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全省规范执勤执法先进个人事迹材料
文 章
来源 莲山 课件 w w
w.5 Y k J.cOM公文
xx同志,男,xx岁,党员,xx县公安交警大队xx中队民警。自开展“百城交警规范执勤执法”示范活动以来,该同志通过苦练专业技能、学习先进典型等方式,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以积极的工作、优良的作风、规范的执法、热情的服务,树立了良好交警形象。
在“百城交警规范执勤执法示范活动”开始后,该同志严格按照上级机关要求,认真学习《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作规范》,观看教学录像片及大队编发“常用执勤执法用语”卡片,进一步规范执法操作规程,从每一个执法环节抓起,从每一个执法动作做起,不断提高民警规范执勤执法水平。同时,积极参加大队组织的流动电子警察、酒精检测仪、测速仪等交通管理设备实用技能的培训,使自身执法水平和执法质量都有了较大提升。该同志还通过开展的“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学习教育活动,结合本职工作,积极参加中队组织的“假如我是一名交通违法者,假如我是一名交通受害者”换位思考讨论,使自己更加牢固树立了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增强公正、文明执法意识。
当前不少人一提到交警往往就是“罚款”、“扣车”,抱怨满腹,甚至有些人对交警存在排斥、对立情绪。很多被交警处罚过的群众认为,违反交通安全法接受处罚是可以理解并且愿意接受,但他们接受不了交警在执法时生硬、刻板、不听当事人解释,带有明显距离感的冷冰冰态度。xx认为,一定要从根本上改变执勤执法工作中的被动局面,最关键的是要深刻认识“服务”的含义。往常,人们仅仅把服务片面地理解为帮群众推车、扶老弱病残过马路等具体工作,比较肤浅。其实把“服务”落实到交警勤务工作中它的内涵是很丰富,层次性很强的。从字面上看,服务包括诸如帮扶老弱救助孤寡,但从深层次来看交通勤务工作本身就是服务,或是说交通管理就是在服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为国家机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的社会属性就是向社会提供服务的。从大的层面来讲交警是保障国家机器的强大有力,具体到实践中来就是保障交通秩序的畅通,查纠违法行为。所以说帮扶困难群众是服务,处罚违法行为人同样是服务。它们的本质是相同的,都是维护交通秩序的正常化,只是表现形式有所差异。正确理解管理和服务的关系是做好群众工作的基础。
xx有一个很深的感触,那就是人性化执法是很有必要的。往常交警在查处违法行为的过程中语气机械生硬,给人的感觉像在背书。吴志国试着在与违法者的接触中加入贴切百姓生活的因素。比如,北方人习惯称对方“师傅”,他就把“师傅”这个词用到执法中来,这样很自然地拉近了交警与违法行为人的距离。我们有时可以采用诙谐幽默的语言,使违法者在一种轻松的语境和心态下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通过营造一种宽松的气氛,达到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目的,避免使交警和管理对象总是处在一种潜在的敌视状态下。有人认为法律是严肃的,用诙谐幽默的语言来执法有悖于法律的严肃性。其实,法律的严肃性在于法律本身及其调整的社会关系,而不是严肃在实践法律过程中的语言运用上。
xx在工作中正在进行一种尝试,简单地说就是“微笑服务”。微笑指的是交警在查纠违法行为的过程中营造一种自然、宽松的气氛,而不是简单意义的微笑。具体来说,摒弃以往生硬、冷峻的态度改用舒缓的语气,营造一种平缓的氛围,使违法行为人从心理上减轻对交警固有的逆反心理。在这样的氛围中,违法行为人会乐意听听交警对其违法行为危害性的解释。假如,交警一开始就用训斥的口吻,对于那些尚未意识到违法事实及其危害性的违法行为人来说,肯定从感情上接受不了,他们会理直气壮地跟交警较劲,拒不承认自己的违法行为。此时,他们的情绪也会非常激动,根本听不进交警对其违法行为危害性的解释。相反,他们甚至会认为交警是在有意刁难他们。所以说,在处理违法行为的时候首先就是要通过恰当的方式让违法行为人意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不能让他们觉得交警是在有意责难他们。经过交警的耐心讲解,当他们认识到自己的违法事实后,再从他的立场出发,帮助其分析违法的原因。总而言之,要让他们感觉到交警是处处为了他们着想。如果交警采取这样一种有礼有节的态度,违法行为人也会在执勤执法过程中,严格按照《交通警察路面执勤执法基本规程》,始终坚持着装整齐规范,警容风纪严谨,法律文书规范,在纠正和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时,依法告知当事人交通违法的内容、性质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并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情节轻微的交通违法行为,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缩小处罚面、扩大教育面,切实提高了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和对交警工作的满意率。
文 章来源 莲山 课件 w w
w.5 Y k J.cOM公文
第二篇:全省规范执勤执法先进个人事迹材料
