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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四)
编辑:岁月静好 识别码:12-1031838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6-11 22:56:30 来源:网络

第一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四)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的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名称、内容、规模与范围详见委托勘察设计项目表。

第二条 乙方根据委托的勘察设计项目和主管部门的规定,按初步设计(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分阶段进行。在具备各个阶段设计条件时,双方签订阶段协议书,具体规定甲方应提交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的名称和日期,乙方需交付的勘察设计文件资料的名称和日期,做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三条 甲方责任

1.按照各设计阶段协议书的规定,向乙方提供有关建设项目审批文件和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并对提供的时间、进度与资料可靠性负责。

委托勘察测绘工作的,在勘测工作开展前,应提出勘察测绘技术要求及标有拟建工程准确位置的地形图,圈定测量范围的平面图,土地使用证的复制件,并安排好现场工作条件。

委托初步设计应提出以下资料:①经过批准的设计任务书;②选址报告;③规划要求;④原料(或经过批准的资源报告)、燃料、水、电、运输等方面的协议文件;⑤经批准的工艺设计资料,民用项目的使用要求;⑥能满足初步设计要求的勘测资料,需要经过科研取得的技术资料、人防、消防、劳动保护、工业卫生、环境保护预测资料等。

委托施工图设计时,应提供经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满足施工图设计要求的勘察资料、施工条件,以及有关设备的技术资料。

2.收到乙方交付的设计文件后,应及时报请有关部门审查,审查意见用书面转送给乙方。组织施工单位与设计单位共同商定有关技术条件,组织设计技术交底,通知乙方参加试车考核及竣工验收。

3.在勘察设计人员进入现场作业或配合施工时,应负责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4.委托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单位参加。

5.维护乙方的勘察设计文件,不得擅自修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转让给第三方重复使用。对转让后重复使用的项目,乙方不负任何技术责任。

6.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按时付给勘察、设计费。

第四条 乙方责任

1.按照甲方提供的建设项目审批文件和设计基础资料编制设计文件,根据各阶段协议书的规定,按期交付各阶段的设计文件(初步设计6份,施工图设计8份),并保证质量。需增加设计文件的份数时另行收费。需复制供应标准图时另行收费。

2.乙方要根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上一阶段设计的批准文件,以及有关设计技术协议文件、设计标准、技术规范、规程、定额等,提出勘察技术要求和进行设计,并按合同规定的进度和质量提出设计文件(包括概、预算文件、材料、设备清单)。

3.初步设计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后,在原定任务书范围内的必要修改,由乙方负责。原定任务书有重大变更而需重作设计时,须有设计审批机关或设计任务书批准机关的意见书,经双方协商,另订合同。

4.乙方对所承担设计的建设项目应配合施工,开工前进行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过程中有关的设计问题,负责设计变更和修改预算,参加试车考核及工程竣工验收。对于大中型工业项目和复杂的民用工程应派现场设计代表,并参加隐蔽工程验收。

5.对于复杂项目,需要乙方协助收集设计基础资料时,应按技术服务的有关规定办理。

6.勘察单位应按照现行标准、规范、规程和技术条例,进行工程测量、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勘察工作,并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质量提交勘察成果。

第五条 勘察设计费用

乙方根据国家批准的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及办法计收勘察设计费。设计合同生效后,甲方付给乙方设计费30%;乙方交付初步设计文件时,甲方再付给乙方设计费;交付施工图设计文件时,甲方负责结清全部设计费。小型设计项目及复用设计项目分两次拨付设计费。即签定设计合同时选拨付20%作为定金,完成施工图时付清全部设计费。

勘察合同生效后,甲方付给乙方勘察费的30%,乙方交付勘察文件时,甲方负责结算全部勘察费。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甲方不履行合同,无权请求退还定金。乙方不履行合同,应当双倍返回定金。

2.甲方不能按时提供建设项目审批文件和设计基础资料,或因资料原因影响乙方设计进度或造成设计修改,乙方除可推迟交付设计文件日期外,甲方应按乙方实际损失的工日,以日产值________元计算,增补设计费。

3.甲方因故要求变更设计,经乙方同意后,除设计文件交付时间另议外,甲方应按乙方实际返工修改工日,增付设计费。

4.甲方因故要求停止设计时,应及时用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立即停止设计,甲方已付的定金不予偿还,定金不足设计进度部分,按已完成的设计实际进度补交费用。

5.甲方报请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时间超过半年时,本合同自行失效,乙方已收的定金和设计费不予退回。

6.由于乙方的勘察设计错误,给甲方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时,乙方除负责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外,要免收损失部分的勘察设计费,并应付给甲方与直接损失部分勘察设计费相等的赔偿金。

7.勘察设计文件(图纸)交付时间按协议规定时间拖后时,由甲乙双方商定,每逾期一天,甲方可少付该阶段勘察设计费的1%,提前时,甲方付给乙方该阶段设计费的________%(经批准生效)。

8.甲方如延期交付勘察设计费时应偿付逾期违约金,按天数累计计算,每天偿付勘察设计费1%的违约金,但每天偿付最高额不得超过100元。

9.乙方不及时到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不及时按审批机关意见修改设计时,每影响一天应减付设计费1%。

第七条 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有纠纷,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解决不成按()项解决。

1.申请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在合同中增加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也同样是合同的有效部分。

第九条 本合同附件的委托勘察设计项目表以及勘察设计协议书,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____份。其中正本两分(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___份。甲、乙双方业务主管部门各执一份,市基建主管部门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表: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二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工 程 名 称:

工 程 地 点:

合 同 编 号:

设计证书等级: 甲级

人: 北京华油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人:

签 订 日 期: 200 年

签 订 地 点:北京市朝阳区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委托方(全称):北京华油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设计方(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设计方承担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与勘察工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双方协商,本合同的设计费为人民币

元整(¥

万元)为本工程施工图勘察与设计阶段工作的报酬,具体内容参见。合同项的勘察、设计费用调整办法为单价包死,设计完成后按委托方审核的长度办理结算;拿总项为总价包死。合同价款不因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原因调整。

1.0 本协议中所用术语的含义与下文提到的合同文件中相应术语的含义相同。2.0 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2.1 协议书;

2.2 合同条件的专用条件; 2.3 中标通知书; 2.4 投标书;

