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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补充协议(5篇范例)
编辑:紫陌红尘 识别码:12-820308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2-02 10:57:57 来源:网络

第一篇:购房合同补充协议

购房合同补充协议

(注:出卖人提请买受人在签署本合同及附件前仔细阅读并了解其内容,未明了处已经得到出卖人合理解释)

买卖双方经自愿、平等、友好协商,对《商品房预售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有关条款变更和未尽事项达成本协议,以供双方共同信守。

一、双方同意本合同第三条补充如下:

该商品房与相同户型的其他商品房因所在楼栋、楼层或者地形等不同,局部结构、层高、面积可能存在差异,实际交付以合同约定为准。

二、双方同意本合同第十一条补充如下:

由于政府行政命令导致的规划设计变更,属于不可抗力。出卖人应在变更确立后30日内进行公示,但不承担违约责任。

买受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配合出卖人办理相关合同解除手续,出卖人应在买受人解除合同并办理完毕相关手续之日起90天内无息退还已付购房款。解除合同及办理相关手续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在不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的前提下,经规划部门批准或设计单位同意,出卖人对原规划设计方案作出局部的调整,可不通知买受人,买受人不解除合同。除非买受人因该局部改变面遭受直接损失的,出卖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双方同意本合同第十六条更改如下:

1、出卖人应当在该商品房交付使用后540个工作日内,将该商品房所在楼的所有权证初始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房管部门,办理该商品房所有权证转让登记,并办妥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办理转让登记的费用按照有关规定由出卖人和买受人分别承担。买受人应在出卖人通知的时间内提供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所需的资料及缴纳相关税费(包括按揭客户的抵押登记费、房屋契税、产权登记费、产权证工本费、委托第三方办证的费用等)。逾期15天未全部提供或未缴纳相关税费的,出卖人不承担延期办理其房屋所有权证的责任。

2、双方同意以合同约定房屋交付日期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初始登记期限的起算日。

3、如果出卖人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办妥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出卖人每年按照已付房款的0.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如果房屋交付使用三年后,出卖人未能办妥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买受人有权退房。

4、如果买受人未按合同约定向出卖人支付该商品房应付款(含因实测面积与本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而补交的房款),出卖人有权拒绝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或者虽然交付了该商品房,但无须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产权交易过户手续,并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5、买受人应按照出卖人要求提交办理产权登记有关手续需要证明文件及签署一切必须的文件,须向银行借取资料的,买受人可委托出卖人代为向银行借取。买受人是否提供齐全证明文件以出卖人开具的收件回执为准。否则,出卖人无义务为买受人向房管部门提交该商品房的房地产权属证书相关资料。

6、按揭付款的,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所需要的文件是否齐全以银行提供为准。银行提供了齐全文件的次日为产权登记的起算日,买受人委出卖人向银行借取文件的,须向出卖人出具委托书。

7、如因买受人或产权登记机关的责任致使出卖人不能在本条规定日期向房管部门提交相关资料,则出卖人免除因此而产生的买受人不能按期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责任。

四、双方同意本合同第十七条补充如下:

1、出卖人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保修责任的,买受人应对出卖人的保修行为提供必要的便利,如因买受人拒绝出卖人进场等原因导致的出卖人无法履行保修责任的,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后果。

2、与买受人房屋的相邻房屋及设施须维修的,买受人必须给出卖人的维修行为提供必要的便利。

五、双方同意本合同第十八条补充如下:

未计入商品房建筑面积分摊的公共部位与共用房屋部分,包括但不限于会所、配套楼、停车场等配套建筑,其所有权、收益权属于出卖人。

六、其他约定:

1、关于通知的约定:

(1)买受人确认本《商品房预售合同》正文前“合同当事人”项下约定的通讯地址为出卖人向买受人发出书面通知的送达地址,买受人不填写地址的,有关书面通知则视买受人所提供的身份证地址为通讯地址。如出现买受人提供地址或者身份证地址有误的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买受人承担。如买受人通讯地址变更,须在5日内书面通知出卖人,否则出卖人按照上述地址发出通知,即视已送达买受人。

(2)出卖人按照买受人所提供的通讯地址寄出信件,即视为出卖人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

2、出卖人针对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及其所在楼宇、项目做得销售资料及宣传资料仅供买受人购房时参考,并不视为正式要约之内容,出卖人不因上述广告、宣传资料而承担违约责任,上述广告、宣传资料与本合同及其附件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合同及其附件为准。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口头表示的意向和信息,不构成合同内容,双方不受其约束。

3、买受人已经办理完收楼手续后本合同解除的,自买受人收楼至房屋移交给出卖人之日止,买受人应按购房款总额的每日万分之五向出卖人权付房屋使用费,除此之外,买受人还应缴纳上述期间内该商品房的水电费、水电公摊费、物业管理费等一切因使用或占有该商品房所产生的一切费用。买受人在退房前造成房屋损坏的,应当赔偿出卖人损失。如买受人对房屋进行装修的,买受人应予以回复原状,并承担相应费用。如出卖人要求按现状收回房屋的,则该商品房的装修部分买受人不得拆除,出卖人对此不作任何补偿。