在“百城交警规范执勤执法示范活动”开始后,该同志严格按照上级机关要求,认真学习《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作规范》,观看教学录像片及大队编发“常用执勤执法用语”卡片,进一步规范执法操作规程,从每一个执法环节抓起,从每一个执法动作做起,不断提高民警规范执勤执法水平。同时,积极参加大队组织的流动电子警察、酒精检测仪、测速仪等交通管理设备实用技能的培训,使自身执法水平和执法质量都有了较大提升。该同志还通过开展的“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学习教育活动,结合本职工作,积极参加中队组织的“假如我是一名交通违法者,假如我是一名交通受害者”换位思考讨论,使自己更加牢固树立了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增强公正、文明执法意识。
当前不少人一提到交警往往就是“罚款”、“扣车”,抱怨满腹,甚至有些人对交警存在排斥、对立情绪。很多被交警处罚过的群众认为,违反交通安全法接受处罚是可以理解并且愿意接受,但他们接受不了交警在执法时生硬、刻板、不听当事人解释,带有明显距离感的冷冰冰态度。xx认为,一定要从根本上改变执勤执法工作中的被动局面,最关键的是要深刻认识“服务”的含义。往常,人们仅仅把服务片面地理解为帮群众推车、扶老弱病残过马路等具体工作,比较肤浅。其实把“服务”落实到交警勤务工作中它的内涵是很丰富,层次性很强的。从字面上看,服务包括诸如帮扶老弱救助孤寡,但从深层次来看交通勤务工作本身就是服务,或是说交通管理就是在服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为国家机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的社会属性就是向社会提供服务的。从大的层面来讲交警是保障国家机器的强大有力,具体到实践中来就是保障交通秩序的畅通,查纠违法行为。所以说帮扶困难群众是服务,处罚违法行为人同样是服务。它们的本质是相同的,都是维护交通秩序的正常化,只是表现形式有所差异。正确理解管理和服务的关系是做好群众工作的基础。
xx有一个很深的感触,那就是人性化执法是很有必要的。往常交警在查处违法行为的过程中语气机械生硬,给人的感觉像在背书。吴志国试着在与违法者的接触中加入贴切百姓生活的因素。比如,北方人习惯称对方“师傅”,他就把“师傅”这个词用到执法中来,这样很自然地拉近了交警与违法行为人的距离。我们有时可以采用诙谐幽默的语言,使违法者在一种轻松的语境和心态下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通过营造一种宽松的气氛,达到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目的,避免使交警和管理对象总是处在一种潜在的敌视状态下。有人认为法律是严肃的,用诙谐幽默的语言来执法有悖于法律的严肃性。其实,法律的严肃性在于法律本身及其调整的社会关系,而不是严肃在实践法律过程中的语言运用上。
xx在工作中正在进行一种尝试,简单地说就是“微笑服务”。微笑指的是交警在查纠违法行为的过程中营造一种自然、宽松的气氛,而不是简单意义的微笑。具体来说,摒弃以往生硬、冷峻的态度改用舒缓的语气,营造一种平缓的氛围,使违法行为人从心理上减轻对交警固有的逆反心理。在这样的氛围中,违法行为人会乐意听听交警对其违法行为危害性的解释。假如,交警一开始就用训斥的口吻,对于那些尚未意识到违法事实及其危害性的违法行为人来说,肯定从感情上接受不了,他们会理直气壮地跟交警较劲,拒不承认自己的违法行为。此时,他们的情绪也会非常激动,根本听不进交警对其违法行为危害性的解释。相反,他们甚至会认为交警是在有意刁难他们。所以说,在处理违法行为的时候首先就是要通过恰当的方式让违法行为人意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不能让他们觉得交警是在有意责难他们。经过交警的耐心讲解,当他们认识到自己的违法事实后,再从他的立场出发,帮助其分析违法的原因。总而言之,要让他们感觉到交警是处处为了他们着想。如果交警采取这样一种有礼有节的态度,违法行为人也会在执勤执法过程中,严格按照《交通警察路面执勤执法基本规程》,始终坚持着装整齐规范,警容风纪严谨,法律文书规范,在纠正和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时,依法告知当事人交通违法的内容、性质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并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情节轻微的交通违法行为,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缩小处罚面、扩大教育面,切实提高了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和对交警工作的满意率。
第三篇:行政执法先进个人事迹
1.政治坚定。××同志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断学习新的理论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知识,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同时还注重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条例、规定等,时刻反省自己,廉洁从政,干净干事。××被评为××市交通行政执法先进个人;全
省交通系统抗洪抢险救灾复产先进个人;××市交通行政执法先进个人;广东省交通行政执法先进个人。
