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业务规范制度
业务规范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从事审计业务 的执业行为,保证服务质量,明确执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和监管机构关于注册会计师从事审计业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及其他有 关审计、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审计业务是指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 托,依照有关审计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应当由注册会计师承办的审 计业务。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从事审计业务,接受注 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从事审计业务,除应当 遵守国家审计法规外,还应当遵守本规范。第二章 基本规范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从事审计业务,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 审计为准绳,恪守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诚实守信,审慎严谨,勤勉尽责。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从事审计业务,应当在受委托范围内依法履 行职责,保护委托人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从事审计业务,应当具备为委托人提供相应 服务的专业能力,包括必备的审计专业素质和公司运作、财务会计、税务等方面的基础知识。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审计业务委托,不得指派不具备 审计服务专业能力的人员办理。注册会计师助理不得独立承办审计业 务,但可以协助注册会计师完成相关的辅助工作。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从事审计业务,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 力承办具体业务,以使审计服务质量符合国家审计、法规和有关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专业化要求和注册会计师行业惯例。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从事审计业务,应当坚持其独立性,在受托 范围内依法履行其职责,不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和干预。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从事审计业务,应当始终坚持诚实守信原 则,并应遵守以下要求: 1.不得建议或协助委托人从事违法活动或实施虚构事实的行为,但对于委托人要求解决的审计问题,可以协助委托人进行审计分析并 提出合法的解决方案; 2.对于委托人要求提供违反审计法规以及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 和执业纪律规范的服务,应当拒绝并向委托人说明情况; 3.不得协助或诱导委托人弄虚作假,伪造、变造文件资料,更 不得为了委托人的利益或自身利益,自己弄虚作假,伪造或变造证明 文件;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协助或督促委托人履行法定的信息披
露义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不得
协助 或支持委托人披露虚假信息或故意隐瞒、遗漏重要信息或作虚假陈 述。第十三条 除审计法规明确规定,证券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依法 要求,或委托人同意之外,注册会计师及其辅助人员对于在从事审计 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并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 益。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从事审计业务,应当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就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在工作中获取的相关文件、会 议纪要、谈话记录等资料制作工作底稿。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其在从事审计业务过程中重要的往 来电子邮件和电子版的审计文件进行保存和书面备份。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完善的审计业务档案保管 制度,以确保审计业务档案的安全和完整。审计业务档案从项目完成 之日起应当至少保存十年,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发生合并、分立、注销 以及承办注册会计师调离等情况时,正在办理的审计业务及已经办理 完结的审计业务档案应当按照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作出 妥善安排。第三章 接受委托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承办审计业务必须由其所在的注册会计师 事务所指派,由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注册会计师个人不 得以任何形式或名义私自接受任何审计业务的委托。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向委托人了解有关 受托审计业务的情况并审查委托人提供的相关材料,经注册会计师事 务所负责人或授权代表同意后办理委托手续;接受委托后,如无正当 理由,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不应中途解除委托。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 业务约定书协议; 委托协议应当由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双方的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和委托人的公 章。第二十条 委托协议的内容由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和委托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协议双方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委托事项的 工作范围和工作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协议期限、注册会计师费用、违约责任、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争议的解决。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指派承办注册会计师应当征得委 托人的同意,委托人对承办注册会计师有特别要求的,注册会计师事 务所应当尽可能满足委托人的要求。接受审计业务委托后,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或承办注册会计师发生 变更时,应及时告知委托人。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的注册会计师费应 当合理,确定注册会计师费数额时应当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从事该审计业务
务所需要的时 间、投入的精力和其他相应成本; 2.受托业务的创新性和复杂程度;
3.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或实际情况确定的特殊时间限制; 4.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经验、声誉和能力; 5.注册会计师的持续责任和风险; 6.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实际成本支出; 7.注册会计师费的支付方式; 8.其他因素。第二十三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拒绝或 解除委托人对于审计业务的委托: 1.委托人要求注册会计师为其提供服务的事项违反审计规定、违背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2.委托人隐瞒重要事实; 3.委托人利用注册会计师提供的审计服务从事违法活动; 出现上述情况,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通知委 托人。第四章 尽职调查 第二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受托审计业务的具体情况编制 审计文件清单,并明确要求委托人或其他当事人严格按照客观真实的 原则提供清单所列明的审计文件。第二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受托审计业务涉及的场地、设备 等价值较大的实物资产进行必要的实地勘查,但这种勘查仅是确认该 资产是否实际存在及相关权属关系,而该资产的价值以依法履行相关 职责的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为依据。
