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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审计执法力度经验材料
编辑:轻吟低唱 识别码:13-955854 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3-21 10:43:26 来源:网络

第一篇:强化审计执法力度经验材料

审计执法力度是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通过对被审计对象执行财经法规情况实施审计后的处理处罚所显现出来的强弱程度。当前, 由于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审计执法力度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制约, 同时也影响了审计职能的发挥和审计事业的发展。笔者在基层工作多年, 现就如何加强审计执法力度略谈一些想法。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及

表现形式。

1、执法目的偏化。

保障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是审计执法的目的。在“ 真实、合法、效益”三者的关系上, 既有各自独立的一面, 同时也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 其中“ 效益”处于中心地位。也就是说, 审计机关通过监督检查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 从而实现促进管理, 规范运作, 达到提高效益的目的。但长期以来, 由于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 个别审计机关中的少数审计人员偏重于对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的监督检查, 片面强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而忽视了“ 效益性”这一中心和目的, 把三者割裂开来, 从而影响了审计执法职能的全面发挥。

2、执法手段弱化。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法制建设尚处于不断完善之中。同样,《审计法》赋予审计机关的权限还远不能满足实现审计目的的需要。主要表现为一是审计取证缺乏强制性。当审计发现问题需要当事人认定时,当事人积极配合尚可, 若不配合, 审计机关不能“ 奈其何”。而若当事人出具伪证, 则形成的审计风险只有审计机关“ 自负”。二是审计处罚缺乏直接性。行政执法与处罚相分离无疑是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审计法》及有关法规规定了审计机关对违纪事项的处理处罚权, 即审计机关只向被审计单位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要求其落实执行。但因审计机关没有扣缴、划转的强制措施, 而一旦被审计单位拒绝执行, 则只能依靠有关部门配合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如果在这些部门出现梗阻, 审计决定就变为一纸空文, 从而影响审计执法力度。

3、执法程序简化。

《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 审计机关应当自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 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而在实际工作中, 个别审计机关或审计人员不能完全按照规定规范运作, 随意简化审计程序的问题偶有发生, 往往是将主要精力放在实施审计阶段, 而忽视后续审计, 认为作出审计 决定就算审计终结, 对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的落实情况不再过问, 从而形成违纪问题年年查年年犯, 影响审计执法力度。

4、执法效果淡化。

执法效果综合反映执法水平和执法力度。审计执法效果好, 从宏观上说能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促进廉政建设, 为各级领导决策提供服务从微观上说, 可以纠正违纪行为, 保障国家、集体经济利益不受损失。但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 有些审计机关的执法效果还远远未达到效果要求, 为政府宏观决策服务力度不大、效果不好, 违纪单位有增无减,违纪资金逐年上升。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

一现行管理体制与独立履行审计职能不适应。一是地方各级审计机关的人事、经费由地方政府管理, 使审计执法工作在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同时,一定程度上也受到地方各方面的制约。二是依据现行的审计法律、法规规定,审计监督范围实行属地管理, 地方审计机关不能对不属于同级政府管辖的部门进行监督, 而有监督权的上级审计机关又“ 鞭长莫及” , 从而使其成为监督“ 盲区”。三是地方审计机关隶属地方政府, 使得上级审计机关授权的审计项目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 内部消化’ , 不能进行全面有效地披露和严肃认真处理, 从而难以得到客观、真实的审计结果。

二《审计法》宣传贯彻不到位与营造良好审计执法环境不适应。一是《审计法》规定了审计工作在地方行政首长直接领导下工作, 审计经费由地方同级政府予以保证, 而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只能做到前者。地方审计机关特别是县级审计机关, 工作任务繁重, 审计经费不足的矛盾尤为突出。二是由于被审计单位违纪违规问题的发生多是出于部门利益或个人利益, 因此对审计监督工作大多存有抵触情绪, 不是对违纪问题进行“ 层层包装” , 千方百计逃避审计监督, 就是对存在问题千言狡辩, 百般抵赖, 更有甚者对审计工作设置重重障碍, 阻碍审计工作正常开展。三是有关部门配合不甚密切。要加大审计执法力度, 只有组织纪检、财政等部门协同作战, 密切配合。利用各自手段, 形成多主体的监督格局, 才能得到理想的预期效果, 但由于受各部门的工作任务、人员、经费等影响, 在工作的配合上确有一定的难度。

三审计人员素质不高与严格执法不适应。审计是国民经济运行的卫士, 是领导决策和民众的“ 眼睛” , 其工作性质决定了对审计人员

综合素质的更高要求。审计人员政治、业务素质是否过硬, 是影响审计执法力度和职能作用发挥的关键因素。政治素质不过硬, 就会因物质利益的诱惑、人际关系的影响等, 不能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依法处理, 甚至“ 贪污”发现的违纪问题。业务素质不过硬, 就不能全面有效地发现违纪违规问题, 从而使审计监督流于形式,更不能为政府宏观决策提供依据。

