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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审计局重大行政处罚听证制度
编辑:天地有情 识别码:13-1018112 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6-01 11:28:52 来源:网络

第一篇:xx审计局重大行政处罚听证制度

xx审计局重大行政处罚听证制度

为了规范审计处罚听证行为,保障正确实施审计行政处罚,保护被审计对象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xx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审计机关审计听证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审计处罚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开、便民和效率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二、对当事人作出下列审计处罚前,由实施审计处罚的业务处制作《审计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在收到审计听证告知书之后三日内有权要求举行审计听证会:

(一)将被审计单位有关责任人员移送司法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的;

(二)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金额百分之五以上且金额在5万元以上罚款的;

(三)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的;

(四)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超过5万元的。

三、审计听证告知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二)建议作出的审计处罚;

(三)审计处罚的事实依据;

(四)审计处罚的法律依据;

(五)当事人有要求审计听证的权利;

(六)当事人申请审计听证的期限;

(七)审计听证主持人的姓名;

(八)本单位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四、当事人要求举行审计听证会的,应当自收到审计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法制处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五、审计机关收到审计听证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对符合审计听证条件的,应当组织审计听证;对不符合审计听证条件的,裁定不予审计听证。

六、审计机关应当在举行审计听证会七日前向当事人送达审计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举行审计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裁定不予审计听证的,审计机关应当作出不予审计听证裁定书,载明理由告知当事人。

七、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审计听证会的主持人、书记员。

主持人负责审计听证会的组织、主持工作。一般审计事

项的审计听证会由一人主持;重大审计事项的审计听证会由三人主持,但审计机关应指定首席主持人。

书记员负责审计听证会的记录工作,可以由一至二人组成。

八、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审计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审计听证。委托他人代理参加审计听证会的,代理人应当出具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九、当事人接到审计听证通知书后,不能按时参加审计听证会的,应当及时告知听证机关。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审计听证会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听证机关予以书面记载。在审计听证会举行过程中当事人放弃申辩或者无故退出审计听证会的,听证机关可以宣布终止听证,并记入审计听证笔录。

十、审计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确认无误后,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如认为笔录有差错,可以要求补正。

十一、审计听证会参加人和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以下听证纪律:

(一)审计听证会参加人应当在主持人的主持下发言、提问、辩论;

(二)未经主持人允许,审计听证会参加人不得提前

退席;

(三)未经主持人允许,任何人不得录音、录像或摄影;

(四)旁听人员要保持肃静,不得发言、提问或者议论。

十二、主持人在审计听证会主持过程中,有以下权利:

(一)对审计听证会参加人的不当辩论或者其他违反审计听证会纪律的行为予以制止、警告;

(二)对违反审计听证会纪律的旁听人员予以制止、警告、责令退席;

(三)对违反审计听证纪律的人员制止无效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十三、审计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审计听证会开始;

(二)主持人宣布案由并宣读参加审计听证会的主持人、书记员、听证参加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三)主持人宣读审计听证会的纪律和应注意的事项;

(四)主持人告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有申请书记员回避的权利,并询问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

(五)参与审计的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违规的事实、证据、建议作出的审计处罚及其法律依据;

(六)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

(七)在主持人允许下,双方进行质证、辩论;

(八)双方作最后陈述;

(九)书记员将所作的笔录交听证双方当场确认并签字或者盖章;

(十)主持人宣布审计听证会结束。

十四、在听证会举行过程中当事人申请书记员回避的,由主持人当场作出是否回避的裁定。

十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审计听证会:

(一)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未到场的;

(二)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者有新的事实需要重新调查核实的;

(三)其他需要延期的情形。

十六、审计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根据审计听证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听证报告。审计听证报告连同审计听证笔录、案卷材料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十七、审计听证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案由;

(二)主持人、书记员和听证参加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三)审计听证的时间、地点;

(四)审计听证建议;

(五)听证主持人签名或盖章。

十八、审计听证建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确有应受审计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建议作出审计处罚;

(二)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没有处罚的法律、法规依据的,建议不给予审计处罚;

(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不予审计处罚的,建议不予审计处罚。

十九、审计机关应当对听证主持人提出的审计听证建议进行审查,作出决定。

审计机关不得因当事人要求审计听证、在审计听证中进行申辩和质证而加重处罚。

二十、审计听证笔录和审计听证报告应当归入审计档案。

二十一、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重大行政处罚听证制度

重大行政处罚听证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本所依法行政,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重大行政处罚听证制度。

第二条 本所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适用听证程序:

(一)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的;

(二)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累计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行政处罚决定的;

(三)其他适用听证程序案件。

第三条 本所受区卫生局的委托组织实施听证工作,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稽查科负责组织

实施。

第四条 本所在作出第二条所列的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

证的权利,并送达听证告知书,送达方式应符合法规规定。

第五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在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签署意见;也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三日内以

其他书面方式向本所提出听证要求,逾期未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六条 本所在听证的七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及与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和相关人员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第七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举行听证的三日前,本

所将听证的内容、时间、地点以及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第八条 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权向区卫生局提出

回避申请。经核实,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等工作人员与案件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及时更换相关工作人员。

第九条 听证时告知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听证应做出听证笔录,由当事人、调查人员、证

人、主持人、记录人签章,同时向区卫生局提出书面意见,后经区卫生局领导集体研究后,并作出对当事人的处罚决定。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xx审计局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xxx审计局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为加大行政处罚工作的管理力度,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xx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所实施的涉及管理相对人重大权益的,或者对社会影响较大,容易引起争议的处罚。具体包括:

(一)将被审计单位有关责任人员移送司法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的;

(二)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金额百分之五以上且金额在5万元以上罚款的;

(三)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的;