2.业绩显著。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恪尽职守,求实奉献,在本职岗位上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交通运输生产建设和改革发展作出突出贡献;任局长以来,只要是上级或县领导交办的事情,不管份内份外,日常或者特急交办的工作,××从来没有说过一个“不”字。他认为,只要是领导交办的工作,就是交通局长的职责,就是自己的份内事,就要千方百计想尽办法来完成。一是为改善遂溪的招商投资环境作贡献。国道325线麻章至遂溪段绿网化与路灯改造工程是县委县政府四大建设工程之一,总投资约1500万元。基于县领导的信任,县交通局接下了这个任务,在极端恶劣的施工环境中,××亲自出面召开协调会议40多次,协议相关文件50多份,接访群众300多人次,现场处理各类纠纷60多起。妥善处理极为棘手的问题,克服各种难以想象的困难和干扰,出色完成了任务,为改善遂溪的招商投资环境作出了贡献,得到县委、县政府的肯定。二是积极协调启动交通部国防公路项目城月—草潭战备公路北坡至草潭段改建工程建设。由于配套资金缺口太大,一直无法开工。××千方百计数次与省交通厅、市交通局、市公路局等有关部门协调、研讨、磋商,终于用分段建设的方式使工程得以开工建设,至今已完成北坡至港门段8公里,完成投资800万元。其他战备公路18公里,投资2100万元。三是积极推动本县农村公路建设。××全力推动本县公路建设,积极跑部进厅筹措资金,支持遂溪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改善农村群众出行条件。目前止,累计完成县道138.7公里硬底化,完成投资8300多万元;累计完成镇通建制村公路硬底化里程1141.5公里,完成投资3.21亿元(其中水泥路面726.8公里,沥青路面414.7公里);全县257条行政村已通硬底化公路,占全县行政村总数的100%,636条自然村通硬底化公路;完成核查我县15个镇200人以上自然村1959条村公路通达情况的专项调查,为下一步开展村委会至自然村公路建设作好规划;筹资240万元建设我县10个生态文明村村道10条、30公里;积极争取省交通厅扶贫专项资金800万元,改造完成县城街道街巷硬底化8公里;完成横水渡渡改桥1座,改造码头3个。为遂溪的经济建设做好铺路架桥的基础工作,全县公路特别是农村公路建设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巨大变化。四是加快推进本县城乡客运一体化进程,积极推进本县农村路站运协调发展,开辟农村客运班线主干线20条,支线10条,完成了150辆县内线路农村客运线路的调整转移,乡镇通班车率100%,建制村通班车率80%。并计划所有行政村建设1个以上客运候车亭,已建设农村客运候车亭148个,总投资300多万元。逐步实现“路通车通村村通”城乡客运一体化目标。五是实现交通运政管理办公现代化。所有乡镇级基层交管站(来源:好范文 http://www.teniu.cc/)全部实现楼房化,每站配有工作用小车、电脑、打印机、扫描仪、数码相机、摄像机、im信息机等现代化办公设备,各交管站电脑采用硬件vpn设备通过电信网络接入省交通厅运政网络。实现交管站直接在乡镇基层办理运政业务。成为粤西地区基层交管站首个实现与省厅运政网络非税系统直接连接运行使用的单位。
3.牢记宗旨,服务群众。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恪守职业道德规范,顾全大局,作风正派,品行端正,清正廉洁,团结同志,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当台风“派比安”来临时,大雨磅砣,台风呼啸,××亲自带队到固本强基驻点的洋青镇洋青村,逐家逐户,转移村民。冒着生命危险硬是把一名五保户拽离即将坍塌的泥坯房,避过险情。并在短短的时间内,转移村民20多户100多人。遂城镇豆村桥受第6号台风“派比安”和大暴雨袭击冲毁,陈耀光市长赴现场办公2次,要求县政府要在10月15日前竣工,县政府把建设任务交给县交通局××局长,××在没有启动资金的情况下,边设计边施工,从8月5日陈市长定出的建桥方案开始到10月13日竣工,用43天时间超常规建成一座长21米、宽7.5米的水毁桥,使豆村桥在最短期限内竣工
第四篇: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公安部关于印发《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通知公通字〔2005〕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现将《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严格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部。
公 安 部
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第七十三条 查处违法行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除执行堵截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等特殊任务外,拦截、检查车辆或者处罚交通违法行为,应当选择不妨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点进行,并在来车方向设置分流或者避让标志;
(二)遇有机动车驾驶人拒绝停车的,不得站在车辆前面强行拦截,或者脚踏车辆踏板,将头、手臂等伸进车辆驾驶室或者攀扒车辆,强行责令机动车驾驶人停车;
(三)除机动车驾驶人驾车逃跑后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以外,交通警察不得驾驶机动车追缉,可采取通知前方执勤交通警察堵截,或者记下车号,事后追究法律责任等方法进行处理;
(四)堵截车辆应采取设置交通设施、利用交通信号灯控制所拦截车辆前方车辆停车等非直接拦截方式,不得站立在被拦截车辆行进方向的行车道上拦截车辆。
第五篇: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常用执勤执法用语 第三章执勤执法基本要求 第四章道路执勤基本规范第一节交通事故现场处置第二节疏导交通堵塞
