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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理工大学自学考试委员会工作条例
编辑:玄霄绝艳 识别码:13-872508 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1-14 16:58:43 来源:网络

第一篇:华南理工大学自学考试委员会工作条例

华南理工大学自学考试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总则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华南理工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自考委)是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改革与发展的学术性指导机构,也作为全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的专家指导和咨询组织。自考委在学校主管副校长的领导下,负责研究我校自学考试工作改革和发展的方向,并根据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人才需求的科学预测和开考条件的实际可能,设置自学考试专业。

参照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广东省自学考试实施细则》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华南理工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二条组织形式和办事机构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2-3人、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由主管成人教育工作的校长兼任,副主任委员由继续教育学院院长和分管副院长兼任。秘书1-3人由继续教育学院自学考试办公室人员兼任,委员由院系负责成人教育管理的领导、有较高学术水平、教学经验丰富并热心于我校自学考试事业的教师和专家组成。

自学考试委员由主任委员直接聘任,每届任期三年。

自学考试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授权副主任委员召集。

自学考试委员会定期召开全体会议或专门会议。自考委下设办公室,作为我校自学考试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副主任委员和秘书组成,负责日常事务性工作和自考委全体会议及专门会议的准备工作。凡遇重大问题需提前讨论或研究,由办公室汇总材料,报请主任委员批示召开会议。

第三条工作任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自学考试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业务规范,制定我校有关自学考试的文件。

(二)研究审议我校自学考试工作改革和发展的重大决策。

(三)根据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人才需求的科学预测和开考条件的实际可能,研究审议开设自学考试新专业,推动我校自学考试专业建设。具体工作包括参与、审定我校新专业的论证材料,制(修)定考试计划,编写考试大纲、实验大纲和指定教材。

(四)根据实验大纲,指导、协调社会考生返校参加实践环节考核。

(五)指导和监督我校开展的各项助学活动,研究审议自学考试助学活动的教学培养计划、教师队伍建设等方案。

(六)研究审定自学考试教学管理体制改革以及教学质量评估体系。

(七)研究审议自学考试研究方向和课题实施方案。

第四条自考委审议评选工作程序

(一)各种待审议的文件、项目、方案、计划及评选内容(以下简称审议件)一般事先提交自考委办公室,经分类汇总和初审后,报请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审查,经批示同意后列入全体会议讨论议程中。

(二)根据审议件的性质和特点,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可以组织部分委员分专题进行预审讨论,形成初步意见之后,交全体会议审议。

(三)自考委须表决的任何审议件必须获半数以上(不含半数)通过。参加表决的委员数不应少于全体委员数的三分之二。

(四)通过的审议件必要时应张榜公布或发布文件,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信息反馈。对反映比较强烈的审议件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召集自考委再度审议。

(五)经自考委通过的审议件,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的,必须报请审批后再下发执行。

(六)通过的和须下发执行的审议件,由自考委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签署

后公布。

(七)公布下发审议件的执行情况,由自考委负责检查、督促实施情况,并及时向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汇报。

第五条工作纪律和责任

(一)自考委成员应按时参加自考委通知的各种会议。因特殊原因确实不能参加者,应事先向副主任委员或秘书请假。

(二)按时完成自考委委托交办的任务,因故不能按时完成者,应向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说明原因。

(三)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不徇私情。审议或表决与自学考试个人有关的审议件时,原则上本人应于回避。

(四)自考委委员会会议上成员的发言属保密内容,一般不得透露。因透露造成不良后果者,追究当事人责任,直至取消自考委成员资格。

(五)自考委成员在任期享受一定的酬劳,原则上与其分工责任相挂钩。

(六)自考委通过的审议件,以华南理工大学自考办的名义公布,其他均属无效。

(七)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篇:中共华南理工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办法 (精选)

中共华南理工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中共华南理工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办法。

第二条 基层党组织要把吸收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的要求出发,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

第四条 基层党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入党申请人必须向本人所在单位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接受申请的党支部应及时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和登记备案,并认真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

第六条 经党小组推荐,或者经过团组织“推优”(即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培养对象,简称“推优”),报支委会(不设支委的报支部大会)同意,将入党申请人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填写《入党培养对象考察登记表》(以下简称《考察表》)。

