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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编辑:心如止水 识别码:13-1135687 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9-11 23:04:39 来源:网络

第一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津人社办发〔202_〕40号

关于开展202_年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天津市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办法》(津劳局〔202_〕132号),开展202_年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对全市各类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情况进行审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审查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

二、时间、方式

(一)时间

1.全市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统一在202_年7月1日至9月30日内完成,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根据本区县的工作实际,确定具体实施计划,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2.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于202_年6月30日至7月20日在天津劳动保障网及主要新闻媒体发布202_年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宣传报道。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按照《天津市劳动保障书面审

查办法》规定的方式,通知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书面审查材料,接受审查。

3.用人单位可登陆天津劳动保障网“网上下载”栏目,下载《天津市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报告书》(表式),填报后到所在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报送,或通过互联网报送到所属劳动监察部门设立的劳动保障书面审查专用邮箱。已取得天津市劳动保障网网上经办系统电子认证证书的用人单位,可登陆天津劳动保障网“劳动保障单位申报平台”,在线报送书面审查材料。

(二)方式

1.今年书面审查工作采取用人单位自查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的方式进行。对202_年度参加书面审查的用人单位,今年原则上只作登记认定;对今年参加书面审查的新增单位要进行逐项审查。

2.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认真审查,积极整改,落实到位的应及时予以认定。

3.对被人力社保、总工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等四部门命名的A级以上(含A级)和谐企业,按《关于进一步推进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活动的补充意见》(津劳社局发〔202_〕90号)规定的相应待遇予以登记认定。

三、工作管辖

(一)市劳动监察部门将对区县书面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对区县部分用人单位进行抽查,具体名单另行通知。

(二)区县劳动监察部门对本区域内除市劳动监察部门抽查以外的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

(三)街镇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管辖,由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四、审查内容

各级劳动监察部门应按照《天津市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办法》规定的审查内容,对用人单位实施书面审查工作。除按照劳动就业管理信息系统劳动监察系统书面审查子系统设定的内容外,各区县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可增减相关内容,也可自行制定简易的书面审查报告书样式。

五、审查意见

审查意见分为三种:

第一:合格;

第二:整改后合格;

第三:不合格。

六、工作要求

(一)各级劳动监察机构,要紧紧围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工作,开展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要充分认识书面审查是法定劳动监察方式之一,是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情况进行监管的重要方式,要切实加强对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以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服务企业为出发点,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保证工作顺利进行并取得明显成效。

(二)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开展书面审查工作中,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法律法规的宣传,指导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教育

劳动者遵守纪律,帮助劳资双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企业发展服务,同时,还要严格审查标准,督促落实整改,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利益。对拒不整改或不按规定时间参加书面审查的用人单位,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处理。

(三)各区县要进一步加大书面审查扩面工作,特别是年度内新开办的各类用人单位、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餐饮以及个体经济组织要进行全面审查,力求做到全覆盖。同时要与举报投诉检查、日常巡查、社会保险扩面和即将开展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活动有机结合,提高监察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各区县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书面审查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组成督查组,对区县书面审查工作进行督查。

(五)全市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结束后,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对审查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工作建议,同时做好工作总结及统计汇总工作,于202_年10月20日前将书面总结材料及统计报表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处。今年全市书面审查工作全部纳入劳动就业管理信息系统劳动保障监察系统书面审查子系统。此项工作结束后,市局将对全市各区县开展书面审查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通报。

联系人:秘俊英、于洋;联系电话:23338021

第二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津人社局发〔202_〕64号

关于妥善处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民团体)人力社保部门:

为妥善解决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根据国家和我市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已经参加了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以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为基数计算基本养老金。

二、已经参加了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从202_年7月1日至本单位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前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如本人条件符合本单位较高等级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条件的,可按照较高等级确定岗位工资,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并从重新核定养老金下月起,按照新的待遇标准发放。其中,202_年12月以前(含12月)退休的人员由单位自202_年1月起补发差额养老金,202_年1月以后退休的人员自退休下月起补发差额养老金。

三、事业单位中被聘用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在所聘岗位男工作至60周岁、女工作至55周岁且满10年以上的,可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并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退休待遇按照本单位干部退休费列支渠道列支;根据本人自愿也可按照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四、从专业技术岗位首次受聘到管理岗位的人员(担任领导职务的除外),具有高级职称的,聘用岗位原则上不高于单位副职管理岗位。具有中级职称的,聘用岗位原则上不高于单位内设机构副职管理岗位。具有初级职称的,原则上聘用在九级管理岗位。