三、加强审计执法力度的对策

1、完善管理体制, 明确执法思路。在管理体制上, 审计机关应参照工商、技监等部门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 使审计机关的人事、经费等与地方政府脱钩, 实现审计管理体制和审计职能的真正独立。在执法目的和执法思路上,要做到坚持“ 三原则” , 把握“ 四重点”。坚持“ 三原则” , 即坚持围绕中心, 服务大局的原则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坚持依法审计, 规范运作的原则。把握“ 四重点” , 即选准出发点围绕发展、改革、稳定的大局开展工作,找准切人点围绕重点、难点、焦点、热点问题开展工作, 立足落脚点利用监督手段, 提高服务水平, 抓住关键点强化素质建设, 狠抓大案要案。

2、强化执法手段, 规范执法程序。一是实行审计结果公开制度。对审计过的单位, 向社会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审计结果, 利用其辐射作用, 起到审计一个, 震动一片的效果。二是健全对违纪问题直接责任人的追究制度。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干部不仅要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 而且还要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 改变过去只处罚单位不处罚、处理个人, “ 患卖爷田心不疼”的做法。三是完善执法强制措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和完善审计执法强制措施实施办法, 赋予审计取证、审计处理较特殊的权力, 硬化审计执法手段。

3、加强队伍建设, 提高人员素质。全面贯彻落实审计署“ 人、法、技” 的战略要求, 切实加强审计干部队伍建设。一是坚持政治教育与业务教育并重, 把政治教育放在首位。二是多渠道加强审计人员素质培训, 建设一支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队伍, 以适应新形势下审计监督工作的需要。

第二篇:论审计执法与处罚力度的强化

论审计执法与处罚力度的强化

摘要

工商管理1102班1102050212

审计是审计机构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审计按照审计主体不同,分为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本文从国家审计的角度就审计执法和处罚力度进行研究讨论。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完善和民主法制进程的加快,审计进入了一个飞速发展的阶段,审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加强处罚力度,使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得到贯彻,使经济秩序得到规范,使国民经济得到健康发展,以及监督权力制约,使廉政建设得到促进。

关键词

审计执法,处罚力度,监督,实施

正文

一、审计执法的定义和特点

审计执法是指审计机关及其审计工作人员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其它有关经济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过程。

审计的基本特点包括审计的本质和基本特征两个方面。审计的本质是一项具有独立性的经济监督活动。审计具有以下三点基本特征,独立性是审计的本质特征,也是保证审计业务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权威性是保证有效行使审计权的必要条件;公正性反映了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

二、国家审计执法的重要性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全面构建和谐社会的开展,审计在社会生活中的意义逐渐彰显,越来越受到大家的重视。同时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颁布实施,我国的审计事业也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使得政府审计机关可以更好地通过依法审计为维护国家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等做出贡献,这充分证明了审计监督的价值所在。国家审计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第一,强化审计执法与处罚力度是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依法治国中有一个重要部分就是依法行政,如果行政机关能够依法行政,也就能够实现依法治国方略。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部分就是依法审计,审计是政府的一个关键的执法部门,因此,使执法力度得到加强,才能够保障审计机关履行职责。

第二,强化审计执法与处罚力度有利于规范经济秩序,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对规范经济秩序有利的手段就是强化审计执法与处罚力度,这样能够健康的发展国民经济,依靠正常的经济秩序和良好的发展环境,并且利用健全和有利的外部约束使得审计执法有序运行。使市场经济秩序真正得到好转,最应该做得就是严格执法。

第三,强化审计执法与处罚力度是加强对权力制约和监督,促进廉政建设的必然要求。在进行权力制约和监督的时候,应该加强审计执法与处罚力度,这在廉政建设中也是极为重要的。

三、审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随着经济体制的深入和执法环境的变化,审计机关在审计执法中出现了不少新情况和新问题,影响了审计工作的质量,制约了审计工作的发展。

(一)审计执法体系的落后性和不完整性。

我国审计机关实行双重领导制,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在行政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在业务上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领导,同时审计机关的人、财、物都掌握在当地政府手中,审计中对涉及到地方利益重大的经济活动违纪违规问题的查处,要请示当地政府,执行当地政府的决定。在审计实践中,受地方保护主义狭隘性影响,地方审计机关有时难以摆脱当地政府的行政干预,审计查处的问题有时不能依法处理,从客观上削弱了审计的执法力度,审计的独立性也难以得到保障,没有它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划分的不科学性。我国现行的是以财政管理体制划分审计管辖的办法,有一定的理论依据,但存在的实际问题是在基层一些不属于其范围和管辖单位长期得不到审计,有权审计的审计机关又排不上计划,从而使在县级一些垂直领导单位自审计机关成立以来尚未接受过审计,或很少接受国家审计,形成审计的盲区。

