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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四方监督协议
编辑:尘埃落定 识别码:12-976222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4-26 11:18:46 来源:网络

第一篇: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四方监督协议

编号: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四 方 监 管 协 议 书

工程项目部名称:工程地点:

甲方(建设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

乙方(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地址:

丙方(安全文明费专用账户银行):地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丁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制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的通知》(湘建建[202_]111号)规定,(以下简称“甲方”)、(以下简称“乙方”)、(以下简称“丙方”)、宁乡县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丁方”)四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以下简称“安全文明费”)支付事宜订立本协议,并严格遵照执行。

第一条乙方必须在建设工程办理安全受监手续时,在丙方开设建筑工程安全文明费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该账户内专项资金只能用于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

第二条乙方在丙方开设专用账户时应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正本)、机构代码证(正本)、资质证书、税务登记证等;

(二)存款人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以及相应的证明文件,包括项目中标通知书、已备案的施工合同、主管部门批文、、等;

(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及委托书

第三条甲方必须按文件要求及合同约定,分阶段提前一个月足额存入安全文明费,并将情况及时向丁方报告。

第四条乙方在从专用账户支取安全文明费时,必须先向丁方提出支取申请,由乙方根据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适时评价情况签署支取意见后,再向丙方申请支取。

第五条丙方应根据丁方的支取意见,通过专用账户,将安全文明费划到乙方的基本账户或其项目账户。

第六条甲方如未及时向乙方专用账户存入安全文明费,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并报告丁方。甲方接到乙方的书面通知后,应及时组织资金足额存入乙方的专用账户。若甲方未按期足额存入资金的,乙方有权采取停止施工等措施,且所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丁方应定期对专用账户安全文明费存拨情况进行检查,并丙方应予以配合。

第八条丙方要对专用账户资金的支出进行严格监督,发现乙方有挪用或其他不法行为的,应立即停置划转款项,并及时向丁方报告。

第九条甲、乙、丙三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串通,动用专用账户资金用于其他开支

第十条丁方应严格监督甲、乙三方按本协议履行各自义务。

第十一条乙方不得利用专用账户规避其他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丁方及时报告情节严重的,丁方可撤销乙方在丙方开立的专用账户,并会同当地人民银行、银监局等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一)不及时划拨安全文明费的;

(二)不按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的;

(三)监督不力,致使专用账户资金挪为他用的;

(四)与甲、乙方合违反本协议约定的;

(五)其他违反本协议约定内容的;

第十三条丙方遇到法院冻结、划拨专用账户资金时,应告知法院办案工作人员该账户的性质,并及时通知丁方,必要时由丁方会同相关人民法院协调处理。

第十四条地方约定的其他内容:第十五条乙方已经完成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任务,经甲方书面同意并经丁方确认后,可结清专用账户金额,做好专用账户销户,本协议关系终止。第十六条本协议自四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第二篇: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四方监管协议书

附件2:

编号: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四 方 监 管 协 议 书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地点:

甲方(建设单位):

地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乙方(施工单位):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地址:

丙方(安全文明费专用帐户银行):地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丁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制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

用管理的通知》(湘建建„202_‟111号)规定,(以

下简称“甲方”)、(以下简称“乙方”)、(以

下简称“丙方”)、(以下简称“丁方”)四方在协

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工程安全

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以下简称“安全文明费”)支付事宜订立本协

议,并严格遵照执行。

第一条乙方必须在建设工程办理安全受监手续时,在丙方开设

建筑工程安全文明费专用帐户(以下简称“专用帐户”),该帐户内专

项资金只能用于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

第二条乙方在丙方开设专用帐户时应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正本)、机构代码证(正本)、资质证书、税务

登记证等;

(二)存款人的基本存款帐户开户登记证以及相应的证明文件,包括项目中标通知书、已备案的施工合同、主管部门批

文、、等;

