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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
编辑:烟雨蒙蒙 识别码:13-1107007 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8-17 11:22:44 来源:网络

第一篇: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

一、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监督管理力度,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对首问职责和限时办结职责履行不当的情况进行追究,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以事实为依据,以相关法律为准绳,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认真履行法律责任。

三、行政审批所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具体承办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是具体责任人。

四、对违反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和有关法律法规的,由各科依据过错事实,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五、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负责人员和具体责任人应依本制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处理办事人所申办事项或咨询、投诉的问题时,因办理不及时,影响办事质量和效率的;

2、在处理办事人所申办事项或咨询、投诉的问题时,因拒绝、推诱造成不良影响的;

3、对办事人提出的问题由于处理不当,造成办事人上访或损害单位形象的;

4、对符合法定或本局向社会公开事项及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的;

5、在办公场所应公示的材料没有公示的;

6、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或本局公开事项的形式,首问责任人没有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的;

7、未依法说明不受理审批申请或不予审批的理由的;

8、未在法定时限或规定时限内办理行政审批手续的。

六、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负责审批的分管领导和科负责人应依本制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或本所向社会公开申请事项及条件的申请人给予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审批的;

2、对符合法定或本所向社会公开申请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或本局承诺期限内作出准予审批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监管部门及第一负责人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并可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所领导对本所的“三制”要加强督查,结合本所工作人员在落实“三制”过程中造成的过错,负有一定的领导和督查责任。

九、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因首问失职或审批过错受到处理的,处理结果将作为受处理人年底考核的依据。

第二篇: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制

一、局机关各科室及工作人员如有违反行政效能有关规定的失职、渎职行为和行政过错,由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依照《惠州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效能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严肃查处,实行行政效能责任追究。

二、行政效能责任追究范围、程序和方式按照《惠州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效能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

三、实施责任追究应根据情节轻重、侵害后果和影响大小,由局行政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研究决定。

四、因行政责任过错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依照党员及干部管理权限,按《中国共cd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人的党纪责任。

五、因行政责任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涉及赔偿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赔偿责任。

六、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下发之前,需指派两个以上同被追究对象谈话,签署相关意见,并做好笔录。

七、本局机关各科室及工作人员必须执行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处理决定;如无正当理由,必须采纳行政效能监察意见和建议,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结果报效能办。

八、被追究对象对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的次日起10日内向本局过错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或惠州市行政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九、凡有明确的投诉人、检举人和控告人的案件,由效能办将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告知投诉人、检举人和控告人。

十、本局机关及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从重处理:

1、一年内出现多次以上追究行政责任情形的;

2、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应负行政责任调查的;

3、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的;

4、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循私舞弊或收受服务对象财物等行为的;

5、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行为。

十一、责任部门或责任人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从轻、减轻或免予责任追究。

第三篇:轮台县环保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

轮台县环保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

第一条 为规范和监督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预防和减少执法违法行为和执法过错的发生,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单位及环境监察员在执法活动中,因故意或过失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造成损失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过错责任。

第三条 过错责任追究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实行法制工作部门承办,机关负责人决定的制度。

第五条 执法过错包括错案和过错行为。

第六条 下列情况为错案:

(一)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裁定撤销或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经自治区、自治州、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上级行政机关、复议机关撤销纠正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七条 下列情况为过错行为:

(一)超越法定权限的;

(二)滥用行政职权的;

(三)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当的;

(五)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定期限的;

(六)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

(七)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八)依法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依法不应受理而受理的;

(九)出具错误鉴定或证明的;

(十)因实施具体行政行为不当,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十一)其他需要追究过错责任的行为。

第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过错的认定实行下管一级的原则。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过错由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认定。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权提出过错责任追究申请,申请应以书面形式向有权认定过错的机关提出。

特殊情况不能以书面方式提出的,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由受理机关承办人员作出笔录,当事人签名。

第十条 法制工作部门对于受理的执法过错追究案件应在三十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报机关负责人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单位及水政监察员执法过错,需要追究责任的,应责令过错责任人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及过错程度给予下列制裁:

(一)通报批评;

(二)行政处分;

(三)取消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

(四)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由于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过错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先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有关规定给予赔偿,再追究过错责任人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被追究过错责任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单位和环境监察员,对认定的过错和处分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提出申诉,受理申诉机关应在15日内复审并作出答复。

轮台县环保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实施方案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公示制,就是把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职责范围、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工作标准、工作时限等向社会公开明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接受社会监督。为使公示制全面开展,落到实处,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实施公示制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党确定的“依法治国”方略为指针,以推行执法公示制为切入点,巩固行政执法“两制”成果。为实现我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实施公示制的目的:坚持依法环境保护监督与服务经济建设相统一的原则,公开办事制度,加大执法责任,改进工作作风,不断提高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水平和效果。

二、公示的内容和形式

公示的具体内容包括:环境保护职责公示、环境保护权限公示、环境保护程序公示、环境保护职业道德公示、环境保护处理处罚公示、环境保护法律责任公示、环境保护廉政公示、违法责任追究公示、监督举报公示等。

公示的形式有:

一是将公示制度编印成册;

二是利用报刊、电台等新闻媒体宣传公示内容;

三是制作公示牌,设立永久性的墙壁公示或橱窗公示。

三、措施和要求

(一)抓关键,成立领导小组。推行公示制关键在领导,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成立由局长张万全任组长,副局长艾尔

肯.热依木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推行公示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二)抓重点,处理好三个关系。一是处理好监督与报务的关系。在环境执法中既要突出环境保护的主要职能--监督管理,又要体现环境保护的派生职能--服务,要寓服务于监督之中;二是处理好推行公示制与环境执法“两制”的关系。

