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频繁修宪原因
编辑:琴心剑胆 识别码:13-616685 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8-04 14:04:28 来源:网络

第一篇:频繁修宪原因

20世纪我国宪法变迁显示出明显的民族特色,主要是:

1、立宪、修宪频率过高。近百年来,我国的宪法、宪法修正案起码有25个,平均不足4年就有一部宪法或宪草或宪法修正案通过,这在世界上并不多见。如果去掉外敌入侵和内乱无法立宪的时期,则宪法变迁更为频繁。

2、有实效的宪法不多。20世纪上半叶,形式上生效的宪法最多3部(临时约法、1923年宪法、1946年宪法),三者加起来也不足5年时间。就实效而言,则除了宣示权力的内容以外,几乎全无,特别是关于约束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内容。20世纪下半叶,情况有了某些改观,但是宪法实效仍然是大问题。1954年宪法几乎从通过之日就处于搁置状态,直到被1975年宪法取代,1975年宪法本身违背宪政精神和宪法基本原则,1978年宪法未有大的改观。即从现行宪法来说,其实效也很有限,许多违宪的规范和违宪行为得不到纠正就是证明。

3、修宪的政治导向过浓。从修宪程序的发动和修宪程序本身来看,政治导向过浓。修宪的主要冲动和力量不是来自社会,不是来自学术界,更不是来自司法界,而是来自政治权威,由政治权威拍板,属权威主导型修宪。且不说上半叶各派政治权威频繁修宪,即使在下半叶,文化大革命的发动者和阶级斗争为纲理论的阐述者催生了1975年宪法,粉碎四人帮的新的领导人制定了78年宪法及其修正案,进一步改革开放的权威推动了82年宪法的产生,1992年的南巡讲话是1993年宪法修正案的决定力量,而1999年的修正案则是第三代领导人的功劳。这一特点当然有其合理之处,但是其负面效应也是显然的。择其要者有:(1)宪法成为表达政治权威主观意志的工具,最突出的是1975年宪法,该宪法成为毛泽东语录的汇辑,最高指示汇编。(2)宪法难以规范政治权威。既然宪法成为政治权威的政治宣言,政治权威的偏好得以充分表达,同时政治权威可以将不合己意的宪法随时修改,当然宪法无从拘束政治权威。所以,当有人无视宪法非法剥夺依法选举的国家主席职位乃至自由并一声号令发动文化大革命的时候,宪法的规范效力就不如蜘蛛网。(3)宪法与法律和社会脱节,形成宪法规定归规定,行为归行为两不相干的宪法悬置现象。1954年宪法多条关于保护财产权的规定未变,社会上已由高级社到人民公社,建成全民所有制经济了。

4、修宪的程序化程度比较低。且不说上半叶谁有权谁就立宪、修宪,即使在下半叶和平时期,修宪的程序也不甚明确。前四部宪法(含共同纲领)本身均无修改程序的规定,到82年宪法才以一条(64条)规定了简略的程序,只有修宪提案和通过的人数比例的规定。加上长期没有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程序法,现行两部法律又过于简略,修宪的程序显得很简单。缺乏关于宪法起草组织的规定以及通过程序的规定,尤其缺乏宪法辩论的规定,使修宪的关键性、决定性步骤都在幕后进行。最严重的是75年宪法的通过。通过该宪法的四届人大一次会议完全在秘密状态中召开,只是在会议闭幕以后才向外界公开。

5、宪法的直接效力和违宪的司法审查始终未能入宪。宪法的直接效力是现代宪法的基本效力原则。上半叶的修宪最终通过宪法解释形成了宪法间接效力原则。这一传统被新我国立法界司法界继承,至今宪法始终没有直接效力。关于司法审查也是如此。现行法律(含行政立法)中违宪者不少,特别是违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宪法原则的法律、法规时常出现,司法不能介入,只能适用之,这实在是对宪法尊严的亵渎。

6、推倒重来的多。旧中国固然是谁上台谁来一部宪法,即使是新中国,半个世纪已五易(立)其宪,平均10年出一部宪法,而局部修宪方法到近年才被采用。这表明国人对追求什么样的宪法,用宪法干什么并未达成共识,宪法实践积累不够。宪法有过重的意识形态成分,而这些成分稳定性极差常随政治权威的偏好的改变而改变,当宪法宣示的意识形态的主体易人时,宪法的推倒重来就不可避免。宪法是民主的产物,它的最大特色是抽象的规范性,她设

定抽象的“位置”以待国人,她给各种意识形态留下足够的空间。这样的宪法才能稳定,才可以避免被全部推翻,也只有这样的宪法,宪法修正案的形式才能奏效。

7、修立宪行为频繁而新内容不多。本世纪上半叶宪法的基本框架在1913年宪草已基本形成到1946年宪法,实质性内容并无多大改变。下半叶的4部正式宪法中,从54年宪法到82宪法实际上只是转了一个弯,大部分内容是向54年宪法的回归,其中部分内容甚至还未达到54年宪法水准例如关于公民权利的某些规定和司法独立的表述统观整个百年宪法变迁,其时除了立宪主体及权力结构的变更以外,宪法基本结构及其内容未见大改。上半叶修宪侧重于权力分配,下半叶修宪集中于意识形态宣示,结果都是相互否定的多,也有否定之否定者。

