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A国出口商与B国进口商签订了一份CFR合同
A国出口商与B国进口商签订了一份CFR合同。合同规定,由卖方出售202_公吨小麦给买方。小麦在装运港装船时是混装的,共装运了5000公吨,准备在目的地由船只承运公司负责分拨202_公吨给买方并已经向买方发了详细的装船通知。承运人将其装于甲板上,但未在提单上注明“货装甲板”。离港后载货船只在航行途中货舱起火蔓延至机舱,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船长下令往舱中灌水灭火,火虽扑灭,但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用拖轮将货船拖往附近港口修理,然后再驶往目的港。事后经调查发现,这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和费用有:(1)一部分货被火烧毁;(2)一部分货由于灌水被水浸湿;(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4)雇用拖船支出的费用;(5)额外增加的燃料费及船长、船员工资,给养开支。请问上述各项损失中哪些属于共同海损?并陈述理由。共损失2500公吨。卖方声称其出售给买方的202_公吨小麦在运输途中全部损失,表示对损失不负责任,买方则要求卖方履行合同,双方发生争议。请问上述各项损失该由谁来承担?并陈述理由。
分析:用了CFR 合同,即卖方的责任是成本加运费到目的港,在装运港发详尽的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办理保险。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舷后,所有权和风险都转移给了买方,一切货物灭失或损害的风险以及由于发生事故而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都有买方承担。在本案例中卖方都做了,因此按理A国出口方没有责任,但是卖方没有指定哪部分货物是买方的,所以还是有责任。
而其他的烧毁的,被水浸湿,额外的燃料费,拖船费等由买方承担,更具体的分析,在提货单上没有注明的情况下将货物装在甲板上,着火都是承运方的责任,被水浸湿的部分是因为正常的挽救措施造成的因此承运方和买方都会承担责任,而因为买方买保险,因此买方可以把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因此本案例中责任主体有买方,卖方,保险公司,承运方等四个共同承担。
202_年2月1日巴西大豆出口商向我国某外贸公司报出大豆价格,在发盘中除列出各项必要条件外,还表示“编织袋包装运输”。在发盘有效期内我方复电表示接受,并称:“用最新编织袋包装运输”。巴西方收到上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并准备在双方约定的7月份装船。之后3月份大豆价格从每吨420美元暴跌至350美元左右。我方对对方去电称:“我方对包装条件作了变更,你方未确认,合同并未成立。”而巴西出口商则坚持认为合同已经成立,双方为此发生了争执。分析此案应如何处理,简述你的理由。
案例分析:
此为国际贸易磋商中的还盘问题。由于包装不属于发盘或还盘实质性条件,因此我方的回复不构成一项还盘,巴方不必对此做出回答,合同已经按照原发盘内容和接受中的某些修改为交易条件成立。所以我方以巴方对修改包装条件未确认为理由否认合同的成立是不正确的。
第二篇:台湾唯冠公司与IPADL公司签订了合同
台湾唯冠公司与IPADL公司签订了合同,以3.5万英镑出售十个国家和地区的IPAD商标给IPADL公司,其中中国大陆的IPAD商标不属于台湾唯冠公司,而属于深圳唯冠公司。其后,IPADL公司转让十个国家和地区的IPAD商标给苹果公司。
另外,台湾唯冠公司与深圳唯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都是杨荣山。有证据显示杨荣山授权麦世宏代表其签订上述IPAD商标的转让协议。
思考:
1.台湾唯冠公司系无权处分吗?构成对深圳唯冠公司的表见代理吗?
2.假设转让有效,现在苹果公司是否有权使用IPAD商标?
3.你认为苹果公司向深圳唯冠公司求和的机会大吗?为什么?
1.台湾唯冠公司系无权处分。台湾唯冠和深圳唯冠都是唯冠国际的子公司,但双方股权没有交叉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民事主体。台湾唯冠无权处分深圳唯冠的商标权,因为iPad商标在内地的所有权属于深圳唯冠公司。根据我国的公司法规定,虽然台湾唯冠和深圳唯冠都是唯冠国际的子公司,唯冠集团依然无权处分深圳唯冠的资产。
根据我国法律,表见代理是合同没有相对人或者相对当事人不明确,一方当事人以为代理人有权处分合同标的物,与该代理人之间签署的合同。而该案商标转让合同系原告英国IP公司与台湾唯冠公司签订,有明确的相对人,且深圳唯冠公司没有参与谈判,也没有授权他人处分其iPad商标权,更没有提供法律规定的合同、公章、印鉴等形成表见代理的要素。因此不能构成对深圳唯冠公司的表见代理。
2.即便苹果公司胜诉,转让合同有效,也不代表苹果就能够拥有商标在中国大陆的所有权。因为在中国国内,iPad商标权属于深圳唯冠公司。
同时台湾唯冠也提起诉讼,指控苹果公司欺诈和不公平竞争行为。一旦官司胜诉,苹果平板电脑将不能在欧盟、韩国、墨西哥、新加坡、印度尼西亚、泰国以及越南继续使用“iPad”的商标。
3.我认为苹果公司向深圳唯冠公司求和的机会大。苹果公司在未取得IPAD商标所有权的前提下,仍然以此名进入中国市场,这是一种对商标所有人的侵权,也是对知识产权法的不尊重。如果苹果上诉,依然有被判败诉的可能,对苹果而言,如果想继续在内地使用iPad标识,就需就商标权转让事宜进行谈判,依据苹果iPad目前的影响力和品牌价值,苹果肯定不允许这个商标流失。苹果虽然可以有平板电脑改名的这条退路,对销量虽然不会造成大的影响,但之前的销售行为都将构成违法侵权,要面对工商查处和索赔。因此,对于这一现状苹果公司请求和解的可能性较大。
第三篇:我国某市A公司与新加坡B商签订了一份进口胶合板的合同
