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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法律法规
编辑:梦回江南 识别码:12-784719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1-05 22:50:37 来源:网络

第一篇:互联网法律法规

美国

美国是世界上拥有互联网法律最多的国家,自1978年以来美国政府各部门先后出台了130项法规,对互联网进行规范的范畴已经涵盖到基础资源管理、国家安全、电子商务、网络犯罪、未成年人上网保护、个人隐私、知识产权保护、垃圾邮件等几乎各个互联网领域。《爱国者法》和《国土安全法》授权政府或执法机构监控和屏蔽任何“危及国家安全”的互联网内容,要求提供互联网服务商在调查机关要求下,有义务向美国政府提供用户的有关信息和背景,当局无需事先征得法院同意,即可监视电子邮件和互联网上的其它相关信息。提供互联网服务的公司,有义务根据调查机构的要求,向美国政府提供用户的有关信息和背景。

《计算机犯罪法》、《计算机欺诈和滥用法》、《互联网免税法》、《国家信息基础设施保护法》、《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数字千年版权法》、《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未成年人互联网保护法》、《反垃圾邮件法》 英国

《调查权法案》、日本

《犯罪搜查通信监听法》、澳大利亚

《联邦政府互联网审查法》

中国

一、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二、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三、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

四、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

五、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六、关于加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管理的通告

七、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的通知

八、关于开展全国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的通知

九、关于网络游戏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

十、关于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十一、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

十二、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

十三、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

十四、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十五、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

十六、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十七、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十八、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十九、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二十、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二十一、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二十二、互联网站禁止传播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自律规范

二十三、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互联网信息传播信息服务

二十四、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

二十五、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出入口信道管理办法

二十六、网络管理-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

二十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为保护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二十八、药品电子商务试点监督管理办法

二十九、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

十、中国互联网网络版权自律公约

十一、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

十二、中国金桥信息网公众多媒体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十四、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十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

德国

《阻碍网页登录法》,韩国

韩国2001年4月发布了《不当Internet站点鉴定标准》,实施互联网内容鉴别与过滤;当年7月又公布了《互联网内容过滤法令》

第二篇: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汇总

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汇总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互联网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也不断出台。本文梳理了截至2015年10月13日我国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主要法律规范,供阅者参考。

一、刑事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二条

二、刑事法律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性质认定问题的通知》

三、专项法律法规

(一)纲领性文件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及答记者问

(二)第三方支付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其他规范性文件:《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条款释义(征求意见稿)》、《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系统检测认证管理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手机支付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决定对从事支付清算业务的非金融机构进行登记的公告》、《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预付卡业务管理的通知》

(三)网络借贷(包括P2P与网络小额贷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其他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

知》、《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关于以高利贷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出借资金行为法律性质问题的批复》、《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P2P监管历程:2014年4月21日,银监会在新闻发布会上提出“P2P四条红线”;2014年8月3日,银监会在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圆桌会议上提出“P2P监管五条导向”;2014年8月22日,银监会在中国资产管理年会上提出“P2P发展六大原则”;2014年9月27日,银监会提出“P2P十大监管原则”。但是至今,未出台专门法律法规规制P2P。不过,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锋表示,目前监管细则已处于完善、修改阶段,并且细则正式施行之前会公开征求意见。

(四)股权众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其他规范性文件:《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五)虚拟货币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通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企业”申报指南》、《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

(六)银行法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其他规范性文件:《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

(七)保险法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其他规范性文件:《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互联网保险业务信息披露管理细则》、《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提示互联网保险业务风险的公告》、《中国保监会关于专业网络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八)基金法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其他规范性文件:《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与转让业务指引》、《关于设立保险私募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九)互联网信息服务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

(十)资产证券化

证监资产证券化:《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指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银监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规则》、《关于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池信息披露有关事项公告》、《关于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有关管理政策的公告》、《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登记与托管结算业务操作规则》、《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监管资本计量指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有关事项公告》、《银行业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审核规则》 保监资产证券化:《资产支持计划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十一)融资租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其他规范性文件:《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加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监管工作的通知》、《关于使用融资租赁登记系统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规则》、《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

(十二)其他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第三篇: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汇总

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汇总

前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15年7月28日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规定,意味着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正式步入了轨道。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已深入渗透到金融模式中,互联网金融模式既不同于商业银行的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互联网因其强大的信息搜集、公开等优点,极大的降低了资金通融的交易成本和加快了信息处理能力,缓解了投资者与融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目前我国合法的互联网金融业态包括6种,具体为: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和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支付便捷,超级集中支付系统和个人移动支付同意;信息处理和风险评估通过网络化方式进行;贷款、股票、债券等的发行和交易以及券款支付直接在网上进行等等。

