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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
编辑:夜色微凉 识别码:12-227222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3-28 04:18:42 来源:网络

第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是人民法院落实“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解决司法为民中的具体问题的必然要求,是人民法院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的司法便民工作,适应新形势的要求,特制定本意见。

一、人民法院应当设立立案大厅或诉讼服务中心,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认真做好信访接待、诉讼引导、案件查询、办案人员联系、诉讼材料接转、诉讼疑问解答、判后答疑、引导当事人合理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等方面的工作,并应配置必需的服务设施。

二、人民法院应当根据需要建立非工作日立案和信访接待制度。人民法庭可以在授权的范围内直接受理案件。基层人民法院可以采用电话、网络等方式预约立案,可以为行动不便的伤病患者、残疾人、老年人等提供上门立案等便民服务,方便当事人诉讼。

三、人民法院应当做好诉讼风险提示工作,在接待立案时向当事人提供诉讼风险提示书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帮助当事人了解诉讼风险、诉讼权利和义务。

四、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案件繁简分流和速裁工作机制,着重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快速化解矛盾,提高诉讼效率。

五、基层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执行法律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进一步简化简易程序的相关环节,充分发挥简易程序的效率优势。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经当事人申请并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简化程序审理。

六、基层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积极开展巡回审判。人民法庭对于边远地区或者纠纷集中地区,应当定期不定期进行巡回办案,就地立案,就地审判,当即调解,当即结案,就地执行。应当事人请求,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可以按照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合理时间开庭。

七、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并指导当事人依法自行调查取证。对于确实没有能力调查取证的当事人,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调查收集证据。

八、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人民群众做诉讼协助工作,协助人民法院调解和执行案件;经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将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有关行政部门、社会团体或者基层人民组织主持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确认。

九、完善人民群众旁听案件庭审制度。人民法院决定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严格依法公告开庭信息,方便人民群众旁听案件庭审。对于符合旁听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发放旁听证或允许凭身份证直接参加旁听。人民法院应当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庭审。

十、人民法院应当逐步建立裁判文书和诉讼档案公开查询制度。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在网上依法公开案件裁判文书和执行案件信息。

十一、人民法院在执行、再审审查、减刑假释、国家赔偿等案件处理中可以推行公开听证制度,自觉接受当事人、社会公众对法院工作的监督。

十二、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审判管理,实行审限监督制度,严格案件延期条件,提高审限内结案率和执结率。做好一审、二审和再审案卷移交工作,明确移交期限,统一移交方式,落实移交责任,解决案卷移交难的问题。

十三、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用语要力求通俗、简洁、易懂,让当事人能看得明白;要力求论证充分、说理透彻、适用法律适当,让当事人信服。要做好判后答疑工作,增加当事人对裁判的理解和认同。要重视裁判文书制作校对工作,坚决避免发生写错名称、写错或遗漏裁判内容、搞错责任承担主体等错误。

十四、人民法院应当建立科学的司法统计指标评价体系。人民法院不得因为提高结案率而在年底拒收当事人申请立案的请求。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得延期立案。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因此拒收案件或延期立案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反映,上级人民法院应当核查;对情况属实的,在辖区内应予通报批评。对于为提高结案率而动员当事人撤诉、擅自中止案件诉讼、执行程序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反映,上级人民法院应当核查;对情况属实的,在辖区内应予通报批评,对相关人员要追究责任。

十五、人民法院应当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推进建立司法救助基金,严格依法做好诉讼费减缓免工作,加大对加害人无力赔偿、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各类案件受害人以及其他涉诉困难群众的社会救助力度。

十六、人民法院建立案件监督卡制度,案件审结时由当事人自愿填写对办案人员工作的评价意见。当事人对办案人员诉讼活动的评价意见,纳入审判和执行工作考评范围。

十七、人民法院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信访事务,认真做好日常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院长、庭长接访制度,定期接待来访群众;进一步强化信访督办制度,落实信访责任,认真治理重信重访,及时向来信来访群众反馈处理结果。

第二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司法便民利民工作的意见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2014〕293号 【发布日期】2014-11-20 【生效日期】2014-11-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司法便民利民工作的意见

