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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诉讼如何理解《证据规定》第六十三条[大全]
编辑:夜幕降临 识别码:12-854637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2-31 10:29:36 来源:网络

第一篇:刑法诉讼如何理解《证据规定》第六十三条[大全]

如何理解《证据规定》第六十三条

崔光辉 刘运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称《证据规定》)施行已经一年半了,在施行过程中,各级法院对《证据规定》进行了广泛深入的学习和宣传,工作中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也发现了不少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在学习理解方面存在着两方面问题,其一是对具体条款含义的理解较容易,对抽象条款的理解不很透彻;其二是对规定条款的表层意思理解较好,对抽象条款(如第63条)的深层含义特别是指导思想层面的意义,大部分法官理解较浅,有的甚至根本没有理解,或不去理解。为了进一步深化民商事审判方式改革,实现“公正与效率”,有必要进一步深入地对《证据规定》进行学习、研究,以便保证在审判活动中正确适用《证据规定》,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文仅就《证据规定》第63条的理解谈点个人看法,以求得到同仁们批评指正。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同时,我国诉讼法还明确规定,证据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各种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这里“事实”一词如何理解,在立法上给予了明确指问,因此,长期以来,不论是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都是站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高度,把以事实为根据的“事实”理解为“一种客观存在的反映”。基于此,审判活动应当坚持不懈地将发现案件“客观真实”作为追求的最高目标。因此,我国的证据制度被称为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体现在司法活动中,就要求司法

人员从各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出发,深入调查研究,以充分的符合实际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作出的结论必须符合案情的本来面目。

既然民诉法对证据制度、证明要求均有具体规定,《证据规定》第63条,为何又把证明要求明确规定为:“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这要从相互关联的两个概念:“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谈起。

客观真实是指法院在裁判中认定的事实应当与发生在诉讼前的案件事实完全相吻合。把客观真实确定为民事诉讼的证明任务,其理论基点是:第一,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存在第一性、意识第二性的原理为查明案件事实提供了科学的理论依据;第二,案件事实发生后,必然会留下这样或那样的证据材料;第三,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一切国家权力机关都由人民选择产生,对人民负责,因而,有一支忠于人民利益、忠于法律、忠于事实真相的司法队伍;第四,诉讼法规定的各项制度和措施为查明案件事实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法律真实是指人民法院在裁判中对事实的认定遵循了证据规则,符合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从所依据的证据看已达到了可视为真实的程度。将法律真实界定为民事诉讼证明任务的理由是:其一,当事人争议的案件事实是发生在诉讼前的事实,这些事实不可能重现于法庭,因此,客观上无法将裁判中认定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案件事实对照比较。其次,法官虽然可以通过证据来调查案件事实,但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受到证据的限制,是在相当困难的条件下寻求事实真相的。不能否认,当事人为了获得胜诉,陈述案情一般只叙述对自己有利的部分,提供证据一般也专拣对自己有利的材料,证人也可能作伪证欺骗法庭,鉴定人可能受技术条件的限制、个体素质的影响等原因作出不准确的鉴定结论。以上种种因素都可能造成裁判中认定的事实偏离客观事实。

以上对民事诉讼证明要求的两种主张,对应着两种结论,两种观点均提出了自己的理论根据和事实依据,笔者认为,如何界定诉讼的证明要求(证明任务),改革长期以来形成的不切实际的做法,离不开对改革目标的合理定位;应当具有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相适应的,恰当处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关系;突出反映“公正与效率”世纪主题,既实事求是又切实可行的正确的价值观。为了阐述,法律真实作为证明要求的合理性,需要对以下问题进行理论分析。

1、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实体正义(公正)包括两层含义,其一是指民事实体法规定的民事主体的实体权利义务是公正的;其二是指法院在处理案件时,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达到公正裁判的结果。与诉讼法相对的实体正义,即裁判结果的公正。要达到结果公正,就要求,第一、必须真实地再现争执的事实;第二、正确地适用法律。而程序公正的精神实质是不以某种外在的客观标准来衡量判决结果正当与否,而是通过充实和重视程序过程本身以保证判决结果能够获得当事人的接受和公众的认可。比较而言,程序正义比实体正义来得容易。一般而论程序正义是保证实体正义的前提和基础,但公正的程序并不必然产生绝对公正的结果,譬如,案件情况过于复杂,人类重现既往事实的技术水平不是相当的高,当事人举证能力有限等,都是造成结果不公的非程序因素,从哲学上看,人的认识是不断反复的过程,人的认识总要受诸多条件的制约和限制,并且人的认识又是无限发展的过程,这就决定了人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正确认识——真理具有绝对性,又具有相对性。因此,要求司法者对每一案件的审理结果都达到绝对的实体上的正义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能的,绝对的实体正义的设想必将陷入形而上学唯物主义反映论的泥漳。司法者能够而且应该追求的目标,应当是程序正义,而非实体正义。