案例1 我国某市A公司与新加坡B商签订了一份进口胶合板的合同。合同总金额为700万美元,支付方式为托收项下付款交单。合同写明,允许分批装运胶合板。按照合同规定,第一批价值为60万美元的胶合板准时到货。经检验A公司认为质量良好,对双方合作很满意。但在第二批交货期前,新加坡B商向A公司提出:“鉴于A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允许A公司对B商开出的汇票远期付款,汇票的支付条款为:见票后一年付款700万美元。但要求该汇票要请中国某国有商业银行的某市分行承兑。承兑后,B商保证将700万美元的胶合板在一年内交货。A公司全部收货后,再付B商700万美元货款。A公司对此建议欣然接受。A公司认为只要承兑了一张远期汇票,就可以得到货物,并在国内市场销售。这是一笔无本生意,而且货款还可以投资。但A公司始料不及的是,B商将这张由中国某国有商业银行某市分行承兑的远期汇票在新加坡美国一家银行贴现了600万美元,从此一张胶合板都不交给A公司了。事实上,B商将这笔巨额骗到手后就无影无踪了。一年后,新加坡美国银行将这张承兑了的远期票据请中国某国有商业银行某市分行付款。尽管B商没有交货,承兑银行却不得以此为理由拒绝向善意持票人美国银行支付票据金额。本票金额巨大,中国某国有商业银行报请上级批准,由我方承兑银行付给美国银行600万美元而结案。
案例2 唐先生问:我手上有一张共经6手背书的银行承兑汇票,托收时银行发现第二手(B)背书给第三手(C)时,公司名为CC,现在承兑行要求我们持有二、三手公司证明背书连贯。因对方都远在他省,现在第三手已出证明给我司,也已经多次发函给第二手,第二手公司则拖着不办。请问该怎么办?
案例3 我某外贸公司向日本商人以 D /P 见票即付方式推销某商品,对方答复如我方接受 D /P 见票后 90 天付款条件,并通过他指定的 A 银行代收货款则可接受。请分析日方提出此项要求的出发点。
案例4 A公司向美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 8 月份装船,后国外来证将装船期改为不得晚于 8 月 15 日。但 8 月 15 日前无船去美,我立即要求外商将装船期延至 9 月 15 日前装运。随后美商来电称:同意船期展延,有效期也顺延一个月。我于 9 月 10 日装船完毕,15日持全套单据向银行办理议付,但银行拒绝收单。问银行能否拒收单据、拒付货款?为什么?
案例5 我某公司与外商按 CIF 条件签订一笔大宗商品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期为 8月份,但未规定具体开证日期。外商拖延开证,我方见装运期快到,从 7 月底开始,连续多次电催外商开证,直到 8月 5日,外商才发简电开证,我方怕误装运期,急忙按简电办理装运。8 月 28 日,外商开来信用证正本,正本上对有关单据作了与合同不符的规定。我方审证时未予注意,通过银行议付,银行也未发现,但开证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我方以货物及单据均与合同相符为由,根据合同要求买方付款,经过多次交涉未果,最后该批货物被港口海关拍卖处理,使我方遭受款货两空的损失。你认为我方应从中吸取哪些教训?
案例6 有一份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规定 “数量为 6000吨,1至 6月份分批装船,每月装运 1000 吨”。该信用证的受益人在 1至 3月份,每月装运 1000 吨,银行已分批凭单付款。第四批货物原订 4月 25日装运出口,但由于台风登陆,第四批货物延迟至 5月 2日才装船运出。当受益人凭 5月 2日的装船提单向银行议付时,遭银行拒付。后来受益人又以 “不可抗力”为理由要求银行付款,亦遭银行拒绝。试问在上述情况下,银行有无拒付的权利?为什么?
案例7 中方某外贸企业与某国A商达成一项出口合同,付款条件为付款交单见票后45天付款。当汇票及所附单据通过托收行寄抵进口地代收行后,A商及时在汇票上履行了承兑手续。货抵目的港时,由于用货心切,A商因具信托收据向代收行借得单据,先行提货转售。汇票到期时,A商因经营不善,失去偿付能力。代收行以汇票付款人拒付为由通知托收行,并建议由我外贸企业径向A商索取货款。对此,你认为我外贸企业应如何处理?
案例8 某年我公司与非洲客户签定一项商品销售合同。当年12月起至次年6月交货。每月等量装运一定量米,凭不可撤消信用证,提单签发后60天付款。对方按时开来信用证,证内装运条件仅规定:最迟装运期为6月30日,分数批装运。我经办人员见证内未有“每月等量装运**万米”字样,为了早日出口,早收汇,便不顾合同装运条款,除当年12月按合同规定等量装运第一批外,其余货物分别与次年一月底,2月底装完,我银行凭单认附。问题: 这样交货有无问题?
案例9 中方某公司以CIF价格向美国出口一批货物。合同的签订日期为6月2日。到6月28日由美国花旗银行开来了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金额为35000美元,证中规定装船期为7月份,偿付行为日本东京银行。我中国银行收证后于7月2日通知出口公司。
7月10日,我方获悉国外进口商因资金问题濒临破产倒闭。请问,在此情况下,我方应如何处理?
案例10 我方某公司向外国某商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
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即向该商议付货款,随后中国银行对议付行作了偿付。我方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合同,因而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开证行拒绝。你认为开证行这样做是否有理?
案例11 某公司以CIF鹿特丹与外商成交一批货物,按发票金额110%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买卖合同中的支付条款规定为“Payment by L/C”。国外来证条款中有如下文句“Payment under this credit will be made by us only after arrival of goods at Rotterdam。”(该证项下的款项的货到鹿特丹后由我行支付)。受益人在审证时未发现,因此,未请对方修改。我外贸公司在交单结汇时,议付行也未提出异议。不幸60%货物在途中被大火烧毁,船到目的港后开征行拒付全部货款。
问题:(1)开证行拒付是否合理?为什么?(2)本案有何教训可以吸取?
