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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精选五篇)
编辑:心旷神怡 识别码:12-887950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1-26 23:01:37 来源:网络

第一篇: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21 号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已经202_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_年7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骆琳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报告和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是指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第四条

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矿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设立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24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信息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 事故信息的报告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第一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可以立即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同时书面通知同级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

(一)一般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三)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前款规定的逐级上报,每一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时,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八条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的,县级、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在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逐级上报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随后补报文字报告;乡镇安监站(办)可以根据事故情况越级直接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九条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的,县级、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在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逐级上报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随后补报文字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用电话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随后补报文字报告。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国务院总值班室,随后补报文字报告。

第十条

报告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使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三)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

第十一条

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可以先报事故概况,随后补报事故全面情况。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及时续报。较大涉险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1次;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2次。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于当日续报。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事故信息举报后,应当立即与事故单位或者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联系,并进行调查核实。

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事故信息举报核查通知后,应当立即组织查证核实,并在2个月内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核实结果。

对发生较大涉险事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核实结果;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在5日内对事故情况进行初步查证,并将事故初步查证的简要情况报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详细核实结果在2个月内报告。第十三条

事故信息经初步查证后,负责查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并书面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之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与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之间,应当建立有关事故信息的通报制度,及时沟通事故信息。第十五条

对于事故信息的每周、每月、每年的统计报告,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事故信息的处置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事故信息处置责任制,做好事故信息的核实、跟踪、分析、统计工作。

第十七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立即研究、确定并组织实施相关处置措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派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省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为必要的,可以派员赶赴事故现场。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及其有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后,应当随时保持与本单位的联系。有关事故信息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及时向本单位或者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事故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事故信息。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根据事故信息报告的情况,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或者组织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生产安全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较大涉险事故是指:

(一)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

(二)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

(三)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的事故;

(四)因生产安全事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水库、湖泊等)的事故;

(五)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

(六)其他较大涉险事故。

第二十七条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_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全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臵工作,建立健全快速反应、运行有序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臵工作机制,确保信息畅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臵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1号)等有关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一、事故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五)较大涉险事故和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

1、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的事故;因生产安全事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水库、湖泊等)的事故;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其他较大涉险事故。

2、国家和省委领导批示要求查问的事故;造成10人以上受伤(中毒、灼烫及其它伤害);抢险救援任务重的事故;大面积火灾事故、人员密集和重要场所事故、严重爆炸事故;轮船翻沉、列车脱轨、城市地铁、轨道交通及民航飞行事故、建筑物大面积坍塌、大型水利和电力设施事故事故;涉及外宾、重要人员的伤亡事故;媒体披露或举报且查实的较大以上事故;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条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二、事故信息报告

(一)事故信息报告的原则

为有效处臵生产安全事故、提高事故信息的时效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遵循及时、准确和完整的原则,做到“接报即报”。

(二)事故信息报告的形式

各级安监局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应当立即先用电话快报上级安监局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2小时内报送文字报告,不得拖延,紧急情况时可越级上报。

(三)事故信息报告的单位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以上安监局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报告。

省辖市安监局和省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接到较大以上事故信息后,要立即报省安监局,同时报同级人民政府。事故紧急情况下或必要时,县(市、区)、乡镇(街道)安监部门、事发单位负责人或现场人员可越级立即直接报告省安监局。

(四)事故信息报告的时限

1、重大及以上事故 ①快报:接报即报。

电话报告至省安监局应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以内;文字报告应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以内。

②续报:每日至少续报2次,有新情况及时续报。③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火灾7日内)伤亡人数变化的,应及时补报。

2、较大事故、较大涉险事故和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 ①快报:接报即报。电话报告至省安监局应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以内;文字报告应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以内。

②续报:每日至少续报1次,有新情况及时续报。③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火灾7日内)伤亡人数变化的,应及时补报。

