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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共停车场经营协议
编辑:雪域冰心 识别码:12-1076975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7-24 12:15:16 来源:网络

第一篇:北京市公共停车场经营协议

北京市公共停车场(库)经营协议

甲方:北京市朝阳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签定本协议。

第一条经营项目名称及内容

(一)项目名称:停车场经营;

(二)项目内容:乙方向甲方申请办理停车场备案手续后,从事停车经营服务,按规定收取停车费。乙方应符合法规和甲方规定的备案经营条件。

第二条经营期限

经营期限为壹年。

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结束。

第三条经营服务质量和标准

在经营期限内,乙方经营的停车场在经营、服务等方面要符合以下要求:

(一)收费人员统一着装,佩带胸卡,语言文明礼貌,引导车辆安全停放和出入,不得引导车辆在非停车区域停车;

(二)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费,向停车人出据税务机关监制的的专用收费凭证;

(三)停车场(库)内发生安全和消防等事故,乙方应 1

立即向各主管部门和甲方报告,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四)对因保管不善造成机动车丢失或损坏的承担相应责任。具体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若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乙方未履行本协议有关内容,甲方有权注销停车场备案登记,同时有权解除本协议;

2.乙方发生严重安全事故,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甲方有权注销停车场备案登记,同时有权解除本协议;

3.乙方在经营服务中存在不规范经营行为,甲方有权要求限期改正,整改无效的,甲方有权注销停车场备案登记,同时有权解除本协议。

(二)甲方的义务:

1.甲方依据有关程序和时限,为乙方办理停车场经营备案手续;

2.同意乙方在备案经营期内独家使用停车场地,不进行重复性备案。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有权获得停车经营备案登记表;

2、具有该停车场(库)的经营权,取得合法经营收入。

(二)乙方的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停车行业管理部门规定,服从市区两级停车管理各职能部门的管理;

2.在签署本协议15天内,办理停车场经营备案手续,该15天内未办理经营备案手续的,本协议自动终止;

3.办理停车场经营备案及开业的其他手续,设臵完备的停车设备设施和收费标志牌后方可收费经营;

4.在备案登记期内,服从甲方的对其经营服务的考核;

5.在备案登记期内,接受甲方对乙方履行本协议条款情况的监督检查;

6.在备案登记期内,乙方应无偿、无条件服从甲方的车场紧急调派使用任务;

7.在备案经营期内,因特殊原因歇业的,应当提前15天向甲方提出申请,在得到批准后才能歇业。

第六条协议终止

(一)备案登记期内,乙方终止协议,应提前30天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同意申请,本协议方可终止;

(二)备案登记期届满,本协议自动终止;

(三)乙方在委托经营期内有下列行为,本协议终止。

1.在签署本协议15天内未办理经营备案手续的;

2.企业信用考核不合格的;

3.擅自停业15天以上的,或者至歇业截止日期时,乙方没有书面提出恢复经营的;

4.一年内出现3起以上(含3起)违规经营行为的;

5.被相关执法部门处罚通报的;

6.违规经营被媒体曝光,在社会上产生负面影响的;

7.具有其它法定情形的。

第七条附则

1.在协议中未规定,而在《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北京市停车场经营企业信用考核管理办法》及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中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2.北京市地方标准《公共停车场运营服务规范》作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或列入补充条款,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年月日

第二篇:临时停车场委托经营协议

临时停车场委托经营协议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委托经营项目名称及内容。

1、项目名称:和风雅致商业广场停车场

2、项目内容:甲方将和风雅致商业广场停车场委托给乙方经营。乙方向停车人提供停车服务,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收取停车费用。

第二条:期限费用

乙方向甲方交纳服务费用: 24万 元。签订协议后15日内付万元,余款付。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不能经营,甲方按每年壹万五千元扣除服务费,剩余款退给乙方。

第三条:经营管理:

1、甲方不参与乙方的经营活动,乙方自负亏盈;停车场建设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停车行业规定,服从运输、路政、公安交通管理、城管、价格等部门的管理;