2、司法公正、效率与效益。司法公正已成为现代司法制度的重要价值理念之一,这是无可争执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现实又要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及时、快捷,提高办案效率,尽快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恢复正常,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因此,办案的高效率也是现代司法的重要价值取向之一。诉讼效益也是我们应当追求的目标,要注重效益就必须节约司法资源,减少法院成本、当事人的时间、金钱支出,缩短诉讼周期。可见,公正应当是讲求效率、追求效益的公正,效率应当是在公正基础上并符合效益原则的效率,效益是又有效率又符合公正的效益。同时,也应看到公正与效率、效益之间是有冲突的,在追求司法效率和效益时,可能导致当事人各方无法完全地提出证据、阐明主张和充分辩论,法官无法冷静细致地认识事实和适用法律,从而限制了程序主体对公正的绝对追求。另一方面,若过分强调公正,则消耗极大的人力、物力、财力于个案中,最终也无法保证从整体上对案件的公正审理。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程序的设计和操作应力求兼顾程序公正与程序效益并重的目标,仅仅强调任何一面都是不可取的。

3、对“以事实为根据”这一原则进行重新思考。(1)在司法实践中,完全认清事实真相是不可能的。“以事实为根据”的原则要求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完全认清案件事实真相,这是不合实际的。案件事实在时间和空间上的不可再现性从根本上排除了完全认清案件事实的可能性,而诉讼时限和法院人力、物力、技术等方面的制约又进一步限制了对“真相”的发现。(2)作为判决依据的“事实”是法律事实,而不是客观事实。作为案件的“局外人”和法律的执行者,法官最终得到的关于案件的事实是经过一系列技术性处理,从而深深打上“法律的烙印”的事实,这种“事实”可能与客观事物近似,但不可能完全重合。(3)法律事实的形成是一项技术性工作,必须借助相应的程序来完成。最后作为判决依据的事实,实际上就是这样一种以客观事实为“原材料”,经所有诉讼参与人集体劳动加工得到的“制成品”。为了使最后作为

判决依据的事实尽量真实和符合法律的要求,并保证一定的效率,对于“以事实为根据”的提法,理解为“应使判决所依据的事实尽量与客观事实相吻合”,较为恰当。

综上所述,我们应当用辩证的发展的观点来看待和理解“以事实为根据”所指的“事实”,正解的理解应当是按照《证据规定》第63条规定的,“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依此为裁判的依据。才能避免走上形而上学的机械反映论的错误轨道,也才能真正贯彻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

第二篇:刑法诉讼关于申诉和申请再审的若干规定

关于申诉和申请再审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申诉权利,规范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两级法院审查申诉和申请再审以及审理再审案件的各项程序。

第三条 申诉和申请再审程序应当遵循有限、效率和立审分离原则。

第四条 申诉是指当事人、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及其近亲属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确有错误,请求撤销、变更生效裁判的诉讼行为。

第五条 申请再审是指当事人、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和调解确有错误,请求撤销、变更生效裁判的诉讼行为。

第六条 刑事案件申诉的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至被告人刑罚结束之日后两年。

民事、行政案件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

第七条 申诉或申请再审应当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

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为基层法院,当事人直接向中级法院申诉或申请再审的,中级法院不予受理。

第八条 当事人向同一人民法院只能提出一次申诉或申请再审。

当事人对驳回申诉或申请再审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和申请再审。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申诉和申请再审:

(一)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判的;

(三)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四)原裁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五)原裁判依据的主要事实被变更或撤销的;

(六)同一法律事实或相同法律关系在实体处理上出现了两个以上互相矛盾生效判决的;

(七)原裁判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且足以影响裁判公正的;

(八)原裁判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

(九)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

(十)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十条 除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外,原审当事人可以下列未能合法参与审判事由提起申诉或申请再审:

(一)应当为原审被告人指定辩护人却未指定的;

(二)辩护人未合法获得辩护权或者代理人未合法获得代理权,而生效裁判是在此辩护权或者代理权的基础上作出的;

(三)刑事案件剥夺原审被告人辩护权的;

(四)未经合法传唤或者所作传唤无效,以致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未能出庭而作出生效裁判的;

(五)未能合法送达一审裁判文书而致当事人丧失上诉权的。

第十一条 申诉或申请再审的请求和理由在案件受理后不得变更或增加。第十二条 提起申诉或申请再审,应当直接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诉书或再审申请书正本一式三份,并按被申请再审人的人数提供副本;

(二)证明申诉人或申请再审人是合格申请主体的材料;

(三)申诉或申请再审所不服的生效法律文书;

(四)在法定期间内申诉或申请再审的证据;

(五)与申诉或申请再审理由有关的证据;

(六)申诉人、申请再审人以及被申请再审人的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

(七)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三条 申诉书或再审申请书应当由申诉人或申请再审人签名或盖章并载有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及其基本情况;

(二)申诉或申请再审所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的名称、案号,该法律文书生效的时间,以及该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

(三)有具体的申诉或申请再审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四)以新证据申诉或申请再审的还应当说明原审未提出该证据的原因、新证据的来源、获得新证据的时间,以及新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判的理由。第十四条 申诉或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请主体不合格的;

(二)申请超过期限的;

(三)裁判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四)本级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已经基于该申请人的申请驳回申诉或再审申请的,或已经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过的;

(五)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未上诉而申请再审的,但本规定第十条第(四)、(五)项所列情形除外;

(六)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

(七)人民法院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

(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九)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驳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的

(十)人民法院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和确定抚养关系的;

(十一)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

(十二)依照有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其他不能申诉或申请再审的。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查申诉和申请再审是否符合再审条件,只限定在申诉或申请再审的请求、理由和证据范围内进行。

第十六条 审查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按照《广东法院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再审申请审查听证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的规定召开听证会,或根据案件需要进行调查。

第十七条 在案件审查期间,当事人申请暂缓执行,应提供足额可供执行财产为担保,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暂缓执行。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诉或申请再审不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制作驳回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第十九条 申诉或申请再审人在案件审查期间可以撤回申请。撤回申请的,不得再以相同理由或请求事项提出申诉或申请再审。

申请人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条 当事人的申诉或申请再审符合再审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再审。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适用再审程序。

第二十一条 民事、行政再审案件的审理,应当限定在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理由和请求范围内进行。

第二十二条 以新证据提起再审的案件必须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的程序应当根据再审案件的类型,分别按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再审开庭的各项程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再审案件应当依法作出新的裁判。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_年10月10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深圳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2_年10月10日 实施日期:202_年10月10日

第三篇:刑法诉讼不断完善中的民事诉讼证据制度

不断完善中的民事诉讼证据制度

汤维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自付诸实施以来,无论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在证据法学的理论研究中,都产生了广泛而切实的影响,毫无疑问,它对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现代化建设是一个极大的、有力的推动。该司法解释的出台为不断完善中的民事证据法学提出了新课题,比如它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问题的处理、新旧证据制度的衔接、具体证据制度的系统化、规范化和可操作性的程度等等。这里我想结合厦门中院的系列调研报告,就若干重要问题谈一些认识和展望。

一、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新领域:举证责任的分配与倒置

《证据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了以诉辩请求的基础事实为标准来分配举证责任的原则,这在学理上一般称为“法律要件分类说”。法律要件说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但也有其局限性,这个局限性便是它不能通行于所有的诉讼案件,而只能适用于多数通常的诉讼案件。这就有必要对法律要件分类说的特殊情形作出调整,即所谓举证责任的倒置问题。调整的方式无非有两种:法定主义和裁量主义。法定型的举证倒置为常态,裁量型的举证倒置为变态;法定倒置是裁量倒置的前提,裁量倒置是法定倒置的必要补充。《证据规定》不仅规定了法定倒置的诸情形,而且对裁量倒置也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裁量倒置就其本质而言,乃是司法造法的表征,而司法造法必须受到严格的限制。其限制不仅应表现在实体性的制约中,如法官在裁量倒置时应综合考虑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举证能力等因素,更应该在程序性的制约中表现出来。前一点在《证据规定》中有所规定,后一点则在《证据规定》中没有明确表现出来。对此,理论上可考虑采用两种方法予以化解:一是设置核准程序,凡法院实行裁量倒置且当事人对此有异议的,应报请高级法院或最高法院核准;二是建立中间裁定程序,凡法院认为需要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而法律又无明文规定的,在当事人的申请或动议下,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就举证责任倒置问题作出判定,并载明理由。对此项裁定