审计执法处理依据的不统一性,造成对违纪问题处理标准不一,收缩性大,影响审计执法质量。国务院暂行规定已实施十余年也需亟待充实修改完善,而其他部门法规,只是一种部门内部管理规章,其他相关的财经法规之间也有互相矛盾之处,难以操作。其中一些条款也明显带有部门保护主义的色彩,不应作为国家审计机关对违纪问题处理的依据。

审计机关内部监督检查机制不健全,以及监督检查的片面性,使审计监督职能流于形式,也是造成执法不严的一个重要原因。从目前情况看,从上到下审计机关在内部监督检查上没有专门机构和办法,大多是上下级对口业务监督指导,带有局限性,而有些检查也是临时性的。更重要的是在对基层检查中由于政府原因造成的执法不严或违规的问题没有强有力的监督措施,最后造成业务领导以上级审计机关为主的规定无法实现。这实质上没认识到审计特有的监督属性,从而导致不恰当地处理监督与服务的关系两者,以服务代替监督,或提倡以服务为主,没有处理好监督与服务的辩证关系,弱化了审计监督职能。

(二)市场经济的复杂性,带来财务违纪的多样性、复杂性,使现有审计手段难以搞深搞透。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经济多元化的发展,财务违纪现象也呈现多样化趋势,违纪手法多样且隐蔽,给审计查证带来极大的困难,而手法的多样化给审计处理也带来难以准确定性处理的情况。

(三)审计执法环境的不完善性,造成审计建议决定落实难。

长期的计划经济思想观念的影响和我国几千年封建残余思想的影响,人治色彩浓于法治的现象在短期内难以消除,社会中没有较强的审计意识,缺乏审计的宣传力度,整个社会没有客观认识对审计还需要循序渐进的过程。没有较强的用法观念是单位的领导和财务人员普遍的问题,于是导致其不知要承担法律责任在进行审计违法行为时。

(四)各级审计机关的经费无保障,严重影响审计执法,审计质量和廉政建设。我国审计法明确规定,审计机关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由本级政府予以保证。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各级政府在经费预算安排上把审计机关视同一般行政机关,加上本身一些地方财力有限,分配到审计机关的经费就会相应更少,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费严重不足,既影响了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又会对审计质量产生重大影响。目前大多数地方审计机关特别是地县两级审计机关的经费缺口主要依靠审计罚没收入分成来解决,这就必然造成一些地方审计机关只看重处理、处罚,对问题不作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从而降低了审计质量,从根本上也必然会影响审计工作的长远发展。

(五)执法人员综合素质不强,政治、法律观念淡薄。

在这个知识经济膨胀的年代,各种知识的更新换代速度极快,需要政府审计人员不断与时俱进,积极学习各种业务知识,来应对不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但是近几年来,地方审计机关在招考执法人员时,基层审计机关往往把关不严,招考条件比较宽松,使得新入职的执法人员个人素质方面会有不同层次的差别,难以保障新入职人员思想层次的高低。这些人一般都没有经过岗位培训就上岗,对审计理论基础知识、查账的方法技巧懂得不多,同时审计工作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涉及到各行各业,非常繁杂,而且更新速度快,很多审计人员在审计中不能及时掌握,还存在部分审计执法人员由于政治素质不够硬,法律观念淡薄,容易受到腐朽思想和不良风气的侵蚀,从而在工作中出现消极怠工、作风不实,更严重的出现违法乱纪等情况。

(六)审计结果透明度低。

我国地方政府审计工作的公布是十分少的,审计工作的透明度不高,审计结果不能很好地向社会公布,这极大地削弱了公众对政府工作的监督作用。这些使得审计的权威性难以建立,使得审计机关在群众心中地位不高,不能很好地引起群众的重视。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有很多,其中审计机关反映的审计信息就是一个重要因素,审计信息一般只在政府和审计机关内部流转,不会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导致审计工作缺乏透明度,人民群众不能很好地了解审计的有关事项和结果,最终导致审计信息得不到有效利用,审计监督的权威性也不可能真正树立起来。

四、解决审计决定执行难的对策

(一)人大、地方政府等行政立法部门在不同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前提下,应制定出一些具有地方特色、切实可行的法律法规,改善执法环境,使审计所具有的政策性得以发挥,得到社会各界的充分重视,也可以用行政法规等来约束各级领导的权力,努力为审计工作开辟一条通畅的大道。

通过立法界定审计关系,从根本上解决审计机关与其他监督机关之间存在的职能交叉重复,扯皮制肘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建立各司其职,责任明确新型关系。改变专业经济监督凌驾于作为法定授权的专职监督即具有权威性和综合性职能之上的局面。

审计机关在日常执法中应正确而又充分的运用审计监督的各项权利,切实做到在审计检查的执法过程中,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正确处理在审计工作中出现的各种行政 干预,在不影响审计工作的前提下,积极寻求本级党委和政府的支持,以及有关部门的积极配合,努力做到有法可依,秉公办事。

应加强审计理论和执法体系的理论研究,解决目前在审计理论研究上相对滞后的问题。研究中要注重实际,应深入基层了解情况,调查研究,把理论和实际结合起来,才对整个审计工作有指导意义。