4、买卖双方一致确认,双方已根据各自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对本合之所有条款予以充分协商,双方对本合同及补充协议条款中免除或限制对方责任、权利的内容,在签订本合同时已向双方时行特别解释说明。买受人进一步确认,已知悉并认可本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之全部条款内容,且本合同及本补充协议条款为其真实意思的反映。

5、本补充协议的内容与本合同的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出卖人(签章):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签章)(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签于签于

第二篇:购房合同补充协议

第1条 合同原则

鉴于目前买卖双方因为合同不明造成诸多争议,为充分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出卖人的合同义务,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买受人购买出卖人商品房一事达成本合同。

第2条 文字定义

1.合同中所称“合同”、“本合同”、“约定”等系指目前出卖、买受双方所签订的补充合同,其他合同则冠以合同的具体名称;

2.本合同中所称“房屋”、“本房屋”、“商品房”或“本商品房”等系指目前出卖、买受双方签订合同即将买卖的商品房;

3.本合同所称“本楼”或者“楼房”系指买受人所购商品房所位于的楼座;

4.本合同中所称“小区”、“社区”系指房屋所处于的社区;

5.本合同中所指“退房”,是指买受人将房屋或者取得房屋的权利退还给买受人,由出卖人退还买受人支付的购房款的行为。

第3条 居住目的 出卖人知道买受人购买商品房系为自己住用、通过出租获得利润或者在商品房升值时通过及时转让获得利润,或者行使相关的所有权或用益物权以获得利益。出卖人承诺在买受人购买此房屋后,本楼内其他房屋仅可作为住宅使用外,不得作为公司办公用房使用,以保持居住环境的安静与安全。如不能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4条 广告内容

广告平面图中所列面积如无特别说明均为套内使用面积,广告中关于绿化园林的面积应当与房屋具有相同的比例;如实际情况与广告数量误差超过3%,如果此等误差显然不利于买受人,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的,则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5条 墙体平直

房屋的墙体及平面均应当平直,倾斜角度不得大于0.1度,计算方法为:高度差/直线距离;不平直情况并不得超过政府规定的标准;如无法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的,则出卖人应当将房屋修复,修复前视为未交房,并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6条 防水情况

房屋顶棚无水渍、厨房及厕所防水良好、上下水管与地板结合处无漏水、渗水;如无法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的,则出卖人应当将房屋修复,修复前视为未交房,并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7条 住宅寿命

出卖人承诺此住宅的安全使用寿命不低于70年,在30年内绝对不会产生主体质量问题,其质量足以抵抗八级地震所产生的不良影响;如果不能满足此等条件,出卖人将以全部房款的两倍向买受人进行赔偿,如果造成买受人及其亲属受到伤害的,按除支付全部医疗救助费用以外,还应当支付50万元赔偿。

第8条 文件

考虑到房屋质量将在未来相当的时间内对买受人的安全与收益要求有巨大影响,而提供完全的质量文件是出卖人不可推卸的责任与义务,为充分保证买受人的知情权,出卖人除提交竣工验收备案表以外,还应当向买受人提交如下文件:

1.施工单位的竣工报告;

2.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价报告;

3.勘察单位质量检查报告;

4.规划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

5.卫生部门出具的水质检验合格文件;

6.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

7.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文件;

8.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

抗震评估机会出具的地震安全性能评价报告;

第9条 文件交付

1.全部质量文件上述文件应当于入住前交付给买受人,没有上述文件不视为交房;即使买受人入住,仍有权出卖人每日承担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2.如无法按时交付上述文件,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的,则出卖人应当将房屋修复,修复前视为未交房,并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0条 质量标准

商品房设计质量不应低于各级政府有关机构颁布的最有利于买受人的标准,本合同最后所列明的各项规范及标准均为出卖人应当遵守的强制性标准,即出卖人所提供的房屋质量不得低于各项规范的要求;如无法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的,则出卖人应当将房屋修复,修复前视为未交房,并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1条 商品房户型

室厅卫厕厨,本商品房使用率为:_________,房屋层高:____________毫米;室内净高:_________毫米;其中起居室尺寸:长度:_________宽度:_________高度:_________(毫米);主卧室尺寸:长度:_________宽度:_________高度:_________(毫米);次卧室尺寸:长度:_________宽度:_________高度:_________(毫米);厨房尺寸:长度:_________宽度:_________高度:_________(毫米);卫生间尺寸:长度:_______________宽度:_________高度:_______(毫米);观景阳台尺寸:长度:______宽度:_________高度:_________(毫米);

第12条 建筑面积

1.文字定义:商品房销售的建筑面积为套内建筑面积与分摊的公用面积之和。

2.总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阳台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室内墙体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