第五章 审计文件的编制、审核及审计意见的出具 第二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有关审计法规和委托人的要求 编制或审核与受托审计业务有关的审计文件,并就受托审计业务所涉 及的重要审计问题或审计事项出具审计意见。第二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编制或审核审计文件以及出具审计意 见,应当以审计的结果为依据,严格遵守国家现行有效的审计法规、规定、准则和规则。第二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书或准备其他审计文件,应当简洁、准确、条理清晰。第二十九条 审计报告书应当由承办注册会计师签字,并加盖注 册会计师事务所公章。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对于违反本规范的注册会计师,由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协会依照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规则给予处分,情节严重 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处罚。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篇: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制度
定西煊林会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制度
一、签订《代理记账委托协议书》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进行代理记账时,应当在互相协商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除具有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还要包含以下内容:
1、委托人、受托人对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应承担的责任。
2、会计凭证的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
3、编制和提供会计报表的要求;
4、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
5、委托人、受托人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交接事宜。
二、双方的义务责任及权利
(一)代理记帐委托人应履行的义务
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必须填制、编制或取得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2、应当配备专业财会人员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3、及时向本公司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凭证和相关资料;
4、对本公司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重开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重开;
5、承担《代理记帐委托协议》中约定的责任。
(二)本公司应履行的义务
1、遵守会计法律和法规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依法履行职责;
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3、对委托人示意做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
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始问题负有解释的责任;
5、承担《代理记帐委托协议》中约定的责任。
三、代理记帐的操作规范
1、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专业会计人员,非会计专业人员,不得从事代理记帐工作。
2、代理记帐人员未得到客户认可,本公司必须根据客户要求另行委派至用户满意为止。
3、定期向客户了解代理记帐人员工作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加以改进。
4、依法制止客户示意作不当的会计处理或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如阻止无效即向公司汇报或向主管财政部门汇报。
5、代理业务形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册、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应按约定的时间提交委托单位。
6、承接代理记帐业务时,必须向客户说明代理范围、代理责任、双方权利义务和收费标准,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或擅自收费。
7、不得在委托单位或通过委托单位获取代理收费以外的任何利益。
8、代理记帐人员定期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
9、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管人员。没有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会计主管或总 2 经理进行监交。委托单位亦可派人旁观移交过程。接管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四、档案管理制度
1、对委托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等会计资料负有保管的责任。处理完毕后,应按规定及时返还委托单位,对代理业务形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册、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应整理归档,以备需查时用。
2、对每一客户建立档案,并由专人保管,内容包括:用户概况、代理记帐协议、原始凭证、会计凭证、会计帐册、会计财务报表等交接验收记录。
3、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得归档。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归档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明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4、归档过程中如果发现对外送报的财务报告有错误,应当及时办理更正手续。除更正本单位留存的财务报告外,并应同时通知接受财务报告的单位更正。错误较多的,应当重新编报。
5、每季度检查档案管理工作并汇总至经理办公室。
五、委托单位终止委托代理记帐事项
1、当委托单位不需要本公司代理记帐时,本公司将所保管的委托单位的会计资料(原始凭证、会计凭证、会计帐册、会计财务报表等)移交给委托单位。
2、由经办委托单位会计事项的主办会计整理好所需移交的会计资料等,编制移交清单一式两份。经双方当事人同时在场的情况下,对所移交物件进 行清点,经清点无误后,在移交清单上签字并加盖公章。移交清单交委托单位一份,公司留存一份 六 电脑记账操作管理制度
1.会计电算化硬件设备是指专用于会计电算的微机及其配套设备。包括:伺服器、工作站、网线、打印机等。会计电算化的硬件设备由财务部门管理和使用,非会计电算化人员一般不得使用,特殊确需使用时,应经财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在不影响会计电算正常工作情况下进行。
2.财务软件是用于完成会计核算、处理会计业务的软件。操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发现软件的设计功能不能正常运行时,应立即与软件开发商联系,进行修理、调试后,应及时检查和核对。以确保相应账务资料和功能的正确性。
3.次月10日前对上月的会计资料进行备份。操作人员运用财务软件时必须通过系统功能选项进入系统操作。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操作权限和密码。操作人员对使用的硬件设备的安全负责。下班时应关闭电源,设备的开啟和关闭应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
4.明确规定上机操作人员对会计软件的操作工作内容和权限, 对操作密码要严格管理,指点专人定期更换密码,杜绝未经授权人员操作会计软件; 5.预防已输入计算机的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等会计数据未经审核而登记机内帐簿;
6.操作人员离开机房前,应执行相应命令退出会计软件;
7.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由专人保存必要的上机操作记录,记录操作人、操作时间、操作内容、故障情况等内容; 8.保证机房设备安全和计算机正常运行是进行会计电算化的前提条件,要经常对有关设备进行保养,保持机房和设备的整洁,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9.确保会计数据和会计软件的安全保密,防止对数据和软件的非法修改和删除;对磁性介质存放的数据要保存双备份;
10.对正在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进行修改、对通用会计软件进行升版和计算机硬件设备进行更换等工作,要有一定的审批手续;在软件修改、升版和硬件更换过程中,要保证实际会计数据的连续和安全,并由有关人员进行监督;
11.健全计算机硬件和软件出现故障时进行排除的管理措施,保证会计数据的完整性;
12.健全必要的防治计算机病毒的措施。
第三篇:代理记账的业务规范制度如下
代理记账的业务规范制度如下:
一、签订《代理记账委托协议书》委托人委托本公司进行代理记账时,应当在互相协商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除具有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还要包含以下内容:
1、委托人、受托人对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应承担的责任。
2、会计凭证的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
3、编制和提供会计报表的要求;
4、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
5、委托人、受托人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交接事宜。
二、双方的义务责任及权利
(一)代理记帐委托人应履行的义务
