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草原补偿协议
草原补偿协议
甲方:
乙方:
位于二连浩特市齐哈日格图苏吉嘎查活畜交易市场业务办公,生活用房占地35.6亩,草原补偿由二连浩特市双源盛牧业生态建设发展有限承担,依据法律法规补偿标准,由苏木政府同二连浩特市双源盛牧业生态建设发展有限签订补偿协议,由苏木政府落实到相应嘎查牧民。经甲、乙双方协商,就草原补偿一事达成共识,签订本协议。
一、补偿标准:临时占地36元/亩
二、补偿金额:人民币 壹仟贰捌拾壹元陆角 ¥1281.6元
三、双方权利义务
1、乙方负责将协议涉及到的补偿费用支付给乙方。
2、甲方负责将补偿费用落实到各人员手中。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自签订
之日起生效。
五、未尽事宜,另行协商。
甲方:乙方:
第二篇:草原补偿协议
草 原 补 偿 协 议
甲方:巴润别立镇人民政府
乙方:
贺兰山至腾格里220千伏送电线路经巴润别立镇辖区,工程实施涉及镇巴音朝格图、上海等五个嘎查,草原补偿由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阿拉善电业局承担。依内政办发[2011]143号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镇政府同盟电业局签订了补偿协议,由镇政府将补偿费用落实到相应嘎查,并积极协调,确保工程顺利实施。经甲乙双方协商,就草原补偿一事达成共识,签订协议,以供信守。
一、补偿标准:220线塔基150元/座;临时占地36元/亩;围栏开门300元/处。
二、补偿金额:人民币元整(¥元)。其中:塔基座;临时占地亩;围栏开门处。
三、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负责将协议涉及到的补偿费用提供给乙方,并协调项目实施单位文明施工,避免引发矛盾纠纷。
2、乙方负责补偿款及时发放,将补偿费发放人员名单及相应余额明细提供给甲方。
3、乙方负责嘎查农牧民的安抚,不得无故干涉工程实
施。
4、如与工程实施中随意扩大临时占地,严重破坏草场等现象,乙方要及时与甲方沟通,联系项目单位共同解决。
四、本协议条款如与国家政策有相悖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六、未尽事宜,另行协商。
甲方(代表签章):乙方(代表签章):
2012年10月9日
第三篇:内蒙古草原征地补偿
乌政发〔2011〕22号
关于印发《乌拉特后旗草原占用补偿管理办法》修订意见的通知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单位:
《乌拉特后旗草原占用补偿管理办法》经乌拉特后旗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研究决定,对第二章第十条的第四款和第十二款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乌拉特后旗草原占用补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该《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乌拉特后旗草原占用补偿管理办 乌拉特后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3月14日印发
乌拉特后旗草原占用补偿管理办法
(2010年4月1日旗十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通过,2011年2月25日旗十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合理的草原占用补偿机制,优化投资环境,加强草原管理和生态保护,维护农牧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牧场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草原养护费征收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草原包括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草原占用是指在草原上实施矿藏开采、地质勘探、工程建设、能源项目、架设地上设施、铺设地下管线、截伏流、打水井、采沙、采石、取土、取水、修路、旅游区建设、部队拉练演习等占用草原没有办理土地征用相关手续的行为。
第四条草原占用补偿遵循以人为本、谁用谁补、公平合理、足额补偿、先补后用原则。
第五条旗农牧业局是草原占用及补偿的监管机关,旗草原监督管理局根据旗农牧业局的授权完成草原占用及补偿的审核、审批、申报等具体工作。第六条旗矿管办受旗人民政府委托,负责对进入我旗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单位进行监管和登记备案。旗草原监督管理局、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和相关苏木镇各自履行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和协调服务工作。
第七条各相关苏木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草原占用的监督检查、协调管理和补偿费兑付工作。
第二章补偿标准
