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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利用外资项目内部审计办法
编辑:红叶飘零 识别码:13-1003833 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5-21 17:06:45 来源:网络

第一篇:电力工业部利用外资项目内部审计办法

电力工业部利用外资项目内部审计办法

电力工业部利用外资项目内部审计办法

1996年4月29日,电力工业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力行业利用外资审计工作,加强利用外资项目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利用外资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维护电力企业对外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家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电力工业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结合电力行业利用外资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电力企事业单位,采用各种方式引进外资建设的发电、输电、变电、技改、科研、教学等项目的内部审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外资项目的内部审计工作,要坚持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第四条 外资项目单位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中外合营企业和股份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合同、章程,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其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签证,也可以由出资各方或股东组成联合审计组进行审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配合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电力外资项目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国家大型外资项目建设单位依照国家规定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

第六条 电力行业各级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依据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及本部门本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利用外资项目的经济活动、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和评价。在做好经常性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围绕利用外资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审计调查。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执行外资项目审计时,有权检查外资项目的计划、预算、决算、会计凭证、帐表、经济合同、财产物资、财务软件及有关文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取得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提供相应的资料或证明材料。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守外资项目的商业秘密,不得将审计取得的资料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外资项目审计后,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作出纠正、处理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行为的审计意见和决定。通过审计促进项目单位建立和完善科学的内部管理和约束机制。

第三章 审 计 程 序

第九条 各级内审机构根据上级部署和本部门、本单位的年度审计计划,确定审计项目,拟定审计实施计划,经本部门、本单位领导人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实施审计前,内审机构组成项目审计组,并在审计前七天向被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或授权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应按通知要求做好迎审自查准备,审计期间积极配合,如实提供财务会计帐、表、证,计划、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 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审计人员应当认真核实有关事项,准确编写审计工作底稿,并由被审单位认定后签署明确的意见。

第十二条 审计终结,审计组提出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十

天内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出具审计意见书,在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经内审机构所在单位领导人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并抄送上级审计机构。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

第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在十五日内向执行审计任务的单位负责人和上一级审计机构提出,该负责人或机构应在三十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在此间,原审计决定照常执行。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重要项目和审计决定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或实行后续审计。

第四章 审计内容和范围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外资项目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效益性进行审计和评价。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外资项目的下述内容进行审计和评价:

(一)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制度、计划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物资管理制度、工程管理制度、劳动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制度等。应检查了解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验证内部控制制度的严密性和有效性,评价内部控制制度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二)外资和内资的管理和使用,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三)财产物资。

第十八条 对不同类型的外资项目,除上述审计内容,还应审计以下内容:

外资贷款项目,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商业贷款项目,应检查项目审批手续、招标评标文件、采购计划及合同、工程承包及合同,审查概算和预算、工程结算和决算,评价项目建成投产后的经营情况及其效益、贷款还本付息情况。

境外上市公司和境外发行债券项目,应检查项目审批手续、合同和章程,审查资产评估报告,审核资产、负债、损益情况,审核财务报告。

中外合营企业,包括电力企业事业单位与境外经济组织兴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应检查企业审批手续、合同和章程、企业经营管理情况,审核注册资金到位、资产、负债、损益情况,审查合同期满后资产、负债的清算和移交。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规定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电力工业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各电力企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电力对外经济贸易实体(含境外企业和机构)的审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篇:电力工业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电力工业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电力工业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1995年10月19日,电力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家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电力工业的实施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力企事业单位,依法实行内部审计制度,以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遵守国家财经法规,促进廉政建设,维护单位合法权益,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是本单位实施经济监督的职能部门,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部门、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或评价,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单位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实行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制度。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电力部在东北、华北、华中、华东、西北、西南地区设立审计分局。电力大中型企业、大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财务收支金额较大和下属单位较多的事业单位、其他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及其兴办的集体经济组织,都要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建立审计机构或配备与其工作量相适应的审计人员。