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必须填制或者编制取得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2、应当配备专业人员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3、及时向本公司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凭证和相关资料;
4、对本公司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5、承担《代理记帐委托协议》中约定的责任。
(二)本公司应履行的义务
1、遵守会计法律和法规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依法履行职责;
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3、对委托人示意做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
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始问题负有解释的责任;
5、承担《代理记帐委托协议》中约定的责任。
三、代理记帐的操作规范
1、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专业会计人员,非会计专业人员,不得从事代理记帐工作。
2、代理记帐人员未得到客户认可,公司必须根据客户要求另行委派至用户满意为止。
3、定期向客户了解代理记帐人员工作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加以改进。
4、依法制止客户示意作不当的会计处理或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如阻止无效即向公司汇报或向主管财政部门汇报。
5、代理业务形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册、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应按约定的时间提交委托单位。
6、承接代理记帐业务时,必须向客户说明代理范围、代理责任、双方权利义务和收费标准,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或擅自收费。
7、不得在委托单位或通过委托单位获取代理收费以外的任何利益。
8、代理记帐人员定期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
9、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四、档案管理制度
1、对委托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等会计资料负有保管的责任。处理完毕后,应按规定及时返还委托单位,对代理业务形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册、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应整理归档,以备需查时用。
2、对每一客户建立档案,并由专人保管,内容包括:用户概况、代理记帐协议、原始凭证、会计凭证、会计帐册、会计财务报表等交接验收记录。
3、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得归档。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归档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明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4、归档过程中如果发现对外送报的财务报告有错误,应当及时办理更正手续。除更正本单位留存的财务报告外,并应同时通知接受财务报告的单位更正。错误较多的,应当重新编报。
5、每季度由监督部检查档案管理工作并汇总至经理办公室。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第一条、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第二条、财务会计管理基本要求(一)会计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要求:所有会计从业人员持有深圳会计证,并在本公司所属财政局注册、年检和接受继续教育培训管理。
(二)会计机构设置及岗位要求:(1)总审复核岗位(会计机构负责人)1个,由会计师或注册会计师担任;(2)会计核算操作员岗位(收入、支出、债权债务岗位,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岗位,资金、基金核算岗位,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岗位,总帐岗位,稽核岗位,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岗位,会计档案管理岗位,出纳岗位)若干个,由初级及以上会计从人员担任;(3)客服岗位一岗多人,主要负责与客户的联系和咨询工作。
(三)会计核算基本要求:(1)会计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2)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3)采用借贷复式记账法,会计科目和核算方法以《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为主;(4)原始凭证是记账的依据,财会人员必须认
真审核各种原始凭证,要求一切原始凭证必须手续完备,合法,内容真实,数字正确,日期和印章齐全,大,小写相符等,不得有白条报账,不得有涂改.一切原始凭证经审核无误后,才能填制记账凭证,据以记账;(5)财会人员应对一切原始凭证记账负责,账簿的记载不得挖补,涂改或用褪色药水消除字迹,记账应使用钢笔,不准用铅笔或圆珠笔,发生错误应根据性质,采用划线更正或红线更正.凭证,账册应根据专人列册登记,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有关会计报表,账册,会计凭证保存年限按规定办理,使用财务软件电脑记帐的应将所用财务软件版本及模块内容报税务主管机关备案。第三条、货币资金管理要求(1)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制度的规定,除抵补现金库存外,不得将业务收入坐支留用,严格分清收支两条线;(2)做好库存现金的保管工作,有关证券和现金必须放在保险箱内,确保安全.对指定使用备用金的人员必须进行定期检查,核对,做好备用金的管理,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规定的限额。①建立健全现金账目,做到日清月结,钱账相符,杜绝白条抵库或账外现金;②对超过现金收付限额以上的收付款项,必须通过银行结算。(3)不得对外开具空头或与银行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第四条、往来账目管理要求。做好结账收付款的工作是保证管理正常运转的重要环节。财务人员要及时结账收款,摧收应收账款。过月未收的账款,要上门催收,对月终尚未清理的债权债务,应查明原因,列出清册.财会人员不能解决的事项应及时上报领导。第五条、会计报表的管理会计报表是经营收支执行情况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书写报告是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了解管理部经济状况和领导工作的重要信息资料,也是编制下半年收支计划的重要依据.所以,要保证报表的数据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手续完备.对结算报表,应附有分析收支计划执行情况的说明.第六条、财会人员的岗位职责1.总审复核岗位(会计机构负责人)(1)向企业领导人负责,组织公司的财会管理工作,当好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参谋;(2)每月,每季审核各种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写出财务会计分析报表,送企业法人审阅;(3)检查,监督管理各项费用的及时收缴,保证企业资金的正常运转;(4)审核会计核算操作员岗位填制的会计凭证的正确和完整;(5)根据行业的具体特点,依据财会管理有关法规,政策,文件,制定财会管理具体制度和操作程序;(6)组织拟定各项费用标准的预算方案,送企业领导审核,修定;(7)研究熟悉和实施相关的工商,财会及税务,物价等管理制度,运用法律,行政处分和经济手段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2.主管会计(会计核算操作员)(1)向部门经理负责,具体组织好本部门的日常管理工作;(2)每日做好各种会计凭证和账务处理工作;(3)每月,每季按时做好各种会计报表,定期公布费用收缴及使用情况;
(4)负责检查,审核各下属的收支账目,向公司领导及时汇报工作情况;(5)检查银行,库存现金和资产账目,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6)按照行业特点和需要,分类记账;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财会工作。3.出纳(1)遵守公司员工守则和财务管理制度;(2)管理好公司的现金收付,银行存款的存取,保管现金,有价证券,银行支票等;(3)及时追收企业各种应收款项,保护公司利益不受损失;(4)编制有关现金收付记账凭证,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的工作;(5)及时办理各项转账,现金支票,按月将银行存款余额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并交会计作账。第七条、本制度从200年月日起执行。
第四篇:代理记账的业务规范制度如下
代理记账的业务规范制度如下:
一、签订《代理记账委托协议书》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进行代理记账时,应当在互相协商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除具有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还要包含以下内容:
1、委托人、受托人对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应承担的责任。
