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3号文库
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思考
编辑:花开彼岸 识别码:12-414170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17 08:43:18 来源:网络

第一篇: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思考

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思考

宁波市北仑区司法局汪胜荣

人民调解制度是在党的领导下,继承和发扬我国民间调解的传统,经历了革命、建设和改革各个历史阶段的实践,不断发展和完善起来的一项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是具有中国文化特色的解决矛盾纠纷的一个机制模式,它在人们的生产、生活中,通过调解各种民事纠纷,化解了大量的社会矛盾和不安定因素。因此,也有了被誉为化解矛盾的“东方之花”。在当今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人民调解能否再展宏图,再立新功,是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一个新的考验。

一、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出现的新变化

1、矛盾纠纷的重点的转移。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的分工不断细化。社会各个层次之间和各个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产生也将产生了新的变化。过去传统的土地相邻纠纷、宅基地纠纷等已不再是矛盾纠纷的频发重点,而新出现的拆迁征地、劳动关系、交通事故纠纷等不断发生。尽管化解矛盾的方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但用人民调解化解矛盾,对和谐社会的促进作用是其它的方式无法替代的。这就要求我们人民调解工作一方面要调整思路,找准矛盾的重点,另一方面我们要积极的研究新矛盾的解决方法,探索人民调解新的工作机制,使人民调解工作能够更快更好地起到社会矛盾的化解作用。

2、纠纷的主体的转移。社会经济的发展,也扩大了社会交往的区域范围,人们的社会活动范围走出了过去的村、社区为主的场合。特别是一些新的行业团体出现,新型的行业区域的矛盾纠纷的主体也会随之出来。如我区高塘片区大量外来务工人员居住在此,这就产生了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家属之间的矛盾如何化解的问题,再如我区大港工业区的形成,有近500家的企业在该区落户,有近8万名的职工在此工作,这就有可能会出现较多的企业与职工之间,职工与职工之间的矛盾纠纷。这些矛盾纠纷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出现的新的矛盾群发地。

3、调处纠纷的范围有了进一步的扩大。人民调解这条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途径,已经越来越被人们所肯定。已经从过去的化解民间矛盾纠纷转到了化解社会民事纠纷的上面。很多过去只适合行政调解或司法调解的矛盾纠纷现在也用运人民调解的方式去化解。且在实践中,有的矛盾纠纷用人民调解的方式化解更有利社会的稳定和和谐。2006年宁波市出台了《关于情节轻微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的若干意见》,规定了“立案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管辖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根据各方当事人申请,将符合条件的情节轻微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2007年,宁波市市司法局和公安局联合发文规定将交通事故的矛盾纠纷也引人到了人民调解化解; 2008年《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

法》(市政府令153号)又把医疗纠纷交于人民调解进行化解。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的范围有了进一步的扩大。

4、法规的完善,对人民调解提出了新的要求。

人民调解是以法律法规为最基本依据调处矛盾纠纷,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不断深入,我国的法律法规也随之不断的完善。依法依章办事已成为一种发展的趁势。因此,人民调解人员在调解矛盾纠纷中,既要在互让互谅的基础上化解纠纷,又要求调解不显失法律法规这个基本的基条。这就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民调解员也必须具有更加扎实的法律知识。

二、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出现的新问题

针对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出现的新变化,原来的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和工作模式也随之出现不相适应的地方。

1、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有待进一步完善。近年来,我区的人民调解组织有了快速发展,各街道乡镇、村(社区)都建立了调解组织,基层组织网络也有了进一步的巩固。但从总体上看,人民调解组织还有很多的盲点,如企业的人民调解建设进度不快,行业性的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还不完善。

人民调解员的整体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目前我区的人民调解员队伍,总体来说素质还不能适应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需要,全区各级共有专职人民调解员760名,其中,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的人民调解员所占的比例不到3%,具有法律等相关专业的人员的比例仅在1%左右,这样一支队伍很难做到调解案卷高标准的质量要求。

人民调解员的福利待遇有待进一步改善。人民调解工作的要求不断规范,人民调解员专业化趋势的不断发展和成熟,人民调解员的工资福利也越来越成为一个现实的问题。人民调解员作为一个社会的一种职业,而且是一种具有相当专业知识的一个职业,如果他们的劳动成果不能得到社会的肯定,不能取得相应的劳动报酬,这支队伍也就很难稳定和提高。

三、新形势下的人民调解新的对策。

针对上述人民调解出现的新的问题,建议采用下列对策:

1、不断创新人民调解的工作机制。要深入基层不断调查调研,特别要加强对新兴行业矛盾纠纷发生和预防工作的调研,有针对性地建设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如企业内部的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居民区业主与物业管理部门的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外来人口居住地的预防和化解等,并且要根据这些领域的矛盾纠纷发生的频率高低,设立必要的人民调解组织。

2、积极推行人民调解专职化。人民调解工作要上新的台阶,在新的历史时期能够发挥好期维护社会稳定,走人民调解职业化,专职化的道路具有重要意义。实行了职业化,专职化,才能激发人民调解员钻研人民调解业务、从而达到提高人民调解员素质,稳定人民调解员队伍的目的。

3、加强地方财政的投入。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是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因此,政府应该大力支持这项工作,特别要在经济上给予支持。应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甬党办[2008]9号)“应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核定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确定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的保障办法。”积极推行人民调解“以奖代补”政策。