团组织“推优”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我校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培养对象工作的意见》(华南工组8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基层党组织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基本路线的教育,以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八条 党支部要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要经常同入党积极分子谈心,掌握其思想动态和工作学习情况,及时指出优缺点,提出具体要求和努力方向,并定期将培养教育情况填写在《考察表》上。

第九条 党支部要定期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考察。基层党组织每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状况作一次分析,并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的措施。

第十条 入党积极分子单位变动时,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将培养、教育的有关材料,转给调入单位党组织。因升学或工作调动进入我校的入党积极分子应将其入党申请书连同其他材料一起呈送本单位党组织,接收材料的党支部应将其纳入统一考察。

第十一条 入党积极分子必须参加党校培训。没有取得党校结业证书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不设支委的经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

群众座谈会的群众主要指具有代表性的党外群众,与会人员要在《群众评议意见》上签名,同时,为了广泛听取意见,与会人员应达到一定数量。

第十三条 基层党组织要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历史情况进行了解,对确定为发展对象的,要进行政治审查并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对于经历比较单一的入党积极分子(一般指本科生和连续脱产学习的研究生)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档案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再函调或外调,规划方案《中共华南理工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办法》。

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三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四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申请入党的人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或尚在缓期登记期间的党员,不能做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本职工作表现、经历等情况,并如实向党组织汇报;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六条 预审。发展对象经各基层党组织初审后,形成支部综合意见,连同有关材料报上一级党组织预审。教职工发展对象报学校党委组织部预审;学生发展对象报学院党委(总支)预审。预审通过后,发《入党志愿书》给发展对象填写。

预审材料主要包括:支部综合意见、入党申请书、本人自传、《考察表》、思想汇报、党校结业证书复印件、群众评议意见、函调材料(不需函调的不提供)、《华南理工大学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培养对象审批表》(经过团组织“推优”的需提供)。

第十七条 支委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出席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的正式党员一般应超过本支部正式党员的三分之二,否则支部大会应改期召开。发展对象和两名入党介绍人必须参加。

第十八条 在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上,发展对象应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介绍人应介绍发展对象在培养期间的表现和考察情况、支委会要向大会报告对发展对象审议的情况。与会党员要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的讨论,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向支部提出书面表决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十九条 党支部应做好支部大会记录并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形成书面材料连同其他有关材料,教工的报上级党委(总支)同意,再报学校党委审批,学生的报学院党委(总支)审批(学院党委或总支审批党员需由学校党委授权,下同)。

第二十条 党委(总支)审批前,要指派专人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同发展对象进行谈话,作进一步的考察。谈话人应将谈话的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组织汇报。

第二十一条 教工预备党员由学校党委批准,批准后的入党材料由学校党委组织部归档。学生预备党员由学校党委授权的学院党委(总支)审批,并报学校党委审查,审查后的入党材料由学院党委(总支)归档。

第二十二条 党委(总支)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表决决定。

党委(总支)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可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总支)审批的意见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预备期一年,起算时间从支部大会召开之日算起),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应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三条 党委(总支)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予审批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四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在预备期内,预备党员应参加党组织活动,交纳党费,承担一定的工作。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的锻炼,继续对其进行严格的考察和教育,使其成为一名合格的党员。

第二十五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入党宣誓仪式,可由基层党组织组织,上级党组织应派人参加。

第二十六条 党组织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学习培训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预备党员单位变动时,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将教育考察的情况,以书面形式认真负责地介绍给调入单位党组织。

第二十七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委(总支)批准。

第二十八条 预备期满,预备党员本人要提出书面转正申请;支委会应认真审查预备党员预备期间的情况,并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经支委会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出席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的正式党员一般应超过本支部正式党员的三分之二,否则支部大会应改期召开。

第二十九条 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必须参加讨论其转正的支部大会,汇报自己在预备期间的表现,并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意见表明态度。支委会应全面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表现和考察情况。与会党员要对预备党员能否转正进行充分的讨论,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向支部提出书面表决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人预备党员转正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三十条 党支部应做好支部大会记录并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 《入党志愿书》上,形成书面材料连同其他有关材料,报上级党委(总支)审批。

