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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监督接受人大监督之浅见[定稿]
编辑:夜色温柔 识别码:13-930875 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3-01 17:22:04 来源:网络

第一篇:审计监督接受人大监督之浅见[定稿]

人大监督和审计监督是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审计监督是经济形式的监督,人大监督是法律形式的监督;审计监督偏重于定量分析,人大监督偏重于定性分析;人大监督比审计监督的法律地位更高,是最高层次的监督。单从经济监督这一层面上讲,人大监督与审计监督具有一脉相承、辩证统一且不可替代的关系,二者相互作用,促使国民经济宏观调控措施的不断加强与完善,促进国民经济沿着健康、稳定的轨道有序发展。

审计监督是人大监督财政预决算的重要工具

(一)监督法为审计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监督法第三章十五至二十一条中专门规定了“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并从三个方面予以严格规定:一是规定了决算草案审查和批准的时间;二是规定了决算草案科目编制要求;三是严格控制预算调整。从而把人大常委会的工作着力点放在经济监督上,为审计工作开展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提供了法律依据,对审计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监督法为审计工作确定了重点内容。各级人大其及常委会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预算收支平衡情况;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的执行情况;政府基金情况;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等,这些为预算执行审计确定了重点内容。按照这些要求,202_年我们在抓202_年县级预算执行审计过程中,除对县财政局、地税局具体组织的县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外,还延伸审计了县民政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教育局、县国土局等21个单位,通过深入审计,我们发现一些单位还存在管理不规范和政策执行不到位、财政收入上缴不实、税费征收成本大等问题。实践证明,审计工作只有人大监督工作相统一,才能达到审计工作报告为人大决策服务效果。

(三)监督法为审计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各级人大其及常委会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并提出三个方面要求:一是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议意见,人民政府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二是人大常委会做出的决议,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三是县人民政府进行通报和向社会公布。这些规定与审计法相衔接,充分体现了人大对政府工作的监督,而审计机关又是政府的职能部门,从而对审计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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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监督在人大监督之下不断完善发展

近几年来,我局在依法实施审计监督中,积极主动邀请县人大其及常委会对审计工作进行监督,使审计工作得到了县人大常委会的大力支持,审计结论落实率逐年提高,审计质量全面提升。可以说,正因为有县人大常委会及各级人大代表的大力支持,有人大监督这一有力武器,我县的审计监督才有今天的发展成就。

其一,扩大监督范围,充实监督内容。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人大对审计工作的监督仅仅只限于听取财政预决算审计情况报告,对审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难以从根本上解决,代表们的意见也不能很好的落实。针对这种情况,我局主动上门,要求县人大对预算执行审计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即审计实施过程中,主动汇报实施方案及工作进展情况,听取人大财经委的意见,并按程序及时修订审计方案。审计工作报告形成后,再次上门征求委员们的意见,保证了审计工作的质量,也便于委员们在每年的人大会上向人大代表们做出宣传和解释。这一做法已持续多年,取得明显成效:一是审计工作变被动为主动,改变了过去审计机关向人大报告审计工作时心里没底、甚至难以通过的被动局面;二是增强了审计工作的透明度,保证了审计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公开,扩大了社会影响;三是为人大代表支持审计工作创造了较好的条件,密切了人大监督与审计监督的关系。

其二,扩大监督影响,提高监督层次。对于人大监督审计工作,以前社会上都有这样的认识:人大只监督审计部门,对被审计单位没有影响。针对这一现象,县人大进一步提高监督层次,明确要求审计部门对当前社会反映强 4万元,提出审计合理化建议368条,移送案件3件,审计结论落实率达到100%。

实现审计监督与人大监督有机对接任重道远

《地方组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负责”。这种双重管理体制,既不利于审计部门独立有效地行使审计监督权,也不能确保审计机关主动地为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审查批准预算、监督预算执行、评议监督干部等工作过程中及时地提供有关具体资料,从而影响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工作的质量。可以预见,随着国家转移支付的力度逐年加大,审计监督也将越来越重要,审计监督必须实现与人大监督的有机结合,这是时代发展进步的必然结果。

