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国防动员
泸县国防经济动员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2011年国防经济动员工作总结
2011年是实施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的第一年,也是“十二五”的开局之年。一年来,我局始终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狠抓各项工作落实,国防经济动员等各项工作全面推进,经济建设取得“开门红”。按照要求,现将我局2011年国防经济动员工作总结如下:
一、2011年国防经济动员工作情况
(一)主要经济指标全面完成2011年全县实现国民生产总值72.2亿元,同比增长15%;一、二、三产业结构比例由上年的22.76∶49.45∶27.79调整为19.4∶54.6∶26;固定资产投资完成53亿元,增长19.2%;农民人均纯收入完成6650元,增长12.3%;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完成16436元,增长13%;财政一般预算收入2.16亿元,增长32.04%;城镇化率36.6%,比上年提高两个百分点;人口自然增长率3.23‰,严格控制在4.1‰的预期目标内;城镇登记失业率3.7%,比预期控制目标低0.3个百分点。
(二)综合计划、规划等工作有序推进
全面完成了《泸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并经县第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该《规划》提
出了我县未来五年及今后一段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生产力布局、总量平衡和经济结构调整的目标及政策建议。与此同时,我局认真做好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编制工作,切实抓好经济社会计划的衔接及全县国民经济综合协调工作,组织参与了相关经济政策的起草和制定。认真研究分析全县经济形势,形成了分季度的经济形势分析报告,做好国民经济运行的监测、预测,及时提出了加强经济管理的政策建议。
(三)重点项目顺利推进
认真抓好县项目库的动态管理,指导全县项目编制工作。为县委、县政府提供国家、省、市涉及我县境内重大项目建设的政策、措施和项目工作进展等信息。在积极开展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提出适合我县条件的重大项目,并组织做好项目前期基础工作。2011年是我县的“项目效益年”,一年来,县委、政府高度重视重点项目工作,不断创新项目管理机制,着力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强化监督,对上争取,严格考核,千方百计整合力量集中推进260个重点项目。全年重点项目投资完成51亿元,同比增长18%。相关重大项目的实施,有效地推进了全县基础大改善,农业大发展,工业大提升,民生大落实,效益大突显,极大地推进了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同时,超前谋划2012年重点项目,扎实抓好项目前期工作,共论证、包装、储备项目226个,为实现新一年投资开门红奠定了坚实基础。
(四)农业基础更加巩固
2011年我县遭遇了50年不遇的特大干旱,给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造成了极大困难,全县人民积极采取各项抗旱救灾措施,在大灾之年取得了抗旱夺丰收的胜利。实现农业总产值30.6亿元,增长3%,农业增加值 8.5亿元,增长1.6%,完成粮食总产量22.3万吨,肉类总产量5.9万吨。农业产业化经营积极推进,专合经济组织发展到46个,有效地促进了农民增收。农业投入加大,成功争取到石漠化治理、现代农业等一批重大项目,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条件进一步改善,有力地保证了农业抗旱夺丰收,农业基础更加巩固
(五)工业经济效益明显
强力推进“工业强县”战略,加大科技开发和技改投入,扶持引导优势企业加速扩张,工业经济速度、质量、效益同步提高。全年实现工业增加值40亿元,同比增长30%。实现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37.2亿元,同比增长33.5%。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万元综合能耗同比下降6%。工业集中区建设加快,集中区内固定资产投资完成15亿元,新入驻项目5个,实现工业总产值21.5亿元,工业增加值8.5亿元。
(六)以旅游为主的第三产业健康发展
随着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的实施和成渝经济区发展规划获得国家批准,我县的旅游、房地产、流通等服务业发展迅速。五大旅游区建设步伐加快,旅游接待能力和水平大幅提升,顺利通过旅游标准化示范县初评和全省乡村旅游示范县
复评。全年接待游客248万人次,同比增长41.6%;实现旅游总收入27.33亿元,同比增长17.9%。高起点完成了城市发展战略定位、品牌策划和新一轮的城市总规修编,明确了县城“中国竹生态养生名城”定位,超前谋划空间布局,调整优化功能分区,城镇规模有序拓展,县城建成区面积达
6.42平方公里,城镇化率达36.6%。进一步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着力搞好软环境建设,修订完善了《泸县投资促进办法》,增加了政策优惠力度。积极筹划主动融入成渝经济区,切实抓好与成渝经济区规划的对接工作,把握机遇承接产业转移,实现借势发展。大力发展民营经济,招商引资成效显著。全年实现民营经济增加值44.7亿元,占全县地区生产总值的61.9%;实现外贸出口3600万美元;招商引资到位市外资金48亿元。
(七)财政金融运行状况良好
扩权强县改革不断深化,继续大力推行综合财政预算、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集中采购、乡镇财政体制、支农资金整合和金融改革创新,财政运行程序更加规范,金融服务水平不断提升。全年实现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2.16亿元,同比增长32.04%;实现年末各项存款余额48.3亿元,各项贷款余额25.1亿元,有力地支持了地方经济建设。
(八)社会事业全面进步
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可持续发展,大力倡导健康、节约、环保的消费模式和良好社会风气,使全社会积
极投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全年共出生4394人,人口出生率为9.79‰,人口自然增长率为3.23‰,符合政策生育率为86.14%。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严格实行招拍挂。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分别保持在3.472万公顷和2.95万公顷。大力实施土地整理项目,完成土地开发28570亩,新增耕地2661亩。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养老金和遗属供养金按时足额发放。全县城镇登记失业人数1250人,登记失业率3.7%,全县新增就业3000人,实现再就业952人。科技、教育、卫生工作成绩显著,广电事业蓬勃发展,邮电通讯和互联网信息事业发展步伐加快,群众获取信息和通讯条件进一步改善。此外,消防、老龄、人防、档案、人事、审计、统计、残疾人、质监、安监、工商等各方面工作得到加强。
当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仍存在着不少矛盾和问题。主要是:经济总量较小,财政收支较难,要素保障能力较弱,“四化”水平较低,支柱产业支撑不够,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不足,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缓慢,城乡困难群体扶贫济困任务艰巨。
二、2012年国防经济动员工作安排
2012年是新一届县委、县政府任期的第一年,也是我县在“十二五”期间抢抓发展机遇,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县域经济跨越式发展的关键一年。认真做好2012年经济和社会发展工作特别是国防经济动员工作,对实现我县经济社
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一)主要计划指标安排
——经济总量(GDP)84亿元,增长15%以上;
——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2.6亿元,增长18%以上; ——固定资产投资63.6亿元,增长20%以上;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41.5亿元,增长17%以上; ——农民人均纯收入7448元,增长12%以上;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573元,增长13%以上;——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4.5‰以内;
——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
(二)主要工作思路
1、着力解决“三农”问题,全面推进新农村建设。
2、加快打造工业发展平台,全力推进工业集中区建设。
3、努力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做活养生旅游和城镇建设文章。
4、加强重点项目工作,促进投资合理增长。
5、稳步推进改革,增强发展动力。
6、发展各项社会事业,努力构建和谐社会。
泸县国防经济动员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
第二篇:国防动员
国防动员学习心得
曾几何时,战争的概念已经在我们当代人的脑海中慢慢的消失,我们是幸福的一代,我们生活在和平年代,没有经历过残酷的战争。但我们要懂得居安思危,我们必须时刻关心祖国的安危。认真理解并学习国防动员的深刻意义!