2、会计凭证的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
3、编制和提供会计报表的要求;
4、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
5、委托人、受托人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交接事宜。
二、双方的义务责任及权利
(一)代理记帐委托人应履行的义务
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必须填制或者编制取得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2、应当配备专业人员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3、及时向本公司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凭证和相关资料;
4、对本公司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5、承担《代理记帐委托协议》中约定的责任。
(二)本公司应履行的义务
1、遵守会计法律和法规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依法履行职责;
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3、对委托人示意做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
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始问题负有解释的责任;
5、承担《代理记帐委托协议》中约定的责任。
三、代理记帐的操作规范
1、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专业会计人员,非会计专业人员,不得从事代理记帐工作。
2、代理记帐人员未得到客户认可,公司必须根据客户要求另行委派至用户满意为止。
3、定期向客户了解代理记帐人员工作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加以改进。
4、依法制止客户示意作不当的会计处理或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如阻止无效即向公司汇报或向主管财政部门汇报。
5、代理业务形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册、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应按约定的时间提交委托单位。
6、承接代理记帐业务时,必须向客户说明代理范围、代理责任、双方权利义务和收费标准,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或擅自收费。
7、不得在委托单位或通过委托单位获取代理收费以外的任何利益。
8、代理记帐人员定期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
9、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四、档案管理制度
1、对委托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等会计资料负有保管的责任。处理完毕后,应按规定及时返还委托单位,对代理业务形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册、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应整理归档,以备需查时用。
2、对每一客户建立档案,并由专人保管,内容包括:用户概况、代理记帐协议、原始凭证、会计凭证、会计帐册、会计财务报表等交接验收记录。
3、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得归档。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归档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明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4、归档过程中如果发现对外送报的财务报告有错误,应当及时办理更正手续。除更正本单位留存的财务报告外,并应同时通知接受财务报告的单位更正。错误较多的,应当重新编报。
5、每季度由监督部检查档案管理工作并汇总至经理办公室。
第五篇:业务制度
附件1 公司(P2P)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贷款通则》及有关信贷管理制度和要求,结合我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全公司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管理制度和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贷业务是公司对客户提供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贷款、贴现、承兑、信用证等资产和或有资产业务。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信贷人员是公司参与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的人员。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信贷部门是指有权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部门。第六条 贷款的发放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贷款规定。坚持 “三农”为本,农业、农村、农民优先;审慎经营,择优扶持;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和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统一的原则。公司依法办理信贷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强制干预。
第二章 基本制度
第七条 实行信贷准入管理制度。信贷准入管理包括准入对象、准入条件、准入过程和准入权限的管理。
(一)严格准入对象。公司信贷准入对象主要包括:
1、“三农”客户。指一般农户、农村专业大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其他涉农企业。
2、一般客户。指辖区内的自然人、法人和机构客户。
3、重点客户。指信用等级高,偿债能力强,无不良记录,发展前景好,综合效益佳的中小客户。
4、个人消费客户。包括住房、商用房、汽车、助学等消费需求客户。
5、重点项目。指对公司具有较大贡献度,列入政府发展计划的重点项目。
6、优势区域。指经济发达,信用环境好,地方政府重视,支持农信社发展的区域。
7、优势行业。指具有垄断优势的系统行业、具有比较优势的支柱产业和具有后发优势的高新技术产业等。
“三农”客户实行贷款优先、利率优惠。
(二)严格准入条件。公司办理信贷业务坚持“有条件、保安全、创效益”原则。
1、基本条件:
(1)《贷款通则》规定的条件。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前景看好。
(3)具备评信条件的客户,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4)用途合规合法。
(5)第一还款来源充足,担保合法、有效、足值,还款计划切实具体。(6)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2、除以上基本条件外,对不同类型客户,还须符合相应的准入条件。(1)公司类客户: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资产负债比率一般不得超过70%,净资产收益率原则上不得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经营性现金净流量为正值;或有资产业务存入规定比例保证金。
(2)机构类客户:实行独立经济核算,财务管理规范,经费自给率50%以上,收支有盈余,还款来源落实可靠。以上两类客户申请项目贷款的,项目资本金比率不得低于30%,建设资金来源落实可靠。
(3)自然人客户:有合法身份、固定住所、正当职业、稳定收入和良好信用。
(三)严格准入过程:公司办理信贷业务的准入过程要按照客户申请与受理、调查与分析、审查与评估、评级与授信、贷审与审批五个环节进行,不得逆程序、少程序操作。
(四)严格准入权限。公司办理信贷业务要坚持“分级审批、分级管理”原则,严格按照权限办理。
第八条 实行客户授信管理制度。客户授信是公司根据客户资金需求情况、信用程度和偿还能力,核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统一控制客户融资风险总量的管理制度。对具备条件的客户申请信贷业务坚持“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的原则。
第九条 实行审贷分离制度。审贷分离是指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咨询)各环节的工作职责进行分离,由不同部门或岗位承担,实行各环节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
(一)贷款调查。贷款调查由公司信贷人员(贷款调查岗)负责,主要是对客户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信贷人员受理贷款业务申请,要依据信用风险等级,对客户的资产状况、经营能力、经济实力、信用状况、法定代表人品行、贷款用途等方面进行全面的调查分析,写出调查报告并签署意见,报送贷款审查部门审查。信贷人员要承担因调查情况不实导致贷款失误的主要责任。
(二)贷款审查。贷款审查由公司信贷部门和风险部门负责,信贷部门对受理贷款资料的真实性及市场风险负责,风险部门对贷款的政策性、合规性、合法性、技术性负责。信贷部门在接收到的贷款资料或公司自身营销的贷款资料,进行调查和审查后,将贷款资料、审查结果提交风险部门进行再次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贷款基本资料是否齐全,客户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客户的经营状况是否良好,是否符合信贷政策,贷款风险程度是否可控制,贷款(担保)手续是否合法合规等。审查人员承担因审查不认真、未能及时发现和反映问题而造成贷款失误的主要责任。