案例12 中方某进出口公司与加拿大商人在202_年1月份按CIF条件签订一出口10万码法兰绒合同,支付方式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加拿大商人于本年5月通过银行开来信用证,经审核与合同相符,其中保险金额为发票金额加10%。我方正在备货期间,加拿大商人通过银行传递给我方一份信用证修改书,内容为将投保金额改为按发票金额加15%。我方按原证规定投保发货,并于货物装运后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议付行提交全套装运单据。议付行议付后将全套单据寄开证行,开证行以保险单与信用证修改书不符为由拒付。问开证行拒付的理由对否?
案例13 我方某公司向外国某商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
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即向该商议付货款,随后中国银行对议付行作了偿付。我方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合同,因而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开证行拒绝。你认为开证行这样做是否有理?
案例14 我某出口公司与非洲某商成交货物一批,来证规定 9 月装运,但计价货币与合同规定不符,加上备货不及,直至 9月对方来电催装时,我方才向对方提出按合同货币改证,同时要求展延装运期。次日非商复电:“证已改妥”,我方据此将货发运,但信用证修改书迟迟未到,致使结汇单据寄达开证行时被拒付。
我方为及时收回货款,避免在进口地的仓储费用支出,接受了进口商改按 D /P T/R 提货要求,终因进口人未能如约付款使我方蒙受重大损失。
试就我方在这笔交易的处理过程进行评论,找出我公司应吸取的经验教训。
案例15 某外贸公司出口货物一批,数量为 1000 公吨,每公吨USD 65 CIF Hamburg,国外卖方开证行按时开来信用证,该证规定:总金额不得超过 USD 65000,有效期为 7 月 31 日。证内注明按 《UCP500》办理。外贸公司于 7月 4日将货物装船完毕,取得提单,签发日期为 7月 4日。试问:
(1)外贸公司最迟应于何日将单据送交银行议付?为什么?(2)本批货物最多和最少能交多少吨?为什么?
案例16 我国A公司向泰国B公司出口一批货物,付款方式为D/P 90天。货物出运后,汇票及货运单据通过出口地的托收银行寄抵国外代收行,B公司进行了汇票承兑。货抵目的港后,由于用货心切,B商于是出具了信托收据向本地代收行借得货运单据,先行提货转售。当汇票到期时,B商因经营不善,失去偿付能力。代收行以汇票付款人拒付为由通知托收行,并建议由A公司直接向B商索取货款。此时距离汇票到期日还有30天。试分析A公司于汇票到期时收回货款的可能性,并提出处理该案的建议。
答案要点
在远期付款交单的条件下,如果付款日期晚于到货日期,进口商为了抓住有利时机转售货物,可以采取两种做法:一是在付款到期日之前付款赎单,扣除提前付款日至原付款到期日之间的利息,作为进口商享受的一种提前付款的现金折扣。另一种做法是代收行对于资信较好的进口商,允许其凭信托收据借取货运单据,先行提货,于汇票到期时再付清货款,这是代收行自己向进口商提供的信用便利,而与出口商无关。因此,如代收行借出单据后,到期不能收回货款,则应由代收行负责。但如系出口商指示代收行借单,就是由出口商主动授权银行凭信托收据借单给进口商,即所谓远期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方式,也就是进口商承兑汇票后凭信托收据先行借单提货,日后如进口商到期拒付的风险,应由出口商自己承担。因此,使用远期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方式时出口商必须特别慎重。本案中,代收行以汇票付款人拒付为由通知托收行,并建议由A公司直接向B商索取货款的处理意见值得商榷。如银行擅自放单,则由代收行承担责任;如出口商授权银行放单给进口商,其后果由其自己承担。
案例17 宁波市某进出口公司对外推销某种货物,该商品在新加坡市场的销售情况日趋看好,逐渐成为抢手货。新加坡贸发公司来电订购大批商品,但坚持用汇付方式支付。此时,在宁波公司内部就货款支付方式问题产生不同的意见,一些业务员认为汇付的风险较大,不宜采用,主张使用信用证方式;但有些人认为汇付方式可行;还有一部分业务员人认为托收可行。试问,如果你是出口公司的业务员,应如何选择恰当的支付方式? 并说明理由。
答案要点
在国际贸易中,汇付方式通常用于货到付款、赊销、预付货款及随订单付现等业务。货到付款是指出口商在没有收到货款以前,先交出单据或货物,然后由进口商主动汇付货款的方法,因此,除非进口商的信誉可靠,出口商一般不宜轻易采用此种方式。而预付货款是指进口商先将货款汇付给出口商,出口商收到货款后再发货的方法。这对出口商较为有利,但其只意味着进口方预先履行付款义务,并不等于货物的所有权是在付款时转移,在CIF等装运港交货的条件下,出口方在没有交出装运单据以前,货物的所有权仍归其所有。由此可见,预付货款对出口方来说有预先得到一笔资金的明显好处。在本案中,宁波公司对外推销货物在新加坡市场的销售情况日趋看好,逐渐成为抢手货,可坚持使用汇付中的预付货款方法作为结算方式。
案例18 我国江苏省南通市某轻工产品进出口公司向外国某公司进口一批小家电产品,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议付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某分行开立一份信用证。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未发现不符点,即向该商议付货款,随后中国银行对议付行作了偿付。南通公司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合同规定,进而要求中国银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中国银行的拒绝。试问,中国银行这样做是否有理?为什么?