第八条草原占用补偿包括给嘎查村和牧户的草原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草原集体所有补偿及支付给苏木镇的协调管理费用,由所涉及苏木镇、嘎查村和牧户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享有。
第九条本补偿标准原则上每五年重新核定一次,在必要时经旗人民政府提请旗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条支付给牧户的补偿按以下标准兑现:
(一)在草原上开挖坑、槽、沟、洞,按开口面积和埋压面积合计2.53元/平米的标准计算补偿费;
(二)钻井按1500元/眼,风电机座按1500元/座,线路塔架按230元/座,通讯塔架按230元/座,临时用电杆按150元/根,钻井、机座、塔架、电杆周围施工埋压面积按2.53元/平米的标准;
(三)车辆辗压基本形成道路的按2.53元/平米,未形成道路的按2元/平米的标准计算补偿费;
(四)尾矿库及排石场按占用面积2.53元/平米的标准计算补偿费,其中占用河槽沟壑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第25条的规定执行;
(五)铺设管线按开口面积和埋压面积合计2.53元/平米的标准计算补偿费;
(六)采矿、采石、采砂、取土按占用面积2.53元/平米的标准计算补偿费;
(七)新打水井按1000元/眼,周围埋压面积按2.53元/平米的标准,其它毁坏面积按2元/平米的标准计算补偿费;在现有水井上取水,与牧户协商解决;
(八)太阳能光电场和旅游区永久性建筑按2.53元/平米的标准计算补偿费,光电场占用的其它面积和旅游观光区根据实际占用面积按0.05元/平米的标准计算补偿费;
(九)军事演习拉练根据破坏程度和面积确定补偿费;
(十)石油物探按占用面积2元/亩的标准计算补偿费;
(十一)附着物补偿通过有资质的评估中介公司估价计算(双方共同选择中介公司,费用由占用方支付),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补偿,也可以根据市场价格与所涉及嘎查村和牧户协商确定;
(十二)占用嘎查村机动草场的,将补偿费直接兑现给该嘎查村,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公共事业。占用草原用于公益性事业的企业和单位,补偿给牧民永久占用草原按每亩480元,临时占用草原按每亩320元。
(十三)如果出现以上条款没有明确的其它情形,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占用草原的单位要按照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标准计算的补偿费为基数,另外向苏木镇缴纳20%的协调管理费,主要用于草原占用的协调、管理、服务和加强草原保护建设等方面的开支。
第三章占用草原及补偿程序
第十二条凡进入本旗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占用草原的单位,必须先向旗矿管办提交相关证件、材料进行登记、备案。旗矿管办及时向旗人民政府报告相关情况,经审批同意后协调旗草监局、国土资源分局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占用手续,待相关手续办理齐全后占用单位方可进入作业区。
第十三条需要立项审批的非矿产资源类占用草原项目,由旗发改局负责审核登记,及时向旗人民政府报告具体情况,并协调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由占用单位、草监局、苏木镇三方,根据实际情况,以确保所涉及牧民和嘎查村利益不受侵害为前提,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协商制定占用草原补偿方案,草监局要对被占用草原进行实地勘验,做好监督工作。
第十五条占用草原补偿方案经旗人民政府批准后,占用单位在苏木镇和草原监督管理局的监督下与嘎查村和牧户签订《草原占用协议书》,农牧业局出具《草原占用审核同意书》,占用单位要将所需补偿费和管理费及时上交到旗财政非税收入管理局,通过非税收入管理局将资金划转到相关苏木镇,由苏木镇负责按协议约定将补偿款足额兑付给所涉及的嘎查村和牧户。
第十六条施工中占用单位需超范围占用草原的,应按本办法规定程序补办相关手续,缴纳相关费用。
第四章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各相关苏木镇负责督促符合条件的牧民用补偿费缴纳社保费,旗人民政府根据我旗的有关规定,对缴纳社保费的牧民给予相应的优惠待遇。
第十八条因草牧场转包、出租等引发的补偿费归属纠纷,经当事人协商无法解决的,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补偿费按照法院的判决结论兑付。
