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千禧银个人客户协议书
绍兴千禧珠宝有限公司
个人客户开户协议书
甲方:
地址:
乙方(投资者):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法律法规,《绍兴千禧网上订货与回购系统交易规则》以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甲方作为绍兴千禧网上订货与回购系统的授权单位与乙方就参与绍兴千禧网上订货与回购系统白银买卖事项达成共识,并自愿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章双方声明
一、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
1、甲方是一家依法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合法公司。
2、甲方拥有丰富的投资咨询经验,能够为乙方的投资交易提供相应的服务。
3、甲方遵守绍兴千禧网上订货与回购系统的交易规则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乙方向甲方作如下声明:
1、乙方必须是具备从事交易主体资格,年满十八周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公民,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绍兴千禧网上订货与回购系统交易规则禁止或限制其投资的情形。
2、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真实、有效,乙方保证其资金来源合法。
3、乙方已阅读并充分理解甲方向其提供的《风险揭示书》,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投资风险。
4、乙方同意遵守绍兴千禧网上订货与回购系统的交易规则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5、乙方已详细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并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甲方的免责条款。
6、本协议必须是由乙方本人签署或是由乙方的授权代表签署。
第二章基本事项
一、交易商品
绍兴千禧网上订货与回购系统推出的所有交易品种。
二、交易产品价格
以伦敦贵金属现货市场价格为基础,综合国内贵金属市场价格及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兑美元基准汇率,连续报出绍兴千禧网上订货与回购系统贵金属现货的人民币订货价和回购价。
三、交易时间
北京时间周一早上07:00至周六凌晨04:30不间断交易(结算时间、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国际市场休市除外)。开休市时间如果有变动以绍兴千禧珠宝有限公司的通知为准。
四、结算时间
每个交易日内的04:30至07:00,结算时间停止买卖。
五、交易方式
乙方可选择通过网络系统进行贵金属电子现货交易。绍兴千禧网上订货与回购系统的电脑记录在交易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均具法律效力。
六、预付款
绍兴千禧网上订货与回购系统的现货商品交易采用预付款的形式进行,乙方的所有资金都必须通过银行系统进行支付。乙方的交易预付款不享有任何利息。
七、交易费用
乙方在参与交易过程中,需支付如下费用:加工费、递延费等,具体参照《贵州天贵网上订货与回购系统交易规则》执行。
第三章开户及交易
1、乙方通过甲方在绍兴千禧网上订货与回购系统开设一个交易帐户,交易帐户实行一户一码制(即一个身份证只对应一个交易账户)。乙方交易账户帐号由绍兴千禧珠宝有限公司统一编排,并接受绍兴千禧珠宝有限公司监管。
2、乙方开设交易帐户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并按甲方要求填写开户资料。乙方保证提供开户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同时需要在绍兴千禧指定的银行开立同名结算帐户,用以实现与绍兴千禧网订货与回购系统保证金专用帐户之间的资金划转。由于乙方提供的上述资料有虚假或其他问题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当乙方重要资料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并按甲方要求签署相关文件。
3、乙方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必须乙方本人或乙方的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4、乙方交易帐户密码如丢失,须填写密码重置申请表,方可重置交易账户密码。
5、乙方交易只限本人操作,不得转交他人操作,如乙方将账户转交他人操作所引起的一切纠纷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6、乙方应妥善保存好本人的交易账号和相关的密码。通过客户账号及密码登陆进行的交易操作,无论是否本人交易,均视为是乙方本人操作。所有因密码遗失或被盗导致的利益上的损失,均与甲方及绍兴千禧无关,由乙方自行承担。
7、所有乙方通过网络发出的交易指令,一经发出成交后,均不得撤销或撤回。所有乙方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发出的指令,以绍兴千禧网上订货与回购系统电脑记录数据为准。
8、如乙方对当日的交易结算结果有异议,须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质询。乙方逾期未对有异议的结算结果以书面方式向甲方办理质询的,视同乙方已确认该结果。
第四章 风险管理
1、甲方以持仓风险率来计算乙方的持仓风险,持仓风险率的计算方法:
风险率 =客户账户净值÷持仓所用的预付款×100%
客户账户净值 = 账户余额 + 浮动盈亏