3、一次死亡1至2人事故

电话报告至省辖市安监局应在事故发生后1天以内;文字报告应在事故发生当月内。

(五)事故信息报告的内容

1、快报

电话快报的内容: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

文字报告的内容:发生事故的单位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该报告的情况。

2、续报的内容:事故现场核准的总人数和伤亡人数(死亡、失踪、被困、重伤、轻伤、疏散转移、急性工业中毒、入院检查观察治疗等);初步认定的事故原因、性质和行业归类;企业生产规模和核定能力;安全评估等级和持证情况;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抢险抢救最新的进展情况;其它需要报告的情况。

3、专报:社会影响重大的各等级伤亡事故和专业技术比较复杂的事故需及时报送专业性的事故专报。

三、事故信息的处置

(一)事故信息处臵的原则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处臵,应当遵行“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事故信息的接报、报送、跟踪和调度处臵工作;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较大以上事故信息的接报、报送、跟踪和调度处臵工作。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指导协调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处臵工作。

(二)事故信息处臵的程序

省安监局接到事故信息后,除按规定立即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政府等报送事故信息外,要及时核实事故信息要素,跟踪调度事故的抢救进展情况。接到较大以上事故信息,要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并根据其指示批示要求、事故等级和调度值班的制度规定,通知有关部门或有关业务处室负责人。

四、事故现场处置

(一)重大及以上事故

重大及以上事故发生后,省安监局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有关业务处室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

(二)较大事故 生产经营单位的较大事故发生后,省安监局和相关部门分管负责人或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应赶赴现场。

(三)较大涉险事故和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

较大涉险事故和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发生后,省安监局和相关部门的有关业务处室负责人应根据领导要求赶赴现场或派员赶赴现场。

(四)道路交通、火灾、水上交通、渔业船舶、建筑施工、特种设备、农业机械、民航等行业领域发生较大以上事故、较大涉险事故和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行业安全管理部门有关领导或业务处室负责人必须赶赴现场;发生一次死亡6人以上事故和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省安监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也应赶赴现场。上级领导对事故处臵有批示的按领导批示办理。

(五)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特别重大事故报请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重大事故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调查,较大事故由省辖市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一般事故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未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4、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5、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6、较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设区的市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市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市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一般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县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涉及不同县以上两个地方责任事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两地政府派人参加。

7、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事故调查报告应报有事故处理权限的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五、事故核查与瞒报查处

(一)事故举报的核查

各市、县(市、区)安监局负责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举报核查工作。在接到较大以上事故举报后,要立即报告省安监局。

省安监局接到事故举报后,要通知相关市、县(市、区)进行核查。接到较大以上事故举报后,应立即通知有关市、县(市、区),并派员会同其共同开展核查工作,并在60天内反馈调查核实情况。

举报核查应在5日内报告初步查证情况,30日内报告调查核实详细结果。

(二)瞒报事故的查处

对发生的瞒报事故,要按照提高一个事故等级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瞒报重大事故的,报国家安监总局,省政府及省安监局配合国家安监总局开展工作;瞒报较大事故的,由省安监局派出工作组,会同有关市、县(市、区)政府及其安监部门共同开展瞒报事故的查处工作。

瞒报事故依照《刑法修正案

(六)》、《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进行责任追究。

六、责任与考核

(一)事故信息报告的责任

各级安监局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是依法向上一级安监局报告事故信息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全省将统一设立事故信息举报投诉电话(12350),并实行分级管理。省辖市安监局要利用应急指挥、应急值守和信息调度三个平台,形成合力,建立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本地区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度及事故信息举报投诉处理工作;县安监局要落实专人负责本地区事故应急救援、调度及事故信息举报投诉处理工作;乡镇(街道)要落实责任人负责本地区事故应急救援、调度及事故信息举报投诉处理工作。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也要明确专人负责事故信息报告工作。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协调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构建重点行业领域事故信息共享平台,建立事故调度和事故信息报告处臵制度,确保事故信息报告和处臵工作的责任落到实处。