2.5 合同条件的通用条件;

2.6 双方协商同意的变更、纪要、协议; 2.7 委托方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技术资料。

3.0 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

4.0 设计方保证全面按合同规定完成本阶段工程设计及工程建设现场设计代表服务工作,并使工程设计和现场服务满足委托方的要求。

5.0 委托方保证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付款方式,给设计方支付合同中约定的价款。

6.0 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0 争议解决: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附件

一《(本附件为确定设计内容、单价、设计量等的附件)》 二《工程勘察设计廉正责任书》

三《工程服务健康、安全与环境(HSE)协议》 委托人:北京华油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公章)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慧忠里甲11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设计人:

(公章)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

1.0概述

1.1定义

本项目设计招投标合同文本中以下的用词及词语除根据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指本合同条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业主技术要求、投标书、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以及其它明确列入中标通知书或协议书中的补充文件;

1.1.2 委托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设计价款能力的当事人(这里指北京华油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1.1.3 勘察与设计方(以下简称设计方):具有一定资格并被委托方接受的当事人。

1.1.4 投标书:指设计方向委托方提供的,按合同条款规定并为中标通知书所能接受,为项目设计而作的有报价的建议书。1.1.5中标通知书:指委托方正式接受设计方投标的接受信。1.1.6 工程:协议条款约定具体内容的永久工程。

1.1.7 合同价款:指根据合同条款,用以支付设计方为完成设计及有关工作应付的总金额。

1.1.8 不可抗力:不能预见、无法避免又不能克服的客观强制力量。1.1.9 协议条款:结合具体工程,委托方和设计方协商后签订的书面协议。

1.1.10 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间的时间段。

1.1.11 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月的时间段。

1.2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1.2.1 合同协议书(如已完成)及其附件(含双方协商同意的补充及修改文件等);

1.2.2 合同条件的专用条件; 1.2.3 中标通知书; 1.2.4 投标书;

1.2.5 合同条件的通用条件;

1.2.6 双方协商同意的变更、纪要、协议; 1.2.7 委托方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技术资料: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勘察与设计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意见仍不能一致的,按本合同通用条件第9款约定的办法解决。

1.3 合同文件使用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

1.3.1 合同文件使用汉语书写和解释、说明。

1.3.2 用于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专用条件约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

勘察与设计中必须使用专用条件约定的国家标准、规范;国家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可使用专用条件约定的国外标准、规范,或专用条件约定的的行业或工程所在地的省级地方标准、规范。

1.4 往来文件

不论在何种场合,任何当事人按规定呈送或发出通知、指令、批准书、裁决书时,除非另有规定,上述往来文书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且不得无故扣押或拖延。

1.5 委托方使用设计方的文件

由设计方或以设计方名义编制的设计文件,就当事双方而言,其版权仍应是 设计方的财产。委托方因本工程的施工、竣工、运行、维护、更改、调整及返修等的需要,可自费复制、使用和传送上述任何文件(包括对其修改和使用修改成果)。未经设计方同意,委托方或其代表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复制上述文件或将其传送给无关方。

1.6 设计方使用委托方的文件

由委托方或其代表发给设计方的委托方要求或其他文件,就当事双方而言,其版权仍应是委托方的财产。设计方因本合同的需要,可自费复制、使用和传送上述任何文件。除本合同需要外,未经委托方同意,设计方不得使用、复制上述文件或将其传送给无关方。

1.7连带责任

如果设计方是由两个当事人组成的联营体,那么,所有当事人应当对履行本合同各条款负有连带责任和个别责任。上述当事人应指定其中一人作为负责人,该负责人有权管辖该联营体及其每位成员。未经委托方事先同意,该联营体的组成或构成不得改变。

1.8 保密

设计方应将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均视为保密事项,但因设计方履行合同规定义务而必须公开的事项除外。未经委托方事先书面同意,设计方不得在任何专业性报纸、杂志上、技术论文中或其他场合,发表、准许发表或透露本合同的任何细节。2.0 双方责任

2.1 委托方责任

2.1.1 委托方应尊重设计方根据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规定进行设计工作的权力,不应提出与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相抵触的要求;

2.1.2 向设计方提供开展设计工作所需的有关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可靠性及时限负责;

2.1.3 负责对外协议的联系工作,并签订与工程建设及将来运行有关的土地征用、燃料、运输、水源、城市规划、环境保护、有关设备等(如需要)协议或合同;

2.1.4 负责组织对设计方完成的施工图设计审查的组织工作; 2.1.5 负责协调设计过程中以及现场配合建设过程中与有关单位的协作问题;

2.1.6 委托方应按合同规定向设计方支付勘察与设计费;

2.1.7 委托方聘请委托方代表时,应明确所赋予委托方代表代行的责任、义务、权利和工作范围,除非在本合同中明确规定外,委托方代表无权变更或免除本合同对设计方规定的任何职责、义务或责任。

2.2 设计方责任 2.2.1 按照国家及行业现行的标准、规程、规范、技术条例以及委托方要求进行设计工作,严格掌握设计标准,控制工程造价;

2.2.2 设计方按本合同专用条件第8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委托方交付设计文件,并对委托范围内的设计文件的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2.2.3 设计方应按照合同的规定和投标书中有关质量方面的承诺进行设计的组织和具体实施,保证设计质量;

2.2.4 设计方完成的施工图设计经主管部门审查后,在原定勘察与设计范围内的必要修改,由设计方负责;

2.2.5 设计开始前,向委托方提交能够满足委托方进度目标要求的进度计划;

2.2.6 根据委托方要求,定期向委托方提交设计进度报告; 2.2.7 设计方应按行业规定和合同要求做好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设计服务工作;

2.2.8 设计方应依据合同,接受委托方聘请的委托方代表的检查。委托方代表的任何建议、检查、确认、同意、批准或类似行为,均不能变更或免除设计方的任何责任;

2.2.9 本合同不得转让。

3.0 设计工期

委托、设计双方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并依据合同专用条件中规定的要求协商确定。4.0 审查和确认

4.1 审查

4.1.1设计方应按国家和本行业规定及委托方要求呈交符合各勘察与设计阶段内容深度和要求的图纸文件供审查之用,委托方负责审查的安排,审查费用由委托方负责;