上述需要设置审计机构的单位,可创造条件设立总审计师。

第五条 审计署驻电力部审计局,在审计署和电力部领导下行使政府审计职能,并负责组织指导电力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网局、省局,水电建设总公司、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电力规划设计总院等以及有所属单位的部门和单位,负责领导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及各级领导部门的要求,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和办法,指导和监督所属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指导、监督各级审计机构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工作;总结、交流、宣传审计工作经验,表彰先进;组织内部审计工作理论研究和人员培训工作。

第六条 各级审计机构,可视工作需要配备财务会计、工程、经济各占一定比例的干部,从事审计工作的各类专业审计干部,其专业技术职务,分别按照国家规定聘任。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得上级审计主管部门同意。

第七条 上级审计机构,负责指导、监督所属单位的审计机构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工作。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证、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三章 审计工作的主要任务

第八条 对本单位和所属单位的主要审计事项:

(一)财务计划、预算执行和决算;

(二)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

(三)经济效益;

(四)建设项目预(概)算、决算;

(五)国家财经法规,电力部、上级部门和本单位规章制度的执行;

(六)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健全;

(七)本部门、本单位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兴办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及合作项目等合同契约、协议执行情况;投入资金、财产的经营状况及其效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八)厂局长(经理)任期实行期中、终结经济责任审计;

(九)根据需要对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进行审计调查;

(十)上级部门和本单位领导交办的事项。

第四章 审计机构的职权

第九条 各级审计机构管辖范围内的主要权限是:

(一)根据审计工作的特殊需要,要求所属有关单位、职能部门按时报送经济活动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经济活动的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核经济活动有关的凭证、帐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对涉及审计有关的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的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四)参加有关生产、经营、计划、经营管理重大决策会议;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部门和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可以作出立即纠正和制止一切不正当的财务收支的临时决定;

(六)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本单位领导人批准,可以采取封存帐册和冻结资产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单位和直接责任人,提出处理的建议,并向上级审计机构或者审计机关反映。

第十条 各级审计机构有以下处理、处罚权:

(一)各单位自己审计出来的违纪金额,由各单位按规定自行处理;

(二)上级审计机构审计出的违纪金额,凡属应交国家的,上级审计机构负责追交。凡属应交部、网局、省局和上级单位的应交款项负责追交。凡定为违反财经纪律的款项由执行审计任务的审计机构收缴。从通知交款日起,逾期不交按千分之十罚滞纳金。收缴的款项和滞纳金,必须按国家财务规定进行处理。

(三)通报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个人,表扬遵守和维护财经纪律成绩显著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四)对被审计单位提出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工作准备

根据上级部署和本部门、本单位审计计划,确定审计项目,拟定审计实施工作计划,经领导人批准后实施。

审计项目实施计划主要内容包括:

(一)分项目名称;

(二)审计目的、内容、范围;

(三)审计方式(就地审计、送达审计或委托审计);

(四)人员组织;

(五)审计时间;

(六)政策、规章办法学习;

(七)其他应准备的事项。

第十二条 下达审计通知书或授权审计通知书,应在审计前七天通知被审计单位。通知书内

容主要包括:

(一)被审计单位名称;

(二)审计范围、内容和时间;

(三)审计组长及其他审计人员;

(四)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

五)审计机构的其他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 实施项目审计主要步骤:

主要采取就地审计为主,送达审计为辅的方式,通过核对财务帐簿、报表、凭证资料,核查实物、调查访问的方法进行。做好以下工作:

(一)核实有问题的事项;

(二)准确编写审计底稿;

(三)听取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并在审计底稿上签署明确的意见。

第十四条 审计终结审计组提出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10天内提出书面意见。审计报告附被审计单位意见书一并送单位领导,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做为下达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书的依据。

第十五条 下达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

(一)审计意见书:审计机构根据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改进、建议的,下达审计意见书。

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并抄送上级审计机构。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必须执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向执行审计任务单位负责人和上一级审计机构负责人在十五日内提出,该负责人应在三十天内提出处理意见。