4、积极发挥人民调解在大调解格局中的核心作用。充分利用乡镇街道综治中心这个平台,发挥好人民调解的核心作用,形成一个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人民调解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大调解格局。

第二篇:司法部门强化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思考

积极预防和化解民间纠纷,避免群体性突发事件,特别是在新的时期,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势在必行,这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一、充分认识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随着改革开放和利益格局的调整,社会矛盾纠纷日益增多,且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土地承包、村务管理、征地拆迁、企业改制等引发的矛盾纠纷呈上升趋势。群众上访、重复上访、越级上访、集体上访有所增加,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秩序。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容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十分紧迫和繁重。人民调解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是诉讼程序之外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有效手段,是新时期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人民调解工作也是坚持执法为民,关心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一项重要工作。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纠纷,大多数都涉及到群众的切身利益,群众利益无小事。因此,必须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发展经济是政绩,化解矛盾、保护群众的切身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也是政绩。

二、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能作用

(一)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调处民间纠纷的调解功能。人民调解组织要适应新形势下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需要,在认真做好婚姻、家庭、邻里、损害赔偿、房屋宅基地、生产经营等多发性、常见性民间纠纷的调解同时,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着力做好涉及土地承包、村务管理、征地拆迁、企业改制等方面的群体性、复杂性、易激化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

(二)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预防纠纷、防止矛盾激化的功能。一方面,人民调解组织要积极调解,及时化解矛盾,将可能激化的矛盾纠纷减少到最低限度,特别是要妥善调处好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民间纠纷,努力防止因民间纠纷化解不力而导致刑事案件和其他恶性案件的发生。另一方面,要把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预防矛盾纠纷的发生上,科学把握民间纠纷发生发展的规律,不断总结经验,建立因人预防、因地预防、因事预防、因时预防等预防机制,建立民情民意分析制度、重大疑难纠纷报告制度、定期排查和专项治理制度、纠纷调解督办制度,使人民调解工作成为党委政府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渠道。

(三)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法制宣传教育功能。要充分利用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分布广、贴近群众的优势,在调解工作中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道德教育,提高群众的法律素质和道德修养。尤其是在党和国家重大政策出台时,要结合调解条例有针对性地加强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增强时效性,从源头上防范矛盾纠纷。

(四)要切实强化人民调解工作功能。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便民、利民、亲民和不收费的特点和优势,利用“田间”、“地头”等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及时、就地调解矛盾纠纷。对于那些疑难复杂、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要及时受理、及时调解。

在强化人民调解四项功能的同时,要进一步拓展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域。在积极调解婚姻、家庭、邻里、损害赔偿、生产经营等常见性、多发性纠纷的基础上,对公民与法人、公民与其他社会组织的矛盾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要充分发挥作用。农村人民调解工作,要结合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的特点,努力排查,就地排查,就地化解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中出现的土地承包、税费改革、民主管理、生产经营等各种矛盾纠纷。城市的人民调解工作,要主动预防和及时调解市政建设、旧城改革中因拆迁引发的矛盾和因职工下岗引发的矛盾纠纷,协助基层政权组织积极开展依法治理工作;厂矿企业人民调解工作,要认真研究解决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出现的矛盾纠纷,积极探索改进和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途径和办法,引导广大干部群众理解并支持改革,保障企业改制和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

第三篇: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思考1

关于新形势下

如何发挥人民调解优势的思考

近年来,随着中原经济区建设工作力度的加大,一些深层次的人民内部矛盾如土地征用、土地流转、群众拆迁等敏感问题日益凸显,由此引发的群体性和突发性事件对社会稳定的影响越来越大,严重影响到经济建设。而人民调解因其操作的简易性、贴近基层的群众性、成本的低廉性和化解矛盾的彻底性,充分发挥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如何在中原经济建设中发挥人民调解独特优势,让人民调解为中原经济区建设保驾护航是我们面临的一个新的重大课题和政治任务。鉴于此,笔者对我国人民调解制度在人民内部矛盾的优势进行了客观分析,对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遇到的问题做了认真思考,并结合当前如何建设中原经济区,将准确定位,找准人民调解工作切入点和结合点,更好地发挥人民调解在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中的优势进行了研究和探讨。

一、人民调解在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中的优势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我国的《宪法》、《民事诉讼法》及今年8月28日表决通过的《人民调解法》等法律、法规对人民调解工作都有明确的规定,人民调解工作就是通过法律的、行政的、教育的方式正确处理和解决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实践证明,人民调解已成为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方法之一,成为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的一支重要力量,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

1、人民调解工作是新形势下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促进经济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胡锦涛同志指出:“要建立健全对人民内部矛盾经常化制度化的调处机制,及时处理民间纠纷,做好各类调解工作。”胡锦涛同志的重要指示,把人民调解工作摆到了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和维护稳定的重要位置上。实践证明,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化解民间纠纷方面确实具有很大的优势,是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一支宏大的不可替代的力量。尽管现今中国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人民调解作为一种诉讼外的纠纷解决机制仍然是当今社会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主要手段。根据司法部提供的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底,全国共建有人民调解组织82.3万多个,人民调解员达800多万人,体系遍布城乡各个角落,基本实现了调解组织网络全覆盖。近5年来,全国人民调解组织直接调解、协助基层人民政府调解各类民间纠纷2900多万件,调解成功2795万件,调结率为96%;防止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自杀10万余件,防止因民间纠纷转化成刑事案件25万余件,已成为我国纠纷解决机制中的“第一道防线”。