答案要点
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对出口商来说,只要按信用证规定条件提交了单据,在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情况下,即可从银行得到付款;对进口商来说,只要在申请开证时,保证收到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即行付款并交付押金,即可从银行取得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因此,银行开立信用证实际是进行单据的买卖。此外,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属于一种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的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关系约束开证行应在对单据做出合理审查之后,按照信用证的规定,承担向受益人付款的义务,而不受买卖双方买卖合同或者开证行和买方依开证申请书成立的合同以及其它合同的影响。因此,在本案中,中国银行这样做是合理的。
案例19 中国A公司与外国B公司签订补偿贸易合同,约定由A公司从B公司引进某生产线,价格为100万美元,A公司以20%现金及该生产线生产的产品作为价款,合同履行期限为4年。为了保证A公司履行合同,B公司要求A公司以备用信用证形式提供担保。A公司遂向国内C银行申请开立备用信用证。C银行根据A公司的委托,开出了一份以B公司为受益人,金额为800万美元的备用信用证。该信用证受国际商会1993年修订的第5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支配。在C银行开立的备用信用证的担保下,B公司与A公司间的补偿贸易合同生效。后来,A公司未能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内履约,B公司便签发汇票连同一份声明提交C银行,要求其支付备用信用证项下的款项。C银行对B银行提交的汇票和声明进行审查后认为“单证相符”,便向B公司偿付了80万美元。
答案要点
本案涉及一种特殊的信用证--备用信用证。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不履行其义务时,即由开证行付款。如果开证申请人履行了约定的义务,该信用证则不必使用。因此,备用信用证对于受益人来说,是备用于开证申请人发生违约时取得补偿的一种方式,其具有担保的性质。同时,备用信用证又具有信用证的法律特征,开证行处理的是与信用证有关的文件,而与交易合同无关。综上所述,备用信用证既具有信用证的一般特点,又具有担保的性质。本案便是备用信用证的具体表现。
案例20 天津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日前与美国某客商达成一笔交易,金额为22580美元。双方商订条件为“D/P AT 30 DAYS AFTER SIGHT”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美方提出修改该付款条件为“D/P AT 90 DAYS AFTER SIGHT”,并且指定美方的“THE BANK OF NEW YORK,N.Y.”为该业务的代理行。试分析美方修改上述条件的动机。
案例21 我A公司向加拿大B公司出口一批货物,贸易条件为CIF多伦多。B公司于202_年4月10日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证内规定:“装运期不得晚于4月15日”。此时我出口商已经来不及按期装船,并立即要求进口商将装期延至5月15日。B公司来电称:“同意展延装期,并将信用证有效期顺延一个月”。我A公司于5月10日装船,提单签发日期为5月10日。A公司于5月15日将全套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提交拥护办理议付。问:我公司可否议付此套单据?为什么?
案例22 我某公司在当前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通过参加展销会与韩国一客商签定了出口合同。由于双方初次合作,合同金额较小。我公司出口货物后,对方按时付款。后来,对方提出定购金额较大的货物,并且通过其银行对我公司开来一不可撤销信用证。证内规定:“货物发往加拿大多伦多,海运提单需作成空白抬头,且出口商发货后需将1/3正本提单直寄开证申请人”。我出口商按信用证要求按时发货,并将1/3正本提单寄给韩国客商。问:此案例中的出口商面临什么样的风险?
案例23 宁波某服装公司享有外贸进出口权,202_年2月20日与日本山田方公司签定出口衬衣50万件的协议,协议约定,宁波公司须于4月20日前将货物通过海运公司运往日本长琦港。双方约定,使用跟单信用证方式结算。交单方式为D/P。3月1日中国银行宁波分行受到了日本东京三菱银行签发不可撤消信用证,信用证上规定效期为5月6日,装期为4月8日,价值1000万美元。合同签定后,宁波公司及时组织生产,办妥货物,委托浙江海洋运输公司运输,托运手续于4月4日办妥,4月6日,运输公司将货物装船并签发了洁净货运提单。4月6日下午,宁波公司凭货运提单和信用证通知书到中行宁波分行办理了“议付”,4月10日,货物运抵长琦港。4月10日,中行宁波分行将信用证及货运提单寄到了东京三菱银行,要求三菱银行付款。4月12日,三菱银行通知山田方公司付款赎单,山田方公司提出拒付,并签发了拒付理由书。拒付理由书声明,由于日本政府对来自中国的
纺织品实行限制性措施,关税提高4%,要求宁波公司降低价格。宁波公司要求三菱银行付款。三菱银行经过审单、审证认定单证完全相符,于4月25日将货款支付给宁波公司。并向山田方公司追索款项。
请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⑴谁是信用证的第一付款人?
⑵中行宁波分行为宁波公司办理“议付”是否可行?
⑶山田方公司的拒付理由与信用证结算方式是否符合? ⑷信用证结算方式的业务程序包括哪几个环节?
案例24 天津某外贸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公司)202_年5月与美国洛杉机ABB签定一出口协议,协议约定,天津公司向ABB公司出口一批袜子。合同价值100万$。结算方式为委托中国银行天津分行托收,美方代收银行为中国银行洛杉机分行,交单条件为D/P,货物通过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于6月30日前运往洛杉机港口,合同签定后,天津公司及时备货,并于5月30日与中远公司签定托运协议,6月3日,中远公司将货物装上开往美国的货轮,并签发了标准的洁净货运提单。6月4日,天津公司向中国银行天津分行办妥委托收款手续。货物于6月20日运往洛杉机港并存日入当地海关仓库。
6月21日ABB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申请向中行洛杉机凭信托收据借出货运提单,中行洛杉机分行了解ABB公司信誉,接受了ABB公司的要求,将货运提单借给ABB公司,6月24日,ABB公司从海关提走货物,6月30日,中行洛杉机分行提示付款,ABB公司拒绝付款,出具的拒付理由书显示,天津公司发货不符合合同要求。中行天津分行将拒付理由书通知给天津公司,声明由天津公司具体协商处理有关事宜。而天津公司要求中行天津分行催促洛杉机分行付款。事后天津公司委托中行洛杉机分行查明ABB公司拒付的真正原因是资金周转困难,货物不符合要求的说法只是借口。天津公司根据有关结算惯例,要求天津分行催促洛杉机分行付款。
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⑴天津公司未能收回货款,责任应由谁负? ⑵ABB公司拒付是否有充足的理由? ⑶洛杉机分行是否应对货款的回收负责? ⑷托收结算方式的风险有那些?如何防范? 案例25 我某公司向国外A商出口货物一批。A商按时开来不可撤销即期议付信用证,该证由设在我国境内的外资B银行通知并加保兑。我公司在货物装运后,将全套合格单据送交B银行议付,收妥货款。但B银行向开证行索偿时,得知开证行因经营不善已宣布破产。于是,B银行要求我公司将议付的货款退还,并建议我方可委托其向A商直接索取货款。对此,你认为我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案例26 我某公司对南非出口一批化工产品202_公吨,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国外来证规定:“禁止分批装运,允许转运”。该证并注明:按《UCP500》办理。现已知:装期临近,已订妥一艘驶往南非的“黄石”号货轮,该船先停靠新港,后停靠青岛港。但此时,该批化工产品在新港和青岛港各有1000公吨尚未集中在一起。如果你是这笔业务的经办人最好选择何种处理方法?为什么?