(二)审计决定: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部门和本单位规定的财务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给予处理和处罚的,在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第十六条 对重要项目实行后续审计,主要检查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六章 审计工作报告制度和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审计机构实行审计工作报告制度:审计工作计划和上年审计工作总结,部直属单位应于每年一月底前报部,审计统计报表应于季后五日内报部,重要审计报告、重要审计情况、审计工作经验可随时报送。

第十八条 审计工作中所形成的文件资料,应指定专人管理,其立卷、归档的范围及其保管期限,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审计派出机构

第十九条 电力部设在各地的审计分局,为电力部的派出机构,审计业务由部直接领导。各分局审计工作管辖地区、机构组织设置、人员配备及其管理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为了解情况,有利于审计工作开展,各分局参加挂靠网、省局有关会议,按规定阅读有关文件。

第二十一条 审计分局的主要任务:

(一)对各该地区部直属电力企事业单位的审计工作实行指导。

(二)代表电力部按本规定的职权,对各该地区部直属电力企事业单位进行审计监督。

(三)根据需要进行审计调查,并及时向部反映情况和报告工作。

(四)完成部交办的审计项目及其他事项。

第八章 奖 惩

第二十二条 对审计工作有显著成绩的部门和单位,忠于职守、秉公办事有突出贡献,揭发检举违反财经纪律、抵制违反财经纪律有功人员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直接责任人员,应给予行政的、经济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诬告、陷害、打击报复的;

(二)拒绝提供帐簿、会计报表、财务会计凭证及重要会计资料的;

(三)提供假财务帐簿、财务会计资料,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审计人员利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电力部解释修改。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湖南省内部审计办法

湖南省内部审计办法

(202_年7月4日湖南省人民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2_年7月26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5号公布 自202_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改善管理,提高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的国家机关、国有以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和企业、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以下统称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单位内部依法独立、客观地对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经济活动、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四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领导本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审计制度,对内部审计形成的结论性审计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内部审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二)监督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机制;

(三)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

(四)检查、评价内部审计工作;

(五)指导、监督内部审计协会依法履行职责;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内部审计协会依照章程为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协调和服务,依法履行行业自律管理职能。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审计机构。

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较大的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规定程序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不具有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条件的,可以授权本单位财务、综合、监察等内设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必要时可以聘请社会审计机构协助本单位进行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 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审计委员会,配备总审计师。审计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总审计师或者外部董事担任。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实行持证上岗,接受内部审计职业培训和后续教育。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从事经济、管理、法律等相关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立内部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遵守职业规范,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兼任或者从事可能影响其依法履行职责的经营管理或者财务工作。

实施内部审计时,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内部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决定;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需经费,由本单位予以保证。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二)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概预算执行情况和效益进行审计;

(三)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执行计划、预算、合同等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

(五)对本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对象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资料;

(二)参加或者列席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财政收支、财务收支预算、决算及其他重大经营管理决策的会议;

(三)检查有关的资产、经济活动资料,现场勘查实物;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财务会计报告及相关经济活动的资料或者资产,报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予以暂时封存;

(四)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和询问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五)对违反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以及经营管理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在职权范围内提出处理建议;

(六)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公示有关审计结果,通报、责令改正审计发现的问题;

(七)参与本单位因经营管理活动需要,对相关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专业人员的选聘工作;

(八)对本单位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提出表彰、奖励的建议;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依法行使职权,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对象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当保护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第十六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可以在法律和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部审计机构通报、警告、责令改正等权力。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结果应当作为考核、奖惩、任免本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负责人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程序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实行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审计项目计划报经本单位主要负责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审计项目组成审计组实施审计,审计组成员不得少于2人。第二十条 审计组应当编制审计方案,根据审计方案实施审计。审计方案和审计方案调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后实施。

整须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实施审计前,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必要时,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应当采用专业技术方法和合法程序获取审计证据。

审计证据应当经证据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证据提供者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和日期。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对象对审计证据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行核实。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证据,形成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对象的意见后,提交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

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向审计组反馈书面意见。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当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对象的书面反馈意见、内部审计机构的复核意见进行审定,形成本单位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

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应当送达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对象。审计报告、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内部审计机构报告审计决定执行情况。