2、人民调解工作是新形势下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生动体现。群众路线是党领导改革、发展取得胜利的法宝之一。人民调解工作是党的群众路线在社会管理中的生动体现。人民调解员一般由群众选举产生,同群众有着密切的关系;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通过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来处理人民群众的内部事务。人民调解员长期生活在基层、贴近群众,既懂法律又熟悉民情,解决矛盾不仅可以做到依法、依理、依情,而且省时、省力、简便、快捷,符合群众的根本利益。党和政府通过人民调解工作,直接向人民群众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针对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制定正确的对策。所有这些都体现了党的群众路线,体现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更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生动体现。

3、人民调解工作是新形势下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保障。当前,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中心任务就是集中力量进行中原经济区建设。这就必须有一个安定的社会环境,有良好的生产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广大调解员通过主动调解,把许多矛盾和纠纷消除在未萌或萌芽状态,从而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广泛的服务和有利保障。使党政领导从解决纠纷的繁琐事务中解脱出来,更好地集中精力抓经济建设。这些都有力地促进了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提供了重要的保障。就笔者所在的县而言,今年为加快城市建设步伐,在县产业集聚区东部和北部新城区同时开工了26条道路、6座桥梁及配套设施建设,总投资12.3亿元,总长度87.6公里,仅动迁户就达670余户,因各级调解组织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及时到位,赢得了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在不到两个月时间内,全县共完成拆迁面积4.9万平方米,实现了平安拆迁、和谐拆迁,促进中原经济区的建设。

4、人民调解工作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基础性工作。人民调解工作具有很强的法制宣传教育功能。在调解纠纷过程中传播法律知识,教育人们知法守法、依法办事、依法维权,使广大群众懂得了法律知识,增强了法制观念。人民调解工作也是依法治理的一种生动实践。人民调解员在调解民间纠纷中,以法律作为判断是非的标准,充分体现了学法与用法相结合、普法与治理相结合的特点。这些正是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工作。同时,人民调解工作对实现群众自治,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动员群众直接管理社会事务,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都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二、目前在人民调解工作发展中遇到的新问题

正确认识人民调解制度优势和作用的同时,我们还必须清醒地看到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传统社会的转型,法制化的要求,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遇到了许多新的问题,进入了一个发展的“瓶颈”时期。

1、当前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新特点。随着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了新矛盾和问题,这些矛盾和问题引发的纠纷除了一些固有特点以外,还出现了许多新特点。包括主体多元化、纠纷类型多样化、纠纷争执经济因素增加、纠纷易激化和转化为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等。如豫北某县2001年发生一起震惊全国的校园斧头砍死学生案件,原因就是由邻里间房屋地基高低这类小纠纷激化引发的。

2、对人民调解认识上存在误区。一些地方的个别领导干部对人民调解的作用和重要性认识不到位。有的认为解决问题是“软指标”,经济指标才是“硬指标”,对处理矛盾纠纷缺乏主动性,导致小事拖大,大事拖难,难事拖乱。有的口头上重视,行动上忽视;会上重要,会后次要。有的口头上重预防,实际上重打击,使老百姓错误的认为“事不闹大没人管”,甚至个别领导干部认为如今讲“法治”,还搞人民调解是落后的表现,存在“宁出百万破案,不拿一分防范”的错误观念。

3、人民调解队伍整体素质偏低。人民调解队伍整体素质不高,战斗力较弱是普遍存在的问题。一方面人民调解队伍平均年龄偏大,文化程度偏低、法律政策欠缺,再加上多数调解员系村委会其他成员兼任,基本上无专职调解员,较低的队伍素质严重制约着人民调解业务的发展、制约着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公信力的形成。另一方面调解员的报酬问题没有落实好,多数调解员是在凭感情、义服调解,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积极性的发挥,导致有的调解人员工作被动应付,遇到纠纷不愿或不敢管,有的调解员为了“养家糊口”,甚至脱离了人民调解队伍,使调解组织处于瘫痪或半瘫痪状态。

4、人民调解工作保障不到位。我国现有的人民调解组织、特别是农村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普遍存在着无专用办公场所、无专项工作经费、无调解补贴的状况。而作为政府指导部门的司法行政部门也同样存在着缺乏专项指导经费、表彰经费和培训经费的问题。

5、人民调解维稳作用被削弱。早在50年前刘少奇同志就把人民调解工作称为政法工作的“第一道防线”,在国际上也被誉为解决矛盾纠纷的“东方经验”、“东方一枝花”。本世纪以来,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呈现出各种矛盾凸显叠加的局面。但近几年来,人民调解调处的民间纠纷却逐年下降,与全国法院一审民事案件受理数相比,已从80年代初的17:1降至2001年1.7:1,人民调解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用一定程度上已经被削弱。