(二)责任目标的考核

事故信息处臵责任目标考核内容是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臵制度落实情况和较大以上事故按时快报率。

较大事故发生后,各地、各部门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报告至省安监局,超过规定时限,作迟报处理,超过规定时限一倍的作漏报处理,凡迟报或漏报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凡隐瞒不报的,除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外,定为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不合格等次。未按规定时间对事故进行结案的,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纠正。

(三)责任目标的奖惩 各级安监局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和处臵工作奖惩制度,对事故信息报告和处臵工作的先进典型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事故信息漏报、迟报较多的单位,取消相应评优资格;对瞒报、谎报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

(四)事故信息的通报

各级安监局按规定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和处臵情况的通报制度,对未按规定及时报告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促进各地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臵工作,建立健全快速反应、运行有序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臵的工作机制。

第三篇:202_注册安全工程师: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试题

202_注册安全工程师: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事最符合题意)

1、安全人机工程是研究“人—机—环境”系统的安全本质,并使三者从安全的角度上达到最佳匹配,以确保系统__运行的一门应用科学。A.快速、高效 B.高效、经济 C.可靠、经济 D.高效、可靠

2、()安全生产检查一般是通过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的形式来实现的。A.定期 B.综合性 C.专业 D.季节性

3、下列说法中,关于行政处分种类的表述不正确的是__。A.警告、开除 B.记过、降级 C.降职、撤职 D.拘役、降级

4、用电安全是机械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机械中电气部分应符合有关电气安全标准的要求。预防电气危害应注意防止电击、电烧伤、短路、和静电。A:触电 B:雷击 C:过载 D:辐射

E:立即转移账户上的资金

5、多用于井巷工程的爆破方法是__。A.浅孔爆破 B.深孔爆破 C.中孔爆破 D.中深孔爆破

6、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事故调查期限。A:计入

B:可以根据情况计入

C:在技术鉴定顺利进行时不计入 D:不计入

E:食品生产企业

7、建设项目“三同时”不包括__。A.同时竣工 B.同时设计

C.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D.同时施工

8、工人操作岗位的主要辐射源是__。A.红外线 B.紫外线 C.激光

D.无屏蔽的高频输出变压器

9、__就是使用灭火剂与链式反应的中间体自由基反应,从而使燃烧的链式反应中断使燃烧不能持续进行。A.窒息灭火 B.隔离灭火 C.冷却灭火

D.化学抑制灭火

10、__安全装置是一种阻止身体的任何部分靠近危险区域的设施。A.隔离 B.跳闸 C.自动 D.控制

11、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__。A.资质证书 B.施工许可证 C.安全施工证书

D.专业技术人员证书

12、金属切削机床的危险因素不包括。A:静止部件 B:旋转部件 C:齿轮啮合处

D:往复运动或滑动

E:立即转移账户上的资金

13、在露天开采工艺中,开采工艺适用于各种地质矿岩条件。A:连续式 B:半连续式 C:间断式 D:壁式

E:立即转移账户上的资金

1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逃匿的,处以。A:2万元以下的罚款

B: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C: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D:15日以下的拘留

E:相对密度(空气=1)为1.19

15、__适用于扑灭A类(木材、棉麻等固定物体)和B类(石油、油脂等自燃液体)的初起火灾,是目前国内外油类火灾基本的扑救方式。A.干粉灭火器

B.二氧化碳系列灭火器 C.水

D.泡沫灭火器

16、《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的,应当责令关闭。A: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B: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 C:未依法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D:进行独眼井开采

E:相对密度(空气=1)为1.19

17、国家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未经依照__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A.国际质量法 B.产品质量法 C.商品质量法 D.质量法

18、在安全生产标准制订、修订的征求意见阶段,征求意见的专家应当涵盖相关科研、生产、使用、检测检验、培训、监管监察等领域,且专家中委员的数量应不少于人。A:3 B:5 C:7 D:10 E:相对密度(空气=1)为1.19

