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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性: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延伸,
编辑:九曲桥畔 识别码:12-658881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8-27 02:18:10 来源:网络

第一篇:必要性: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延伸,

三、必要性: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延伸,即网络产权的必要性

﹡随着第四媒体-互联网、第五媒体-无线手机互联网的出现,以及产权品牌的影响效果逐渐受到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正在不断扩大。由之前传统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延伸到了以网络地址资源为主的互联网领域。

﹡法院依法认定,域名权作为一种新型权利,以网络域名为客体,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具有财产价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可以查封。(相关条款可查

阅:http://www.teniu.cc/public/detail.php?id=202587)

第二篇:家居装饰领域知识产权保护不容忽视

家居装饰领域知识产权保护不容忽视

阅读提示

家居装饰装修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尚未受到足够重视。北京阔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元洲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墙面彩衬”实用新型专利权案,表明了家居装饰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正在逐步受到重视和关注。

家居装修业的知识产权如何保护,在以往的认知中,施工队、建筑材料、家具布置、居室色调这些词语似乎与知识产权扯不上什么关系。但近日,北京阔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阔达装饰”)授权北京市中关律师事务所正式致函北京元洲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元洲装饰”),认为元洲装饰大量使用的彩色腻子层工艺,侵犯了阔达装饰不久前申请的“墙面彩衬”实用新型专利权。这起事件表明,过去几乎是“知识产权盲区”的家装业,也终于出现了企业利用知识产权制度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现象。

“阔达”发难 “元洲”不作回应

阔达装饰在今年10月17日向元洲装饰发去的律师函中称,元洲装饰有几百家家装工地大量使用彩色腻子批刮在墙面形成彩色腻子层的工艺,并且在网站和宣传资料中对彩色腻子层进行了宣传,这种行为侵犯了阔达装饰的“墙面彩衬”实用新型专利技术,损害了阔达公司的合法权益。阔达装饰要求元洲装饰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收回并销毁元洲向消费者发放的涉及侵犯阔达公司专利权的资料,同时向阔达公司公开赔礼道歉。

今年9月5日,阔达装饰取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墙面彩衬”实用新型专利。在专利申请成功之时,阔达公司董事长曹安闵曾表示,阔达装饰要以专利技术为龙头,打造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工程。并明确表态,“既然我们受到了法律的保护,我们就一定会用法律的武器去维护我们和消费者的利益。”

律师函中特别说明,“墙面彩衬”这一实用新型专利技术涵盖了彩色腻子层全部色系,使用任何一种色彩(不包括白色)形成彩色腻子层都是侵权行为。这意味着,此次阔达装饰维权行动的“打击面”很大,在工程中使用此技术的所有家装公司都是在列目标。元洲装饰企划总监卫楠向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表示,公司目前不作任何表态。

打击侵权推动技术发展

阔达装饰市场部负责人张先生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阔达目前正在发展“标准工程”,通过研究客户的数百个需求点,来达到对家装过程标准化的全盘操控,提高客户的满意度。而知识产权战略和专利技术是这项标准工程中最重要的一环。张先生介绍,阔达装饰还有6项专利技术正在中国专利的申请过程当中,一旦申请成功,将形成以专利技术为体系的知识产权壁垒。

面对阔达装饰的高调,许多装饰公司的负责人对“使用墙面彩衬就是侵权”的说法表示质疑。有公司负责人认为,作为一种市场流通商品,并非所有装饰公司彩衬的源头都是阔达装饰彩衬的生产厂商;也有的负责人表示,彩色墙衬在阔达装饰的“墙面彩衬”专利申请之前就已出现。张先生强调,法律保护专利权持有者,一切都要依法行事。“这么做的目的不是打压对手,而是希望共同推动行业的技术进步。阔达装饰倡导同行企业加入„标准工程‟,希望能共同提高消费者对家装工程的满意程度。”张先生解释。

谈到对此次维权行动的重视程度,张先生表示,阔达装饰要带头防止在技术上互相抄袭模仿,首先就从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开始。如果其他企业继续违法使用阔达的专利技术,一定将依法坚决制止这些侵权行为。“明年,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将是我公司的一项工作重点。”张先生说。

商业目的无损长远意义

业内人士认为,此举彰显了阔达装饰意欲利用知识产权制度夺取家装市场主动权,发给元洲装饰的律师函也被认为“姿态重于结果”。尽管有知情人士透露这是阔达装饰与元洲装饰联手进行的商业炒作,但无论商业目的如何明显,都无损于此举在知识产权层面上对于整个家装业界的意义。阔达装饰市场部负责人张先生表示,企业的长远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必须依靠技术创新,知识产权才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阔达装饰希望所有的同行企业都提高知识产权意识,提高竞争能力,推动行业进步与产品标准化。

相关产业协会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负责人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指出,“这毫无疑问是一件好事,不折不扣的好事!”