案例27 我国A公司向加拿大B公司以CIF术语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4月份装运。B公司于4月10日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此证按《UCP500》规定办理。证内规定:装运期不得晚于4月15日。此时我方已来不及办理租船订舱,立即要求B公司将装期延至5月15日。随后B公司来电称:同意展延船期,有效期也顺延一个月。我A公司于5月10日装船,提单签发日5月10日,并于5月14日将全套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交银行办理议付。
案例28 1999年8月,上海立新外贸公司向伦敦ABC贸易有限公司出口皮箱一批,合同总值32,000美元。9月7日,上海立新外贸公司收到英国米兰银行9月5日开出的、以其为受益人的第8808号不可撤销信用证,其中汇票条款要求,受益人开具以米兰银行为付款人、金额为100%发票金额,即期付款的汇票。1999年9月25日,该批货物装运完毕,9月27日立新公司向中国银行上海分行交单议付。请根据上述资料缮制中文汇票一份。
案例29 我国A公司向巴基斯坦B公司以CIF条件出口货物一批。国外来证中单据条款规定:“商业发票一式两份;全套(full set)清洁已装船提单,注明'运费预付',作成指示性抬头空白背书;保险单一式两份,根据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1981年1月1日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信用证内并注明“按《UCP500》办理”。A公司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限内将货物装上船,并于到期日前向议付行交单议付,议付行随即向开证行寄单索偿。开证行收到单据后,来电表示拒绝付款,其理由是单证有下列不符:①商业发票上没有受益人的签字;②正本提单是以一份组成,不符合全套要求;③保险单上的保险金额与发票金额相等,因此,投保金额不足。试分析开证行单证不符的理由是否成立?并简要分析说明。
案例30 某外贸公司出口货物一批,数量为1000公吨,每公吨USD 65 CIF Rotterdam,国外买方通过开证行按时开来信用证,该证规定:总金额不得超过USD65,000,有效期为7月31日。证内注明按《UCP500》办理。外贸公司于7月4日将货物装船完毕,取得提单,签发日期为7月4日。试问:①外贸公司最迟在何日将单据送交银行议付?为什么?②本批货物最多,最少能交多少公吨?为什么?
案例31 我某出口企业以CIF条件与美国某公司订立了200套家具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1996年12月交货。11月底,我企业出口商品仓库发生雷击火灾,致使一半左右的出口家具烧毁。我企业以发生不可抗力事故为由,要求免除交货责任,美方不同意,坚持要求我方按时交货。我方无奈经多方努力,于1997年1月初交货,美方要求索赔。试问:①我方要求免除交货责任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②美方的索赔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案例32 某外贸公司按CIF术语出口一批货物,装运前已向保险公司按发票总值110%投保平安险,6月初货物装妥顺利开航。载货船舶于6月13日在海上遇到暴风雨,致使一部分货物受到水渍,损失价值为2100美元,数日后,该轮又突然触礁,致使该批货物又遭到部分损失,价值为8000美元。试问,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的损失是否赔偿?为什么?
案例33 我某外贸公司以CIF术语L/C支付方式向韩国B公司出口一批货物,我方按合同规定按时、按质、按量交货。随后我方将商业发票、提单、保险单和品质、数量证明书等单据通过中国银行提交韩国开证行要求付款。此时,正值货价下跌,开证行又发现我方提交的单据上货物名称使用了货物简称,因而拒绝支付货款。我方认为货物已按合同规定装运,检验证书所证明交货品质、数量与L/C规定一致,坚持要求付款。试问:开证行是否有权拒付货款?为什么?
案例34 我某进出口公司与加拿大商人在1993年11月份,按CIF条件签订一出口5万码法兰绒合同,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加拿大商人于1994年3月上旬通过银行开来信用证,经审核与合同相符,其中保险金额为发票金额加一成,我方正在备货期间,加商人通过银行传递给我方一份信用证修改书,内容为将投保金额改为按发票金额加三成。我方按原证规定投保、发货,并于货物装运后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议付行提交全套装运单据。议付行议付后将全套单据寄开证行,开证行以保险单与信用证修改书不符为由拒付。问开证行拒付的理由对否?为什么?
案例35 我某外贸公司与荷兰进口商签订一份皮手套合同,价格为CIF鹿特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生产厂家在生产的最后一道工序将手套的湿度降低到了最低程度,然后用牛皮纸包好装入双层瓦楞纸箱,再装入20英尺集装箱,货物到达鹿特丹后,检验结果表明,全部货物湿、霉、沾污、变色,损失价值达8万美元。据分析,该批货物的出口地无异常热,进口地鹿特丹无异常冷,运输途中无异常,运输完全属于正常运输。试问:
(1)保险公司对该批货损是否负责赔偿?为什么?(2)进口商对受损货物是否支付货款?为什么?(3)你认为出口商应如何处理此事?