第三节先期处置治安、刑事案件第四节执行交通警卫任务第五节执行交通管制措施第六节受理群众求助 第五章道路执法基本规范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查处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第三节查处机动车超载违法行为第四节查处机动车超速违法行为第五节查处机动车违法停车行为第六节查处驾驶违法机动车第七节查处无证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第八节查处运载危险化学品车辆交通违法行为第九节查处军车及特种车辆违法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交通警察在道路上的执勤执法行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维护交通参与者和交通警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行维护交通秩序、纠正和处罚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执行交通警卫任务、接受群众求助等任务,适用本规范。第三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件和执勤执法装备。执勤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装备齐全。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监督、检查和考核制度。
对模范遵守法纪、严格执法的交通警察,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规定执勤执法的,应当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条省、市(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公布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认真受理群众的举报,坚决查处交通警察违法违纪问题。第二章常用执勤执法用语
第六条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的执法用语:
(一)对交通违法的机动车驾驶人进行检查时:你好!请出示驾驶证、行驶证。
(二)责令交通违法行为人(含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下同)纠正违法行为时:你的(列举具体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XX条和《实施条例》第XX条的规定,请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谢谢合作。
(三)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交通违法行为进行罚款时:你的(列举具体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XX条和《实施条例》第XX条的规定,依法对你处以XX元的罚款。
(四)对机动车驾驶人进行罚款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你的(列举具体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XX条和《实施条例》第XX条的规定,依法对你处以XX元的罚款,记XX分或者扣留你的驾驶证或者机动车。
(五)告知交通违法行为人应享有的权利时:你有权陈述和申辩。
(六)听取交通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或交通违法行为人表示不再陈述和申辩后,要求交通违法行为人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或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签字时:请你在(指出具体位置)签名,并于十五日内到处罚决定书(或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载明的罚款代收机构缴纳罚款(或者XX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如有异议,请于六十日内到XX单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到XX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对交通违法行为人作出相应处理后,或者经检查未发现交通违法行为时:请注意遵守交通法规。谢谢合作。
(八)对于交通违法的机动车驾驶人提出当场交纳罚款时:对不起。依据法律规定,我们不能当场收缴罚款。
(九)对于交通违法驾驶人拒绝签收处罚决定书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时:拒绝签字,法律文书同样生效并视为送达。并在处罚决定书或者行政强制措施上注明当事人拒绝签字。第三章执勤执法基本要求
第七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应当配备下列装备:
(一)交通警察应当配备多功能反光腰带、反光背心、警用文书包、手持台、警务通等装备,必要时可以配备枪支、警棍、手铐、警绳等武器和警械。
(二)执勤警车应当配备发光指挥棒、反光锥筒、警示灯、停车示意牌、警戒带、照相机(或摄像机)、酒精检测仪、测速仪、灭火器、急救箱、牵引绳、拦车破胎器等必备装备;根据需要还应当配备枪支、防弹衣、防弹头盔、简易破拆工具、防化服等装备。
(三)执勤摩托车应当配备统一制式头盔、发光指挥棒、停车示意牌等装备。