第三十一条 党委(总支)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审批的意见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注明党龄起算时间(党龄起算时间按党章有关规定填写)。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教育考察等入党材料及时存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篇:自学考试

我省202_年上半年自学考试报名工作12月1日开始

——202_年起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时间作调整

我省202_年上半年自学考试报名工作将于12月1日开始。本次报名工作仍采取网上报名和现场报名同时进行的方式,网上报名的开通时间是12月1日,现场报名以及新生确认的时间是12月1-7日,报名期间同时进行202_年1月自学考试增考的报考工作。

为开展好202_年上半年自学考试报名宣传活动,更好地为社会和考生服务,报名期间,考生可登录省教育考试院自考报名网站(zxks.jseea.cn)办理课程免考申请、实践考核、本科资格审核、毕业生登记预审、论文答辩以及预订自考教材、《江苏自学考试》杂志等手续。省教育考试院在报名期间开通了咨询热线,电话号码为:025-83235884、025—83235994、025—83235956。

按照苏教考自(202_)6号文件的要求,从202_年5月起,证券投资与管理(专科段)、交通运输(专科段)、机车车辆(专科段)、水产养殖(专科段)、林业生态环境工程与管理(本科段)五个专业不再接纳新考生报名,以上专业的理论课程考试安排至202_年4月结束,实践环节考核及论文答辩安排至202_年下半年结束,最后一批毕业资格审核在202_年底以前办理完毕。

1983年至今,我省共面向社会开考涉及10个学科163个专业,其中本科83个,专科80个。目前面向社会开考的专业为127个,其中本科77个,专科50个,本、专科比例为1.5∶1,自考专业结构更趋合理。

另外,根据全国考委有关文件要求,从202_年起,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上午的开考时间由8∶30-11∶00调整为9∶

00-11∶30;下午的开考时间由14∶00-16∶30调整为14:30-17:00。各市、县(区)自考机构、主考学校、社会助学单位等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落实,做好考务管理的平稳过度,并及时告知考生,以确保调整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四篇:自学考试

艺术设计专业“专接本”拟接读专业和主考学校

1.艺术设计(平面方向、环艺方向)南京艺术学院

2.动画设计(动画方向、视频方向)江南大学

自学考试“专接本”宣传材料

一、自学考试“专接本”概述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我国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创立的一种对自学者进行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制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我国教育事业的一项创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的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考生在选择报考相应的专业以后,按专业考试计划参加该专业规定的所有课程的考试,在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含实践性环节考核和毕业论文等)合格,思想品德经鉴定符合要求后,即可拿到自学考试专科或本科毕业证书,符合条件者还可申请学士学位。

自学考试“专接本”是省考委和省教育厅在全省普通高校中开展的全日制在籍专科学生在基本完成专科阶段教育的基础上,接读自学考试本科教育的工作,简称“专接本”。列入国家计划经省招生部门正式录取的各类专科学校在籍学生,在学有余力的前提下,由专科学校在主考学校的指导下组织辅导,参加自学考试,可在专科毕业后一年完成本科教育的学习,并获得本科毕业证书,符合规定者还可申请学士学位。

二、报考对象和报考条件

“专接本”的报考对象是列入国家计划,经省招生部门正式录取的各类专科学校的三年级在籍学生;经市招生部门正式录取的五年一贯制高职的五年级在籍学生。学生报考的基本条件为:

(1)思想品德优良,遵纪守法,身体健康。

(2)学习认真、刻苦,成绩优良,学有余力。

(3)报考的“专接本”专业与专科所学专业相同或者相近。

三、学制和修业年限

三年制专科学校学生从第三学年开始参加“专接本”的学习,五年制高职院校学生从第五学年开始参加。“专接本”专业的学制不少于两年,修业年限在学制年限基础上延长一年。

四、学习形式和教学组织

“专接本”助学辅导采用全日制学习方式。“专接本”助学辅导工作由专科学校在主考学校的指导下负责实施。开展“专接本”助学辅导的各系主任负责本系“专接本”专业的全面工作,包括教学组织与管理工作,教学秘书负责教务管理的各项工作,班主任负责对学生思想、学习、生活的管理。相关教学活动必须在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基础上开展。“专接本”学生在两年的学制期限内共享专科学校一切资源,包括教室、实验室、图书馆、文体场所、餐厅、宿舍等。