(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及委托书。

第三条甲方必须按文件要求及施工合同约定,分阶段提前一个

月足额存入安全文明费,并将情况及时向丁方报告。

第四条乙方在从专用帐户支取安全文明费时,必须先向丁方提

出支取申请,由丁方根据施工现场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适时评价情况

签署支取意见后,再向丙方申请支取。

第五条丙方应根据丁方的支取意见,通过专用帐户,将安全文

明费划到乙方的基本帐户或其项目帐户。

第六条甲方如未及时向乙方专用帐户存入安全文明费,乙方应

书面通知甲方,并报告丁方。甲方接到乙方的书面通知后,应及时组

织资金足额存入乙方的专用帐户。若甲方未按期足额存入资金的,乙

方有权采取停止施工等措施,且所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丁方应定期对专用帐户安全文明费存拨情况进行检查,丙方应予配合。

第八条丙方要对专用帐户资金的支出进行严格监督,发现乙方

有挪用或其他不法行为的,应立即停止划转款项,并及时向丁方报告。

第九条甲、乙、丙三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串通,动用专用帐户资

金用于其他开支。

第十条丁方应严格监督甲、乙、丙三方按本协议履行各自义务。

第十一条乙方不得利用专用帐户规避其它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丁方及时告知,情节严重的,丁方可撤消乙方在丙方开立的专用帐户,并会同当地人民银行、银监局等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一)不及时划拨安全文明费的;

(二)不按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的;

(三)监督不力,致使专用帐户资金挪为他用的;

(四)与甲、乙方合谋违反本协议约定的;

(五)其他违反本协议约定内容的。

第十三条丙方遇到法院冻结、划拨专用帐户资金时,应告知法

院办案工作人员该帐户的性质,并及时通知丁方,必要时由丁方会同

相关人民法院协调处理。

第十四条四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乙方已经完成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任务,经甲方书面

同意并经丁方确认后,可结清专用帐户余额,做好专用帐户销户,本

协议关系终止。

第十六条本协议自四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第三篇:6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四方监管协议书

编号: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四 方 监 管 协 议 书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地点:

甲方(建设单位):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地址:

乙方(施工单位):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地址:

丙方(安全文明费专用帐户银行):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地址:

丁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监制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的通知》(湘建建〔202_〕111号)规定,(以下简称“甲方”)、(以下简称“乙方”)、(以下简称“丙方”)、(以下简称“丁方”)四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

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以下简称“安全文明费”)支付事宜订立本协议,并严格遵照执行。

第一条

乙方必须在建设工程办理安全受监手续时,在丙方开设建筑工程安全文明费专用帐户(以下简称“专用帐户”),该帐户内专项资金只能用于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

第二条

乙方在丙方开设专用帐户时应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正本)、机构代码证(正本)、资质证书、税务登记证等;

(二)存款人的基本存款帐户开户登记证以及相应的证明文件,包括项目中标通知书、已备案的施工合同、主管部门批文、、等;

(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及委托书。第三条

甲方必须按文件要求及施工合同约定,分阶段提前一个月足额存入安全文明费,并将情况及时向丁方报告。

第四条

乙方在从专用帐户支取安全文明费时,必须先向丁方提出支取申请,由丁方根据施工现场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适时评价情况签署支取意见后,再向丙方申请支取。

第五条

丙方应根据丁方的支取意见,通过专用帐户,将安全文明费划到乙方的基本帐户或其项目帐户。第六条

甲方如未及时向乙方专用帐户存入安全文明费,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并报告丁方。甲方接到乙方的书面通知后,应及时组织资金足额存入乙方的专用帐户。若甲方未按期足额存入资金的,乙方有权采取停止施工等措施,且所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