(二)从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和国际审计接轨,对目前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明显带有计划经济痕迹的审计管理体制进行重点改革,从根本上解决管理体制不顺的问题。

(三)完善和修订违反财经法纪的统一处理原则。通过国家立法或政府立法形式把各行业部门有关财经规定政策统一化,变为国家法律或政府规章,改变由被审单位规章来处理被审单位的问题,使审计监督确实能体现国家意志。

(四)提高对审计工作认识,加大宣传力度。一是宣传力度要加大,形式要多样,把重点放在解决各级领导同志对审计工作的认识上。二是正确认识审计监督的本质属性,摆正监督与服务的关系,切忌以服务代替监督。三是审计机关要明确使命,摆正位置,树立信心,爱岗敬业,以卓著的工作成就赢得全社会对审计工作的认可理解和支持。

建立和完善审计法规体系,加强对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相关领导的法制宣传,确保工作人员认真学法用法,强化法律意识,严格依法办事,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对审计工作的认识,从意识形态上减少各级领导对审计执法的行政干预。

(五)加强审计执法监督检查,是强化审计执法的重要手段突出建立四项制度。一是健全定期审计制度。各级审计机关对辖区内的审计对象应列出计划,分年实施,对各被审计单位建立检查档案。防止避免监督中的空漏。对因人力等原因难以安排的上级审计机关,每年可安排部门授权审计。二是建立审计巡访制度。审计机关成立专门巡察机构,派员去辖区进行检查了解,督促下级审计机关依法办事,保证审计监督的有效性。三是完善审计回访制度。并把这项制度作为依法审计工作程序的一个必要环节,也成为审计机关取得原被审单位反馈信息的重要途径和跟踪检查审计建议决定落实的重要环节。四是试行审计公告制度加强审计工作透明度,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有关部门应尽快研究制定审计公告制度的有关细则,使其规范化,特别对审计查出的违规违纪问题,要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告。

(六)制定审计违法处罚措施。

l、加大执法力度,增强审计威力审计机关是国家经济监督的综合部门,因此在立法、执法方面要有强有力的硬件。建议出台一个执行审计处罚决定的相关法规,对不自觉执行审计处罚决定的单位或个人采取必要的行政、经济手段作出明确的规定。

2、取得人大常委会、司法机关、新闻媒体等的支持和配合。在目前经济环境条件下,审计机关要积极争取人大常委会的大力支持,对重大审计事项及严重违法乱纪问题,可及时向人走常委会报告,以取得支持;(加强与人民法院、财政、银行等单位的协作和配合,被审计单位如不执行审计处罚决定时.对其进行强制扣划;对性质严重、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单 位除采取经济措施外,还应与新闻媒体配合,通过电视、报刊等方式披露,接受社会监督。

3、理顺体制。市、县级审计机关的管理体制,建议采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体制模式,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行政制制约了审计机关职能的发挥,地方保护、来自各方面的阻力和干预,使经济处罚成了象征性。采取联合审计、交叉审计的方式一市、县级审计机关,纪委、监察、审计三家联合组成审计组,会因级别较高增强威慑力,手段不同力度更大,可减轻、排除一些阻力和干预。对重大、重点项目,由上级审计机关统一布置,实行异地交叉审计,有利于打破地区界限、人际关系的禁锢,抵制地方保护主义,取得更佳的审计效果。

结束语

这学期我们通过对《审计学基础》这本书的学习,了解了审计这个行业,学习了审计方面的基础知识。临到期末,老师让每个人着重去了解一部分知识,我选择了“计执法与处罚力度的强化”。审计执法渗透于审计监督工作各个方面,贯穿在执法控制过程各个环节,是审计发挥较高层次经济监督职能作用的具体体现。加强审计执法,目的是为了提高审计质量,强化审计监督职能,严肃财经纪律,保证新时期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维护国家财政经济正常秩序。

一学期的学习毕竟只是初步了解,老师每节课都会让我们利用当节课所学的知识做案例分析,我更觉得自己需要学习的还有很多,学以致用也是我们需要加强的。

参考文献

1.李凤鸣.审计学原理[M].复旦大学出版社,202_.2.王学龙,李菊香.审计学基础[M].立信会计出版社,202_.3.刘明辉.审计学[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202_:15-18,31.4.窦玉峰.审计执法中的常见问题剖析[J].现代经济信息,202_(1):116.5.胡明才.审计决定不能全面落实的诸种表现[J].中国审计信息与方法,202_,(4).6.李志祥.审计决定执行难怎么办[J].中国审计,202_,(10)

7.秦荣生,等.审计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_.8.张学文.审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黑河学刊,202_(6):107-109.9.周凯.略论审计执法手段[J].江淮论坛,202_(5):83-86.(6):26,98-99.10.李敏.现代审计学[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2_.