(一)应理顺审计管理体制。建议全国人大修订《地方组织法》或作出决定,将现属政府的各级审计机关隶属于各级人大常委会,作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直接向人大常委会负责。在管理体制没有到位前,可以考虑在人大常委会增设审计监督工作委员会,组织或委托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监督,以此强化和提升审计监督。

(二)切实落实人大监督权。一是建议人大成立专门的预算审查机构,集中一批精通预算和审计的专家学者,加强调查研究,直接对政府财政预算的合法性、真实性、效益性进行审查监督,把人大对预算的审查和审批落到实处。二是在制度上构建对各单位党政一把手的问责监督机制。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人大对一把手的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质询和年度信任评议表决,对其过错、过失实施追究。定期质询由常委会负责,以构成对一把手的经常性监督;年度信任表决由人大代表对政府进行一年一度的评议并进行信任表决,一旦产生不信任表决,“一把手”应当立即辞职。只有这样,人大及其常委会才能充分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及其他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问责、评议和信任表决。

(三)完善制度建设,形成对接的长效机制。一是完善审计工作报告制度。政府及审计部门除按审计法的规定向人大及常委会报告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报告和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报告外,还要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和重大项目审计结果的报告制度及审计项目计划的协调沟通机制,以利于人大及常委会更好、更及时发挥监督职能。二是建立预算编制审计制度。规定财政部门编制的预算草案在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前,必须经过审计部门审计,或审计部门提前介入预算草案的编制。三是建立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对于审计机关开展的预算编制审计、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预算执行审计、效益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等,应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从而把审计监督与人大监督、舆论监督、社会监督有机结合,增强审计监督的实效。

第二篇:如何接受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模版]

根据拟任职务职责及相关法律法规,谈谈如何接受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

答:

1、认真贯彻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深入研究宏观经济和微观经济发展形势,重点抓好、半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组织实施和具体任务目标的下达工作,推进全市产业发展和规划布局谋篇,切实增强加快发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2、积极主动与人大常委会各主任和各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系,及时反馈发改物价工作的最新情况,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和指导。同时,严格按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管理制度、评议考核机制,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自觉维护人民利益,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不断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善于综合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管理经济、社会和改革事务。

3、认真办理人大代表所提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做到领导重视,专人负责,注重实效,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反馈。在建议办理过程中,把书面答复与电话沟通、上门走访、邀请代表参加座谈等形式结合起来,追踪办理,坚持一抓到底,做到办理复文前与牵头代表沟通交流,变“文来文往”为“人来人往”;把办理建议与履行自身职能、完善政策措施和改进工作作风结合起来,在务求实效上下功夫。

4、认真履行职责,配合做好人大或人大的视察、执法、核查等工作,当好参谋助手。积极谋求工作内容、方法和思维方式的创新,拓宽思路,研究吃透国家和省市政策,重点抓住项目实施管理和政策扶持这两个发展的牛鼻子,特别是针对一些经济社会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在深入调查研究基础上,要努力争取上级规划、政策和资金方面支持,解决发展中的问题。同时,把部门工作纳入服务和服从于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总体布局,大胆实践,增强工作特色和成效,积极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篇:浅谈人民法院如何接受人大监督

浅谈人民法院如何接受人大监督

浅谈人民法院如何接受人大监督

摘要: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作用,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这种监督,既是一种制约,又是支持和促进,人大集中、独立地监督法院工作,促进法院依法审判,可以达到树立国家权力机关权威和促进司法公正、高效、廉洁的目的。

关键词:监督 监督权 依法审判

一、宪法框架下人大与法院的关系

(一)组织者与被组织者的关系。各级法院主要成员由同级人大选举、任命,并据此依法独立开展审判工作,在严格履行宪法和法律的职责方面对人大负责。

(二)立法者与司法者的关系。人大通过法定程序制定法律,而法院将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以发挥法律的价值和功能。

(三)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关系。这种监督关系的实质是人民群众对审判权行使监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最高形式的法律监督。

二、人民法院接受人大监督的必要性

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对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乃至民主政治建设都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但司法独立只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不可能不受任何监督和制约,不受监督和制约的司法独立是脆弱的、靠不住的,接受人大监督势在必行。

