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客运的意见 Microsoft Word 文档
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客运的意见
(黔府发〔2008〕3号)
发文机构:省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2008-1-4
实施日期:2008-1-
4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满足广大农村群众安全、经济、便捷出行和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加快推进农村客运网络的建立和完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快发展我省农村客运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农村客运的重要意义
发展农村客运既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重要基础和保障工程之一。近年来,随着我省农村公路通达深度和服务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村客运市场发展较快。但目前农村客运还存在通达深度不够、经营行为不规范、安全管理不到位以及农村群众出行难等问题,农村客运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亟待提高。我省农村人口比重大,发展农村客运,让农村群众坐上方便车、经济车、安全车,不仅对解决农村群众出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还有利于加强农村信息传播和对外交流,改变传统的生产方式,促进农民增收,改善农民生活条件;有利于加强农村现代流通体系建设,提高农业综合效益,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村生产发展;有利于加强城乡沟通,缩小城乡差别,加快农村城镇化进程,改善村容村貌,促进乡风文明。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农村客运的重要意义,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把发展农村客运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好农村客运各项工作。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要求,按照“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以满足广大农村群众安全、经济、便捷出行需求为出发点,以县、乡政府为主导,各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加快农村客运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村客运通达深度,促进城乡客运一体化进程,改善运力结构,强化安全管理,提高服务水平,扎实推进农村客运各项工作,促进农村客运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同步并适当超前;坚持农村公路建、管、养、运并重,路、站、运协调发展;坚持立足农村群众出行需求,合理布局客运网络;坚持政府政策引导,经营者市场化、集约化、规范化经营;坚持以人为本,履行普遍服务义务、社会效益优先,兼顾农村群众承受能力;坚持自律和监管并重,确保安全,科学发展。
(三)总体目标。未来五到十年,要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布局合理、配置优化的农村客运服务网络,实现与城乡客运网络的有效衔接,安全和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农村群众安全、经济、便捷出行的需求得到满足。到期末,实现70%以上乡镇建有客运站,所有通公路且公路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乡镇及行政村开通适合于道路等级的农村客运班车,乡镇客运班车通达率达到100%,行政村客运班车通达率达到70%。
三、建立发展农村客运保障体系
(一)加强发展农村客运的组织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把发展农村客运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成立由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单位职责分工,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充分发挥乡镇政府及村委会熟悉农村情况的优势,把发展农村客运作为乡镇政府及村委会的重要工作内容,落实其在农村客运安全管理、运输组织、市场监管等各方面的职责。
(二)制定农村客运发展规划。各地要结合本地乡村布局、人口分布、道路情况、经济条件等实际,逐级制定农村客运发展规划,重点做好县级农村客运发展规划。县级农村客运发展规划要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并实施。县级农村客运发展规划要与农村公路建设规划有效结合,并突出农村客运站点规划、农村客运线路规划和运力投放规划等重点,力争农村公路建成一条,验收合格一条,客车通一条;要统筹城乡客运网络和站点,引导客运车辆向农村延伸,促进城乡客运一体化发展。
(三)创造良好市场环境。加大对违法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禁止货运机动车、拖拉机等非客运车辆从事客运及无牌、无证、无照经营、欺行霸市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要落实监管责任,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保护合法经营者的正当权益,维护运输市场的良好秩序。
(四)建立农村客运交通安全监管机制。以政府为主导,建立县、乡政府牵头,交通、公安、安监等部门各司其职,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农村客运交通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充分发挥乡镇交通安全协管员、农村派出所、村干部的作用,强化对农村客运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维护农村客运交通安全。
四、优化农村客运运输结构
(一)提升农村客运组织管理水平。积极鼓励和引导客运企业开拓农村客运市场,让企业把进入农村客运市场作为新的效益增长点和履行普遍服务义务的重要内容。按照“放活”的方针,引导和鼓励农村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经营,充分提高农村客运的机动灵活性。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布局农村客运线路、划分经营区域,在规定条件下,允许客运车辆采取区域经营、循环运行、设置临时站点等灵活方式运营,切实满足农村群众乘车需求,提高农村客运车辆的运行效率和经营效益。有条件的市(州、地)要逐步统一农村客运车辆标识,树立农村客运品牌。