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之日起10日内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申请复核。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答复。

复核期间,审计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必要时可以开展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并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提交后续审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并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内部审计档案资料。第二十七条 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其上级单位和审计机关报送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统计报表和重大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等资料。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拖延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资料的;

(三)拒绝执行审计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诽谤、陷害内部审计人员或者举报人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隐瞒查出的问题或者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或者被审计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第三十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有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打击、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或者举报人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内部审计人员出具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报告的;

(三)对正在损害国家和单位利益的行为,不及时制止或者制止不力造成重大危害和损失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单位为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保证会计信息资料正确可靠,保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提高运营管理效率及效果而在单位内部采取的自我调整、约束、规划、评价和控制的一系列方法、程序与措施的总称。

本办法所称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国家机关的行政首长及其他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办法所称的单位权力机构是指依法行使决策权的机构。

第三十二条 未设立独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专职或者兼职内部审计人员的职责、权限及工作程序,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_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篇:深圳市内部审计办法

【法规名称】深圳市内部审计办法 【发布单位】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17号 【发布日期】202_-04-19 【生效日期】202_-05-20 【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正文】

深圳市内部审计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17号)

《深圳市内部审计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一五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_年5月20日起施行。

代市长 王荣

二0一0年四月十九日

深圳市内部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促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独立监督、评价和咨询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等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性及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健全、有效性,以改善经济管理,实现经济目标的行为。

第三条 本市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鼓励和支持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以外的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 深圳市各级审计机关(以下简称审计机关)依法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审计机关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法律、法规和上级审计机关的有关规定,制定内部审计配套制度;

(二)督促审计监督对象按照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三)对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和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评价;

(四)总结、推广内部审计工作先进经验,对内部审计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五)维护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主管部门或主管单位在其职权范围内领导、指导、监督本行业、本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行业、本系统的内部审计配套制度;2

(二)督促所属单位按照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三)总结、推广本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先进经验,对本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四)维护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深圳市内部审计协会依照有关规定,对全市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进行行业自律性管理并提供服务,接受审计机关的指导、监督。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的,从其规定。

其他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不具有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条件的,可以授权本单位内设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必要时可以聘请社会审计机构协助本单位进行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 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机构或人员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直接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负责并报告工作,不受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

单位可依据相关规定或需要,设立审计委员会,配备总审计师。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内部审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参加内部审计专业培训,定期接受后续教育。

第十条 下级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级单位的意见。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单位财务预算并予以保证。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遵守行业规范。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兼任或从事可能影响其依法履行职责的经营管理或者财务工作,实施内部审计时,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执行计划、预算、程序、合同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二)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资产、负债、损益、所有者权益进行审计监督;

(三)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营、管理、效益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

(四)开展有关专项审计调查;

(五)对本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监督;

(六)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的健全性、有效性进行审查、评价和咨询;

(七)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八)对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九)办理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以及上级单位内部审计机构交办的有关审计事项;

(十)办理审计机关交办的查询、核查等有关审计事项;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履行内部审计工作职责的机构或人员,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对象及时提供有关计划、预算、决算,财务会计资料,招投标和工程结算资料、合同、统计报表、会议纪要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参加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审查财务、会计及经济活动的资料、文件和与审计内容有关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及相关电子数据,现场勘查实物;

(四)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五)对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意见以及改善管理的建议,提出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的建议;

(六)对经济活动中正在进行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予以制止;

(七)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有关财务会计及相关经济活动的资料或者资产,报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予以暂时封存;

(八)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相关社会审计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参与对相关社会审计中介机构的选聘工作,并对所选聘的社会审计中介机构的工作质量进行审查和评价;

(九)对本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可以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提出表彰、奖励的建议;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及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授予的其他权限。

第十五条 履行内部审计工作职责的机构或人员依法行使职权,被审计对象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实施内部审计时,需要查询被审计对象在金融机构的账户或者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对象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被审计对象应当配合查询并提供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必要的处理权。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结果应当作为考核、奖惩、任免本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负责人的依据。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应当实行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制定审计计划。审计计划报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审计计划确定审计项目,并根据审计项目组成审计组实施审计。审计组成员不得少于2人。