互联网与金融的高度结合模式且整治政策多发多变,正日益成为正规金融体系的补充,因此金融监管团队也在搜集相关法规的基础上做出此法规汇编,本书集工具性和应用性量大特色于一体,给广大读者作为有效地参考和补充。我们团队也将对部分法规做出相应的评论与解读专栏。主编孙海波,上海法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创始人,“金融监管研究院”微信号(原微信号“金融监管”)创办人。长期从事金融监管政策研究。

AHan,律师,金融监管研究院资深研究员

目录如下(目前尚在实时更新)一综合(一)基本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选)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9.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10.国务院印发普惠金融发展规划,鼓励网络借贷、股权众筹、网络金融产品销售等互金服务11.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会员自律公约/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倡议书12.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13.法询金融专栏:关于互联网金融及其监管模式

(二)整治政策合集1)总方针1.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2.关于印发《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3.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做好2016年上海市反洗钱工作的通知4.法询金融专栏:详解一行三会近期最严整顿、列举10部监管文件2)非银行支付机构1.关于印发《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非银行支付机构分类评级管理办法3.非银行支付机构自律管理评价办法(试行)通知4.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评估实施办法5.非银行支付机构个人支付帐户实名比例核查工作要求6.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关于开展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7.务专项核查的通知8.法询金融专栏:网络支付实名制 3)P2P网络借贷机构1.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2.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摸底排查方案3.杭州市网络借贷机构风险排查工作方案4.广东省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摸底排查方案5.关于加强北京市网贷行业自律管理的通知 4)与互联网企业合作从事金融活动(涉及非法集资)1.关于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2.关于请加强对区域性股权市场与互联网平台合作销售企业私募债行为监管的函3.关于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中加强金融投资理财类广告监管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5.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法律政策宣传座谈会发言材料

5)股权众筹1.《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2016]29号)2.关于征求《广东省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3.法询金融专栏-股权众筹6)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1.深圳证监局关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自查整改的通知

2.湖南证监局关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与互联网企业进行业务合作的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3.上海证监局关于做好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4.关于北京辖区公募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5.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情况摸底排查工作底稿6.法询金融专栏--各地证监集合清理互金门户:投顾行为、网上开户、参股P2P平台、私募线上发行等皆重点整治

7)

互联网保险1.关于印发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四个分领域工作方案的通知2.关于开展上海市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二各主要地区和城市关于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政策1.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2.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3.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构建现代金融服务体系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年)的通知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5.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互联网+”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6.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意见7.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支持中关村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8.天津开发区推进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行动方案(2014-2016)9.大连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促进条例10.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1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12.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促进互联网金融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1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1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实施意见1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普惠金融发展的实施意见16.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节选)17.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2016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36718.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实施意见19.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20.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1.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普惠金融发展的实施意见22.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吉林省“互联网+”行动的实施意见23.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互联网+”行动计划(2016—2018年)的通知24.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25.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通知26.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印发《黄浦区关于进一步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27.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意见28.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行动的实施意见29.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30.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31.杭州市智慧经济促进条例32.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 三专项法律法规

(一)支付机构类1.关于印发《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行业风险信息共享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2.关于印发《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支付清算综合服务平台行业风险信息共享系统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4.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5.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6.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7.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系统检测认证管理规定8.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10.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11.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12.手机支付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1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14.支付结算执法检查规定15.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16.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17.支付结算办法18.决定对从事支付清算业务的非金融机构进行登记的公告19.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20.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21.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22.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

23.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24.关于进一步加强预付卡业务管理的通知25.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26.关于建立支付机构监管报告制度的通知27.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风险防范指引28.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关于暂停支付宝公司线下条码(二维码)支付等业务意见的函.29.国务院新规:申请颁发第三方支付牌照,将减少2步骤

(二)P2P网络借贷1.银监会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2.法询金融专栏---P2P网络借贷机构3.法询金融专栏-我国P2P借贷业务各个环节的细分4.上海个体网络借贷(P2P)平台信息披露指引(试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二条6.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性质认定问题的通知8.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若干意见9.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2.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13.关于以高利贷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出借资金行为法律性质问题的批复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性质认定问题的通知》15.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16.法询金融专栏---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风险17.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节选18.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节选19.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节选)20.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小额贷款类/征信1.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2.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涉及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3.关于做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4.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通知5.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6.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及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7.征信业管理条例8.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关于征求《征信业务管理办法(草稿)》意见的通知9.参考牌照大全-法询金融专栏:关于个人征信