第13条 套内建筑面积

1.文字定义:套内建筑面积为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和阳台建筑面积三者之和。

2.面积范围: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约定套内建筑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如果经过实际测量后,面积在_________至_________平方米之间的,则双方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3.面积超出: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套内建筑面积经过实际测量后,大于_________平方米的,出卖人无权要求买受人支付多余价款,并且应当据实测面积办理产权登记。

4.面积不足: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套内建筑面积经过实际测量后,小于_________平方米的,出卖人应当根据与约定套内建筑面积的差值,双倍向买受人支付多收价款,并且应当据实测面积办理产权登记。

5.比例增加:交房后,套内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相比都发生增加的,应当按相同比例增加,建筑面积增加的比例大于套内建筑面积增加比例的,买受人无须为任何增加的面积支付费用。

6.比例减小:交房后,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相比都减少的,应当按相同比例减少;建筑面积减少的比例小于套内建筑面积减少的比例的,出卖人应当按照最有益于买受人的原则退款,包括要求出卖人退还全部房款或面积变化应退的房款,买受人有权选择诸多退款方案中的一个。

第14条 面积测量

房屋分摊的公用部分、面积及全部长度尺寸应当注明,经过测量的应当提供符合《房产测量规范》和《房产图图式》的测量报告,使买受人有权可以获得精确的详细内容。

第15条 测量机构

测量机构应当是取得中央政府机构测绘专业管理机构颁发的测量资格的机构,测量义务不得委托给他人;没有专业资格的机构测量的数据无效,买受人有权拒绝支付房款。

第16条 面积核实

买受人有权根据测量报告对任何一个尺寸进行核实,此等核实无需复杂的测量工具,仅凭于任意一个市场上购买的米尺等测量工具即可进行测量;买受人有权在入住前或入住后对室内全部长度、宽度、高度尺寸进行测量;如果需要对全楼进行测量的,出卖人有义务向买受人提供与本楼相关的图纸,买受人也可以召集楼内其他业主共同进行测量。

第17条 违约条件

买受人以约定方法得到的任一个尺寸结果,与出卖人提供的图纸不符,则视为出卖人提供的公摊面积不合法,买受人有权拒绝支付公摊面积的费用;出卖人不得以此为理由拒绝交付房屋,并仍应及时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第18条 违约责任

当出现上述违约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3日内双倍退还公摊面积的价款作为违约金,不能退回的,逾期则每天应当支付总房价百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9条 管道密封

出卖人应当在买受人入住时提供管道压力测试数据,并保证管道不会出现任何泄露;如果室内发生液体或气体泄露,导致买受人的装饰装修家具损坏的,如果买受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责任,则出卖人应当以5倍装修家具款额或者每人每日500元作为赔偿,以补偿买受人在选择装修企业、设计施工所支付的费用与耗费的时间。如液体或气体的泄露给买受人或其亲属或其他人员造成伤害,则出卖人应当同时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第20条 管线安装

出卖人承诺不在商品房内通行任何公用管线。所谓公用管线是指管线内的物、气体不直接从此管内进入到买受人室内且供买受人单独使用;如有通过,则视为合同的变更,买受人有权拒绝支付任何费用,并有权要求出卖人进行修改;在修改完成以前,视为商品房仍末交付;不能修改的,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21条 消防设施

出卖人提供的消防设施为:___________________;并在交房时取得消防机构的认可;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22条 暖气计费

暖气价格不高于政府规定的标准,计费方式及价格每季度每平米。

第31条 居住安全

交付时社区内不应当有正在建设的建筑物,在买受人可能经过的道路绝对不允许有任何可以产生坠落的物品;道路平面绝对不得有可能阻碍行人或者车辆的坑、沟、井或者其他产生危险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第32条 商品房标识

社区内的所有建筑物应当有明确的标识,以利于买受人的特殊家庭成员能够顺利找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

第33条 违约确定

对出卖人提供的各种设施是否合乎约定,应当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买受人与出卖人共同随机选择三人,选择方法见本合同争议解决中的约定,由其对此争议做出仲裁裁定。

第34条 公平价格

1.买受人所购房屋价格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元);

2.出卖人不得将同幢的其他房屋以明显优于买受人的价格出售给其他买受人(差额应在合理范围内),否则将认为是对买受人的岐视或价格欺诈,出卖人承诺并承认买受人有要求同等优待的权利。

3.均价:出卖人承诺此楼的平均价格为______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元),所谓平均价格是指全楼成交款与全楼套内使用面积之比,如果在买受人发现自己所购房屋的均价并非此数额,则有权要求出卖人每平方米支付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元)的违约金。

第35条 房款障碍

如因出卖人原因致使买受人无法取得银行贷款或公积金贷款,则出卖人在10日内比照退房条款归还买受人已经支付的全部房款;如出卖人证明系买受人原因致使买受人无法取得银行贷款,考虑到买受人可能受到的损失,则出卖人在10日内比照退房条款归还买受人已经支付的全部房款。