8、正式修改和非正式修改并存。本世纪上半叶谁有权谁立宪修宪,甚至有时修立宪的主体是否合法都成问题,例如南北政府对立时期。下半叶情况有了根本好转,正式修宪成为主流。但是也有非正式的事实上的修宪甚至废宪。主要表现为:(1)以政党的文件修改宪法。合作化开始时许多社会变革都以政党文件形式出现,而这些文件事实上都违反了宪法或修改了宪法。发动文革的中共中央5.16通知实际上废止了54年宪法。(2)以普通法修改宪法。由实质意义上的宪法规定的事项由普通法规定的情况屡见不鲜,也有宪法已有规定而普通法加以修改者。例如,54年宪法规定全国人大为唯一立法机关,而1955年全国人大的一项决定却赋予人大常委会以立法权;1978年宪法规定的仍是一级立法体制,但是1979年地方组织法却赋予省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权。时下的《立法法》则进一步全面规定立法权限。按宪法法理、惯例,立法权限的划分无疑属于宪法内容,因为立法权限的划分属组织政府这一主权行为,而非治权行为。起草立法法的一些学者认为修宪难,企图通过立法法来规定立法权限,以解决立法混乱的现状,其用意是好的,但是代价太大:损害了宪法的权威。

我国宪法百年变迁史之所以呈现出如此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有相当复杂的原因,要对它作出全面分析是困难的,笔者只能举其要者如下:

1、人治文化传统。中国 素来没有宪法,只有皇帝高高在上统御百官和臣民的王法,宪法这个全新的由下(人民)而上(政府)控制的法律是与中国的文化传统,特别是法制传统格格不入的,所以宪法就难免受到社会的漠视甚至对抗,宪法就难免权力化。

2、立宪主体与政治权威的合一。立宪的主要目的在于规范政治权威,使政治行为合法化。所以良好宪法的产生有赖于立宪主体与政治权威的分离。本世纪上半叶,中国的立宪主体——国会本来其成员大都为军政要员,独立性不强。从袁世凯的御用机关到曹锟收买的国会、再到国民党一党独裁,立宪主体逐渐与政治权威合一。所以对政治权威来说立宪行为不是一个外在的规范行为,而成了他的自律行为(好的权威)或者借机扩权的行为(恶的权威)。所以大陆法系的国家大多有一个立宪机关专事修宪,或者国会成员来自真正的民间选举,而不是“官派”,不是没有道理的。

3、修宪的社会力量不足。现代宪法是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分离的产物,立宪的冲动来自市民社会的权利要求。中国历来的社会是“家族社会”,家族社会关注的是家庭伦理,而不是个人的权利,同时家族社会本身依附于政治国家。直到清末,才允许个人开矿办厂、结社,逐渐产生脆弱的市民社会。而这个社会严重先天不足,依附于政治权力。就农村来说,则仍然是“家族社会”和后来成为政治国家一部分的“集体社会”、“单位社会”。这样的社会本身没有立宪冲动,它只要找到一个好的统治者。所以立宪便成为政治国家单方面行为。如此则宪法要

想成为规范政治国家行为的最高规范自然便失去了内在依托,修宪的较量便发生于少数精英人物之间,其关键的因素就看谁抓到那只“鹿”。

4、独立的法学家群体的缺乏。近百年来,中国的知识分子只是无足轻重的依附于“皮”的“毛”,在相当时期内是否存在有独立谋生能力、独立利益和掌握特殊法律技能并形成独特法学思维方式的法学家群体,本身是大可怀疑的;即使有,则独立性是根本没有的。良好的宪法变迁中法学家应唱主角,没有法学家唱主角的宪法变迁就始终发生于“法律体系”以外,成为奢华的摆设。

5、法理念的统治者工具论。总体来讲,我国的法理念是排斥宪法的。最严重的是统治者工具论。统治者工具论内则源自“王法”观念,外则来自西方19世纪的规范法学派、20世纪初狄骥的社会连带主义法学和苏联维辛斯基法学。宪法产生于“法上之法”的法理念,即要有一个评价、规范法律,从而约束统治者、包括立法者的在普通法之上的法律——宪法。在统治者工具论理念之下,治者和被治者对立,且不能互换,统治者的行为具有天然正当性,不受外在标准的评价。这样,宪法或者没有必要,或者成为统治者的工具,无法规范统治行为,从而失去宪法的本真。

第二篇:修宪(模版)

十九届二中全会修宪建议

【背景材料】

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1月18日至19日在京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这对于更好发挥宪法对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作用,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宪法保障,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现行“八二宪法”公布实施后,根据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与发展,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进行了4次修改。每一次都是由党中央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宪法修改建议,经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成为国家意志。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近40年来,宪法在我们党治国理政实践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中共中央决定对宪法进行适当修改,是经过反复考虑、综合方方面面情况作出的,目的是通过修改使我国宪法更好体现人民意志,更好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更好适应提高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能力、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宪法修改,既要顺应党和人民事业发展要求,又要遵循宪法法律发展规律。