第十九条占用单位未经批准占用草原、超范围占用草原或施工后未按要求回填平复所开坑、槽、沟、洞和未按要求处理生产、生活垃圾的,由草监局责令限期改正,不按期改正的由草监局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占用单位在施工作业中,因管理不善引发事故、灾害或社会治安事件的,要接受相关部门的调查处理,并依法赔偿或补偿对嘎查村和牧户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一条占用单位、嘎查村和牧户应当遵守占用草原协议的有关规定。占用单位要以人为本,及时足额将补偿款和管理费上交到旗财政非税收入管理局。占用单位、嘎查村和牧户如出现因故违反协议的行为,要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尽量避免给对方造成损失,如补救后仍无法挽回损失的,要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为防止各类矛盾的激化,占用单位不得直接与牧民解决矛盾与纠纷,否则造成的损失由占用单位自己承担。嘎查村或牧民与占用单位之间有关草原占用的矛盾和问题,必须通过苏木镇人民政府或草原监督管理局等相关监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二十三条牧户在与占用单位签订协议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占用单位正常开展生产作业活动,因违法扣车、拦车等行为给占用单位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相应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各相关监管部门、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对占用单位和牧民利益造成损失或玩忽职守不依法履行监管、审核、审批职责,对违法占用草原的行为不查处,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成刑事处罚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自本办法实施后,我旗范围内有关草原占用的补偿规定以本办法为准。如上级有关部门出台新的草原占用补偿规定,应从其规定并对本办法进行相应修改。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旗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四篇:草原生态补偿问题
我国草原生态补偿存在的问题
我国有60亿亩草原,约占世界草原面积的1/10左右,居世界第二位,是国土面积的1/5,是我国耕地面积的3.2倍、森林面积的2.5倍。由于我国牧区属于典型的干旱、半干旱气候,草原生态系统极为脆弱。据统计,目前我国90%以上的草原都处于不同程度的退化中,草场退化面积达20亿亩,占荒漠化地区草场面积的59.6%,致使养羊的数量每年减少5000多万只。草原地区的生态系统退化的主要原因就是草原承载力超支,这一观点主要源于美国的草原学家克莱门兹(Clements 1916)的植物演替模型理论。自1950年以来,我国草原人口增加了1倍多,草地牲畜增加了3倍多,草地面积却不断减少,20世纪90年代,每头草地牲畜占有的草地面积比20世纪50年代减少了60%~70%。而现在,全国草地平均超载量约40%,部分地区超载量大于100%。过度追求经济效益使得草原不堪重负,生态环境和生态系统都急剧恶化。相反,新中国成立后38年间支援牧业的总资金为87.4亿元,占牧业产值的1.6%,产出与投入之差十分巨大。因此,草原生态效益补偿是确保草原生态系统功能恢复的必要保证。草原生态补偿政策 1.1 草原生态补偿政策的概念
草原的生态补偿不像森林、矿产资源或者流域那样有相对明确的生态资源的生产者与受益者,可以在消费者和受益者之间补偿。生态补偿是一种使外部成本内部化的环境经济手段。李文华[1]将其归纳为广义与狭义两种:广义的生态补偿包括污染环境的补偿和生态功能的补偿,即对损坏资源环境的行为进行收费或对保护资源环境的行为进行补偿,以提高该行为的成本或收益,达到保护资源的目的。狭义的生态补偿是指生态功能的补偿,即通过制度创新实行生态保护外部性的内部化,让生态保护成果的受益者支付相应的费用;通过制度设计解决好生态产品这一特殊公共产品消费中的搭便车现象,激励公共产品的足额供应;通过制度变迁解决好生态投资者的合理回报,激励人们从事生态保护投资并使生态资本增值的一种经济制度。费世民等[2]则认为生态效益补偿的内涵有三种观点,即为了控制生态破坏、遏制资源衰竭而征收的费用以及类似生态效益补偿的资源补偿费。一般而言,所谓生态系补偿是指自然资源使用人或受益人在合法利用自然资源过程中,对自然资源所有权人或对生态环境保护付出代价者支付相应的费用,其目的是支持和鼓励生态脆弱地区更多承担保护生态环境责任,而非过高经济发展责任。因此,所谓草原生态补偿,即指草原使用人或受益人在合法利用草原资源过程中,对草原资源的所有权人或为草原生态环境保护付出代价者支付相应的费用,其目的是支持和鼓励草原地区更多承担保护草原生态环境责任,而不是过高发展经济责任。1.2 建立草原生态补偿政策的必要性
草地生态环境的日益恶化,使社会各界开始反思草地资源的利用和管理模式。当可持续发展成为维持地球生态系统健康稳定运行的思想被全世界认同后,在生态伦理学、自然权利论、资源承载力等理念的影响下,生态补偿的思想开始萌发。生态补偿作为一种资源环境保护的经济手段,其目的是调动生态建设者的积极性,是促进环境保护的利益驱动机制、激励机制和协调机制的综合体[3]。国际上为了解决各国普遍存在且日益紧张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保育之间的矛盾,将科学问题与政策的可行性紧密结合起来而进行的区域性综合生态评价,建立生态补偿的综合管理机制。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生态补偿问题开始被越来越多的国家认识并付诸实践。