2、当乙方的持仓风险率小于100 %时,乙方交易预付款已不足以承担相应数量商品的浮动涨跌,需要追加交易预付款,否则乙方只能减少持有的仓位,直至乙方帐户风险率等于或者大于100%。当帐户风险率小于等于70%时,所有的未平仓合约将被全部强行平仓。在行情急剧变化的情况下或在出现跳空行情的情况下将会出现低于70%实现强制平仓,投资者应该充分了解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另外:止盈止损当天有效,持仓隔夜单如遇高/低开行情,该帐户将有可能低于70%被强行平仓,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3、乙方因为违规或遇到紧急情况,甲方可以对乙方的未平仓合约进行强行平仓。4、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商品交易规则的修改、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原因,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未平仓合约进行全部强行平仓。
第五章免责条款
1、甲方郑重提醒乙方注意密码的保密。任何使用乙方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有效的乙方交易操作。乙方自行承担由于其密码失密给其造成的损失。
2、由于地震、水灾、火灾、暴动、罢工、战争、政府管制、国际或国内的禁止或限制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风险,甲方不承担责任。
3、甲方并不能控制电讯信号的中断和连接以及互联网的畅通,也不能保证乙方自身网络设备及电讯和稳定性,因甲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技术故障、电子故障、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及停电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风险,甲方不承担责任。
4、本章2、3条发生时,甲方应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乙方损失进一步扩大。
5、投资者的成交单据是建立在自己的自主决定之上。甲方及甲方工作人员向乙方提供的各种信息及资料,包括对市场的判断和操作建议仅作为投资参考, 同时也不构成任何要约。乙方据此交易产生的交易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6、乙方需清楚,甲方及甲方工作人员均不能以任何方式与乙方私下达成协议,从事代客理财代客操盘业务。若乙方私下委托甲方工作人员代为操盘,由此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绍兴千禧珠宝有限公司严格禁止其员工、授权会员等向您做出类似承诺及明确的交易操作意见,绝不允许进行代您操作交易等行为,如有发生,纯属其个人行为,绍兴千禧珠宝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7、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导致乙方风险,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六章附则
1、甲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绍兴千禧网上订货与回购系统交易规则的规定收取加工费,仓储费等。
2、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
3、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行业规章修订,相关内容及条款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行业规章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4、本协议根据法律法规和绍兴千禧网上订货与回购系统的规定如需修改或增补,修改或增补的内容将以邮件、传真、电子邮件、在绍兴千禧的网站上发布(以其中一种或多种方式)等方式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在变更通知发布一个星期内,若乙方不提出异议,则视为
乙方接受变更。
5、乙方有权随时终止协议并向甲方申请办理销户。乙方必须转让所有合约、解决所有交割遗留问题、结清所有费用和欠款,且在终止协议当天无任何成交记录,乙方方可终止履行协议。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纠正,乙方不能按期纠正或拒不纠正的,甲方有权终止协议,并强行转让乙方合约对乙方帐户进行清算:
①、甲方发现乙方向其提供的资料、证件严重失实;
②、甲方发现乙方的资金来源不合法;
③、乙方有严重损害甲方合法权益、影响其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
④、乙方交易行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绍兴千禧网上订货与回购系统规章制度; ⑤、乙方有明显欺诈操纵市场及场外交易的行为;
⑥、乙方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
⑦、乙方资产被人民法院冻结;
⑧、乙方出现其它法定或者约定解除合同的情况。
7、甲方终止协议,需通知乙方,并说明理由。
8、乙方在收到甲方终止协议通知后应到甲方办理销户手续。
9、乙方交易账户余额为零且连续5天未进行交易时,甲方可以为乙方办理销户。
10、当双方出现争议时,将以友好协商的原则商议解决。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交由甲方当地法院进行仲裁。本协议最终解释权在甲方。
11、本协议的相关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份,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承诺已经充分阅读本协议附件内容。