第三篇:城市管理局强化行政执法力度

城市管理局强化行政执法力度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力度,高效解决群众举报投诉案件,为市民创造良好的城市生活环境,县城管局通过采取5条措施进一步加强全县城市管理夜间执法力度,一是于4月9日结合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组织召开全县综合执法大队长会议,进一步强调全县城市管理夜间值班工作纪律;二是要求进一步加强24小时值班制度,各街办综合执法大队确保夜间值班员2人以上,定期将每周夜间值班人员安排表上报县城管局指挥中心,县城管办负责督察;三是强化街办综合执法大队值班人员的责任感和为民服务的意识,要求执行夜间任务要迅速到位、处置妥当,并将处置结果及时回复县城管局指挥中心;四是各街办综合执法大队夜间执法要重视回复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回复县城管局指挥中心交办案件的处理情况,若有重大、疑难案件及时向相关领导请示报告。不能及时处置,群众反复举报3次以上的案件要及时向县城管办作出书面报告;五是为了确保以上措施落实,县城管办将各街办综合执法大队夜间执法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年终目标考核

****城市管理局202_年2月4日

第四篇:阜阳市颍泉区强化劳动监察执法力度

阜阳市颍泉区强化劳动监察执法力度,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全力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零容忍”确保实现农民工工资“零拖欠”。

新春佳节将至,该区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组织人员,对行政区域内所有在建项目,以及使用农民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并采取“听、看、查”的方式进行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汇总,认真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找准问题存在的根源。

该区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举报投诉案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立案、尽快调查,一旦核实,责令用人单位立即支付农民工工资。加大巡查排查力度,及时妥善解决发现的拖欠工资行为。建立完善欠薪工作应急预案,一旦发生因工资拖欠引发的突发事件,快速妥善处理。截至目前,该区共处理解决农民工工资欠薪案件14件,为农民工追缴工资140余万元。(叶陆苗 安耀武)

标签:拖欠工资 农民工 颍泉区

第五篇:浅析依法行政执法力度

______届

甘肃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

法学专业(本科)

毕业论文

论文题目:浅议依法行政

学生姓名:__常 红 艳 ___________学号:1062001206331 电大分校:______临 夏 分 校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站(教学点):临

乐___________________ 学生所在单位:____康 乐 县 公 安 局_______________ 论文指导教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从依法行政的内容即依法行政应依法、行政如何依法、依法行政的实现与监督等方面入手,分析了依法行政的原则:职权法定、法律优先、法律保留、依据法律、职权与职责统一。

一、依法行政的特点

(一)依法行政的含义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理解

(二)依法行政大致包括以下几项原则

二、依法行政的意义

(一)保证行政管理为人民服务的目标

(二)保证行政管理的统一性、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保证提高行政效率

(四)保证对行政管理的监督有统一的标准和程序

三、现阶段依法行政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依法行政的不规范和不完善

(二)行政执法机构不健全、职责不清

(三)依法行政执法人员素质低、数量少

(四)依法行政的保障制度不健全

(一)依法行政在我国行政法中的地位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二)依法行政在依法治国和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中的地位

三、依法行政的要求

(一)对行政主体的要求

(二)对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利的要求

(三)对程序的要求

(四)对监督和司法保障的要求

四、依法行政的实现

(一)思想意识方面,行政工作人员观念陈旧。

(二)行政立法方面的缺陷

(三)执法体系不顺

(四)监督力度不够

五、依法行政的意义。

浅议依法行政

常红艳(202_年10月)

(康乐县附城镇

甘肃〃康乐 731500)

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行使其行政权力,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必须有法律的授权,并依据法律规定。本文从依法行政的内容即依法行政应依法、行政如何依法、依法行政的实现与监督等方面入手,分析了依法行政的原则:职权法定、法律优先、法律保留、依据法律、职权与职责统一。论证了依法行政的地位和要求,即:对行政主体的要求、对监督和司法保障的要求等,探讨了依法行政的实现要通过观念更新和制度改革。依法行政在我国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依法行政是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关键,要实现依法行政,就必须更新观念,完善立法体制,理顺执法体系,加大监督力度,从而提高行政效率,实现行政管理的统一性、连续性和稳定性。

一、依法行政的特点

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必须有法律的授权,并依据法律的规定。法律是行政机关据以活动及人们对该活动进行评价的标准。简言之,依法行政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它是依法治国在行政领域的运用。

(一)依法行政的含义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理解

1、依法行政应依何法。依法行政所依之法首先应是形式上的法。在我国,应限定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单行条例以及符合法律法规的规章。行政机关的内部文件应排除在外。此外,依法行政所依之法还应当具备书面形式。依法行政所依之法同时应是实质上的法,即必须是体现人民整体意志和反应人民共同利益要求的法,而不能是长官意志、个人意志、少数利益集团意志的反映。

