手车交易合同。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代二手车直接交易者、二手车经纪机构)、二手车经销企业等经营主体凭营业执照(副本)到市工商局领取《山东省二手车买卖合同》、《山东省二手车行纪销售合同》。

四、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经营行为

(一)二手车交易市场是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市场经营者应按照《办法》、《规范》等规定,为二手车经纪机构、二手车经销企业等经营主体以及二手车直接交易者提供必要的设施、场地及有关服务;在办理交易手续时,要认真审查车辆权属合法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准予交易证明、交易双方身份证明、工商部门统一监制的二手车买卖合同等必备材料是否齐全有效,不得为材料不全或以经纪人个人名义从事二手车经纪活动的车

辆、人员出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鉴于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者难以掌握二手车交易真实价格的客观情况,为了比较准确的反映二手车流通价格信息,市场在向交易者出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委托合法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交易车辆进行评估(但不得向交易双方收取鉴定评估费,交易双方自愿委托评估的除外),《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评估价格填写;交易服务费要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和评估价格收取,并向交易一方(或双方)出具服务业发票;要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依法纳税;要定期、准确上报市场交易信息;要建立交易车辆档案,完善档案内容,做到月度归档,封存,按规定时限保存,以备监管部门核查。

(二)二手车经销(购销)企业从事的是二手车收购、销售经营活动。在经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办法》、《规范》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实施二手车购、销经营行为;在出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必须如实填写成交价格,发票的卖方单位应为经销企业,并与开票单位公章相符,不得为直接交易或通过经纪机构交易的二手车出具发票;企业应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_]29号)规定缴纳税款;为保护购车者利益,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对出售车辆委托合法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进行鉴定评估,向买方提供有效的车辆鉴定评估(车辆检测)报告,主要机件(五大总成)的质量保证,在营业场所明示售后服务承诺;企业应建立二手车收、存、销台帐制度和车辆档案,按规定时限保存,以备监管部门核查;要定期、准确上报企业经营信息。

(三)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要本着买卖双方自愿和客观、真实、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开展业务;在鉴定评估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旧机动车鉴定估价》规定的操作规范和商务部、劳动部的有关规定实施鉴定评估行为,不得与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其它二手车经营主体串通,损害交易双方利益;必须使用流通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评估报告书,未经备案的二手车鉴定评估师签名的鉴定评估报告无效;在收取鉴定评估费时,应出具服务业发票;要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依法纳税;要按时、准确上报企业经营信息;要建立鉴定评估车辆档案,完善档案内容,做到月度归档,封存,按规定时限保存,以备监管部门核查。评估企业要对鉴定评估报告中车辆技术状况,包括是否属事故车辆等评估内容负法律责任。

(四)二手车经纪是指二手车经纪机构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二手车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营活动。企业应按照《经纪人管理办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二手车交易规范》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二手车中介服务;鼓励二手车经纪机构在二手车交易市场内开展经纪活动,并接受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管理;二手车经纪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二手车收购、销售活动,二手车经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二手车经纪活动;企业在经纪活动中,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并可根据客户要求,代办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籍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

(五)二手车拍卖企业在完成二手车拍卖交易后,应按拍卖成交确认书金额开具《二手车统一销售发票》,开票车辆必须与拍卖公告公示的车辆信息(如注册地、行驶证、车牌号、发动机号等)和拍卖成交确认书记录信息一致,严禁对未经拍卖的车辆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或代为其他交易双方、经纪机构开具发票;在收取拍卖

佣金时,应出具服务业发票,并依法纳税;要按时、准确上报企业拍卖二手车的相关信息。

五、建立二手车流通信息报送、公布制度

(一)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经营情况(交易量、交易额等)报送流通管理部门;

(二)流通管理部门汇总二手车流通信息,向同级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通报,并上报省流通管理部门;

(三)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应于每月5日前报送上月主要车型交易(销售)价格信息,流通管理部门汇总后定期在网站等媒体公布,引导消费者合理消费。

六、明确责任,加强管理,促进二手车流通行业健康发展 二手车交易涉及车辆管理、车辆安全、国有资产、税收、社会治安等多方面管理,牵扯商贸、公安、工商、税务等多个政府部门,各级各部门要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规范我市二手车流通秩序,促进二手车流通行业健康发展。

(一)各级流通管理部门是二手车流通行业的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二手车流通行业发展规划,严格市场准入条件,建立二手车流通的长效管理机制;做好二手车交易市场、各类经营主体和二手车鉴定估价师的备案工作,建立和完善二手车流通信息报送、公布制度,全面掌握二手车流通市场的经营情况;积极引导二手车经纪机构、鉴定评估机构等二手车经营主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内开展业务,为车辆交易者创造良好条件;组织协调公安、工商、国税、地税等部门解决二