4.1.2 设计方交付设计文件后,应参加有关上级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过合同规定设计范围内的必要修改补充。若审定的设计原则有重大变更而重作或修改设计时,双方需补充或另签合同。

4.2 确认

4.2.1 委托方可组织并对施工用设计图纸进行确认或施工图会审工作; 4.2.2 确认或会审意见如造成非设计方原因的设计的返工,其返工费用由委托方负责。5.0 其它服务

设计方可按照委托方的要求或委托进行专用条件第5款明确的本行业规定的勘察设计范围和深度以外的工作,并另行收费; 6.0合同价款与支付 6.1合同价款:除非本合同专用条件另有规定,6.1.1 本项目的付款应以合同价款为基础;

6.1.2 当人工费、材料费或其他事务性方面的费用发生变化时,合同价款不得进行调整;

6.1.3 委托方根据本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而发生的各项税费,应由设计方支付,合同价款不得因上述税费进行调整;

6.1.4 当工程设计工期与招标阶段预计的工期不一致且差别较大时,应设计方要求,委托、设计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设计费随之调整。

6.2预付款:委托方在收到设计方提交的履约保函并表示认可后,委托方将应按本合同专用条件第6.2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方支付无息预付款,以供设计方进行动员和设计。

6.3 付款:委托方将根据委托方认可的设计进度向设计方支付设计费用。

6.3.1 设计方在完成阶段性设计成果,并提交给委托方后,应按照委托方认可的格式向委托方提交一套付款申请表;

6.3.2 在接受设计方提交的阶段性设计成果、付款申请表和发票,并表示认可后14日内,应向设计方支付设计进度款;

6.4推迟付款:如果委托方推迟支付根据第6.3款应付的任何款项,那么设计方应有权收取以延误期内未付款为基础的一定比率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6.5其他支付:委托方应对按照本合同通用条件第5条的要求和委托支付。7.0 违约

7.1 如果设计方未履行其任何一项任务,或者未按合同规定实施本项目,那么,委托方或其代表就可通知设计方,要求其在规定的合理期限内纠正上述违约行为;

7.2 7.3 因勘察与设计质量低劣引起返工造成损失的,由设计方继续完善设 如果由于设计方勘察或设计错误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计任务,并按损失的大小减收设计费;

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相应的勘察与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委托方偿付赔偿金,赔偿金最多与免收的设计费金额相等(扣除税金)委托方或设计方违反合同规定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7.4 由于设计方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专用条件第8条规定的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日,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设计方延误交图时间超过2个月时,误期罚款额为合同价的百分之伍拾(50%);

7.5 解雇设计方:如果设计方

1)未遵行根据第7.1款发出的通知; 2)不执行或拒绝执行本合同;

3)不能证明为了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设计任务而提供如其投标书 中所承诺设计力量;

4)未经委托方许可就转让本合同或将本项目分包出去;

那么,委托方在向设计方发出通知14日之后,就可以根据本合同解雇设计方。7.6 委托方违约变更委托勘察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未按期提交资料,或提交资料错误及对所提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方返工或增加工作量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委托方应按设计方所耗工作量向设计方支付返工费或追加工作量的补偿;

7.7 按上述第2.1.2款规定,委托方提交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日以内,设计方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规定期限超过15日以上时,委托、设计双方可重新商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7.8 在合同履行期间,非设计方原因委托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方未开展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委托方已付的定金;已开始工作的,委托方应根据设计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7.9 合同生效后,非委托方原因设计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应双倍返还预付款。8.0 设计文件交付

设计方根据有关设计文件出版份数规定和双方商定的文件交付时间向委托方提供设计文件;

9.0 现场服务:设计方对所承担勘察测量设计任务的建设项目应配合施工,进行技术交底,解决施工过程中有关勘察设计问题,负责勘察设计变更和修改,根据工程情况派驻现场勘察代表,参加隐蔽工程验收、试车考核及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

10.0 争议与索赔

10.1 争议:委托、设计双方在履行设计合同时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和解或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双方可按专用条件的约定,采用以下一种方式解决:

(1)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关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0.1.1除在仲裁裁决中另有规定外,仲裁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0.1.2 仲裁期间,除与仲裁有关的部分外,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各自的义务。

10.2 索赔

10.2.1 双方当事人可按以下规定向对方索赔:

(1)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关证据;(2)索赔事件发生后20日内,提出索赔方向被索赔方发出要求索赔的通知;

(3)被索赔方在接到索赔通知后10日内给予响应,或要求提出索赔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被索赔方在10日内未予答复,应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10.2.2 索赔款的支付:

(1)设计方应有权将委托方认为应付的索赔款项列入付款申请书中。如果设计方提供的索赔详细资料不足以证实整个索赔款项,那么,设计方应有权得到该索赔款项中已经证实的那部分款项。(2)委托方有权将设计方认为应付的索赔款项在向设计方付款时予以扣除。

11.0 其它

11.1 专利权

如果属于下列情况,那么,对于因侵犯专利权、已注册的设计、版权、商标或商标名、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而引起的索赔,设计方应保障委托方免于承担所有赔偿责任:

(1)索赔或诉讼是起因于本工程的设计;

(2)侵权(或被指称的侵权)并非设计方遵行委托方要求而不可避免的结果。

11.2保险

11.2.1 委托方应对委托方的实物财产和人员进行保险,保险范围应包括可能由履行本合同而引起的对实物财产或人员造成的损失、损害、死亡或人身伤害,并支付一切保险费用。

11.2.2 设计方应对设计方的实物财产和人员进行保险,保险范围应包括可能由履行本合同而引起的对实物财产或人员造成的损失、损害、死亡或人身伤害,并支付一切保险费用。

11.3 由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1.4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作为附件,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5 合同有效期: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在工程通过国家组织的正式验收后,设计费余款结清后自行失效。

11.6 合同份数:合同正本2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委托、设计双方签字盖章后各执一份。副本份数按专用条件规定,合同副本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工商管理机关和建设银行的工作由委托方负责完成。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1.3.1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国家建设部1999年1月7日发布;(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 国务院1983年8月8日发布。合同文件

1.3.2 设计中应使用的国家或行业的标准、规范:见本项目招标文件____内容。2.1.2 委托方向设计方提供开展设计工作所需的有关基础资料为:(1)___________