五、学籍和考籍

学生一经注册即取得自学考试“专接本”的学籍,继续教育学院负责“专接本”学生学籍管理。学生通过考核,取得一门课程合格成绩的,即取得自学考试考籍,考籍由省教育考试院建立。

六、教学安排

“专接本”助学辅导时间为:学制期内每年第一学期为5月初~10月中旬,第二学期为11月初~次年4月上旬。

七、入学要求

学生在参加“专接本”学习前,应签订学校、学生、家长“三方协议书”,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三方在遵守协议书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学生、教师、管理人员、家长之

间的交流与沟通,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不断改进教学、完善管理,防止异常情况乃至重大事故发生。

八、课程与成绩计取

“专接本”专业考试计划由沟通课程、衔接课程、主干课程、实践与应用课程等四部分组成。

(1)沟通课程。包括思想政治理论课和公共基础课。学生在专科阶段已学过与本科计划名称相同的思想政治理论课且成绩合格的,承认其课程及学分。学生在专科阶段已学过的公共基础课,在专科学校考核合格的基础上,按一定比例计取成绩。计取比例由主考学校根据各专业的实际情况审定,最高不超过40%。

(2)衔接课程。衔接课程的学习内容,主要是对专科阶段学过的主要课程的基本理论、基本原理等内容作进一步的延伸与拓展,体现本科教育需要的人才知识、能力与素质结构。衔接课程的设置一般不超过5门。在专科学校考核合格的基础上,衔接课程按一定比例计取成绩。计取比例由主考学校根据各专业的实际情况审定,最高不超过30%。

(3)主干课程。学生参加主干课程的学习,原则上应通过全部沟通课程与衔接课程的学习与考试。主干课程的设置一般不少于5门。

(4)实践与应用课程。包括综合实践、知识拓展、选修课程、社会实践等。一般为3~4门,每门不少于2学分。其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和考核办法由主考学校确定,并由主考学校负责考核。

九、考试组织

“专接本”专业的考试工作均在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管理和指导下组织实施。具体统考工作由市考办组织实施,考试时间为每年4月和10月,增考时间为每年1月和7月,与自学考试面向社会开考的考试时间同步。

十、补考与重考

学生修学期内,课程成绩不及格的,可申请一次课程统考部分的“补考”;对学位课程成绩虽及格但不满意的,可申请课程统考部分的“重考”;学生修业期满后两年内,可申请课程统考部分的“再补考”和“重考”。

学生修业期满后两年内(含修业期),课程统考部分的“补考”、“重考”和“再补考”必须向继续教育学院申请,由继续教育学院到市考办统一报名,承认其课程的校考成绩。如果学生自行报名参加自学考试面向社会开考同课程考试,则不得计取校考成绩。

十一、课程免考

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细则》有关规定,符合条件者可申请课程免考。学生在“专接本”学籍注册后至“专接本”毕业前半年内向继续教育学院申请课程免考,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到市考办办理。

思想政治理论课程成绩合格的(用百分制记分),由继续教育学院报主考学校确认后,视为免考课程。

学生在“专接本”修业期满后两年内(含专科阶段),在本校参加英语四、六级考试,成绩在425分以上(含425分),可免考“英语

(二)”课程。

十二、毕业

学生在修学期满后两年内(含修学期),学完“专接本”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课程实践性环节),通过考试取得合格成绩,思想品德经鉴定符合要求,并持有专科毕业证书,可递交毕业申请和学位申请,经省考委和主考学校审核通过后,可递交毕业申请和学位申请,由省考委发给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书,主考学校附署,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由主考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学生修业期满后两年内未毕业的,可转入自学考试面向社会开考相应专业的考试,按自学考试有关规定执行,已通过的课程成绩继续有效,未通过的课程不再计取校考成绩,并须参加面向社会开考同专业主考学校组织的课程实践性环节的考核和毕业论文(毕业设