(二)规范农村客运经营行为。县级人民政府要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落实相应的责任,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加强对农村客运车辆的管理,规范客运经营者执行各项服务标准,落实普遍服务的义务,为农村群众提供连续、规范的运输服务。要重点抓好运价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保障农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处理好现有农村客运线路和新开农村客运线路的关系。布局客运网络时,要在充分考虑方便农村群众出行的基础上,同时兼顾经营者经济效益,妥善处理好新开线路与现有线路的关系。对现有的农村客运线路,要按照集约化、公司化的经营方式引导改造,使新老线路成为经营的整体,提高农村客运组织化程度、集约化经营水平和抗风险能力,切实避免和减少经营矛盾和纠纷的发生,保证农村客运市场的稳定。
五、落实农村客运优惠政策
(一)减免农村客运车辆各种交通规费。按照“少取”的方针,根据农村客运车辆的实际运行情况,对农村客运车辆养路费、客运附加费等交通规费实行减免,免收个体农村客运经营者工商管理费,切实降低农村客运车辆运行成本。经营不进入县城的乡镇到乡镇的客车,可分别减免50%养路费、客运附加费;经营乡镇到村和村到村的客车,可免征客运附加费,可减免养路费,确保农村客运开得通、留得住。具体减免的办理程序由省交通厅另行制定。
(二)提高各职能部门的服务水平。各有关职能部门和机构要切实做好扶持农村客运发展的服务工作,将申请从事农村客运的许可条件、办理程序及办理时限等对外公开,尽量简化农村客运车辆各种证件办理和审验程序、手续,努力做到随到随办,增加透明度,不断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积极探索方便和鼓励运输企业、组织和个人投资进入农村客运市场的各种措施和办法。
六、强化农村客运的安全管理
(一)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贯彻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的有
关法律、法规,从维护农村稳定和保证农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出发,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把农村客运的安全管理作为重中之重,切实加强监管,落实安全管理责任。要根据实际情况,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及派出所等管理和执法机构的作用,把具体的日常监管、安全教育、考核指标等落实到乡镇,逐步建立和完善乡镇道路运输安全责任制。
(二)强化驾乘人员安全意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切实把好农村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关,同时,各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驾乘人员的宣传和教育,让其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树立安全经营意识,自觉遵守道路运输管理和安全营运的有关规定。
(三)切实提高农村客运的抗风险能力。加强宣传和引导,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农村客运的规模化、公司化经营水平。要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督促农村客运经营者按规定落实承运人责任险等各种保险,确保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能够保证赔付能力。各单位不得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外,以安全或其他为由,向农村客运经营者收取各种费用。
(四)逐步改善农村公路安全状况。各地政府、各级交通部门要逐步改善农村公路的安全状况,增设必要的交通标志线和安全防护设施,治理危险和事故多发路段,不断提高农村公路的安全技术状况和防护条件,维护农村客运交通安全。
贵州省人民政府
二00八年一月四日
第二篇: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客运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客运的指导意见
(厦门市人民政府2004年5月11日批转)
为加快我市海湾型城市建设,积极解决我市农村群众乘车难问题,根据交通部、省交通厅的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加快发展农村客运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农村客运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城乡交往日益密切,农民对交通的需求日益迫切,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市岛外各区农村客运发展滞后,人们的出行问题仍未得到较 好解决,行政村通班车率平均只有55.2%,摩托车、农用车、拖拉机、微型客车(俗称“面的”)等非法载客现象严重,安全隐患比较突出。因此,大力发展农 村客运,对于改善农村交通条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帮助农民增收致富、全面繁荣农村经济具有重要意义,是我市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快海湾型城市建 设的重要举措。
二、总体要求
我市发展农村客运,要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我市海湾型城市建设的总体要求,本 着“经济安全、保障民生、促进发展”的原则,充分调动岛外各区积极性,加快建设农村道路、客运场站等基础设施,规范经营主体,建立健全政策法规,构筑与我 市交通干线客运网相互衔接的农村客运网络,力争用两年时间基本实
现行政村村村通班车,最终实现“农村客运公交化、城乡客运一体化”的目标。
三、工作方案
(一)经营主体
1、农村客运经营主体应符合规定的经营资质条件,新成立的农村客运经营主体应按《公司法》组建法人机构。农村客运实行公司化经营,实行统一调度、统一排班、统一经营。
2、今年岛外各区在辖区内现有公交经营企业、四级以上(含四级)道路客运企业或符合规定的新成立的客运企业中选择1—2家企业,进行农村客运试点运营。
3、鼓励专业道路客运企业发展农村客运经营网络,引导现有从事农村客运经营企业进行股份制等多种方式的合作,整合农村客运线路,健全农村客运网络。
(二)客运车辆
农村客运车辆必须采用列入国家客车生产名录客运车辆,采用统一标识,严禁拖拉机、农用运输车、货车、摩托车以及已明令禁止和退出客运市场的车辆从事客运。
(三)从业人员
为增加农民就业途径,农村客运从业人员应首先从农村富余劳动力中择优招用,不足时再优先从本市城镇失业人员中招聘,并按规定组织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证等证件后上岗。
(四)客运线路
农村客运车辆应按照核定的线路和区域运营,原则上不跨区经营。各区内农村客运线路由区交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本区安监、交警部门核定,并报市运管处备案。对于毗邻镇、村确需跨行政区的农村客运线路,须报市运管处核准后,方可开通。
新开通的农村客运班线与原有的农村客运线路重复率不得超过50%。对已经运营的农村客运班线,除该经营企业因安全生产或服务质量等问题被相关职能部门停业整顿或取消经营资格外,原则上其他经营企业不再投入车辆在同一条班线或相近似线路上运营。
(五)农村道路及客运场站建设