丁方应定期对专用帐户安全文明费存拨情况进行检查,丙方应予配合。

第八条

丙方要对专用帐户资金的支出进行严格监督,发现乙方有挪用或其他不法行为的,应立即停止划转款项,并及时向丁方报告。

第九条

甲、乙、丙三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串通,动用专用帐户资金用于其他开支。

第十条

丁方应严格监督甲、乙、丙三方按本协议履行各自义务。第十一条

乙方不得利用专用帐户规避其它法律责任。第十二条

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丁方及时告知,情节严重的,丁方可撤消乙方在丙方开立的专用帐户,并会同当地人民银行、银监局等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一)不及时划拨安全文明费的;

(二)不按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的;

(三)监督不力,致使专用帐户资金挪为他用的;

(四)与甲、乙方合谋违反本协议约定的;

(五)其他违反本协议约定内容的。

第十三条

丙方遇到法院冻结、划拨专用帐户资金时,应告知法院办案工作人员该帐户的性质,并及时通知丁方,必要时由丁方会同相关人民法院协调处理。

第十四条

四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四方约定签订《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四方监管协议书》补充协议,进一步明确《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四方监管协议书》中所确定的监管内容及操作细则。

第十五条

乙方已经完成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任务,经甲方书面同意并经丁方确认后,可结清专用帐户余额,做好专用帐户销户,本协议关系终止。

第十六条

本协议自四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日期:

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日期:

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日期:

丁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日期:

年4

日 月

日 月

第四篇: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天津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防止施工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列》和《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系指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以直接工程费合计为基数乘以相应系数计算确定的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施工安全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的改善所必须的费用。

第四条 市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项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监督管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和划拨。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按《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文件〔202_〕640)确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详见附表)。在工程概算未编制的,按附表最高限额取费。

第六条 建设单位按标段所确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资金,应于办理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备案之前一次性存入指定的建设银行专项帐号。

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备案时,应当将建设银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项存款凭证作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及建设单位提供所需费用的书面承诺”的附件一并提供。凡未提供专项存款凭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安全备案。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存入专项资金后,应将存款凭证复印件交给施工单位。专项资金存款凭证复印件作为施工单位向市、区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领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有效凭证之一。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按《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程》(DB29-113-202_)、《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标准》(建质安[202_]1511号)和《建设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保证对安全文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按《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程》(DB29-113-202_)、《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标准》(建质安[202_]1511号)和《建设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保证对安全文明施工的投入,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专项使用。

第九条 市、区县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和市区两级建筑业协会在检查施工现场时,对达到文明施工合格标准的现场,应以书面形式告知该现场为文明施工合格工地。

第十条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项管理采用定量预付、竣工结算的方式划拨。

(一)工程开工时、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限额的30%预付。

(二)经检查核实达到文明施工合格标准的,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限额的50%划拨,未达到的不予划拨。

(三)工程竣工后,经检查核实一直保持文明施工水平的,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余额的100%划拨。未达标的不予划拨。

施工单位在上述三个阶段应及时通知市和区县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便于及时进行文明施工专项检查。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向市、区县建设安全监督管理站申请领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时,除出示建设单位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专项存款凭证外,还应提供每一阶段的文明施工合格工地书面告知书。

第十二条 凡经检查核实未达到文明施工合格标准的,结余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款项

不予划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由市和区县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通知建设银行将余款及同期发生的利息一并退还建设单位。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因故解除合同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将变更施工单位通知书送达市和区县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对建设单位未能按规定计取和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施工单位不按照规定使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不落实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五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缓存或缓支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对未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实施安全措施备案,未按规定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管以及对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管理部门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从202_年2月20日起施行。附表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系数表

工 程 类 别系数最高限额(万元)建筑工程

住宅框架结构1.16%26.48 砖混结构1.23%28.35 其他结构1.13%25.67 公 建1.09%24.61

工 业 厂 房0.71%14.46

装 饰 装 修 工 程0.10%2.65 安 装 工 程0.07%1.77

市 政 工 程 地 铁 明 挖0.43%24.2 其 他0.43%11.49

其 他 工 程0.39%10.34

注:以上各项文明施工费中人工费均占本项合计的16%。

文明施工措施费系数调查表

工程类别

框轻结构

建筑工程 住宅 砖混结构

其他结构

调价后系数 1.80% 1.83% 1.66%

最高限额(万元)