应当允许当事人即时上诉。相比较而言,后者更加符合诉讼原理。因为“报请核准”含有法院内部行政管理的色彩,对当事人而言缺乏应有的程序保障和程序透明度。事实上,不仅举证责任的裁量倒置需要法院作出中间裁定,而且对举证责任的分配当事人之间有争议的,法院均应作出中间裁定。

二、由职权型调查取证向申请型调查取证的转变:不能放松的调查取证

随着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强化,法院所负有的保障当事人举证权利和举证能力的职责也应随之而强化。依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证据原则上应当由当事人收集和提供,但作为例外,法院也可以主动调查收集证据,以弥补当事人举证能力的不足。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向法院全面调查取证路线的回归,而是要做到当事人自治和法院职权保障的有机结合。有鉴于此,《证据规定》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将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分为两种情况处理:一种情况是法院主动依职权调查取证,不必要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提出证据调查申请;另一种情况是,法院在当事人的申请下调查取证。应当认为,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和依申请调查取证虽然同属法院职权调查,但二者的性质是完全不相同的。依职权调查取证是国家干预原则的表现,而依申请调查取证则是辩论主义的一种表现。前者体现了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后者体现了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事实上,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所追求的,是消减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而不是限制法院依申请调查取证。法院的调查取证是否依赖于当事人的申请,这是诉讼模式的性质问题;法院在当事人申请的基础上调查证据,这是调查证据的方法方式问题。可见,《证据规定》要弱化的不是法院依申请调查取证,而是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其实质乃是要实现由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向法院依申请调查取证的转变。

三、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证据交换是关键

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是最高法院《证据规定》的一个创举。举证时限的目的是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时间和程序阶段予以限制,以保证当事人能够积极地以诉讼需要收集证据和提供证据,以提高诉讼的效率。证据交换的目的是为了使双方当事人在庭审前互相了解所掌握的证据。举证时限和证据交换是互相联系在一起的:证据交换之时通常是举证时限届满之时。但是,二者也不能完全等同:举证时限是任何一个案件的审理都需要的,证据交换则仅在需要时才进行。在不必要进行证据交换的案件中,举证时限确定了当事

人举证的最后期限,逾期则丧失了提供证据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举证时限可以独立发挥作用。但是,在实施证据交换的案件中,举证时限就和证据交换融合在一起了,举证时限就失去了独立发挥作用的余地。《证据规定》规定了申请型证据交换和裁量型证据交换两种形式,这就意味着证据交换无论对普通程序还是简易程序而言均非必经程序,这难免使证据交换制度的作用很难充分发挥出来。为了使证据交换制度真正发挥作用,我认为司法上应当使适用普通程序解决的案件均实行证据交换,以是否有必要实行证据交换来划分适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界限。

四、防止证词虚假化的有效规则:出庭作证和宣誓作证

为解决“作证难”的问题,《证据规定》规定了原始证词规则或称传闻证据排除规则,规定证人证词必须以口头的形式直接在法庭上表达,方为有效(见《证据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九条);证人强制到庭作证规则(第五十五条);意见证据规则,证人作证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对证人权利的保护规则和制度,对证人因为作证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依法给予适当补偿(第五十四条)。我认为,证人作证制度的完善还有赖于这样两项重要规则:一是证人作证前的宣誓规则。证人作证应担保其证词的真实性。如果证人有意作伪证,则应对其施加作伪证的法律责任。二是对符合条件的证人应赋予其拒绝作证的特权。同时对证人及其亲属的人身安全也应依法给予有效的保护。