19、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应当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和安全技术规定;整改结束后要求恢复生产的,应当由__组织验收。

A.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工商行政管理的部门

B.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C.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国土资源管理的部门 D.所在地人民政府

20、进行有关化学液体的操作时,应使用__保护面部。A.太阳镜 B.防护面罩 C.毛巾 D.保鲜膜

21、《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方可上岗作业。A:培训合格证书

B: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C:特种作业操作合格证书 D:考试合格证书

E:相对密度(空气=1)为1.19

22、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的机构必须以__为依据,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__。A.法规,公平B.法规,公开 C.事实,公布 D.标准,公正

23、对模板设计应包括的内容描述不正确的是。A:按摸板承受荷载的最有利组合对模板进行验算 B:制定模板安装及拆除的程序和方法

C:编制模板及配件的规格、数量汇总表和周转使用计划 D:编制模板施工安全、防火技术措施及设计、施工说明书 E:立即转移账户上的资金

24、超声波是一种超出人听觉范围的__机械振动波。A.超频率 B.高频率 C.低频率 D.微频率

25、听觉的绝对阈限是人的听觉系统感受到最弱声音和痛觉声音的强度,它与__有关。

A.频率和声强 B.声强和声压 C.声压和频率 D.声强和声距

二、多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有1个错项。错选,本题不得分;少选,所选的每个选项得 0.5 分)

1、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应当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预评价

B: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建设项目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配套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C:建设项目竣工,应当进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经职业病监管部门验收合格

D:存在高毒作业的建设项目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环保部门进行卫生审查

E:相对密度(空气=1)为1.19

2、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化工企业冷却循环水加硫酸岗位的从业人员,应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包括__。A.防护面罩 B.防酸手套 C.防酸雨靴 D.纯棉工作服 E.蚕丝工作服

3、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的罚款。A:2万元以下

B: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C: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D: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E:相对密度(空气=1)为1.19

4、某省F市下设的G区有一风景名胜区,最近景区经营管理单位建设了一条观光客运索道。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该索道使用单位应当在索道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规定的日期内,向登记。A:F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B:G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C:F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D:G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E:相对密度(空气=1)为1.19

5、铁路列车应按照《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规定进行编组,列车长度应根据运行区段各站__确定。

A.技术作业条件以及线路长度 B.电气集中控制情况及线路长度

C.线路的长度并预留30m的制动距离

D.到发线的有效长度并预留30m的附加制动距离

6、所有单位主要负责人__应进行安全生产再培训。A.每3个月 B.每6个月 C.每年 D.每2年

7、《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前期预防的具体规定有__。

A.关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及对其工作场所职业卫生要求的规定 B.关于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制度的规定 C.关于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制度的规定

D.关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的规定 E.关于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备案制度的规定

8、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__。A.实施监督

B.制定安全责任制 C.定期组织演练 D.进行培训

9、在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供电系统中,防止间接触电最常用的防护措施是将发生故障时可能带电的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与供电变压器的__进行电气连接。

A.继电器 B.接触器 C.中性点 D.触头

10、机械行业的主要产品包括农业机械、重型矿山机械、工程机械、石油化工机械、电工机械、机床、汽车、仪器仪表等12类。其中机床包括。A:冶金机械 B:装卸机械 C:锻压机械 D:铸造机械 E:木工机械

11、在铁路交通运输车辆安全中,下列车辆轮对基本限度的相关内容描述不正确的是。

A:车辆轮对内侧距离为(1 353±3)mm B:车轮轮厚度客车≥23 mm,货车≥25 mm C:车轮轮缘厚度≥23 mm D:车轮轮缘垂直磨耗高度≤10 mm E:车轮踏面圆周磨耗深度≤5 mm

12、对碳素钢和低合金钢制压力容器,其气密试验用气体的温度应__。A.不高于5℃ B.不低于5℃ C.不高于10℃ D.不低于10℃

13、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自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之日起,应当在日内完成审查发证工作。A:10 B:15 C:30 D:45 E:相对密度(空气=1)为1.19