各区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安排专项资金,加快农村路网建设,加强公路养护管理,完善交通安全设施,为农村客运创造良好条件。各区政府负责在镇所在地及客源密集区建设简易客运站,在沿线村庄设立招呼站,并落实场站建设所需的用地和资金等问题。
(六)票价管理
农村客运的票价必须根据车型、道路状况、营运里程、当地的消费水平等因素,合理定价、分段计价,由各区交通、物价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交通、物价部门核准。
(七)安全管理与市场整顿
农村客运安全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实行首长负责制。从事农村客运的企业必须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农村客运车辆必须按规定进行二级维护、综合性能检测、年检,并实行每日安全检查制度。
各区政府应成立由综治、公安、交警、运管、稽征、城管等相关部门组成的整顿工作小组,负责清理整顿农村客运市场,打击非法营运等违法行为,营造正常的经营环境。
(八)“面的”管理
针对“面的”车辆技术档次低、安全性能差、事故隐患多,而目前我市岛外各区却大量存在的情况,要结合此次农村客运试点工作,采取疏堵结合的方法,把本文 下发之日起计算使用年限不超过3年并经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达到一级车况标准的现有“面的”,以股份制或委托经营的方式纳入各区农村客运企业统一经营管理,实 行总量控制、定线运营。纳入行业管理的“面的”的经营期限不得超过3年,但其总的使用年限从车辆挂牌登记之日起计算不得超过5年,期满后“面的”车辆退出 营运市场,由所在企业按要求更新投放符合规定的客运车辆。本次清理整顿后,“面的”不得再进入客运市场。清理整顿“面的”的具体方案,由各区政府组织交 通、安监、交警部门制定实施。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
成立厦门市加快发展农村客运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加快发展农村客运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委,成员由市交通委相关处室及各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人组成。
岛外各区要成立相应的农村客运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辖区的农村客运工作。对非法营运、欺行霸市等违规违章经营行为要
依法严肃查处,对扰乱农村客运 市场秩序的行为要予以严厉打击,对管理不到位、扯皮推诿、工作不负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优惠政策
1、列入省交通厅农村客运试点区的农村客运车辆,其交通规费的减免按省交通厅规定执行。未列入省交通厅农村客运试点区的农村客运车辆,参照省交通厅规定 的优惠政策执行,应缴的运管费由各区交通主管部门给予减免,养路费、客运附加费由经营企业先行缴交,再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按实际缴交额给予补助解决。
2、农村客运企业招用农村富余劳动力,所需培训费用按厦委[2003]22号文件规定给予补助。招收城镇失业人员的相关优惠政策,按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先试点后推广
发展农村客运工作,按照“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实施。今年4月开始,岛外各区应抓紧开展农村客运试点工作,在具备条件的线路上先行开展农村客运试点运 营,重点发展镇至村之间的汽车旅客运输。今年底前,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完善农村客运的各项政策措施,明年开始在岛外各区全面推广。
同安、翔 安、集美、海沧区要根据本工作意见,制订工作方案,对农村客运试点线路的公路修建、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经营环境的清理整顿、客运场站的建设等进行分工,明确责任单位及工作目标,并具体确定农村客运试点运营的组织方式、经营主体、运营线路、票
价、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投放客车的数量和车型等,于2004年5 月底前报经市加快发展农村客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第三篇: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客运的意见(黔府发〔2008〕3号)(小文档网推荐)
【发布单位】贵州省
【发布文号】黔府发〔2008〕3号 【发布日期】2008-01-04 【生效日期】2008-01-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贵州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客运的意见
(黔府发〔2008〕3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满足广大农村群众安全、经济、便捷出行和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加快推进农村客运网络的建立和完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快发展我省农村客运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农村客运的重要意义
发展农村客运既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重要基础和保障工程之一。近年来,随着我省农村公路通达深度和服务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村客运市场发展较快。但目前农村客运还存在通达深度不够、经营行为不规范、安全管理不到位以及农村群众出行难等问题,农村客运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亟待提高。我省农村人口比重大,发展农村客运,让农村群众坐上方便车、经济车、安全车,不仅对解决农村群众出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还有利于加强农村信息传播和对外交流,改变传统的生产方式,促进农民增收,改善农民生活条件;有利于加强农村现代流通体系建设,提高农业综合效益,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村生产发展;有利于加强城乡沟通,缩小城乡差别,加快农村城镇化进程,改善村容村貌,促进乡风文明。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农村客运的重要意义,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把发展农村客运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好农村客运各项工作。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要求,按照“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以满足广大农村群众安全、经济、便捷出行需求为出发点,以县、乡政府为主导,各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加快农村客运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村客运通达深度,促进城乡客运一体化进程,改善运力结构,强化安全管理,提高服务水平,扎实推进农村客运各项工作,促进农村客运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同步并适当超前;坚持农村公路建、管、养、运并重,路、站、运协调发展;坚持立足农村群众出行需求,合理布局客运网络;坚持政府政策引导,经营者市场化、集约化、规范化经营;坚持以人为本,履行普遍服务义务、社会效益优先,兼顾农村群众承受能力;坚持自律和监管并重,确保安全,科学发展。