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国家根本法。修改宪法,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活动和重大立法活动,必须在中共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进行,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确保修宪工作正确政治方向。

宪法是人民的宪法,宪法修改要广察民情、广纳民意、广聚民智,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希望大家深入思考,提出意见和建议。希望大家增强法治意识、强化法治观念,尊崇并带头遵守宪法法律,带动广大成员成为宪法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希望大家善用法治思维想问题、作判断、出措施,以法治凝聚共识、规范发展、化解矛盾、保障和谐,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凝聚人心、汇聚力量。

“修改宪法,是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中共中央从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全局和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政治决策,也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这是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根据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形势新任务,有必要对我国宪法作出适当的修改。

“中共中央决定对宪法进行适当修改,……目的是通过修改使我国宪法更好体现人民意志,更好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更好适应提高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能力、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为更好发挥宪法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的重大作用,需要对宪法作出适当修改,把党和人民在实践中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上升为宪法规定。

1.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修宪的程序是: 党中央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再向全国人大提议修宪,全国人大最终通过具体修改宪法的决定。这一程序表明:

①党通过发展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

②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

③党通过行使立法权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

④宪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 A.①②

B.①③

C.②③

D.②④

2.全会认为,我国宪法必须随着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发展。这是我国宪法发展的一个显著特点,也是一条基本规律。从1954年我国第一部宪法诞生至今,我国宪法一直处在探索实践和不断完善过程中。我国宪法要在实践探索中不断完善是基于: ①绝对运动与相对静止的统一

②认识与实践的统一

③普遍联系与变化发展的统一

④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统一 A.①②

B.①③

C.②③

D.②④

3.中共中央2017年12月15日在中南海召开党外人士座谈会,就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听取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代表的意见和建议。这表明: ①人民政协具有政治协商和参政议政的职能

②各民主党派能够参与国家宪法的制定 ③各民主党派对中国共产党进行民主监督

④各民主党派是有宪法和法律保障的参政党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4.全会强调,从1954年我国第一部宪法诞生至今,我国宪法一直处在探索实践和不断完善过程中。1982年宪法公布施行后,根据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和发展,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进行了4次修改。实践表明,我国宪法是同党团结带领人民进行的实践探索紧密联系在一起的,随着时代进步、党和人民事业发展而不断完善。由宪法及时确认党和人民创造的伟大成就和宝贵经验,以更好发挥宪法的规范、引领、推动、保障作用,是实践发展的必然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这是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根据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形势新任务,有必要对我国宪法作出适当的修改。

结合材料中党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说明我们党是如何追求和发展真理?

5.2018年1月18-1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在北京召开。

材料一 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全会认为,宪法修改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党中央从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和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也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全会认为,宪法修改关系全局,影响广泛而深远。要贯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注重从政治上、大局上、战略上分析问题,注重从宪法发展的客观规律和内在要求上思考问题维护宪法权威性。

材料二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2018年3月11日下午经投票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这是时代大势所趋、事业发展所需、党心民心所向,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对更好发挥宪法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的重大作用,为实现 “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宪法保障,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1)结合材料和所学政治生活知识,说明修改宪法的意义。

(2)结合材料,运用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的知识谈谈在宪法修改中如何更好地维护宪法权威性。

(3)分析宪法的第五次修改必须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严格依法按程序进行的原因。

6.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从1954年我国第一部宪法诞生至今,我国宪法一直处在探索实践和不断完善过程中。

我国宪法的每一次修正在总体保持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的基础上,紧跟时代步伐、不断与时俱进。1982年宪法公布施行后,根据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与发展,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进行了4次修改。每一次都是先由中共中央在党内外广泛征求意见并修改的基础上,再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改建议,由全国人大表决通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这是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为了更好发挥宪法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的重大作用,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建议提出把党的十九大确定的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国家根本法,并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审议。

结合材料和政治生活知识,说明中国共产党在我国宪法的不断完善过程中是如何与时俱进、提高执政能力的。

参考答案:

1.D 材料没有涉及党内民主,故①排除;立法权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党无立法权,③错误。修宪程序可以看出党的领导要依靠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主义法治要坚持党的领导,宪法是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的统一,②④入选。

2.C 宪法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是因为认识与实践的统一、联系与发展的统一,②③入选;题干并不指向相对静止和经济基础,①④不选。

3.C 材料并不涉及人民政协,①无关;参与国家法律的制定是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行使参政权的体现,②④符合题意;材料不涉及民主监督,③不选;

4.①实践是认识的来源和动力。我党基于新时代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适时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②真理是具体的有条件的。随着实践发展,党提出修改宪法建议,做到主观与客观、理论与实践具体的历史的统一。③认识具有反复性、无限性和上升性,追求真理是一个永无止境的过程。随着实践的深入,党及时提出修改宪法建议,使我国宪法不断发展完善。5.(1)①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修改宪法有利于保障人民当家作主。②依法治国是党治国的基本方略,修改宪法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③依法执政是党执政的基本方

式,依宪执政是依法执政的前提和基础。修改宪法有利于完善党的执政方式,把党的意志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④修改宪法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增强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若考生从“有利于政府依法行政”、“有利于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等角度回答,可酌情给分。)(2)①坚持正确的价值观宪法的修改要贯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