第四篇:业主与施工单位对某工程建设项目签订了施工合同
业主与施工单位对某工程建设项目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中规定,在施工过程中,如因业主原因造成窝工,则人工窝工费和机械停工费可按工日费和台班费的50%结算支付。业主还与监理单位签订了施工阶段的监理合同,合同中规定监理工程师可直接签证、批准5天以内的工期延期和5000元人民币以内的单项费用索赔。工程按下列网络计划(如图5-4)进行。其关键线路为A-E-H-I-J.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了下列一些情况,影响一些工作暂时停工(同一工作由不同原因引起的停工时间都不在同一时间)。
(1)因业主不能及时供应材料,使E延误3天,G延误2天,H延误3天。
(2)因机械发生故障检修,使E延误2天,G延误2天。
(3)因业主要求设计变更,使F延误3天。
(4)因公网停电,使F延误1天,I延误1天。
施工单位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了一份索赔申请报告,并附有有关资料、证据和下列要求。
(1)工期顺延E停工5天,F停工4天,G停工4天,H停工3天,I停工1天,总计要求工期顺延17天。
(2)经济损失索赔。
①机械设备窝工费:E工序吊车,(3 +2)台班× 240元/台班=1200元;F工序搅拌机,(3+1)台班×70元/台班=280元;G工序小型机械,(2+2)台班×55元/台班=220元;H工序搅拌机,3台班×70元/台班=210元;合计机械设备窝工费1910元。
②人工窝工费:E工序,5天×30人×28元/工日= 4200元;F工序,4天×35人×28元/工日= 3920元;G工序,4天×15人× 28元/工日=1680元;H工序,3天×35人×28元/工日= 2940元;
I工序,1天×20人×28元/工日= 560元;合计人工窝工费13300元。
③间接费增加:(1910+13300)× 16%=2433.6元。
④利润损失:(1910+13300+2433.6)×5%=882.18元。
总计经济索赔额:1910+13300+2433.6+882.18=18525.78元。
问题1.施工单位索赔申请书提出的工序顺延时间、停工日数、机械台班数和单价的数据等,经审查后均真实。监理工程师对所附各项工期顺延、经济索赔要求,如何确定认可?为什么?
答案:关于工期顺延(工期顺延后的工程网络计划图,如图5-5所示)和经济索赔。
(1)工期顺延由于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应给予补偿(2分)。
①因业主原因:E工作补偿3天,H工作补偿3天,G工作补偿2天(1分)。
②因业主要求变更设计:F工作补偿3天(1分)。
③因公网停电:F工作补偿1天,I工作补偿1天(1分)。
应补偿的工期:131-124=7天(1分)。
监理工程师认可顺延工期7天(1分)。
(2)经济索赔。
①机械闲置费:
(3×240 +4×70 +2×55 +3×70)×50% =660元(1分)。
②人工窝工费:
(3×30+4×35+2×15+3×35+1×20)×50%=5390元(1分)。
③因属暂时停工,间接费损失不予补偿(1分)。
④因属暂时停工,利润损失不予补偿(1分)。
经济补偿合计:660+5390=6050元(1分)。
2.监理工程师对认可的工期顺延和经济索赔金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案:关于认可的工期顺延和经济索赔处理因经济补偿金额超过监理工程师5000元的批准权限,以及工期顺延天数超过了监理工程师5天的批准权限,故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证经济索赔金额及工期顺延证书均应报业主审查批准(4分)。某建设单位(甲方)与某施工单位(乙方)订立了某工程项目的施工合同。合同规定:采用单价合同,每一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增减风险系数为10%,合同工期25天,工期每提前1天奖励3000元每拖后1天罚款5000元。乙方在开工前及时提交了施工网络进度计划如图6-11所示,并得到甲方代表的批准。
工程施工中发生如下几项事件:
事件1:因甲方提供的电源出故障造成施工现场停电,使工作A和工作B的工效降低,作业时间分别拖延2天和1天;多用人工8个和10个工日;租赁的工作A的需用电的施工机械每天租赁费为560元,工作B的需用电的自有机械每天折旧费280元。
事件2:为保证施工质量,乙方在施工中将工作C原设计尺寸扩大,增加工程量16,该工作综合单价为87元/m3,作业时间增加2天。
事件3:因设计变更,工作E工程量由300m3增至360 m3,该工作原综合单价为65元/m3,经协商调整单价为58 元/m3.事件4:鉴于该工作工期较紧,经甲方代表同意乙方在工作G和工作I作业过程中采取了加快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使这两项工作作业时间均缩短了2天,该两项加快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费分别为202_元、2500元。
其余各项工作实际作业时间和费用均与原计划相符。
问题
1.上述哪些事件乙方可以提出工期和费用补偿要求?哪些事件不能提出工期和费用补偿要求?说明其原因。
答案:事件1:可以提出工期和费用补偿要求(0.5分),因为提供可靠电源是甲方的责任(I分)。
事件2:不可以提出工期和费用补偿要求(0.5分),因为保证工程质量是乙方的责任,其措施费由乙方自行承担(1分)。
事件3:可以提出工期和费用补偿要求(0.5分),因为设计变更是甲方的责任,且工作E的工程量增加了60 m3,超过了工程量风险系数10%的约定(1分)。
事件4:不可以提出工期和费用补偿要求(0.5分),因为加快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费应由乙方承担,因加快施工而工期提前应按工期奖励处理(1分)。
2.每项事件的工期补偿是多少?总工期补偿多少天?