手车流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开展二手车流通行业治理整顿,杜绝二手车交易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二)各级公安车管部门负责为二手车交易办理车辆转移过户手续。《二手车统一销售发票》是办理车辆过户的必须凭证,公安车管部门要按照《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严格审查发票记录信息,确保发票信息与车辆行驶证信息、买卖双方名称及身份证明相一致,凡信息不一致的,不予办理过户手续;要核查发票开具人是否属于“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范围,其它类型的企业开具的发票及手写发票,不予办理过户手续;对拍卖企业拍卖的二手车,在办理过户时,除要提供《二手车统一销售发票》外,还应提供《拍卖成交确认书》,并保证二者记录信息一致;做好二手车交易前的预审查工作,防止报废、盗窃、抢劫、诈骗、伪造证照和车牌等非法车辆上市交易,保护消费者利益。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具备条件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依法办理企业登记,对其经营行为实施监督管理。认真执行鲁工商市字[202_]93号文件规定,严格审查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设立条件,凡达不到本文件规定标准的,一律不予办理注册登记;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名称及经营范围,对符合经营条件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办者及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者,其经营范围应分别依法登记为“经营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二手车拍卖、二手车经纪、二手车鉴定评估”项目,严禁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超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整顿规范已设立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及经营主体,对不具备经营条件的限期整改,直至注销经营项目,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维护二手

车流通秩序;为二手车交易主体提供各类交易合同,规范交易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会同流通主管部门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违规企业名单。

(四)各级国税部门负责《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放和使用管理,监督二手车经销企业依法缴纳税款。严格审查《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主体,发票领用单位必须是在工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经市级流通主管部门备案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购销)企业和二手车拍卖企业,否则将不予发放《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定期对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规范《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填写内容,要求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购销)企业和二手车拍卖企业,必须在规定的栏目内填写企业真实信息;发票必须是微机打印,手写无效;要认真核查二手车经销(购销)企业出具发票的车辆价格,对发票价格明显偏低、涉嫌偷税的,将按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各级地税管理部门负责服务业发票的发放和使用管理,监督二手车交易市场及二手车经营主体依法纳税。认真审查服务业发票使用主体,发票领用单位必须是在工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经市级流通主管部门备案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要定期会同流通管理等部门对发票使用和纳税情况进行检查,依法查处不开或少开发票的违法行为。

本意见发布后,现有从事二手车交易服务的企业,若需继续开展与二手车交易相关的经营活动,应达到文件规定的设立条件,并在202_年9月20日前按要求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变更登记,重新确定经营范围,明确经营类别。市区范围内的企业(指经区、高区、环翠区)统一到市贸易办、所属工商、国税、地税机关办理。202_年9月21-30日,五部门将联合对全市二手车流通市场进行全面检查,对没有达到本文件规定条件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限期变更工商执照经营范围;对不具备《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主体条件的企业停止发票发放;对符合条件,依法设立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及二手车拍卖企业将在报纸、网站等媒体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〇〇七年九月五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二手车 交易 秩序 意见

威海市贸易办公室 202_年9月5日印发

第四篇:云南省《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云南省《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云南省商务厅、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规范云南省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各州、市商务局、公安局、工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202_年8月29日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二OO五年第2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并自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将该《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规范云南省二手车流通的具体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云南省商务厅、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工商局、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按其管理职责,负责云南省二手车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建立联系制度。二手车流通监督管理遵循破除垄断,鼓励竞争,促进发展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积极引导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建立和完善二手车市场流通信息网络,搭建包括二手车流通、车辆合法与安全信息查询、鉴定评估等信息功能平台,为实现二手车流通现代化奠定基础。

三、加强二手车流通的政策协调与行业指导,鼓励和支持二手车流通经营主体多元化及连锁经营。二手车交易市场的设立,要符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序竞争、协调发展”的原则。

(一)新设立或搬迁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开设店铺,要符合所在地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未制定商业网点规划的,必须先行制定商业网点规划,并报所在地政府批准后,才能进行二手车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店铺的设立工作。未完成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的地级市,原则上不得新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销企业店铺。

(二)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销企业店铺的营业面积、设施、服务功能必须与社会需要相适应,能满足二手车交易的相关要求。

(三)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销企业店铺按下列程序进行:

1、由经营主办方向属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2、由经营主办方提出设立申请报告及有关文件交属地商务部门。

3、属地商务部门对符合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的,提出同意设立的意见,并报省商务厅备案。不同意的应说明理由。