要求,维护宪法权威性。②遵循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宪法的修改要反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要求,符合宪法发展的客观规律。③自觉站在最广大人民的立场上,把人民的利益作为最高的价值标准,宪法的修改必须充分体现人民意志,维护人民利益。

(3)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为领导核心,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②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表律地位,其制定和修改有严格的程序③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按程序修完,贯彻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则,确保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④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按程序修宪,坚持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一,使宪法广泛凝索共识,不断与时俱进、完善发展。

6.完善党的领导方式与执政方式,把党和人民在实践中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上升为宪法规定,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有力的宪法保障;坚持科学执政,遵循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宪法法律发展规律,使我国宪法紧跟时代步伐;坚持民主执收,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凝聚党内外共识,确保宪法反映人民意志,提高依宪治国水平;坚持依法执政,支持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履行职能,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评分说明:①不断完善党的领导方式与执政方式,把党和人民在实践中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上升为宪法规定,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有力的宪法保障。或答:为推动国家发展进步提供根本的法治保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②坚持科学执政,遵循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宪法法律发展规律的要求,使我国宪法紧跟时代步伐。③坚持民主执政,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凝聚党内外共识,确保宪法反映人民意志,提高依宪治国水平。(或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党的宗旨、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④坚持依法执政(或答:党依宪执政、领导立法或带头守法、依法立法),支持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履行职能,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或答:严格依法按程序修改宪法,发挥领导核心作用)。(若答出“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相统一”可加分)

第三篇:日本修宪,修什么

日本修宪,修什么

经过战后六十多年的民主主义教育后,要让日本国民接受宪法修改、特别是和平条款的修改是有相当大难度的5月3日,是日本现行宪法即《日本国宪法》第67个宪法纪念日。然而,现任日本首相安倍晋三却表明了修改宪法第96条的强烈愿望,日本现行宪法正站在岔路口。尽管修宪动议一直不绝于耳,近年来更似有箭在弦上之势,但安倍晋三的修宪动向还是引起日本国内外的广泛关注。同以往动议不同的是,这次修宪先修改的是宪法修改程序条款。

日本修宪怎么修?

《日本国宪法》之所以66年间岿然不动,很大程度上源于其宪法修改程序的严格性。该宪法第96条规定:“本宪法的修改,必须经各议院全体议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由国会创议,向国民提出,并得其承认。这种承认,必须在特别国民投票或国会规定的选举时进行投票,必须获得半数以上的赞成。”“宪法的修改在获得前款承认后,天皇立即以国民的名义,作为本宪法的一个组成部分予以公布。”简言之,首先,国会两院分别以全体议员2/3以上赞成;其次,以国会名义向国民提出修正草案;再次,获得国民投票半数以上赞成;最后,由天皇公布。它不仅有议会民主的决定,更有国民主权的直接行使。

为了让修宪的两个实质性步骤具有可操作性,日本国会于2007年通过了《关于日本国宪法修改程序的法律》(2007年第51号法律),该法一般被称为《国民投票法》,有时也称作《宪法修改程序法》或《修宪程序法》。该法规定,只要众议院100名议员以上、参议院50名议员以上同意,即可提出修宪草案,两院分别设立宪法调查会对草案进行调查审议,再由各议院对修宪草案内容涉及的每个事项分别议决。国会提议修宪之后经过60~180日的通知期间,开始进行国民投票。

在国民投票上,18岁以上的日本国民均可参加投票(不同于选举法的20岁要求),实行一人一票制。但在国民投票率上,宪法本身未作规定,制定国民投票法时曾存在重大争议。《国民投票法》最后不设国民投票率,只要获得有效投票总数过半数的赞成,修宪草案即获通过。事实上,日本近年来的投票率一直不高。2012年的众议院选举投票率为59.32%,创近年来的新低,自1993年以来均不足7成;2013年参议院选举投票率仅为52.61%,自1992年以来也从未达到6成。如此,在国民投票上,《国民投票法》实质上降低了宪法修正案的通过难度。而这一法案的推动者就是安倍晋三。

安倍晋三是近期日本修宪的积极倡导者和主要推动者。2006年9月26日,自民党总裁安倍晋三出任日本第90任内阁总理大臣,9月29日首次在参众两院总会发表施政演说时即指出:“对于符合新时代要求的宪法应有状态,在在野党中加强讨论,希望清楚地给出其方向。”在他之前在施政方针演说中谈及修宪的只有1955年自民党首任总裁鸠山一郎首相。在安倍第一次内阁期间,2007年5月18日,他成功地推动了上述《国民投票法》的通过,为修宪提供了具体的程序。但时隔不久,当年9月26日,安倍宣布因身体原因辞职。

安倍晋三的修宪路

2012年12月26日,安倍晋三二度拜相,担任日本第96任首相。这次他没有急于推动修宪,而是首先亮出安倍经济学,着力解决经济问题。2013年1月28日,安倍发表上任后首次施政演说,表示要射出“三支箭”,即大胆的金融政策、机动的财政政策、唤起民间投资的成长战略,推动经济再生。安倍经济学获得了较多的肯定,也提升了安倍的国内地位。如此,修宪的政治成本也渐渐积累起来。