答案:事件1:工期补偿1天(0.5分),因为工作B在关键线路上其作业时间拖延的1天影响了工期(1分);但工作A不在关键线路上其作业时间拖延的2天,没有超过其总时差,不影响工期(1分)。
事件2:工期补偿为0天(0.5分)。
事件3:工期补偿为0天(0.5分),因工作E不是关键工作,增加工程量后作业时间增加(360-300)m3/(300m3/5天)=1天,不影响工期(1分)。
事件4:工期补偿0天(0.5分)。采取加快施工措施后使工期提前按工期提前奖励处理(1分)。该工程工期提前3天。因工作G是关键工作,采取加快施工后工期提前2天,工作I亦为关键工作,采取加快施工后虽然该工作作业时间缩短2天,但受工作H时差的约束,工期仅提前1天(1分)。
总计工期补偿:1天+0天+0天+0天=1天(1分)。
3.假设人工工日单价为25元/工日,应由甲方补偿的人工窝工和降效费12元/工日,管理费、利润等不予补偿。试计算甲方应给予乙方的费用总额为多少。
答案: 事件1;人工费补偿:(8+10)工日×12元/工日=216元(1分)
机械费补偿:2台班× 560元/台班+1台班× 280元/台班=1400元(1分)
事件2:按原单位结算的工程量:300m3 ×(1+10%)=330m3(0.5分)
按新单价结算的工程量:360m3-330m3=30m3(0.5分)
结算价:330m3× 65元/m3+30m3×58 元/m3=23190元(1分)
事件3:工期提前奖励:3天× 3000元/天=9000元(1分)
合计费用总额为:216元+1400元+23190元+9000元=33806元(1分)。
某6层住宅楼工程项目时标网络计划如图6-7所示,在工作日第5天下班后检查施工进度完成情况,发现A工作已完成,D工作尚未开始,C工作进行2天,B工作进行3天。
问题
1.绘制实际进度前锋线记录进度执行情况。
答案:绘制实际进度前锋线(如图6-8中虚线所示)(10分)。
2.对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对比分析,填写网络计划检查结果分析表。
答案:网络计划检查结果分析见表6-8(10分)。
某快速干道工程,工程开、竣工时间分别为当年4月1日和9月30日。业主根据该工程的特点及项目构成情况,将工程分为3个标段。其中第III标段造价为4150万元,第III标段中的预制构件由甲方提供(直接委托构件厂生产)。
A监理公司承担了第III标段的监理任务,委托监理合同中约定监理期限为190天,监理酬金为60万元。但实际上,由于非监理方原因导致监理时间延长了25天。经协商,业主同意支付由于时间延长而发生的附加工作报酬。
问题
1.请计算此附加工作报酬值(保留小数后2位)。
答案
第III标段监理合同报酬为60万元
附加工作报酬=25天× 60万元/190天
=7.90(或7.89)万元
2.为了作好该项目的投资控制工作,监理工程师明确了如下投资控制的措施:
(1)编制资金使用计划,确定投资控制目标。
(2)进行工程计量。
(3)审核工程付款申请,签发付款证书。
(4)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对主要施工方案进行技术经济分析。
(5)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资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检查,并予以签认。
(6)审查施工单位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
请选出以上措施中哪些不是投资控制的措施。
答案
第(5)、(6)两项不是投资控制的措施
3.第III标段施工单位为C公司,业主与C公司在施工合同中约定:
(1)开工前业主应向C公司支付合同价25%的预付款,预付款从第3个月开始等额扣还,4个月扣完。
(2)业主根据C公司完成的工程量(经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按月支付工程款,保留金额为合同总额的5%.保留金按每月产值的10%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3)监理工程师签发的月付款凭证最低金额为300万元。
第III标段各月完成产值见表4-12.问:支付给C公司的工程预付款是多少?监理工程师在第4、5、6、7、8月底分别给C公司实际签发的付款凭证金额是多少?
答案
根据给定的条件,C公司所承担部分的合同额为:
4150万元-(275+340+180)万元=3355.00万元
C公司应得到的工程预付款为:
3355.00× 25%万元=838.75万元
工程保留金为:3355.00 × 5%万元=167.75万元
监理工程师给C公司实际签发的付款凭证金额:
4月底为:480.00万元-480.00 × 10%万元=432.00万元
4月底实际签发的付款凭证金额为:432.00万元
5月支付时应扣保留金为:685 × 10%万元=68.50万元
6月底工程保留金应扣为:167.75万元-48.00万元-68.50万元=51.25万元
所以应签发的付款凭证金额为:
560万元-51.25万元-838.75/4万元=299.06万元
由于6月底应签发的付款凭证金额低于合同规定的最低支付限额,故本月不支付。
7月底为:430万元-838.75/4万元=220.31万元
7月监理工程师实际应签发的付款凭证金额为:299.06万元+220.31万元=519.37万元
8月底为:620万元-838.75/4万元=410.31万元
8月底监理工程师实际应签发的付款凭证金额为:410.31万元
某分部工程由顺序进行的A.B.C.D四个分项工程组成,它们各自的计划单价、计划工程量和计划所需的施工时间,以及施工实际所用的时间、费用和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见表5-14.问题
试对各分项工程和该分部工程的投资偏差进行分析比较。
参考答案
计算结果见表5-21(20分)。
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某施工单位为中标人,双方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合同工期3个月。
合同中有关工程价款及其支付的条款如下:
(1)分项工程清单中含有两个分项工程,工程量分别为甲项4500m3,乙项31000 m3,清单报价中,甲项综合单价为200元/m3,乙项综合单价为12.93元/m3,乙项综合单价的单价分析表见表3.31(1)。当某一分项工程实际工程量比清单工程量增加超出10%时,应调整单价,超出部分的单价调整系数为0.9;当某一分项工程实际工程量比清单工程量减少10%以上时,对该分项工程的全部工程量调整单价,单价调整系数为1.1.(2)措施项目清单共有7个项目,其中环境保护等3项措施费用4.5万元,这3项措施费用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合价为基数进行结算。剩余的4项措施费用共计16万元,一次性包死,不得调价。全部措施项目费在开工后的第1个月末和第2月末按措施项目清单中的数额分两次平均支付,环境保护措施等3项费用调整部分在最后一个月结清,多退少补。
(3)其他项目清单中只包括招标人预留金5万元,实际施工中用于处理变更洽商,最后一个月结算。
(4)规费综合费率为4.89%,其取费基数为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合计、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合计、其他项目清单计价合计之和;税金的税率为3.47%.(5)工程预付款为签约合同价款的10%,在开工前支付,开工后的前两个月平均扣除。
(6)该项工程的质量保证金为签约合同价款的3%,自第1个月起,从承包商的进度款中,按3%的比例扣留。
合同工期内,承包商每月实际完成并经工程师签证确认的工程量如表3.31(2)所示。
问题:
1.该工程签约时的合同价款是多少万元?