从工勤技能岗位首次受聘到管理岗位的,原则上聘用在九级管理岗位。因工作需要突破的,应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五、按照《天津市居委会事业编制专职干部管理办法》(津人社局发〔202_〕58号)有关规定,聘用在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岗位上的专职干部不纳入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

二O一O年十一月三十日

发布时间:202_-12-17

第三篇: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市人社发〔202_〕415号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转发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曾在国有企业工作过的相关人员参加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级各主管局,各档案托管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曾在国有企业工作过的相关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2_〕20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曾在我市国有企业工作过的相关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县级及以上原劳动部门或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具有我-1-

市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正式招用手续;

(二)曾在我市国有企业工作现已和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未参加或中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

(三)具有我市城镇户籍。

二、曾在国有企业工作过的相关人员办理参保手续时,需将档案托管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或人才交流中心。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和人才交流中心在工作中要按照省上文件规定,积极接收并托管档案,同时做好相关工作。

三、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中原编制内职工、现已离开机关事业单位在城镇灵活就业的,可参照陕人社发〔202_〕209号文件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主题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休待遇通知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2_年12月10日印发-2-

第四篇: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附件1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大人社发【202_】86号

关于开展202_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人

晋升(确定)技术等级资格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社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市直各单位,中属驻连有关单位:

为做好202_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晋升(确定)技术等级考核工作,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的对象、范围和申报条件

(一)考核对象和范围:各级机关事业单位202_年底在编的技术工人;

(二)申报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报: 1、1993年底前参加工作并在中级工岗位工作4年以上的工人,可申报高级工资格;

2、202_年底前参加工作并在初级工岗位工作4年以上的工人,可申报中级工资格;

3、已转正定级未考取技术等级资格的技术工人,可申报初级工资格。

(三)按有关规定,属于干部岗位调到技术工人岗位的人员、企业成建制划入事业单位的技术工人、复员退伍安置的技术工人、普通工人岗位调到技术工人岗位的工人,均可按同期参加工作人员的申报条件申报相应的职业等级资格;

(四)已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工人,在此次技术等级考核中若改变工种,须先进行同一等级的考核,不能直接申报上一等级;

(五)202_年8月31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得参加这次技术等级资格考核;

(六)在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岗位上的临时人员可参加本次技术等级资格考核,申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资格条件参照大劳发﹝202_﹞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报名和资格审核

报名和资格审核工作自202_年 7月1 日开始至7 月20 日结束。在本人自愿报名的基础上,经所在单位按申报条件初审合格后,填写《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晋升(确定)职业等级资格考核报名表》、《职业技能鉴定报名表》和《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晋升(确定)职业等级资格考核报名汇总表》、《职业技能鉴定报名汇总表》,由区、市、县和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大连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核定。各单位填表时须将相同工种人员按级别顺序填写。

三、理论与技能考核及时间安排

晋升工人技术等级理论考试和实操考核工作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组织。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鉴定成绩均实行百分制。理论考试时间为 8 月28日,实际操作考核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四、收费标准

理论和技能考核鉴定收费按省、市物价部门批准标准执行,理论考试收费为60元∕人,技能鉴定收费按各职种(工种)等级标准收费。全部费用须在报名时一并缴齐。

五、相关要求

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晋升(确定)技术等级资格考核工作,政策性强,直接关系到工人的切身利益,要严格管理,严格规范考核程序和方法,确保考核质量,严肃考风考纪,做到公正、公平、公开,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各单位要认真按文件规定执行,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者,取消参考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九日

第五篇: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徐人社发[202_]216号

关于公布202_工伤保险相关数据及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

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29号令)等相关规定,现将我市202_工伤保险相关数据口径及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办法通知如下:

一、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市区工伤保险月缴费工资的上限为202_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10126)元,下限暂按202_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1794元)执行。

各县(市)、铜山区的缴费基数上限为7915元,下限为1583元。

二、相关数据口径

(一)202_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109元,执行时间为202_年1月1日至202_年12月31日

(二)徐州市人口预期寿命为男71.18岁,女76.04岁。

(三)202_年7月1日起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平均收入为2362元。

(四)202_年7月1日起工伤保险待遇中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的计发基数市区为3282元,各县(市)、铜山区为2283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发基数市区为2854元,各县(市)、铜山区2283元。

三、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

(一)调整范围1、202_年6月30日(含30日,下同)前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

2、202_年6月30日前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至六级的,企业难以安排工作,并已办理脱离工作岗位手续,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的在职工伤人员;

3、201年6月30日前因工死亡职工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

(二)调整办法

调整后的计发金额=调整前的计发金额×110%

(三)执行时间

从202_年7月1日起执行。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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