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安徽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申请书
安徽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申请书
自主创新产品名称/型号企业名称(公章)企业法人代码企业地址(含邮编)联系人(含联系方式)填表日期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制
二〇〇九年七月
填 表 说 明
一、表中“技术领域”的范围是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光机电一体化、新能源与高效节能、资源环境、航空航天、交通、其他技术。“属于现行《安徽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目录”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填写。
二、本申请书一式三份,A4纸打印,请胶装或线装。
三、本申请书附件主要包括:
1、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登记证书。
2、可说明产品自主创新及知识产权状况的相关证明材料(如: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证等。凡属于联合申报或多个单位共同享有知识产权的,必须提交与产品技术归属及权限有关的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授权、合作生产、合作开发的合同或协议)。
3、属于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需提交特殊行业生产许可证(如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申报时必须提交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批准证明)。
4、产品需要提交的环保达标证明。
5、省级以上法定检测单位提供的产品质量性能测试报告。
6、销售收入证明,首台(套)产品、政府首购或订购的除外。
7、其它相关辅助材料:(1)技术鉴定证明材料。
(2)由省(部)级以上查新单位出具的查新报告;若属中外合资,应附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股权结构;已获奖认定产品需附获奖认定证明。
第二篇: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申报材料清单
附件2:
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申报材料清单
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列出具体申报材料清单,但必需材料务必提供,只要申请表里有的项目,能提供书面证明材料的都要提供辅助材料。
一、必需材料:
申报材料按以下顺序一式三份统一用A4纸普通装订成册。请不要采用胶圈、文件夹等带有突出棱边的装订方式,封面均采用普通纸质材料。
(一)福建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申请表,必须在申请表首页明确申报产品型号(系列号),联系方式一律填写“手机号码”。
(二)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若属中外合资,应提供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股权结构;
(三)产品注册商标证书复印件;
(四)关于产品知识产权权益状况的有效证明文件书。可包括专利证书(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植物新品种登记证书、版权证书、商标权证书等。涉及多个单位的,应提交与产品技术归属及权限有关的技术转让、许可、授权、合作生产、合作开发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五)省级以上法定检测单位提供的产品质量性能检测报告。特殊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六)产品采用标准证明。
(七)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过的企业上财务报表。
(八)省级以上查新单位出具的查新报告;
(九)产品进入市场的证明材料(销售合同,销售发票)、主要用户报告等有效证明(如属出口产品需提交出口证明)。
二、辅助材料(对申请表和必备材料未充分说明的情况作进一步说明,有利于了解情况,申报单位可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选择提交),一般包括:
(1)获得科技奖励证明、获得国家或省级部门立项支持的证明、科技成果或新产品新技术鉴定证书、或其他相当的技术证明材料;
(2)环保达标证明;
(3)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含)创新型试点企业证明材料;
(4)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企业技术开发机构证明材料;
(5)产品获得品牌情况证明材料(获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中国免检产品称号;省著名商标、名牌产品称号;其它品牌称号);
(6)企业通过质量标准认证证明材料(通过ISO9000、ISO14000、OHSAS18000认证或其他行业认证)
第三篇:测绘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测绘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国测科发[200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主管部门,局所属有关单位,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44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国发[2007]30号),加快事关测绘事业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重大测绘科技成果的转化,实现我国测绘科技自主创新与跨越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测绘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国家测绘局。
国家测绘局二〇〇九年十月十日
测绘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44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国发[2007]30号)、科技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006]539号)等文件精神,组织开展测绘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工作,鼓励开展自主创新,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带动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测绘自主创新产品(以下简称“新产品”)是指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程度高、技术水平先进、应用前景良好的产品。
第三条 国家测绘局科技与国际合作司负责测绘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和监督等工作。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科学的原则组织开展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并发布《测绘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产品目录》)。对列入《产品目录》的产品推荐进入《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目录》。
第四条各级测绘部门和单位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时,应优先购买列入《产品目录》的产品。其中,对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需要重点扶持的或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可以由各级测绘部门和单位进行订购或首购,并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相关产业化政策中给予重点支持,以引导全社会支持测绘自主创新产品的发展。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测绘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凡持有新产品的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认定。
第六条 申请认定的产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和其他相关产业政策;
(二)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权益状况明确。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是指我国的权利人具有独立支配权或相对控制权的知识产权,即我国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所依法拥有的、可以独立地行使知识产权各项权能的知识产权,或虽然不拥有所有权,但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可以独立行使知识产权各项权能,并能不受他人制约地进行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知识产权。自主知识产权的来源方式主要包括:自主研发或设计;受让或受赠;企业并购或重组;获得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
(三)产品创新度高。掌握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对原有产品有根本性改进,显著提高了产品的功能和性能;或在国内外率先提出技术标准;产品技术先进,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