(四)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超过5万元的;

(五)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处罚不服,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议的;

(六)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

(七)其他涉及管理相对人重大权益或者对社会影响较大的审计处罚;

(八)其他经审计机关审查,认为需要上报的处罚决 1

定。

二、本局实施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及时报送区政府法制局备案。

三、备案材料:

(一)案卷材料,包括立案审批表、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证据、监测报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结案表等;

(二)申请复议的行政案件,应增加行政复议申请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

(三)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的案件,应增加起诉书、答辩状、人民法院判决书等材料。

四、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听证制度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听证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听证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专职法制工作人员负责协调本机关的听证工作。听证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第三条 听证参加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记录人、案件调查人、申请人或者委托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听证主持人由一至二人组成。

第四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二万元以上的罚款;

(二)没收二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

(三)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超过一千公斤;

(四)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二万元以上;

(五)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

(六)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七)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当事人重大权益的案件。

第五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告知后三日内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听证申请,并签名或盖章。

当事人放弃听证要求的,应当书面载入案卷。

第六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可以书面提出听证要求。采用邮寄方式提出听证要求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若以口头提出听证要求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听证的主要理由以及申请时间等内容,并由当事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

当事人明确提出放弃听证权利的,超过期限未提出听证的,行政机关应记录在案,视为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即可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七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做出是否举行听证的决定。决定举行听证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并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

第八条 听证主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回避:

(一)参与本案调查取证;

(二)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听证公正进行的。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决定。第九条 听证主持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将《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及有关事项;

(二)就案件事实及其适用的法律依据进行询问;

(三)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人员进行制止和处理;

(四)其他可以由听证主持人行使的职责。第十条 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本案的事实情况和适用的法律依据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二)有权对案件的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三)有权对听证笔录进行审核、补充或者修正;

(四)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和回答主持人的提问;

(五)遵守会场纪律,听从主持人指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一条 听证会纪律

(一)听证参加人(和公开听证的旁听人)应当自觉维护听证会场的秩序,不得随意走动、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不得有妨碍听证活动的行为;

(二)任何人未经主持人许可不得随意发言提问,不得录音、录相和摄影,携带通讯工具的一律关机;

(三)听证参加人应当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发言时做到文明礼貌,不准诽谤他人;

(四)对违反听证会场纪律的,主持人有权予以劝告、制止,情节严重的,主持人可以扣留录音、录相和摄影器材或者责令其退出听证会场。

第十二条 听证会步骤: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及听证纪律。

(二)听证主持人核对案件调查人和当事人的身份。

(三)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的组成人员,告知听证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听证暂停,报请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听证员、记录人、鉴定人、翻译人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

(四)宣布听证开始。

(五)案件调查人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及法律依据。

(六)当事人(或代理人)进行陈述、申辩。

(七)有第三人的,由第三人进行陈述、申辩。

(八)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和本案调查人就案件相关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问题进行辩论、质证。

(九)听证主持人就案件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依据进行询问,并有权对参加人不当的辩论予以制止。

(十)辩论结束后,当事人做最后陈述、申辩。

(十一)有第三人的,由第三人进行最后陈述。

(十二)案件调查人进行最后陈述。

(十三)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案件调查人、当事人(或代理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核对《行政处罚听证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名或盖章;笔录中证人部分,应交证人阅读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上记明情况。

第十三条 所有与认定案件事实相关的证据都必须在听证会上出示,并通过质证和辩论进行认定。不得以未经听证会认定证据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听证笔录应当作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听证:

(一)当事人死亡或解散,需要等待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二)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听证的;

(三)在听证过程中,需要对有关证据重新调查或者鉴定的;

(四)其他需要中止听证的情形。

中止听证的情形消除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恢复听证。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

(一)当事人死亡或解散满3个月后,未确定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或中途退出听证会的;

(三)其他需要终止听证的情形。

第十六条 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根据确定的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提出对听证案件处理的书面意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的规定做出决定。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重大行政处罚听证制度126-128.doc-泉州市鲤城区(精)

鲤城区环保局重大行政处罚听证制度

为了规范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听证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听证的组织

听证由拟作出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具体承办行政处罚的听证工作。当事人不承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的费用。

二、听证适用范围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拟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0元以上罚款或者作出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吊销许可证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听证要求的,应当按听证程序组织听证。

三、听证原则和方式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证其陈述意见、质证和申辩的权利。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四、听证告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于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并依法送达听证告知书。

五、听证申请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书面提出听证申请。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听证,或者超过期限未提出听证要求的,不得再对本案提出听证要求。

六、听证受理

组织听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听证申请书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听证申请,应当受理,并在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等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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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听证主持人

听证主持人由法制工作机构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回避申请,是否回避,由局长决定。

八、听证参加人

(一)当事人。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参加听证的,应当向组织听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及权限。

(二)行政机关。案件的调查人必须参加。听证员和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环境行政处罚需要以鉴定或者监测为依据,环境鉴定、监测人员应参加听证。有关回避的规定,适用于听证员和记录员。

(三)其他人员:证人、与本案处理结果有直接利益关系的第三人。

九、听证会程序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并核对听证参加人、委托人身份,宣布听证开始。

(二)听证记录员宣布听证案件案由,宣布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三)听证主持人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应当说明理由,由组织听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听证员、记录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四)案件调查人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及行政处罚建议。

(五)当事人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提出有关证据,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

(六)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双方辩论。

(七)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

(八)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听证过程中,主持人可以向调查人员、当事人、证人或者第三人发问,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

组织听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听证必须安排制作笔录。听证结束

后,听证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十、行政处罚决定

听证终结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及时将听证笔录和听证结果报告本部门负责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听证笔录,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和《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应对听证会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是否采纳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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