三、如何更好发挥人民调解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中的优势

胡锦涛同志最近指出:“虽然人民内部矛盾是在全体人民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矛盾,但必须高度重视,下大气力做好工作,以激发社会活力、增强人民团结,促进党和国家事业更好发展。”按照胡锦涛同志的指示要求,针对新时期矛盾纠纷呈现出的新特点及人民调解遇到的新问题,笔者就当前如何打破“瓶颈”因素、加强推进人民调解、更好地发挥人民调解在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中的优势谈几点看法。

1、各级党委政府要强化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大力支持。人民调解制度作为东方经验,适合中国国情,各级党委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从思想、队伍、资金三方面强化对人民调解支持力度。一要强化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在思想上要充分认识到人民调解工作是一项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民心工程、鱼水工程。化解矛盾、调处纠纷,同侦查、破案、审判工作同等重要。要把人民调解工作列入党委、政府工作日程,积极研究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二要重视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健全完善人民调解员选任、聘任制度,按照《人民调解法》中人民调解员选任条件,调整、充实、健全人民调解员队伍。要加大人民调解员培训力度,坚持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切实加强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调解技巧。三要切实保障人民调解经费。经费保障是一切工作的基础,对于调解不收费的人民调解工作来说更是迫切需要。各级党委政府应认真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关于人民调解经费的规定,对人民调解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切实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物质保障能力。有的地方将人民调解员工作经费、生活补贴、案件补助费纳入了市、县、乡三级财政预算。有的地方采取“以奖代补”或“个案补贴”等办法支持和激励人民调解员工作,有效调动了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这些方式和方法都可借鉴。

2、进一步强化和拓展人民调解组织的基础网络和领域。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建设是人民调解工作的基础,决定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要建立健全组织网络,活跃人民调解工作,不断增强人民调解活力。结合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城市社区建设,在巩固和发展村(居)传统型人民调解组织的基础上,应切实加强乡镇(街道)调解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其化解疑难复杂纠纷、指导村(居)调解组织开展工作的作用。进一步加强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建设,着力推进改制企业、民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调解组织建设。积极稳妥地发展区域性、行业性的自律性调解组织,积极推进在流动人口聚居区、毗邻接边地区、大型集贸市场、物业管理小区、消费者协会等建立调解组织。对于已经建立的调解组织,相关部门要加大督查力度,防止调解组织只在形式上设立、实际并不发挥作用等情况的发生。要充分发挥好组织网络的“千里眼”、“顺风耳”的优势,及早发现各类矛盾纠纷的苗头,提前排查、介入、预防和处置各类纠纷,确保将矛盾纠纷化解在“风生水起”之时。笔者所在的县依托人民调解的基础网络优势,对全县调解组织进行了拓展。县里成立了社会矛盾“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社会矛盾大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四个正科级办公室,并各新增配一名专职副科级副主任。同时各乡(镇)及县直各单位也成立了相应的组织。各村吸收老教师、老党员、老家长、老干部、老工人“五老”人员组成人民调解委员会,村民小组设立1至2名劝解员和信息员。县直相关部门也成立了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社会矛盾“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了调解中心(室)。目前,全县共有人民调解机构367个,调解中心(室)193个,在全县形成了一张纵到底,横到边的调解网络,保证了调解工作层层有人管,处处有人抓,做到了哪里有人群,哪里就有调解组织,哪里有矛盾,哪里就有调解工作。

3、着力构建多元化、“大调解”格局。当前跨区域、跨行业、跨单位、多主体的矛盾纠纷越来越多,成因越来越复杂,调处难度越来越大,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各种调解各自为政、单兵作战的局面越来越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致使一些社会矛盾得不到及时有效化解,酿成治安刑事案件,诱发信访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直接影响到社会稳定。从中央到地方都对社会矛盾化解高度重视,早在2005年胡锦涛同志就强调指出:“要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把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结合起来,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各地也都在积极研究和探索,四川经验、广安经验、长沙经验层出不穷。笔者工作的县根据全县实际情况和形势发展的需要构建了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和依托的“四级(县、乡、村、组)三调(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一整合(整合信访调解资源)”多元化、“大调解”工作体系,使调解资源得以有效整合,联调优势得以充分发挥,使矛盾纠纷化解由原来的“小独奏”变为“大合唱”、“交响曲”,探索出了一条维护社会稳定的新路子。各地的实践证明构建多元化、“大调解”格局是整合力量、强化人民调解的发展方向。

4、积极创新人民调解工作的新方法。人民调解是一项与时俱进的工作。在新时期、新阶段,在发挥好传统矛盾化解方法的基础之上,要适应新形势,新变化,新需要,不断创新矛盾化解的方式方法。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难易程度以及当事人的具体情况,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综合运用教育、协商、疏导等方法,因地制宜、不失时机地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如有的地方推行调解听证制度。把听证机制引入人民调解,案件调解时广泛邀请群众参加,通过提问、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澄清矛盾的根源,找到问题解决的办法,使双方和解,使旁听群众信服,矛盾纠纷也在“阳光”下得到化解,收到“调解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有的地方在传统调解方式的基础上建立“巡回调解”新机制,在乡(镇)一级建立巡回调解室,对矛盾纠纷变坐堂调解为上门调解,这种重心下移、靠前一步、现场化解的“巡回调解”工作方法,主动解决稳定事端,方便了群众,实现了矛盾纠纷的超前化解,使许多矛盾得以就地化解,做到了小事不出组,大事不出村,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确保了社会稳定。