2.2.6 设计方应向委托方提交设计进度周报;

2.2.7 设计方对所承担设计任务的建设项目应进行技术交底,配合施工,解决施工过程中有关设计问题,负责设计变更和修改预算,根据工程情况派驻现场设计代表,参加隐蔽工程验收、试车考核及工程竣工验收;

2.2.10 承担技术拿总的设计方应根据业主的委托和授权,编制总体设计进度计划,为施工图设计提出统一程序和统一标准,制定相关设计和管理文件,并负责对所有施工图的符合性和一致性的审查;

2.2.11 各施工图设计方有责任严格按照承担技术拿总的设计方所提出的计划、程序、和标准等要求认真执行。3.0 设计工期:

本工程的设计工期执行招标文件____________的规定。5.0 其它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委托方要求,设计方可从事以下超出规定的设计服务范围外的工作: 5.1 应委托方要求进行设计方自身设计工作以外的调研和收集资料工作; 5.2 当非设计方引起的超过工程建成移交生产的计划期限时,继续发生的现场服务;

5.3 现场服务过程中当不属设计方原因造成的超过所定设计方现场服务人月数部分。

6.0 支付的货币:人民币。

6.2.1 委托方向负责施工图设计的设计方支付预付款的时间为合同签订后7日内,支付金额为合同价款的20%;

6.2.2 委托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预付款,设计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预付款。

6.3.3 合同价款支付为: 6.3.3.1 勘察:

(1)设计方向委托方提交勘察成果后,委托方向设计方支付勘察合同价款的 45%;

(2)勘察成果通过主管部门审查后,委托方向设计方支付勘察合同价款的35%。

6.3.3.2 施工图:

(1)当施工图完成总量的50%时,委托方向设计方支付施工图设计合同价款的40%;

(2)当施工图全部完成时,委托方向设计方支付施工图设计合同价款的25%;

(3)当设计方完成专用条件第2.2.7款所规定的现场服务并通过国家审计后,委托方向设计方支付施工图设计合同价款的5%;

(4)当工程通过国家组织的正式验收后,委托方向设计方结清合同价款。6.4 委托方每推迟支付一日,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以上时,设计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委托方。6.5 其它支付以设计方投标文件中的计日工为基础,经委托方和设计方协商后确定。

7.2.1 如果因设计方的原因导致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工程索赔(工期索赔或费用索赔),设计方对此要承担其相应的经济责任;

7.5.1 委托方向设计方发出解雇通知14日之后,就可以根据本合同解雇设计方,此时,设计方应将其编制或以其名义编制的所有设计文件交给委托方,但是本合同对设计方所规定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并未被免除;本合同赋予委托方的各项权利和权力也不受影响。8.0 设计文件交付

线路施工图勘察与设计文件提交日期按招标文件_____要求执行;提交份数待商定。

10.1 合同价款中已包括设计方自身的职业发明专利费用。10.7 合同副本份数为:10份。

第三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工程名称: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

勘察设计证书等级:_________

发包方: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承包方: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发包方委托承包方进行_________勘察设计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该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责任,协作配合,搞好该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经双方协商一致,就本工程_________勘察设计阶段的工作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本合同签订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勘察设计依据

1.发包方给承包方的委托书或勘察设计中标文件。

2.发包方提交的基础资料。

3.承包方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_________。

第三条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1.合同书;

2.中标函(文件);

3.发包方要求及委托书;

4.投标书。

第四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

2.工程建设地点:_________。

3.工程规模、特征:_________。

4.工程勘察设计任务委托文号、日期:_________。

5.工程勘察设计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_________。

6.承包方式:_________。

7.预计勘察设计工作量:_________。

第五条 发包方向承包方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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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 内容要求 │提交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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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设计任务书│││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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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可行性研究报告│││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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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选址报告│││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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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原料│││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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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资源报告│││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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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燃料协议文件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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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水电协议文件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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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运输协议文件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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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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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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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承包方向发包方交付的勘察设计文件:

┌───┬───────┬───┬─────┬────────────┐

│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内容要求 │提交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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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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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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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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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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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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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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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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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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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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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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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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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工期

本工程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开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完工,工期为_________天。由于发包方或承包方的原因,未能按期开工、完工或交付成果资料时,按本合同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八条 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

1.本工程收费按国家规定的现行收费标准_________计取;或以“预算包干”、“中标价加签证”、“实际完成工作量结算”等方式计取收费。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中没有规定的收费项目,由发包方、承包方另行议定。

2.本工程费总额为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合同生效后3天内,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支付预算工程费总额的20%,计_________元作为定金(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工程费)。

3.本合同生效后,发包方按下表约定分_________次向承包方预付(或支付)工程费,发包方不按时向承包方拨付工程费,从应拨付之日起承担应拨付工程费_________%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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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拨付工程费时间│占合同总额(工程进度)百分比│金额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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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月日│%│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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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月日│%│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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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月日│%│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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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变更及工程费的调整

1.本工程进行中,发包方对工程内容与技术要求提出变更,发包方应在变更前_________天向承包方发出书面变更通知,否则承包方有权拒绝变更;承包方接通知后于_________天内,提出变更方案的文件资料,发包方收到该文件资料之日起_________天内予以确认,如不确认或不提出修改意见的,变更文件资料自送达之日起第_________天自行生效,由此延误的工期顺延外,因变更导致承包方经济支出和损失,由发包方承担。

2.变更后,工程费按如下方法(或标准)进行调整:_________。

第十条 双方责任

1.发包方责任

(1)发包方按本合同规定的内容,向在承包方提供开展勘察设计工作所需的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提供的时间、进度与资料的可靠性负责。

(2)发包方委托勘察工作的,在勘察工作开展前,应提出勘察技术要求及附图。

(3)发包方委托初步设计的,在初步设计前,应提供经过批准的设计任务书、选厂报告,以及原料(或经过批准的资源报告)、燃料、水、电、运输等方面的协议文件和能满足初步设计要求勘察的资料、需要经过科研取得的技术资料。

(4)发包方委托施工图设计的,在施工图设计前,应提供经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能满足施工图设计要求的勘察资料、施工条件,以及有关设备的技术资料。

(5)发包方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承包方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勘察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方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承包方有权重新确定提交勘察设计文件的时间。