20世纪70年代美国经济学家塞尼卡和陶希格提出了从环境与发展关系方面考虑补偿问题的补偿发展论,认为当生态环境成为“稀缺物品”时,在使用环境和资源时就必须付出越来越高的代价,作为对环境破坏和资源浪费的补偿。此后,美、英等西方国家主要是通过有关立法活动,对环境保护和维护生态平衡进行法律规制。在环境保护政策上市场、政府财政及经济政策应发挥互补性作用,有助于防止环境恶化[4]。自20世纪90年代生态补偿政策引入我国社会经济领域后,在区域生态补偿、生态功能区补偿、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和流域生态补偿等方面开展了一些研究与实践[5-6]。随着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生态和环境问题已经成为阻碍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由于在生态保护方面存在着结构性的政策缺位,特别是有关生态建设的经济政策严重短缺,使生态保护与经济利益关系扭曲。因此,借鉴国外的经验,研究适合中国国情的生态补偿机制与政策对草地生态系统开发利用与保育的平衡和可持续发展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近20年来国内外在生态补偿的相关理论、机制、政策和应用广度与深度上都取得了前所未有的进展,并在各界逐步形成了共识,成为学界研究的热点。
现状
目前我国对草原生态补偿机制的研究还处于探索阶段王欧[7]以内蒙古翁牛特旗为例,通过对退牧还草项目的实证分析,探讨建立与完善退牧还草地区生态补偿机制的途径与措施。白宏兵[5]系统地论述草原生态环境价值补偿制度的概念,对建立草原生态环境价值补偿制度的意义和该项制度的内容进行了探讨。陈佐忠[9]对草原生态补偿原则、对象以及资金来源进行了探讨。程秀丽[10]对草原生态建设补偿机制建立的背景进行了理论和实践分析,系统阐述了建立草原生态建设补偿机制的必要性。张志民等[11]通过对我国草原退化现状和草原与森林生态价值的对比分析,提出了建立草原生态补偿的政策建议。张志民等[12]从研究草地的价值贡献和我国草地严重的退化与沙化现状出发,分析了进行草原生态补偿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草原生态补偿的理论依据、原则和相应的政策建议。朱立博等[13]以呼伦贝尔草原为例阐述草原生态补偿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提出建立草原生态补偿的建议及补偿资金的估算标准。张培栋[14]对西部地区草地生态补偿机制的构建进行了探讨。存在的问题
目前针对草地生态补偿的研究主要是在借鉴国内外其他系统生态补偿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就草地生态补偿的内涵、补偿原则、依据、标准和模式等方面的一些定性描述性研究,主要存在以下方面的问题。
3.1 草原生态补偿立法不足,法律制度体系不完善
近年来,在草地生态补偿的法律制度建设方面,虽然我国已颁布了一系列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比如我国出台了《草原法》、《环境保护法》、《水土保持法》等与草原生态保护有关的法律,但是这些法律都没有制定规范的生态补偿制度,草原生态补偿还存在着一定的随意性。另外,有对生态补偿主体做出明确的界定和规定,也没有对各利益相关者做出明确的界定和规定,仅限于原则性的规定,致使各利益相关者在草地生态保护方面的权利、义务、责任关系不明确。由于立法滞后,致使对草原的利用和开发缺乏补偿依据;由于缺乏法律的支持,草原生态保护和建设的资金不能及时供给;由于政出多门,在草原管理上,没有一部权威、公正的法律来规范各个行为主体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环境管理的混乱和困难。
3.2 草原生态补偿方式过于单一,致使补偿资金匮乏
生态补偿方式是生态补偿制度的中心环节,体现着补偿者与被补偿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生态补偿由直接补偿与间接补偿两种方式构成。直接补偿是指生态利益享受者基于协议等直接对经济利益或其他权益受限者进行补偿,主要是以金钱给付的方式;进行间接补偿是指补偿者对被补偿者的补偿是通过各级政府来实现的,也就是说补偿者的补偿资金通过一定途径流入到各级政府财政,而各级政府再通过一定途径将此部分补偿转移给被补偿者。我国目前的生态补偿方式主要是间接补偿。例如:2010年10月,国务院决定从2011年起到2015年,在内蒙古、新疆等8个主要草原畜牧区全面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中央财政每年拿出130多亿元进行草原生态补偿。但是,在此之前,国家对草原的投入远远不足,按照内蒙古全区草原生态建设的实际需求,每年至少需要50亿元右。但实际上每年投入的总额只有7亿~8亿元,缺口之大是显而易见的。而美国、德国等西方国家则多采用直接和间接的补偿方式,如美国的补偿资金由两部分构成,一是由政府承担大部分的资金投入;二是由生态受益区的政府和居民向做出环境贡献的地区的居民进行货币补偿。德国生态补偿的资金支出主要是横向转移支付,即由富裕地区直接向贫困地区进行转移支付,以改变地区间利益格局,实现地区间的均衡。生态补偿方式过于单一既不利于补偿资金高效及时到位,同时也大大加重了国家的负担。
3.3 草原产权不明晰,影响了草原生态的建设和补偿措施的落实