14、采用__技术,既可以防止事故的发生,也可以防止事故的扩大,减少事故的损失。A.隔离

B.故障-安全设计 C.设置薄弱环节 D.救援

15、各级重大危险源应达到的受控标准是 A:一级危险源在A级以上 B:一级危险源在B级以上 C:三级危险源在C级以下 D:四级危险源在D级以上 E:食品生产企业

16、对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逃匿的生产经营单位的__,给予降职、撤职处分。A.主要负责人 B.项目经理 C.管理人员 D.负责人

17、《职业病报告办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监督机构应于每季度后的__日内,将本地区上季度的《职业病季报表》报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次年2月底前,将本地区上一的《尘肺病年报表》、《生产环境有害物质浓度测定年报表》和《有害作业工人健康检查年报表》报该所。上述报表应同时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劳动厅(局)和总工会。A.10 B.20 C.30 D.45

18、压力容器内高压气体迅速膨胀并高速释放内在能量的现象是__爆炸现象。A.化学 B.物理 C.超压 D.水蒸汽

19、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的,应该______。A.经济处罚

B.按规定速度时间行驶 C.吊销执照 D.接受培训

20、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受理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日内对托运人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A:3 B:5 C:8 D:10 E:相对密度(空气=1)为1.19

21、关于行政许可种类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A:核准是由行政机关对某些事项是否达到特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判断、确定

B:登记的主要功能是确立申请人的市场主体资格,没有数量控制 C:认可的主要功能是分配稀缺资源,一般有数量控制

D:根据行政许可的性质、功能、适用事项的不同,将行政许可分为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等5类 E:相对密度(空气=1)为1.19

22、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方可投入使用。A:环保标志 B:安全标志

C:安全警示标志 D:认证标志 E:相对密度(空气=1)为1.19

23、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生产安全事故。A:1000~5000万元 B:100~1000万元 C:5000万元~1亿元 D:1亿元以上 E:食品生产企业

24、安全规章制度体系中,不属于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的是__。A.定期维护检修制度 B.安全操作规范

C.定期巡视检查制度 D.三同时制度

25、生产经营单位绩效测量和监测程序的目的是__。A.监测职业安全健康目标的实现情况 B.实施主动测量与被动测量 C.能够支持企业的评审活动

D.将绩效测量和监测的结果予以记录 E.职业安全健康体系的持续改进

第四篇:23 第九节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十节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第二十三讲

★★★第九节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1-2 个题 1-3 分 1 个题 1-3 分 【应急预案管理的内容】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

【应急预案管理的原则】(第三条)必考

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 【应急预案管理责任的界定】必考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类】重点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编制应急预案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必考

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

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2.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3.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4.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5.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6.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7.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8.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应急预案的编制程序要求】重点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成立编制工作小组,由本单位有关负责人任组长,吸收与应急预案有关的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人员,以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应急资源调查,是指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以调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并结合事故风险评估结论制定应急措施的过程。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体系的确立】重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

【综合应急预案的编制】必考

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

【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

对于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的事故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或将专项应急预案并入综合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现场处置方案的编制】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应当规定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内容。事故风险单

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应急预案的附件信息】重点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向上级应急管理机构报告的内容、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确保准确有效。

【应急预案间的衔接要求】重点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各类应急预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相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衔接。

【应急处置卡的编制】必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编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针对工作场所、岗位的特点,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卡。

应急处置卡应当规定重点岗位、人员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关联络人员和联系方式,便于从业人员携带。

【应急预案的评审、论证】必考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评审人员与所评审应急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应急预案的评审准则】重点

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组织体系的合理性、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的针对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应急预案的公布和通告】重点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应急预案的备案】必考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中央企业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还应当抄送所跨行政区域的县级安监部门。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还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四)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应急预案的培训】重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应急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应当如实记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应急预案的演练】必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应急预案的定期评估】必考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应急预案评估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实施。