(一)人民法院主动接受人大监督是履行宪法职责。人民法院接受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地方人大的重要职权之一。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是依法履行义务。人大对人民法院的监督,实质上是代表人民行使监督权,体现了国家权力主体的人民性这一宪法根本原则,这种监督在人民法院的监督体系中处于最高层次,最具权威性。

(二)人民法院主动接受人大监督是与时俱进的要求。法律本身有其时代性,一定时期所制定的法律从来都带有当时的思想、观念和政策的印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指导思想,要求法院的工作必须以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为最高衡量标准,以满足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实现“让人民群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人大作为人民群众的权利代表机构,是人民群众利益的集中体现,法院只有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才能牢牢把握人民所赋予的审判权,才能做到严肃执法,更好地发挥打击犯罪,才能真正把对法律负责与对人民负责有机结合。

(三)人民法院主动接受人大监督才能保障司法公正。人大监督的实质,是以权力制约权力,从制度上保证国家机器按照人民的意志和需要运转。历史证明,掌握权力而不受制约,必然滥用权力、走向腐败,共产党的宗旨和社会主义的本质,是和腐败不相容的。毛泽东同志早在中国革命胜利前夕就指出,我们党与历代王朝相区别,能够跳出始兴后衰、政怠宦成、人亡政息的历史周期率,因为我们已经找到新路,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就是监督。人大监督正是从源头上防治司法腐败,推动民主法治进程极为重要的制约机制,通过人大监督这种有效方式,有利于帮助法院纠正失误,挽回影响,提高人民法院工作的质量与水平,保证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保障司法公正在全社会得到实现。

三、当前人大对法院行使监督权的主要方式

(一)在人代会期间听取和审议法院工作报告,对法院工作进行宏观监督。在人代会闭会期间对法院专项工作进行审议,对法院重大工作事项进行有针对性的具体监督,此种监督方式有效保障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上的决定权。

(二)执法检查。依照监督法的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每年可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通过检查纠正错误、总结经验,保障法院公正司法。

(三)质询。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符合法定联名人数的,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本级法院的质询案,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者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的机关再作答复。

(四)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其任命的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四、当前法院接受人大监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人大虽然有上述种种监督法院的措施,但由于我国法治化历程还不长,人大监督法院的制度尚不完善,在实践中暴露出一些问题,需要在后续工作中予以完善。

(一)法院过于重视每年工作报告是否能在人大会议顺利通过,而对日常工作中接受人大监督的认识不足。据报道每年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工作报告顺利通过,立案庭、民事四个庭、刑事五个庭、行政庭、赔偿办、审监庭、执行局等庭室均有人员投入到两会工作中,他们出现在人民大会堂、代表驻地、审议现场等各个场所听取代表的意见。他们都有一份指南,上面写着去年社会热点案件的进展情况和官方口径,除了热点案件,这份指南上还有代表过问案件的详细目录:哪个团,哪个代表,哪个案子,现在到什么诉讼阶段,一目了然。

从上述报道的细节描述可见,法院对每年工作报告的重视程度可见一斑。但是每年两会一结束,法院继续接受人大常委会监督的意识与对每年工作报告的重视程度相比,有明显差距。这也与人大常委会要求法院进行专项工作汇报的制度性建设尚不完善有关,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人大的个案监督与审判独立之间的平衡尚无制度性保障。由于司法工作的特点,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有利于司法公正。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因此,人大监督必须以尊重审判独立为前提,将人大监督与审判独立的冲突降低到最低,在为促进司法公正和效率这个主题下实现两者的平衡。202_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规定了听取工作报告、质询及询问、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手段,并赋予人大代表向法院进行个案监督的方式。可现实中,存在一些越位监督、违法监督的做法,如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通过做决定的方式,直接判定某起案件的事实,直接处理某种法律关系,否定法院判决,有的人大代表直接将案件递交给最高院工作人员。如在202_年全国两会上,河南代表团有一个代表一口气递了几十个案件,令接待人员目瞪口呆。根据历年的情况,代表们现场提交的案件总数,少则几十件,多则百余件。有的代表对个案不满,直接说如果投票日之前不跟他解释清楚,他就直接投反对票,还会动员周围的代表一起投。代表关注的案件有时在县市一级法院,最高法院会连夜电召案子的承办法官,询问案情的进展,必要时承办法官会赶来北京,当面向代表解释。