“家装行业是一个新兴行业。古代的装修叫泥瓦匠,没有现在这么多说道,也没有这么大的市场。国外的家装市场也没有中国繁荣。家装可以说是一个有中国特色的经济文化现象,这是文化创意产业的大舞

台。保护知识产权对任何产业的长远发展都是有利的,更何况这个非常有前景的朝阳产业、文化创意产业、科技创新产业呢!”该负责人说,“这件事本身可能未必会带来多么大的轰动效应,但会给所有企业都提个醒,告诉它们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才是企业的出路。”(知识产权报 实习记者刘阳子)

第三篇:公证在保护知识产权领域的作用

公证介入知识产权领域,是基于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地域性特点。但是由于知识产权专业性强,同时我国公民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又不够强,相对于其他物权、债权领域,公证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还做得十分不够。笔者以为,随着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的发展前景十分广阔。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公证的证明、监督、沟通和服务职能同样有充分的发挥空间。由于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太广,本文无法全部涉及,笔者拟从4个方面对公证介入知识产权作一探讨。

一、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及商标、专利转让中公证的作用

按照《商标法》第18条规定,商标注册实行申请在先的原则;但同一天申请时,申请人要使自己的商标获得注册,必须提供使用在先的证据,而这些证据一般都要经过公证。

在办理此类公证时,关键是要清楚认定使用在先的依据。笔者以为,认定商标的最早使用日期,应以申请人提供的最早使用该商标的产品生产日期为准。如果申请人不能提供原始产品,应以申请人与客户最早签订的此类产品合同为准。因为,通常供货合同会载明产品的外包装,其中就有商标方面的文字。对此合同,不能光听申请人的一面之词,公证员还必须同销售方取得联系,并得到销售方的证实。至于具体的出证方式,可采用公证书正文后面粘连“谈话笔录”及相关产品包装或供货合同复印件的形式。这样,公证书的证据效力就大大增强了。

《专利法》规定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之一是应当具备新颖性,其主要内容是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实用新型、相同或者相似的外观设计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这样,当两个或者多个申请人同时或先后对同一发明、实用新型、相同或相似的外观设计申请专利时,在先使用或公开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才有可能被授予专利。在先使用或公开的证据,通常也需要公证。公证处可以根据相关部门对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及其相关产品的鉴定,相关单位将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投入生产、流通领域等事实,出具保全证据公证书。公证书的出具方式,与保全商标使用在先证据相同。

宁波某食品公司在申请其产品“宁波汤团”包装袋外观设计专利时,因另一家公司3天前已提出同样的申请,国家专利局要求双方提交经过公证的使用在先的证据,该食品公司来到公证处寻求帮助。公证员对质监部门、检疫部门、制版和印刷公司及经办人调查取证后,采取公证书后粘连“谈话笔录”及有各单位和经办人的加注文字的包装袋复印件的出证方式。现在,国家专利局已认定该公司对“宁波汤团”包装袋外观设计使用在先。

另外,注册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后,专利权在被授予后,在规定时间内,其他人还可以提出异议,理由可以是自己的商标或专利使用或公开在先。对此证据的保全方式,与上面相同。

对商标、专利的转让合同公证,除了要看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对等外,主要是审查转让的商标权和专利权是否为转让方合法所有,合同中有无关于受让方保证使用转让方商标的产品的质量的条款等。

二、为知识产权的域外保护提供公证证明

一般来说,知识产权只有在权利取得国才有效,不具有域外效力。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和国际经济、文化交流的日益广泛,对知识产权的地域性限制逐渐被突破,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逐渐增多,从而使得一国确认或授予的知识产权在其他国家产生域外效力,或者为外国国民提供取得权利并获得保护的主体资格。我国已经加入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不下30个。从实际情况看,向他国提出保护自己知识产权要求的我国公民和企业越来越多。

公证为我国公民、企业申请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提供服务由来已久。司法部公律司1984年1月25日给中国贸促会法律事务部的《关于出具专利有关证明事宜的复函》中明确指出,“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后认为,我国企业或个人向外国申请专利时,所需提供的有关文件的证明事项属于公证业务范围。根据我国公证机关统一行使公证职能的原则,应由公证处办理为宜”。这既为公证处办理专利等事务的公证提供了保障,又说明该项业务是传统业务。实践中,公证处可以提供以下两种服务方式:

一是证明知识产权证书或证明属实。有些国家对我国授予的知识产权予以自动保护,但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当我国公民、企业要求在这些国家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时,它们一般要求我国公民、企业办理专利证书、计算机软件登记文件、注册商标等知识产权凭证的公证。对于著作权,有的国家以出版或首次出版时加注“著作权标记”为取得保护的前提条件。对于作品的出版或首次出版时加注“著作权标记”的状况,一般也要经过公证。

二是为向国外申请专利、商标注册的我国公民、企业提供有法律意义文书的公证证明。例如,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我国公民、企业向他国提出专利和商标注册申请时,可以要求优先权。但我国公民、企业必须提供要求优先权的声明,同时必须提供在第一国(我国)的第一次申请的证明。按照国际惯例,这类申明和证明都应当办理公证。《专利合作条约》和《国际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还要求跨国申请人提供一系列的材料,如申请人的住址及守法情况、书面申请书、专利或商标图样等。这些材料,也应当办理公证。

三、为国际知识产权转让以及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所涉及的商标权、专利权提供公证证明

知识产权可以成为国际转让合同的标的。对国际知识产权转让合同或涉及知识产权的国际技术转让合同,应当事人的申请,公证处可以在审查的基础上出具公证书。对合同的审查,首先要确认转让标的是否为转让方拥有合法所有权的知识产权;其次,享有著作权的国外作品不得含有侵犯中国国家利益、违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内容;最后,专利技术进口合同不得限制进口方对该专利的合法使用、转让,也不得限制进口方改进后的技术申请并拥有专利权。通过公证监督,应最大限度地维护我国公民、企业的合法权益。

此外,应当事人的要求,公证处也可只对国际技术转让合同中涉及的中方知识产权进行公证。

在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成立过程中,中外合资、合作双方应签订合资、合作协议,其中也可能涉及知识产权。这有两种可能:一是以工业产权进行投资。对各方的工业产权,可分别要求各自所在国的公证机构予以证明;也可申请对协议本身进行公证。二是合资、合作企业使用其中一方的注册商标,或以本企业名义申请商标注册。对此,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5年7月13日印发《关于对外贸易中商标管理的规定》。其中第21条规定:“合资、合作企业使用共同一方的注册商标时,均应在合资、合作协议中予以明确;合资、合作企业以本企业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由合资、合作各方在提出申请前,签订经过公证的关于合资、合作关系结束后该商标归属的协议”。对合资、合作协议进行公证,是明确注册商标归属的有效方式。

四、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通过公证保全证据使之受到行政查处或司法追究,切实保护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权的内容,但它更多地体现为一种财产权。正是由于知识产权具有可观的经济价值,不择手段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才会屡禁不止、甚至愈演愈烈。现在,国家正在重拳出击盗版行为、侵犯商标权和专利权的行为以及其他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公证作为最有效的、最有说服力的保全证据方式,理应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

(一)对侵犯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行为的证据保全

在著作权领域,国家有关部门早就认识到公证的重要性。1994年8月26日司法部、国家版权局发出《关于在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发挥公证作用的联合通知》。该通知要求“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侵权行为时,要求申请人和有关当事人提供证据的,应当对证据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对于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据保全的公证文书,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作为查处侵权案件时认定事实的根据。”对于公证处的具体工作,《通知》规定得很详细。首先,著作权证据保全公证由事实发生地公证处管辖。其次,公证机构在办理著作权证据保全公证时,有权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和被保全对象的不同特点,采取购买或索取实物,现场拍照、摄像,询问证人,记录或录制证人证言等保全方式,全面、客观地反映真实情况。再次,在办证过程中遇到专业问题应注意听取当地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当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予以协助。

我国《专利法》和《商标法》都规定了侵犯专利权和商标权行为的多种表现形式。公证员受理申请后,首先应确认合法专利权、商标权的存在,其次应分清申请人(专利权人、商标权人或专利、商标管理机关)诉称的侵权行为是否属实。如专利权方面,有些行为虽然给专利权人造成了损害,但不属于违法的行为,如专利法规定的合理使用、强制许可等。如果确属侵犯专利权、商标权的行为,可以予以证据保全。