法〔2014〕2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扎实推进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和新期待,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现就人民法院进一步做好司法便民利民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司法便民利民工作的自觉性

1.司法便民利民是人民法院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平安中国、法治中国的重要途径。各级人民法院要准确把握我国全面深化改革进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将方便人民群众诉讼作为做好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扎扎实实为人民群众办实事,更好地满足新时期人民群众的多元司法需求。

2.司法便民利民是人民法院深入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积极践行司法为民根本宗旨的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法院要自觉把做好司法便民利民工作与扎实推进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紧密结合起来,时刻摆正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准确把握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需求与期待,始终坚持人民司法为人民,切实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不断改进司法作风,通过一个个具体鲜活的司法便民利民举措,更好地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3.司法便民利民是深化司法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环节。各级人民法院要把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衡量司法改革成败的根本标准,把完善和落实司法便民利民举措作为深化司法改革的重要切入点,不断健全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制度措施,着力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让司法改革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群众,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

二、求真务实,加强规范,切实做好司法便民利民工作

4.积极探索建立健全司法便民利民工作的长效机制。人民法院要在狠抓执法办案第一要务的同时,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立案、审判、执行和信访等环节的便民利民措施,为人民群众提供热情、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

5.建设好、管理好、运用好诉讼服务平台。深入推进诉讼服务中心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全面整合诉讼服务功能,优化诉讼服务窗口建设。认真做好诉调对接、立案登记、诉讼风险提示、诉讼材料接转、诉讼费用缴纳、财产保全、案件流程查询、信访接待等各方面的工作,努力为当事人提供“一站式”和“全方位”的诉讼服务。

6.健全方便立案的新机制。根据人民群众的需求和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积极推进立案登记工作,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做好预约立案工作,积极为行动不便的伤病患者、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提供立案、送达、调解等方面的便民服务,方便当事人诉讼。

7.依法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合理确定保全的担保方式和担保数额。对保全实施工作归口管理,暂时没有实行归口管理的人民法院,应积极采取措施方便当事人申请和查询。

8.健全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充分发挥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督促程序、刑事和解程序、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机制等制度优势,在保证审判质量的前提下,努力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减轻当事人诉累。

9.依法为当事人举证提供帮助。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调查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调查取证;积极探索委托律师调查取证,方便当事人举证。

10.加强审判流程管理。树立科学均衡结案意识,正确理解、运用均衡结案指标,不能单纯追求均衡结案率而故意拖延结案或者突击结案。强化审判流程公开平台建设,整合各类审判流程信息,为当事人提供全面、全程、及时的审判流程公开服务。实行审限监督制度,严格扣除审限、延长审限的审批,完善案件审限通报制度,及时告知当事人扣除审限、延长审限的理由、期限。

11.加强案卷移交工作。积极推进诉讼档案电子化工程,做好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案卷移交工作,明确移交期限,统一移交方式,落实移交责任,缩短移交时间,确保移交顺畅。12.依法保障各方诉讼权利。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庭审权利,让当事人依法充分表达诉求,完整陈述事实理由。对依法可以由当事人自主或者协商决定的程序事项,尽量让当事人自主或者协商确定。切实保障律师在审判过程中依法履行职责。在保证程序公正的前提下,注意为当事人特别是没有委托律师辩护、代理的当事人参与诉讼提供必要的程序性指导与帮助。

13.完善案件庭审旁听制度。人民法院对于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依法公告案件名称、开庭时间、法庭编号、旁听席位等开庭信息,方便人民群众旁听案件庭审。人民法院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庭审。

14.加强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裁判文书要认真对待、全面回应当事人提出的主张和意见,具体说明法院采纳或者不采纳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做到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用语要力求规范、简洁、易懂,便于当事人明白理解。

15.切实解决执行难。积极探索完善有利于保障民生的快速执行、主动执行等机制,以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惩戒法律制度和点对点网络查控联动机制为抓手,积极推进反规避执行和反消极执行,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综合运用财产申报、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联合信用惩戒等措施,依法适用强制措施和刑罚威慑机制,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债务,努力提高执行效率。