(三)总体目标。未来五到十年,要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布局合理、配置优化的农村客运服务网络,实现与城乡客运网络的有效衔接,安全和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农村群众安全、经济、便捷出行的需求得到满足。到期末,实现70%以上乡镇建有客运站,所有通公路且公路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乡镇及行政村开通适合于道路等级的农村客运班车,乡镇客运班车通达率达到100%,行政村客运班车通达率达到70%。
三、建立发展农村客运保障体系
(一)加强发展农村客运的组织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把发展农村客运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成立由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单位职责分工,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充分发挥乡镇政府及村委会熟悉农村情况的优势,把发展农村客运作为乡镇政府及村委会的重要工作内容,落实其在农村客运安全管理、运输组织、市场监管等各方面的职责。
(二)制定农村客运发展规划。各地要结合本地乡村布局、人口分布、道路情况、经济条件等实际,逐级制定农村客运发展规划,重点做好县级农村客运发展规划。县级农村客运发展规划要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并实施。县级农村客运发展规划要与农村公路建设规划有效结合,并突出农村客运站点规划、农村客运线路规划和运力投放规划等重点,力争农村公路建成一条,验收合格一条,客车通一条;要统筹城乡客运网络和站点,引导客运车辆向农村延伸,促进城乡客运一体化发展。
(三)创造良好市场环境。加大对违法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禁止货运机动车、拖拉机等非客运车辆从事客运及无牌、无证、无照经营、欺行霸市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要落实监管责任,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保护合法经营者的正当权益,维护运输市场的良好秩序。
(四)建立农村客运交通安全监管机制。以政府为主导,建立县、乡政府牵头,交通、公安、安监等部门各司其职,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农村客运交通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充分发挥乡镇交通安全协管员、农村派出所、村干部的作用,强化对农村客运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维护农村客运交通安全。
四、优化农村客运运输结构
(一)提升农村客运组织管理水平。积极鼓励和引导客运企业开拓农村客运市场,让企业把进入农村客运市场作为新的效益增长点和履行普遍服务义务的重要内容。按照“放活”的方针,引导和鼓励农村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经营,充分提高农村客运的机动灵活性。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布局农村客运线路、划分经营区域,在规定条件下,允许客运车辆采取区域经营、循环运行、设置临时站点等灵活方式运营,切实满足农村群众乘车需求,提高农村客运车辆的运行效率和经营效益。有条件的市(州、地)要逐步统一农村客运车辆标识,树立农村客运品牌。
(二)规范农村客运经营行为。县级人民政府要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落实相应的责任,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加强对农村客运车辆的管理,规范客运经营者执行各项服务标准,落实普遍服务的义务,为农村群众提供连续、规范的运输服务。要重点抓好运价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保障农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处理好现有农村客运线路和新开农村客运线路的关系。布局客运网络时,要在充分考虑方便农村群众出行的基础上,同时兼顾经营者经济效益,妥善处理好新开线路与现有线路的关系。对现有的农村客运线路,要按照集约化、公司化的经营方式引导改造,使新老线路成为经营的整体,提高农村客运组织化程度、集约化经营水平和抗风险能力,切实避免和减少经营矛盾和纠纷的发生,保证农村客运市场的稳定。
五、落实农村客运优惠政策
(一)减免农村客运车辆各种交通规费。按照“少取”的方针,根据农村客运车辆的实际运行情况,对农村客运车辆养路费、客运附加费等交通规费实行减免,免收个体农村客运经营者工商管理费,切实降低农村客运车辆运行成本。经营不进入县城的乡镇到乡镇的客车,可分别减免50%养路费、客运附加费;经营乡镇到村和村到村的客车,可免征客运附加费,可减免养路费,确保农村客运开得通、留得住。具体减免的办理程序由省交通厅另行制定。
(二)提高各职能部门的服务水平。各有关职能部门和机构要切实做好扶持农村客运发展的服务工作,将申请从事农村客运的许可条件、办理程序及办理时限等对外公开,尽量简化农村客运车辆各种证件办理和审验程序、手续,努力做到随到随办,增加透明度,不断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积极探索方便和鼓励运输企业、组织和个人投资进入农村客运市场的各种措施和办法。
六、强化农村客运的安全管理
(一)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贯彻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从维护农村稳定和保证农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出发,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把农村客运的安全管理作为重中之重,切实加强监管,落实安全管理责任。要根据实际情况,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及派出所等管理和执法机构的作用,把具体的日常监管、安全教育、考核指标等落实到乡镇,逐步建立和完善乡镇道路运输安全责任制。
(二)强化驾乘人员安全意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切实把好农村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关,同时,各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驾乘人员的宣传和教育,让其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树立安全经营意识,自觉遵守道路运输管理和安全营运的有关规定。