(四)众筹(17项)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3.四部委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9.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节选)1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1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12.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3.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解释14.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解释15.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16.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17.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

(五)虚拟货币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节选)2.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通知3.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 4.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5.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6.“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企业”申报指南7.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8.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9.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

(六)互联网保险1.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指引2.关于提示互联网保险业务风险的公告3.关于专业网络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4.加强网络保险监管工作方案5.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6.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节选)7.关于加强保险公司筹建期治理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8.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9.互联网保险业务信息披露管理细则10.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中短存续期人身保险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11.法询金融专栏:互联网保险牌照介绍

(七)网络基金销售1.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管理规定3.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4.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技术指引5.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6.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7.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8.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管理暂行规定9.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10.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11.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2.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电子签名合同操作指引(试行)1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14.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5.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6.私募投资基金募集与转让业务指引(试行)17.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18.资产管理行业“互联网+”行动计划19关于设立保险私募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20.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21.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八)互联网信息服务法规1.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3.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4.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5.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6.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

(九)其他1.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2.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3.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5.网络交易管理办法6.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

第四篇:完善法律法规构建互联网治理新体系

完善法律法规构建互联网治理新体系

推行和坚持“依法治网”,以法制的观念、在法律的框架下来思考互联网的治理问题。

据2014年7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3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已达6.32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46.9%,成为名符其实的世界第一网络大国。

调查研究显示,2014上半年,中国网民对各项互联网应用的使用程度更为深入,移动商务、移动医疗、互联网金融等新兴应用正历经跨越式发展,我国互联网发展重心正从“广泛”向“深入”转换,各项互联网应用正深刻改变着网民的生活,正多方位、多方式满足网民的各种需求,推动我国网民生活迈向全面的“网络化”。互联网牵涉到众多人群,牵涉到他们的各种权利和切身利益,那么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势在必行。

对此,我们有以下几点考虑:

站在网络空间国家安全战略高度

加强网络治理、保证网络安全不是一个孤立的问题,未来应站在更高的高度,将之纳入大的网络空间国家安全战略范畴来考虑、来规划、来做顶层设计。

放眼世界,各国都在大力加强网络安全建设和顶层设计。目前,已有四十多个国家和地区颁布了网络空间国家安全战略,五十多个国家和地区颁布了有关网络信息安全保护的法律。

例如,仅美国就颁布了40多份与网络安全有关的文件;2011年,美国颁布《网络空间国际战略》和《网络空间行动战略》,从国家战略层面统一部署网络安全,全面提升在网络空间的行动力和控制力;2014年2月,美国总统奥巴马宣布启动美国《网络安全框架》;美国还在白宫设立“网络办公室”,并任命首席网络官,直接对总统负责。俄罗斯把维护网络空间国家主权放在首位,将网络信息安全纳入了国家安全管理范围,强调国家在建立网络信息资源和网络信息化中的法律责任,强调技术装备和信息系统的自主可控,坚持技术发展与安全并重。2009年6月,英国出台《国家网络安全战略》,以有效维护英国网络信息的安全可靠和健康发展。2011年2月,德国颁布《德国网络安全战略》,提出联邦政府应重点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确保德国信息技术安全,加强网络安全领域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等十大战略举措;2013年2月,欧盟颁布《网络安全战略:公开、安全和可靠的网络空间》,提出五项战略重点。2013年6月,日本出台了《网络安全战略》,明确提出“网络安全立国”。2013年5月,印度出台了《国家网络安全策略》,目标是“构建安全、可信的计算机和网络环境”。可以看到,加强战略部署,维护网络安全,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

这些国家和地区均强调网络安全、信息安全是国家和地区安全体系、治理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坚持不懈地建立健全法制,加大法治规范力度,依法保障网络信息安全,其网络治理和安全管理规范正逐步实现由政策引导型向法律规制、政策调节、技术规范、管控并用、人才支撑、综合施策、多措并举的转型。学习国际、接轨国际、坚持中国特色,制定出台国家网络安全战略,加强互联网治理顶层设计,建设牢靠的国家网络安全体系,是我国必须做出的战略抉择。