(6)发包方变更委托勘察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承包方勘察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方应按承包方所耗工作量向承包方支付返工费。

(7)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方已同意,承包方为发包方所做的各项勘察设计工作,发包方应支付相应勘察设计费。

(8)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承包方未开始勘察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方已付的定金;已开始勘察设计工作的,发包方应根据承包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勘察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勘察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9)发包方必须按合同规定支付定金,收到定金作为承包方勘察设计开工的标志。未收到定金,承包方有权推迟勘察设计工作的开工时间,且交付文件的时间顺延。

(10)发包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承包方支付勘察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且承包方提交勘察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承包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方。发包方的上级或勘察设计审批部门对勘察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方均应支付应付的勘察设计费。

(11)发包方要求承包方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勘察设计文件时,须征得承包方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勘察设计周期,且发包方应支付赶工费。

(12)发包方应为承包方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

(13)发包方应当将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委托给具有相应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且与其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相符的承包方。

(14)发包方原则上应将整个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业务委托给一个承包方,也可以在保证整个建设项目完整性和统一性的前提下,将设计业务按技术要求,分别委托给几个承包方。发包方将整个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业务分别委托给几个承包方时,必须选定其中一个承包方做为主体承包方,负责对整个建设工程项目设计的总体协调。

(15)发包方在委托业务中不得收受贿赂、索取回扣或者其他好处。

(16)发包方不得指使承包方不按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设计程序进行勘察设计。

(17)发包方不得以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支付勘察设计费或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勘察设计费。

(18)未经承包方许可,发包方不得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文件,或将承包方专有技术和设计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

2.承包方责任

(1)应按照现行的标准、规范、规程和技术条例,进行工程测量、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勘察工作,并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质量提交勘察成果。

(2)勘察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_________年。

(3)负责对外商的勘察设计资料进行审查,负责该合同项目的勘察设计联络工作。

(4)承包方对勘察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承包方勘察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承包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方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由双方商定为实际损失的_________%。

(5)由于承包方原因,延误了勘察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勘察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6)合同生效后,承包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承包方应双倍返还发包方已支付的定金。

(7)承包方交付勘察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勘察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承包方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勘察设计文件一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方及施工单位进行勘察设计交底、处理有关勘察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承包方仍负责上述工作,可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方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8)承接部分设计业务的承包方直接对发包方负责,并应当接受主体承包方的指导与协调。

(9)承包方必须持有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或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接勘察设计业务,并对其提供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10)承包方应当自行完成承接的勘察设计业务,不得接受无证组织和个人的挂靠。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也可以将承接的勘察设计业务中的一部分委托给其它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承包方,但须签订分委托合同,并对分承包方所承担的业务负责。分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不得将所承接的业务再次分委托。

(11)承包方可以聘用技术劳务人员协助完成承接的勘察设计业务,但必须签订聘用合同。

(12)外国勘察设计单位及其在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不得单独承接中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业务。承接中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业务,必须与中方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合作勘察或设计,也可以成立合营单位,领取相应的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按国家有关中外合作、合营勘察设计单位的管理规定和本规定开展勘察设计业务活动。

(13)承包方不得以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进行不正当竞争承接勘察设计任务。

(14)承包方不得采用行贿、提供回扣或给予其它好处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15)承包方不得违反规定程序修改、变更勘察设计文件。

(16)承包方不得使用或推荐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或设备。

(17)未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不得擅自将勘察设计业务分委托给第三方,或者擅自向第三方扩散、转让发包方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

第十一条 工程勘察设计版权

本工程的勘察设计版权全部属承包方所有,发包方有责任对此给予保护,不得将本工程的勘察设计造型、勘察设计文件、及有关数据进行修改、复制、描绘或提供给第三方使用,亦不得作为非本工程所属的其它工程建设之用。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及违约金

1.发包方不履行合同,无权请求退还定金。承包方不履行合同,应当双倍返回定金。

2.发包方不能按时提供建设项目审批文件和勘察设计基础资料,或因资料原因影响承包方勘察设计进度或造成勘察设计修改,承包方除可推迟交付勘察设计文件日期外,发包方应按承包方实际损失的工日,以日产值_________元计算,增补勘察设计费。

3.发包方因故要求变更勘察设计,经承包方同意后,除勘察设计文件交付时间另议外,发包方应按承包方实际返工修改工日,增付勘察设计费。

4.发包方因故要求停止勘察设计时,应及时用书面通知承包方,承包方应立即停止勘察设计,发包方已付的定金不予偿还,定金不足勘察设计进度部分,按已完成的设计实际进度补交费用。

5.发包方报请初步勘察设计文件审批时间超过半年时,本合同自行失效,承包方已收的定金和勘察设计费不予退回。

6.由于承包方的勘察设计错误,给发包方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时,承包方除负责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外,要免收损失部分的勘察设计费,并应付给发包方与直接损失部分勘察设计费相等的赔偿金。

7.勘察设计文件(图纸)交付时间按协议规定时间拖后时,由双方商定,每逾期一天,发包方可少付该阶段勘察设计费的1%,提前时,发包方付给承包方该阶段勘察设计费的_________%(经批准生效)。

8.发包方如延期交付勘察设计费时应偿付逾期违约金,按天数累计计算,每天偿付勘察设计费1%的违约金,但每天偿付最高额不得超过_________元。

9.承包方不及时到现场处理有关勘察设计问题,不及时按审批机关意见修改勘察设计时,每影响一天应减付勘察设计费1%。

第十三条 勘察设计的修改和停止

1.发包方因故要求修改工程的勘察设计,经承包方同意后,除设计文件交付时间另定外,发包方应按承包方实际返工修改工日,每工日按_________元增付勘查设计费,或按勘察设计阶段中返工的工作量百分比计算。

2.原定任务书如有重大变更而重作或修改勘察设计时,须具有勘察设计审批机关或勘察设计任务书批准机关的意见书,经双方协商,另订合同。已经进行了的勘察设计费用的支付,按前条办法计算。