【应急预案的修订及归档】必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三)面临的事故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问题需要修订的;

(七)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应急预案的修订后的重新备案】重点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程序进行,并按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应急预案的落实与实施】重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时,应当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响应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结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

(四)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五)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的;

(七)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第十节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1-2 个题 1-3 分 0-1 个题 0-2 分 【适用范围】(第二条、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报告安全生产事故信息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关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是指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较大涉险事故的范围】(第二十六条)涉险 10 人以上的事故。

造成 3 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紧急疏散人员 500 人以的事故。

因生产安全事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水库、湖泊等)的事故。

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

其他较大涉险事故。

【生经经营单位事故信息的报告】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 1 小时内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可以立即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的快报】(第八条)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的,县级、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在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逐级上报的同时,应当在 1 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随后补报文字报告。

【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的快报】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的,县级、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在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逐级上报的同时,应当在 1 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随后补报文字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用电话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 1 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随后补报文字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 1 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国务院总值班室,随后补报文字报告。

【事故信息报告的内容】

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事故信息电话快报的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事故信息的续报】

事故具体情况暂不清的,负责事故报告的的单位可以先报事故概况,随即补报事故全面情况。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应当及时续报。较大涉险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 1 次;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 2 次。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 7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当日补报。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个题 1-2分 【上一年年收入确定】重点

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属于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

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由于财务、税务部门无法核定等原因致使有关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难以确定的,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一)主要负责人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职工平均工资的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计算;

(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职工平均工资的 1 倍以上 5 倍以下计算。

【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认定】必考 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

(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四)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重点

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 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对发生较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对发生一般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指定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煤矿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重点

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决定; 对发生重大事故和较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 对发生一般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所属分局决定。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指定下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事故发生后的违规行为处罚】重点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100%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60%至 80%的罚款;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40%至 60%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80%至 100%的罚款。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80%至 90%的罚款;

谎报、瞒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100%的罚款。【一般事故罚款】必考

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 3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且有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情节的,处 50 万元的罚款。

【较大事故罚款】必考造成 3 人以上 6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3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 50 万元以上 70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 6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3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3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 7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情节的,处 100 万元的罚款。【重大事故罚款】必考

造成 10 人以上 15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7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7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 100 万元以上 3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 15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7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7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

失的,处 3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情节的,处 500 万元的罚款。【特别重大事故罚款】必考

造成 30 人以上 4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 12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 亿元以上 1.2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 5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 40 人以上 5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20人以上 1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2 亿元以上 1.5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 1000 万元以上 1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 5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50 人以上重伤,或者 1.5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处 1500 万元以上 202_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202_ 万元的罚款:

(一)谎报特别重大事故的;

(二)瞒报特别重大事故的;

(三)未依法取得有关行政审批或者证照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拒绝、阻碍行政执法的;

(五)拒不执行有关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备或者设施的行政执法指令的;

(六)明知存在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七)一年内已经发生 2 起以上较大事故,或者 1 起重大以上事故,再次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

(八)地下矿山负责人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安全投入未保证的罚款】必考

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下列规定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合并处罚】必考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有两种以上应当处以罚款的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分别裁量,合并作出处罚决定。

例.M 公司是中央管理的大型化工集团,其下属的 N 公司位于 Z 省 B 市 W 县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是一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关于 M公司、N 公司应急预案备案的说法,正确的是()。

A.M 公司的专项应急预案应抄送 B 市安全监管部门 B.M 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应报 Z 省安全监管部门 C.N 公司的应急预案应抄送 B 市安全监管部门 D.N 公司的专项应急预案应抄送 W县安全监管部门 【答案】C 例.A 省 B 市 C 县的某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2 人死亡,9 人重伤。依据《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该事故应急处置的说法,正确的是()。

A.A 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 B.B 市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 C.C 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 D.A 省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 【答案】C