2、行政如何依法。行政是指为实现国家目的,运用制定政策法规、规章,组织实施管理、命令、监督制裁等方式执行国家法律的立法机关意志的活动。即行政是执行法律的活动。行政如何依法,也就是在依法行政中如何处理好行政与法的关系。行政离不开法,它必须是要有法律来规范和控制,以法来约束行政权的随意性。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要用法律来捆住行政的手脚,从而否定行政自由裁量权。行政与法的关系应界定为:一方面,法律支配行政,约束行政;另一方面,法律又配合行政,促进行政。

3、依法行政的实现与监督。依法行政的实现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密切相关,对公民的切身利益也有重大影响。在我国,要实现依法行政,首先要完善行政所依之法律。虽然我国现阶段已具备相应完整的法律体系,但有法律太过原则,不具备可操作性,有很多法律规定不统一,出现矛盾现象。同时,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缺少了法律约束。行政程序不健全,造成行政执法效率低下或因违反规定程序侵害公民权益等情况出现,其次,行政执法人员应更新观念,树立依法行政的理念。再次,要完善监督体系,重视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行政救济制度。

(二)依法行政大致包括以下几项原则

1、职权法定。行政机关的职权,在我国主要是指中央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职权,必须有法律规定或授予。否则,其权力来源就没有法律依据。因为行政机关的职权并不是行政机关所固有的,而是经人民或人民意志代表机关通过法律授予的;没有法律授予,行政机关不可能具有行政权,也不可能行使行政权。这与公民的权利不同,公民的权利是公民本身所固有的。从法律角度说,公民的权利是只有法律禁止的,公民才不得为之,凡法律没有禁止的,公民皆可为之。行政机关的职权则不同,从行政机关来说,法律禁止的当然更不得为之,凡法律没有授权的,行政机关也不得为之,否则就是超越职权。行政机关的职权法定,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行政机关组织法规定的职权,由组织法分配或划定了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行政机关相互之间的职权范围;二是单行的法律规定了哪些方面的事项由何行政机关或组织管辖。我国《行政处罚法》中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是“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2、法律优先、法规规范在效力上是有位阶层次的。从狭义上说,法律在效力上高于任何其他法规规定。从广义上说,法律优先是指一层次的法律规范必须保持其内部的统一和谐,这样,国家的法律才能保持统一。法律优先包括下列两层含义:第一,在已有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任何其他法律规范,如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都不得与其相抵触。同时,凡上一位阶的法律规范已经对某一事项作出规定的,下一位阶的法律规范不得与其相抵触。第二,在法律尚未作出规定时,其他法律规范必须服从法律。同时,当上一位阶的法律规范未对某项作出规定时,下一位阶的法律规范予以规定时,下一位阶的法律规定应当服从。

3、法律保留。凡属宪法、法规规定只能由法律规范的事项,则只能由法律规定;或者必须在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有权在其所制定的行政规范中作出规定。法律保留原则保证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国家重大问题的决策权的控制,保证国家的发展方向和人民权利。

4、依法法律、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主要指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尤其是影响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机关,必须有法律依据,这是依法行政的主要内容。依据法律原则与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并不矛盾。自由裁量权指的是在法律规定的有一定的范围下,行政机关可以在此范围内作出选择,这仍然是依据法律的一种形式。

5、职权与职责统一。职权就是宪法和法律授予行政机关管理经济和管理社会的权力,它与公民的权利不同,公民的权利是私权利,可以先例也可以放弃。而行政机关的职权是公权力,必须行使,不能放弃。因此,从另一角度来说,行政机关的职权也是义务与责任,即职责。职权与职责是统一的,是一件事情的两面。

二、依法行政的地位

(一)依法行政在我国行政法中的地位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指导行政潜规定、执行遵守以及解决行政和争议的基本原则,贯穿于行政立法、行政执法或行政司法和行政法制监督的各个环节之中。它具有普通性、特殊性和有效性。依法行政或称行政法治,原则就是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依法行政作为政府行使权力的最基本的准则,是为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所决定的。依法行政,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必然结论。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进入改革的新时期。伴随着改革开放发展起来的我国经济民主和政治民主,为行政管理必须依法行使权力奠定了基础。一手抓经济,一手抓法制,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得到迅速发展。社会主义市场在一定意义上就是法制经济。因为要建立健全和规范商品经济,舍法制别无他途,法制是健全的市场经济内在要求。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已成为我国政法经济形式发展的历史要求,而政治经济形式的发展,同样也为我国确立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原则提供了现实的可能性。近几年来,社会主义法制迅速发展,在经济、社会的广阔领域里,为依法行政提供了法律依据。依法行政日益成为行政法制定、执行、遵守以及解决行政争议的基本原则,贯穿于行政立法、执法、司法以及行政法制监督的各个环节之中,已成为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如1996年3月通过的《行政处罚法》,该法从行政处罚的设定、实施主体和处罚等几个方面,保证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贯彻依法行政的原则,从而将我国依法行政实践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充分体现了依法行政的精神。