42.3943.1039.09

公建 工业厂房

装饰装修工程

安装工程

1.64% 1.07% 0.16% 0.11% 0.89% 0.98% 0.89% 0.93% 0.89% 0.64%

38.6225.204.222.8227.06100.3527.0695.2327.0616.89

道桥 桥梁 给排水 地铁 其他

其他工程

注:

1、文明施工措施费是以直接工程费为基数计算。

2、最高限额以一个施工合同为计算单位。

第五篇:四方监管协议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四 方 监 管 协 议 书

工程项目名称:洞口县三利大厦工程地点:洞口县工业园

甲方(建设单位):尹江顺

地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尹江顺

乙方(施工单位):洞口县城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谭保晚

地址: 洞口镇双洲路166号

丙方(安全文明费专用帐户银行):地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丁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洞口县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制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的通知》(湘建建„202_‟111号)规定,尹江顺(以下简称“甲方”)、洞口县三利大厦(以下简称“乙方”)、(以下简称“丙方”)、洞口县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丁方”)四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洞口县三利大厦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以下简称“安全文明费”)支付事宜订立本协议,并严格遵照执行。

第一条乙方必须在建设工程办理安全受监手续时,在丙方开设建筑工程

安全文明费专用帐户(以下简称“专用帐户”),该帐户内专项资金只能用于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

第二条乙方在丙方开设专用帐户时应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正本)、机构代码证(正本)、资质证书、税务登记证等;

(二)存款人的基本存款帐户开户登记证以及相应的证明文件,包括项目

中标通知书、已备案的施工合同、主管部门批文、、等;

(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及委托书。

第三条甲方必须按文件要求及施工合同约定,分阶段提前一个月足额存

入安全文明费,并将情况及时向丁方报告。

第四条乙方在从专用帐户支取安全文明费时,必须先向丁方提出支取申

请,由丁方根据施工现场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适时评价情况签署支取意见后,再向丙方申请支取。

第五条丙方应根据丁方的支取意见,通过专用帐户,将安全文明费划到

乙方的基本帐户或其项目帐户。

第六条甲方如未及时向乙方专用帐户存入安全文明费,乙方应书面通知

甲方,并报告丁方。甲方接到乙方的书面通知后,应及时组织资金足额存入乙

方的专用帐户。若甲方未按期足额存入资金的,乙方有权采取停止施工等措施,且所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丁方应定期对专用帐户安全文明费存拨情况进行检查,丙方应予

配合。

第八条丙方要对专用帐户资金的支出进行严格监督,发现乙方有挪用或

其他不法行为的,应立即停止划转款项,并及时向丁方报告。

第九条甲、乙、丙三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串通,动用专用帐户资金用于其

他开支。

第十条丁方应严格监督甲、乙、丙三方按本协议履行各自义务。

第十一条乙方不得利用专用帐户规避其它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丁方及时告知,情节严重的,丁方

可撤消乙方在丙方开立的专用帐户,并会同当地人民银行、银监局等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一)不及时划拨安全文明费的;

(二)不按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的;

(三)监督不力,致使专用帐户资金挪为他用的;

(四)与甲、乙方合谋违反本协议约定的;

(五)其他违反本协议约定内容的。

第十三条丙方遇到法院冻结、划拨专用帐户资金时,应告知法院办案工

作人员该帐户的性质,并及时通知丁方,必要时由丁方会同相关人民法院协调处理。

第十四条四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乙方已经完成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任务,经甲方书面同意并经

丁方确认后,可结清专用帐户余额,做好专用帐户销户,本协议关系终止。

第十六条本协议自四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年月日年月日

丙方(公章):丁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四方监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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