(三)贷款审批。贷款审批由公司贷款审批岗负责,按照贷款审批权限,对是否发放贷款进行决策。在贷款审批过程中,贷款审批部门和审批人要承担审批失误的主要责任。
1、基层贷审组由分管业务副总、信贷部经理、会计主管及职工代表、农民代表组成。贷审会(贷咨会)成员由总经理、分管副总、各部门负责人等组成。贷审会(含贷审组、贷咨会,下同)必须由7人以上单数人员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组织召开贷审会会议。
贷款调查人员、审查人员可列席参加贷审会,接受贷审会成员的询问,但没有表决权。
2、贷审会审批贷款应坚持以下原则:(1)集体审批原则。70%以上成员参与有效。
(2)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参与审批人员中70%以上人员同意方能通过。(3)集体负责原则。每位参与审批的成员,审批讨论研究结束,都要签署明确的“同意发放”、“不同意发放”、“再提交贷审会审议”的意见及理由,并对所签意见负责。
(4)总经理一票否决原则。对贷审会表决同意发放的贷款,总经理有一票否决权;贷审会表决不同意发放的贷款,总经理不得决定发放。
3、贷审会会议纪要的整理。贷审会要对审议过程进行记录,并在其成员投票表决后,根据贷审会记录和表决结果,形成贷审会会议纪要。贷审会会议纪要的内容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审议事项、审议结果等。贷审会会议纪要连同有关贷款资料一并作为发放贷款的依据。
4、被贷审会两次否决的贷款申请半年内不得提交贷审会审议。
5、逐步建立和完善专家议事制度。对大额或有疑义的贷款,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组成专家组参与决策,保证信贷决策的科学性。
第十条 实行信贷业务权限管理制度。全公司按照“统一标准、分类管理、定期考核、适时调整”的原则,根据本地信贷资产质量、经营管理水平和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确定信贷业务权限。
(一)统一标准。公司统一制定各部门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考核指标。等级考核指标主要包括:当年新增贷款(不含小额农贷)到期年末收回率、小额农贷到期年末收回率、百元贷款收益率、不良贷款率、贷款综合风险度、单户贷款比例、支农贷款指标、信贷综合管理等。实行百分考核,按得分情况,将信贷经营管理等级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二)分类管理。在评定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的等级,确定不同的信贷权限。凡当年新增不良贷款占比超过5%以上的信贷员一律不得核定贷款权限。
(三)定期考评。信贷员的信贷经营管理情况一年一考核,信贷经营管理等级一年一评定。
(四)适时调整。公司根据信贷员和信贷部的不同时期、不同阶段信贷经营管理水平的变化和信贷经营管理等级考评结果,适时调整信贷权限。信贷权限原则上一年一调整。如遇发生重大违规情况或业务经营特殊需要,可随时进行调整。
具体信贷业务权限按照《大额贷款管理规定》、《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制度》、《农村小企业贷款管理制度》、《企业贷款管理制度》、《个人贷款业务管理制度》等有关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实行贷后管理制度。贷后管理是指从贷款发放或其他信贷业务发生后直到本息收回或信用结束的全过程的信贷管理行为,包括账户监管、贷后检查、风险监控、档案管理、有问题贷款处理、贷款收回等,具体按照《贷后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实行贷款第一责任人制度。贷款第一责任人是负责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的信贷人员(客户经理),对贷款质量负责,承担贷款最终收回和损失赔偿责任。
第一责任人应当独立判断市场风险,有权决定贷款是否进入后续审批程序,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其贷款调查及贷后管理的指令和干预。
贷款第一责任人应亲自在贷款借据上签字注明。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第一责任人是信贷员,其他贷款的第一责任人是承担贷前调查、贷后管理的管户信贷员(客户经理)。
第十三条 实行贷款分环节主责任人制度。办理贷款业务的调查、审查、审批、贷后管理责任人分别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
(一)信贷部审批的贷款。包片和管户信贷员(客户经理,下同)为调查主责任人和贷后管理责任人;分管业务的部门经理为审查主责任人;分管总经理为审批主责任人。
(二)贷审会审批的贷款。管户信贷员为贷后管理责任人;各部门负责人和参与调查人员为调查主责任人;信贷部门负责人为审查主责任人,参与审查人员为审查次责任人;贷审组、贷审会、总经理为审批主责任人,其他委员为审批次责任人。
第十四条 尽职调查及责任追究制度。公司设立独立的信贷工作尽职调查岗,该岗位人员应具备较完备的信贷、法律、财务等知识,依诚信和公开原则独立行使尽职调查职能,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特定的尽职调查工作。各级部门应定期评价与确定信贷各环节工作人员是否勤勉尽责,对未尽职人员追究相关责任。其各环节的责任界定、责任追究或责任免除,按照《贷款管理责任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实行信贷人员持证上岗和等级管理制度。所有信贷从业人员要通过考试,获取上岗资格,并由相关部门负责人聘用;考试不合格的,不得从事信贷工作。上岗资格有效期3年。
已取得上岗资格的信贷人员,按照工作能力和业绩进行考核评定,实行等级管理。不同等级授予不同的事权,享受不同的待遇或不同的工资标准。等级评定每年1次,由信贷部负责组织。
第十六条 实行信贷“十不准”制度。
(一)不准向国家明令禁止的产业、产品和项目发放贷款;
(二)不准向村组发放贷款;
(三)不准向村组提供担保的单位、企业和个人发放贷款;
(四)不准向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发放贷款;
(五)不准发放冒名贷款;
(六)不准采取化整为零等各种形式发放垒大户贷款;
(七)不准发放从事有价证券、期货等投资的贷款;
(八)不准超权限、逆程序、跨地区发放贷款;
(九)不准擅自提高客户等级、擅自提高授信额度;
(十)不准向员工亲属发放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贷款。第十七条 实行劣质客户退出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客户,信贷部应采取果断措施,在收回全部贷款本息后,将其淘汰出客户群体。
(一)自身和所在的行业属国家明令限制的客户;
(二)已明显出现无发展前景,经营和生产的产品大量积压,亏损严重,对农信社等债务无法偿还的客户;
(三)恶意逃废和悬空农信社债务及有损害农信社利益的客户;
(四)厂垮人散,资不抵债,面临破产的客户;
(五)极不讲信用,已被银行同业公会等机构列入制裁单位,上了“黑名单榜”的客户等。
第三章 客户对象与基本条件
第十八条 客户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十九条 客户申请信贷业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的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记录,能按期偿还本息;原应付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或落实了信贷部认可的还款计划;
(三)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须持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以及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年检手续。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营业许可证;
(五)公司客户应当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产权明晰、治理结构完善,符合《公司法》要求。
(六)不符合信用方式的,应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
(七)资产负债率等指标符合农信社的要求;
(八)公司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四章 客户授信管理
第二十条 客户授信包括表内、表外授信。表内授信: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等; 表外授信: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第二十一条 授信的原则。客户授信必须遵循“先落实条件,后实施授信”的原则,做到授信主体、对象和额度的统一。
第二十二条 授信的条件。对客户实施授信除符合客户申请信贷业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进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的内容主要包括企业素质、经营能力、获利能力、偿债能力、履约情况、发展前景等。信贷部应根据客户不同的信用等级、资产负债率和其他要素确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第二十三条 授信的方式。对客户授信管理分为内部授信和公开授信两种方式。内部授信指信贷部内部核定的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信贷部内部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最高限额,不与客户见面,由信贷部内部掌握。
公开授信指信贷部根据客户申请,在对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及信用程度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核定客户综合授信额度,签订授信协议,使客户在一定时期和核定额度内,能够便捷使用公司信用。
第二十四条 授信的发放与管理。
(一)归口管理。对同一客户的授信要归口到同一机构管理。
(二)统一授信。对客户授信,要实行贷款、贴现、承兑、信用证等信贷品种的综合授信;
(三)据实办理。信贷部可根据客户信用等级,确定采取抵押、质押、保证担保及信用方式办理单笔信贷业务;