第五篇:公司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及处理办法

公司综合治理安全事故处置及信息报告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全事故处置及信息报告工作,根据《安全

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各单位(部门)和报告安全事故处置及信息工作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报告和处置的信息,是指已经发生的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含工伤、交通、火警、盗窃等)以及群体性事件的信息。

第四条 事故的信息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信息的处置

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事故信息报告应在第一时间内逐级向上报送,并及时

采取措施处置,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事故发生单位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后果和初步估计的直接

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和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使用电话快报,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三)事故已经造成后果或者可能造成的后果。

第六条 事故发生后的紧急处理

事故往往具有突然性,因此在事故发生后要保持头脑冷静,措施得当,一般按如下顺序处理:

(一)首先切断有关动力来源,如气源、电源、火源、水源

等;

(二)控制局面,防止事故扩大,抢救人员,打120(110)

等急救电话,及时疏散围观人员和闲杂人员;

(三)大致估计事故的原因及影响范围;

(四)及时报告和呼唤援助的同时抢移易燃易爆、剧毒等物

品,防止事故扩大和减少损失;

(五)采取灭火、堵水、导流、防爆、降温等措施,使事故

尽快终止;

(六)事故被终止后,要保护好现场。

(七)责任部门工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岗(含非工作时间),须

密切配合相关部门对事故的处置。

第七条 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负责事故报告的部门可

以先报事故概况,随后补报事故全面情况,但不得故意迟报、瞒报、漏报和谎报。

第八条 事故发生后若存在事故蔓延现象应当续报信息并立

即处理。

第九条 发生一般事故的,由责任部门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及时

处理;发生较大事故的,由责任部门会同公司分管领导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处理事故情况;发生重大事故的,由责任部门、公司领导赶赴事故现场处理并报告集团公司。

第十条 公司责任部门和分管领导应根据事故信息报告情况,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有关人员协助各职能部门开展救援工作。

第十一条 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须实事求是、严肃认真;

及时查找原因、分清责任;采取措施、清除隐患;吸取教训、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第十二条 事故发生后其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未履行事故信息

报告和处置职责的,依照公司规章制度处罚原则予以处理,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罚款处罚。

第十三条 公司各单位(部门)有关人员对安全事故(含交通、盗窃、工伤等)故意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视情节轻重分别处于100元、200元等的罚款。

第十四条 对公司发生的安全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责任向

公司报告。

第十五条 部门发生轻伤事故以及火灾等无伤亡损失1万元以

下的,免除单位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车间主任及工段(班组)负责人分别给予50—200元处罚。

第十六条 发生重伤,群伤以及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的无

伤亡事故,对单位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车间主任及工段(班组)负责人分别给予100—1000元处罚,有直接责任或情节严重者按相应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发生死亡以及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无伤亡

事故,对单位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车间主任及工段(班组)负责人分别给1000—1500元处罚,有直接责任或情节严重者按相应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不含基数)按损失5~

20%对事故责任人给予处罚;超过1万元按损失5%对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

第十九条 因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等原因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他

人伤亡或公司财产损失的,可同时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致他人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给予

停工或辞退警告处分。

第二十一条 致他人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给予辞退处理。

第二十二条 由于责任人自身过错造成安全事故发生,因事故

受伤或死亡酌情减轻或免除经济处罚,可同时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明显违章,重复违章或后果严重(含可能的后果)

时部门及公司相关部门可以直接要求其停工待岗整顿。

第二十四条 重复违章或后果严重(含可能的后果)时可报公

司批准给予辞退,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 故意装病或隐患事实真相骗取工伤待遇的,按骗

取所得收入的1~5倍进行罚款,并给予停工或辞退处分。

第二十六条 辅助工发生安全事故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考核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进入其他部门进行实验生产等活动时发生安全

事故或违章操作,按要求办理了“作业许可申请”则由活动组织部门承担主要责任,否则由接受进入的部门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八条 外来人员在公司发生工伤事故,相关部门负责监

督,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连带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精选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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