安倍表示,基于以下三点理由,日本有必要修改宪法。第一,宪法的成立过程有很大的问题。当时的日本处于被占领之下。盟军司令部指示日本制作宪法草案,但以松本丞治为首的起草委员会给出的草案激怒了麦克阿瑟将军。总司令当即命令惠特尼草拟宪法草案。这样,日本现行宪法就由占领军之手在2周间草草写成。既没有宪法专家参与起草,也没有通晓国际法的专家加入其中(安倍强调国际法,或许是暗指宪法第9条放弃战争的规定)。如此草就的草案交给日本方面,就成了日本国宪法的草案。

第二,宪法制定后已经过去六十余年,无法应对新的价值观和任务。例如,当时无法设想的环境权、从保护个人隐私中产生的权利等并未纳入宪法之中。宪法第9条应写明“保持自卫军”。对于地方分权,也应将道州制明确写入宪法。

第三,宪法是国家的基本法,日本人应当亲手书写,开拓新的时代。宪法序言写道,“信赖爱好和平的各国人民的公正与信义,决心保持我们的安全与生存”。因为世界各国及其人民爱好和平,所以日本安全、国民安全。这只能意味着日本的安全取决于世界各国的人民。如果是普通的国家,当然就会写明我们的决心:“我们坚决守卫国民的生命、财产和领土。”

安倍晋三2013年4月15日接受《读卖新闻》的专访时,透露了修改宪法的“日程表”。他计划将修宪分为三步走:第一,在2013年夏季举行的参议院选举中获胜,为修改宪法确保2/3以上的席位;第二,着手推进易于得到广泛支持的宪法第96条的修改工作;第三,在行使集体自卫权问题上改变宪法解释。

2012年4月,自民党发表了新修订的《日本国宪法修正草案》。它对现行宪法的全部条款进行重估,整体上以11章、110条构成。其修改要点有:规定国旗国歌、写明自卫权、保持国防军、尊重家庭、保护环境的责任和义务、确保财政的健全性、新设紧急状态的宣告、放宽修宪提案要件等。

具体而言,它要全面改写宪法序言,改掉原文的翻译腔调,一方面继承主权在民、和平主义、尊重基本人权三大基本原理,另一方面也要表明日本国的历史和文化、亲自守卫国家乡土的气概、尊崇和的精神、家庭和社会相互协助而成立国家。

其中引起中韩等邻国强烈反弹的是明确自卫权,并保持国防军。尽管这一版日本宪法修正草案中并没有删除和平主义的条款,但是由此延伸出的集体自卫权问题和国防军问题被认为是日本再武装的前奏。

不过这一草案的内容林林总总,涉及范围相当广泛,的确也包含着日本国内需要解决或明确的问题。

修宪的三道关口

日本要修宪成功,需要经过三道关卡。第一是“国会关”,即在国会两院分别获得2/3以上多数支持。从现有情况来看,闯关尚有一定难度。

2014年2月28日起,众议院内480个议席中,自民党所占比例为61%,自民党与公明党共占324个议席,共占67.5%。已超过众议院的2/3议席。

2014年4月10日起,参议院内242个议席中,自民党所占比例为47%。自民党与公明党共占134个议席,在参议院的比例为55%。尚需28人其他议员支持,即达到162席,才能达到三分之二多数的要求。

在修宪的问题上,联合执政的公明党是修宪慎重派、“加宪派”,它认为没有修宪的必要,但可以探讨追加自卫队的存在及国际贡献应有原则的内容。共产党、社民党反对修宪,属于“护宪派”。包括维新会和合众党在内的保守政党赞成修改宪法。而民主党内成分复杂,赞成者居多。

据每日新闻2013年7月22日调查显示,新当选的参议院议员赞成修宪者占74%,反对者仅有19%;而非改选的参议院议员赞成修宪者也有75%,反对者为18%。但对于第9条的修改,当选议员有38%认为应该修改,并明确表明自卫队的作用和界限,26%认为应该修改,改成与其他国家一样的“国防军”,26%反对修改;而非改选议员48%认为应写明自卫队,21%认为应改为“国防军”,21%表示反对修改。

据朝日新闻与东京大学谷口研究室2013年7月23日联合调查显示,参议院新势力中,修宪的赞成派占75%,已超过2/3。但第96条(放宽修宪条件)修改派占52%,第9条(和平条款)修改派占48%,尚未超过2/3。两家的调查结果在某些方面相互印证。

第二是“民意关”。在国会通过修宪议案后,须提交国民投票予以承认。如果不能得到国民的过半数同意,修宪议案仍无法通过。经过战后六十多年的民主主义教育后,要让日本国民接受宪法修改、特别是和平条款的修改是有相当大难度的。根据2013NHK的宪法意识调查,对于宪法第96条的修改讨论,“知道”者占53%;不知道的也上升到45%。对于将修宪要件放宽为过半数赞成,明确赞成的占26%,反对的占24%。产经新闻与富士新闻2014年3月31日联合舆论调查显示,修宪的反对派(47.0%)自去年4月以来首次超过赞成派(38.8%)。