12、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风险提示书》《绍兴千禧网上订货与回购系统交易规则》等其他附件,为本协议各项条款的基础,作为本协议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具有与协议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第二篇:顺川银个人客户协议书
温州顺川贵金属有限公司
个人客户协议
个人客户协议
甲方:
地址:
乙方(投资者):
身份证号码: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法律法规、《顺川贵金属订货系统交易规则》以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甲方作为温州顺川贵金属订货系统的授权单位与乙方就参与顺川贵金属订货系统白银买卖事项达成共识,并自愿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章双方声明
一、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
1、甲方是一家依法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合法公司。
2、甲方拥有丰富的投资咨询经验,具有开展经纪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乙方的投资交易提供相应的服务。
3、甲方遵守顺川贵金属订货系统的交易规则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4、甲方对乙方的开户资料、交易记录等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非经法定有权机关或乙方指示,不得向第三人透露。
二、乙方向甲方作如下声明:
1、乙方必须是具备从事交易主体资格,年满十八周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公民,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顺川贵金属订货系统交易规则禁止或限制其投资的情形。
2、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真实、有效、合法,乙方保证其资金来源合法。
3、乙方已阅读并充分理解甲方向其提供的《风险揭示书》,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投资
风险。
4、乙方同意遵守顺川贵金属属订货系统的交易规则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5、乙方已详细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并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甲方的免责条款。
6、本协议必须是由乙方本人签署或是由乙方的授权代表签署。
第二章基本事项
一、交易商品
温州顺川贵金属订货系统推出的所有交易品种。
二、交易产品价格
以伦敦贵金属现货市场价格为基础,综合国内贵金属市场价格及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兑美元基准汇率,连续报出顺川贵金属订货系统贵金属现货的人民币中间指导价。甲方根据《顺川贵金属订货系统交易规则》,在顺川贵金属订货系统人民币中间指导价的基础上,连续报出贵金属现货的人民币买入价和卖出价。
三、交易时间
北京时间周一早上07:00至周六凌晨04:30不间断交易(结算时间、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国际市场休市除外)。开休市时间如果有变动以顺川贵金属订货系统的通知为准。
四、结算时间
每个交易日内的04:30至07:00。
五、交易方式
乙方可选择通过网络系统进行贵金属电子现货交易。顺川贵金属订货系统的电脑记录在交易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均具法律效力。
六、保证金
电子现货交易采用保证金的形式进行,并委托银行对客户资金进行第三方托管。乙方托管的交易保证金不享有任何利息。
七、交易费用
乙方在参与交易过程中,需支付如下费用:加工费、递延费、入仓费、出仓费、质检费等等。
第三章开户及交易
1、乙方通过甲方在顺川贵金属订货系统开设一个交易帐户,交易帐户实行一户一码制(即一个身份证只对应一个交易账户)。
2、乙方开设交易帐户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并按甲方要求填写开户资料。
乙方保证提供开户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同时需要在顺川贵金属指定的银行开立同名结算帐户,用以实现与顺川贵金属订货系统保证金专用帐户之间的资金划转。由于乙方提供的上述资料有虚假或其他问题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当乙方重要资料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并按甲方要求签署相关文件。
3、乙方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必须乙方本人或乙方的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4、乙方交易帐户密码如丢失,须填写密码重置申请表,提供其本人有效的身份证件并予以确认签字,信息核对无误后,方可重置交易账户密码。
5、乙方交易只限本人操作,不得转交他人操作,如乙方将账户转交他人操作所引起的一切纠纷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6、乙方应妥善保存好本人的交易账号和相关的密码。通过客户账号及密码登陆进行的交易操作,无论是否本人交易,均视为是乙方本人操作。所有因密码遗失或被盗导致的利益上的损失,均与甲方及顺川贵金属无关,由乙方自行承担。