(二)依法行政在依法治国和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中的地位

党的十五大报告对依法治国的含义作出科学界定:“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行政机关是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及社会事务的最重要的主体,行政机关能否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职权也就成为依法治国能否实现的关键与核心,即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和关键。依法治国要求国家机关都严格依法行使其权力,依法处理国家事务,治理国家。世界各国都一样,国家机关中对经济、社会发展影响最大,与公民关系最密切且休戚相关,因而权力最大、机构最多、人数最多的是行政机关。可以说,没有行政机关,依法治国就失去了最主要的支柱。因此,行政机关能否依法办事,决定着我国能否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包括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简单说,就是有法可依,依法办事,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适应依法治国的要求。为使依法治国的方针在行政领域里得到充分实现,首先要通过行政立法,使法律更适应具体情况,更能迅速适应形式发展的要求;其次,要通过执法活动,使法律规范落到实处,使立法者的意志得到实现。能否将我国建设成为一个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其重要标志之一就是能否建立良好的经济和社会秩序,实质上就是一种以法律作为标准和受法律约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从一个角度说是民事关系,而从另一个角度说则是行政关系。对这种民事关系的破坏称之为民事侵权行为。这种行为从社会的公共角度来看,则是对整个社会秩序有损害和破坏,这就必须强调依法行政,没有依法行政,难以维护良药好的行政管理秩序,也会影响民事关系的正常发展,使民事权利难以得到保护。

三、依法行政的要求

(一)对行政主体的要求

行政机关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地位、资格和组织条件及人员条件。即行使行政权利的行政机关的设臵、性质、地位、职权以及编制等都必须符合行政机关组织法与编制法。需要指出的是,目前,我国虽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行政机关设臵和编制管理条例》等法律对行政机关的设臵、权限作出了规定,但仍有夸大量行政机关的设臵处在法律规定之外。此外,已有的规定比较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另有一些规定的合理性有待进一步研究。此外,作为行政主体的公务员的义务与权利、职权分类、录用、考核、奖励、纪律、职务任免、培训、交流、回避、工资保险福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及管理与监督等必须符合公务员法的规定。

(二)对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利的要求 行政机关必须依法作出行政行为。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即形式上的要求和实质上的要求。形式上的要求包括:

1、行政行为必须要有法律或规则的依据,否则不得做出影响公民权利义务的行为;

2、必须在法定的权限内进行活动,否则就会越权无效;

3、行政主体不仅有积极的义务遵守法律的规定,而且要积极的采取行政或措施,保证法律规范的实施;

4、在内容上不得违反行政实体法律规范和程序法律规范。实质上的要求是指行政主体的行政权力必须符合法律原则、目的与法理等。这是依法行政更高一个层次上的要求。这方面的要求主要有:

1、行政行为应当有合法、正当的目的。目的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行政的一般法律目的;二是特定的法律目的。行政行为特别是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不仅要符合法律和一般目的,而且要符合该法律授权的特定目的。

2、行政行为必须具有正当的动机。行政行为的做出,应出于善良诚实的动机,而不能假以执法法律的名义将其主观意志或个人的情绪、偏见、同情、反感等施加于公民或组织。

3、行政行为的作出应当考虑相关因素。行政主体在做出决定时,应考虑相关因素,尤其要考虑法律法规所明示或默示的要求考虑的因素,而不应考虑与做出决定无关的因素。

4、行政行为应符合人之常理。它包括:要符合事物的客观规定;符合日常生活中的常识和人们普遍遵守的准则;合乎人们的日常理智的判断。

5、行政应公开化。要求:行政活动的依据和政策公开;行政活动的过程公开;行政信息、情报公开等。

6、行政行为应当符合公正的基本要求。行政主体必须平等地、无偏私地行使行政权,做到“同样的案件受到同样的处理”,在程序上应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符合“先取证后裁决”的程序规则等。行政主体依法做出行政行为是依法行政的核心与关键所在。行政主体能否依据法律规定行使行政权力,作出行政行为决定着依法行政能否实现。

(三)对程序的要求

依法行政要求行政主体做出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即做出行政行为的方式、步骤和时间、顺序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规定。我国目前尚无行政程序法典,对行政行为所依程序的规定散见于各单行法中。这导致行政程序规定不统一,不完善。二战后,各国行政程序法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就是其法律形式的法典化。一部融入听证程序、公开程序、说明理由程序等完备的行政程序法典必将有助于我国依法行政的发展。

(四)对监督和司法保障的要求

对行政机关是否依法行政权力的监督包括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司法以及社会舆论的监督等。虽然我国具备这样较完整的监督体系,但有的监督并未发挥其应有的效力,如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常因有上下服从关系、复杂的人事关系而可能有失公正,社会舆论监督虽更客观真实,但不具有强制效力,所以为实现依法行政,应当加强行政法制监督等的建设,是监督体系发挥其应有效力。依法行政还要求建立完备的司法保障系统,如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制度,以便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合法的行政行为的侵害时能采取有效的救济手段。司法保障系统是对依法行政的保障,是依法行政不可或缺的内容。