4、经营主办方凭有关文件和属地商务部门符合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的意见,向属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

四、规范二手车鉴定评估行为。

(一)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设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省商务厅办理《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行政许可法》及《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办理注册手续。

(二)建立二手车自愿评估制度。除涉及国有资产的车辆外,二手车交易价格由买卖双方商定,也可根据需要,委托有资质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强行或变相强行对交易车辆进行评估和收取费用。

(三)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本着“客观、真实、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鉴定评估活动,出具鉴定评估报告。

五、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制度。凡取得合法资格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请于30日内,持有关文件,向省商务厅备案,同时报送电子文本。省商务厅出具备案登记文件,同时将备案情况通报相关部门,并报送商务部。

1备、案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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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供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的有关文件资料。

345、工、、6商税企、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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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市场内经营主体(经销公司、经纪公司、经纪人、评估机构、拍卖机构等)名单、人员结构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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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使用统一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下称《统一发票》)和服务发票。

(一)取得合格资质的二手车市场、经销企业和拍卖企业,凭云南省商务厅备案文件和国税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到国税部门申请办理《统一发票》领购手续。

(二)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在销售、中介和拍卖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由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全国统一式样的《统一发票》。《统一发票》由以下用票单位开具:

1、二手车交易市场(包括二手车经纪机构和消费者个人之间二手车交易需要开具发票的)。

2、从事二手车交易活动的经销企业(包括从事二手车交易的汽车生产和销售企业)。

3、从事二手车拍卖活动的拍卖公司。

(三)《统一发票》的规格、联次及用途。《统一发票》的规格为241mmX178mm;联次一式五联计算机票。其中:第一联为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二联为转移登记联(供公安车管部门留存),印色为蓝色;第三联为出入库联,印色为紫色;第四联为记帐联,印色为红色;第五联为存根联,印色为黑色。《统一发票》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和拍卖公司开具,其存根联、记帐联、入库联由开票方留存;《统一发票》的发票联,转移登记联由购车方记帐和交公安交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四)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营主体、二手车拍卖公司在交易过程中,需要收取服务费以及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收取评估服务费的,应由其开具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服务业发票。

(五)根据有关规定,工商部门不再对《统一发票》审验盖章。

七、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积极推行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

八、规范二手车经营主体名称。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原冠名XXX“旧机动车”的市场(中心)和经营主体,一律将“旧机动车”字样更名为“二手车”字样,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和备案。

九、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二手车市场经营者应当为二手车经营主体提供应有的服务和必要的办公条件,防止二手车经营机构之间的不正当竞争。

(一)制定市场管理规则,规范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及交易双方的交易行为,保证良好的市场环境和市场秩序。建立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树立为客户服务,为驻场企业服务的意识,提高人员素质。

(二)设立车辆展示交易区、客户休息区及交易办理区,做到标识明显,环境整洁卫生。信息公开,设立醒目的公告牌,明示交易服务程序,收费项目及标准、客户查询和监督电话号码等内容。

(三)及时受理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协助客户挽回经济损失,保护消费者权益。

(四)严禁经销、买卖、拍卖和经纪非法车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发现非法车辆、伪造证照、车牌、发票、擅自更改发动机号、车架号和里程表等违法行为,立即向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执法机关报告。

十、建立二手车经销质量保证体系。二手车经销企业应有一定的营业场所,销售二手车应向买方提供车辆合法性、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承诺,并在营业场所予以明示。

(一)对交易车辆的所有权和处置权以及有关证件手续进行核实,查验车辆和卖主身份证的合法性,以保证买方的合法权益。

(二)买卖双方商定收购价格有异议时,可委托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车辆进行评估。

(三)对销售车辆提供必要的质量保证。向买方提供售后服务清单,建立售后服务技术档案,并保留到车辆报废。

(四)在提供售后服务的过程中不得擅自增加未经客户同意的服务项目。

(五)依

。十一、二手车经纪机构和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按《办法》要求,向用户提供应有的服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二、建立和完善二手车流通信息报送、公布制度。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将每个月二手车交易量、交易额等信息在次月5日前,通过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云南省商务厅,同时报送电子文本(《二手车信息报送表》见附件二)。云南省商务厅将上述信息汇总后,通报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工商局、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并通过云南省商务厅网站适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送商务部。

十三、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信用档案。云南省商务厅、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等部门配合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并定期公布违规企业名单。

十四、各级商务流通主管部门应会同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加强对二手车交易行为的管理,有效引导二手车经纪公司、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二手车拍卖公司等经营企业在二手车交易市场内开展经营业务,杜绝二手车流通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十五、各级公安机关按其管理职责对二手车交易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打击涉车犯罪,堵塞销赃渠道,与二手车经营主体建立信息互通网络,及时查处违反《办法》的行为,并将情况通报相关部门。