人大代表的上述做法虽然在某种程度上能够纠正某些冤假错案,但是这种利用代表身份为个人关注的案件行方便之门的做法,不仅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符组织程序,而其最大的伤害就是对干扰了法院的独立审判权。如果对法院的判决不服,可以提起上诉,对二审判决不服,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甚至可以通过人大组织调查委员会,对特定案件的审理情况进行调查、询问,提出自己的意见,但是不能直接代替法院去查明事实、适用法律,更不能利用代表身份为自己案件大行方便,这也是一种特权意识的体现,不符合人大代表的定位。

(三)人大监督法院的制度在群众中的知晓度不高。在司法实践中时有当事人提及对法院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方式有意见,但却不知向哪个机关投诉,不知道哪个机关可以监督法院。甚至有人认为,对法院判决不服的,只有找政府才能解决,这也造成了目前上访率较高的问题。上访者中间包括一部分对法院失去信心的群众,他们更倾向于向当地政府首长反映问题,这除了多年来“青天”意识的影响外,也包括人大可对法院进行监督的制度的宣传力度不够,很多群众不懂有这么一条途径去监督法院的工作。

(四)人大监督的力度仍需提高。由于人大监督法院的力度问题,很多人对人大的监督心存疑虑,人大监督的权威还没有真正树立。当前,部分“一府两院”工作人员兼任人大代表的现象普遍存在,特别是领导干部兼任人大代表较普遍,导致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多停留在批评建议上,损害了人大监督的权威和形象。如202_年6月21日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冯缤因其妻子的劳动争议案件不被当地法院受理,而穿着法袍去湖北省高院上访的事件。该行为虽然极端,但起码能反映人大监督的力度还不够足,连法院法官也选择向上级机关上访的形式维权,而不是向同级人大投诉,要求人大行使监督权。

五、完善人大对法院监督的建议

人民法院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是宪法和法律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根本保证。人民法院如何自觉主动地接受人大监督,从而不断加强和改进各项工作,促进司法公正,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方面入手。

(一)健全工作报告制度,增强接受人大监督的主动性。人民法院应立足于由人大选举产生,对人大负责的基点,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坚持定期报告与不定期报告相结合,全面报告与专项报告相结合,书面报告与口头报告相结合,除了每年认真做好人代会上的法院工作报告外,在人大闭会期间,对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法院工作重大部署、重大活动、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等均应及时报告,对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或队伍建设每年确定一项重点工作向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专题报告,实事求是地反映有关工作的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争取人大的监督和支持。人大常委会对专项工作报告做出决议的,要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情况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通过这些措施,使法院工作自始至终置于人大的有效监督之下。

(二)建立代表联络制度,增强接受人大监督的经常性。要加强法院人大代表联络制度建设,配备专门人员,在开展与人大代表联络上要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变被动联络为主动联络、变单一联络为多样联络、变局部联络为整体联络,走出与代表联络的特色之路。要组织开展一些行之有效的活动,加强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的联系、理解与沟通。以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为例,该院每年就重点工作的安排、重大活动的开展情况邀请人大代表视察,及时听取人大代表对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适时将法院的阶段性工作情况、重大工作改革情况、开展“清积”等专项执行的情况介绍给代表,听取他们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保证代表依法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通过召开人大代表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登门走访、赠送有关材料等形式,主动征求和搜集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对代表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认真抓好改进落实,及时进行反馈。主动邀请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代表旁听重大案件审理,为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代表参加旁听提供方便,事先积极邀请,并专设人大代表旁听席,拉近人大代表与法院干警之间的距离,较好地实现了人大与法院的良性互动。

(三)完善工作监督制度,增强接受人大监督的实效性。人民法院接受人大监督,根本目的是要通过监督取得审判工作、法院改革、队伍建设上的实际效果,因此,要建立对人大提案、建议、意见和人大转办群众来信的专人督办督查制度,对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和意见,遵循交办、承办、催办、审核、答复、总结等程序高效办理。认真复查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法定程序就一些案件作出的批复,实行专人负责,限期办理。对人大代表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质询,及时、准确、严肃答复,主动赢取人大对法院工作的大力支持。对人大交办的案件优先办理,坚持做到受理快、查处快、汇报快,保证人大交办案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在办理好交办事项或案件的同时,要深入思考人大监督个案的侧重点是什么?通过个案监督进一步发现法院审判运行机制存在的问题以及法律本身存在的漏洞和不足,在制度层面上推动法院工作不断改进。