(四)交通警察执勤执法装备,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加,但应当在全省范围内做到统一规范。第八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应当做到:
(一)警容严整,举止端庄,语言文明,动作规范,忠于职守,严格执法。
(二)查纠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当先敬礼,使用规范用语。
(三)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当严格执行《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做到文明执法,主动提醒交通违法行为人遵守交通法规。
(四)依法扣留车辆时,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被扣留车辆的安全,提醒驾驶人妥善保管贵重物品,妥善处理随车易变质货物。第九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穿着反光背心,执勤警车应当开启警灯。
(二)驾驶警车巡逻执勤,应当按规定保持车速和车距,保证安全。
(三)在公路上执勤时,不得少于二人。需要设点执勤的,应当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状况,临时选择安全和不妨碍通行的地点进行,避免引发交通堵塞。
(四)保持联系畅通,服从统一指挥和调度。
第十条交通警察在雾天、雨天、雪天等能见度低和道路通行条件恶劣的条件下设点执勤,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普通公路和高速公路(包括全封闭的高等级公路、城市快速路)上执勤,不得少于三人。
(二)需要在普通公路上设点执勤,应当在距执勤点200M、100M、50M处连续摆放发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标志、警示灯、减速提示标牌、反光锥筒。
(三)需要在高速公路上设点执勤的,应当将执勤点设在出入口、收费站和服务区;因特殊情况需要在路段设置执勤点的,应当在距执勤点2KM、1KM、500M、200M、150M、100M、50M处连续摆放发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标志、警示灯、减速提示标牌、反光锥筒,并确定专人负责安全警戒。第十一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应当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注意自身安全。
(一)除执行堵截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等特殊任务外,不得在行车道上拦截、检查车辆或者处罚交通违法行为。
(二)遇有交通违法行为人拒绝停车接受处理的,不得站在交通违法车辆前面强行拦截,或者脚踏车辆踏板,将头伸进车辆驾驶室,强行扒登车辆责令驾驶人停车。
(三)除交通违法行为人驾车逃跑后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以外,交通警察不得驾驶机动车追缉,可采取记下车号,事后追究法律责任,或者通知前方执勤交通警察堵截等方法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交通警察上路执勤执法前应当明确执勤执法的任务、方法、要求和自身安全防护措施,检查安全防护装备。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执勤执法情况进行总结讲评,发现和纠正存在的不足,明确改进措施,认真做好记录。
第十三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和车辆号牌。
(二)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金额。
(三)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四)违法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
(五)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
(六)打骂或者故意为难交通违法行为人。
(七)因自身的过错与交通违法行为人或者围观群众发生纠纷或者冲突。
(八)从事非职责范围内的活动。第四章道路执勤基本规范 第一节交通事故现场处置
第十四条交通警察遇到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应当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秩序,做好现场调查、调解工作和相关记录,制作事故认定书,需要对交通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的,应当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尽快清理现场,恢复交通;不需要进行处罚的,应当责成当事人立即撤离现场,恢复交通。第十五条交通警察遇到不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立即向上级报告,组织抢救受伤人员,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
(二)控制交通肇事人,将无关人员疏散至道路以外,视情采取临时性交通管制措施,防止引发新的交通事故。
(三)处理事故的交通警察到达现场后,做好先期处置移交工作。
(四)勘查工作结束后,协助勘查人员清理现场,恢复交通。