没学国防动员以前,对国防动员认识很肤浅!直到学完以后才知道国防动员,是国家采取紧急措施,由正常状态转入非常状态,统一调度各种资源满足战争或应付其他危机需要的一系列活动。主要包括政治动员、武装力量动员、国民经济动员、科学技术动员、人民防空动员、交通运输动员和信息资源动员等。(也有的资料认为国防动员包括:政治动员、武装动员、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动员、交通运输动员)
国防动员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搞好国防动员可以提高应付突发战争的能力,掌握战争主动权,现代战争,往往是不宣而战,突然袭击,陆地、空中、海上同时进行,前方后方都是战场。这对于处于战略防御地位的国家来说,是一场你死我活、存亡攸关的考验。平时动员的准备如何,临战时的应急动员如何,战争进程中的持续动员如何,对于战争的成败都具有决定性的意义。战争动员的组织水平高,就能够做出快速反应,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紧急动员,实行战略展开,以稳定战局,掩护国家转入战时体制,掌握战争初期的主动权。战争动员组织得不好,则会在突发战争面前措手不及,被动挨打,造成严重损失,甚至危及整个战局。
而现在的战争不是以前的那种战争,靠的是人多力量大,现在讲究的是先进的技术,先进的设备和先进的人才。我们作为21世界的接班人,我们有责任保卫好我们的祖国,只有在祖国不受威胁的时候,我们才能有安宁的生活。因此,这就要求我们努力的学习科学文化知识!适应信息一体化的世界格局!也正如***在十八大指出,信息化—是国防动员的重要方式!
我们大学生,学习国防军队知识,增强爱国主义情感,时刻对国内外的敌对势力保持警惕。当今,国内外仍有一部分敌对势力觊觎我们取得的伟大成就,仍然以各种方式分化我们,其目的就是要破坏我们已经取得的成就,消灭社会主义中国,但学完军事理论课后,我坚信,只要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就一定能够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
搞好国防动员可以增强我国的威慑力量,为维护世界和平做出贡献。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大国,有巨大的动员潜力,如果把动员准备工作做好,对国内来说,它是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因素,对敌国来讲,它是制止侵略、使敌人望而生畏、不敢轻举妄动的因素;对国防来讲,它是维护世界和平,稳定世界局势,制止世界战争爆发的因素。
学习国防动员理论课程对于完善我们大学生的知识结构具有重要作用:每一个国家和民族从自运用到国防上,大学生通过学习现代军事科学知识,可以亲身感受到自己所学专业和知识在军事领域中的应用,从而极大的激发他们刻苦学习现代科学文化知识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可以增强勇于向困难挑战,勇攀科学高峰的意识!
——胡星星
第三篇:国防动员
第五节 国防动员
一、国防动员概述
(一)国防动员的产生与发展
(二)国防动员的地位与作用
二、国防动员的内容
(一)人民武装动员
(二)国民经济动员
(三)人民防空动员
(四)交通战备动员
(五)政治动员
三、国防动员的组织实施
(一)进行动员决策
(二)发布动员令
(三)充实动员机构
(四)修订动员计划
(五)落实动员计划
国防动员,简称动员,是指国家采取紧急措施,由平时状态转入战时状态,统一调动人力、物力、财力适应战争需求的一系列活动。这一活动具有三个要素:一是战争动员的主体通常是国家;二是战争动员的对象是人力、物力、财力;三是战争动员的目的是适应战争需求,为战争服务。国防动员通常包括武装力量动员、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动员、交通运输动员和政治动员等领域。
一、国防动员的地位与作用
国防动员是国防活动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准备和实施战争的重要措施,是关系国家安危的大事。无论是古代战争,还是现代战争;全面战争,还是局部战争;常规战争,还是非常规战争,都离不开动员。毛泽东曾明确指出:革命战争是群众的战争,只有动员群众才能进行战争,只有依靠群众才能进行战争;动员了全国的老百姓,就造成了陷敌于灭顶之灾的汪洋大海,造成了弥补武器等等缺陷的补救条件,造成了克服一切战争困难的前提。国防动员的这种重要地位,决定了国防动员在赢得战争胜利等这种关系到国家安危的重大活动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1、可以将战争潜力转换为战争实力,为赢得战争胜利奠定基础
为赢得胜利提供足够的战争实力,是国防动员活动基本功能。这一功能的实现,是国家通过平战体制的转换和资源的重新配置予以完成的。战争是实力的较量,一个国家纵然拥有雄厚的财富,但是如果这些财富仅仅作为战争潜力,不能把它迅速地转换为战争实力,仍然难以用于战争并发挥作用。国家持续不断地保持战争实力的供给,才能把战争进行到最后的胜利。动员是国家把战争潜力转化为战争实力的转换器,也是持续保障战争实力不可或缺的重要活动。
2、可以为遏制危机提供强大的威慑力量,遏制战争的爆发
上个世纪后半叶,在美苏两大集团严重对峙的冷战条件下,国防动员的应战功能由过去的“为赢得胜利提供足够的战争实力”拓展到“为遏制危机提供强大的威慑力量”。进入新世纪后,随着和平与发展的时代主题越来越深入人心和世界和平力量的持续增长,许多国家和地区已把遏制危机和战争作为军事战略的重要或首要任务。实践中,也有许多国家通过显示实力和使用武力的决心,有效地消弭了威胁,遏制了战争。战争动员的这种“止战”的功能越来越突出,3、可以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有效措施,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国防动员活动对于国家处置重大突发事件,诸如危害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严重自然灾害、社会**和严重工业事故等重大突发事件,能够发挥重要作用。当国家遇到自然灾害、社会不稳定的紧急状态时,国防动员系统可以凭借自身特有的功能和力量为抗御自然灾害、维护社会稳定提供有效措施和有力支援。
4、可以通过减轻国家负担,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一定的支援
动员活动可以达到“平时少养兵,战时多出兵"的目的。和平时期,任何国家都没有必要也不可能维持庞大的战争准备规模。如果这样做,就会对国家形成沉重的负担,会直接影响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因此,各国都在加强预备役部队建设,加强寓军于民的各项动员准备。做好了这些工作,就可以把省下来的经费转用于经济建设发展,从而达到增强综合国力、富国强兵的目的。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做好战争动员准备,也是促进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国防动员的内容
战争动员的主要内容通常包括:武装力量动员、国民经济动员(工业、交通、科技动员)、群众防卫动员(民防动员、人民防空动员)、政治动员。有的国家(如美国)将工业动员和经济动员并列为两大主要内容;有人亦将科学技术动员单列,以突出科技因素在现代战争动员中的地位。
(一)武装力量动员
武装力量动员,即国家将军队和其他武装组织由平时转为战时体制。武装力量是遂行战争任务的主体,武装力量动员是战争动员的核心。武装力量动员通常包括现役部队动员、预备役部队(预备役人员)和民兵动员。现役部队动员又分野战部队动员和地方部队动员。野战部队动员,是指将野战部队从平时编制转为战时编制,一般是以野战部队为基础,按动员计划进行扩编,达到齐装满员,并按照国家战略计划实施战略展开,掩护国家从平时状态转入战时状态。地方部队动员,是指按动员计划组建扩建地方部队,增强地方作战兵力,完成区域性作战任务,并可根据战争进程将地方部队升级为野战部队。预备役部队(预备役人员)动员,又分为已编组的预备役部队动员和未编组的预备役人员动员。已编组的预备役部队动员,是指征召大批预备役人员成建制地转服现役。一般是在健全的预备役制度保障下,在平时搞好训练储备的基础上,直接编入野战部队或者地方部队。预备役人员动员,主要用于补充和扩编现役部队,亦可根据需要,从现役部队抽调部分骨干,以预备役人员为基础,组建新的战略预备队。民兵动员,是指发动和组织广大民兵参军参战,除按计划部分补充野战部队和配属野战部队作战外,大部则配合地方部队担负要地防空等作战和战勤任务,同时广泛开展游击战争,配合主力打击敌人,充分发挥人民战争的整体威力。
(二)经济动员与交通运输动员