据每日新闻2014年3月30日的舆论调查结果显示,对于可以行使集体自卫权,57%的人持否定意见,37%持肯定意见。对于安倍晋三不修改宪法而通过变更宪法解释的方式而能行使集体自卫权的做法,反对者达到了64%,赞成者仅有30%。对于以安倍内阁的判断变更政府长期形成的宪法解释,社会舆论显示出了鲜明的慎重姿势。在内阁支持者中,反对者上升至53%,赞成者占42%。公明党支持者7成反对,自民党支持者也有5成反对。

第三是“国际关”。虽然中国、韩国对日本宪法修改多持反对态度,但这并不构成日本修宪的真正障碍。据中国日报和日本言论NPO共同实施的2013年“中日关系舆论调查”报告显示,中日双方民众对对方政府的“印象不好”都超过了9成。真正对日本修宪有影响力的是美国政府的态度。不过,美国军方已于2012年明确表示支持日本修宪。

学者争议修宪程序

日本修宪动议由来已久。翻看日本著名宪法学教授芦部信喜的《制宪权》,就可发现,自日本国宪法成立后不久,根据二战后战胜国组成的远东委员会的指示,对宪法实施状况再行研究,各种修宪的建议就不断出现。与此同时,各种护宪的主张也针锋相对地提出。

旧自由党早在1953年的《宪法修正案纲要说明》即表明,在技术上难以根据宪法第96条程序进行全面修改,因而有必要寻求特别的方法:其一是日本国宪法本质上是占领宪法,因而在国家独立后,宪法就是无效的,宣布予以废弃,复原明治宪法,或者制定新宪法;其二是形式上根据现行宪法第96条,第一步先修改第96条本身,废除国民投票,第二步再进行内容上的全面修改,寻求国民的空白授权。

相形之下,现如今的安倍修宪主张并不新鲜,在内容上也具有浓厚的复古意味(复古之古为二战前的日本),被称之为“复古的修宪论”。安倍所称的第一点修宪理由与这里的“日本国宪法无效论”具有很大的相似性。但这并不表明宪法必须修改乃至重新制定。日本现行宪法确立了以尊重人的尊严为核心的价值体系,符合民主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在日本国民中获得普遍的认可。芦部信喜认为,可以从国民对这种宪法原理的忠诚中,寻求现行宪法民主正当性的根据,治愈宪法成立程序中的缺陷。

对于修改修宪程序的主张,清宫四郎、鹈饲信成、小林直树等日本学者认为,在法的逻辑上不能修改修宪程序的规定。根据这一学说,规定修宪机关根本权限与程序的规定,可谓直接源于宪法的根本规范,因而在法的逻辑上,要求其具有比由修宪机关修改的普通宪法规范更高的位阶。其结果是修宪机关自己规定其自身的根本权限和程序,在法的逻辑上是不可能的。芦部信喜进而认为,如果修宪程序规定直接源于优于修宪权的权威(制宪权),废止现行宪法第96条规定的国民投票制,这样的修改“变得动摇了修改规定的根据,因此是不可能的”。因而,废止国民投票进而寻求国民空白授权的方法,必须视为法律上的一种革命。如此,按照芦部信喜等人的理论推论,安倍放宽修宪程序要件的主张在宪法学上也是无法成立的。换句话说,修宪程序构成了宪法修改的界限之一。当然,理论上的确也存在分歧,现实的修宪能否成功还是取决于日本国会和国民的认识。

让日本国民无法安心的修宪

2013年3月29日,安倍晋三首相在参议院预算委员会接受质询。民主党参议员小西洋之质问道:“被称为概括性人权规定的宪法条文是哪一条?”首相露出不满之情:“测验一样的质问没有建设性。即使没听过,查一下不就知道了吗?”小西所说的其实是其宪法第13条,即“全体国民均作为个人而受到尊重。对于生命、自由以及追求幸福的国民权利,只要不违反公共福利,在立法及其他国政上都必须给予最大程度的尊重”。虽然或许不能排除刁难的意味,但这第13条的确是日本国宪法的重要条款,对战后日本也有深远的影响。

小西又问:“安倍总理,您知道叫芦部信喜的宪法学者吗?”安倍视为无聊的问题,轻蔑地一笑,“不知道”。小西接着问,“那您知道高桥和之或者佐藤幸治吗?总理。”“很抱歉,我不知道。我既不是宪法学的权威,也不再是学生,所以不知道。”安倍1977年毕业于成蹊大学法学部(政治学方向),而芦部信喜1963年已升任东京大学法学部的教授,后来被誉为日本宪法学的“大御所”(最高权威)。知晓与否,可能的确也无关大体。安倍自身也很难理解理论上的不可修改修宪程序的主张。这条质问之所以被广为知晓,可能也表明日本国民疑窦丛生,“不学宪法学的人却在鼓吹修改宪法”,主张修宪的安倍怎么能连宪法中的重要条款、宪法学界的通说代表者也不知道呢?