第十六条交通警察发现运载危险化学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立即向上级报告。
(二)及时向驾驶人、押运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了解运载物品的情况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随时向上级报告。
(三)迅速封闭现场和道路交通,划定警戒区域,严禁无关车辆、人员进入,确保紧急救援通道畅通。
(四)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现场施救工作。
(五)遇有发生危险品泄漏的事故,在了解所载物品性质前,交通警察不得进入警戒区域。第二节疏导交通堵塞
第十七条交通警察遇到交通堵塞应当立即向上级报告,并采取先期处置措施。
第十八条交通警察接到上级指令后,应当按照工作预案,选取分流点,并视情设置临时交通标志,积极指挥疏导车辆。
交通堵塞时,交通警察以指挥疏导交通和纠正交通违法行为为主,一般不处罚交通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交通警察发现违反规定占道挖掘或者未经许可擅自在道路上从事非交通行为妨碍通行的,应当及时制止,立即向上级报告,积极做好交通疏导工作。
第二十条交通警察发现高速公路交通中断或者堵塞的,应当在距现场最近的出口提前实施分流;造成单向长时间堵塞且分流有困难的,应当在对向道路实施借道通行分流管制措施。第三节先期处置治安、刑事案件
第二十一条交通警察遇到正在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或者根据上级指令赶赴治安、刑事案件现场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控制嫌疑人。
(二)组织抢救伤者,排除险情,疏散围观群众。
(三)划定警戒区域,保护现场,维护好中心现场及周边道路交通秩序,确保现场处置通道畅通。
(四)进行现场询问,及时组织追缉、堵截。
(五)依法扣押违法犯罪证据。
(六)及时向上级报告案件(事件)性质、事态发展情况。
(七)做好向治安、刑侦等部门的移交工作。
第二十二条交通警察发现因群体性事件而堵塞交通的,应当立即向上级报告,并维护现场交通秩序。
第二十三条交通警察接受堵截任务后,应当迅速赶往指定地点,并按照预案实施堵截。
第二十四条交通警察发现有被通缉的犯罪嫌疑车辆,应当扣留,并控制嫌疑人员,向上级报告,做好向有关部门的移交工作。第四节执行交通警卫任务
第二十五条交通警察执行交通警卫任务,应当严格执行以下要求:
(一)遵守交通警卫工作纪律,严格按照不同级别的交通警卫任务的要求,适时采取交通分流、交通控制、交通管制等安全措施。
在确保警卫车辆安全畅通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对社会车辆的影响。
(二)维护交通秩序,严密控制路面情况,及时发现和制止交通违法行为。遇有可能影响交通警卫任务的特殊情况或者车辆、行人强行冲击警卫车队等突发事件,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车辆和人员,并迅速向上级报告。
(三)警卫车队到来时,应当按照任务要求合理站位,密切注意道路交通情况,及时有效处置各种突发事件。
(四)警卫任务结束后,应当按照指令迅速解除交通管制,加强指挥疏
导,尽快恢复道路交通。第五节执行交通管制措施
第二十六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行交通管制措施,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作预案进行。
第二十七条执行交通管制措施,应当提前告知群众,设置警示标志,提供车辆、行人绕行线路,做好交通指挥、疏导工作,维护交通秩序。第二十八条遇有突发事件或者雾、雨、雪等恶劣天气或者自然灾害性事故时,交通警察应当及时向上级报告,由上级机关根据工作预案决定采取限制或者禁止通行等交通管制措施。第六节受理群众求助
第二十九条交通警察遇到遭受不法伤害、意外受伤、突然患病、遇险的人员或者公共财产需要紧急保护等《110接处警工作规则》所列举受理的群众求助,可以要求机动车驾驶人立即停车,提供帮助,积极配合做好施救工作,维护交通秩序。
第三十条交通警察遇到职责范围以外但如不及时处置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国家财产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求助时,应当立即向上级报告。在相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处置时,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一条交通警察遇到职责范围以外的非紧急求助,应当告知求助人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求助。
第三十二条交通警察指挥疏导交通时不受理群众投诉,应当告知其到相关部门或者机构投诉。第五章道路执法基本规范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十三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发现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应当指挥机动车驾驶人立即靠路边停车,查验驾驶人的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牌照、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等合法证件以及交通违法信息。第三十四条交通警察在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