第36条 交付含义

本合同所称交付是指占有及使用的交付,以保证买受人可以正常使用,以实现居住目的,并不代表所有权的转移。

第37条 交付时间

商品房交付时间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社区设施环境交付时间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38条 交付程序

1.入住通知:出卖人向买受人发出入住通知书;

2.书面签收:买受人书面签收“收到入住通知书”;

3.钥匙收条:买受人书面签收“商品房钥匙收到条”;

4.随附资料:出卖人提供商品房质量备案表、商品房长度高度细节尺寸及面积测量结果;

5.其他条件:其他合同中约定的条件也应当具备,房屋交付时出卖人及其他任何第三方不应再收取任何费用作为买受人入住的先决条件,否则买受人有权依此每天获得总房价百分之一的赔偿金。

6.不视为交房:上述条件缺少任何一条,均不构成商品房的交付。

第39条 入住缴费

出卖人不得要求买受人入住前支付以下费用:物业管理费、产权证费用、车位费用及其他由买受人享受服务的代办费用,除此外无须支付任何费用;买受人有权拒绝支付任何本合同没有明确说明的费用。

第40条 买受人入住

考虑到买受人在入住前已经支付了大量房款,因此出卖人在交付房屋时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买受人入住,出卖人同时应当保证所聘请的先期物业管理公司或者其他相关机构和人员也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买受人入住;当此等阻碍情况发生后,买受人有权不经过任何机构或人员的许可入住,此时任何人的阻挡行为均视为违法。

6.费用分担: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双方平均承担税款费用。

第49条 转移效力

买受人取得所有权证书后,即取得与房屋相关的全部权利,涉及房屋的风险同时发生转移,出卖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买受人行使对房屋的所有权。

第三篇:购房合同补充协议

合同补充协议

号:

合同编号: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第一条 费用承担

1、买卖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价款包含该商品房套内部分的土建结构、附件所列的装修材料和设施、以及由该商品房分摊建筑面积的其所在楼栋公共部分、公用房屋部分。

2、买卖商品房及办理有关手续的费用,除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出卖人承担的外,其他均由买受人承担,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签约手续费、办理产权手续费、登记费、印花税、契税、物业维修基金及法律及政府部门规定应由买受人缴纳的税费等,均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应当按规定或约定及时缴纳,不得拖延。第二条 付款基本规定

1、买受人须按买卖合同约定履行支付楼款及相关费用的责任。买卖合同签署后,买受人未履行约定义务或变更付款方式,将不再享有任何认购优惠,出卖人除有权按买卖合同第七条的约定处理外,买受人还需支付差额部分楼款。

2、买受人以支票、汇票或转帐形式向出卖人支付房价款的,若买卖合同约定付款期限的最后一天是出卖人开户银行法定休息日,则该付款日顺延至法定休息日后第一个营业日。第三条 按揭付款规定(适用于选择银行按揭方式付款)

1、买受人承诺在签订买卖合同时与银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或取得银行同意贷款的批准文件,如买受人逾期超过30日仍不办理银行按揭手续,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在15天内一次性支付剩余房款,否则,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按揭总额20%的违约金,出卖人将在买受人已支付款项中扣除税费、手续费、违约金。

2、买受人办理抵押贷款的年限、金额、利率等以银行批复为准,若按揭银行批准的抵押贷款不足房价款余款时,买受人须在签订买卖合同后30日内将上述不足部分的款项缴付给出卖人,否则,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按揭总额20%的违约金,出卖人将在买受人已支付款项中扣除税费、手续费、违约金。

3、买卖合同签订后,如非因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抵押贷款申请未获银行审批同意的,买受人须在买卖合同签订后10日内选择提供的其他付款方式,但不再享有任何认购优惠,并需支付差额楼款(如有)。否则,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按揭总额20%的违约金,出卖人将在买受人已支付款项中扣除税费、手续费、违约金。

4、因买受人未按照抵押贷款合同约定偿还本金及利息导致按揭银行要求出卖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出卖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买受人应按总楼价的2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承担保证责任后,还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买受人追偿。第四条 面积差异处理

1、买卖合同第五条所指的“产权登记面积”是指测绘单位出具的测绘图纸上所记载的套内建筑面积。

2、若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0.6%以内(含本数)的,买卖双方不作任何补偿。

3、若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0.6%(不含本数)-3%以内(含本数)的或虽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但买受人不退房的,受买人应在出卖人通知办理面积补差手续的30日历天内办理补差手续(不计利息);若买受人超过30日历天办理的,买受人按照其应补交的面积补差款每日千分之三向出卖人支付滞纳金。

3、《房地产权属证明书》记载的该商品房面积小于买卖合同所约定的面积,若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0.6%(不含本数)-3%以内(含本数)的,或虽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但买受人不退房的,买受人按出卖人通知办理面积差退款手续(不计利息),如买受人未收到通知且书面通知出卖人退款,出卖人超过30日历天不予退还的,按照应退还的面积补差款每日千分之三向买受人支付滞纳金。