2月14日,安倍收到了“守护明日自由青年律师会”赠送的一盒情人节的巧克力和一本芦部信喜的《宪法》第五版教材。在漂亮的包装上写着,“希望安倍首相学一学立宪主义!饱含年轻律师们心意的礼物”。在他们看来,修宪不仅是一个数字的逻辑,更关涉立宪主义的原理。

日本的“修宪”(修改宪法)、“创宪”(创制新宪法)、“加宪”(增加新的宪法条文)与“护宪”(守护宪法)的争论还将持续地进行。也正是藉由刚性的修宪程序,日本的各政党乃至全体国民才有了对宪法几十年的不懈讨论。也正是藉由这广泛而深入的讨论,日本现行宪法的理念、立宪主义精神也越发地深入人心。

自民党版《日本国宪法修正草案》

在第一章天皇中,明确天皇是国家元首,是日本国及日本国民统合的象征。新设国旗是日章旗、国歌是《君之代》以及元号的规定。

在第二章“安全保障”(原为“战争的放弃”)中,继承和平主义,同时写明自卫权,规定保持国防军;新设保全领土等规定。

在第三章国民的权利与义务中,规定尊重家庭、家庭相互协助;新规定保护环境的责任和义务、保护海外国民、照顾犯罪受害人等的等。

在第四章国会中,规定选区以人口为基础、综合考虑行政区划等划定;新设关于政党的规定。

在第五章内阁中,规定内阁总理大臣缺位时的代行职权;规定内阁总理大臣解散众议院的决定权、对行政各部的指挥监督权、对国防军的指挥权等权限。

在第六章司法中规定可在特殊情况下减少法官薪俸的条款。

在第七章财政中规定确保财政的健全性。

在第八章地方自治中,明确地方自治的宗旨,同时规定国家和地方自治体的协作关系;规定地方选举权的国籍要件。

在第九章紧急状态(新增的一章)中,规定在受到外部武力攻击、大规模自然灾害等法律规定的紧急状态中,内阁总理大臣可宣布紧急状态,根据法律实施相应的措施。

在第十章修改中,将宪法修改的提案要件放宽到参众两院分别过半数。

在第十一章最高法中,规定国民的尊重宪法义务。

第四篇:2018修宪解读

宪法增删改各条内容的原因解读

(一)主要考虑是:科学发展观是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大成果,党的十八大党章修正案已经将其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是党和人民实践经验和集体智慧的结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党全国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 大复兴而奋斗的行动指南,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的根本理论指引,其政治意义、理论意义、实践意义已被实践所充分证明,在全党全国人民中已经形成高度共识。党的十九大党章修正案已经将其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在宪法中把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在一起,确立其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愿,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明确了全党全国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 的共同思想基础,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推动我国经济发展实践的理论结晶,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的主要内容,必须长期坚持、不断丰富发展。把“新发展理念”写入宪法,有利于从宪法上确认这一重要理论成果,更好发挥其在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对我 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指导作用。(二)主要考虑是: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到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认识的深化,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丰富和完善。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党的十九大确立的奋斗目标。作这样的修改,在表述上与党的十九大报告相一致,有利于引领全党全国人民把握规律、科学布局,在新时代不断开创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新局面,齐心协力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 梦而不懈奋斗。

(三)主要考虑是: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到健全社会主义法治,是我们党依法治国理念和方式的新飞跃。作这样的修改,有利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加快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的制度保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于 2015 年7月1日通过了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不久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又作了修订,将宪法宣誓制度在宪法中确认下来,有利于促使国家工作人员树立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也有利于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

(四)作这些修改,党和人民团结奋斗的光辉历程就更加完整。(五)主要考虑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已经成为团结海内外中华儿女的最大公约数。实现中国梦,需要凝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奋斗。只有把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都团结起来、凝聚起来,实现中国梦才能获得强大持久广泛的力量支持。

(六)主要考虑是: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反复强调的一个重要思想。作这样的修改,有利于筑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

(七)作这样的修改,有利于正确把握国际形势的深刻变化,顺应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时代潮流,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统筹发展安全两件大事,为我国发展拓展广阔的空间、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为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八)主要考虑是: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是国家的最高政治领导力量。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宪法从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属性角度对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进行规定,有利于在全体人民中强化党的领导意识,有效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国家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确保党和国家事业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

(九)主要考虑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当代中国精神的集中体现,凝结着全体人民共同的价值追求。作这样的修改,贯彻了党的十九大精神,有利于在全社会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道德基础。

(十)主要考虑是:这次征求意见和在基层调研过程中,许多地区、部门和广大党员干部群众一致呼吁修改宪法中国家主席任职期限的有关规定。党的十八届七中全会和党的十九大召开期间,与会委员代表在这方面的呼声也很强烈。大家一致认为,目前,党章对党的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宪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都没有作出“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的规定。宪法对国家主席的相关规定也采取上述做法,有利于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有利于加强和完善国家领导体制。

(十一)增加这一规定,有利于设区的市在宪法法律的范围内,制定体现本行政区域实际的地方性法规,更为有效地加强社会治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也有利于规范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行为。

(十二)作上述修改,反映了党的十八大以来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成果,贯彻了党的十九大关于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部署,也反映了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职权的新变化以及 工作的新要求。

第五篇:修宪1

“修宪”能否由着安倍性子来?