五、新型的证明标准:明显优势

我国民事诉讼法向来以“客观真实”为法院判案的标准,而且与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均无区别。这样的规定,不利于充分发挥当事人的诉讼积极性,忽略了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价值和效率价值。因而,理论界提出了一个称为“盖然性优势”的证明标准。该《证据规定》吸收了此一标准,规定如果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就可确认证明力较大的证据。这就是所谓优势证据规则。值得指出的是,优势证据规则主要是一个标准性概念,而不是比较性概念,即使负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在证明力的总和上大于相对方的证据,但仍可能被认定未达到优势证明的程度。因此,优势证明标准所表征的并非证明力之差,而是证明力之比。这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个方面,优势证明标准中的优势程度也不是无论案件性质或争议事实如何而皆千篇一律的,事实上,案件性质越是严重,事实主张越涉及到道德或伦理的成分,则所需要的证据优势便要越强,甚至在民事诉讼中如果涉及刑事性质的事实主张,对该事实主张的证明则要达到或接近刑事证明标准的程度。这说明,民事证明标准相对刑事证明标准更具复杂性和弹性,更需要发挥司法者的判断能动性。

六、辩论主义的新发展:事实自认

民事诉讼法并没有将事实自认从“当事人陈述”中分化出来加以规定,这不符合对抗制诉讼机制的发展趋势。《证据规定》对此作出了弥补。依《证据规定》,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自认与对诉讼请求的自认是有区别的。自认可以分为明示的自认与默示的自认;有当事人本人的自认和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有对事实的自认和对证据的自认等等。这些规定大大推动了自认制度的完善和健全。但是,在自认制度上,还有一些内容是必须要涉及的,如应当将诉讼外的自认和诉讼中的自认区分开来。对证据的自认仅能针对其真实性,对关联性和合法性的自认对法官认定证据不产生拘束力。自认存在于诉讼的全过程,在诉答程序、审前程序以及庭审程序中都可以作出自认。尤其值得指出的是,立法上不仅要规定主动性自认,也要规定被动性自认。《证据规定》对默示自认所设定的“充分说明并询问”程序,便是趋于被动性自认制度的一个重要步骤。对此可以借鉴英美法上的“要求自认”制度,规定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就案件事实向对方当事人提出自认的请求,如果受请求的当事人对此不予自认,则请求者继续举证;如果请求者将来举证成功,相对方则应承担由此所造成的证明成本。不仅如此,对争议不大的事实不合理地提出反对意见的一方当事人也要承担对方因证明这些事实而支出的费用,即使拒绝作出自认的一方当事人最终获得胜诉后果也不例外。这些规定无非是诉讼中不断趋于硬约束的诚信机制的自然产物。

七、混合型的民事鉴定体制:专家证人的出现

随着当事人主义诉讼体制的逐步确立,鉴定和书证、物证等其他证据一样,也开始成为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的一种常规手段。为适应此种需要,《证据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这里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对案

件中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所作出的说明,固然为证据之一种。利用专门知识就案件中专门性问题所发表的意见即为“专家意见”,发表该专家意见的人员则为“专家证人”。专家证人制度的出现突破了我国一直奉行的职权制鉴定体制,并由此形成了多元化的鉴定机制:一是法院依职权主动启动鉴定程序的机制;二是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所启动的鉴定程序;三是当事人自己委托鉴定人所实施的鉴定;四是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委托的专门知识人员所进行的说明。这便出现了“鉴定人”和“专家证人”两个概念。事实上,无论是鉴定人还是专家证人,他们在本质上都是一样的,所区别的仅是所涉及的案件细节程度不同而已。因此,可以将他们统一称为“专家证人”。将来要淡化法院依职权进行鉴定的做法,强化当事人对立鉴定主义,法院依申请启动鉴定程序,本质上也属于当事人鉴定主义的范畴。

编后:

本报理论部与厦门中院合办的关于“民事证据规则的适用与探索”专栏于今日截止。专栏发表的一系列探讨性文章,体现了厦门中院课题组努力贯彻实施《证据规定》的务实精神,也体现了对司法解释法义精要的孜孜以求和对“公正与效率”的不懈追求,同时对民事证据法学的不断发展完善也会产生深远影响。理论探讨的话题可以是丰富的,司法实践却只能立足于依法办事。归结到一点,就是各级人民法院都要在审判实践中认真执行《证据规定》,不折不扣地贯彻实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这一点是至关重要的,也是毋庸置疑的。

第四篇:刑法诉讼转租协议书汇总

转租协议书汇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所拥有的商铺事宜,订立本合......以下是转租协议相关知识的汇总,仅供参考。

◇转租协议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暂时无法自行经营,将其承租的 小商品市场 号门面房转租给乙方,双方经协商达下如下协议:

1、甲方将其承租的 小商品市场 号门面房转租给乙方;