总之,人民法院要摆正位置,牢固树立“监督就是爱护,监督就是支持,监督就是帮助,监督就是指导”的理念,完善制度,改进措施,自觉置身于人大的有力监督和指导下,推动法院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

第四篇:法院接受人大监督汇报材料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国家的权力机关,是人民参与国家管理的有效途径和形式。它代表人民对法院工作进行监督,是宪法赋予人大的重要职权。因此,作为国家审判机关自觉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也是法院改善外部司法环境,推动审判工作科学发展的政治基础。对于确保公正司法、促进司法和谐、维护社会稳定,实现“保增长、保稳定、保民生”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几年来,我院的各项工作始终坚持置于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之下,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主动向人大汇报审判工作和队伍建设情况,积极争取人大的理解和支持,将人大的监督作为推动工作的动力。

一、定期汇报工作,便于人大监督

在每年之初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县人民法院向与会代表汇报法院工作,倾听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同时,每年定期向人大常委会汇报专项工作。近几年来,我院先后围绕基层法庭建设、执行工作、民事审判、涉诉信访等工作向县人大常委会做了专题汇报。使县人大常委会及时掌握县法院的重点工作,更好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能。同时,根据人大常委会对专项工作作出的议决事项,专题研究、制定措施、认真贯彻落实、改进工作,提高了司法水平。

二、邀请人大代表来法院视察和检查,努力改进工作

我院在主动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汇报各项工作的同时,及时邀请人大代表对各项工作进行视察和检查,共同研究解决法院在执法过程中遇到的难题。如针对法院涉诉信访问题比较突出,社会反响较大的实际,我院邀请了部分市、县人大代表来院,专题汇报了涉诉信访问题的情况,逐案汇报产生涉诉信访的原因及化解的对策,诚恳听取人大代表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并认真抓好落实,使一批涉诉信访案件息诉罢访。再如202_年我院受理了xxxxxxx一案,为了确保科学公正的审判,我们邀请了部分人大代表和有关专业人员到水库实地考察,了解情况,并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为正确的审判提供了依据。

三、邀请人大代表旁听案件庭审,自觉接受个案监督

人大代表对法院个案的监督是代表的重要职责。每年我院都围绕社会关注的,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如热费纠纷案件,妇女儿童保护案件,信访听证等等。通过旁听既可以让代表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了更直观的了解,增强了代表监督法院工作的能力,又能有效监督法官规范庭审程序,提高案件审判质量。在化解“执行难”工作中,我们邀请人大代表直接到执行现场,全程进行监督,取得了人大代表对执行工作的理解和支持,通过人大代表的监督,规范了司法行为,有力改进了执法工作。对于人大交办的个案,我院认真对待,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202_年11月,xxxx工程公司申请执行xx县xx镇中学、xx镇政府拖欠工程款案因只部分执行问题,反映到市、县人大常委会,市、县人大责成法院采取有力措施尽快执行。县法院领导高度重视,针对两个被执行单位能力不足的实际,主动向县政府主要领导汇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决定由县财政暂借10万元支付执行款,余款分期履行。申请执行单位十分满意。

四、选任优秀人民陪审员,实现司法民主

在县人大常委会的关心支持下,XX年4月,由县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命了十三名人民陪审员,这些陪审员来自于社会各界,文化素质比较高,具有一定的广泛性、代表性和较高的政治素质和文化水平。自正式上岗以来,他们克服了本职工作繁忙,案件审理难度较大等困难,参与审结了大量的民事、刑事案件,为法院审判工作及公正司法作出了积极贡献。也使法院的审判工作更加贴近民情民意,增强了法院裁判的社会公信力和认同感。