杨宁 胡琎心

2013年04月20日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近日,据日本媒体报道,日本首相安倍晋三在接受日本媒体采访时向记者透露了修改宪法的日程表,并称修宪或在本年秋季之后。

修宪企图,昭然若揭

安倍的修宪策略可以追溯至2007年,当时安倍第一次担任首相,日本国会通过了修宪的程序法——《国民投票法》,为修改宪法确立了法律程序。但是囿于当时国际局势及日本国内政治环境,安倍的修宪计划未能付诸实际。

“与第一任期不同,安倍再次当选首相以来,在‘修宪’问题上可谓做足了‘功课’,日本政府正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修宪议程。”新加坡《联合早报》评论说。

据日本媒体透露,安倍首相设想的修宪“日程表”是:首先,在夏季举行的参议院选举中获胜,为修改宪法确保2/3以上的席位;其次,着手推进易于得到广泛支持的宪法第96条的修改工作;随后,在行使集体自卫权问题上改变宪法解释。

围绕修宪“日程表”,日本政府早已动作频频。1月30日,日本自民党提出宪法修正草案,提议将修宪条件由分别获得参众两院2/3以上议员同意降低为半数,为修宪做好“降低门槛”的准备。2月15日,安倍在自民党宪法修正会议上建议将自卫队更名为国防军,为松绑“集体自卫权”造势。

此外,随着钓鱼岛问题、朝核问题的不断升级,日本政府更是利用东北亚紧张局势,打造修宪舆论氛围。近日,日本4天内3次误报朝鲜发射导弹。分析认为,日本此举是妄图借朝核问题来在国内民众当中制造紧张氛围,以此博得民众对于修宪活动的支持。实现修宪,阻力重重

日本政府能否按照“日程表”如期实现修宪夙愿?

分析认为,日本政府若想修改和平宪法,首先要得到日本民众的支持,但日本民众对于安倍的修宪计划似乎并不“感冒”。最近一项民意调查显示,只有32%的民众支持修宪计划,而53%的人则对修改和平宪法持反对意见。

并且,根据日本宪法第96条规定,修宪必须分别获得参、众两院2/3以上议员同意才可进行。但安倍提出的“秋后修宪日程表”,却招来了诸多国会议员的反对。

据日本新华侨报网透露,日本民主、社民党议员将于近日结成一个议员联盟,以阻止安倍政府修改和平宪法。该联盟在结成理由书中批评称,“自民党渴望将自卫队改为国防军,完全颠覆战后日本社会体制,日本可能成为被国际社会孤立和蔑视的对象。”

此外,日本的和平宪法是由美国主导制定的,美国很难在日本修宪问题上袖手旁观。对于此前美国“默许”日本自卫队升级为国防军一事,有分析认为,“这并不意味着美国会纵容日本修改和平宪法,美国只是借助日本海上军力的提升来实现其亚太再平衡战略。”对此,美国《侨报》分析道:“美国出于借力的需要,可能要把‘紧箍咒’放松一点,给日本一些甜头。但美国有其‘主子的底线’:它不可能让日本与其‘平起平坐’,更不可能放纵日本走军国主义老路。”

新加坡《联合早报》也对日政府的修宪行为表示担忧,认为“安倍修宪意在构建一个以专制和军事为基础的日本,这不利于东南亚的安全和稳定。”

美国《洛杉矶时报》甚至倡议“全世界的人权组织应该动员公共舆论,反对自民党修改日本和平宪法”。

失忆的日本难成“正常国家”

对于国际舆论的质疑,安倍反驳道,“(截至去年4月)美国已对宪法进行了6次修改;法国修改了27次;德国修改了58次。日本将宪法作为‘永不磨灭的大典’是不正常的。”诚然,修改宪法,行使集体自卫权是一个国家的内政,本无可厚非;二战已过去60多年,日本试图走出战败国阴影,成为正常国家,也可以理解。

但是日本始终没有意识到,阻碍日本成为正常国家的,并不是《和平宪法》,而正是日本自身。“国际社会不会允许一个竭力歪曲侵略历史、逃避战争责任、挑战战后国际秩序的国家,以‘正常国家’的身份融入国际关系体系。”英国《泰晤士报》评论说。

早在2006年,美国民主党资深参议员兰托斯就曾尖锐地指出,“日本患有历史健忘症,参拜靖国神社无异于在德国纳粹头子坟前敬献花圈”,“否定历史的人必定会重演历史,这种行为必须停止”。

但日本政府似乎并没有意识到无法成为正常国家的根源所在,自安倍担任首相以来,日本政府一再对包括慰安妇在内的战争谢罪问题进行修正。并且,企图通过“修宪”将日本带入“正常国家”的道路上来。其实质是,“强大的日本”喊得越响,日本离“正常国家”就会越远。

“日本在亚洲最好的出路,不是成为亚洲的英国或法国,而是成为亚洲的德国。”美国《国家利益》网站文章分析道。“一方面,日本应通过‘经济实力’而非‘军事实力’来赢得亚洲国家的尊重;另一方面,日本只有像德国一样,放弃对其战时罪行的辩护,并且深刻忏悔,才能成为真正的‘正常国家’。”

频繁修宪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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