4、该商品房登记的公共部分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如与买卖合同约定出现任何差异均不作调整。第五条 商品房交付

1、商品房交付期限届满时,买受人需已付清所有应付款(包括违约金等,如有)选择按揭付款方式的,出卖人已收到全部银行贷款,否则,出卖人有权在买受人履行上述义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交付该商品房,且不承担迟延交付责任。在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除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可以推迟交付的情形外,房屋交付使用的标志是出卖人向买受人移交钥匙的当天或出卖人交付通知规定的交付时间或买卖合同第八条约定的最后交付时间,以日期较前者为准。该商品房的风险自交付使用之日起转移该买受人。

2、【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出卖人按买卖合同履行交付使用义务后,买受人未接受交付的,出卖人不承担迟延交付违约责任,但不免除质量保修责任。】迟延接收期间,买受人除按买卖合同第十一条的约定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物业管理费等)外,买受人还须承担该商品房在此期间的风险,对于延期收楼给出卖人造成的损失,买受人应据实赔偿。

3、前述风险是指:商品房的自然损耗、因自然力的原因(如台风、地震等)导致房屋的毁损、灭失等。

4、【该商品房交付期限届满时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质量经验收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买受人不得因质量问题要求出卖人承担迟延交付责任。如该商品房交付验收期间存在不影响房屋使用功能的质量瑕疵(轻微渗漏、地砖、墙面、窗台开裂、空鼓以及其他装修质量问题等)由出卖人按照质量保修规定维修,出卖人不承担延迟交楼等其他任何责任;如经法定第三方鉴定该商品房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由出卖人在合理期限内整改,因出卖人原因超过合理期限完成维修影响买受人使用的,出卖人根据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赔偿修复期间的买受人的损失。如买受人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或未在出卖人书面通知的交付期限内办理该商品房接收手续的,不得要求出卖人承担该商品房质量问题的损失赔偿责任。】

5、买受人所购买的商品房如为已竣工备案之现房,出卖人提示买受人须在签定买卖合同前对房屋现状进行实地查看。买受人确认,签订买卖合同时对该商品房现状(包括实测面积、结构、装修情况、基础配套设施、周边环境等)均已知悉并认可。【买受人同意该商品房按现状交付,在买卖合同约定交付期限届满时与出卖人联系办理交接手续,出卖人不再书面另行通知,买受人不得以房屋现状与约定标准不一致为由提出异议。】

6、自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之日起如有应由买受人交付的政府征收的一切税费以及有线电视初装费,按规定的管理费用(按物业管理协议规定)等概由买受人负责。第六条:规划设计

1、【买卖合同第十条所指的应征得买受人同意的规划、设计变更仅指:该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改变以及出现买卖合同约定的其它影响该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的情形发生变更。】

2、买受人根据买卖合同第十条拟解除合同的,应自知道规划、设计变更起10日内书面通知出卖人,若超出该期限,视为买受人同意变更。出卖人除按买卖合同第十条承担责任外,不再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3、若上述变更是经政府部门行政审批要求实施的,如买受人解除买卖合同,出卖人无需支付利息。

4、【为完善和优化规划设计,施工过程中出卖人可能对已审批的施工图纸作出局部优化调整,买受人予以认可。】

第七条 关于宣传资料、公示文件及样板房的说明

1、本项目标准名称为海棠居,出卖人根据需要可另行确定各期宣传推广名。

2、【出卖人的售楼书、广告、宣传单张、户型图中的有关内容、数据并非实际施工依据,仅供买受人参考。由于受制作时间及条件限制,上述资料记载的内容未最终确定将有可能发生变化,出卖人不再另行通知,且不作为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双方权利、义务以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约定为准。】

3、政府部门有关本项目的批准文件或图纸等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明示的文件、证书及有关情况等出卖人已在销售现场公示并告知,买受人对上述明示内容已清楚知晓并认可。

4、【出卖人展示的样板房仅作为商品房空间布局、装饰装修和家具摆放的示意,并非交楼标准或买卖合同之样品。买卖合同附件所列装修标准确定的材料或设备如因非卖方原因无法提供的,出卖人有权以与本合同约定材料或设备同等价值或品质的其他材料或设备替代。】

第八条

商品房权属登记

1、出卖人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协助买受人办理该商品房的权属登记手续。除另有规定外,买受人可自行或委托出卖人到产权登记机关办理该商品房的产权登记手续并申领《房产证权证》。

2、买受人委托办理该商品房的产权登记手续须在交接商品房时或在出卖人通知的时间内签署一切必需的文件,并向出卖人提交办理商品房产权登记手续需要的全部文件及缴纳相关办证费用、税项。