公示制是执法“两制”的载体,执法“两制”是公示制的具体内容和作为规范,两者相互促进,相互补充,通过推行公示制把执法“两制”引向深入;三是处理好政治思想教育与违示责任追究的关系。推行公示制,不可避免地要对违示责任进行处罚、追究。但追究是手段,是保证公示制得于落实的重要措施,其目的是教育广大干部职工要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增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意识。要坚持教育在先、处罚追究在后的原则,公正合理地追究每一起违示作为。

(三)抓落实,完善监督机制。为使公示制落到实处,还需建立内外结合的监督机制。一是综合巡查监督。由法制机构对照公示内容进行巡回检查,发现违示行为,及时纠正处罚;二是纪律监察监督。通过群众检举,举报等途径查办违示案件,查处违纪行为;三是社会监督。通过群众对公示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经常性地听取他们的意见,不断改进工作;四是新闻舆论监督。加大宣传力度,该表彰的表彰,该暴光的暴光,保证公示制的正确实施。

(四)抓典型,促进公示制深入发展。实行公示制既是一项崭新的工作,也是一项长期、持久的工作。

在实施过程中,要注意发现典型、总结经验、不断完善,使这项工作沿着健康有序的轨道发展。

第四篇:责任追究制

责任追究制

1、为强化责任意识,确保政令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度本制度。

2、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影响单位工作秩序和效能,影响发展环境,损害管理和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等,尚未构成违法违纪的,依照本制度追究其效能责任。

3、责任追究的范围和内容:

(1)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办事拖拉、互相推诿、效率低下,超过办事承诺时限或在规定时间内完不成目标任务的;

(2)对管理和服务对象态度冷漠生硬,言行举止不文明礼貌,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的;

(3)接受当事人宴请和礼品、礼金及其它财物的;

(4)在工作时间上网聊天、炒股、玩电脑游戏,不遵守考勤、请假、值班制度,上下班迟到、早退,无故旷工的;

(5)上班时间擅离岗位、擅离职守,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延误服务对象办事或造成损失的;

(6)未按规定执行岗位责任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责任制等制度的。

4、责任追究的形式

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依据不同情况分别处以:(1)批评教育、诫免谈话;(2)书面告诫、深刻检讨;(3)通报

批评、限期整改;(4)组织处理。

5、责任追究的处理:

(1)工作人员受到批评教育的,取消当年评先资格。

(2)工作人员受到书面告诫的,当年考核不能定为合格以上等次。

(3)工作人员受到通报批评的,扣发半年奖金,年终考核定为基本合格;

(4)工作人员受到组织处理的,扣发当年奖金,年终考核定为不合格;

(5)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收受或者变相收受当事人财物,追究其纪律责任。

第五篇:责任追究制

张沟小学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强化学校安全工作,进一步明确责任,学校实行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一、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校舍安全、学校消防安全、饮食卫生安全、交通安全、体育设施安全、大型活动安全、师生安全教育等学校各项安全工作。对于出现的重大责任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二、校长(组长)对学校一切安全工作是第一责任人,负总责。分管安全的领导(副组长)和分管具体工作的人员负直接责任。

三、学校门卫要忠于职守,严格入门登记制度,不经过学校领导同意,外来人员一律不得入内。对于因责任心不强或玩忽职守造成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四、值日值勤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坐班,全天候关注学生动向,维护好学校秩序,保证校内人员和财产安全,对于因责任心不强或玩忽职守造成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必要时,要负责赔偿相应的损失。

五、校总务处要负责检查全校的门窗、标志牌和其他财产,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遇到灾害性天气,负责作好安全防范工作,尽量减少损失,对于工作不利造成的重大损失,要追究其赔付责任。对于因责任心不强造成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六、电教管理员必须定期检查校内用电设施,确保学校正常、安全用电。对于因工作失误造成的损失要追究其直接责任。

七、各班班主任,要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全面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对于工作疏忽,教育不力造成的安全事故,要追究其连带责任。

八、班主任和任课教师负有对学生经常进行安全教育的责任,教育的内容要记录在案,发现学生有异常现象应及时教育和报告,特别是对于厌学、逃学甚至辍学的学生要随时掌握其动向并记录在案。班主任要在本班确立安全信息员,以便及时掌握情况。对辍学的学生要配合学校做好教育工作,并让家长签字。班主任对于本班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不可推卸的责任。任课教师对在上课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十、学生家长要对学生离校期间的安全负起监护责任,对于监护不力造成的安全事故,学生家长要负起全部责任。

十一、学生本人在校期间因不遵守纪律、对于存在安全隐患(学校因某些原因,暂时无法排除)的地点、设施,明知而故意使用,造成的安全事故,本人负有全部责任。

十二、学生及家长违反学校制定的禁乘报废车辆相关规定,乘坐报废车辆,造成的安全事故,追究其直接责任。

十三、师生、家长要严格遵守签定的目标责任书的规定,切实增强安全意识,保护好师生人身、财产安全。对于违反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要严格追究其责任。

十四、各班主任负责教室,财物不受损失。

十五、值周人员、班主任,发现安全隐患立即整改并向校长报告。

十六、值周教师课前清点学生人数并报告班主任,班主任及时通知家长,发现有安全隐患立即协同学校化解排除隐患。

十七、对于以上各条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上报中心校,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领导小组:

组 长:张飞

副组长:张改信

组 员:张本立霍淑娜

张沟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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