构建互联网治理体系框架

在此之前,国际社会相关组织如ITU对互联网治理提出了以下框架(如图1所示),在此框架中,将互联网结构划分为互联网产业应用、互联网标准制定和互联网基础设施等三个层面,将互联网治理框架划分为政策规范、多方参与和市场运营等三个方面。

新的历史时期,应结合我国互联网建设、发展、应用和治理的特点,基于对我国互联网治理思想、方针、对象、问题等的考虑,以及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的成立,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和作法,根据我国互联网治理现状以及未来需求和发展,从顶层设计角度,构建适当的、具有我国特色的互联网治理框架体系。如图2所示。

网络世界有别于现实世界,现实世界的许多法律法规、制度机制、措施手段并不能简单、生硬地照搬进网络世界,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做好顶层设计、创新治理模式,面对新事物,迎接新挑战,研究新方法,解决新问题,在互联网时代构建网络世界新的法律体系、社会秩序、诚信体系等,着力消除网络世界与现实世界之间的脱节问题,打通两个世界之间的通道,建立有机联系,切实将互联网治理纳入整个国家和社会的治理体系,通过全面治理、综合施策、分工合作、齐抓共管,理顺网络世界各种关系,构建互联网时代新型的社会关系,不断探索并尽快建立起一套具有我国特色的互联网治理格局和体系,实现对网络世界和现实世界的联合共治。

升级完善旧的法律法规

今年是我国接入国际互联网20周年。20年来,依据形势发展,我国在互联网治理和安全保障等方面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规,发挥了应有作用。但随着互联网、尤其是近年来移动互联网等互联网新形态、新应用的迅猛发展,出现了许多新事物、新特点,给互联网治理带来一系列新挑战、新难题。为此,必须及时修订、更新、升级、完善现有法律法规,废止与实践不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完善和加大司法解释力度,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使之能够应对互联网时代出现的各种新变化、新动向。

在互联网法制建设方面,世界许多发达国家走在了我们前面。为此,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社情、网情的情况下,可参考和借鉴国际有益的、成熟的先进经验和作法,不断补充和完善我国互联网法律制度,加强互联网立法的统筹规划与总体协调,加强互联网法律建设领域的前瞻性研究,并加强在互联网立法、司法、执法等多个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在跨国、跨境联合行动中积极开展合作。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前不久称,为维护国家网络安全、保障中国用户合法利益,我国即将推出网络安全审查制度。该制度将规定,关系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系统使用的重要技术产品和服务,应通过网络安全审查;对不符合网络安全要求的产品和服务,将不得在中国境内使用。

我国此前陆续出台过一些信息产品安全认证标准,但主要针对的是杀毒软件、防火墙等信息安全产品,且比较零散不成体系;网络安全审查制度的推出将把审查范围从信息安全产品扩展到信息技术产品。

基于维护自身安全和社会稳定,针对信息技术产品及其供应商开展不同形式的网络安全审查,我国并非第一家,美、俄、日、印等大国早有先例。

2000年,美国率先在国家安全系统中对采购的产品进行安全审查,随后陆续针对联邦政府云计算服务、国防供应链等出台了安全审查政策,实现了对国家安全系统、国防系统、联邦政府系统的全面覆盖,审查对象不仅涉及产品和服务,还针对产品和服务提供商,美国网络安全审查标准和过程是不公开的,且安全审查结果具有强制性;2000年1月,美国国家安全系统委员会发布的《国家信息安全保障采购政策》规定,自2002年7月起,进入国家安全系统的信息技术产品必须通过审查;2011年12月,美国政府发布《联邦风险及授权管理计划》,要求为联邦政府提供云计算服务的服务商必须通过安全审查、获得授权,联邦政府各部门不得采用未经审查的云计算服务,美国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中还进一步规定,向联邦机构提供云计算服务的基础设施必须位于美国境内,美国要求被审查企业签署网络安全协议,协议内容通常包括:通信基础设施必须位于美国境内,通信数据、交易数据、用户信息等只能存储在美国境内,外国政府访问通信数据必须获得美国司法部、国防部、国土安全部批准,配合美国政府对员工实施背景调查等。

推动国际联合行动机制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和普及应用,各国普遍感到,由于互联网服务的全球性,仅靠一国之力难以治理、管理整个互联网,各国应加强合作,共同来管理和规范互联网。