参考答案
问题1:
该工程签约合同价款:
(4500×200+31000×12.93+43000+160000+50 000)×(1+4.89%)(2.该工程的预付款是多少万元?
参考答案
问题2:
该工程预付款:168.85×10%=16.89(万元)
3.该工程质量保证金是多少万元?
参考答案
1+3.47%)=168.85(万元)
问题3:
该工程质量保证金:168.85×3%=5.07(万元)
4.各月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合计是多少万元?并对计算过程做必要的说明。
参考答案
问题4:
第1个月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合计:(1600×200+8000×12.93)=42.34(万元)
第2个月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合计:(1600×200+9000×12.93)=43.64(万元)
截至第3个月末,甲分项工程累计完成工程量1600+1600+1000 = 4200 m3,与清单工程量4500 m3相比,(4500-4200)/4500= 6.67 %<10%,应按原价结算;乙分项工程累计完成工程量25 000 m3,与清单工程量31 000 m3相比,(31 000-25 000)/31 000=19.35 %>10%,按合同条款,乙分项工程的全部工程量应按调整后的单价计算,第3个月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合计应为:
1000×200+25000×12.93×1.1-(8000+9000)×12.93=33.58(万元)
5.各月需支付的措施项目费是多少万元?
参考答案
问题5:
第1个月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合计:(4.5十16)÷2=10.25(万元)
须支付措施费:10.25×1.0489 ×1.0347=11.12(万元)
第2个月须支付措施费:同第1个月,11.12万元
环境保护等三项措施费费率为:45000÷(4500×200+31000 ×12.93)×100%=3.46%
第3个月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合计:(42.34+43.64 +33.58)×3.46%-4.5=-0.36(万元)
须支付措施费:-0.36×1.0489×1.0347=-0.39(万元)
按合同多退少补,即应在第3个月末扣回多支付的0.39万元的措施费。
6.承包商第1个月应得的进度款是多少万元?
参考答案
问题6:
施工单位第1个月应得进度款为:
(42.34+10.25)×(1+4.89%)(1+3.47%)×(1-3%)-16.89+2 =46.92(万元)
第五篇:我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
我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其中二个月为试用期,试用期工资为900元,试用期满后工资为1500元。二个月试用期满后,公司提出我试用期不合格,为继续考察,要延长试用期二个月。我虽然觉得公司的做法不妥,但是为了保住这份工作,勉强表示答应。另外,在我得知我们当地试用期最低工资标准为1100元时,向公司提出请求,要求调整自己的工资,公司负责人对我说,试用期给多少工资你就拿多少工资。请问:我所在公司延长我的试用期和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试用期工资的做法是否合法?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你所在的公司与你约定二个月的试用期是合法有效的。这也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劳动合同的最长试用期。但公司在法定的二个月的最长试用期满后,继续延长试用期,显属违法。你可以要求公司补发二个月的工资差额,如公司不予补发你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你所在的公司认为,试用期想给多少工资,就给多少工资,这是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相符的。你同样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劳动仲裁委员会责令公司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你调整工资,并补发以前的工资差额。
需要指出的是,许多劳动者并不知道,试用期还有最低工资标准,受了用人单位的忽悠而不自知。劳动者应当了解试用期最低工资标准,并以此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试用期无合同下班时摔倒算工伤吗?公司要不要赔偿医药费或误工费
某公司一员工,刚来公司试用6天,因员工自己也不确定是否继续做,所以未签订合同,也没有买保险。第7天在下班后下楼梯时自己不小心摔倒,导致骨折,这是否属工伤? 公司是否要付医疗费?休息期间的误工费是否要出?请专业人士帮忙回答一下,谢谢!!!!!感谢!!
1、肯定不能算工伤!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推广的方式是这样的:我们通过网络推广和线下的电话营销和小区推广,吸引顾客注册我们的装修导航网站,然后他们可以选择3家公司上门,对于顾客而言,选择我们导航网站,顾客可以得到每家公司为上门顾客提供价值100元以上的礼一份;第二可以得到我们商场100多品牌以及其他联盟建材品牌的绝对优惠;第三装饰公司可以使用我们提供的ERP软件为顾客提供服务,顾客通过软件可以远程了解装修进度和现场效果等。我们是这样策划的:通过导航网站为装修公司提供业务,装修公司为下游品牌提供业务,来获得更多的宣传费用,再使用ERP软件提升各装修公司的成交率。
合作的具体方式是这样的:前期装饰公司只需用签订一份协议,承诺帮我们发几百本品牌手册(给你们的潜在顾客,这个手册只要建材和家具类的品牌折扣广告)。等顾客上门了,你们再缴费(每3000元提供60个上门顾客)。
你好 我是创美家居商场策划部的 我们有电话营销和小区推广部门 我们可以把需要装修的顾客介绍给你们 我们最近在找20家公司合作 一般都是和你们网络部门对接 也就是说我们直接帮你们约好顾客上门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