(四)产品质量稳定可靠,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大的市场前景或能替代进口;
(五)列入国家或测绘科技计划的产品、获国家或测绘科技奖励的产品、在国家测绘局组织的软件测评中获得推荐的软件产品或通过国家测绘局组织的科技成果鉴定的产品,将优先认定为测绘自主创新产品。
第三章 申报和认定程序
第七条 凡申请认定测绘自主创新产品的单位,按要求向国家测绘局科技与国际合作司提出申请,填写《测绘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登记证书;
(二)说明产品知识产权状况的证明材料(凡属于联合申报或多个单位共同享有知识产权的,必须提交与产品技术归属及权限有关的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授权、合作生产、合作开发的合同或协议);
(三)说明产品自主创新水平的证明材料(鉴定证书或其他相当的技术证明材料,属专利技术的产品需附专利证书,获奖产品需附获奖证明);
(四)产品采用标准证明;
(五)辅助材料(对申请表和必备材料未充分说明的情况作进一步说明,有利于了解情况,申报单位可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选择提交),一般包括:
1.若有环境污染的项目,需提交产品环保达标证明;
2.若属中外合资,应附股比说明;
3.生产规模、产品进入市场的证明材料(销售合同,销售发票);
4.出口产品须提交出口证明;
5.获得国家或省级部门立项支持的证明、主要用户报告等有效证明;
6.国家测绘局组织的产品测评的推荐证明。
第八条 国家测绘局科技与国际合作司组织产品相关领域的专家对产品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与评价,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察或要求申请单位进行陈述和答辩。
第九条 国家测绘局对经专家评审通过的产品进行审定,并通过国家测绘局官方网站和《中国测绘报》等媒体向社会公示三周。
第十条 对公示无异议的产品,国家测绘局科技与国际合作司将其列入《产品目录》,在国家测绘局官方媒体上向社会公布,核发《测绘自主创新产品认定证书》。
第十一条 被认定的测绘自主创新产品有效期根据产品的不同特点分为2-3年。有效期内,若产品状况发生变化,被授予单位应及时向国家测绘局科技与国际合作司报告。对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产品,将取消其测绘自主创新产品资格,并收回认定证书。有效期满,被授予单位可再次申请认定,但应在有效期截止前三个月提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国家测绘局科技与国际合作司负责对申请单位和参与认定工作的人员实施监督管理:
(一)产品认定结果及参与产品认定工作的相关部门和机构接受全社会监督。对于有异议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国家测绘局科技与国际合作司申述,国家测绘局科技与国际合作司根据情况进行调查或组织复议,并反馈调查结果;
(二)申请单位提交的各种材料应真实可靠。在测绘自主创新产品申报认定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骗取测绘自主创新产品证书的,由国家测绘局科技与国际合作司撤消其认定证书,从《产品目录》中删除并予以公告,三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测绘自主创新产品申请;
(三)经调查发现参与评审的专家在评审过程中泄漏认定产品的技术秘密、非法占有申请单位的科技成果或在认定工作中弄虚作假、出现重大失误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第十三条 建立测绘自主创新产品进入市场后的跟踪考核和评估机制,对产品质量存在重大缺陷和问题的,取消其自主创新产品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测绘局科技与国际合作司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江苏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以及《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精神,规范江苏省自主创新产品(以下简称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工作,鼓励企业开展自主科技创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主创新产品是指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和先进技术发展方向,技术或工艺路线国际原创、产品性能国际先进、核心部件和整机产品省内自主开发生产,产品已在国内率先提出技术标准或其核心技术拥有发明专利,并能够替代进口、引领国内市场和带动江苏产业发展的产品。
第三条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归口管理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对自主创新产品进行认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条经省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列入《江苏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并向社会公布。我省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时,应优先购买列入《江苏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产品。其中,对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需要重点扶持的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可以由政府进行首购或订购。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五条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的原则,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
第六条申请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应具备下列条件:
1、产品的生产企业为依法在江苏省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2、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3、产品的技术水平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国内领先并达到国际先进,属于下列情况之一:
(1)在国际上属于自主研究和开发,拥有全部知识产权;
(2)在国际上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3)对现有产品实现了工艺、结构、材料及性能等方面的根本性改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4、产品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大的市场前景或替代进口。
第七条自主创新产品认定所需材料:
1、江苏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
2、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单位必须提交的证明材料:
(1)说明产品自主创新及知识产权状况的相关证明材料(凡属于联合申报或多个单位共同享有知识产权的,必须提交与产品技术归属及权限有关的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授权、合作生产、合作开发的合同或协议);
(2)特殊行业许可证(对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新产品,申报时必须附行业规定许可生产、销售的必备文件)。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过的企业上财务报表;
5、产品采标证明;
6、省级以上法定检测单位提供的产品质量性能测试报告;
7、辅助材料(对申请表和必备材料未充分说明的情况作进一步说明,有利于了解情况,申报单位可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选择提交),一般包括:
(1)鉴定证书或其他相当的技术证明材料;
(2)由省(部)级以上(含)查新单位出具的查新报告;若有环境污染的项目,需提交产品投产后实测的环保达标证明;若属中外合资,应附股比说明;用户使用意见;属专利技术的产品需附专利证书,获奖产品需附获奖证明;
(3)产品进入市场的证明材料;
(4)出口产品须提交出口证明。
第三章申报和认定程序
第八条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初由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公布当年申报产品的受理截止时间。
第九条凡申请认定自主创新产品的企业,按要求向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江苏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申请表》并附所需材料;省辖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对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上报的产品及其材料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上报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条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各省辖市上报的产品,组织专家进行咨询,对符合条件的产品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颁发“江苏省自主创新产品证书”。