在新的历史时期,在信息时代、互联网时代,应将互联网发展纳入国家经济发展和对外交往工作大局,逐步建立社会各方力量广泛参与的机制,积极参加联合国、区域以及ITU、ICANN、IGF、APrIGF、APEC等国际组织的活动,加强网络空间规则、资源、治理和安全等国际合作,深入参与国际社会互联网公共政策制定的讨论与磋商,不断推动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国际互联网基础资源分配体系,积极推进网络安全领域政府间及非政府间国际合作,促进对跨国网络安全事件的协同处置,推动建立国际互联网治理信息共享和联合行动机制。

例如,俄罗斯呼吁,在互联网治理和互联网安全问题上,不应在小团体利益的基础上解决,而应签署国际协议,通过国际合作来解决;在信息化、全球化的今天,俄罗斯政府在双边和多边框架下,与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展了积极的网络安全合作,签署了《保障国际信息安全领域行为规则文件》,提出要尊重所有国家的主权,建立多方、透明的互联网治理机制。意大利、葡萄牙、印度等互联网治理主管部门的负责人表示,互联网治理仅靠一个国家对本土互联网进行管理远远不够,在处理违法信息、涉及未成年人的有害信息、打击网上恐怖主义等犯罪活动、处理垃圾邮件以及保护互联网知识产权方面,需要各国共同努力,加强合作,联合行动。

近年来,在互联网及其治理领域,我国已先后与70多个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开展了对话和交流,说明我国互联网治理的政策、介绍我国互联网的建设成就、阐述我国的网络观和安全观。2007年以来,我国还相继定期举办了中美互联网论坛、中英互联网圆桌会议、中韩互联网圆桌会议等,在国际社会引起积极反响。相关部门积极参与国际互联网治理研究与合作,积极参加相关国际学术交流活动,支持高校和企业参与国际技术标准制订,与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和互联网社群联合应对网络攻击、垃圾邮件、网络淫秽色情等问题。

未来,我们应通过国与国之间的合作、地区与地区之间的合作、互联网社群与社群之间的合作,通过国际会议、论坛、活动、合作、信息共享与联合行动等多种形式,在持续维护、巩固和增强互联网领域包括信息主权在内的我国主权、安全与利益的同时,积极有效地推进国际合作,努力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国际互联网治理体系。

《中国教育网络》 2014年10期

完善法律法规构建互联网治理新体系

王胜开 王伟 【摘要】:正推行和坚持“依法治网”,以法制的观念、在法律的框架下来思考互联网的治理问题。推行和坚持“依法治网”,以法制的观念、在法律的框架下来思考互联网的治理问题。据2014年7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3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已达6.32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46.9%,成为名符其实的世界第一网络大国。

【作者单位】: 中科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

【关键词】: 互联网安全;网络安全;网民规模;统计报告;信息安全;互联网基础设施;互联网产业;互联网知识;计算机网络信息;美国国家安全;【分类号】:D630 【正文快照】:

第五篇:常用法律法规

常用法律法规全集

国家关于驰名商标的规定是对注册商标的保护,中国驰名商标的使用肯定是只能使用在被国家工商局认定的商品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所谓“专用权”就是说商标使用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在商标局核准的商品上或服务项目上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没有被核准的商品除外。此法律对“中国驰名商标”同样适用。也就是说,企业只有在规定的范围内可以使用“中国驰名商标”,其他未经认定的产品不能使用“中国驰名商标”,即使只是字样,也不可以。针对石狮目前有一些通过司法认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荣誉,石狮法院的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2003年6月1日,《驰名商标认定和审议办法》正式取代了1996年8月14日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驰名商标的职能又有了深层次的提高。认定驰名商标的目的是为了帮助企业解决商标侵权及纠纷,更好地对知名商标进行保护。

记者就该问题电话采访了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记者问:一种产品获得了中国驰名商标称号,能不能在多种产品上同时使用?工作人员:不可以。记者:如某企业只有衬衫获得了“中国驰名商标”的称号,能不能在羊毛衫、领带产品上使用?工作人员回答:规定是哪一类产品就必须使用在哪一类产品上,没有规定在某一类产品上使用就坚决不能使用。记者问:国家有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中国驰名商标”的使用权限呢?工作人员:《商标法》中就有这方面的规定,现在我手里没有法律条文,具体内容你可以查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驰名商标的使用范围也应以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范围为限。“才子”中国驰名商标核定服务的商品为保暖内衣,因此,“才子”在羊毛衫、领带产品上标注“中国驰名商标”字样显然超越该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对消费者可能造成误导。1、2、3、1、2、3、4、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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