7、所有乙方通过网络发出的交易指令,一经发出成交后,均不得撤销或撤回。所有乙方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发出的指令,以顺川贵金属订货系统电脑记录数据为准。
8、如乙方对当日的交易结算结果有异议,须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质询。乙方逾期未对有异议的结算结果以书面方式向甲方办理质询的,视同乙方已确认该结果。
第四章免责条款
1、甲方郑重提醒乙方注意密码的保密。任何使用乙方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有效的乙方交易操作。乙方自行承担由于其密码失密给其造成的损失。
2、由于地震、水灾、火灾、暴动、罢工、战争、政府管制、国际或国内的禁止或限制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风险,甲方不承担责任。
3、甲方并不能控制电讯信号的中断和连接以及互联网的畅通,也不能保证乙方自身网
络设备及电讯和稳定性,因甲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技术故障、电子故障、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及停电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风险,甲方不承担责任。
4、本章2、3条发生时,甲方应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乙方损失进一步扩大。
5、甲方及甲方工作人员向乙方提供的各种信息及资料,包括对市场的判断和操作建议仅作为投资参考,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会向乙方作获利保证或担保乙方不遭受损失,乙方据此交易产生的亏损由乙方自己承担。
6、乙方需清楚,甲方及甲方工作人员均不能以任何方式与乙方私下达成协议,从事代客理财代客操盘业务。若乙方私下委托甲方工作人员代为操盘,由此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导致乙方风险,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五章附则
1、甲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顺川贵金属属订货系统交易规则的规定收取佣金。
2、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
3、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行业规章修订,相关内容及条款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行业规章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4、本协议根据法律法规和顺川贵金属订货系统的规定如需修改或增补,修改或增补的内容将以邮件、传真、电子邮件、在顺川贵金属的网站上发布(以其中一种或多种方式)等方式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在变更通知发布一个星期内,若乙方不提出异议,则视为乙方接受变更。
5、乙方有权随时终止协议并向甲方申请办理销户。乙方必须转让所有合约、解决所有交割遗留问题、结清所有费用和欠款,且在终止协议当天无任何成交记录,乙方方可终止履行协议。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纠正,乙方不能按期纠正或拒不纠正的,甲方有权终止协议,并强行转让乙方合约对乙方帐户进行清算:
①、甲方发现乙方向其提供的资料、证件严重失实;
②、甲方发现乙方的资金来源不合法;
③、乙方有严重损害甲方合法权益、影响其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
④、乙方交易行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顺川贵金属订货系统规章制度; ⑤、乙方有明显欺诈操纵市场及场外交易的行为;
⑥、乙方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
⑦、乙方资产被人民法院冻结;
⑧、乙方出现其它法定或者约定解除合同的情况。
7、甲方终止协议,需通知乙方,并说明理由。
8、乙方在收到甲方终止协议通知后应到甲方办理销户手续。
9、乙方交易账户余额为零且连续5天未进行交易时,甲方可以为乙方办理销户。
10、当双方出现争议时,将以友好协商的原则商议解决。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交由甲方当地法院进行仲裁。本协议最终解释权在甲方。
11、本协议的相关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份,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承诺已经充分阅读本协议附件内容。
12、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风险提示书》《温州顺川贵金属订货系统交易规则》等其他附件,为本协议各项条款的基础,作为本协议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具有与协议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第三篇:中国农业银行银商通业务客户服务协议书
中国农业银行银商通业务客户服务协议书
(客户--银行联)
甲方:
姓名/名称:证件类型:证 件 号 码: □□□□□□□□□□□□□□□□□□
银行结算账号:□□□□□□□□□□□□□□□□□□□
交易市场名称:交易保证金账号:□□□□□□□货款结算账号:□□□□□□□
联系电话/手机:地址: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
联系电话:地址:
第一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并参照《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GB/T18769—202_),甲方同意使用乙方提供的银商通业务服务(以下简称本服务)。
第二条本服务是指甲方通过乙方提供的物理或电子渠道,实现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交易保证金/货款结算账户与其在乙方开立的个人/机构投资者银行结算账户之间资金划转的金融服务。
第三条甲方在乙方指定营业机构开通本服务时,若甲方为个
人投资者,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等资料;若甲方为机构投资者,需提供授权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等资料。甲方须对所提供上述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甲方应同时与其开户市场签署业务服务协议,并遵守市场的相关业务规定。
第四条甲方开通本业务后,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服务:
(一)将资金从银行结算账户转入资金账户;
(二)将资金从资金账户转入银行结算账户;
(三)变更本服务对应的银行结算账户,但乙方与甲方开户的市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四)查询银行结算账户余额、资金账户余额。
第五条甲方向乙方支付服务费。收费方式、收费标准以乙方公告为准。
第六条甲方转账单笔最高限额、单日转出最多次数、转账开放时间等具体规定以甲方开户的市场规定为准。
甲方转账金额必须在甲方的银行结算账户或资金账户可取资金额度内,超过相应额度而导致资金无法划转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七条甲方通过乙方或甲方开户市场提供的交易委托渠道进
行转账交易时,必须使用甲方自行设定的相应密码。凡使用该密码进行的银商通交易,均视作甲方亲自办理。甲方应妥善保管各渠道交易密码,及时核对各账户余额,因甲方交易密码失密(包括但不限于该密码被破解、被盗取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甲方银行结算账户卡折或相关凭证遗失或被盗后,须及时办理挂失手续,因甲方未及时办理挂失手续而引起的责任或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甲方要求终止本服务的,应向其开户市场申请解约。乙方不受理解约业务。本服务终止之前,甲方不得将本服务对应的银行结算账户销户。
第十条甲方承诺:通过甲方开户市场向乙方发送的任何指令均已经甲方与市场协商一致,即乙方有理由相信对于市场发来的任何指令,甲方均已同意。乙方有权依据该指令对甲方银行结算账户、资金账户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甲方如因下列原因不能正常使用本服务时,乙方享有免责权利。
(一)甲方资金账户或银行结算账户发生挂失、销户或被依法冻结等情形;
(二)因甲方资金账户或银行结算账户资金余额不足而导致委托交易不成功;
(三)由于非乙方因素导致的电子指令信息无法辨认、接收及处理的;
(四)银行结算账户或资金账户已销户或授权账户已撤销授权;
(五)因甲方开户市场与乙方解除银商通业务合作,而造成的损失;
(六)甲方在其开户市场规定业务时间之外下达指令的。
第十二条甲方资金账户或银行结算账户资金金额出现异常时,甲方不得支取或动用非正常部分资金,并应立即与乙方及甲方开户市场联系。如因甲方支取或动用该资金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负返还义务,返还包括支取或动用的非正常资金及由该资金所获得的收益,否则乙方享有对甲方资金账户、银行结算账户及持仓合约相应资金的处置权。
第十三条乙方已与甲方开户市场签订了《银商通业务合作协议》,共同为甲方提供银商通业务服务,甲方对该合作协议的内容及相关各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均已知悉。
甲方与其开户市场的任何纠纷、争议由其与开户市场自行解决,与乙方无关。
第十四条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有任何反本协议条款的行为,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因其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 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以及非当事人过错造成的网络故障、系统运行故障等情形,致使一方或双方无法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因履行本协议所引起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向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于乙方和交易市场为甲方成功开通本业务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若出现以下情况,本协议自动失效:
(一)经甲方申请,交易市场撤销本服务;
(二)甲方开户市场与乙方解除银商通合作关系;
(三)监管部门要求解除本服务;
(四)法律另有规定的。
第十九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条双方确认并声明:
(一)甲方具有合法的市场会员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规则禁止或限制其投资大宗商品交易的情形;
(二)甲方保证其资金来源合法,其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甲方资料发生变化时,甲方必须及时通知乙方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三)甲方同意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市场交易规则。