5、强化对人民群众道德和法制教育。当前,各类社会矛盾纠纷的增多,主要是我国正处于体制转型时期,经济成份和分配方式的多样化、利益主体的分散化造成的。但同时应当看到,广大人民群众的道德观念淡薄,法制意识、法律知识和水平与形势的发展要求还不相适应,依法办事,依法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有待大幅提高,这正是许多矛盾纠纷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大力开展道德和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敦厚民风、使人民群众知法、懂法、守法是减少矛盾纠纷的前提,是“治本”之策。要把人民调解与思想道德教育结合起来,宣传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宣传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提高人民群众的思想道德水平。要强化人民调解的法制宣传教育功能,要把个案调解与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结合起来,开展生动活泼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当事人和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教育引导广大群众遵纪守法,通过合法的渠道反映合理的诉求,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营造一个明礼诚信、和谐仁爱的社会,从根源上杜绝矛盾纠纷的发生。笔者工作的县在人民调解开展中,特别注重调解文化建设,把“和气、礼让、沟通、疏导”确立为调解文化的基本理念,大力开展具有地方特色的调解文化建设。在各行政村结合实际建立了“调解文化广场”或“调解文化大院”,制作悬挂“调解工作三字经、德与法三字经、邻里和睦篇、家庭和谐篇”等宣传版面,在调解室张贴固定温馨调解话语,营造温馨和谐的调解文化氛围,使广大群众受到了教育,提高了素质、明白了事理,为减少矛盾纠纷、促进社会稳定奠定了良好的文化基础。

第四篇:法律知识思考新时期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

新时期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思考

杜俊

【提要】人民调解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为基层解决民间纠纷的重要方式,在建立完善我国矛盾纠纷解决的长效机制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做好人民调解工作,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在新时期矛盾纠纷呈现多样、复杂化的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必须实现工作方向、方针、方式、方法上的“四个转变”,才能与新形势新任务相适应,才能不断开创调解工作新局面,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发挥其独有的优势和作用。

一、在调解工作根本方向上,推动“单一调解”向“调诉衔接”的转变

过去,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矛盾纠纷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往往因为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而得不到有效的履行。随着最高人民法院两个司法解释的出台,通过明确调解协议的可诉性质和设定部分民事纠纷诉讼前置的规定,进一步实现了人民调解与诉讼程序的衔接。

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出台与实施,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为实现人民调解制度与诉讼制度的衔接方面提供了法定的依据,亦为促进当事人自觉履行调解协议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人民调解组织要严格依法开展调解工作,调解纠纷过程中要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做好调查笔录和调解笔录,并制作合法规范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达到调解工作与民事案件审判工作协调一致的最佳效果。

二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具有相关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的组织或者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

当依法予以确认。这就实现了将部分民事纠纷列为诉讼前置。法院可将一些事实清楚,争议标的较小的经济纠纷和涉及婚姻、赡养、邻里等简单的民事纠纷设定为由人民调解组织先行调解,调解不成再由法院受理,既减轻了法院的压力,也拓宽了人民调解的工作范围。法院在纠纷结案后,若仍有后续工作需要做的,应将有关情况告知纠纷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并附送调解书或判决书,所在地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做好后续调解工作,并及时向人民法院反映有关情况。

二、在调解工作基本方针上,实现“重调轻防”向“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转变

一些基层调解委员会掌握纠纷不及时,以人民调解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为借口,认为当事人不上门就不能主动开展调解工作,对辖区纠纷闹大了再调、上门了再调等重调轻防的思想比较普遍。人民调解工作为维护社会稳定服务,必须掌握主动,坚持调防结合的原则,重点在防字上下功夫。

一是要做好普法宣传,提高全社会对人民调解的认识。充分利用人民调解宣传月活动,以开辟人民调解工作宣传专栏、举办法律知识问答、以案说法形式大力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的地位、作用,正确引导纠纷当事人主动寻求人民调解的帮助;坚持在调解纠纷过程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直接面对普法对象的优势,加强对群众的法律知识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让群众知法、懂法、用法,提高群众面对纠纷的理性程度,更多考虑成本、效益等因素,使人民调解获得信赖并深入人心。

二是要建立矛盾纠纷的预防和排查机制。调解委员会要善于从既往调解案件中科学分析把握辖区纠纷产生发展的规律,比如以我街来说,改制公司换届选举时期往往是矛盾集中爆发期,年底是劳资纠纷的多发期,房屋宅基地相邻权纠纷较为频繁等等,建立因人预防、因地预防、因事预防、因时预防等预防机制。建立矛盾纠纷的排查制度,确保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排查重点上以征地补偿、城市拆迁、劳资关系、宅基地、婚姻家庭等纠纷为主,排查形式上坚持定期排查与集中排查相结合,平时十天一排查;在政治敏感期、重大节假日等矛盾纠纷高发期开展统一排查行动。

三是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调解工作人员必须要化被动为主动,要经常对辖区单位和居民进行走访,全身心融入到群众中去,了解社情民意,及时发现纠纷苗头,真正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调处”,把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三、在调解工作运行方式上,确保“单独调解”向“联合调解”的转变