(四)加强监测。要加强客户用信管理,实行动态监测,及时预警,分类处理。第二十五条 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客户信用等级按照定量与定性分析、动态与静态分析、微观与宏观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客户的资产质量、资金实力、偿债能力、经营能力、经济效益、现金流量、管理水平、发展前景和决策层素质等方面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分析评价,进行确定。必要时可委托独立的、资质和信誉较高的外部评级机构完成。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后,进行综合评价并给予信用额度、品种和期限。对客户信用等级的划分类别、指标体系、工作程序、评级组织等,由公司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第五章 业务种类
第二十六条 信贷部信贷业务根据《贷款通则》规定分类如下:
(一)按性质分类。分为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
自营贷款,是指贷款人(农信社)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
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二)按期限分类。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贷款。
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的贷款。长期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年。
(三)按方式分类。贷款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信用贷款,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担保贷款,是指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保证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公司只发放连带责任的保证贷款。办理保证贷款,应当对保证人保证资格、资信状况等进行审查,并签订保证合同。
抵押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办理抵押贷款,应对抵押物的权属、有效性和变现能力以及所设定抵押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物的有关登记手续。要根据抵押物评估值的不同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抵押比例。具体比例按《贷款保证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质押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办理质押贷款,应对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所设定质押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并办理相关的登记或移交手续。动产质押贷款额不得超过动产质押物评估值的50%,权利质押贷款额不得超过权利质押凭证面值的80%。
票据贴现,是指持票人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商业票据转让给公司的票据行为,是公司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票据贴现期限自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开展以下传统优势业务品种。
(一)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公司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抵押担保的贷款。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按照《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制度》执行。
(二)助学贷款。即公司对国内所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公司(公办学公司、含各部门及市州政府所办的高职高专)或在读的经济困难学生的家长及其他与学生有法律监护关系的对象,在其户口所在地发放的用于支付贫困学生学费和基本生活费的贷款。发放助学贷款按照《助学贷款管理制度》执行。
(三)农户联保贷款。是指农户为了满足生产、生活等方面的资金需求,自愿组成联保小组,由公司对联保小组成员发放的,超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范畴,并由联保小组成员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贷款。发放农户联保贷款按照《农户联保贷款管理制度》执行。
(四)中小企业贷款。是指公司为满足中小企业生产产资金需求,根据中小企业信用等级、生产经营状况、还款意愿及还款来源、可提供的担保等相关因素,结合公司信用可供能力向中小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具体业务操作按《企业贷款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章 业务操作管理
第二十八条
办理信贷业务要按权限、按程序运作。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程序:客户申请→受理与调查→审查→审批→报备→与客户签订合同→发放贷款→贷后管理→贷款本息收回。
对具备条件的信贷业务还要进行评信与授信。
(一)受理与调查。客户向公司提出信贷业务申请,信贷员受理并进行初步认定,对同意受理的信贷业务进行调查(评估),调查结束后,将调查材料送信贷部及贷审会审查。
(二)审查。信贷部对信贷员报送的调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公司贷审会审议。公司贷审会对受理的贷款应当在2日内审查完毕,提出审查意见。
(三)审批。公司贷审会审议后,报董事长审定,在权限范围内的信贷业务直接进入贷款发放程序,超过审批权限的信贷业务报上级部门审批或备案。对审查部门初审通过的贷款,必须在3天内召开贷审会审议。
(四)签订合同。信贷部应按照信贷管理要求分别与借款人、抵(质)押人、保证人签订借款合同、抵(质)押合同、保证合同。
(五)贷款发放。合同签订后,信贷部在办理借据之前,要将信贷资料再送有权审查部门进行放贷审查,放贷审查通过后方可发出放贷通知。会计人员收到放贷通知后,进行出账审查,办理出账手续,将信贷资金转入借款人在农信社开设的存款结算账户。
(六)贷后管理。按《贷后管理制度》执行。贷后管理责任人每月对借款户的贷后检查不得少于1次,信贷部门对本级审批和上报审批发放的大额贷款现场检查每季不少于1次,检查要形成专题报告,向同级贷审会汇报。
第二十九条 信贷产品定价。公司应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政策和结息方式,合理确定贷款利率和浮动幅度,在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上载明。公司办理承兑汇票贴现及其他或有资产业务应按规定收取手续费。贷款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未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的仍执行合同利率;逾期贷款和挤占挪用贷款按规定计收利息和罚息;贷款到期前未按合同约定还清的利息按合同利率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未按合同约定还清的贷款利息按逾期利率计收复利;贴息贷款,根据利息补贴方法,按规定计收利息。经信贷部同意,客户可以提前归还贷款。提前归还贷款,应当按实际借款的时间计收利息;如合同另有约定,可以按照约定,要求客户支付违约赔偿金。
第三十条 信贷合同管理。信贷合同按规定使用统一制式的合同文本,对有特定要求的,也可签订非制式合同文本。签订合同要保证合同文本之间的法律衔接,保证合同的合法、有效。非制式合同文本签订,必须报风险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第七章 信贷资产风险管理
第三十一条 实行信贷资产风险预警提示制度。信贷业务发生后,应对所有可能影响信贷资产安全的因素进行持续监测,发现疑义和问题及时发出风险预警提示,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
第三十二条 实行和完善信贷资产质量管理制度。对信贷风险资产进行分类、认定、登记、债权保全、清偿、核销和监测。
第三十三条 贷款监测实行期限分类法和质量分类法。
(一)按期限分类。贷款分为正常贷款、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其中,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为不良贷款。
(二)按质量分类。贷款分为正常贷款、关注贷款、次级贷款、可疑贷款和损失贷款;其中,次级贷款、可疑贷款和损失贷款为不良贷款。
第三十四条 实行不良贷款认定和监测考核制度。严格标准,真实反映信贷资产质量。新发生的不良贷款要坚持逐笔(户)审查、明确责任、分级审批、规范运作的原则,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认定。
对不良贷款实行直接监控和重点监控,严格责任考核。
第三十五条 债权保全和清偿。防范、抵制和纠正客户逃废农信社债权、侵蚀信贷资金和逃避信贷监督以及其他不利于偿还债权本息的行为。参与银行监督部门和人民银行组织的同业联合制裁行动。
第三十六条 抵债资产管理。按照合法取得、妥善保管、及时变现、正确核算、确保公司利益的原则,在权限范围内,做好抵债资产的接收、估价、保管、处置和核算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 呆账(损失类)贷款核销。按规定提取呆账准备金,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核销呆账(损失类)贷款。已核销的贷款,要严格保密,由专人实行账销案存管理。