国民经济动员,即国家将国民经济各部门和相应的国家机构,有组织有计划地由平时状态转入战时状态,充分调动国家的经济能力,提高生产水平,保障战争的需要。经济力量是战争赖以进行的物质基础,国家的经济潜力及其动员程度如何,对战争的影响极大。国民经济动员包括工业动员、农业动员、交通运输和邮电通信动员、科学技术动员及其它动员。工业动员就是通过各种平战转换渠道,改组民用和军工企业,提高军品生产能力,保障战争需要。工业动员是经济动员的重点,也是经济动员中最复杂的问题。其主要内容是:统筹安排军需民用,调整工业布局,改组生产与产品结构,实行快速转产,扩大军品生产;组织工厂企业必要的搬迁、复产以及战略物资、生产原材料储备的隐蔽疏散和分配等,最大限度地把工业潜力转化为实力,为战争服务。农业动员,就是在战争爆发后农业劳动力和农业机械大量减少的情况下,调整农业结构,尽力扩大生产,达到既能保障战争 所需要的粮食以及某些工业原料,又能保障人民生活的需要,并为前线提供人力、畜力和机械运输工具。交通运输和邮电通信动员,就是把国家交通运输、邮电通信等行业的力量组织起来,如调动铁路、民航、远洋船队、公路、水路、邮电通信等平时业已组成的预备役部队,为战争服务;改善交通网络,按计划对各种运输工具进行采购征用,综合运用多种运输手段;将邮电通信设施等迅速转为战时状态,确保指挥、通信畅通无阻。科学技术动员,主要是把国家有关科研部门和这些部门的专家、学者、工程技术人员等组织起来,大力进行战争所需要的科学技术的开发研究;加紧培养和造就大批科学技术力量,并合理使用这些力量,有计划地为武装力量输送专业技术骨干,保证战时扩编的需要;广泛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研制和发展新型武器装备,力争保持国家在战争过程中军事科学技术处于优先地位,以适应战争需要。其它动员,就是除上述部门外,对国民经济其他部门和行业进行的动员,如国家计划部门根据战争需要,对国家资源进行的再分配;金融财政部门对国家、民间资金的收拢募集和运用:物价、计量部门加强市场管理,稳定物价,保障国计民生;医疗卫生部门担负战争伤残人员的抢救和医疗;商业服务行业在“军民兼顾”原则下保障全国军民作战和日常生活需要,等等。总之,凡是能够担负支援战争任务的国民经济部门,都要不失时机地实现平战转换,为战争服务。
(三)人民防空动员
人民防空动员,简称人防动员,是指国家为了适应战争的需要,发动和组织人民群众防备敌人空袭,减少空袭损失消除空袭后果所进行的活动。国外把组织民间防备敌人空袭,消除空袭后果,防护自然灾害统称为民防动员。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各种新式空袭兵器不断出现,空袭反空袭已成为现代战争的主要作战样式之一,在现代战争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搞好人民防空动员,对于增强国家的总体防御能力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人民防空动员的内容,主要包括群众防护动员、人防专业队伍动员等。
群众防护动员就是组织和发动居民防备敌人空袭,与敌人的空袭作斗争,尽量避免和减少空袭所造成的人员生命和财产损失。其内容包括:在平时对居民进行人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和防空训练,构筑防护工事及掩体,对人员、重要经济目标、牲畜、粮食和水源进行必要的防护准备;战时根据防空袭警报,适时进行人员疏散隐蔽,在有放射性物质、毒剂沾染的情况下,对受染地面、建筑物、水源、粮食和衣物进行消毒和消除,实行灯火管制等。
人防专业队伍动员,就是根据城市防空袭斗争的需要,组织各种防护专业技术分队,如抢险、抢救、抢修、消防和“三防”分队,有针对性地消除空袭后果的行动。战时,组织动员人防专业队伍,实施抢险、抢救、抢修和消防,消除空袭后果,对支援城市防卫作战,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尽快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有着重要的作用。
建国以来,我国卓有成效地开展了人民防空工作,建立了各级人防机构,进行了广泛的人防教育,构筑了大量的人防工事。我国人防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保护人民群众免受或少受威力巨大的现代武器的杀伤,对人民群众进行防卫训练和教育,预先构筑防护工事,组织和实施城市居民的疏散、隐蔽和配备个人防护器材,保障粮食和水源不受放射性尘埃和化学武器的污染;保证国民经济各部门在敌空袭威胁下能稳定地持续生产,采取各种组织措施和工程技术措施,合理安排工业布局和城市规划,加强经济设施的稳固性、安全性,储存部分原料、燃料、动力、成套配件和供气、供水设施,组织对国民经济设施部门不间断的指挥;在遭敌空袭地区进行抢救抢修,将敌袭击后果减少到最小限度,预先组织群众防卫力量在有敌袭击威胁时进入准备状态,组织和实施在杀伤破坏(或受灾)区的抢救、抢修工作,对难民进行救护,并保障对群众防卫力量进行不间断的指挥;配合军队歼敌空降兵、维持社会治安、肃清敌特及进行城市防卫作战,给群众防卫队伍配备以必要的武器器材,以抗击和袭扰敌空袭兵器、围歼敌空降兵、消灭敌特、维护社会治安和交通运输畅通。此外,当国家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和发生重大生产事故时,遂行抢险救灾、救护灾民、消除受灾后果任务,亦正在逐 步列入人防工作的重要内容。
(四)、政治动员
政治动员,主要指围绕实施战争而进行的宣传教育和政治鼓动。政治动员分为国内动员和国际动员。国内政治动员,是政府、军队和社会团体等,运用各种宣传舆论工具,对全国军民进行国防教育,发扬爱国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增强国防观念,使之对战争的性质、目的有明确认识,树立抵抗侵略、保卫祖国的思想,坚定打败敌人、夺取胜利的信心。国际政治动员,是国家通过各种外交活动和对外宣传,揭露敌人的战争阴谋,控诉敌人的残暴罪行,争取国际上友好和中立国家人民的声援和支持,建立国际的统一战线,甚至结成必要的国际联盟。政治动员是战争动员的前提和保证,不论武装力量动员、国民经济动员,还是群众防卫动员,都需要以政治动员为引导和动力,才能顺利地展开。只有使全体军民通过政治动员,对战争的威胁和危害有充分的认识,激发起对敌人的极大仇恨,才能引起对各项动员工作的重视,保证各项动员措施的落实;只有广泛进行国际宣传,才能争取最大限度的国际支援,孤立敌人,壮大自己。
三、国防动员的组织实施
战争动员的实施过程,由若干个环节组成,按一定的工作步骤和次序展开。认识并掌握其规律,对科学安排动员工作,提高效率,实施快速动员,具有重要的意义。战争动员实施的基本程序是:进行动员决策、发布动员令、充实动员机构、修订动员计划、落实动员计划。
(一)进行动员决策 正确地进行动员决策,是战争动员实施过程中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因为一旦实施动员,整个国家的政治、军事、经济、文化、外交等均相应地转入战时体制。如果动员决策失误,动员为时过早或规模过大,会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造成国内不必要的紧张,在国际上也会处于被动地位;动员为时过迟或规模过小,则会影响武装力量的战略展开和整个国家转入战时体制,造成战争初期的巨大损失。所以,国家动员决策机构必须把握时机,适时决策,使战争动员既不失之于过早,又不失之于过迟;既不失之于过小,又不失之于过大。
进行战争动员决策的关键,是正确分析判断敌情。要充分利用各种手段,广泛收集各国(包括敌性国家)的政治、经济、军事等情况,并对这些情报进行综合分析,尽早洞察敌性国家的战争企图,判定战争威胁是潜在的还是现实的,是全面的还是局部的,是一国的还是国家集团的,从而视情确定动员实施的时机、规模和方式等。
(二)发布动员令
动员令是宣布全国或部分地区、某些部门转入战时状态的命令。动员令的发布,关系战争的胜负和国家的命运,各国大都由最高权力机关或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十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宪法规定,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并行使宪法规定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规定,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并行使宪法规定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第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会,并行使宪法规定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
发布动员令的方式,分为公开发布和秘密发布两种。公开发布动员令,一般是战争即将或已经爆发的情况下施行,可以运用一切宣传工具和通讯手段,不受任何保密限制。这种方式传递速度快,能在短期内家喻户晓,迅速转入战时体制。第二次世界大战中,苏德战争爆发的当天,苏联就向全苏发布了动员令。第四次中东战争,以色列遇到埃及的突袭10分钟后,政府就通过广播电台向全国发布了动员令,当天晚上,总理梅厄夫人向全国发表了广播讲话,全国很快掀起了动员高潮。秘密发布动员令,一般是在战争已不可避免、但尚未爆发 的情况下施行。要执行严格的保密限制,通常是根据需要,只秘密通知政府有关部门和军事机构、军工厂和需要转产的民用工厂。第二次世界大战时苏德战争爆发前的德国,抗美援朝战争爆发前的我国,第四次中东战争中的埃及、叙利亚,在战争前都进行了秘密动员。发布动员令是战争动员的一般程序,但不是必然程序。在战争中也有这样的情况,国家事实上已经进行战争动员,但并未发布动员令,如美国侵越战争即是如此。
动员令的主要内容有:①当前的政治、军事形势,敌国发动战争的企图和本国所面临的威胁。②国家进行战争的意志和决心。⑧对战争动员的实施作出原则规定和要求。④明确战时国家动员机构的组成和权限,以对整个动员工作统一指挥和协调。⑤明确动员的规模和开始动员的日期。
动员令发布之后,能否实施快速动员,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动员令的传递速度。所以,无论是公开动员还是秘密动员,都应该充分运用所有允许运用的传递形式,以最快的速度,将动员令传递到有关机构和人员。