第三十五条交通警察对交通违法行为人做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立即发还驾驶证、行驶证等有关证件,放行车辆。第二节查处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查处机动车驾驶人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应当使用酒精检测仪、约束带、警绳等装备。
第三十七条查处机动车驾驶人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发现有酒后驾驶嫌疑的车辆,应当及时指挥机动车驾驶人立即停车接受检查,并要求驾驶人出示驾驶证。
(二)对确认没有酒后驾驶行为的驾驶人,应当立即放行。对确认有酒后驾驶嫌疑的驾驶人,要求其下车接受酒精检测。
(三)使用酒精测试仪对有酒后驾驶嫌疑的驾驶人进行测试,测试结束后,应当告知检测结果;受测人违反测试要求的,应当重新测试。
(四)测试结果确认为酒后驾驶的,应当依照《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对交通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理;测试结果确认为非酒后驾驶的,应当立即放行。
处理结束后,禁止饮酒后的驾驶人继续驾驶车辆。
(五)测试结果显示为醉酒后驾驶或者受测人对测试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将受测人带至医院做血液检测,并通知其家属或者单位。
第三十八条对醉酒的驾驶人应当带至指定地点,强制约束至酒醒后依法处理。
第三节查处机动车超载违法行为
第三十九条对有超载嫌疑的车辆,应当指挥机动车驾驶人立即停车接受检查,并要求驾驶人出示驾驶证和行驶证。
第四十条经检查,确认为超长、超宽、超高的,当场制作简易处罚程序决定书。
超限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车辆,对交通安全影响轻微的,依法处罚后放行;对交通安全有严重影响的,依法扣留车辆。
第四十一条对于有超载嫌疑,需要使用称重设备核定的,应当引导车辆到指定地点进行。
检测结果为严重超载,驾驶人表示可立即消除违法状态,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待违法状态消除后放行车辆;驾驶人拒绝或者不能立即消除违法状态的,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车辆。
对于跨地区长途运输车辆超载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二条对于运送瓜果、蔬菜和鲜活产品的超载车辆,应当当场告知驾驶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不得采取扣留车辆等行政强制措施。
第四十三条对于客运机动车超载的,在依法处罚之后,应当责令驾驶人或者车主消除违法行为。第四节查处机动车超速违法行为
第四十四条查处机动车超速违法行为应当使用测速仪、摄录设备等装备。
第四十五条交通警察在公路上查处超速违法行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公路上设置测速点的,应当选择安全且不造成交通堵塞的地点进行。
(二)需要在路肩上设置测速点的,应当在测速点前方200M处设置警示标志、警示灯。测速点与查处点之间的距离不少于200M。
在高速公路上查处超速违法行为,应当通过固定电子监控设备或者装有测速设备的机动车进行流动测速。
第四十六条查处机动车超速违法行为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交通警察在测速点通过测速仪发现超速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知查处点交通警察做好拦车准备。
(二)查处点交通警察接到超速车辆信息后,应当提前做好拦车准备,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行拦车。
(三)对超速低于百分之五十的,依照简易程序处罚;超过百分之五十的,采取扣留驾驶证强制措施,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第五节查处机动车违法停车行为
第四十七条查处机动车违法停车行为应当使用摄录设备、清障车等装备。
第四十八条发现机动车违法停车行为,驾驶人在现场的,应当责令其驶离。
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应当摄录取证,在机动车挡风玻璃或摩托车座位上张贴违法停车告知单。严重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应当指派清障车将机动车拖移至指定地点,并告知驾驶人。
第四十九条驾驶人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应当摄录取证,依法对驾驶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第五十条交通警察在高速公路上发现机动车违法停车的,应当责令驾驶人立即驶离;车辆发生故障或者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应当指派清障车将机动车拖移至指定地点并告知驾驶人;无法拖移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警告标志。
故障车辆可以在短时间内修复,且不占用行车道或者骑压车道分隔线停车的,可以不拖移车辆,但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警告标志。
第五十一条拖移违法停车机动车,应当保障交通安全,保证车辆不受损坏。
第六节查处驾驶违法机动车