第三十八条 实行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制度。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对不良贷款进行监测,提出清收盘活的措施;信贷部门或专业清收部门负责不良贷款的清收盘活。
第八章 信贷管理特别规定
第三十九条 信贷员除3万元以下农户小额贷款和10万元以下小额存单质押贷款外,对受理的其他贷款,必须报信贷部审查审批。
公司根据分类管理的要求,可对各部门的审批权限实时进行调整。第四十条 低风险业务的审批权限总经理确定,办理低风险信贷业务不得简化业务流程。
低风险信贷业务品种限于足值存单、国债质押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贷款及其他,增加低风险业务品种范围由风险部核准。
第四十一条 不得超越辖区提供异地信用; 第四十二条 贷款展期的规定。对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能按时支付利息、贷款担保有效、属周转性的贷款可按规定申请展期,由原审批部门按贷款审批程序决定是否展期,同一笔贷款只能展期一次。
第四十三条 办理委托贷款。委托贷款只收取手续费,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第四十四条
建立信贷回避制度。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优于其他借款人条件的贷款。关系人是指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上述人员投资或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十五条 建立大额贷款监测制度。公司建立单户100万元以上贷款监测台账,实行按月监测,定期通报到期贷款收回情况。
第四十六条 建立信贷工作稽查制度。公司按月对单户20万元以上到期未收回贷款进行审计稽查,对各部门责任追究情况进行监督。各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大额贷款定期稽查制度,检查大额贷款资料的合规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评价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落实清收责任及责任处理意见,确保信贷资产安全。
第四十七条 建立新增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信贷部对5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形成风险或损失的,根据相关责任人责任大小,实行赔偿制。在岗清收期限内仍未收回的,应由责任人先进行全额赔偿,收回贷款后再退还赔偿款。因借款人死亡或依法宣告失踪死亡、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形成贷款风险的,逐级审查上报,经公司风险管理部审批后可以免除赔偿责任。对当年新增不良贷款应按照贷款五级分类结果足额提取专项拨备,提取的专项拨备不作为年终绩效考核的利润调增项目。
第九章
违规与违约处罚
第四十八条 公司信贷经营和管理人员违反《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关于金融机构办理贷款业务有关规定的,按《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实行处罚。第四十九条 信贷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给予罚款或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根据损失程度按相关规定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一律停职收贷,只发基本生活费用,直至贷款收回为止。
信贷人员违反单项信贷管理规定的,除按本办法进行处罚外,还应按单项信贷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条 信贷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对主要责任人一律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对其他责任人给予撤职(含)以上处分,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按照损失额度予以赔偿。
第五十一条 客户有违法违纪、违背信贷原则和借款合同行为的,公司应根据情节轻重对其进行信贷制裁。
信贷制裁的方式主要有:
(一)警告、通报。
(二)加息或罚息。
(三)限制或停止发放新的贷款,直至取消准入资格。
(四)扣收未到期贷款或提前收回贷款。
(五)追索保证人清偿贷款本息的连带责任。
(六)依法处理借款抵(质)押财产。
(七)通过司法途径依法冻结客户账户,强制收回贷款本息。
(八)其它制裁方式。
第五十二条 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要责成其限期改正。情节特别严重或逾期不改正的,可停止支付客户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一)向公司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资料。
(二)不如实向公司提供所有开户行、账号及存、贷款余额等资料的。
(三)拒绝接受公司对其使用贷款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进行监督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解释和修订。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信贷档案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贷档案管理,根据有关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办理信贷业务和从事信贷管理活 动的各分支机构及其信贷工作人员。
第三条 档案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公司风 险管理部门负责信贷档案制度建设与检查落实工作。公司有关部 门、公司、部门应根据自身职责负责做好信贷档案的收集、立卷、移交、归档、调阅、保管及销毁工作,并做到科学管理、有效利用,严防毁损散失,确保信贷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四条 信贷业务档案是指公司各机构在受理、调查、审查、审批、发放和贷后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或具有史料 价值及调研价值的各类文件。
第五条 信贷管理档案是公司各机构在实现信贷经营管理目 标、履行管理职责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和反映管理状况的文件、会议记录、监测台帐、报表等资料。其中,有特别管理意图和管 理需要的信贷管理档案称为特别档案。
第六条 信贷档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信贷档案材料原则上应为正本、原稿,不得另行编写与修改。对只能收集复印件的重要档案,收集人员 与原件核对后,在加盖客户公章的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一 致”并签章确认。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 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等;
(二)完整性原则。完整记录信贷业务流程,有利于明确信 贷经营责任和信贷管理责任;
(三)及时性原则。整个信贷管理流程中形成的档案须按要 求及时更新,按时归档;
(四)保密性原则。任何人对涉及国家机密、公司和客户商 业机密的信贷档案均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第二章 信贷档案管理机构、人员及职责
第七条 公司、公司分管信贷工作的负责人、信贷业务前后 台负责人、部门主任应对辖内机构或其职责范围内的信贷档案 管理工作负责。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督导落实档案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公司信贷档案管理的部门及其职责分别是:
(一)公司风险管理部是公司信贷档案管理牵头部门,负责 信贷档案管理的指导、检查、评价以及公司权限内的资产风险分 类等信贷档案的管理。
(二)公司授信审批部,负责公司授信业务有关审查、审批资料及相关信贷档案的管理。
(三)公司资产保全部,负责公司权限内法律诉讼、抵债资 产接收处置、呆账核销等审查、审批资料及相关信贷档案的管理。第九条 公司信贷档案管理的部门(机构)及职责分别是:
(一)风险管理部,负责公司范围内信贷档案管理的指导、检查、评价,负责公司权限内的信贷管理档案的管理。
(二)公司业务部,负责本部门承担授信调查的公司类信贷 业务档案的管理。
(三)农业及个人业务部,负责本部门承担授信调查的农业 及个人类信贷业务档案的管理。
(四)部门,负责本机构承担授信调查的信贷业务档案的 管理。第十条 各级机构和部门应落实信贷档案管理岗位人员,作 为信贷档案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信贷档案资料的汇集、分类、整理、装订和保管。
信贷档案管理人员应遵循档案资料交接、原始资料帐册化、查阅档案登记、移交档案监交、档案完整性的规定。
第十一条 其他信贷工作人员根据承担的授信工作职责,依照公司信贷管理的有关规定采集、确认并完整移交信贷资料。
第三章 信贷档案分类
第十二条 信贷档案分为信贷业务档案、信贷管理档案和信 贷特别档案。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档案按《XXX公司农户小额信用 贷款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信贷业务档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
(一)客户依法设立的文件、注册登记文件、章程、法人代 表证明文件(含身份证)、住所、联系电话、注册资金、资产负 债状况和在金融机构负债结构情况;
(二)信贷业务申请书;
(三)调查核实论证中形成的报告和意见;
(四)评定信用等级资料和结果;
(五)审查中形成的材料和意见;
(六)贷审会会议记录和表决情况、审批意见;
(七)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其附件、补充协议、委托书、借据、展期还款协议书、贷款催收通知书等文件资料;
(八)担保登记资料;