16.完善交纳诉讼费用的便民措施。要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自动取款机、POS机等设施,方便当事人交费、退费。当事人到基层人民法院办理诉讼费用的结算和退费确有困难的,有条件的人民法庭可以代为办理。17.做好司法救助工作。健全司法救助体系,完善诉讼费缓减免制度和特困群体执行救助制度,依法及时有效落实对加害人无力赔偿、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等案件的困难受害人以及其他涉诉困难群众的司法救助,不断拓宽司法救助的范围和方式。

18.做好涉诉信访工作。完善“诉访分离”和案件终结机制,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利。积极开展网上信访、巡回接访、带案下访、远程视频接访等工作,建立健全律师等第三方参与化解涉诉信访的工作机制,及时就地解决涉诉信访问题。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

19.健全人民法庭基层诉讼服务窗口的职能。坚持和发扬“枫桥经验”,发挥人民法庭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纽带作用,努力实现矛盾纠纷的就地化解。推进以中心法庭为主、巡回审判点为辅的法庭布局形式,优化人民法庭布局,构建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网络。人民法庭可以依法直接受理和执行案件,并将其直接受理和执行案件的范围通过适当方式在本辖区内公布。

20.加强巡回审判工作。对于边远地区等交通不便地区,要以方便人民群众诉讼为出发点,尽可能就地立案、就地开庭、就地审理、就地执行;要以便于解决社会矛盾纠纷为出发点,深入到企业、社区等群众集中、纠纷集中的地区进行巡回审判。大力推广车载法庭等巡回审判模式,让“流动的人民法庭”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诉讼的需求。

21.建立健全特定类型案件的“快立、快调、快审、快执”机制。对于追索工资报酬、工伤赔偿等涉及广大职工和农民工切身利益的案件以及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等案件,应当按照“快立、快调、快审、快执”的原则,尽快受理,适时调解,及时判决、执行。

22.积极推进和规范调解工作。对双方当事人均有调解意愿且有调解可能的纠纷、家庭与邻里纠纷、法律规定不够明确以及简单处理可能失之公平的纠纷,应当在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下,优先运用调解方式,快速化解矛盾。加强对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工作,实现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的有效对接,完善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健全调处化解矛盾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23.不断改进司法作风。要善于运用人民群众听得懂、易接受的语言和方式进行沟通交流,充分尊重公序良俗,坚决克服对诉讼参与人冷硬横推的现象,坚决消除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等不良作风,坚决杜绝任何刁难诉讼参与人的现象。

三、加强领导,切实保障,确保司法便民利民工作取得实效

24.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司法便民利民工作,院党组要把做好司法便民利民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班子成员共同抓,做到措施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切实抓好各项制度、措施的落实。

25.积极争取各方支持。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争取党委、人大、政府和政协对司法便民利民工作的支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为司法便民利民工作在经费等方面提供切实保障。上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本辖区内人民法院司法便民利民工作的指导、支持和监督,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使这一工作更加科学规范。

26.全面加强信息化建设。各级人民法院要以“天平工程”建设为载体,加快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充分发挥现代科技信息手段在司法便民利民方面的作用。因地制宜地推行远程立案、网上立案、网上办案、网上公告、预约办案、电子签章、电子送达、视频提讯等便民措施;通过12368诉讼服务热线、电子触摸屏、微博、微信、手机短信等载体为当事人提供方便快捷的司法服务。

27.加强便民利民的场所设施建设。各级人民法院要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诉讼参与人的候审室或者休息室,在法庭所在区域配备必要的物品保管箱、饮水器具、复印机等便民设施;为行动不便的伤病患者、残疾人、老年人等参加庭审活动提供无障碍设施等便利。

28.积极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各级人民法院要自觉接受同级人大、政协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注重发挥人民陪审员与人民群众沟通的桥梁作用,多渠道收集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畅通民意沟通和反馈机制,勇于纠正工作中的缺点,及时弥补工作中的不足,不断完善司法便民利民制度措施。

29.大力加强法制宣传。各级人民法院要通过多种方式加强法制宣传,使人民群众在充分了解司法便民利民措施的同时,发挥司法裁判规范、指导、评价、引领社会价值的重要作用,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着力推动全民守法。