(三)切实提高农村客运的抗风险能力。加强宣传和引导,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农村客运的规模化、公司化经营水平。要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督促农村客运经营者按规定落实承运人责任险等各种保险,确保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能够保证赔付能力。各单位不得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外,以安全或其他为由,向农村客运经营者收取各种费用。
(四)逐步改善农村公路安全状况。各地政府、各级交通部门要逐步改善农村公路的安全状况,增设必要的交通标志线和安全防护设施,治理危险和事故多发路段,不断提高农村公路的安全技术状况和防护条件,维护农村客运交通安全。
贵州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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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小城镇发展意见
【发布单位】天津市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0-01-11 【生效日期】2000-01-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小城镇发展意见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小城镇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小城镇发展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OOO年一月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小城镇发展的意见
为加速我市农村城镇化进程,推动农村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市委七届五次会议提出的乘势而上,开拓创新,全面上水平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快我市农村小城镇的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小城镇发展的重要意义
在我市率先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宏伟目标的进程中,加快发展小城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实现农业现代化必须同时实现农村城镇化和农村工业化,三者相互促进,相互制约。加快发展小城镇是推动农村经济和社会全面进步的重要措施。实践证明,发展小城镇有利于乡镇企业相对集中和加速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有利于提高农民素质,改善生活质量;有利于扩大农业的经营规模,提高农业的劳动生产率,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形成规模人口的集中消费,扩大内需,开拓市场;有利于保护耕地,节约资源,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因此,各级领导必须予以高度重视,抓住机遇,切实抓紧抓好。
二、加快小城镇发展的目标与原则
按照市委七届二次全会通过的《中共天津市委关于贯彻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率先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的意见》(津党发[1999] 2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率先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实施规划>的通知》要求,到2010年底,全市农村基本完成撤乡建镇,农村城镇化达到50%。为实现这一目标,全市小城镇的发展要由点到面全面推开。在小城镇发展中应坚持统一规划、科学布局、分类指导、整体推进的方针,把握好以下几个原则:
(一)坚持协调发展。发展小城镇必须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一中心任务,使建设与经济发展相适应,与农业现代化、农村工业化进程相协调。
(二)坚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既要解放思想,加快发展,又要从本地实际出发,依次推进,稳步发展。要统筹安排,突出重点,逐步建立体现地域特色的小城镇体系。
(三)坚持合理布局,统一规划。要按照市场条件下要素流动的经济规律和区域经济的特点,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四)坚持把推动农村人口向小城镇集中、乡镇企业向工业小区集中,并带动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作为发展小城镇的主线,加速农村城镇化进程。
(五)坚持可持续发展,保护环境,节约耕地,走生态良性循环之路。
(六)坚持重视小城镇的基础设施建设,为小城镇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七)坚持科教兴镇,建设和完善知识创新体系和科技创新体系,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
(八)坚持谁投资,谁受益,广泛吸引资金,逐步建立以集体和个人出资为主,国家、地方、集体共同投资的多元投资机制。
(九)坚持创新,深化改革,逐步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新型政府管理体制和社会保障制度。
(十)坚持小城镇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同步进行,注重提高小城镇居民的文明素质。
三、合理布局,精心规划
发展小城镇,规划是龙头。要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编制农业和农村现代化规划,搞好三个层次小城镇发展的规划:一是在区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镇体系规划,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全市农村城镇体系规划。二是小城镇的镇域总体规划。三是镇区的详细规划。在规划中,一要超前,使小城镇的规划成为名副其实的跨世纪工程;二要配套,规划应做到水、电、气、路、市场、储运设施、教育、卫生、文化娱乐等设施相互配套,使小城镇具有比较完备的功能。三要科学合理,小城镇的区位以及小城镇自身的工业区、商业区、生活区、道路的空间布局科学有序,防止一阵风。四要突出地方特色,从实际出发,立足资源、产业、区位等优势和特点,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小城镇。五要通过法定程序审批规划,对批准后的规划要认真实施,不能随意变动。
四、推动农村人口向小城镇转移
农村城镇化的核心是使更多的农民逐步转变为市民。因此,要采取各种措施,有效促进农村人口向小城镇转移。
(一)加快撤乡、并乡建镇的步伐,尽快妥善解决现有小城镇规模偏小,行政区域不尽合理的问题。经济发展较快的区县,要率先有计划地将一些分散且规模较小的村落相对集中,搞村民组团,建中心村。