(三)、充实动员机构 一旦实施战争动员,和平时期的动员机构,无论在人力上还是权限上,都难以适应需要,必须及时调整和加强。一是要扩大组织,增加人员。战时,一切为了夺取战争的胜利,战争动员刻不容缓,动员机构任务十分繁重,工作量大,只靠平时的编制员额,远远满足不了需要。所以,要增加编制,扩充机构。二是要赋予职权,具有较高的权威性。战争动员事关国家安危,责任重大,如果权力有限,指挥无力,处处受制,就难以完成繁重的动员任务,影响战争的顺利进行。所以,各级战争动员机构都应拥有较高的职权。各级行政区的动员机构,必须由主要负责人担任领导,吸收有关的工、商、贸、交通、燃料、公安、司法等部门的领导和人员参加,形成一个协调有规模过大,会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造成国内不必要的紧张,在国际上也会处于被动地位;动员为时过迟或规模过小,则会影响武装力量的战略展开和整个国家转入战时体制,造成战争初期的巨大损失。所以,国家动员决策机构必须把握时机,适时决策,使战争动员既不失之于过早,又不失之于过迟;既不失之于过小,又不失之于过大。
进行战争动员决策的关键,是正确分析判断敌情。要充分利用各种手段,广泛收集各国(包括敌性国家)的政治、经济、军事等情况,并对这些情报进行综合分析,尽早洞察敌性国家的战争企图,判定战争威胁是潜在的还是现实的,是全面的还是局部的,是一国的还是国家集团的,从而视情确定动员实施的时机、规模和方式等。
(四)、修订动员计划
战争动员计划,是实施战争动员的依据。在面临战争的情况下,由于国际战略环境和国内条件都发生了变化,事先制定的动员计划难免与战争的实际情形不完全吻合,所以要及时予以修订。
修订战争动员计划,一般说来,是在既定计划的基础上进行。若作小的修改、补充就能适应战争需要,一般不作大的修改。只有在与战争实际明显不符时,才作大的修改。为避免实施战争动员时对计划进行大的改动,在平时就要针对不同的战争规模和样式,多设计几套方案,并根据情况的不断变化逐年修订,在战争征候较为明显时及时修订。这样就可以缩小平时制定的战争动员计划与战争实际之间的距离,减少战争动员实施时修订动员计划的工作量,加快动员速度,缩短动员时间。
修订战争动员计划,要注意统筹规划,关照全局,突出重点,优先保障战争初期,照顾战争中、后期,优先保障一线战区,兼顾其他战区。修订动员计划,与充实动员机构常常是同时进行,一边充实动员机构,也修订动员计划。
(五)落实动员计划
落实动员计划,是使计划见之于行动,实施战争动员的关键环节,必须下大力气抓紧抓 好。动员令发布之后,负有动员任务的地区、部门和行业,应根据修订的动员计划,迅速转入战时体制。武装力量、国民经济、科教文化等部门和社会生活,都以保障战争胜利为轴心迅速进行调整。
武装力量要迅速转入战时状态。现役军人一律停止转业和退伍,停止探亲和休假,外出人员立即归队。满编部队应迅速集结到指定地域,补充武器装备;有作战任务的部队,要迅速开赴前线。简编部队应迅速补充,满员齐装。预备役部队应根据情况,迅速集结、换装、发放武器装备,实施交接,转隶关系,明确任务,并抓紧时间进行整训。民兵应做好应征准备,同时启封民兵武器,成建制组织起来,进行必要的训练。另外,视情况准备成立新的部(分)队。
地方政府各部门要根据上级下达的动员任务,积极实施动员计划。经济部门要迅速动员民用工厂转产,生产前线急需的武器弹药、服装和食品等;科研机关要抽出人力物力财力,研制、开发新型武器装备;教育部门要组织地方有关的大专院校为军队培养和输送人才;宣传文化系统要搞好政治动员,加强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和参军参战的宣传教育;外事、外贸部门要积极争取外国的军事、经济援助,并通过各种途径建立统一战线,广交朋友,打击敌人。总之,各行各业都要动员起来,落实战争动员计划,有组织、有计戈Ⅱ地转入战时体制,为战争服务。
同时,有关各部门还要检查、督促战争动员计划的落实,搞好前线战争需求信息的反馈,使动员的人、财、物更加符合战争实际。
第四篇:国防动员法(范文模版)
国防动员委员会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主任 李克强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副主任 杨 晶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副主任 常万全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秘书长 孙建国
1994年11月,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成立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是在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下,主管全国国防动员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成员单位有:军队四总部、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和计生委、国资委、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计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贯彻积极防御军事战略方针,组织实施国家国防动员工作;协调国防动员工作中经济与军事、军队与政府、人力与物力之间的关系,以增强国防实力,提高平战转换能力。
主要职责是:
1、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国防动员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指示。
2、组织拟订国防动员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措施。
3、组织编制国防动员规划、计划。
4、检查监督国防动员法规的实施和国防动员计划的执行。
5、协调军事、经济、社会等方面的重大国防动员工作。
6、组织领导全国的人民武装动员、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交通战备、国防教育工作。
7、行使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赋予的其他职权。
组织机构:国动委、国动委综合办、国家人民武装动员办、国家经济动员办、国家人民防空办、国家交通战备办、国家国防教育办
2000年1月28日,为加强规划、协调工作,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成立了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综合办公室。综合办公室是国家 2000年1月28日,为加强规划、协调工作,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成立了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综合办公室。综合办公室是国家国动委的办事机构,在国家国动委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国防动员的综合计划、组织协调、理论研究和文秘服务等工作。
主要职责有:组织协调国防动员建设计划、规划的制定和国防动员方面的政策、理论研究;组织拟制国防动员法规建设规划和国防动员综合性法规的草拟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国防动员的方针、政策,总结交流国防动员工作经验,督促国防动员工作落实;了解掌握国内外国防动员建设情况,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加强国防动员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根据国家国动委领导的指示,承办国防动员方面国家与军队有关部门之间,国家国动委各办公室之间,需要进行综合协调的工作等。国动委的办事机构,在国家国动委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国防动员的综合计划、组织协调、理论研究和文秘服务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0年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机构及其职权
第三章 国防动员计划、实施预案与潜力统计调查 第四章 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 第五章 预备役人员的储备与征召 第六章 战略物资储备与调用 第七章 军品科研、生产与维修保障 第八章 战争灾害的预防与救助 第九章 国防勤务
第十章 民用资源征用与补偿 第十一章 宣传教育 第十二章 特别措施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防建设,完善国防动员制度,保障国防动员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防动员的准备、实施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加强国防动员建设,建立健全与国防安全需要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相衔接的国防动员体系,增强国防动员能力。
第四条 国防动员坚持平战结合、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方针,遵循统一领导、全民参与、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统筹兼顾、有序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公民和组织在和平时期应当依法完成国防动员准备工作;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应当完成规定的国防动员任务。