第十一条经认定的省自主创新产品,其有效期一般为三年。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建立自主创新产品使用意见反馈机制。自主创新产品生产单位应及时向产品使用部门了解产品的应用情况和存在问题,不断加以改进和完善。第十三条在自主创新产品申报认定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骗取自主创新产品证书的,由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撤消认定证书,从《江苏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中删除并予以公告,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自主创新产品申请,并取消其自主创新因素而获取的各种待遇。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篇:深圳市重点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深圳市重点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府〔2008〕200号),鼓励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产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自主创新产品是指拥有核心发明专利或其他核心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且市场应用良好的产品。
第三条 经认定的重点自主创新产品有效期为自认定日所在起的两年。每个产品只可被认定一次。
拥有经认定的重点自主创新产品的企业可向市财政主管部门申请重点自主创新产品财政资助,具体的财政资助办法由市财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申报材料
第四条 申报重点自主创新产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企业为在深圳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申报企业应拥有申报产品所采用的发明专利或其他核心知识产权;
(三)申报企业应有良好的成长性,其上销售收入、研发投入、在深缴纳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之和与前一年相比均增长10%以上;
(四)申报的产品上销售所产生的新增增值税不少于40万元。
(五)申报企业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第五条 申报重点自主创新产品认定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重点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申报表》(见附表);
(二)申报企业拥有的与申报产品相关的发明专利或其他核心知识产权有效性证明文件;
(三)申报企业上两个财务审计报告及研发投入审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实后返还企业);
(四)由深圳市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申报企业上两个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实后返还企业);
(五)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实后返还企业);
(六)其他能说明申报产品新颖性、创造性和先进性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国家级新产品证书、查新报告、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等文件的复印件。
第六条 申报材料应加盖公章,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款项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并提交《深圳市重点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申报表》的电子档。
第三章 申报及认定程序
第七条每年5月15日至6月15日为企业申报重点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的统一受理期限。
第八条 重点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的申报及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报企业向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递交申报材料;
(二)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在受理申报期限截止后,及时将申报名单通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并由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申报条件和第五条规定的材料要求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的,列入两部门共同编制的重点自主
创新产品项目评审名单;
(三)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按照本办法第四章规定产生的行业专家组,综合考虑产品的先进性、自主知识产权与产品先进性的关联程度、市场前景等因素对列入评审名单产品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形成重点自主创新产品考察名单,并向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和深圳海关查询列入名单产品申报企业的守法经营情况;
(四)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国地税主管部门组织相关行业专家组对进入考察名单的项目进行现场考察,专家组结合现场考察和申报资料情况,对各申报产品作出同意推荐或不同意推荐意见,并作出书面简要说明;
(五)在行业专家组同意推荐的基础上,由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和国地税主管部门共同核准深圳市重点自主创新产品项目名单,期间各相关行业专家组应指派一名评审专家作为代表向上述五部门作推荐意见说明;经共同核准的深圳市重点自主创新产品项目名单由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在其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日;
(六)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向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提出;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应会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并可根据调查需要,组织行业专家进行复审;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调查结论并将调查结论书面告知提出异议者,并通报市财政主管部门;
(七)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调查符合条件的项目,由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和国地税主管部门共同确定重点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名单。
第四章 评审专家
第九条 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根据待评审项目的行业分布情况及申报认定的数量,从市相关专家库中按行业随机抽取不少于4名评审专家、从政府招标采购的会计师事务所库随机抽取1名财务专家,组成行业专家组,各行业专家组人数应为单数,并选定1名专家组长。
第十条 评审专家与申报企业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在认定过程中,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评审专家与申报企业存在利害关系的,可以向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申请该专家回避。
第十一条 经调查,对情况属实的回避申请,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应当通知相关专家进行回避,并从相应的专家库另行抽取评审专家。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经调查发现申报单位在申报、评审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贿等不正当行为的,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应立即取消其申报资格;已被认定为重点自主创新产品的,取消认定资格,并由市财政主管部门追回已给予的相应资助。
被取消申请资格或认定资格的,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并将该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
第十三条 经调查发现参与评审的专家在评审过程中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其专家资格;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相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财政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等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责任人予以处罚、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会同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和国地税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深圳市重点新产品享受财政优惠政策实施办法》(深经发〔2000〕6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