(四)乙方已提请甲方注意对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甲方要求就本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了充分的解释说明。双方对本合同含义认识一致。双方理解并同意,今后所进行的一切银商通业务委托及相关业务活动均受本协议之约束;
(五)乙方已向甲方清楚揭示大宗商品交易的投资风险,甲方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大宗商品交易投资风险。
甲方(签字或签章):
年月
乙方(业务专用章):经办人(签章):年月日日
第四篇:银期转账协议书
银期转账协议书
甲方:北京首创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乙方期货资金账户资金账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方便广大期货投资者期货交易资金的调拨,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关于规范期货保证金存取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期货经纪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甲方现行有关业务规定,现就甲方为乙方提供期货保证金银期转账服务,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二条 本协议所称银期转账,是指将甲方合作银行对私或对公存款系统与甲方委托交易系统进行实时联网,乙方通过网上交易自助交易终端或银行柜面、银行端网上银行等方式,对期货资金账户和银行存款账户之间的资金进行调拨的一项金融服务。
第二章 双方的声明
第三条 甲方声明如下:
1、甲方保证自己是依法成立、合法经营的期货公司。
2、甲方开办银期转账业务将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第四条 乙方声明如下:
1、乙方保证自己是具备从事期货交易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2、乙方保证在其申请开通银期转账业务时,向甲方提供的资料均真实、有效、合法完整,并保证当上述资料发生变化时,及时前往甲方和相关银行营业网点进行变更;否则,乙方对此导致的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三章 业务的开通与变更
第五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自助网上交易终端方式办理银期转账业务。
第六条 乙方在甲方开立期货资金账户并签署《期货经纪合同》后可向甲方提出银期转账申请并签署本协议。乙方可根据自己需要选择甲方合作银行的任一家作为银期转账的银行,并可根据甲方与该银行的约定在甲方或银行指定的营业机构开通银期转账服务。乙方选择的银行为:。
第七条 乙方应按照所选银行的有关规定,在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银期转账专用)。
第八条 乙方(自然人)在甲方开通银期转账服务时,应提供本人的银行结算账户、本人有效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本人期货资金账户资金账号,并输入本人银行结算账户和期货资金账户资金密码。若乙方为法人的,须提供授权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工商执照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法人代表授权书原件以及相应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等,并按甲方要求填写申请表或签署《银期转账协议》,选择转账方式,经甲方及其银行双方系统确认后确立与甲方和银行的代理服务关系。
乙方在甲方的银期转账方式为:首创期货自助网上交易终端。
第九条 需要在银行端开通银期转账服务的由乙方与银行双方进行约定,开通手续按银行规定执行。
第十条 乙方办理银期转账业务的时间为:8:45—15:15。
第十一条 乙方需变更银行基本信息和银行账号的,必须先到甲方申请变更并办妥备案手续,再到银行经办网点办理撤销手续,由甲方和银行根据新的信息按规定流程重新开通银期转账业务。
第四章 业务约定
第十二条 甲方根据乙方划转资金指令,通过专线向相关银行传输资金划转信息,为乙方提供银期转账服务;甲方向乙方提供期货资金账户余额及其相关信息的查询。
第十三条 乙方应遵守甲方对单日最高、最低限额;单日转出的最多次数、转账开放时间等具体规定,和其他出入金管理的规章制度。关于上述问题的具体规定及相应的规章制度,以甲方网站最新公示为准。
第十四条 乙方保证向甲方发出的任何指令都是乙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乙方同意甲方依据乙方指令对乙方期货资金账户与相应银行进行银期转账处理。对因乙方自身原因和违反甲方及其合作银行规定操作导致转账交易不成功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第十五条 甲方因以下情况不能执行乙方指令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甲方接收到的指令信息不正确、不完整或无法辨认;
2、乙方付款账户存款余额不足;
3、乙方付款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
4、乙方付款账户已正常销户或授权账户已撤消授权;
5、乙方不按照甲方有关规定的操作手续和权限办理业务;
6、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因于甲方的情况。
第十六条 若银期转账出现错账或单边账,甲方将协助银行查明原因,如当日不能查明原因则以甲方转账数据为准,确保当日完成对客户期货资金账户的结算。甲乙双方均有义务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配合银行查找错账原因,并在核对查实后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若一方拒绝配合并由此产生不当得利,另一方有权通过法律手段追缴。