2、乙方每月向甲方支付房租人民币550元(仅为房租,不包括水电费、管理费等其它费用),甲方每月25日收取下一月房租;

3、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押金人民币1000元,如乙方未存在违约行为,协议终止时甲方无息退回押金;

4、如协议期间管理方提高房租,甲方也将相应提高房租;

5、乙方不得改变房屋结构;

6、乙方不得将房屋转租他人;

7、甲方对乙方的经营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8、协议有效期一年(自202_年11月1日起至202_年10月30日止),协议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约权;

9、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如要提前中止协议,须提前15天告知对方;

10、协议期间如遇房屋拆迁等人力无法抗拒之因素导致协议无法继续执行,则协议自动中止。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第五篇:交通事故诉讼证据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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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诉讼证据一览表

一、提起诉讼的证据

1、致害人身份信息,如个人身份证、企业登记信息等。

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二、证明身份的证据

1、法定代理人、户口簿、身份证、公安部门的户籍关系证明。

2、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个体业户、身份证及营业执照。

三、抢救费用和医院的医疗费证据

1、抢救医院和县级以上医院的抢救费用和医院的医疗费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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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医院治疗诊断证明书、病历、转院治疗证明、法医鉴定书。

3、医疗终结后,需继续治疗的费用,应有治疗医院的继续治疗意见或法医鉴定意见。

4、自购药费单据,应当附治疗医院的处方

四、误工日期证明、误工费证据

1、治疗医院出具的住院治疗与休治时间或法医鉴定确定的休治时间。

2、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由单位出具因为交通事故误工减少收入的证明。其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从事农、林、渔业的在业人员,其收入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劳动力人均年纯收入计算。

3、无固定收入的、交通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包括城乡个体工伤户,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应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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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当事人还应提供户籍证明,身份证明等项证明。

五、护理费证据

1、医院同意护理人员及护理人数的证明;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使用护理人员的意见;

3、护理人员的收入证明。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赔偿办法计算;

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标准予以赔偿。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营养费

1、抢救或住院治疗期间的天数证明。(一般为住院病历)

2、受害人及必要的陪护人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的,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中的合理部分的单据。

3、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比如医生的诊断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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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交通费

转院治疗或到医院就诊的,其本人和陪护人员的交通费及参加事故处理人员有关的交通费,一般按照实际必须的普通交通工具的票据。

特殊需要乘坐出租车、飞机、火车软卧和轮船二等舱的应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的证明。

到外地就医、配置残具、参加事故处理等必须在外地住宿的,应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的证明及住宿的发票。

八、伤残评定赔偿证据、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的赔偿证据、残疾需要配置含更换补偿功能器具所需的费用证据

1、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重新评定书。

2、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3、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标准。

4、医疗机构需要残疾辅助器具的证明,如诊断证明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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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后续治疗费

1、受害人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所必然发生的费用

十、被抚养人生活费证据(1-5级有)

1、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

2、被抚养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3、在校学生学校的证明;

4、街道或乡(镇)政府及派出所出具的抚养关系证明。

十、康复费、受害人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需的费用,医疗机构的意见或者鉴定部门鉴定意见

十一、适当的整容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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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害人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所必然发生的费用

十二、财产直接损失费证据 车辆损坏的评估单,修理施工单及发票。

2财物损失清单。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死亡物价部门的评估单。不便提交的大宗物品,易烂霉变和不易保管的物品,应有原物的照片,估价证明及鉴定结论。

5、因事故造成的其他实际损失及因处理事故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的单据。

十三、间接损失费证据

1、每天营运收入的证明。

2、机动车行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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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停运时间的证明。主要是修复出厂时的证明。

4、行驶线路等证明。

受害人死亡的

十四、生活费

1、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上一标准。

2、当事人的死亡证明、户口簿和身份证。

2、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户口、身份证明及街道、乡镇政府的证明。

十五、丧葬费

1、受害人亲属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职工平均月工资标准计算6个月

十六、办理丧葬事宜费

1、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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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合理费用的相关证据。

十七、超标准费用

1、受害人 超过确定给付年限而确定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至10年。

十八、精神损害抚慰金

1、受害人及其近亲属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确定

十九、死亡补偿费

1、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20年,60周岁以上的例减,75周岁以上的,按照5年计算。

 铁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企业工资管理的通知 http://s.yingle.com/y/jt/1069094.html