第六条 国家保障国防动员所需经费。国防动员经费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第七条 国家对在国防动员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组织领导机构及其职权
第八条 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遭受威胁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发布动员令。
第九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共同领导全国的国防动员工作,制定国防动员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实施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的议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和国家主席发布的动员令,组织国防动员的实施。
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遭受直接威胁必须立即采取应对措施时,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采取本法规定的必要的国防动员措施,同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第十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贯彻和执行国防动员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应当根据上级下达的国防动员任务,组织本行政区域国防动员的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国防动员工作。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国防动员工作。第十二条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国的国防动员工作;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议定的事项,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军区国防动员委员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国防动员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区域的国防动员工作。
第十三条 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承担本级国防动员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依法履行有关的国防动员职责。
第十四条 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遭受的威胁消除后,应当按照决定实施国防动员的权限和程序解除国防动员的实施措施。
第三章 国防动员计划、实施预案与潜力统计调查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国防动员计划、国防动员实施预案和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制度。
第十六条 国防动员计划和国防动员实施预案,根据国防动员的方针和原则、国防动员潜力状况和军事需求编制。军事需求由军队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
国防动员实施预案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应当在指挥、力量使用、信息和保障等方面相互衔接。第十七条 各级国防动员计划和国防动员实施预案的编制和审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防动员的相关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将国防动员实施预案纳入战备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落实国防动员计划和国防动员实施预案。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防动员的需要,准确及时地向本级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提供有关统计资料。提供的统计资料不能满足需要时,国防动员委员会办事机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国防动员潜力专项统计调查。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国防动员计划和国防动员实施预案执行情况的评估检查制度。第四章 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防动员的需要,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应当贯彻国防要求,具备国防功能。
第二十二条 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目录,由国务院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军队有关部门拟定,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列入目录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其军事需求由军队有关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重要产品设计定型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征求军队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列入目录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贯彻国防要求的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生产、施工、监理和验收,保证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的质量。
第二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投资或者参与投资列入目录的建设项目建设或者重要产品研究、开发、制造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补贴或者其他政策优惠。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列入目录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贯彻国防要求工作给予指导和政策扶持,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有关的管理工作。第五章 预备役人员的储备与征召
第二十六条 国家实行预备役人员储备制度。
国家根据国防动员的需要,按照规模适度、结构科学、布局合理的原则,储备所需的预备役人员。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国防动员的需要,决定预备役人员储备的规模、种类和方式。
第二十七条 预备役人员按照专业对口、便于动员的原则,采取预编到现役部队、编入预备役部队、编入民兵组织或者其他形式进行储备。
国家根据国防动员的需要,建立预备役专业技术兵员储备区。
国家为预备役人员训练、储备提供条件和保障。预备役人员应当依法参加训练。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预备役人员的储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预备役人员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协助兵役机关做好预备役人员储备的有关工作。第二十九条 预编到现役部队和编入预备役部队的预备役人员、预定征召的其他预备役人员,离开预备役登记地一个月以上的,应当向其预备役登记的兵役机关报告。
第三十条 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根据上级的命令,迅速向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下达征召通知。
接到征召通知的预备役人员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到指定地点报到。
第三十一条 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协助兵役机关做好预备役人员的征召工作。从事交通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优先运送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