“调解工作只是司法所的事,是调解委员会的事”的思想和内部分工分家的现象仍然存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调解工作的力量和力度。在当前民间主要矛盾纠纷发生新变化,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的新形势下,开展调解工作必须运用综合手段,多方协调才能达到更好效果。

一是健全人民内部矛盾调处办公室牵头各部门参与的协调配合机制。随着环境纠纷、医疗纠纷、产品质量纠纷等特殊纠纷的增加,专门性的行政处理、行政调解机制愈发显得重要,因此其它职能部门要积极参与矛盾纠纷的调处。调处办应定期召开协调会议,研究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思路、方法、措施,及时分析人民调解工作的薄弱环节并探讨对策。

二是整合辖区社会资源,优化人民调解员队伍。根据实际情况,聘请本辖区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以志愿者或兼职调解员身份加入到调解员队伍中来,如当地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法学教师、离退休的法官、检察官、司法行政工作者等,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既提高了调解队伍的专业水平,又扩大了社会参与和社会影响。

三是积极推行人民法院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纠纷互动制度以及公安派出所和司法所“两所联调”工作机制。区法院可为各街道指派一名法官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员,负责业务指导,为调委会提供各种形式的业务培训,对重大疑难案件给予法律上的建议和帮助,调委会可为法院送达法律文书、寻找当事人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协助,在诉讼、调解和执行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协助。街道司法所与派出所建立联动联调的工作机制,派出所接警涉及民间纠纷或者经调解能解决的轻微案件由派出所交司法所或街道调委会解决;改制公司、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可与社区民警建立联系会议制度,定期沟通情况,遇到有可能

激化的矛盾纠纷,社区民警应积极参与;派出所对案件的民事争议部分,可移交调委会处理,调委会处理的情况及时反馈给派出所。

四、在调解工作实践方法上,促进“以德调解”为主向“依法调解”为主的转变

从实践来看,目前一些调解组织在调解矛盾纠纷时主要仍是依靠个人威望和传统道德规范,实施劝说和情感影响,使双方当事人相互让步,达到和解和好的目的,有的干脆硬性依靠命令或依靠调解人员的年龄大、辈份高为调解的基础进行。但随着人们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法律素质的不断提高,在矛盾纠纷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手执法律法规各执一词的情况并不鲜见,甚至有的当事人能将相关法律条文全文背出,这势必对以往依靠情理进行调解的工作方法提出重大挑战,如果单纯凭劝导说服当事人就很难接受,势必影响到调解的法律威信和工作效果。这对调解工作人员提出了新要求。

一是调解员要努力提高自身法律素质。人民调解员要通过自学、参加培训等途径,一方面要掌握更多的法律知识,重点学习民间纠纷涉及较多的民法通则、合同法、婚姻继承法、物权法、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学习省、市、区行政管理的一些政策法规,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另一方面要学习调解的技巧和方法。要通过工作实践、经验交流等不断改变调解方法,创新调解工作的技巧。

二是司法所应定期开展调解业务培训。可以邀请法官、检察官、律师或经验丰富的调解工作者到街道对调解员进行业务辅导,重点讲解法律基础知识、剖析常见纠纷案例,组织调解员参加民事案件审理的旁听,全面提高调解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和调解技巧。

三是调解过程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在调解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受理条件、调解程序和期限等有关规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调解,使人民调解工作从内容到形式、从过程到结果都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调解协议书的制作坚持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协议内容,严格按照《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调解协议有效条件和司法部制定的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制作规范的调解协议书,确保它的法律效力。

第五篇:对做好新时期农村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思考

对做好新时期农村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思考

农村人民调解是一项事关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工作,它既是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前提和保障,又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在新时期下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切实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影响社会和谐和的不安定因素,推进经济建设又好又快发展,就必须以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率,重新审视农村人民调解工作,理清工作思路,增强意识,创新工作方法,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水平,我就如何做好新时期农村人民调解工作谈以下几点看法:

一、当前农村矛盾纠纷主要类型

近年来,农村矛盾纠纷主要表现在六大方面:一是土地征用问题。存在因基层政府实际征用与批准征用面积不符,引发矛盾纠纷;因征地补偿标准引发矛盾纠纷;因失地农民转型难,生产生活出路受困,引发矛盾纠纷。二是村务管理不善问题。村干部素质不高、工作方法简单、村务透明度不高、财务管理混乱,有的村干部甚至以权谋私、违法乱纪、贪污财产,引起群众强烈不满,导致干群关系紧张,引发矛盾纠纷。三是民间琐事纠纷问题。如相邻关系、地边地界、家庭婚姻、民间借贷等引发矛盾纠纷。四是土地权属、林权引发矛盾纠纷。五是移民搬迁。六是人身损害赔偿,拖欠农民工工资,劳务等引发矛盾纠纷。

二、农村矛盾纠纷的新特点

1、民间纠纷呈多样化、复杂化趋势。传统的婚姻家庭和邻里纠纷呈下降趋势,而以资源权属、环境、不同经济主体的利益等经济内容的新型矛盾纠纷日益增多。其中因土地承包、村务管理、征地拆迁、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引发的矛盾纠纷在增加,特别是退耕还林和粮食直补政策实施后,土地纠纷大幅增多。矛盾纠纷主体构成日趋复杂化,一些跨行业、跨地区的纠纷也不时出现。