十六、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二手车流通实施规范管理。对符合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依据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是否符合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有关文件,依法办理注册登记,并有效引导二手车经营行为在交易市场内进行。

十七、各级税务部门应加强对二手车交易的税收征收管理和检查,强化税收征管,防止税款流失。

十八、加强二手车流通行业自律。充分发挥云南省物资再生旧车流通行业协会的作用,制定并实施行业自律和交易行为规范。积极创造条件,协助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建立流通网络,搭建信息平台,并做好二手车流通信息统计等工作。

云南省商务厅、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国税局、云南省地税局主管处室及联系人:

云联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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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人电

话税:

云南联联

南联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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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系系传省系系传工系系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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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处

0871-6113851 0871-3121298

Email:ynzkq@126.com 治刘

运总

0871-3051263 0871-3051263 侦

松总

0871-3051461 0871-3051463 市云

0871-4566552 0871-4566132

Email:ynsgsjscc@ynaic.gov.cn

管治

0871-3129150

真:0871-3129150

联 传真

二OO五

来源: 202_年11月31日省地系人系

年十税局

管处

武道

话:

0871-3649375 :

0871-3649357

Email:ynltbta@ynltax.com

一月三十日

第五篇:内蒙古自治区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针对二手车流通行业秩序混乱,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存在整体诚信度不高、交易信息不对称、二手车售后服务难以保障以及少数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售卖改装车、盗抢车和该报废的汽车等问题,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内蒙古自治区二手车流通管理,进一步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服务、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促进二手车流通业健康发展,依据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令202_年第2号《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和商务部公告202_年第22号《二手车交易规范》,结合自治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 在内蒙古自治区境内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或者与二手车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按照合理布局、总量调控、转型发展的原则,自治区商务、公安、工商、税务等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区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各盟市商务、公安、工商、税务等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所在地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二手车、二手车经营行为、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营主体、二手车直接交易等概念同《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四、五、六条。

(一)二手车是指从新车办理完毕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下同)、挂车和摩托车;

(二)二手车经营行为是指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等;

(三)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

(四)二手车经营主体是指符合网点设置规划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

(五)二手车经销是指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销售二手车的经营活动;

(六)二手车拍卖是指二手车拍卖企业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二手车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经营活动;

(七)二手车经纪是指二手车经纪机构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二手车而从事居间、经纪或者代理等经营活动;

(八)二手车鉴定评估是指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二手车技术状况及其价值进行鉴定评估的经营活动;

(九)二手车直接交易是指二手车所有人不通过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经纪机构将车辆直接出售给买方的交易行为。二手 车直接交易须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

第二章 设立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申请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和相应的场地、专业人员和服务设施,符合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相关标准,同时符合当地城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与二手车流通发展规划布局网点备案的要求。

第六条 申请设立二手车经销企业以及新车4S店增加二手车置换业务应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和相应的场地、专业人员和服务设施,并符合当地城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

第七条 申请设立二手车经纪公司应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和相应的场所,并符合当地城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

第八条 申请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经营者应取得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的内蒙古自治区二手车交易市场规划确认书,到所在地工商行政机关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后持商务部门市场备案确认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领购相关发票,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九条 申请设立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经纪公司的经营者,到所在地工商行政机关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后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领购相关发票,在所在地二手车交易市场内按核准的经营范围 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条 申请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须经盟市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二手车交易市场流通发展规划数额依《二手车鉴定评估管理办法》审核办理,并按自治区核定的规划数向自治区商务部门备案,领取商务部印制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

第十一条 盟市商务部门依照《办法》相关规定,根据城市商业网点建设规划,结合当地机动车保有量和二手车交易量等情况,制定本地区二手车流通发展网点规划,并报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审定备案。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经纪机构、鉴定评估机构的申请人,应当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和《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有关外商投资法律规定的相关材料报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如获批准,申请人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外资并购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及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增加二手车经营范围的,应当按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依法经营和纳税,遵循诚实、守信、公平、公开的原则,遵守 商业道德,严禁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在各自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十六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按《二手车交易规范》的相关规定,确认卖方的身份及车辆的合法性,核实卖方的所有权或处置权证明。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出售、委托拍卖车辆时,应持有本单位或者上级单位出具的资产处理证明。出售、拍卖无所有权或者处置权的车辆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二手车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买方购买的车辆如因卖方隐瞒和欺诈不能办理转移登记,卖方应当无条件接受退车,并退还购车款等费用。