3、双方同意就买卖合同产权登记条款另行约定如下:【买卖合同第十五条约定的“60日”是指出卖人办理商品房权属初始登记的时间,但并非承诺办结时间。】如买受人自行办理该商品房的权属登记,出卖人在商品房交付后540天内办结商品房权属初始登记并具备提供权属初始登记等相关资料给买受人的条件;如出卖人办理该商品房的产权登记手续,在买受人履行义务且提供资料齐全的前提下,出卖人在收齐买受人资料之日起360天内办理《房地产权证》。

4、买卖合同第十五条所述的“出卖人的责任”是指:(1)如买受人自行办理权属登记,出卖人未按本条第3款约定办结权属初始登记;(2)如买受人委托出卖人办理权属登记,由于出卖人原因未按本条第3款约定办理该商品房的《房地产权证》。

5、【除本条第4款所述情况外,约定期限内买受人未能取得该商品房的权属证明,出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买受人未在出卖人规定限期内提交资料并办理委托手续,概由买受人自行办证。】

6、若发生下述两种情况,买卖合同第十五条约定的出卖人办理该商品房产权登记及《房地产权证》的时间相应顺延,顺延期间以买受人应履行义务的最后日期起计至买受人实际履行义务的日期。

6.1买受人未能按约定时间全面履行本条第2款的义务。6.2在该商品房经过测绘后,若买受人须办理面积补差手续而买受人未能按照本补充协议第四条约定的时间及时办理的。第十条 合同解除

1、无论何种原因导致买卖合同解除的,买受人应在出卖人书面通知合同解除后的5个工作日之内配合出卖人到有关政府部门办理取消合同鉴证的手续。

2、若买受人未在本条第1款约定的时间内配合出卖人到有关政府部门办理取消合同备案手续,每逾期一天,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房款总额万分之五的款项。

3、除约定的合同解除情形外,买受人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若买受人单方面违约并解除买卖合同,需取得出卖人同意,买受人应按照房款总额的2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在取消合同备案并就该商品房与第三人签订买卖合同后的45日内向买受人返还买受人 已支付的房价款(须扣除出卖人收取的违约金、注销备案的手续费、刷卡手续费、印花税等)。买受人因购买该商品房所产生的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4、合同解除时,如房屋已经交付使用,自交付使用之日(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自合同约定交付之日)起,买受人还应当按月以房屋总价的千分之十向出卖人支付房屋使用费,出卖人有权于退款同时扣除上述费用。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

1、买受人同意出卖人委托江门市蓬江区嘉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分公司(嘉恒物业)对该项目进行统一管理服务,买受人承诺按要求签署嘉恒物业的有关物业管理服务条件,并承诺嘉恒物业制订的各项规定、管理规约等。

2、按物管协议规定应由买受人支付的相关费用,包括物管费、公摊水电费、装修押金费、装修出入证、其他相关手续费等,均由买受人负担并按要求及时交纳。第十二条 权益归属

1、本商品房项目根据规划建设的不属于买受人专有部分或共有部分的空间、其他场所及设施,其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出卖人有权自行处分。

2、根据规划,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所在小区设有车位,买受人已知悉该小区的车位规划配置比例,车位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出卖人有权根据规划的配置比例采取销售、出租、附赠等方式处分。

3、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的露台、屋顶以及其他不能从公共通道进入的空间等是特定商品房的组成部分。上述空间不计入相应商品房产权登记面积部分,以实际面积为准且不作调整,按毛坯或出卖人设计标准交付。根据规划含有上述空间的商品房与同类户型的房屋在局部结构,层高、面积、装修标准等方面均可能存在差异,具体以双方约定或实际交付状况为准。

4、【本条第三款所述部分的使用权归特定商品房的买受人。出卖人有权与该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该部分使用权归该买受人享有,买受人对此均无异议并同意不主张共同部分权利。】上述使用权限与相应商品房的产权年限一致,并与该商品房同时转让,不可分割;利用上述部分不得以盈利为目的或任意改变其用途、结构和外观,不得妨害所在建筑物的安全及其他业主的有关合法权益,并须遵守法律、法规、物业管理规定及管理规约。

5、如因设施维护等需要须进入由买受人单独使用的楼宇屋面、露台时;或因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相邻单元天花或墙体渗漏必须进入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进行检查维修时,买受人应予配合。

第十三条 通知及联络方式

1、买卖双方来往函件按照买卖合同写明的地址以邮寄方式送达对方;如买受人地址、电话或其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在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出卖人,否则承担无法及时取得通知而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出卖人采取挂号信、特快专递及登报等通知方式时无须在通知中加盖公章。

2、【通知自送达时起生效,出卖人联系方式变更以在当地报纸刊登公告的方式通知买受人,但因对方地址、电话或其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等非发送方原因导致无法收到通知的,以发送通知方发出通知后经过5日视为对方收到并生效。】