2、群体性事件增多,范围和数量增大,纠纷参与人数存在群体性倾向。参与人数动辄三五成群,甚至数十人,而且组织化倾向比较明显,甚至有的群体性纠纷事件,背后有组织者操纵指使,事前和事中都有较为周密的计划。

3、个别纠纷的当事人诉求方式和行为方式偏激,遇到一点小事或无虚有的事上访,制造事端,扰乱视听,有的利用国家重大政治活动、重大节假日或政治敏感期,上京、到省、进市集体上访、越级上访、重复上访、无理缠访。

三、对新时期农村人民调解工作的对策

(一)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

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自身建设,健全岗位目标责任制、例会、学习、考评、业务登记、回访、统计和档案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实现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工作程序、工作纪律、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公开,并上墙明示。按照及时、经济、严肃、和睦的原则,因地制宜地切实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水平。统一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名称、标牌、印章、调解庭(室)徽标、调解员徽章、调解员工作程序和调解文书格式。大力推动调委会“五有”(有标识牌、有相对固定工作场所、有印章、有调解回访记录、有统计台帐)和“四落实”(组织落实、制度落实、工作落实、报酬落实)的建设,推动规范化建设上新水平。

(二)科学建立农村矛盾纠纷摸排预警机制

针对当前农村矛盾纠纷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我们必须建立一套科学的摸排预警机制。如何开展矛盾纠纷的摸排工作,要坚持二个原则。一是群众性原则。农村各类矛盾纠纷隐患无处不在,无时不在,所以光靠乡村两级干部或者司法部门是不能及时有效地捕捉到种种问题的萌芽,我们必须广泛发动群众,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作用,开展摸排预防工作。二是早发现原则。任何矛盾纠纷都有一个发生、发展、爆发的过程,假如我们能够及早发现,及时采取措施,就能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使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确保社会的稳定。

(三)加强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协调指导

要认真履行人民调解职责,切实加强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协调指导,及时把握农村矛盾纠纷动态,及时研究矛盾纠纷的新情况、新特点、新规律,切实当好乡镇党委政府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参谋助手。进一步加大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力度,切实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多种化解手段并用、两级调解良性互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大调解”工作格局。

(四)加大教育力度,维护村民合法权益 加强对村民的政策法制教育,扩大普法的广度,采取各种宣传方式,如广播、电视、报刊、知识竞赛、文艺演出等方式在农村中深入普及法律知识,非凡注重普及与农民生活、生产相关的有针对性的法律,宣传守法、执法和如何运用法律保护自已的合法权益等知识,还应大力推广村务公开,增强透明度,动员广大村民积极参与村务治理,使干部与群众之间互相理解、互相信任、相互支持,减少干群间的纠纷。同时,广泛开展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爱国主义教育,引导群众积极向上,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不断加强文化道德和修养,做到遇事冷静对待,互相谦让,正确处理,减少各类矛盾纠纷的发生。

(五)提高队伍素质,适应新时期需要

新时期的矛盾纠纷有突发性、潜伏性和反复性等特点,化解难度大,这就需要建立一支适应新要求的高素质的调解队伍。尤其是提高基层干部依法行政和依法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更为重要。首先应采取培训等方式尽快提高现有调解员的素质,其次端正干部思想,通过教育,提高各级干部对新形势下加强法制建设重要性的熟悉,提高他们的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进而通过各级干部向广大群众进行法制教育。

(六)不断强化农村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力度

面对新时期农村矛盾纠纷的新特点,要预防和解决各种矛盾纠纷,必须在科学建立预警机制的基础上,紧紧围绕乡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和人民群众关注的问题,以化解群体性、复杂性、易激化等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为重点,坚持经常性与集中性排查调处相结合,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调解工作方针,及时、依法做好多发性、常见性民间纠纷调解,把问题解决在当地和萌芽状态。工作中要注重从思想上正视矛盾,积极主动抓“苗头”;从全局上把握矛盾,集中力量抓“重头”;从客观上分析矛盾,实事求是抓“源头”;从根本上熟悉矛盾,以人为本抓“头头”。只有抓住了矛盾的主要方面,才能真正解决问题,达到维护稳定的目的。

(七)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说明,凡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及社会公共利益,不具有无效、可撤销或变更法定事由的,应当确认其法律效力,并以此作为确立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通过法院的裁判树立人民调解协议的公信。

人民调解工作现状与思考

近年来,街道村、居两级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主动工作,把大量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处理在萌芽状态,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巨大作用。随着经济社会转型期的深刻变化,社会矛盾纠纷不断凸显,街道人民调解工作面临不断变化的新情况,新问题,也给基础工作提出了诸多思考。

一、街村两级民调工作现状

人民调解作为基层维稳的“第一道防线”对于全街的政治社会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街道人民调解组织共有15个,其中村居基层民调组织13个,街道人民调解组织1个,劳动争议仲裁调解组织1个。08年全街两级民调共受理调解各类纠纷64起,其中,公调对接5起,访调对接3起,诉调对接1起;09年1至10月共调处各类纠纷162起,其中,公调对接3起,访调对接4起,相比去年,在土地纠纷、农林植补方面的矛盾量急剧加大,矛盾化解周期延长,民调工作量剧增。尽管辖区内矛盾纠纷现状严峻,但司法所各年调处率仍保持100%,调处成功率均在98.2%以上。多年来,无“民转刑”案件发生,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有力的保障了辖区社会和谐稳定。