3.发包方因故要求中途停止勘察设计时,应及时用书面通知承包方,已付勘察设计费不退,并按该阶段的实际耗工日,增付和结清勘察设计费,同时结束合同关系。

第十四条 材料设备供应

1.发包方、承包方应对各自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负责,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并经发包方、承包方代表共同验收认可,如与勘察设计和规范要求不符的产品,应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并经发包方、承包方代表重新验收认定,各自承担发生的费用。若造成停、窝工的,原因是承包方的,则责任自负;原因是发包方的,则应向承包方支付停、窝工费。

2.承包方需使用代用材料时,须经发包方代表批准方可使用,增减的费用由发包方、承包方商定。

第十五条 报告、成果、文件检查验收

1.由发包方负责组织对承包方交付的报告、成果、文件进行检查验收。

2.发包方收到承包方交付的报告、成果、文件后_________天内检查验收完毕,并出具检查验收证明,以示承包方已完成任务,逾期未检查验收的,视为接受承包方的报告、成果、文件。

3.隐蔽工程工序质量检查,由承包方自检后,书面通知发包方检查;发包方接通知后,当天组织质检,经检验合格,发包方、承包方签字后方能进行下一道工序;检验不合格,承包方在限定时间内修补后重新检验,直至合格;若发包方接通知后24小时内仍未能到现场检验,承包方可以顺延工程工期,发包方应赔偿停、窝工的损失。

4.工程完工,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交治理工程的原始记录、竣工图及报告、成果、文件、发包方应在_________天内组织验收,如有不符合规定要求及存在质量问题,承包方应采取有效补救措施。

5.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提前使用和擅自动用,由此发生的质量、安全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并以发包方开始使用日期为完工日期。

6.完工工程经验收符合合同要求和质量标准,自验收之日起_________天内,承包方向发包方移交完毕,如发包方不能按时按管,致使已验收工程发生损失,应由发包方承担,如承包方不能按时交付,应按逾期完工处理,发包方不得因此而拒付工程款。

第十六条 奖励

在合理的工程投资控制数内,由于承包方采用先进技术或合理建议而节省了工程投资,可以从节约投资额中提取_________%奖励承包方。

第十七条 保密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保密期限_________年。

第十八条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十九条 合同纠纷解决方式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协商不成时,采取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向_________申请调解;

2.向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4.其它解决方式:_________。

第二十条 堪察设计合同的索赔

(一)勘察设计合同一旦订立,双方当事人均应恪守合同。当因一方当事人责任使另一方当事人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受损方可以向责任方提出索赔要求,以补偿经济上遭受的损失。

(二)承包方的索赔

1.发包方不能按合同要求准时提交满足设计要求的资料,致使承包方设计人员无法正常开展设计工作,承包方可提出合同借款和合同工期索赔。

2.发包方在设计中途提出变更要求,承包方可提出合同价款和合同工期索赔。

3.发包方不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承包方可提出合同违约金索赔。

4.因其他原因属发包方造成承包方利益损害时,承包方可提出合同价款索赔。

(三)发包方的索赔

1.承包方不能按合同约定时间完成设计任务,致使发包方因项目不能按期开工造成损失,可向承包方提出索赔。

2.承包方的堪察、设计成果中出现偏差或漏项等,致使项目施工或使用时给发包方造成损失,发包方可向承包方索赔。

3.承包方完成的勘察、设计任务深度不足,致使项目施工困难,发包方也可提出索赔。

4.因承包方的其他原因造成发包方损失的,发包方可提出索赔。

第二十一条 未尽事宜与附加条款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形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执行。

2.本合同附加条款如下:_________。

第二十二条 合同生效、中止与结束

1.本合同需经双方加盖单位法人公章,并且要有双方单位法人代表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或盖章)方为有效。本合同生效日期以双方中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的日期为准。

2.双方因故需变更或终止本勘察设计合同时,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对本合同中的遗留问题取得一致意见,形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执行。未达成协议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3.因发包方原因要求中途停止勘察设计工作的,已付定金不退还;当勘察设计工作进行相应勘察设计阶段不足一半时,发包方应支付该阶段勘察设计费的一半;勘察设计工作进行到超过该勘察设计阶段的一半时,发包方应支付该阶段勘察设计费的一半;勘察设计工作进行到超过该勘察设计阶段的一半时,发包方应支付该阶段的全部勘察设计费。同时,按本条第2项办理,结束本工程双方合同关系。

4.本合同以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供本合同中规定的全部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发包方按本合同规定付清全部设计费之日起,结束本合同关系,本合同另有条款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在15日内报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审查。双方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废止。

第二十四条 附则

本合同未言明事项,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规定执行。

本合同附件:《建设工程勘查勘查设计委托书》、《工程地质勘察设计委托书》、《建设文件和勘察设计基础资料交付日期一览表》、《勘察设计文件交付日期一览表》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正本_________份,发包方、承包方各执1份;副本_________份,分别报送_________备案。

发包方(盖章):_________承包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盖章):_________

备案号:_________

备案日期: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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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公)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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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经 办 人:鉴(公)证机关(章)│

││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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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鉴(公)证实行自愿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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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附表一: 工程勘察设计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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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编号│项目名称│建设性质│投资 │规模│建筑层数│结构│勘察设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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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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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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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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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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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工程、地质勘察设计委托书

┌──────┬───┬────┬────┬────────┬──────┐

│建设单位││工程名称││场地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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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单位││要求提交││提出任务书日期 │ 年 月 日│

├──────┼───┤│├────────┼──────┤

│││勘察设计││要求提交资料日期│ 年 月 日│

│勘察设计│││├────────┼──────┤

│││资料内容││要求提交资料份数│份 │

│技术要求│││├────────┼──────┤

│││││附任务书附图│蓝图 份 张│

├───┬──┴──┬┴──┬─┴─┬─┬┴──┬────┬┴──┬───┤

│顺序号│总图编号 │建筑物│勘察设│层│高度 │建(构)│结构 │对差异│

│││名称 │计地坪│数│(米)│筑物等级│类型 │沉降敏│

││││高│ │││││

││││(米)│ ││││感程度│

├───┼─────┼───┼───┼─┼───┼────┼───┼───┤

│││││ │││││

├───┴─────┴───┴─┬─┴─┴───┴────┴──┬┴─┬─┤

│建(构)筑物基础│主要设备说明│地下│备│

├─┬──┬─┬─┬──────┼─┬─────────────┤│ │

│形│尺(│材│砌│单位荷重│设│设备基础│下设│ │

│ │ 米│ │ ││ ├─┬──┬─┬──┬───┤│ │

│ │ ×│ │置│(吨/米│备│形│尺(│材│砌 │单位荷│室备│ │

│ │ 米│ │ ││ │ │ 米│ │置深│重(吨││ │

│ │)│ │深│)或总荷│名│ │ ×│ │度(│/米)│或情│ │

│ ││料│ ││ │ │ 米│ │米)│或总荷││ │

│状│寸 │ │度│重(吨)│称│状│寸)│料││重(吨│地况│ │

│ ││ │ ││ │ ││ ││)││注│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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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建设文件和勘察设计基础资料交付日期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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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文件和资料名称│份 数 │提交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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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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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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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 勘察设计文件交付日期一览表