计)指导与答辩,符合毕业条件的,发给面向社会开考专业主考学校附署的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向面向社会开考专业主考学校申请学士学位。

十三、就业报到证

“专接本”专业学生在专科学校毕业后两年内获得自学考试本科毕业文凭的,本人可凭自学考试毕业文凭到专科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申请办理高一学历层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该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上的毕业学校统一填写为“在籍学生自学考试”,与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具有同等效力,享有同等待遇。

十四、报名

符合报考条件的学生,可根据自愿的原则,向所在学校的继续教育学院申请报考,经审核同意,方可参加学习与考试,并由继续教育学院向所在地省辖市考办办理集体报名。

1月初,各系针对本系拟接读“专接本”专业,接受本系学生“专接本”预报名;对于跨系预报名,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受理。

3月初,继续教育学院根据学生预报名情况,统一公布学院开展助学辅导的“专接本”专业目录,统一发布各专业202_年招生简章,统一开展“专接本”报名和收费工作。

十五、收费标准

“专接本”助学辅导收费标准严格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收费标准和实施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苏价费[202_]278号、苏财综[202_]45号)文件精神执行,并按要求到市物价局备案。“专接本”助学辅导费为:

文科类4200元/生/年

理科类4500元/生/年

艺术类4800元/生/年

“专接本”考生参加4月份和10月份自学考试的,报名考试费为32元/门,报名考试费、课程第一次补考费在“专接本”助学辅导费中列支。课程实践性环节、实践与应用课程考核费和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指导与答辩费,在“专接本”助学辅导费中列支。

“专接本”考生参加1月份和7月份增考的,报名考试费为100元/门。增考、重考和再补考的报名考试费由学生自理。

“专接本”、“专转本”、“专升本”的区别

一、概念

1、“专接本”

自学考试“专接本”是省考委和省教育厅在全省普通高校中开展的全日制在籍专科学生在基本完成专科阶段教育的基础上,接读自学考试本科教育的工作,简称“专接本”。

2、“专转本”

选拔优秀专科生转本科学习,简称“专转本”。

3、“专升本”

成人高校专科起点升本科,简称“专升本”。

二、招生对象与报名条件的区别

1、“专接本”

“专接本”的报考对象是列入国家计划,经省招生部门正式录取的各类专科学校的三年级在籍学生;经市招生部门正式录取的五年一贯制高职的五年级在籍学生。学生报考的基本条件为:

(1)思想品德优良,遵纪守法,身体健康。

(2)学习认真、刻苦,成绩优良,学有余力。

(3)报考的“专接本”专业与专科所学专业相同或者相近。

说明:学生通过考核,取得一门课程合格成绩的,即取得自学考试考籍,考籍由省教育考试院建立。202_级“专接本”学生将于202_年10月参加第一次自学考试,取得自学考试“专接本”考籍。因此,202_级三年制专科学校学生符合“专接本”报名条件。

2、“专转本”

选拔对象:列入国家普通招生计划经省招生部门按规定程序正式录取在本省各类普通高校的专科二年级、三年级在籍学生。

报名条件:

(1)思想品德较好,遵纪守法,身体健康;

(2)申报“专转本”的学生其每门专业基础课学习成绩应达到良好以上;

(3)在校学习期间受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的,不得参加“专转本”选拔。

3、“专升本”

报名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中等学校在校生以外的在职、从业人员和社会其他人员。

(3)报考专升本的考生必须是已取得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或专科以上)毕业证书的人员。

(4)根据卫生部和教育部的规定,报考成人高校医学门类专业的考生还应具备相应的特殊条件。

(5)身体健康,生活能够自理,且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

二、学制、学籍和入学方式的区别

1、“专接本”

学生一经注册即取得自学考试“专接本”的学籍(即免试入学,暂时无办学规模控制)。学生通过考核,取得一门课程合格成绩的,即取得自学考试考籍,考籍由省教育考试院建立。

“专接本”专业的学制不少于两年,修业年限在学制年限基础上延长一年(实际上课程校考部分成绩在修学期满后两年内仍然有效)。

2、专转本”