总之,这几年来我院通过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邀请人大代表视察、召开座谈会、发征求意见函、旁听庭审、聘请人民陪审员等形式,主动接受人大的监督,积极改进工作,确保司法公正。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在接受人大监督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人大意识还不够强。突出表现在向人大汇报工作,接受监督不够经常化、制度化。二是接受监督、改进工作的措施还不够具体有力。突出表现在落实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和决议还缺乏具体化,解决执法中突出问题还有一定的差距。三是接受人大监督的方式方法比较单一。主要反映在接受人大监督局限于工作报告、接受视察、检查等形式,拓宽接受监督的渠道,创新接受监督的方式方法还存在较大差距。以上问题我们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改进。

一、要加强对宪法和相关法律的学习,不断增强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要把接受人大监督作为审判机关的法定义务,坚持接受监督经常化、制度化,确保司法公正。

二、加大对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和决议的落实力度。要根据人大对法院工作提出的各项要求,精心研究,制定措施,认真落实,做到落实每项要求有目标,有措施,有实效。

三、改进接受监督的方式方法。要变被动接受监督为主动接受监督,及时汇报法院工作的难点和热点问题,倾听人大代表的呼声,及时反映情况,在人大的监督下集中解决法院存在的突出问题,努力提高执法水平。

第五篇: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大监督

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大监督

姚多咏

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不断加强的今天,坚持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不仅是依法治国的客观需要,也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开展工作的一条根本准则。政府由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是宪法规定的。当前,国家政府机关应站在深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政治高度,切实做到“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大监督”。

要深入广泛地推进依法行政,规范和促进新时期政府工作。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今年7月1日又正式颁布施行了《行政许可法》,这对坚持执政为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深入广泛地推进依法行政,首先应从整体上提高政府机关公务员队伍的法律素质。要积极开展普法教育,积极营造带头学法、知法、懂法、用法的良好氛围,促进政府公务员增强民主和法制观念,熟悉掌握《宪法》和涉及本部门、本行业工作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公正执法的能力,努力提高依法决策和依法管理社会各项事业的水平。要通过推进依法行政,规范和促进新时期政府工作,全面推进依法治县进程。推进依法治县的核心和关键就是要做到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各级政府和公务员在确保各项法律法规正确实施的同时,要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尊重法律权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或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等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此外,政府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应避免以往发展过程中的缺位、错位、越位 1

现象,进一步转变职能,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切实落实科学的发展观。

要自觉接受人大对政府的监督。监督机制是现代社会的重要支柱,也是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必要条件。历史和现实充分证明,如果没有监督,就必然会导致公共权力被滥用,就会产生种种腐败现象,进而丧失民心,最终导致亡党、亡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也就无从谈起。作为被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政府组成人员,应当自觉地接受人大监督。这种监督是法律规定的,是代表人民意志的监督。不是找岔子、捅漏子,而是一种约束,一种促进,一种支持,一种爱护。因此,在实际工作中,我认为政府机关自觉接受监督应做到以下几点:一是主动接受监督。按照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要求,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或述职,以便根据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意见,切实改进工作。二是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接受代表质询。政府对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应给予高度重视,可采取办前和代表交流沟通,听取意见;办中请代表现场检查指导;办后实事求是地及时给予答复,直到代表满意为止。另外,凡是人大代表提出需要质询的问题,县政府都认真予以安排部署,尽办满足代表的要求。三是主动报告重大事项。对于涉及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应根据法律规定,主动向人大报告,并经人大审议决定。对于计划、财政预算的调整变更,及时报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四是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凡是人大转交政府部门办理的来信,都应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办理。五是进一步重视支持人大工作,积极主动地接受人大常委会对政府的工作评议,认真听取意见,切实加以整改;热情支持人大代表的视察、执法检查及调研活动,努力为其提供较好的工作条件。

坚持廉洁奉公、勤政为民。作为政府机关的党员领导干部,一定要严于律己,增强自律观念,根本的是要加强世界观的改造,加强党性锻炼,树立以奋斗和奉献为核心的人生观、价值观,从根本上解决艰苦奋斗、廉洁自律的内在动力问题,提高发扬艰苦奋斗,廉洁自律的自觉性。这样才能对群众有号召力,才能更好地团结带领干部群众投身于经济建设,加快我县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

审计监督接受人大监督之浅见[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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