┌────┬──────────────────┬──┬──┬────┐

│序 号 │勘察或设计文件名称和内容│份数│质量│提交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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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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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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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GF-202_-020

3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含凿井)

工程测量、工程物探]

工 程 名 称:工 程 地 点:合 同 编 号:

勘察证书等级:发包人:勘察人:签 订 日 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监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包人:

勘察人:

200年月日,经公开招标,勘察人被评定为中标人。发包人委托勘察人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2_]10号),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责任,协作配合,确保工程勘察质量,经发包人、勘察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建设地点:

1.3工程规模、特征:

1.4工程勘察任务委托文号、日期:

1.5工程勘察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

1.6承接方式:_

1.7预计勘察工作量:

第二条:发包人应及时向勘察人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2.1提供工程勘察任务委托书、技术要求和工作范围的地形图、建筑总平面布置图。

2.2勘察人收集勘察工作范围地下已有埋藏物的资料(如电力、电讯电缆、各种管道、人防设施、洞室等)及具体位置分布图,发包人向由勘察人支付相应费用。

第三条: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

勘察人负责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份和相对应的电子文档份,发包人要求增加的份数另行收费。

第四条: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和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4.1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

4.1.1本工程的初步勘察工作定于年月日开工,年月日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由于发包人或勘察人的原因未能按期开工或提交成果资料时,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办理。

4.1.2勘察人开工前5天,送勘察方案给发包人审核,勘察方案经审核后方可开工。

4.1.3勘察工作有效期限以发包人下达的开工通知书或合同规定的时间为准,如遇特殊情况(设计变更、工作量变化、不可抗力影响以及非勘察人原因造成的停、窝工等)时,工期顺延。

4.2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4.2.1本工程勘察按国家规定的现行收费标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2_年修订本)的规定下浮不超过 30% 计取费用,岩土工程勘探按照承发包双方确认的实际工程量乘以中标包干单价每米元进行结算,地下障碍物(雷达)探测按照承发包双方确认的实际工程量乘以中标包干单价每平方米元进行结算,该单价已包括所有实物工作收费、技术工作收费、税金,根据“实际完成工作量结算”。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中没有规定的收费项目,由发包人、勘察人另行议定。

4.2.2本工程勘察费估算为人民币元(大写元)。因市政工程的规模往往调整较大,预算勘察费仅作为分期付款的依据,最终按经审核确认的实际完成工作量和取费标准结算。完成外业5天内,累计支付至勘察费的45%;提交勘察成果文件经核定后5天内,支付至勘察费的80%;工程竣工验收且勘察费结算完成时,支付至勘察费的95%;缺陷通知期限届满,全部付清。

4.2.3勘察人提交全部勘察文件后,向发包人开具结算通知书。

4.2.4勘察人代发包人购买资料的费用(另加税费),每月列入“勘察进度月报表”中送发包人审核,发包人视资金情况支付。

4.2.5业主有权根据现场情况要求勘察人进行补钻。

第五条:发包人、勘察人责任

5.1发包人责任

5.1.1发包人委托任务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勘察人明确勘察任务及技术要求,并按第二条规定提供文件资料。

5.1.2工程勘察前,若发包人负责提供材料的,应根据勘察人提出的工程用料计划,按时提供各种材料及其产品合格证明,并承担费用和运到现场,派人与勘察人的人员一起验收。

5.1.3勘察过程中的任何变更,经办理正式变更手续后,发包人应按实际发生的工作量支付勘察费。

5.1.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人停、窝工,工期顺延。

5.1.5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发包人应负的其它责任。

5.2勘察人责任

5.2.1勘察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的任务委托书、技术要求及经发包人审定的勘察方案进行工程勘察,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

5.2.2由于勘察人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勘察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若勘察人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勘察人应承担全部勘察费用;或因勘察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勘察人除应负法律责任和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费外,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发包人、勘察人商定为 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5.2.3在工程勘察前,派人与发包人的人员一起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

5.2.4勘察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岩土工程条件(或工作现场地形地貌、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及技术规范要求,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意见,并办理正式变更手续。

5.2.5在现场工作的勘察人的人员,应遵守发包人的安全保卫及其它有关的规章制度,承担其有关资料保密义务。

5.2.6勘察人交付的成果必须附有每个勘察点的勘探过程实况相片记录和录像记录,并在现场勘察点做出明确的长期性标记,以便复核。

5.2.7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勘察人应负的其它责任。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由于发包人未协助勘察人解决工作生活条件而造成停、窝工或来回进出场地,发包人应将工期按实际工日顺延,并付给勘察人来回进出场费和调遣费。

6.2由于勘察人原因造成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不能满足技术要求时,其返工勘察费用由勘察人承担。如果勘察人未能按时按质提供给发包人,每延迟一天,发包人则扣除勘察总费用的3‰作为罚金。

6.3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工程停建而终止合同或发包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勘察人未进行勘察工作的,发包人不支付勘察费;已进行勘察工作的,按实际完成工作量支付勘察费。

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发包人与勘察人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其它约定事项:考虑此类工程常因场地条件限制,规划调整,以及方案或设计评审要求修改等多因素影响,导致工程变更致使勘测工作量增加或减少。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双方应及时确认实际发生的勘测工作量,并按实际完成工作量与4.2.1条结算勘测费。

第九条:本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勘察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发包人、勘察人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本合同自发包人、勘察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按规定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发包人、勘察人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证。发包人、勘察人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一式份,发包人份,勘察人份。

发包人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项目经理:(签字)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签订日期:202_年 月 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盖章)