第五章 双方的责任及免责条款
第十七条 乙方应对其转账交易使用密码的保密性负责,乙方应对交易密码进行修改。乙方对其交易密码的失密自行负责,其所产生的任何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 乙方应妥善保管其银期转账业务的相关资料,乙方的储蓄卡或借记卡发生遗失,应凭有效证件及时到开户行按有关法律、法规及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挂失和补办手续,在开户行受理挂失前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 甲方对乙方的开户资料和交易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乙方许可不得泄露,但法律法规、法院判决或监管机构要求的除外。
第二十条 由于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软件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或自然灾害、战争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甲方服务系统无法接收或无法及时接收银期转账委托指令,或由于乙方所在银行端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甲方无法正常接受转账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六章 协议终止及争议解决
第二十一条 乙方需要解除银期转账业务代理关系时,需持银行规定的有效证件及相关资料到银行柜台办理撤销银期转账业务的手续,经甲方及银行双方系统确认无误后解除银期转账业务代理关系,本协议亦立刻终止。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与《期货经纪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期货经纪合同》终止,本协议立刻终止。
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甲方依法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因本协议所发生及与本协议有关的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关于银期业务收费的标准,以乙方所选择银行当时公布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关于建行银期直通车业务付费的特别约定:
乙方同意向建设银行支付转账业务手续费,具体付费标准按照当时建设银行公布价格执行。乙方同意选择以下方式支付手续费:
1、逐笔付费:同城转账按每笔一定金额支付,跨一级分行转账按转账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
2、按月付费:每月按照一定金额支付。乙方变更手续费付费方式时,当月变更下月生效。
乙方办理本服务签约时,系统默认收费方式为“逐笔收费”,短信通知服务为“不开通”,乙方如需要修改收费方式、短信通知或需要其他增值服务(如网银预约转账等功能)必须通过建行办理。使用本服务及相关增值服务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由于欠费等原因导致本服务或相关增值服务不能正常使用而产生的损失,甲方和建设银行不承担责任。
对于逐笔收费方式,乙方转账时,乙方未支付手续费或建设银行扣收手续费失败都将导致转账交易失败;对于按月付费方式,当乙方连续欠费满6个月时,建设银行将暂停该签约关系的转账服务。发生欠费时,乙方有义务及时到建设银行补交欠费;乙方补交欠费后,建设银行系统将自动为乙方开通转账服务。乙方同意自行承担因欠费导致的转账失败以及由此引起的其他后果。
本特别约定构成乙方对建设银行的直接义务和责任,建设银行可依据本特别约定向乙方主张相关权利,乙方对此不存任何异议。本特别约定效力独立于本协议的其他条款,本协议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效、撤销、变更、解除或产生争议都不影响本特别约定的效力。
第二十七条 本协议签署后,如国家法律法规、交易所交易规则发生变化,导致本协议有关条款与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则冲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执行,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修改或增补内容将由甲方在其网站以公告形式通知乙方,若乙方在七日内不提出异议,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第二十八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并于乙方银行结算账户与其期货资金账户对应关系的成功建立时起生效。有效期自生效之日至第二十二条中所指情形发生或乙方申请办理撤销手续时止。
第二十九条 本协议壹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北京首创期货有限责任公司乙方:
乙方(开户代理人)签字:
经办人:盖章:
签约日期:年月日签约日期:年月日
第五篇:银期转帐协议书
甲方(投资人):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
经甲、乙、丙三方充分协商,就甲方办理银期转帐业务(甲方_________卡与甲方期货保证金帐户之间互转)签订如下协议条款,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作为期货市场投资者,向乙、丙方作出如下声明:
1.甲方具有合法的期货投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期货交易所规则限制其投资期货市场之情形,且甲方资金来源合法;