第五十二条发现无牌车辆,交通警察应当指挥机动车驾驶人立即停车,并查验车辆合法证明和驾驶证。
驾驶人有驾驶证,且能够提供车辆合法证明的,告知其到有关部门办理移动证或临时号牌后放行;不能提供车辆合法证明的,应当依法扣留车辆,并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第五十三条发现有拼装或报废嫌疑的机动车,交通警察应当指挥机动车驾驶人立即停车接受检查。
检查时应当按照行驶证上标注的生产厂家、发动机号、车架号等内容与车辆进行核对,确认无违法行为的,立即放行;确认为拼装或报废机动车的,扣留车辆和驾驶证,并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第五十四条发现有被盗抢嫌疑的车辆,交通警察应当指挥机动车驾驶人立即停车接受检查。
检查时,应当运用查缉战术、分工协作进行检查,并与全国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进行核对。
当场能够确认无违法行为的,立即放行。
当场不能确认有无违法行为的,应当将人、车分离,将车辆移至指定地点,进一步核实。
第七节查处无证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
第五十五条交通警察发现当事人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可以扣留机动车,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付当事人,要求当事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进一步处理。
第五十六条交通警察发现当事人无驾驶证或者持假驾驶证的,应当依照《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交通警察对驾驶人拒绝出示驾驶证接受检查的,可以依法扣留车辆。
第八节查处运载危险化学品车辆违法行为
第五十八条发现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车辆有交通违法行为的,应当指挥机动车驾驶人停车接受检查,除要求驾驶人出示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外,还应当要求出示其他相关证件,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九条对于擅自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或者不按指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行驶的,应当当场予以纠正,并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处罚。
第六十条对于未随车携带《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应当禁止其继续行驶,并引导至安全地点停放,及时调查取证,并责令提供已依法领取通行证的证明,依据《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实施处罚。
第六十一条对于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擅自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扣留运输车辆,调查取证,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处罚。
第六十二条对于未按照《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注明的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装载数量和运输路线、时间等事项运输的,应当引导至安全地点停放,调查取证,责令其消除违法行为,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实施处罚。
第九节查处军车及特种车辆违法行为
第六十三条发现军队和武警部队的机动车有交通违法行为的,应当指挥机动车驾驶人立即停车,当场告知驾驶人违法行为基本事实,填写“军车交通违法、交通事故抄告记录单”,并要求驾驶人当场签名;当事人当场拒绝签名的,利用声像设备取证后,在“军(警)人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上注明。
对正在执行紧急公务的军队和武警部队车辆,应当立即放行。
第六十四条发现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车辆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并记录车牌号抄告相关单位;非执行任务的,应当依法处罚。
第六十五条交通警察在纠正军队、武警部队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和特种车辆交通违法行为时,要做到事实清楚,严格按程序办事,快速处理,避免与驾驶人发生冲突,尽量减少群众围观。
第六十六条发现机动车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应当强制拆除,并收缴其非法装置。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六十八条本规范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1999年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颁布的《道路交通管理执勤执法规范用语》(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