(二)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证据予以保全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公证处可以对假冒行为、虚假广告行为、毁人信誉的行为进行证据保全。具体的保全方式,有购买或索要产品、现场拍照、记录或录制证人证言、保全载有或播放虚假广告或毁人信誉言辞的报刊杂志、电台电视台节目或其他的载体等。此类公证申请人既可以是受到侵权损害的合法权利人,也可以是受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欺骗而购买了相关产品、从而使自身人身权或财产权受到侵害的消费者。

曾远涛

第四篇:农业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试卷2

农业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试卷2(共14道题,共100分,限时:180分钟,还剩157分钟50秒)

单选题

1.根据商标法规定,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都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但是有些标志在我国还不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下列哪种标志在我国不可以作为商标注册(5分)A.农产品的图形 B.三维标志 C.颜色的组合 D.水果独特的香气

2.一般来讲知识产权都有法定的保护期限,一旦保护期限届满,权利即自行终止,以下哪种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是不确定的,并没有明确的保护期限。(5分)A.商标 B.专利 C.著作权 D.商业秘密

3.某农民画家创作了一副画,在其50岁生日时,该画作发表在权威画刊上,并获得大奖,不幸的是该画家遭遇意外去世,请问该画作著作权保护期限从什么时间开始计算?(5分)A.画作创作完成之日起 B.画作发表之日起 C.画家去世之日起 D.画作获奖之日起

4.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年,自专利×之日起计算。(5分)A.10年,自专利授权之日起计算 B.10年,自专利申请之日起计算 C.20年,自专利授权之日起计算 D.20年,自专利申请之日起计算

5.某农业企业委托某大学研制出延长水果保鲜的技术,该技术获得了专利,但是双方没有就专利权的归属进行约定,那么农业企业可以?(5分)A.获得该专利的所有权 B.获得该专利独占使用权 C.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D.可以支付费用使用该专利

6.按照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采取自愿原则,即商标并不强制要求注册,但是也有例外,以下哪种商品是必须要注册的?(5分)A.农用化肥 B.农业种子 C.人用药品 D.转基因作物

7.违反商标法的规定,未经注册商标人的同意,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可能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是否构成主要看非法经营额,个人非法经营额在多少万元以上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5分)A.5万元以上 B.10万元以上 C.20万元以上 D.50万元以上

多选题

1.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计算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数额以下哪些可以作为计算的依据?(5分)A.侵权人因为侵权获得的利益 B.侵权人获得的利益

C.被侵权人因为侵权而受到的损失 D.被侵权人受到的损失

2.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罪构成该罪的前提条件是“明知”,下列情形被认定为明知?(5分)A.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

B.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C.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 D.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

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行为之一为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5分)A.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的

B.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

C.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 D.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4.根据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规定,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进行哪些处罚?(5分)A.责令停止假冒行为

B.没收违法所得的植物品种繁殖材料 C.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D.对责任人行政拘留

5.知识产权具有哪些法律特征?(5分)A.依法审查确认性 B.独占性 C.地域性 D.时间性

问答题 1.知识产权可以作为成立公司出资,也可以用来融资。请分别回答以下问题:(1)知识产权作为出资,其最高比例是多少?(2)知识产权作为出资,应当履行哪些手续?(3)知识产权融资,一般采取什么方式获得贷款?(20分)答:(1)2006年《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此条法律说明股东用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入股,最高比例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2)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以专利技术或非专利技术(以下简称“技术成果”)出资设立企业或增加企业注册资本的,凡技术成果评估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含)的,应要求评估机构在评估报告中附上评估对象(即委估技术成果)所属领域或行业的专家签署的参考意见,或者政府科技主管部门或相关科研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并附专家名单。专家名单应包括以下详细内容:专家姓名、工作单位、所学专业、现从事研究的领域、职称职务、联系方式。

(3)一般采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质押融资是指企业或个人以合法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经评估后作为质押物,向银行申请的一种融资形式。

从国内各地方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运作模式来看,主要以北京、上海浦东、武汉三种模式为代表。北京模式是“银行+企业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质押”的直接质押融资模式;浦东模式是“银行+政府基金担保+专利权反担保”的间接质押模式;武汉模式则是在借鉴北京和上海浦东两种模式的基础上推出的“银行+科技担保公司+专利权反担保”混合模式。这几种模式主要涉及到银行、企业、政府、担保公司等多方主体。

2.知识产权包括哪些内容?其中哪些与农业关系密切(20分)

答: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就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通常是国家赋予创造者对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时期内享有的专有权或独占权。知识产权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他的客体是智力成果或者知识产品,是一种无形财产或者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是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所创造的劳动成果。它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一样,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都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有些重大专利、驰名商标或作品的价值也远远高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