3、在办理停车场经营备案开业的其他手续并设置收费标志牌后方可经营收费。

第四条:风险承担

1、因不可抗力的雷电、暴雨、洪水、海啸等自然灾害,造成乙方经营场地的损失不能经营,甲方不承担乙方的损失,无需进行赔偿。

2、在委托经营期间双方不得任意终止合同,如因甲方经营期,造成乙方不能继续经营,则赔偿乙方的损失,委托经营期满后,乙方享受优先承租权。

第五条:

1、在协议中未规定、而在《徐州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理》、《徐州市停车场经营企业信用考核管理办法》及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中的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2、徐州市地方规定《公共停车场运营服务规范》作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对协商进行修改或列入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具有本协议同等效力。

甲方:乙方:

(盖章)(盖章)

日期:日期:

第三篇:北京市海淀区临时占道停车场委托经营协议

北京市海淀区临时占道停车场委托经营协议

(试行)

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定本协议。第一条 委托经营项目名称及内容

1、项目名称: 委托经营。

2、项目内容:甲方在经营期限内委托乙方经营。乙方向停车人提供停车服务,收取停车费,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向甲方交纳占道费。经营期限届满,乙方无偿交回停车场经营权。

第二条 委托经营期限

委托经营期限为 年,有效期自 年 月 日开始至 年 月 日结束。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在委托经营期内,甲方按照有关规定对乙方的经营、服务、管理、场地设施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甲方依照有关规定向乙方收取停车占道费;

3、按照有关信用考核规定,对乙方经营和信用情况进行考核,并实施奖惩;

4、本协议在履行期间如出现依法提前终止或者解除的情形,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经营本项目,并与第三方签署新协议。甲方: 北京市海淀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二)甲方的义务

1、甲方同意乙方在委托经营期内独家使用停车场(位),不对乙方进行重复性备案;

2、甲方依据有关程序和时限,为乙方办理停车场(位)经营备案手续;

3、乙方未违反本规定,甲方不得无故终止本协议。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在委托经营期内,获得因停车经营所得的合法收益;

2、当委托经营期届满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以获得续展经营的优先权。

(二)乙方的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停车行业规定,服从运输、路政、公安交通管理、城管、价格等部门的管理;

2、在签署本协议15天内,办理停车场经营备案手续;

3、在办理停车场经营备案及开业的其他手续并设臵收费标志牌后方可经营收费;

4、在委托经营期内按规定时限和标准交纳停车占道费;

5、在委托经营期内,因特殊原因歇业的,应当提前15天向甲方提出申请,在得到甲方批准后才能歇业;

6、在委托经营期内,接受甲方的信用考核,考核制度由甲方另行制定;

7、在委托经营期内,接受甲方对乙方履行本协议条款情况的监督检查;

8、在委托经营期内,乙方应无偿、无条件服从甲方的车场紧急调派使用任务。

第五条 风险承担

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乙方经营场地的丧失,委托经营期中止,待不可抗力因素消失后继续计算,但甲方不承担乙方的损失,无需对乙方进行赔偿。

不可抗力因素包括:

1、政府征用;

2、地震、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

3、市政道路改造;

4、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调整。

第六条 委托经营歇业与恢复

乙方自歇业期限截止日期15日前,应提出恢复经营的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可恢复经营。第七条 协议终止

(一)委托经营期内,乙方、甲方均可提出终止协议申请,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本协议终止;

(二)委托经营期届满,本协议终止;

(三)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停车设施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经上级机关批复之日,本协议终止,双方重新协商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四)乙方在委托经营期内有下列行为,本协议终止。

1、在签署本协议15天内未办理经营备案手续的;

2、企业信用考核不合格的;

3、未按规定及时、足额交纳停车占道费的;

4、擅自转让、承包、出租、质押经营权或者与第三方合作、联营本协议委托项目的;

5、擅自停业15天以上的,或者至歇业截止日期时,乙方没有书面提出恢复经营的;

6、未如实申报经营停车位数量,实际经营的车位与备案停车位数量不符的;

7、一年内出现3起以上(含3起)违规经营行为的;

8、被相关执法部门处罚通报的;

9、违规经营被媒体曝光,在社会上产生负面影响的;