30.及时总结先进经验。各地人民法院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成熟的经验做法。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级人民法院在积极改进和完善自身司法便民利民工作的同时,应当及时总结下级人民法院的典型经验,推进司法便民利民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

最高人民法院 2014年11月20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三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统计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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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机构:最高人民法院 2009-11-23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统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法发〔2009〕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统计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司法统计工作进行规范。《意见》明确了新形势下司法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强调了司法统计工作的职能作用,指明了司法统计工作改革与发展方向,提出了加强司法统计人员的配备和工作保障等要求。现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法院工作实际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将于明年对各级人民法院贯彻落实《意见》的情况进行检查。

特此通知。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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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责任,着力解决司法统计工作体制机制、人员配备、信息化建设和物质保障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实现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工作科学发展。

二、进一步发挥司法统计工作的职能作用

4、加强司法统计基础工作。贯彻落实统计法,完善司法统计调查、统计咨询、统计监督等各项制度,加强统计数据的原始记录、采集、处理、流转、存储、利用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工作,确保司法统计数据全面、客观、准确、及时,确保司法统计工作规范有序,为发挥司法统计职能作用奠定坚实基础。

5、强化司法统计分析。高度关注案件数据信息变化情况,以司法统计数据为主要依据,加强对审判工作运行态势的分析,加强对审判工作新情况、新问题的专项分析,注意总结审判经验,提出改进审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利用司法统计数据资源,结合与审判活动密切相关的政治、经济信息,积极探索审判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变化之间的关系,预测案件发展趋势,为领导科学决策、加强审判管理、完善立法与司法解释提供统计支持。

6、拓展司法统计成果的综合利用。积极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深入研究科学合理的案件质量评估体系,正确处理案件质量评估与案件质量评查、绩效考核之间的关系,正确处理综合评估结果和单项指标数据的关系,全面、科学地评价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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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加强事前分析和事中跟踪分析,全面提高司法统计分析的深度和力度。

11、改革司法统计模式。建立以案件信息为核心,以司法统计报表为重要补充的司法统计模式。整合案件信息资源,实现案件信息智能提取和校验自动化,杜绝统计数据造假,防止漏报数据和多头统计,完善信息反馈和流转机制,促进司法统计工作的纵深发展。

12、加快推进司法统计信息化建设。建立具有动态跟踪功能的司法统计信息网络,建设全国法院案件信息数据库。各级法院要将司法统计信息化建设纳入法院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明确建设任务、目标和进度,在2010年底前实现司法统计与案件管理系统、执行信息系统的对接,改变法院各部门之间、上下级法院之间案件信息不互通、不兼容的局面。

四、进一步加强司法统计组织体系建设

13、加强司法统计工作机构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统计机构,负责指导管理本院和辖区法院司法统计工作。司法统计机构设在研究室,没有研究室的,设在与本院司法统计业务密切相关的部门,实行统一指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司法统计管理体制。尚不具备条件设立司法统计机构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应当配备专职司法统计人员,并指定司法统计负责人。加强人民法院内部审判业务庭及其他部门的司法统计工作,统一口径、统一发布、统一协调,配合司法统计主管部门做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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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加强司法统计工作的组织保障。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司法统计工作的领导,把司法统计工作纳入法院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司法统计工作情况汇报,切实解决好司法统计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支持和保障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司法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及时准确地完成司法统计工作任务。积极推进统计人员参加或者列席有关审判工作会议,使司法统计人员及时把握法院工作部署,更好地发挥司法统计的决策咨询和监督管理作用。

18、加强司法统计工作物质保障。进一步加大投入,切实保障司法统计工作必需的经费开支。加强司法统计工作的软、硬件建设,及时配备符合统计工作要求、符合保密规定的软件产品和硬件设备。有条件的法院要按照保密规定为司法统计计算机配备独立的机房和必要的设施。

19、强化对司法统计工作的监督指导。通过定期巡回检查、专项检查、分类检查等方式,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及本院各统计基础单位司法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限期整改,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肃处理。建立完善司法统计工作考核制度,定期通报考核结果,进行表彰奖励。及时总结推广司法统计工作经验,发挥典型示范作用,进一步提高司法统计工作的整体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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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进一步改进司法作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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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进一步改进司法作风措施 作者:

来源:《办公室业务》2012年第12期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改进司法作风的6方面措施,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结合实际情况,细化实施意见,狠抓工作落实,加强督导检查,加强司法巡查和明查暗访,真正做到作风建设常抓不懈。这6方面措施分别是:一要坚持司法为民,增进群众感情,密切联系群众,建立完善领导干部接待群众制度,探索建立案件信息查询机制,推广建立诉讼服务中心,切实方便群众诉讼。二要推进司法公开,实现良性互动,建立完善新闻发布例会制度,进一步完善裁判文书上网、庭审网络直播制度,健全法院开放日制度,让司法在阳光下运行。三要加强民意沟通,扩大司法民主,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真诚接受各方面监督,促进提高司法水平。四要精简会议活动,切实改进会风,进一步控制会议数量,严格限制参会人数,切实提高会议实效,严禁借召开会议之机到风景名胜区公费旅游,严禁在高档酒店召开会议,严格控制研讨会、论坛、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等,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执法办案中。五要精简文件简报,切实改进文风,大力推动办公自动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六要改进调研工作,增强调研实效,上级法院领导到下级法院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真正做到摸实情、办实事、求实效。

第五篇: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 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的若干意见》的新闻发布稿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办公厅副主任 孙军工

(2011年2月15日)

各位记者:

大家上午好!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向大家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的有关情况。

人民法院的基层基础建设,是人民法院服务大局、保障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证。人民法院90%左右的案件在基层,80%左右的人员也在基层。数据显示,目前全国共有基层人民法院3115个,人民法庭9880个,基层法院法官148003人。2010年全国基层人民法院共审结案件9337669件,占全国法院审结案件总数的89.43%。其中,执结案件数量为2425652件,占全国法院执结案件总数的96.71%。为了夯实人民法院工作的根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工作职能,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制定出台了《意见》。

一、《意见》制定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长期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工作,近年来已相继出台多部有关基层基础建设方面的司法政策性文件。在各级党委的坚强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人民法院的基层基础建设有了长足进展,队伍素质、执法水平和能力有了较大提高,人员编制、物质装备和经费保障有了较大改善。

在法庭建设方面,“十一五”期间全国三分之一的基层人民法院完成了审判法庭的新建和改扩建任务,新增面积1000余万平方米,完成新建、改建人民法庭6000余个。

在经费保障方面,2010年全国法院经费总投入比2005年增加128%。

在物质装备方面,“十一五”期间,全院法院物质装备规模迅速增大,截至2010年底,全国法院固定资产比2005年底增加63.9%。“十一五”期间,80%的基层法院完成了局域网建设。

在法官培训方面,2005-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对基层法院法官进行了一次全面轮训,总计轮训约15万人次;2006-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连续4年组织讲师团赴西部和老少边穷地区面向基层法官巡回授课,总计参训达15万余人次;2009年9月至2010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组织举办了全国中级和基层法院院长“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培训班,共培训法院院长3622名,其中基层法院院长3209名;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组织指导各高院开展了人民法庭庭长轮训,共培训人民法庭庭长8899人;2006-2010年,全国基层法院共举办各类培训班16000余期,培训基层法官570000余人次。在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取得长足进步的同时也要看到,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深层次问题不断显现、法律问题与社会问题相互交织,社会矛盾特别是涉及民生问题的各类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更加复杂,各种社会矛盾纠纷以案件的形式涌入法院。处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前沿的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面临的考验十分严峻,遇到的问题更加复杂,承担的任务更加艰巨。全面提升基层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切实提高一审服判息诉率,从源头上减少上诉、再审、申诉比例,贯彻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当地”的战略部署,构建“基层稳、天下安”的和谐社会,必须全面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

近年来,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建设的若干意见》(法发„2000‟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法发„2005‟16号)等文件的深入实施,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工作中人员短缺、物质装备落后等突出问题和困难得到较大缓解,为进一步全面推进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顺应形势的发展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制定下发了本《意见》,必将在充分发挥基层基础工作在人民司法事业全局中的重要作用,更好地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方面产生深远的影响。