(二)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从2000年起,市级30个试点镇全部参加市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试点,这项工作将有计划地逐步扩大到其他小城镇。要实行按居住地和职业确定身份的户籍登记制度。今后,本市农民只要在小城镇建成区内拥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和稳定的非农职业,居住满两年(本镇区农民不受此限),本人及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就可以申请在小城镇落城镇户口。
(三)在严格禁止弃耕撂荒和粗放经营的前提下,允许进入小城镇落户的农民对其原有承包地继续拥有土地承包权,鼓励其有偿转让经营使用权,但必须按有关法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四)经公安部门批准的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在入学、就业、参军、社会保障等方面,享受城镇居民的同等待遇。
(五)要依法规范农村住宅产业,不断改善农民住房条件。鼓励提倡在镇区建多层住宅,适当控制建低层住宅。对农村集体土地上建房产权的管理,各区县政府可以搞一些试点。
五、吸引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中
建设扩大小城镇规模的主要动因之一是集中乡镇企业,要在镇区内规划建设工业小区。
(一)鼓励新建企业到镇工业小区内选址。镇区内新办企业享受有关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按照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财企-[1994]57号)的规定执行。
(二)工业小区外的企业要逐步迁移到小区内。迁移后涉及产值统计、税收隶属关系等可以不变。
(三)在天津市土地利用规划所确定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乡镇工业建设用地,列入土地利用计划的,由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依据市规划局和市土地局《关于印发使用“存量” 和“增量” 两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地字[1999] 349号)的有关规定,在办理有关的用地报批手续后,可由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按建设项目,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四)鼓励发展民营科技企业。镇区新建民营企业可享受 《天津市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津政发[1998]21号)的优惠政策。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对进镇务工经商的农民给予必要的扶持政策。
六、完善土地使用制度
在小城镇建设中,要依法加强土地管理,坚持节约用地,合理用地。
(一)保持耕地动态平衡。在经市和区县批准的小城镇规划区内需占用非基本农田耕地进行建设的,要保持耕地质量与数量的动态平衡,用来平衡的土地可在本区县行政辖区范围内跨村、跨乡镇实施。
(二)推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集中统一建设方式。各区县对小城镇建设用地要根据小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统一办理用地手续,按项目用地分次依法划拨和出让。
(三)允许以小城镇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采取作价入股、出租转让等方式参与小城镇的开发。降低企业进入小城镇的用地成本。
(四)农民到镇住宅小区建多层住宅楼、合作建多层住宅楼的,经依法批准,可使用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五)市从耕地开垦费、土地有偿使用费中,按一定比例,提取耕地保护奖励专项资金,对通过小城镇建设使耕地数量增加的,给予奖励。
七、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发展小城镇,要有较完备的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相配套。一是在各建制镇镇区要建设完整的道路体系,主要道路要有路灯;二是搞好镇区生活生产用水供应,在饮用高氟水的地区,要加快除氟改水步伐,改善居民饮用水质;三是加快镇区电网改造,以满足生产生活需要;四是下大力量在镇区普及水冲式公厕,整治农村环境;五是发展城镇绿地公园,绿化覆盖率达30%左右; 六是加强地下排水设施建设,在新建住宅区基本普及热化和燃气化。
八、建立与完善小城镇科技管理与服务体系
小城镇要成为促进农村二、三产业产品向高层次发展,带动周围农村经济与社会持续发展的政治、经济、科教、信息和商贸中心。
(一)鼓励、支持科技人员和有专业特长的人才进入小城镇开展科工贸服务,兴办高技术农业企业和发展各种产业。鼓励厂矿企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与小城镇开展各种形式的技术、资金合作和协作。小城镇政府可制定引进项目、资金、人才的优惠政策。
(二)要在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各镇成人教育中心学校(或成人和职业教育中心)三年内要达到市级一类校标准。对45 岁以下的农民和各类从业人员的实用技术培训率应保持在每年80%以上,使一部分人掌握一两项生产致富的实用技术,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三)扶持小城镇各类专业技术协会等民办专业服务组织。
(四)在镇区可以通过预收租金、预售摊位、入股参股和联合开发等方式集资建设商贸市场,对农民投资兴建商业一条街或商城,工商管理部门可在两年内适当减免市场管理费。
九、建立多元投资机制
小城镇建设的资金筹措要逐步建立起国家、集体、个人多方投资的机制。
(一)建立市级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从1998年建立市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后,至2002年,继续由市农办、市财政等有关部门筹措资金,用于支持小城镇的发展。与此同时,市水利、市政、卫生、教育等部门,每年也要从财力、物力上优先支持小城镇建设。
(二)各区县人民政府每年要在财政预算内安排支持小城镇发展建设资金,并制订相应的优惠政策。
(三)各建制镇收取的城市建设维护税(环城四区只限于12个市级试点镇)全部返镇。小城镇自行配套的市政设施,可以参照市区的标准由镇人民政府收取市政和非营利性公建的配套费。
(四)各商业银行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承贷载体效益高,还贷来源可靠,资本金到位的项目给予积极支持。
(五)逐步实行市政公用设施有偿使用制度,吸引国内外资金开发和经营各类基础设施,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六)积极争取国家各项用于小城镇发展的专项资金。市小城镇建设协调小组办公室,要积极做好小城镇综合开发示范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搞好项目的储备,为市各部门争取国家专项资金服务。