 阎X峰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小店支公司保险纠纷案 http://s.yingle.com/y/jt/10690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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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什么时候放车 http://s.yingle.com/y/jt/1069092.html

 团体旅客购票优惠办法

http://s.yingle.com/y/jt/1069091.html

 原告陈XX与被告李XX http://s.yingle.com/y/jt/1069090.html

 如何在事故现场对失血伤者进行抢救 http://s.yingle.com/y/jt/1069089.html

  王XX与王X顺 http://s.yingle.com/y/jt/1069088.html 关注春运安全,国务院临时作通报 http://s.yingle.com/y/jt/1069087.html

 货运五定班列运输组织办法

http://s.yingle.com/y/jt/1069086.html

  王X与常XX http://s.yingle.com/y/jt/1069085.html 非道路

http://s.yingle.com/y/jt/1069084.html

 全国老旧汽车更新领导小组

http://s.yingle.com/y/jt/1069083.html

 原告周X祥诉被告石太宽

http://s.yingle.com/y/jt/1069082.html

 浙江省交通厅转发交通部关于做好202_年公路防汛 http://s.yingle.com/y/jt/10690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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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原则有哪些 http://s.yingle.com/y/jt/1069080.html

 铁路国有资本监管办法

http://s.yingle.com/y/jt/1069079.html

  国家粮食储备局 http://s.yingle.com/y/jt/1069078.html 汽车停靠路边被追尾,车主不必负事故责任 http://s.yingle.com/y/jt/1069077.html

  关于客货窗口单位 http://s.yingle.com/y/jt/1069076.html 交通部关于印发《“八五”期间公路建设项目车 http://s.yingle.com/y/jt/1069075.html

 广州“水浸车”系列索赔案开审是否属不可抗力等成辩论焦点 http://s.yingle.com/y/jt/1069074.html

 天津市人民批转市综治办拟定的天津市铁路沿线 http://s.yingle.com/y/jt/1069073.html

 许XX与XX县汇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http://s.yingle.com/y/jt/1069072.html

 交通警察应如何处理随意停放的车辆 http://s.yingle.com/y/jt/1069071.html

 关于《请求诠释〈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调整 http://s.yingle.com/y/jt/1069070.html

 优质优价旅客列车管理办法

http://s.yingle.com/y/jt/10690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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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X龙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http://s.yingle.com/y/jt/1069068.html

 铁道部关于公布《铁路建设项目方案竞选暂行办 http://s.yingle.com/y/jt/1069067.html

 交通事故双方对事故事实无争议应当如何处理 http://s.yingle.com/y/jt/1069066.html

 铁路企业闲置设备调剂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http://s.yingle.com/y/jt/1069065.html

 超速行驶与小轿车相撞构成交通肇事罪 http://s.yingle.com/y/jt/1069064.html

 关于印发《全国铁路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管理 http://s.yingle.com/y/jt/1069063.html

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打击盗窃破坏青藏铁路 http://s.yingle.com/y/jt/1069062.html

  对交通事故的检验 http://s.yingle.com/y/jt/1069061.html 关于发布《铁路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和处 http://s.yingle.com/y/jt/1069060.html

 事后能否要求处理交通事故

http://s.yingle.com/y/jt/1069059.html

 原告杨XX诉被告曹XX身体权纠纷案

http://s.yingle.com/y/jt/1069058.html

 国家税务总局 http://s.yingle.com/y/jt/10690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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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http://s.yingle.com/y/jt/1069056.html

 保险公司赔偿不足部分由双方按责任比例承担 http://s.yingle.com/y/jt/1069055.html

 黑龙江省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

http://s.yingle.com/y/jt/1069054.html

  交通事故证据目录 http://s.yingle.com/y/jt/1069053.html 原告

XX

X http://s.yingle.com/y/jt/1069052.html

 挂靠车辆出了交通事故谁来承担责任 http://s.yingle.com/y/jt/1069051.html

 工程设计鉴定若干技术政策的意见[失 http://s.yingle.com/y/jt/1069050.html

 铁道部关于加快铁路货运改革强化市场营销工作 http://s.yingle.com/y/jt/1069049.html

 谭X与肖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http://s.yingle.com/y/jt/1069048.html