二、《意见》的主要内容

《意见》提出要“以审判工作为中心、队伍建设为根本、物质装备为保障”作为基本思路,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基 层基础建设,包括4个部分共27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紧紧围绕审判工作这个中心。《意见》提出,审判工作是基层基础建设的中心,从进一步提高民生审判质量、方便人民群众诉讼、发挥人民陪审优势、规范人民法庭设置、扩大巡回审判效应、创新审判管理、拓展对下监督指导、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和推进“大调解”工作机制等9个方面,对发挥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的职能作用提出了具体要求。

针对人民群众关注度高的事关民生的案件审判问题,《意见》明确要求,要密切关注物价上涨及房贷等政策变化对民生的影响,依法妥善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医疗、住房、消费等领域的纠纷,注重维护弱势群体权益,着力解决群体性矛盾,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认真研究“三农”工作中出现的法律问题,有效化解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农产品买卖、农村土地承包等纠纷,保护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发展,维护农村稳定。

为加强对基层基础工作的监督指导,《意见》提出,要将做好、做实对基层审判工作的监督指导,作为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要完善问题的发现、反馈、分析和解决机制;建立重大敏感案件风险评估机制。着力开展有针对性的调查研究,综合利用适用法律疑难问题请示、审级监督、发改案件通报分析以及典型案例指导等制度,拓宽监督指导途径,不断增强监督指导的针对性、时效性、规范性和权威性。

二是牢牢抓住队伍建设这个根本。《意见》围绕全面加强队 伍建设,对进一步加强党建工作、抓好领导班子建设、改进司法作风、促进司法廉洁、增强司法能力、建立健全职业保障制度和激励机制、解决案多人少矛盾和法官短缺问题、实施基层人才聚集发展战略等8个方面的问题作出了规定。

在解决案多人少矛盾和法官短缺问题方面,《意见》提出要完善省级统一招录政策,坚持开展选调生工作,努力拓宽法官来源范围渠道。规范、加强编制管理、使用和督查,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办案人员分编倾斜政策和原则,推动建立适应审判工作发展要求的编制增补机制。加大中央关于解决提前离岗离职政策的执行、督察力度,优化队伍结构,发挥资源配置作用,减少并杜绝审判资源浪费。积极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研究改进司法考试办法、完善司法考试政策。扩大在职法律职业人员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试点范围,直接、快速、有效解决西部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法官短缺问题。充分考虑少数民族地区语言文化、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制定旨在吸引本地人才的招录政策,引导、鼓励、支持熟悉民族语言、适应当地环境的优秀少数民族和本地汉族人才充实法官队伍。加大少数民族地区“双语法官”培养力度,积极研究建立双语法官培训基地。

在实施基层人才聚集发展战略方面,《意见》提出要制定并实施基层聚才工程规划,出台基层聚才倾斜政策,完善基层聚才保障机制。注重从基层选拔优秀人才,形成优秀人才向基层聚集,优秀干部从基层产生、成长和锻炼的人才工作新格局。逐步建立 并完善法官择优遴选制度和有利于基层干警成长的选拔机制,努力拓展基层干警职业发展空间。到2012年,省级以上人民法院录用公务员,除部分特殊职位外,均应从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人员中考录。有效解决“不愿去、出不来、留不住”问题,把人民法庭作为培养、锻炼、选拔法院领导干部和业务骨干的重要基地。

三是不断提高物质装备保障水平。《意见》从经费保障、基础设施建设、业务装备配备、信息化建设和司法鉴定等5个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以充分发挥服务审判工作的作用。

在经费保障方面,《意见》提出,最高人民法院继续积极协调中央财政对法院的资金和政策支持。高级人民法院加强沟通协商,争取省级配套资金足额到位,建立基层公用经费正常增长机制。基层人民法院努力做好与本级政府部门沟通协调工作,积极争取各方面支持,切实落实地方经费保障责任,抓好人民陪审员、聘用人员等经费预算方案的制定和落实,保证各项经费开支。

《意见》的出台,为加强新时期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指明了方向,贯彻实施好这部重要文件是人民法院工作中的一项十分重要且紧迫的任务。最高人民法院将密切关注《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并结合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提出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的新举措,不断提高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工作的科学化水平。

谢谢大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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