十、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小城镇的社会保障体系,要与社会和经济同步发展,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新型统一的社会保障机制。即通过加强基层组织和村(居)委会建设,逐步建立健全社会救济、社会保险、优抚安置、社会福利、社会互助、合作医疗等6项保障制度,完善社区服务网络,逐步建立起不同层次、标准有别的社会保障体系。
十一、抓好试点工程
(一)实施“131”试点工程。一是西青区作为农村城镇化试点区,要加大投入,严格规划,整体推进,加快农村城镇化建设步伐。二是进一步加强30个市级试点镇建设。市周边8个组团镇中未被列为试点的新立镇、咸水沽镇、杨柳青镇一并列为市级试点镇。市级试点镇继续享受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农委、建委、计委<关于加快农村小城镇建设试点的实施意见>》(津政发[1994]75号)的各项优惠政策。三是提高100个现代化村庄试点建设水平。重点在道路硬化、村庄绿化、环境美化上有新进展。
(二)为推进农村城镇化进程, 市重点培养扶持一批现代化建设示范镇和示范村。本着好中选优,兼顾地域原则,经区县人民政府推荐,确定14个市级示范镇和15个市级示范村。市级示范镇是:西青区张家窝镇、大寺镇;津南区小站镇、双港镇;北辰区双街镇;塘沽区新城镇;大港区中塘镇;宝坻县大口屯镇;武清县王庆坨镇;静海县大邱庄镇;蓟县上仓镇;东丽区赤土镇;汉沽大田镇;宁河县潘庄镇。市级示范村是:蓟县下窝头乡程子口村、宝坻县大钟庄镇北王村、武清县大黄堡乡后蒲棒村、宁河县板桥镇盆罐村、静海县双塘乡西双塘村、大丰堆乡史庄子村、东丽区大毕庄镇赵沽里村、津南区小站镇东大站村、双港镇海河湾村、西青区宁家房子村、西营门街八里台村、北辰区天穆镇刘房子村、塘沽区中心桥镇五十间房村、汉沽区营城乡五七村、大港区中塘镇张港子村。各有关区县和部门要集中力量抓好示范镇和示范村的工作,使其成为我市农村城镇化建设的窗口。
十二、切实加强领导
发展小城镇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重要工作,有关地区和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
(一)市小城镇建设协调小组,要充分发挥其组织、协调、推动小城镇发展的作用。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合作,各尽其职,各负其责。
(二)有农业的区和各县人民政府要对小城镇发展负全责,要充实加强区县小城镇建设办公室。
(三)市小城镇建设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对本实施意见的落实情况做好追踪调查与研究;加强干部培训工作并做好经常性的检查、指导和监督工作;抓紧组织制定全市农村城镇体系规划和小城镇发展标准,经协调小组批准后执行。
(四)有关地区和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意见,积极推进小城镇发展,为我市农村实现农业现代化目标创造良好的条件。
天津市小城镇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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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会展业发展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会展业发展意见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号)精神,为加快把重庆打造成为长江上游地区会展之都、形成区域商贸会展中心,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胡锦涛总书记“314”总体部署和国务院《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号)精神,夯实基础,创优环境,不断提高会展业的专业化、规模化、国际化、品牌化水平,把重庆建成为长江上游地区会展之都、区域商贸会展中心。
二、发展目标
到2012年,初步形成长江上游地区会展之都框架;到2020年,全面建成设施先进、品牌汇集、服务优质、管理规范、氛围浓厚、功能彰显的长江上游地区会展之都、区域商贸会展中心。
——展出面积:到2012年,展出总面积达到300万平方米;到2020年,展出总面积600万平方米以上。
——会展收入:到2012年,会展业直接收入25亿元,带动相关行业收入200亿元以上;到2020年,会展业直接收入100亿元,拉动相关产业增加收入800亿元以上。
——会展场馆:到2012年,全市会展场馆面积力争达到50万平方米,建成设计先进、结构合理、功能适用西部国际会展中心;到2020年,全市会展场馆面积达到60万平方米。
——品牌会展: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规模较大、影响力较强的品牌会展。到2012年,力争培育国家部委主办的品牌会展10个;到2020年,力争培育国家部委主办的品牌会展15个。
——龙头企业:培育一批集约度高、创新意识强、服务质量好的大型会展企业。到2012年,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会展企业1—3家;到2020年,年营业收入亿元的会展企业3—5家。
三、规划布局
(一)会展经济核心区。在渝北区悦来镇规划建设40万平方米西部国际会展中心项目,完善公共服务配套基础设施,发挥现代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保税港区建设等集聚优势,集中培育集餐饮、娱乐、住宿、购物等于一体的会展产业集群,打造具有山水园林生态特色的西部国际会展产业城,成为长江上游地区“会展之都”的核心增长极。
(二)会展经济中心区。以南岸重庆国际会议展览中心为依托,进一步完善周边道路、宾馆、餐饮等会展配套设施,重点举办房地产、金融、通信、通讯、商品交易等会展,建成大中型会展活动中心区。以陈家坪重庆展览中心为依托,重点举办商品展销、文化创意等中小型会展项目和新创办小型会展项目,建成中小型会展活动中心区。以白市驿重庆农业展览中心为依托,利用周边观光农业、生态农业、旅游休闲等产业优势,建成农业、林业、水利等涉农以及生活服务会展活动中心区。
(三)会展经济特色区。万州区要加快规划建设三峡库区国际会展中心,依托库区中药材等特色农产品,重点培育中药材博览会等库区特色农产品交易展会。黔江区要加快规划渝东南会议展览中心,发挥武陵山区特色农产品和土家族风土人情等优势,重点培育和举办农产品交易会展活动、民俗文化节庆活动。涪陵区、合川区、永川区、江津区要依托各种专业批发市场,做大做强展示经济,进一步发挥区域中心城市作用。
大足、荣昌、璧山等县要依托已建专业会展场馆,围绕五金、畜牧科技、鞋业等优势产业,举办特色产业会展活动。
四、主要任务
(一)加快建设会展场馆。按超前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完善、注重实用的思路,深化西部国际会展中心项目建筑设计,加快推进征地工作,确保2010年5月实现开工,两年完成主体工程建设,2012年10月投入使用。鼓励区县结合自身区位条件、产业基础和文化特色规划建设会展设施。
(二)打造品牌会展。整合现有同类同质展会,合理配置会展资源,提升一批会展节庆活动规格和影响力,培育打造品牌会议展览活动。积极争取国家部委支持,引进国际国内知名会议展览。引导区县依托优势产业和特色民族文化,举办会展节庆活动。鼓励相关组织和企业对所属会展品牌注册商标,申报重庆市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引导会展企业按照国际化、专业化要求策划实施会展项目,争取通过国际展览协会(UFI)、国际大会与会议协会(ICCA)认证。