第三十二条 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预定征召的预备役人员,未经其预备役登记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批准,不得离开预备役登记地;已经离开预备役登记地的,接到兵役机关通知后,应当立即返回或者到指定地点报到。第六章 战略物资储备与调用
第三十三条 国家实行适应国防动员需要的战略物资储备和调用制度。战略物资储备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承担战略物资储备任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储备物资进行保管和维护,定期调整更换,保证储备物资的使用效能和安全。
国家按照有关规定对承担战略物资储备任务的单位给予补贴。
第三十五条 战略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用。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战略物资的调用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六条 国防动员所需的其他物资的储备和调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七章 军品科研、生产与维修保障
第三十七条 国家建立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保障动员体系,根据战时军队订货和装备保障的需要,储备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保障能力。
本法所称军品,是指用于军事目的的装备、物资以及专用生产设备、器材等。第三十八条 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保障能力储备的种类、布局和规模,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 承担转产、扩大生产军品和维修保障任务的单位,应当根据所担负的国防动员任务,储备所需的设备、材料、配套产品、技术,建立所需的专业技术队伍,制定和完善预案与措施。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帮助承担转产、扩大生产军品任务的单位开发和应用先进的军民两用技术,推广军民通用的技术标准,提高转产、扩大生产军品的综合保障能力。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重大的跨地区、跨行业的转产、扩大生产军品任务的实施进行协调,并给予支持。
第四十一条 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承担转产、扩大生产军品任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军事订货合同和转产、扩大生产的要求,组织军品科研、生产,保证军品质量,按时交付订货,协助军队完成维修保障任务。为转产、扩大生产军品提供能源、材料、设备和配套产品的单位,应当优先满足转产、扩大生产军品的需要。
国家对因承担转产、扩大生产军品任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单位给予补偿。第八章 战争灾害的预防与救助
第四十二条 国家实行战争灾害的预防与救助制度,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国防动员潜力和持续动员能力。
第四十三条 国家建立军事、经济、社会目标和首脑机关分级防护制度。分级防护标准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军事、经济、社会目标和首脑机关的防护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会同有关军事机关共同组织实施。第四十四条 承担军事、经济、社会目标和首脑机关防护任务的单位,应当制定防护计划和抢险抢修预案,组织防护演练,落实防护措施,提高综合防护效能。
第四十五条 国家建立平战结合的医疗卫生救护体系。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动员医疗卫生人员、调用药品器材和设备设施,保障战时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第四十六条 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人员、物资的疏散和隐蔽,在本行政区域进行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跨行政区域进行的,由相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承担人员、物资疏散和隐蔽任务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人民政府的决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疏散和隐蔽任务。
第四十七条 战争灾害发生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迅速启动应急救助机制,组织力量抢救伤员、安置灾民、保护财产,尽快消除战争灾害后果,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遭受战争灾害的人员和组织应当及时采取自救、互救措施,减少战争灾害造成的损失。第九章 国防勤务
第四十八条 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防动员实施的需要,可以动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公民和组织担负国防勤务。
本法所称国防勤务,是指支援保障军队作战、承担预防与救助战争灾害以及协助维护社会秩序的任务。第四十九条 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的男性公民和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女性公民,应当担负国防勤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予担负国防勤务:
(一)在托儿所、幼儿园和孤儿院、养老院、残疾人康复机构、救助站等社会福利机构从事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公民;
(二)从事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学、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公民;
(三)怀孕和在哺乳期内的女性公民;
(四)患病无法担负国防勤务的公民;
(五)丧失劳动能力的公民;
(六)在联合国等政府间国际组织任职的公民;
(七)其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免予担负国防勤务的公民。
有特殊专长的专业技术人员担负特定的国防勤务,不受前款规定的年龄限制。
第五十条 被确定担负国防勤务的人员,应当服从指挥、履行职责、遵守纪律、保守秘密。担负国防勤务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五十一条 交通运输、邮政、电信、医药卫生、食品和粮食供应、工程建筑、能源化工、大型水利设施、民用核设施、新闻媒体、国防科研生产和市政设施保障等单位,应当依法担负国防勤务。
前款规定的单位平时应当按照专业对口、人员精干、应急有效的原则组建专业保障队伍,组织训练、演练,提高完成国防勤务的能力。
第五十二条 公民和组织担负国防勤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
担负预防与救助战争灾害、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勤务的公民和专业保障队伍,由当地人民政府指挥,并提供勤务和生活保障;跨行政区域执行勤务的,由相关行政区域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落实相关保障。担负支援保障军队作战勤务的公民和专业保障队伍,由军事机关指挥,伴随部队行动的由所在部队提供勤务和生活保障;其他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提供勤务和生活保障。
第五十三条 担负国防勤务的人员在执行勤务期间,继续享有原工作单位的工资、津贴和其他福利待遇;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参照民兵执行战备勤务的补贴标准给予补贴;因执行国防勤务伤亡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第十章 民用资源征用与补偿
第五十四条 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储备物资无法及时满足动员需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对民用资源进行征用。
本法所称民用资源,是指组织和个人所有或者使用的用于社会生产、服务和生活的设施、设备、场所和其他物资。
第五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接受依法征用民用资源的义务。