第十四条 本项目有关情况告知 1.项目周边规划提示: 1)、上述地块相关规划指标详见相应《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本项目东侧为丽雅苑,南侧为盈峰商住小区,西侧为盈峰商住小区,北侧为上乘街。3)、本项目中现有的西、南、北侧道路,不在本项目用地红线以内,市政改造施工期间可能影响毗邻单位。2.项目内规划提示: 1)、本项目区内规划有停车场。

2)项目出入口交付,具体交付使用时间依据工程进度待定。

3)供水、供电、消防、空调等公共配套设施运行存在着对周边环境或邻近住户带来一定影响的可能。

4)本项目903房的屋面设计为902房上层的露台,只能由902房才可进入,本项目904房的屋面设计作为901房上层的露台,只能由901房才可进入,公共通道不能够到达903房及904房的屋面。买受人对此表示知悉并不持异议。

5)燃气报装的相关提示:本项目出卖人已经按规定缴纳了整个项目的容量气价及设计费,管道并未安装到户,用户如有需要,则应另行向燃气公司报装开通,相关报装费用出卖人不承担。

第十五条 风险提示及生效

1、【商品房买卖作为安全自愿的市场行为,将不可避免的受到由于市场情况波动或政策改变等因素导致的市场风险。买卖双方作为依法享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市场主体,签署买卖合同前应当全面认识并充分考虑商品房买卖行为可能产生的市场风险及合同责任。签署买卖合同后,由各自自行承担可能面临的市场风险及合同责任。】

2、【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非出卖人单方提供的格式合同,均由双方协商一致后达成,并自愿签署。出卖人提示买受人注意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中有关买受人责任条款及出卖人免责条款内容以及【】内文字部分。如有疑义,买受人签署前可向出卖人或办理签约的工作人员知询。双方签署买卖合同本协议后,即表示知悉并同意全部条款的内容,并对该商品房及本项目情况、周边状况、双方权利、义务等已充分了解且无异议和不明确之处。】

3、【本补充协议为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经双方签署后生效,与买卖合同的内容如有冲突,概以本补充协议约定为准。】

出卖人(盖章): 买受人(签字):

年 月 日

第四篇:购房补充协议模版

补 充 条 款

(一)甲、乙双方经公平、友好协商达成如下补充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1、甲、乙双方应于乙方完成贷款(组合贷款)审批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至上海市徐汇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2、甲方应于乙方购房贷款全部支付给甲方(以支付到甲方账户为准)后7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交付标志为甲方将该房屋的钥匙交付给乙方,并对水、电、煤气、电话、有线电视、物业管理、保洁费、保安等费用(若有)进行结算。

3、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内的维修基金余额、煤气初装费(若有)、有线电视初装费(若有)等相关进户费用已包含在总房价内,甲乙双方于交房当日不再另行结算。

4、甲乙双方于乙方办妥《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且甲乙双方对该房屋进行交接后5日内完成维修基金的更名手续;并对水、电、煤气、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的户名进行更名;且甲方承诺,甲方保证在拿到最后一笔房款五日内迁出甲乙双方购买房屋内所有户口。如未迁出,每逾期一日,甲方则按照房价的1‰支付给乙方。

5、甲方须保证交房时本合同附件二所列之该房屋内附属设施、设备均能正常使用及室内装饰与签订本合同之日的状况相符,下水道通常,房屋电容足够。

6、甲方出售的房屋用途为住宅。

7、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各自承担各自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税费,任何一方不得因国家政策或税费调整而损害另一方、第三方或中介方的利

益。

9、有关乙方贷款的特别约定:

(1)若乙方的购房贷款不足申请的额度,则乙方应于甲、乙双方至上海市徐汇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且交易中心出具收件收据当日,补足该不足部分。

(2)乙方应于签约之后10个工作日内前备齐贷款资料(以银行要求为准)办理银行贷款审批申请手续,若乙方未按约定及时办理贷款手续,并且逾期达15个工作日,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按本合同第九条第三款之约定违约金比例承担违约责任。

(3)甲、乙双方中若有任何一方未按照本买卖合同中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则甲方应按本合同第十条第三款之约定违约金比例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应按本合同第九条第三款之约定比例承担违约责任。

9、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乙方对房屋内的装修均已初步查看并予以确认无误。

10、自签订之日起,甲方确保通知房屋内租客(若有),并于交房之日前搬离房屋。

11、乙方购买该套房地产为共同共有。

在签订本合同时,甲、乙双方均已知晓国家和本市住房限售规定,如因违反限售规定,房地产交易中心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并出具《不予办理房地产交易、过户通知》的,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约定处理:

1、双方共同办理合同网上备案撤销等接触本合同手续;

2、因未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住房情况等属于 乙方责任,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人民币100000元。

本合同居间介绍机构为:XXXXXX

居间介绍服务期限自签订居间协议之日起至交房完成结束,居间介绍服务内容,如下:

(1)

(2)

(3)

经协商,双方一致同意居间介绍服务费为人民币20000元整(包含甲、乙双方中介费),服务费在服务期间内分三次支付:

1.签订购房合同当日支付10000

2.过户当日支付5000

3.交房当日支付5000

第五篇:购房补充协议

购房补充协议

购房合同补充协议

出卖人(甲方)

买受人(乙方)

本项目的开发商为:法定代表人为:

营业执照注册号码为:资质等级为:

本项目施工承包商为公司,联系电话:联系人: 本项目的施工监理为:联系人:联系电话: 本项工程的竣工日期为年月日。

其主要内容为:

乙方据此签订本合同。

甲方所售房屋符合国家及本市相关规范文件,已在柳州市分行开立代收房屋预售款专门帐户,账号为:

预售房款监管协议编号为:

第一条 甲方承诺



1、前述广告对所购房屋表述真实、准确;



2、除本协议约定的情形外,任何时候不在本合同约定的房屋及其在建工程和土地上设定抵押等他项权利,乙方可以随时查验甲方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

3、所售房屋在销售时已完全符合国家及本市房地产开发及销售或预售的相关规定



4、本协议签订后30日内由甲方将合同及相关资料送 办理备案登记,并将备案情况书面通知乙方;



5、自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日期当天开始计算的60日内,甲方将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需由其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后书面通知乙方。



6、向乙方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证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销(预售许可证)》、《建设规划工程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及房屋所属楼层平面施工图(标明详细尺寸)和工程进度计划,以上文件分别由经办人签字确认为真实有效。



7、甲方同意将乙方所购房屋之在建工程抵押于乙方,做为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前的担保,并于购房合同签订后2日内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非因乙方原因不能办理的,乙方可解除合同;



8、甲方拖欠施工方工程款的,至迟应于工程完工之后3日内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及时行使抵押权人的权利。

第二条 面积条款



1、甲、乙双方约定按(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套)计价,按建筑面积计价的,公摊面积实行谁使用谁分摊的原则,不得重复分摊、将公摊面积改作他用、出租或出售;按套或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应标明套内使用面积及各房间的净尺寸;以上数据应详尽标注于做为合同符件的房屋平面图之上,尺寸的误差允许值为。交房前后乙方发现不符合以上面积分摊和房屋尺寸约定的,有权解除合同或退房。



2、乙方所购房屋交付后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房人有权退房。买房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房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甲方承担,产权归买房人。产权登记面

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的(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房人;绝对值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甲方双倍返还买房人。第三条 规划变更

发生规划设计变更,甲方应于规划变更经批准后实施前书面通知乙方,自该通知送达乙方后15日内,乙方有权选择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乙方选择解除合同的,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 分期付款



1、采用贷款方式的(含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下同)的,首期付款时间为收到相关部门确定同意向乙方提供贷款后3天内支付;



2、、分期付款与工程进度挂勾,工程实际进度以甲方与施工企业及监理单位共同签署的确认文件为准,如确认文件不真实,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

3、无论乙方采取直接付款、通过银行向甲方付款,均视为乙方向甲方支付购房款。具体分期付款方案如下:



4、工程进度未按计划完成或停工或发生甲方拖欠施工方工程款的,采用贷款方式的,应由乙方向银行支付的当期应付房价款暂由甲方代为向银行支付;采用直接付款方式的,付款期限顺延;待工程进度正常及甲方向施工方付清当期应付工程款后,再由乙方将甲方代付款项归还甲方并开始正常付款或按顺延的付款期限付款; 

第五条 产权办理

如因甲方责任,致乙方不能在约定期限内得到房地产权属证书的,乙方有权退房,乙方未选择退房之前,甲方应承担可能发生的以下责任:



1、支付违约金;



2、影响乙方将该房屋抵押的,甲方应代为提供相应的担保。



3、影响乙方办理出租登记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包括租金或有关部门

因乙方未办理出租登记而出租房屋可能处以的罚款、没收所得等处罚而使乙方受到的一切经济损失。



4、影响就房屋及家庭财产向保险公司投保的,由甲方承担可能发生的灭失、毁损、失窃的赔偿责任。



5、影响乙方家庭成员迁入户口、上学、入托等事宜的,由甲方承担因此多支出的费用。

第六条 其它约定

本协议第二条是乙方做出购房意思表示的基础,违反承诺即构成对乙方的欺诈,按有关法律规定承担欺诈的民事责任,甲方补办的任何手续均不能做为其要求法院裁决乙方继续履行合同的依据;

本协议做为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与合同不一致之处,以本协议为准;

购房合同于银行、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担保中心签署同意向乙方提供贷款(含公积金贷款)或担保的法律文件后生效;

在乙方将购房合同原件交付乙方办理抵押登记等手续之前,由甲方向乙方提供双方签署完毕的注明与原件一致的购房合同复印件一份,并加盖甲方法人印章。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章)【委托代

理人】:(签章)

200 年 月 日 200 年 月 日

购房合同补充协议(5篇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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