(九)贷款责任人落实情况;
(十)客户报送的财务报表、有关业务衔接文件、函件及有关情况反映;
(十一)信贷业务监管过程中形成的企业生产经营、财务变 动情况、分析、监测报告、反映企业经营状况的报表以及贷款风 险评价资料;
(十二)抵(质)押物变动情况或保证人生产经营及管理情况;
(十三)不良贷款认定和贷款核销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和书面文件资料;
(十四)不良贷款清收中形成的诉讼文书;
(十五)其他认为需要列入档案的资料。各资料具体内容应当遵循该类业务管理规定。公司可根据授权管理需要,将信贷业务档案中的信贷客户基本信息档案、客 户评级档案、授信业务档案、贷款业务档案、票据业务档案、不 良贷款档案、法律事务档案由公司或部门分别管理,具体要求 由公司确定。
第十四条 信贷管理档案包括公司信贷管理档案、公司信贷 管理档案、部门信贷管理档案以及部门信贷管理档案。
第十五条 信贷管理档案包括以下资料及内容:
(一)记录和反映公司实现信贷经营管理目标、履行管理职 责的文件、会议记录、监测台帐、统计报表、调查分析材料;
(二)公司信贷业务上报提请审批的请示、审批表、审查、复查、审批会议记录、表决情况、批复等资料;
(三)信贷检查、督促、考核工作记录和报告批示、奖励处罚决定等资料;
(四)其他需要纳入信贷管理档案的文件资料。
第四章 信贷资料的采集、移交、汇总和整理
第十六条 信贷资料的采集贯穿信贷业务和信贷管理工作全 过程。各信贷岗位都应按规定要求收集信贷资料。
第十七条 每一工作岗位工作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下一岗位完 整地移交信贷资料。抵押物他项权证、产权证明书、保险单、质 押权利的证明、有价单证等重要物品原件应于收妥当日移交会出 岗位视同有价单证入库入柜管理。
第十八条 信贷档案的移交应当进行签收登记。
第十九条 信贷档案管理岗位人员应按规定汇总审核、分类 整理各岗位移交的信贷档案资料。若发现不完整或缺漏的,应当 向有关岗位人员催索,有关人员应及时补交,无法补交的,应作 好记录并双方确认,涉及影响业务合法有效的资料,应及时报告 有关领导。
第五章 信贷档案的立卷归档
第二十条 信贷档案由相应的机构或部门负责立卷、归档。统一印制成册的审贷会记录,应当先行编码,依照时间先后叙时记录,直接作为档案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信贷档案的立卷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信贷管理档案按类别分类立卷,有文号的按文号顺序 排列,没有文号的,按时间先后叙时排列;
(二)公司类信贷业务档案按客户立卷,流动资金贷款一户一档,项目贷款按项目一项一档;
(三)个人信贷业务档案根据资料的数量可以多户一卷;
(四)档案案卷内首页必须设置卷内目录表,且卷内目录标题对应页码应当与档案资料一致;
(五)档案案卷卷尾须设置备考表,用以记载该档案案卷在管理中的特别事项。
第二十二条 各机构或部门应当统一信贷档案的封面、卷脊记载内容、格式和档案案卷编码规则。
第二十三条 信贷档案实行一年一装订,装订要求牢固、整齐、美观、便于查阅。
第二十四条 装订前,应在卷内每一页资料右上角打印顺序码。第二十五条 信贷档案归档,应当建立信贷档案总目录,登记信贷档案归档情况。
第六章 特别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特别档案是指有特别管理意图和管理需要的信 贷管理档案,包括:
(一)已核销的资产档案;
(二)票据置换贷款档案;
(三)农商行改制置换不良贷款档案;
(四)淹没再贷款置换三峡淹没贷款档案;
(五)抵债资产档案;
(六)诉讼档案;
(七)其他重大的需要特别管理的信贷档案。
第二十七条 已核销的信贷资产档案、抵债资产档案均应按年专门建档,专门立卷管理。
第二十八条 已核销的信贷资产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逐户逐笔经批准核销的信贷资产明细清单;
(二)申请核销和核查、审批的全部文件;
(三)有关责任人落实和追究情况;
(四)被核销资产的业务档案资料或与信贷业务档案案卷的对应关系;
(五)追收、保全及其他和收回情况;
(六)其他需要列入的资料。
第二十九条 入档核销的信贷资产明细清单包括以下内容:
(一)债务人名称、住所、法人代表;
(二)核销贷款本金;
(三)债权原约定期限;
(四)申请人、批准人;
(五)对应的业务档案资料(随卷或对应卷号)。
第三十条 各类置换资产档案要件与内容,参照本办法第二 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抵债资产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抵债资产的管理监测台帐;
(二)取得抵债的文件;
(三)申报和批准文件;
(四)原债权的业务档案或与信贷业务档案案卷的对应关系;
(五)抵债资产权属变动和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件资料;
(六)处置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档案资料;
(七)其他需要列入的资料。
第三十二条 诉讼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起诉书;
(二)答辩状;
(三)律师代理合同,代理词;
(四)判决书或调解书(和解协议)、裁定书;
(五)关于起诉、应诉和诉讼中的论证决策的会议记录、决定;
(六)执行中的法律文书;
(七)诉讼得失分析报告;
(八)其他需要作为诉讼档案的内容。
诉讼档案的判决书(调解书、和解协议)与抵债资产取得档 案划分发生冲突的,归入其中之一档案,另一档案目录中须记载 对应档案卷号页码。
第三十三条 其他重大需要特别管理的信贷档案由公司确定,统一管理。
第七章 信贷档案的保管、调阅
第三十四条 贷款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三年、五年、十年、长期四类。
第三十五条 信贷业务档案保管期划分如下:
(一)短期信贷业务本息已结清的,保管期限为三年;
(二)项目贷款业务本息已结清的,保管期限为三年;
(三)未结清本息的信贷档案保管期限为长期;
(四)具有重要研究价值的档案,为长期保管。信贷业务档案保管期限的起算时间自该档案卷内全部信贷业务本息均结清的次年起算。
第三十六条 信贷管理档案资料的保管期划分如下:
(一)普通的信息、情况通报和临时的统计分析资料的保管期限为五年;
(二)信贷综合统计分析资料和具有一定核查及研究价值的 信贷档案,保管期限为十年;
(三)上级文件、审贷会议记录、贷款审批决定、信贷政策 措施、信贷检查处罚、重要的管理文件,保管期限为长期;
(四)特别档案保管期限为长期。信贷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自该档案卷装订之日起计算。第三十七条 信贷档案存放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配备专用保管柜,有条件的应设置信贷档案室;
(二)保管柜内档案存放按年分类排列;
(三)安全、保密,方便查阅。
第三十八条 信贷档案员应当勤勉工作,定期检查信贷档案 完整性,及时对破损、变质档案进行复制、修复或其他保全性技 术处理,防止虫蛀、鼠咬、霉烂、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三十九条 本机构内部员工因工作需要调阅信贷档案,应 由调阅人提出申请,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调阅。第四十条 有权管理监督检查单位因履行职务需要查阅信贷档案时,应持有效身份证件和工作文件,经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 批准,在专人陪同下查阅。如需复印,经批准后由档案保管员为 其复印。
第四十一条 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债权凭证、担保证明文 件、担保登记文件等信贷资料和其他信贷档案原则上也不得出 借,但因特殊原因确需出借的,借用人除按规定登记外,还须填 写《信贷档案出借单》,经信贷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留下备份或复印件后由信贷档案管理人员凭单出借。借用人限于 与履行职务相关的公司工作人员。
第四十二条 信贷档案借用人或查阅人在借用或查阅期间,应保证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归还时档案管理员应对照出借前 留存的备份或复印件逐一清点归档,在确认归还的档案无误后,按规定登记确认。一经确认档案管理人员就须对档案的真实性和 完整性负责。
第八章 信贷档案的移交和销毁
第四十三条 信贷档案移交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信贷档案管理人员因工作变动,应移交其管理的信贷 档案;
(二)移交档案时,应抄列清册,在移交人、接收人和监交 人同时在场的情况下,清点核对一致后签字交接;
(三)监交人由信贷档案管理机构或部门负责人担任;
(四)信贷档案移交清册作为重要信贷档案资料装订在本年 度信贷管理档案卷内;
(五)机构分立、原机构存续的,信贷档案由原机构保管;原机构解散的,信贷档案应经分立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
(六)机构合并,信贷档案应由合并后的部门保管。第四十四条 信贷档案保管期限届满,确无保存必要的,可依照下列程序销毁:
(一)由公司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公司稽核人员和档案管理员组成鉴定小组,逐卷鉴定,确定存毁;
(二)对拟销毁的档案要清点核对,登记造册;
(三)公司负责人在信贷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销毁意见;
(四)公司信贷管理部门、稽核部门、保卫部门、部门共同派人现场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确认。
第九章 检查考核和责任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定期对信贷档案管理工进行检查、考核。实施信贷检查时,应对信贷档案管理状况做出评价。第四十六条 违反档案管理规定,损毁、遗失、擅自销毁信贷档案造成档案不全的;涂改、拆取、伪造信贷档案的;擅自对 外公开信贷档案和相关材料的以及档案管理人员玩忽职守造成 档案缺失的;因档案管理问题造成公司债权损失的,按《员工违 反规章制度处罚办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XXX公司负责解释、修 改。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XXX公司信贷档案模板
202_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