需要使用民用资源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织,应当提出征用需求,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征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予以登记,向被征用人出具凭证。第五十六条 下列民用资源免予征用:
(一)个人和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和居住场所;
(二)托儿所、幼儿园和孤儿院、养老院、残疾人康复机构、救助站等社会福利机构保障儿童、老人、残疾人和救助对象生活必需的物品和居住场所;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免予征用的其他民用资源。
第五十七条 被征用的民用资源根据军事要求需要进行改造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会同有关军事机关组织实施。
承担改造任务的单位应当按照使用单位提出的军事要求和改造方案进行改造,并保证按期交付使用。改造所需经费由国家负担。
第五十八条 被征用的民用资源使用完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返还;经过改造的,应当恢复原使用功能后返还;不能修复或者灭失的,以及因征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五十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织进行军事演习、训练,需要征用民用资源或者采取临时性管制措施的,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章 宣传教育
第六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国防动员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防观念和依法履行国防义务的意识。有关军事机关应当协助做好国防动员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组织所属人员学习和掌握必要的国防知识与技能。
第六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运用各种宣传媒体和宣传手段,对公民进行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宣传教育,激发公民的爱国热情,鼓励公民踊跃参战支前,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拥军优属和慰问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抚恤优待工作。
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网络传媒等单位,应当按照国防动员的要求做好宣传教育和相关工作。第十二章 特别措施 第六十三条 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在实施国防动员的区域采取下列特别措施:
(一)对金融、交通运输、邮政、电信、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信息网络、能源水源供应、医药卫生、食品和粮食供应、商业贸易等行业实行管制;
(二)对人员活动的区域、时间、方式以及物资、运载工具进出的区域进行必要的限制;
(三)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实行特殊工作制度;
(四)为武装力量优先提供各种交通保障;
(五)需要采取的其他特别措施。
第六十四条 在全国或者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特别措施,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并组织实施;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部分地区实行特别措施,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由特别措施实施区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组织实施。
第六十五条 组织实施特别措施的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权限、区域和时限内实施特别措施。特别措施实施区域内的公民和组织,应当服从组织实施特别措施的机关的管理。第六十六条 采取特别措施不再必要时,应当及时终止。
第六十七条 因国家发布动员令,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强制其履行义务:
(一)预编到现役部队和编入预备役部队的预备役人员、预定征召的其他预备役人员离开预备役登记地一个月以上未向预备役登记的兵役机关报告的;
(二)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预定征召的预备役人员未经预备役登记的兵役机关批准离开预备役登记地,或者未按照兵役机关要求及时返回,或者未到指定地点报到的;
(三)拒绝、逃避征召或者拒绝、逃避担负国防勤务的;
(四)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的;
(五)干扰、破坏国防动员工作秩序或者阻碍从事国防动员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第六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强制其履行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在承建的贯彻国防要求的建设项目中未按照国防要求和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或者施工、生产的;
(二)因管理不善导致战略储备物资丢失、损坏或者不服从战略物资调用的;
(三)未按照转产、扩大生产军品和维修保障任务的要求进行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保障能力储备,或者未按照规定组建专业技术队伍的;
(四)拒绝、拖延执行专业保障任务的;
(五)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的;
(六)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的;
(七)阻挠公民履行征召、担负国防勤务义务的。
第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不执行上级下达的国防动员命令的;
(二)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国防动员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
(三)对征用的民用资源,拒不登记、出具凭证,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造成严重损坏,以及不按照规定予以返还或者补偿的;
(四)泄露国防动员秘密的;
(五)贪污、挪用国防动员经费、物资的;
(六)滥用职权,侵犯和损害公民或者组织合法权益的。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广州军区国动委深挖潜力 首批战区动员保障中心挂牌
近期,广州军区国防动员委员会正式下发文件,为战区范围内10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事业单位授牌“首批战区动员保障中心”。这批企事业单位涉及车船建造、物流航运、通信信息、气象水文、高新技术装备、医疗卫生、新闻舆论等多行业多领域,是广州军区国防动员委员会推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一次全新尝试。
针对当前战区各类各型动员中心建设缺规范、缺任务、缺项目、缺动力的矛盾问题,今年8月至10月,广州军区国防动员委员会组成联合工作组,按照“战时能应战、平时能应急、随时能征用”的标准和具备“国防、经济、储备、辐射”的功能指标,在中南五省区国防动员委员会和军区国防动员委员会各办事机构层层遴选推荐的基础上,采取现地察看、情况介绍、功能演示、成果运用、征询需求部队意见的方式,对拟授“战区动员保障中心”制式标牌的10余家重点企事业单位进行了考察,面对面深入了解各企事业单位国防观念、建设规模、经营现状、主要成果、日生产能力、转扩产水平、与部队需求紧密程度等基本情况,研究确定了10家“战区动员保障中心”,并与选定的2家信息网络技术单位当面签订研究项目合同、当面赋予建设保障任务,受到各推荐单位的普遍认同和积极参与。
据介绍,这次广州军区国防动员委员会确定的首批“战区动员保障中心”,不同于以往着眼生产和储备的现有各级各类动员中心,而是为了解决潜力配置分散、重点不突出、管控缺失、能力缺乏等问题,充分依托地方先进人才、技术、装备、设施等优势资源,进一步拓展“民转军”“民参军”样式、走开军民融合发展路子。
在与未来信息化战场紧密相关、动员潜力深厚的重点行业、关键领域,他们通过以军区国防动员委员会下发文件、正式授牌的形式,把急需的骨干企事业单位定下来,规范动员保障中心的机构设置、人员编配、基本任务、方案预案、建设管理,进一步明确动员组织实施的程序、内容、方法和措施,打造了一批潜力大、转换快的动员保障基地和枢纽。
第五篇:国防动员全面质量管理
对国防动员全面质量管理的思考