备案号:

备案日期: 年月日

勘察人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项目经理:(签字)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开户银行:银行帐号: 签订日期:202_年 月 日鉴证意见:(盖章)经办人: 鉴证日期:年月日

第五篇: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发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勘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委托勘察人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责任,协作配合,确保工程勘察质量,经发包人、勘察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 工程建设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 工程规模、特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4 工程勘察任务委托文号、日期:________________

1.5 工程勘察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6 承接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7 预计勘察工作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发包人应及时向勘察人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准确性、可靠性负责。

2.1 提供本工程批准文件(复印件),以及用地(附红线范围)、施工、勘察许可等批件(复印件)。

2.2 提供工程勘察任务委托书、技术要求和工作范围的地形图、建筑总平面布置图。

2.3 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已有的技术资料及工程所需的坐标与标高资料。

2.4 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地下已有埋藏物的资料(如电力、电讯电缆、各种管道、人防设施、洞室等)及具体位置分布图。

2.5 发包人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由勘察人收集的,发包人需向勘察人支付相应费用。

第三条 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

勘察人负责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四份,发包人要求增加的份数另行收费。

第四条 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和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4.1 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

4.1.1 本工程的勘察工作定于_____ 年_____月_____日开工,_____ 年_____ 月_____日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由于发包人或勘察人的原因未能按期开工或提交成果资料时,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办理。

4.1.2 勘察工作有效期限以发包人下达的开工通知书或合同规定的时间为准,如遇特殊情况(设计变更、工作量变化、不可抗力影响以及非勘察人原因造成的停、窝工等)时,工期顺延。

4.2 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4.2.1 本工程勘察按国家规定的现行收费标准_______________计取费用;或以“预算包干”、“中标价加签证”、“实际完成工作量结算”等方式计取收费。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中没有规定的收费项目,由发包人、勘察人另行议定。

4.2.2 本工程勘察费预算为_____元(大写__________),合同生效后3天内,发包人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勘察费的20%作为定金,计_____元(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勘察费);勘察规模大、工期长的大型勘察工程,发包人还应按实际完成工程进度_____%时,向勘察人支付预算勘察费的_____%的工程进度款,计_____元;勘察工作外业结束后__________天内,发包人向勘察人支付预算勘察费的_____%,计_____元;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后勤10天内,发包人应一次付清全部工程费用。

第五条 发包人、勘察人责任

5.1 发包人责任

5.1.1 发包人委托任务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勘察人明确勘察任务及技术要求,并按第二条规定提供文件资料。

5.1.2 在勘察工作范围内,没有资料、图纸的地区(段),发包人应负责查清地下埋藏物,若因未提供上述资料、图纸,或提供的资料图纸不可靠、地下埋藏物不清,致使勘察人在勘察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或造成经济损失时,由发包人承担民事责任。

5.1.3 发包人应及时为勘察人提供并解决勘察现场的工作条件和出现的问题(如:落实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拆除地上地下障碍物、处理施工扰民及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有关问题、平整施工现场、修好通行道路、接通电源水源、挖好排水沟渠以及水上作业用船等),并承担其费用。

5.1.4 若勘察现场需要看守,特别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险现场作业时,发包人应派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危险作业的现场人员进行保健防护,并承担费用。

5.1.5 工程勘察前,若发包人负责提供材料的,应根据勘察人提出的工程用料计划,按时提供各种材料及其产品合格证明,并承担费用和运到现场,派人与勘察人的人员一起验收。

5.1.6 勘察过程中的任何变更,经办理正式变更手续后,发包人应按实际发生的工作量支付勘察费。

5.1.7 为勘察人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条件,并承担费用;如不能提供时,应一次性付给勘察人临时设施费_______________元。

5.1.8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人停、窝工,除工期顺延外,发包人应支付停、窝工费(计算方法见6。1);发包人若要求在合同规定时间内提前完工(或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时,发包人应按每提前一天向勘察人支付__________元计算加班费。

5.1.9 发包人应保护勘察人的投标书、勘察方案、报告书、文件、资料图纸、数据、特殊工艺(方法)、专利技术和合理化建议,未经勘察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复制、不得泄露、不得擅自修改、传送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上述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勘察人有权索赔。

5.1.10 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发包人应负的其他责任。

5.2 勘察人责任

5.2.1 勘察人应按国家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的任务委托书及技术要求进行工程勘察,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

5.2.2 由于勘察人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勘察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若勘察人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勘察人应承担全部勘察费用;或因勘察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勘察人除应负法律责任和免收直接受损部分的勘察费外,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民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发包人、勘察人商定为实际损失的_______________%。

5.2.3 在工程勘察前,提出勘察纲要或勘察组织设计,派人与发包人的人员一起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

5.2.4 勘察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岩土工程条件(或工作现场地形地貌、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及技术规范要求,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意见,并办理正式变更手续。

5.2.5 在现场工作的勘察人的人员,应遵守发包人的安全保卫及其他有关的规章制度,承担其有关资料保密义务。

5.2.6 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勘察人应负的其他责任。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 由于发包人未给勘察人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而造成停、窝工或来回进出场地,发包人除应付给勘察人停、窝工费(金额按预算的平均工日产值计算),工期按实际工日顺延外,还应付给勘察人来回进出场地和调遣费。

6.2 由于勘察人原因造成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不能满足技术要求时,其近工勘察费用由勘察人承担。

6.3 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工程停建而终止合同或发包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勘察人未进行勘察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定金;已进行勘察工作的,完成的工作量在50%以内时,发包人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额50%的勘察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计__________元;完成的工作量超过50%时,则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额100%的勘察费。

6.4 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拨付勘察费,每超过一日,应偿付未支付勘察费的千分之一逾期违约金。

6.5 由于勘察人原因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每超过一日,应减收勘察费千分之一。

6.6 本合同签订后,发包人不履行合同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勘察人不履行合同时,双倍返还定金。

第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发包人与勘察人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本合同自发包人、勘察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按规定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发包人、勘察人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证。发包人、勘察人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_份,发包人__________份、勘察人_____份。

发包人名称:勘察人名称: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所:住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银行帐号: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鉴证意见:

(盖章)(盖章)

备案号:经办人:

备案日期: 年 月 日鉴证日期: 年 月 日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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