2.甲方已经详细了解期货市场的一般知识,对有关期货市场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期货交易所规则及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有清楚的认识;
3.甲方申请办理银期转帐业务时,必须与在乙方开立的期货保证金帐户上的姓名保持完全一致;
4.甲方保证所使用的_________卡和期货保证金帐户皆属申请人本人所有,甲方在乙方和丙方分别开立帐户时,应确保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若因所提供的资料不实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当有关资料发生变化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丙方;
5.开户后,甲方必须注意对其期货保证金帐户密码和_________卡密码的使用与保密。凡使用甲方以上任一密码在其帐户做的转帐业务,均视为由甲方亲自操作。因甲方的错误操作或被他人窃取密码所做的委托,其后果由甲方负责承担。乙方、丙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要定期或不定期修改密码,以确保密码安全。甲方可采用丙方提供的(_________)电话委托系统或乙方网上交易系统进行银期转帐操作。(_________电话银行必须由甲方本人持身份证在丙方指定银行柜台开通)。甲方认可乙方或丙方提供的银期转帐系统的可靠性,甲方确认其资金划转结果以乙、丙双方核对无误的记录为准。甲方声明对本协议各条款所涉及的各项条款、规定有充分的认识和了解,并予以确定。
6.甲方通过银期转帐系统转帐时,因发生交易所休市、电脑故障、通讯故障等人力不可抗拒事故以及自然灾害、电力中断等乙方、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事件,造成转帐有误,乙方、丙方可协助查找但不承担任何责任。
7.甲方通过银期转帐系统转款时,必须有足够的资金。即甲方从期货保证金帐户转入活期储蓄帐户的金额,客户有持仓时,最高不得超过其期货保证金帐户上的可用资金余额的75%,否则均视为无效委托,因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如在持仓时需要从保证金帐户转出超过可提取资金余额75%的资金,请与期货公司联系。甲方从_________卡转入期货保证金账户的金额,不得超过其_________卡账户上余额,否则视为无效委托,日限转帐次数为5次。
8.因期货交易的特殊性,甲方在办理银期转款时,有责任主动查询其期货保证金帐户及_________卡帐户资金结果内容,若有疑问应在《期货经纪合同》规定期间内向乙方提出异议,否则视同甲方对其资金结果予以确认。甲方在划款时,必须在期货保证金帐户上保留不少于_________元的资金余额,若甲方要求销户(期货保证金帐户)则以支款凭证和销户申请书原件到乙方处办理撤户手续。
9.甲方办理银期转帐业务的时间为_________交易所正常交易时间。具体为周一至周五8:45-1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10.甲方如遗失_________卡、身份证等证件,应及时向乙方、丙方等相关机构办理挂失。若由于甲方未及时挂失而导致遭受损失的,该损失由甲方自己承担。
11.丙方在甲方需大额提款时,按人民银行大额现金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12.甲方在签定本协议之前,已经详细阅读了本协议所有条款,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的乙方、丙方免责条款,并愿意受所有条款包括免责之约束。
第二条 乙方作为专业期货公司,向甲方作出如下声明:
1.乙方是依法设立的期货经营机构,具有相应的期货经纪业务资格;
2.乙方必须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最大限度地维护甲方的经济利益;
3.乙方负有为甲方保密的义务,非经甲方同意,或应县级以上公、检、法机关和期货监管部门的要求,乙方不得擅自泄露甲方的任何资料。
4.乙方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并愿意受本协议的所有条款之约束;
5.乙方有义务向甲方解释银期转帐的操作,并对其中的问题负责解答。
第三条 丙方作为乙方代理银行,向甲方作出如下声明:
1.丙方(_________)电话银行的银期转帐的资料以乙方、丙方电脑记录为主。但因通讯、供电中断、电脑故障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损失,丙方有义务协助查找但不承担任何责任。
2.丙方负有为甲方保密的义务,非经甲方同意,或应县级以上公、检、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和人民银行监管部门的要求,丙方不得擅自泄露甲方的任何资料。
3.丙方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并愿意受本协议的所有条款之约束。
第四条 本协议书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交易所规则修订,本协议与之不相适应的内容及条款自行失效,相关内容及条款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交易所规则办理。但本协议其他条款和内容继续有效。
第五条 协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由当事人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协商、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六条 根据有关法规政策,乙方、丙方有权在必要时修改本协议内容,并以书面形式公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各方签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