摘要:国防动员是一项战略性基础工程,涉及领域广泛、内容复杂、任务繁重、要求高,需要加强动员质量管理,充分调动动员系统内各要素的能动性,落实动员计划和质量标准,使动员工作在质量控制中有序高效运行,确保国防动员潜力向国防和军事实力高效益转化。在组织实施国防动员工作中需要树立全面质量管理观念,强化全面质量管理要求,做好全面质量管理基础工作。在全面质量管理保障下提高国防动员能力,增强国防动员工作效能。
关键词:国防动员 质量管理
复杂的动员活动离不开科学的管理方法作支撑,动员程度越高,就越需要科学的管理方法。全面质量管理是一门现代的质量管理科学,它主要在企业管理中运用,是提高企业产品质量,提高企业素质和经济效益的有效方法。国防动员是指国家为应对战争或其他安全威胁,使社会诸领域的全部或部分由平时状态转入战时状态或紧急状态的活动。①将全面质量管理引入国防动员活动中即指国防动员各类机构人员和有关部门同心协力,把专业技术、控制管理、数质量统计和思想教育结合起来,建立起从动员潜力调查统计、动员计划方案制定完善、动员实施等活动全过程的质量体系,从而用最有效益的手段提高国防动员整体效能。国防动员是一项战略性基础工程,涉及领域广泛、内容复杂、任务繁重、要求高,也必须加强动员质量管理,充分调动动员系统内各要素的能动性,落实动员计划和质量标准,使动员工作在质量控制中有序高效运行,确保国防动员潜力向国防和军事实力高效益转化。
一、树立国防动员中全面质量管理的观念
(一)为战争需求提供保障的观念
这一观念是从战争要求出发,提供满足战争行动需求的各种要素,实现 ①《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语》,2011版,36。
—1— 作战需求牵引下的国防动员工作价值。这也是国防动员全面质量管理的出发点、立足点和归宿点。因为国防动员是伴随着战争而产生的,是为战争而服务的。如果动员工作不为作战提供质量保证的时间效益和人员、武器装备、信息等资源,动员工作就失去存在意义。所以在国防动员工作中以满足战争需求为目标,对国防动员每个组织者与参与者、每个要素、每个环节实施全面质量管理,提高平时动员做准备的质量和战时动员的时效性、效益性,从而高标准完成动员工作。
(二)动员质量管理中重点控制的观念
国防动员重点控制是指在国防动员管理中对国防动员准备每项基础工作、动员实施程序每个环节步骤中影响动员效能发挥的重点工作或环节实施质量监督和管理控制。针对不同需求、不同地区和行业对国防动员影响分析,找出影响动员全局或动员效益的因素或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重点控制。若要在国防动员工作中通过重点控制达到质量管理目的,在平时动员工作应将注意力集中在动员潜力调查统计和动员预案编制上,在战时动员工作中应将注意力集中在修订动员计划和组织调动国防资源上,并对重点环节进行控制,加强管理。
(三)用数据反映动员质量管理的观念
全面质量管理强调用数据说明,就是要求在国防动员质量管理工作中坚持科学的作风,深入动员准备工作实际掌握客观准确的情况,在研究和处理问题时通过定量会析,掌握动员要素潜力的变化规律,通过调查分析得出可靠的结论,以便采取真正有效的解决问题的措施。在全面质量管理中要广泛采用科学的分类统计方法,在国防动员信息系统中建立数据库,通过对数据整理、加工和分析计算出某些数据指标,从中找出规律,实现对动员要素和
—2— 人员工作效率的控制。如此可以避免工作上的盲目性、主观性,提高科学性和准确性,用数据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养成调查研究和实事求是的作风。
二、落实国防动员中全面质量管理的要求
(一)实施全要素的质量管理,提高动员的整体质量管理
国防动员全要素质量管理,不仅包括对国防动员中人力、物力、财力、信息力等主要动员国防资源要素的质量管理,也包括动员准备中各行业工作流程和动员实施程序执行情况的质量管理、动员组织机构的工作质量管理。动员准备中各行业工作流程和动员实施程序执行情况的质量是指动员工作中人、信息网络、工作方法等方面因素对动员工作质量综合起作用的过程的质量。它通过动员产生的实际效益体现出来的。动员环境和动员机构的工作质量是指为组织国防资源转化所进行的管理工作、方法手段、组织工作、保障工作等各方面的工作质量。它体现在国防动员的整体活动中,并通过动员要素质量、动员工作效率和动员效益等集中表现出来。动员国防资源各要素的质量取决于动员准备中各行业工作流程和动员实施程序执行情况的质量、动员组织机构的工作质量。动员国防资源各要素的质量是动员机构的工作质量的综合反映,动员机构的工作质量是动员国防资源各要素的质量的基础和保证。
(二)实施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形成动员的系统质量管理
全面质量管理认为,动员国防资源要素的质量取决于国防资源的调查设计和统计质量、动员转化质量和实际利用质量等形成的全过程。在全过程质量管理中,除了动员转化质量以外,还要注重一些辅助转化过程的质量管理。如国防资源潜力统计用的信息系统的科学合理和运用情况,动员计划和方案
—3— 的辅助决策系统运用情况等。动员全过程中各个部门或各程序的配合和信息反馈很重要,要及时把国防资源转化利用中可能反映动员准备和转化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反馈到动员协调或各行业动员主管部门,不断提高后续或今后动员的质量。
(三)实施全员参与的质量管理,增强动员机构人员质量管理意识 国防动员全员参与的质量管理要求国防资源占有部门单位、各行业动员部门和动员决策、协调及执行部门机构都要参与到质量管理工作中,在各自干好本职岗位工作上积极关心和管理动员质量。国防动员领导要重视并参加动员质量管理工作中,同时在国防动员准备和实施过程中引导、督促协调和执行国防动员工作人员参与到质量管理中。组织全员参与解决影响动员质量管理的问题当中,在参与中提高全体动员工作人员的质量意识,提高其素质。
三、做好国防动员中全面质量管理的基础工作
(一)加强质量教育工作,打牢动员质量管理的思想基础
质量教育工作是全面质量管理的一项根本性基础工作。国防动员质量管理中质量教育工作是对涉及各部门的动员组织者、动员的人力对象和管理国防资源的人员进行质量教育,使其在思想上更重视质量,在国防动员准备和实施具体工作中用科学的方法和严格的执行力,增强国防动员工作实施效益。国防动员中的质量教育工作应由各级国防动员委员会统一管理,所辖的动员各要素部门行业分类实施。动员领导干部应加强动员理论学习和实际运用,增强其动员决策质量;动员组织协调及执行机构人员应加强对动员管理的工作规范和制度研究,重点对动员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完善研究,增强其动员工作质量;对国防人力资源或资源占有对象应开展国防教育,使其自觉实施对国防潜力资源的质理管理,增强动员基础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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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施标准化工作,打牢动员质量管理的科学基础
国防动员质量管理中标准化工作,主要包括动员潜力资源技术标准和动员工作标准。技术标准是对国防潜力资源设计、生产、检验等方面作出的统一技术规定。如《国防动员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列入目录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贯彻国防要求的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生产、施工、监理和验收,保证建设项目和重要新产品的质量。同时结合国防动员实践和未来作战争需求变化,进一步细化各类国防潜力资源的设计、生产、建造等技术标准。动员工作标准是为保证和提高动员国防资源质量,产生国防动员效益,满足作战需求。如在动员准备工作中为提高有限经费产生最大使用效益,在国防动员工作中加强工作质量管理,提高有限经费的保障效益,增强动员工作质量。
(三)做好质量信息工作,建立动员质量管理的信息要素基础 做好国防动员质量信息工作是指反映动员国防资源质量和动员准备、实施各个环节及各行业部门的动员资料数据等。搞好国防动员工作质量信息工作,可以掌握影响动员工作展开和动员效益的各种因素情况。在全面质量管理中,主要从三个方面收集掌握质量信息。首先是在国防动员演练和平时应急抢险救灾时国防动员资源转化和工作反馈中收集动员工作的落实质量信息;其次是从国防动员平时工作和和应急演练或抢险救灾中收集有关动员工作质量、辅助工具运行质量和动员国防资源质量的信息记录、数据等资料;第三是从国防动员各行业部门和国防资源占有者收集动员反馈质量信息、数据。
(四)落实质量责任,建立动员质量管理的制度基础
国防动员全面质量管理中要落实质量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各级协调
—5— 及各职能部门和涉及动员工作的人员在质量管理中的任务、责任和权力。《国防动员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建立国防动员计划和国防动员实施预案执行情况的政府部门评估检查制度。主要加强对动员工作协调和执行机构的工作质量进行动员准备工作中的数质量进行核实,对动员计划方案进行动员演练检查,对动员实施程序进行检验性演练和平时应急中实战进行评估考核。以动员各行业管理部门、各环节和各类人员实施质量管理责任制,建立有效质量管理责任制,增强国防动员工作质量管理工作在实践中的有效落实。
参考文献:
[1]曾仲秋:《战争动员概论》,258,北京,军事科学出版社,2007年。
[2]田金信、沈荣芳:《现代管理方法》,64-66、70-73,北京,中国建筑工作出版社,199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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