(三)培育龙头会展企业。加快组建国有控股大型会展战略投资集团,引导现有会展企业组建股份制会展企业集团或会展联盟,鼓励各类经济实体成立会展公司。支持外商和沿海企业到重庆投资会展业,大力引进国内外知名会展企业落户重庆。加快会展企业国际质量标准体系认证步伐,提升会展企业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服务水平。积极开设“绿色通道”,快速、高效服务会展企业办理登记手续,支持会展企业依法开展各种形式的招商引资活动。支持优势会展企业“走出去”,拓展市场。
(四)推动会展业与其他产业的联动发展。充分发挥会展业的带动作用,促进市场要素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推动一、二、三产业联动发展。大力发展会展相关产业,构建以交通运输、通讯、金融、旅游、餐饮、住宿业、教育等为支撑,广告、策划、印刷、装修等为配套的产业集群,形成行业配套、产业协作、运行高效的会展业服务体系。
(五)建立会展业统计体系。市统计部门要会同市政府会展办公室、市级相关部门、有关区县、市会展行业协会和科研院校,加强会展统计的调查研究,建立会展业统计指标体系和季报制度、核算制度,全面准确反映会展经济发展情况,为制定会展产业政策和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六)培养会展专业人才。成立会展业研究机构,开展专项课题研究。加强高等院校会展学科建设,推动校企合作,开设会展专业和技能培训班,逐步形成学历教育、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多层次会展人才培养体系。制定会展人才培养规划,开展会展人才培训工作,引进国内外高素质会展专业人才,为全市会展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
五、扶持政策
(一)设立重庆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2000万元。主要用于培育和引进大型品牌会议展览、推介会展活动、扶持会展企业、培育非政府主导型会议展览活动和会展业发展研究、信息平台建设、会展人才培养等。
(二)市政府及市级各部门主承办的全国性或全市性会议展览节庆活动、引进的国际性或全国性会议展览节庆活动,2020年前按项目总收入减去项目总支出的差额计征承办单位营业税。
(三)会展场馆经营企业参照执行西部大开发15%的所得税率优惠政策。
(四)场地租金按政府指导价格执行的会展场馆,2020年前享受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先征后返的优惠。
(五)凡获得重庆市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和国际、国家权威部门认证的品牌会议展览节庆活动实行一次性奖励。
(六)凡引进举办750个国际标准展位以上的会展活动和国际国内重要会议、落户重庆的国际性或全国性会展活动,对引进者实行奖励。
(七)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的新办会展企业,自开办之日起,两年内按企业所得税的市级留成部分实行全额返还。
(八)对500个国际标准展位以上的会展项目,该项目当年贷款发生的利息,按年利率2%、贴息时间不超过1年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贴息,每个项目贴息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九)会展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符合《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渝府发〔2009〕58号)条件的,可享受安家资助、分配激励、项目扶持、培养使用、保障服务等优惠政策。引进人才在我市工作并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前5年全额返还。
(十)参加培训并取得会展执业资质类证书的,对参加培训人员按培训费的一定比例实行补贴
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委制定。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的的市政府会展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会展经济发展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解决全市会展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市政府会展办公室是市政府会展业发展领导小组的常设机构,是全市会展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重大会展活动归口统筹和事前备案,负责“会展之都”建设工作,承担会展行业管理工作并拟定会展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市内、本市外出、外地来渝举办的大型展会的统筹和协调,指导会展品牌和企业培育。建立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将会展工作纳入市级相关部门和区县政府的目标考核体系,对会展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二)优化公共服务环境。简化行政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和会展公共服务水平。海关、商检、民航、铁路、港口等部门要负责提供参展参会客商、展品展具迅速进出的“绿色通道”;公安、卫生、疾病防控中心等部门要负责提供公共安全、食品安全、医疗卫生安全监管服务保障;工商、技术监督、知识产权等部门要负责维护健康有序的会展市场秩序,规范会展交易行为,对其轻微的违规行为,工商部门要运用行政指导等柔性执法方式以规范为主;交通运输等部门要负责进一步完善会展场馆的交通网络,加强运力调控;市政部门要负责提供重要会议展览节庆活动临时广告区域,靓化城市形象。宾馆、酒店等要为会展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配套服务。
(三)发挥会展行业协会作用。市会展行业协会要进一步发挥“服务、协调、自律”作用,加强对会展行业的协调和监管,制定和建立行业服务规范,开展企业资质认证和会展活动等级评定,组织实施会展企业的评比活动,推进交流合作,提高行业整体素质,促进全市会展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四)规范会展市场秩序。建立会展准入制度,凡申请市政府主办的会议展览节庆活动,提前到市政府会展办公室备案。建立会展品牌保护机制,禁止三个月内在同一区域举办内容、名称相同或相近的会展活动,杜绝会展市场的恶性竞争。建立组展商、服务商、参展商、专业观众、消费者的纠纷调解和仲裁体系,维护会展主体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强化会展活动安全管理。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强化会议展览节庆活动的安全措施,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公安等部门要进一步规范会展活动安全许可的程序和标准,切实落实会展企业的安全责任。会展场馆要完善安全监控系统,强化安全监督。
(六)加强会展活动舆论宣传。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纸、网络、会展刊物等公众媒体的传播优势,开设会展专栏、专题节目,大力宣传推介重庆会展业和会展活动。对重要的大型会议展览节庆活动,市属宣传媒体优惠提供一定数量的电视台重要广告时段、主要报刊版面,扩大舆论宣传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