第十八条 二手车经销企业向最终用户销售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或行驶里程在6万公里以内的车辆(以先到者为准,营运车除外),应向用户提供不少于3个月或5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量保证。质量保证范围为发动机系统、转向系统、传动系统、制动系统、悬挂系统等,并在经营场所予以明示。

第十九条 二手车交易应当签订合同,明确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交易合同包括:收购合同、销售合同、买卖合同、委托购买合同、委托出售合同、委托拍卖合同等。

第二十条 二手车所有人委托他人办理车辆出售的,应当与 受托人签订委托书。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二手车经纪机构购买二手车时,双方应当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委托人向二手车经纪机构提供合法身份证明;

(二)二手车经纪机构依据委托人要求选择车辆,并及时向其通报市场信息;

(三)二手车经纪机构接受委托购买时,双方签订合同;

(四)二手车经纪机构根据委托人要求代为办理车辆鉴定评估, 鉴定评估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二手车交易完成后,卖方应当及时向买方交付车辆、号牌及车辆法定证明、凭证。车辆法定证明、凭证主要包括: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

(二)《机动车行驶证》;

(三)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五)车辆违章缴付凭证;

(六)车船使用税缴付凭证;

(七)车辆保险单。

第二十三条 下列车辆禁止经销、买卖、拍卖和经纪:

(一)已报废或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外省市即将报废或环保检测不合格的车辆;

(二)在抵押期间或者未经海关批准交易的海关监管车辆;

(三)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期间的车辆;

(四)通过盗窃、抢劫、诈骗等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车辆;

(五)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车架号码与登记号码不相符,或者有凿改迹象的车辆;

(六)走私、非法拼(组)装的车辆;

(七)不具有第二十二条所列证明、凭证的车辆;

(八)在本行政辖区以外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车辆;

(九)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车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发现车辆具有

(四)、(五)、(六)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执法机关,并有责任配合调查。

对交易违法车辆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根据客户要求提供相关服务,在收取服务费、佣金时应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进行二手车直接交易和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的,应当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二手车交易市场在代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要求出售方提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出售方为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固定业户,应同时提供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发票 联;出售方为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非增值税固定业户,应同时提供缴纳增值税完税证明等凭据。上述复印件、发票联和完税证明等资料,应附于已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记账联之后留存备查。

第二十五条 交易完成后,买卖双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二手车交易规范》规定的法定证明、凭证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办车辆转移登记手续。二手车应在车辆注册登记所在地交易。二手车转移登记手续应按照公安部门有关规定在原车辆注册登记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需要进行异地转移登记的,由车辆原属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转出手续,在接收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转入手续。

第二十六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当为二手车经营主体提供固定场所和设施,并为客户提供办理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的条件。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应当根据客户要求,代办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

第二十七条 二手车鉴定评估应当本着买卖双方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进行,不得将评估价格作为开具交易发票的依据。属国有资产的二手车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鉴定评估。

第二十八条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公正和公开原则,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开展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出具车辆鉴定评估报告,并对鉴定评估报告中车辆技术状况,包括是否属事故车辆等评估内容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和人员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涉案、事故车辆鉴定等评估业务。

第三十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完整的二手车交易购销、买卖、拍卖、经纪以及鉴定评估档案,交易档案内容符合《二手车交易规范》有关规定,做到一车一档,有关部门要加强交易档案的日常管理和检查监督。

第三十一条 二手车收购、销售、经纪、直接交易以及交易市场的服务与管理应符合《二手车交易规范》有关规定。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二手车流通监督管理遵循破除垄断,鼓励竞争,合理布局,促进发展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 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准入、退出和年审制度。

第三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二手车流通信息报送、公布制度。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定期将二手车交易量、交易额等信息通过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将上述信息汇总后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在抓好企业升级改造转型的前提下,做好企业总量调控和市场准入等行业管理及综合协调工 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税务部门加强对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交易服务发票的发放管理,并强化税收征管;公安部门要依据二手车交易人提供的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办理转籍过户手续,同时严肃查处报废车、拼装车、走私车、盗抢车的非法交易,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二手车经纪机构、二手车鉴定评估企业信用档案,并实行属地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各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违反本《办法》行为规范的,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将在商务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备案资格,并由税务部门停发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交易服务发票,涉及犯罪行为的,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察。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印发之前依法设立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二手车经纪机构、二手车鉴定评估企业接到此文件后,未经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企业到所在地盟市商务主管部门递交材料,盟市商务主管部门将申报材料报自治区商务厅市场体系建设处。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_年6月1日起施行,原自治区商务厅、公安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实施<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内政商建字〔202_〕331号)及与本《办法》规定不同的各类文件同时废止。

杭州加强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范文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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