第二十条 审计组应当编制审计方案,经内部审计机构批准后实施。

实施审计前,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业务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方案实施审计,获取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结束后,审计组应当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结论与建议,编制审计报告初稿,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

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持有异议的,审计组应进行研究、核实,必要时应修改审计报告初稿。

审计组将审计报告初稿连同被审计对象的反馈意见提交内部审计机构复核。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报告初稿进行复核,并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进行审定后,形成正式的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对象。

审计报告自送达被审计对象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对象应当落实审计报告有关意见和建议,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内部审计机构反馈落实情况。

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提起申诉,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当受理。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必要时可以开展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的落实情况,并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提交后续审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并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内部审计档案资料。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承办审计机关或上级单位内部审计机构交办的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应报送交办单位审定,并由交办单位作出审计结论或决定。

第二十八条 其他内部审计程序,依照《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执行。

第二十九条 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其上级单位和审计机关报送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统计报表。

审计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开展工作时,可以利用内部审计结果。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被审计对象或者有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拖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的;

(二)阻挠、抗拒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的;

(三)拒绝执行审计处理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诽谤、陷害内部审计人员或者有关举报人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单位或其他有权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隐瞒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被审计对象商业秘密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有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打击、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或者有关举报人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内部审计人员出具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报告的;

(三)对查出正在损害国家和单位利益的行为,不及时制止或者制止不力造成重大危害和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国家机关的行政首长或者其他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办法所称单位权力机构是指法人组织依法行使决策权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被审计对象是指所属单位、内设机构及个人。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_年5月20日起施行。

1995年4月15日发布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内部审计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同时废止。

第五篇:利用内部审计创造价值

利用内部审计创造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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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现有的企业职能进行改革和完善并非易事,企业的内部审计系统也不例外。从传统意义上讲,内部审计的职责仅限于在管理及规章制度方面的监督。因此,许多内部审计团队在风险管理方面经验严重不足,同时无法在改革工作程序、推广优秀经验方面向企业提出有价值的建议。

企业中新技术和电子商务的应用以及对“多快好省”目标的迫切追求把内部审计推到了风险管理和运作程序改革的最前沿。因此,越来越多的企业都要求其内部审计部门突破传统的管理和规章制度范畴,承担更加广泛的职能。

对许多内部审计人员来说,这一变化过程既艰巨又充满了各种不稳定因素。成功实现这一转变的关键可以概括成一点:结合。内部审计的资源与技能只有与多数股东的预期和企业经营战略相结合,才能为企业创造价值。

同样重要的是,内部审计的改进成效必须量化。许多企业给监督部门投入了大量资金,结果却无法对回报进行评估。因此,必须要建立一套以企业发展目标为标准的全面业绩评估系统。

加速内部审计职能转化

在转化内部审计职能方面,企业确实有所进步,但步伐缓慢。通常看来,内部审计工作并不属于关键职能岗位,亦非职业生涯中重要的晋身之阶。但是,一名称职的内部审计人员必须是个多面手,在必要时充当经营咨询专家、心理学家、后备支援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等多种角色。因此,内审人员只有具备多种专业技能才能取得成功。同时,多重职能也给监督者带来了许多便利条件。他们可以自由参与企业内各种经营管理工作。培养开阔的视野,因而拥有更多机会为企业创造价值,实现整合增效。

具有创新精神的企业非常重视这种广博的知识与技能。它们不仅利用内部审计部门促进经营,而且用来当作培养管理人员的基地。可惜这种方法的使用并不普及。在很多情况下,内部审计团队提供的技能常常不能适应企业的战略目标与市场需求。

内部审计部门需要哪些新方法呢?一流的内部审计工作是怎样的?优秀的监督企划必须满足如下八个条件:

目标明确:明确掌握高级管理层、监督委员会与董事会等核心人员对企业的预期目标,并确立其优先顺序。

战略一致:内部审计部门的资源、技能和投资与企业核心成员的预期目标高度协调。

充分交流:内部审计系统及时通报调查结果、提供技术支持并促进交流。

评估风险:投入资源,关注高回报的投资计划。

高效的监督技术:充分利用先进的系统与工作程序并不断改进、升级。

知识管理:积极在企业内部、各个职能部门之间和联营合作公司之间进行优秀经验交流。

技能更新:富于创新精神的企业部门不断培养技能广博、适应发展需要的专业人才。

业绩评估:拥有精密的量化评估系统,对目标完成情况与创造的价值进行精确评估。

帮助建立企业竞争优势

改进后的内部审计部门能够在很多方面为实现企业增值作出巨大的贡献。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收益最大化:以前,多数企业中的内部审计部门很少在促进收益最大化方面用心,但是这方面的发展空间最为广阔。内部审计可以有效控制和防范票据错误、欺诈或技术条件不足等导致收益流失的现象。关键是确保技术研发和客户关系管理项目符合企业的既定目标。

控制支出:内部审计系统一贯重视企业的支出管理,但是随着电子通讯、网上商务和供应链管理的出现,在这些新兴领域内进行支出审核与评估,内部审计的作用更加举足轻重。

风险评估:在大多数企业中,风险管理与评估投资方案是首席财务官的工作重点。而首席财务官则必须依靠企业内部审计系统处理这些关键性的问题。

技术与相关经营程序:内部审计必须掌握技术研发方面的重要技能。当新技术的应用导致经营程序的变革时,企业内部审计必须对这种变化的效果进行监测与评估,确保其达到既定目标。

保护信息资产:为确保信息的安全使用,内部审计职能必须负责企业信息整合、信息的准确性与即时性以及信息的管理和安全保障。

总之,积极活跃的内部审计能够在提高企业收益、改进经营程序、增进部门交流、加强风险管理等诸多方面对企业的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为企业作出重大贡献。

但是,要想取得这样的收效,企业就必须彻底转变观念,尤其是高层经理人员和董事会成员。在许多企业里,人们始终把内部审计视为一个不得不设置的得罪人的部门,而没有认识到它对建立企业竞争优势起到的重要作用。改变对企业内部审计的态度可能需要经过一个长期、艰难的过程。

实现内部审计资源转型

正确的策略是内部审计资源转型的关键。采取如下步骤,可以使这一转变过程相对顺利一些:

第一步:制定策略。确定内部审计对企业及投资者的关键价值。分析变化、事态和各种相关因素。使内部审计的资源和任务与企业发展目标相一致。

第二步:评估机遇。按照第一步中制定的目标,评估现有的资源、能力和经验。确定现有的技能与企业发展要求之间的差距。并制定详细的计划,迅速有效地弥合这一差距。

第三步:实现价值。重视计划管理,确保及时实施。制定一套促进企业价值增值的内部审计业绩评估系统。保证企业经营程序的活力与顺畅。

与其它改革计划一样,通往成功的道路上一定会存在很多障碍。在转变过程中,许多企业的内部审计部门都会遇到以下10种最常见的问题:

决定只对现有的资源修修补补,不愿意实施全面的改进计划;

决定稳扎稳打以避免失误,结果却丧失了工作重点与前进动力;

不能积极促进变革,而是消极地等待技术的发展带动变革;

当改进结果难以持久或不理想时再对计划进行零敲碎打的修改;

自以为了解投资者的意愿,没有征询他们的想法和期望;

在实施重大变革的同时,期望正常的工作活动不受到丝毫影响;

自认为拥有全部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与技能;

没有独立制定本企业的变革计划,而是照搬照抄其它企业的成功经验;

认为他们的工作结果无法评估;

再次对改进计划修修补补。

企业会不断寻找能创造更大价值的领域,而内部审计系统将会备受关注。对内部审计系统来说,这是一个拓展自身职能、增加自身影响的绝佳机会。

这时,就更加凸显出领导才干的关键作用。内部审计系统需要吸引具有创造力、敢于冒险、善于交流的人才。

电力工业部利用外资项目内部审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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