10、具有其它法定情形的。第八条 委托经营项目的收回

(一)收回内容

停车场(位)的经营权。

(二)收回时间

在委托经营期截止或协议终止后15天内办理完毕委托经营项目移交。

(三)收回程序

1、乙方停止经营,撤出停车场地;

2、乙方向甲方付清应当缴纳的占道费;

3、乙方拆除停车场标志牌及停车设施,向甲方交回《北京市公共停车场经营备案表》;

4、甲方注销乙方备案登记。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对在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的上级主管部门调解解决,也可依法诉讼。

第十条 附则

1、在协议中未规定、而在《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北京市停车场经营企业信用考核管理办法》及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中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2、北京市地方标准《公共停车场运营服务规范》作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或列入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具有本协议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二〇一一年一月

第四篇:停车场协议

停车场协议

甲方:深圳市世纪工艺品文化市场有限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正、协商一致的原则,经双方协商同意,就乙方租赁甲方所管理的世纪工艺品文化广场停车场车位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向乙方提供世纪工艺品文化广场停车场停车位一个,用于停放车牌号码:_________,车辆型号:___________,车身颜色:___________。

二、租期期限及车位租金:自______年_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日止共____个月,每月租金:_______元(人民币),共计______元(人民币)。租金于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交纳,也可按月(季)分期缴纳。车位租金以现金收取。

三、乙方在办理月卡时须缴纳IC卡押金50元。

四、甲方收取的车位租金只限于乙方车辆停放车位占用场地租金,不包含车辆保管费,即双方只构成占用车位场地租赁关系,不构成保管关系。该车辆的保险费用由乙方购买。甲方不保证足够的车位供乙方停放。

五、租约期满,乙方若需继续租赁,应在协议到期前7天到管理处办理租赁手续;否则,将视乙方自动终止协议,该车位转租他人时不再另行通知。租约期满,乙方若继续缴费,本协议自动延续、生效。

六、租约到期后仍未办理续租手续的车主,该车辆进出时一律按临时停车位收费,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停车位费,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乙方车辆进入停车场停放。

七、乙方在本停车场停放车辆时不得乱停乱放,占用道路和消防通道,停放时,请检查车门、窗是否关闭,车内不要存放现金及贵重物品。乙方进出本停车场的车辆必须服从当值保安员的指挥,及配合物业公司的管理。

八、乙方不得将IC卡转借他人使用,IC卡遗失和损坏,须及时到物业管理处办理补卡和换卡手续,并交纳IC卡工本费50元。车辆发生变更时,须及时到管理处办理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管理处将对该车发放临时卡,按临时车辆收取费用。

九、车主每月应主动按时缴纳停车费,对拖欠三日以上的车辆,管理处将终生取消该车的月卡资格。如遇特殊情况,车主须电话告知管理处,并同意续缴费用。

十、协议期内,不办理任何退费手续,确需办理的,只退IC卡押金。对需交纳多月停车费的车主,车主需根据自己实际停车需求来确定。

十一、本IC卡非高温卡,请车主随身携带,不得放置车内,避免高温暴晒和磁性干扰,妥善保管,如遇IC卡变形或无磁性,需照价赔偿。

十二、为了保障车辆停放安全,请车主将IC卡随身携带,IC卡与车牌号码相对应,因车主未能妥善保管IC卡或IC卡与车牌号码不相符,所造成的所有损失由车主自行承担。

十三、车主进出停车场,请主动刷卡,如发现月卡的车主进场时取临时卡或出场时不交纳临时卡的,管理处将取消该车的月卡资格,而产生的一切车辆后果,由车主承担。

十四、为有效控制外来车辆办理月卡,请广大客户配合物业部的工作,请不要为任何外来车辆进行担保,如有发现,立即取消已发行的月卡,并取消该户在市场内申请月卡的资格。

十五、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停车场收费标准并予以公示,自公示之日起,新收费标准生效,原协议自动作废,车主需到管理处签订新《停车场协议》,补交和续交车位租金,(如车主不需再办理月卡,管理处只退IC卡押金);逾期未签订的,管理处将视为车主自行放弃月卡资格,管理处将注销IC卡,原卡余额不以退还。不在园区停车的,可到物业部办理至少一个月最多三个月的报停手续。