从古至今,我国的草原都未曾建立过明确、有效的产权制度,也从未对人类的经济行为有过有效的约束。人们在草原放牧、垦荒毋需付费,从草原中得到收益归属个人,而给草原造成损失则由全社会共担。在这样的体制下,草原生态功能退化就在所难免了。由于草原产权都归国家和集体所有,且中央和地方各级资源管理部门对草原的管理分割交叉,致使经常出现国家对草原的所有权空置,集体对草原的处分权虚置,牧民对草原的使用权更是时常被剥夺。比如,20世纪90年代,内蒙古呼伦贝尔市的陈巴尔虎旗、额尔古纳旗的大面积草原被开垦,就与当地牧民的草原使用权“虚置”有关。再比如,内蒙古锡林郭勒盟在贯彻《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清理非牧民占用牧区草场使用权流转的意见》的过程中,困难重重,截止到2003年底,全盟仍有832处牧场被非牧民所占用,面积达52.2万平方公里,饲养牲畜756万羊单位。这些事例的出现,究其原因,就是牧场的产权关系不明晰。如果草原产权明晰,让牧民成为草原的真正权利主体,他们就会自觉地参与草原生态建设。反之,一切靠政府管理草原,通过诸如立法、立规和设置禁牧区、轮牧区等方式对草原进行生态补偿,就会与牧民利益产生冲突,加之政府与牧民的信息不对称,政府监督牧民的成本就会很高,草原生态补偿就不能落到实处,草原生态建设更是步履维艰。
3.4 草原生态补偿标准低,且资金来源渠道狭窄
目前,建立草原生态补偿机制的最大难点就是草原生态补偿资金的筹集。我国草原生态服务的受益范围和受益人群,既带有地方性,也带有全国性,而受益地区和受益人群并未为此支付费用,使得“谁使用、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不能得到真正落实,补偿资金来源渠道狭窄,资金不足,补偿标准低,生态补偿停留在“输血”状态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建议
建立草地生态补偿机制是提高生态环境保护能力、维护生态屏障安全、增加牧民收入、协调区域经济发展、促进生态公平与社会公正的重要经济手段。虽然生态补偿思想已得到广泛认可,但是我国草地分布广泛,在国家生态屏障安全和畜牧业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针对不同区域草地生态补偿的机制和补偿标准的确定还不完善,可操作性较差,未来需要加强以下方面的研究:
现行的草地生态补偿相关政策不是以生态补偿为目标而设计的,带有比较强烈的部门色彩,缺乏利益相关方的充分参与,资金使用没有真正体现生态补偿的概念和涵义,需开展针对草地生态系统特点的生态补偿机制研究,建立政府部门、科研机构和牧民三位一体生态补偿的机制,提出高寒草地的生态补偿机制和具有可操作性的补偿方案。
开展针对不同区域不同生态地位草地生态补偿标准的研究。设计草地生态补偿及其草地保护与恢复总体框架,分析草地生态补偿的短期、中期和长期损益程度。
总之,我国草地退化形势日趋严重,草地生态环境面临着严峻的挑战,迫切需要从草地生态系统的本质特征出发,研究适宜于我国牧区经济发展和草地保护的生态补偿模式,建立由社会多方参与的长效生态补偿机制,使草地生态服务的受益者支付消费成本,让广大的牧民真正获得生态补偿的经济实惠,摆脱目前的贫困状态,使草地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屏障建设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消除草地是“公共产品可以免费使用”的认识误区,在全社会公平公正的前提下,通过草地生态补偿,扭转草地退化的趋势,从根本上改善草地生态环境,实现生态、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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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黄涛,李维薇,张英俊.草原生态保护与牧民持续增收之辩[J].草业科学,2010,27(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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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补偿协议
协议
甲方:
乙方:身份证:
甲、乙双方就乙方于2014年月日因意外摔倒受伤一事经自愿、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乙方因摔伤住院共发生费用人民币元,上述费用已经由甲方支付;
二、乙方同意甲方另行支付乙方误工、营养、护理、二次手术、一次性伤残、就业、医疗补助金等所有费用共计人民币万元整,解决本起意外摔伤补偿事宜;
三、上述第二项中人民币万元整,支付方式为乙方出院当日支付人民币万元整,剩余款项待平安保险公司理赔款汇至乙方个人账户后(总补偿款包含平安保险公司理赔款),不足部分由甲方一次性补齐。
四、乙方收取上述第二项补偿款后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借口向甲方或其他第三人主张任何权利,甲乙双方再无任何争议;
五、若乙方违反本协议任一条款,应当立即退回甲方支付的所有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已经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本协议约定的补偿费等;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