二、调研工作中发现的困难

1、少数基层领导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一是少数领导认为人民调解是“软组织”,可有可无,人民调解工作难以摆上村居“两委”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制约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二是少数领导思维僵化,解决矛盾纠纷缺乏手段和信心。往往认为调解工作起不了大作用,而且费时间费精力,不如拿钱买平安更实效;三是认为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能不能发挥作用,取决于基层组织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基层政府缺乏有力的引导和指导;四是人民调解的宣传力度不足,全社会普遍关心、认可、支持人民调解工作的氛围相对缺乏,人民调解的作用与社会大众的认知程度相差悬殊。一些群众认为调解没有强制力,导致出现矛盾纠纷时不是去诉讼而是上访,或者干脆“用拳头说话”。

2、调解组织机构建立但不健全。在调查中发现调解组织普遍存在无牌无章、无相对固定办公室、文书案卷未归档、无调解委员会成员花名册等现象。调解组织网络存在“断层”与“空档”。国务院颁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但在执行中走样,将调委会选举混同于村委会、村党支部换届选举中设立,甚至有些调委会未进行选举,直接由村委会、村党支部指定人员担任。

3、调解队伍人员素质有待提高。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具有多样性、复杂性、群体性等特点,客观上要求调解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文化素质、法律素质与调解工作业务技能。当前,基层人民调解员普遍存在年龄偏大、文化低,法律法规和政策知识欠缺,调解工作方法、技巧掌握不多。有些调解员政治思想觉悟不高,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差,责任心不强,不能公正调解,影响了人民调解的成功率。加之受经费因素制约,区司法局、街道对村(居)调解人员集中培训教育较少,多数村居只是采取以会代训的方法讲一下,时间短,内容讲解不系统。我街道部分人民调解队伍人员素质不高,阻碍了全街人民调解事业的发展。

4、调解经费无保障体制。经费保障不足,制约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从调研情况看,区司法局和本街道用于人民调解工作业务指导培训、表彰的经费较少。由于经费紧张,影响职能部门对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加之现行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是上世纪八十年代颁布施行的行政法规,受历史因素制约,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由村委会或居委会解决的模式早已过时。同时村(居)调解人员应得的补贴得不到兑现,影响了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三、围绕民调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性建议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分析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困难和亟待解决的问题,切实将学教活动理论联系实践,科学指导基层司法行政工作,通过我们的调研活动学习座谈,拟提出以下建议。

1、深化认识,着力构建“大调解”体系。人民调解组织处于最基层,分布面广,队伍庞大,组织网络覆盖广。人民调解员熟悉社情民意,能及时了解、化解矛盾纠纷,在“大调解”工作体系中具有前端性、基础性和关键性地位。当前要抓住人民调解工作的重大发展机遇,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种调解资源,着力构建“大调解”体系,实现资源共享、协调发展的目的。在矛盾纠纷排查和调处工作中,要本着 “人民调解为主导、司法调解为后盾、慎用行政调解”的调解工作思路,充分发挥三种调解的优势,做到优势互补,切实搞好三种调解方式的衔接和转化,提高调解的法律效力和履约率,使调解的优势得到充分发挥,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在工作实践中,应着重把握好以下几点:一是要抓好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充分调动人民调解优势,发挥司法调解的后盾作用。二是抓好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的衔接,发扬人民调解的亲和力优势,发挥行政力保障。三是抓好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建立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的沟通机制,切实发挥调解的效力。

2、健全机构,建立调解组织网络。要创新人民调解组织形式,在街道、村(社区)全部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发展更多的行业性、区域性人民调解组织,在不同行业和系统建立各类专门调解组织,健全和完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当前重点是抓好企事业与街、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人民调解工作联系制度;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所有人民调解委员会都要按照“五有”(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有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有印章、有调解文书、有统计台帐)和“四落实”(组织落实、制度落实、工作落实、报酬落实)的要求,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建设,为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发挥第一道防线作用提供坚强组织保障。

3、强化指导,加快建立人民调解工作的长效机制。加快发展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是历史赋予的使命,是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也是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必然结果,因此街道和村居“两委”必须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并建立行之有效的长效机制。一是要加强指导,切实提高管理水平。司法行政机关要抓住新农村建设和社区建设有利契机与人民调解改革的机遇,科学制定人民调解指导意见,进一步强化指导与管理。二是加强培训,为适应人民调解改革做好素质上的储备。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人民调解队伍的培训工作,加大培训力度,逐步实现在培训的基础上实行考试、考核制度。三是加强规范化建设,使人民调解制度与诉讼制度有机衔接。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要充分把握党和国家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契机,把人民调解阵地建设,规范化建设纳入基层政权建设内容,司法行政机关要规范调解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杜绝调解纠纷的随意性。要规范文书格式。统一使用司法部制定的各类人民调解工作文书,严格按要求制作书写。要规范调解工作纪律与工作方法,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四是落实经费,保障人民调解工作正常开展。建立行之有效的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机制。真正实现充分调动调解人员积极性,稳定基层调解队伍,确保人民调解工作健康、稳定开展。

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思考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