十六、园区内限速5公里/小时,园区内严禁鸣笛。如有违反将立即取消月卡入场资格,造成损失由车主自行承担,后果严重的将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十七、甲方对世纪工艺品文化广场停车场拥有最终解释权。

十八、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深圳市世纪工艺品文化市场有限公司乙方(签章):

电 话:88323823电 话:

日 期: 年 月 日日 期: 年 月 日

第五篇:停车场协议范本

停车场车位租赁协议书

甲方:东田丽园物业管理处(出租人)

乙方:丽____居____座______室业主(住户)姓名:_______________(承租人)就乙方需租赁小区停车位,与甲方协商一致后达成乙方租赁停车位的如下协议:

一、甲方向乙方提供东田丽园_______ _ 停车场,停车位号码:_______ ,用于停放车型:_________ ,车牌号码:_________ ,车身颜色:___________。

二、用期限及车位租金: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止共_____个月,月租金:_________元(人民币),乙方须于每月30日前交付下个月的车位租金。

三、甲方收取的停车费只限于该停车位场地使用租金,不包含车辆保管费,即双方只构成车位场地租赁关系,不构成保管关系。该车辆的保险费用由乙方购买。

四、租约期满,车主若需继续租赁,应在协议到期前十五天到管理处办理租手续;否则,将视乙方自动终止协议,该车位转租他人时不再另行通知。

五、租约到期后仍未办理续租手续的车主,该车辆进出时一律按《广州市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收费,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停车位费,否则,甲方有权拒绝其车辆进入小区停放。

六、乙方承诺并遵守甲方《停车场管理规定》,不得乱停乱放,占用道路或他人车位,凡进出小区停车场的车辆必须服从当值保安员的指挥;并凭业主证、住户证刷卡出入,否则保安人员有权不予放行。若乙方业主证、住户证遗失请及时到住户服务中心报失,在乙方报失前发生车辆丢失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不得异议。

甲方:东田丽园物业管理处 乙方:

电话: 电话:

日期: 日期:

停车场管理规定

1、所有在停车场进出或存放的机动车辆,其驾驶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服从车场管理人员的管理和指挥,按指定位置停放车辆,自觉维护场内的秩序。

2、入场车辆自觉保持车场内清洁卫生,本停车场有权禁止车容不整车辆入内停放。

3、入场停放的机动车辆,应按停车证或停车卡指定车位停放,不得异区、异位停放。否则,本停车场有权将不按指定位置停放的车辆拖至适当地点,并由其车主承担一切费用。

4、停放在停车场的车辆,必须锁好门窗和调好防盗系统。凡现金、重要文件、贵重物品本停车场不负保管责任;车主停好车辆后,请勿在他人车辆旁逗留。

5、车辆离场或任何人士驾驶或移动场内任何车辆时,车场管理人员有权对其进行管理,检查。驾驶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否则驾驶人员须承担由此引致的一切责任。

6、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进入车场。否则,车主将赔偿其所造成的损失,并承担可能引起的一切责任。

7、本停车场只向使用停车场停车的机动车辆提供车位的使用权,无需为泊车辆承担任 何损坏,损毁及遗失责任。

8、使用停车场的机动车辆及其使用人,应对由其引起的本停车场内的建筑物、设备、设施的损坏或损失负责;并在指定的时间内缴付被损坏、损失的物件的赔偿费、维修费、安装费及他相关费用。

9、停车场使用人员须遵守和执行本停车场以书面或口头告知的一切合法条例和规定,如速度限制、高度限制、严禁吸烟等,违反者将按规定处以罚款。

10、停车场的停车位只供机动车辆停车用,禁止擅自改变车位使用功能或从事除停车以外的其他行为。

11、所有进入小区内停放的车辆,必须领取停车卡后方可进入,在车辆出场时必须交回停车卡,否则保安有员有权不予放行,停车卡如有遗失,须立即向监控中心报失并支付停车卡的工本费。不得转借、涂改、伪造。否则,将收回停车卡,如事件行为有违法性质,将送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12、所有车辆均应按照停车场现时有效的收费标准缴费。

东田丽园物业管理处

二零零叁年十月十五日

北京市公共停车场经营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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