 交通事故“私了”容易产生的问题 http://s.yingle.com/y/jt/1069047.html

 交通部关于对《道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 http://s.yingle.com/y/jt/10690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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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调解的内容包括哪些

http://s.yingle.com/y/jt/1069045.html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例

http://s.yingle.com/y/jt/1069044.html

 加强货运安全基础建设的决定

http://s.yingle.com/y/jt/1069043.html

 直管站段铁路局组建内部客运公司指导意见 http://s.yingle.com/y/jt/1069042.html

  董XX与唐XX http://s.yingle.com/y/jt/1069041.html 铁路车站空调候车室经营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http://s.yingle.com/y/jt/1069040.html

 事故一方负主要责任,一方负次要责任的事故处理如何进行 http://s.yingle.com/y/jt/1069039.html

 关于印发《山东省铁路道口安全管理费征收使用 http://s.yingle.com/y/jt/1069038.html

  王X萍与潘X锭 http://s.yingle.com/y/jt/1069037.html 保险理

纷的处

http://s.yingle.com/y/jt/1069036.html

 关于在公路上设置交叉道口有关问题的复函 http://s.yingle.com/y/jt/1069035.html

 铁道部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参与铁 http://s.yingle.com/y/jt/10690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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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转弯时未注意路面情况致一人死亡 http://s.yingle.com/y/jt/1069033.html

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http://s.yingle.com/y/jt/1069032.html

 交通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中 http://s.yingle.com/y/jt/1069031.html

 实行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给当事人带来了哪些便利 http://s.yingle.com/y/jt/1069030.html

 汽车追尾的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http://s.yingle.com/y/jt/1069029.html

 铁路消防十年发展规划

http://s.yingle.com/y/jt/1069028.html

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深港铁路客运专线(广州段 http://s.yingle.com/y/jt/1069027.html

 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的如何处理 http://s.yingle.com/y/jt/1069026.html

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怎么办

http://s.yingle.com/y/jt/1069025.html

 贵州省公路养路费征收实施办法

http://s.yingle.com/y/jt/1069024.html

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二环高速公路建设工程的 http://s.yingle.com/y/jt/10690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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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医疗费需要哪些证据

http://s.yingle.com/y/jt/1069022.html

  王XX与林XX http://s.yingle.com/y/jt/1069021.html 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法规 http://s.yingle.com/y/jt/1069020.html

 交通部关于公路汽车运价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http://s.yingle.com/y/jt/1069019.html

 孙X根与XX安宇客运有限公司

http://s.yingle.com/y/jt/1069018.html

   卫生部 http://s.yingle.com/y/jt/1069017.html 交通事故认定 http://s.yingle.com/y/jt/1069016.html 厦门市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管理暂行规定 http://s.yingle.com/y/jt/1069015.html

 原告XX县亨顺通汽车运输队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

XX

http://s.yingle.com/y/jt/1069014.html

 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是否收取相关费用 http://s.yingle.com/y/jt/1069013.html

 贵州省公路养路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http://s.yingle.com/y/jt/1069012.html

 贵州省高等级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http://s.yingle.com/y/jt/10690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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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申X与赵X http://s.yingle.com/y/jt/1069010.html 车辆事故处理程序 http://s.yingle.com/y/jt/1069009.html 关于对《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十条解 http://s.yingle.com/y/jt/1069008.html

  雷XX与陈XX http://s.yingle.com/y/jt/1069007.html 关于发布《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开业条件 http://s.yingle.com/y/jt/1069006.html

 《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处罚程序要求规定 http://s.yingle.com/y/jt/1069005.html

 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办法 http://s.yingle.com/y/jt/1069004.html

 铁道部关于积极稳妥地推进铁路建立现代企业制 http://s.yingle.com/y/jt/1069003.html

  李X腾与方X海 http://s.yingle.com/y/jt/1069002.html 城乡“同伤同价”何时不再“新闻” http://s.yingle.com/y/jt/1069001.html

 山东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

http://s.yingle.com/y/jt/1069000.html

 鞍山地区地方铁路管理办法

http://s.yingle.com/y/jt/1068999.html

 两车相撞均有过错,如何进行责任划分 http://s.yingle.com/y/jt/10689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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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路勘测设计企业成本费用管理办法 http://s.yingle.com/y/jt/1068997.html

 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如何处理

http://s.yingle.com/y/jt/1068996.html

 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致一行人死亡 http://s.yingle.com/y/jt/10689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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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诉讼如何理解《证据规定》第六十三条[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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