知识产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概念上的知识产权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广播节目,人类一切领域的发明,科学发现,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品名称和标志,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和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成果的一切权利。狭义上的知识产权仅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专利权和商标权合称为工业产权。

农业知识产权农业知识产权特指农业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包括涉农专利、商标、版权,以及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农业生物遗传资源与传统知识、农业商业秘密等。涉农专利是产生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包括与其直接相关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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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农业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试卷1

农业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试卷1(共14道题,共100分,限时:180分钟,还剩145分钟48秒)

单选题

1.根据我国专利法,商标法的规定,许可他人使用专利、商标应当自许可合同生效之日起多少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商标局备案。

(5分)A.1个月

B.2个月

C.3个月

D.4个月

2.甲委托乙设计一个使用在农产品上的图形商标,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该图形商标的设计稿完成后即享有著作权。但双方对著作权的归属没有进行约定,请问该著作权归属哪一方?

(5分)A.甲

B.乙

C.甲和乙共同享有

D.甲和乙都不享有

3.一般来讲知识产权都有法定的保护期限,一旦保护期限届满,权利即自行终止,以下哪种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是不确定的,并没有明确的保护期限。

(5分)A.商标

B.专利

C.著作权

D.商业秘密

4.张某明知某农副产品是专利产品,仍自行生产销售,非法获利超过5万,周某构成什么罪?

(5分)A.非法销售专利产品罪

B.侵犯专利罪

C.假冒专利罪

D.非法生产专利产品罪

5.某农民画家创作了一副画,在其50岁生日时,该画作发表在权威画刊上,并获得大奖,不幸的是该画家遭遇意外去世,请问该画作著作权保护期限从什么时间开始计算?

(5分)A.画作创作完成之日起

B.画作发表之日起

C.画家去世之日起

D.画作获奖之日起

6.对于农产品而言商标的基本功能是什么?

(5分)A.提高农产品质量

B.提升农产品的价格

C.区分农产品的来源

D.承载农产品的良好信息

7.以下哪种知识产权不属于“工业知识产权”?

(5分)A.商标

B.发明

C.外观设计

D.地理标志

8.专利号的标注是有严格标准的,因此我们可以直接从专利号判断该专利是什么类型的专利,根据以下专利号的前五位数字,请判断哪个专利是涉外专利?

(5分)A.20081

B.20082

C.20083

D.20088

多选题

1.知识产权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5分)A.依法审查确认性

B.独占性

C.地域性

D.时间性

2.甲公司是一家茶叶生产单位,其在茶叶类别上注册的商标在当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某个体经营者张某擅自在其销售的茶叶上使用该商标,经过调查张某因此非法获利到达6万元,甲公司可以通过以下哪些途径维护自己的商标权?

(5分)A.起诉张某

B.到工商部门要求查处张某

C.到公安机关要求立案侦察张某

D.到质检部门要求查处张某

3.甲公司委托某研究机构研发一种农产品的加工工艺,假设该加工工艺可以申请专利,那么专利申请权归属哪一方?

(5分)A.甲公司

B.某研究机构

C.如果有约定,按照约定

D.如果没有约定,则属于某研究机构

4.根据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规定植物新品种必须具备哪几种特性?

(5分)A.新颖性

B.特异性

C.一致性

D.稳定性

问答题 1.知识产权可以作为成立公司出资,也可以用来融资。请分别回答以下问题:(1)知识产权作为出资,其最高比例是多少?(2)知识产权作为出资,应当履行哪些手续?(3)知识产权融资,一般采取什么方式获得贷款?

(20分)1.答:(1)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27条第3款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实际已经将知识产权的出资比例提高到注册资本的70%。(2)《公司法》第28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从这个规定来看,以知识产权出资应当以转让的形式,也就是必须将知识产权的所有权转让给公司。(3)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2.根据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规定,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必须具备哪些特性?

2.答:根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3章各条款规定,植物新品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新颖性

新颖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在申请日前该品种的繁殖材料未被销售; 2).特异性

特异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明显区别于在递交申请以前的植物品种; 3).一致性

一致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繁殖,除可以遇见的变异外,其相关特征或特性一致; 4).稳定性 稳定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反复繁殖后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结束时,其相关特征或特性保持一致。

3.什么是原产地域产品?

(20分)3.答:《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第2条:“本规定所称原产地域产品,是指利用产自特定地域的原材料,按照传统工艺在特定地域内所生产的,质量,特色或者声誉在本质上取决于其原产地域地理特征并依照本规定经审核批准以原产地域进行命名的产品。

必要性: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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