“专转本”规模控制在我省高校高职(专科)毕业生的5%以内,普通高校招收“专转本”实行全省统一考试的选拔办法。

文科、艺术类考试科目:语文、英语(日语)、计算机。

理工科考试科目:数学、英语、计算机。

“专转本”学生统一转入本科三年级,办理相关学籍变更手续。“专转本”学生不得转学,“专转本”学生到录取学校报到后要求返回原校的,视为自动放弃学籍(包括专科学籍)。

3、“专升本”

国民教育系列的应届或往届专科毕业生通过全国成人高考,进入大学学习两年(脱产)或二年半(业余或函授)。

“专升本”考试科目:

两门公共课(政治、外语)和一门专业基础课。

专业基础课根据招生专业所隶属的学科门类确定(大学语文、高等数学

(一)、高等数学

(二)、艺术概论、民法、教育理论、生态学基础、医学综合)。

“专升本”统考科目试题除非英语的外语语种试题由省教育考试院命制外,其他均由教育部统一命制。

三、学习形式、在读学校的区别

1、“专接本”

“专接本”学生在原专科学校进行全日制学习——自学考试“专接本”助学辅导。目前我省共有“专接本”主考学校27所,都为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办学优势的普通本科高校,包括南京大学、南京财经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南京工业大学、南京理工大学、南京艺术学院、河海大学、南京工程学院、苏州大学、扬州大学、江苏大学、江南大学、江苏工业学院、江苏技术师范学院等院校。

2、“专转本”

“专转本”学生安排在校民办二级学院、独立学院,统一转入本科三年级,进行全日制学习。

3、“专升本”

脱产学习形式:安排在本科学校进行全日制学习;

业余和函授学习形式:可以安排在本科学校及其校外教学点。

四、毕业证书的区别

均为全国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

1、“专接本”

学生在修学期满后两年内(含修学期),学完“专接本”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课程实践性环节),通过考试取得合格成绩,思想品德经鉴定符合要求,并持有专科毕业证书,经省考委和主考学校审核通过后,由省考委发给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书,主考学校附署,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由主考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学生修业期满后两年内未毕业的,可转入自学考试面向社会开考相应专业的考试,按自学考试有关规定执行,已通过的课程成绩继续有效,未通过的课程不再计取校考成绩,并须参加面向社会开考同专业主考学校组织的课程实践性环节的考核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指导与答辩,符合毕业条件的,发给面向社会开考专业主考学校附署的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向面向社会开考专业主考学校申请学士学位。

2、“专转本”

“专转本”学生除国家和省有明确规定的,享受与转入学校其他本科生同等待遇。普通高校二级学院招收“专转本”学生毕业证书填写“在本校XX学院(专转本)XX专业X年制本科学习”,独立学院招收“专转本”学生毕业证书填写“在本校(专转本)XX专业X年制本科学习”,学制按本科设置的学习年限填写,学习起止时间按入本科实际时间填写。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3、“专升本”

毕业证书及学士学位证书均注明“成人”字样。

五、收费标准的区别

1、“专接本”

“专接本”助学辅导收费标准严格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收费标准和实施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苏价费[202_]278号、苏财综[202_]45号)文件精神执行,并按要求到市物价局备案。“专接本”助学辅导费为:

文科类4200元/生/年;理科类4500元/生/年;

艺术类4800元/生/年

2、“专转本”

“专转本”学生学费接收院校同专业学生实行相同标准。

按照《江苏省高校收费项目和标准公示表》,民办学校本专科学费10000+30%元/生/年,独立学院参照执行、部分学院15000±10%元/生/年。

3、“专升本”

按照《江苏省高校收费项目和标准公示表》,成人教育学费标准:

全脱产:

理工类(本科)3600元/生/年;文科类(本科)3400元/生/年;

艺术类(本科)4800元/生/年;

业余:

理工类(本科)2200元/生/年;文科类(本科)202_元/生/年;

艺术类(本科)3200元/生/年;

函授:

理工类(本科)1700元/生/年;文科类(本科)1500元/生/年;

艺术类(本科)2200元/生/年;

第五篇:自学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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