四、依法行政的实现

行政权力行使的特点之一是首长负责制,是命令和服从。同时行政事物的繁杂性和紧迫性,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强调办事速度,强调行政效率,并给予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以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行政方式上的这些特殊性,使人们习惯于按个人的意志行事,忽视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与其他国家机关相比,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方面,自然会增加些不利因素。事实上,我国长期以来对行政机关权力也很少从依法行政的角度提出要求而是把“依法”看成仅仅是司法机关的事。产生这种偏颇有其历史原则,这里不做探讨。把行政机关列为执法机关,称为行政执法,而将相当一部分排除在外。人们尚未将实际存在的作出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机关,从法律的角度来认识和要求,恢复其执法机关的地位。认识上的这种偏颇,自然也将增加依法行政难度,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发展,人们逐步认识到,行政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权力机关的意志主要通过起所制定的法律表达出来。因此,执行机关也是执法机关,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实践问题的完全解决,依法行政是一场深刻的观念更新和制度改革,我国目前面临的挑战主要有:

(一)思想意识方面,行政工作人员观念陈旧。

庞大的行政执法队伍,在法律意识方面的水平和修养极为参差不齐;要是所有的行政领导都树立起重要的决策以前都问一问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使广大行政工作人员明白作出任何一项涉及公民权益的规定和具体行为都必须有法律依据等等,绝不是一件轻易的事。更何况许多行政行为与金钱利益直接关联。邓小平曾指出:“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比较少。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的系统的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制很不完备,也不受重视,特权现象有时受到限制、批评和打击,有时又重行滋长。”人民的法制观念浅薄,而人治观念,治民不治官的观念,法律工具主义观念都根深蒂固。针对这一现象,我们必须加大法律宣传力度。首先要树立法制观念,即宪法至上,法律具有极大威力,法大于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观念。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国家政府行使权力时所普遍奉行的基本准则。它则反映了社会从人治走向法治转变的历史进程。不奉行法治原则,谈不上依法行政。人治与主观随意性相联系,权力的行使由个人主观意志决定;依法行政与法治相联系,权力的行使以人民制定的法律为依据和评判标准。其次,要树立权力制约观念,如前所述,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被授予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若不对其进行约束,必须造成权力膨胀,以权代法现象的出现。无论是行政人员还是普通公民都要树立起权力制约的观念,为依法行政提供良好的法律意识前提。

(二)行政立法方面的缺陷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已逐步形成了较完备的法律体系,但有些法律规定太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并且法律的庞杂造成规定的不统一,不协调。此外,行政机关授予的自由裁量权过大,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行政程序规定不健全,常出现因违反程序而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现象。行政立法需进一步完善统一,只有依法行政所依之法完善协调,依法行政才可能真正彻底地得以贯彻,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才能得以建立家时,贯彻依法行政的过程中应重视这一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五、依法行政的意义。

(三)执法体系不顺

政企不分,政事不分的现象仍然存在;执法部门纵向集权,有关部门缺乏有效的协调与互助;管理交叉,导致重复管理和管理空白现象的出现,这些都是执法体系不顺的表现。理顺执法体系,不但可以提高行政效率。还有助于依法行政的实现。

(四)监督力度不够

我国目前已具备相对全面的监督体系,但仍有法不依,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等现象的存在。因其存在的服从命令关系,有时难以做到客观公正,因此我们应建立有效的行政监督机制。我们应当重视行政复议这一监督机制,行政复议不仅是行政机关监督自身行使行政权力的一种手段,也是其改正自身错误的一种途径。所以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

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国家政府行政权力所普遍奉行的基本原则,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必然趋势,推行依法行政在我国具有划时代的进步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证行政管理为人民服务的目标

人民通过权利机关制定法律,法规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和根本利益,行政机关执行法律就是执行人民的意志,保护人民的利益,就保证行政管理遵循为人民服务的目标,使行政管理不偏离航道。

(二)保证行政管理的统一性、连续性和稳定性

一个国家一切活动的统一性、连续性和稳定性是其成为法治国家的关键。这同时也是依法行政给行政管理事业来的保障。国家主要的公关事务是由行政机关执行的,行政机关实行首长负责制,行政机关领导人的变化经常发展,如果行政机关不依法行政,“一个将军一个令”,“人在政举,人去政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就会变化无常,就会破坏稳定的社会管理秩序,影响社会的平稳发展,法律具有的公正性和公还将有性,依法行政,严格依法办事,就可以达到办事办的公正、公平要求,使人民拥护政府,保持社会的稳定。所以,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而不能依长官意志行政,才能保持行政管理的统一性、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保证提高行政效率

现代社会的发展,要求政府具有高效率的办事速度,依法行政,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决策,依照法律规定执法,以保证行政管理符合国家和人民的要求,避免不公、错误和违法,减少纠纷和矛盾。同时,行政程序对行政机关办事的步骤、时间、顺序有严格的要求,依法行政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要求行政机关严格依照洗政程序法行使行政职权,这样有助于克服政府机关的官僚作风,提高行政效率。

(四)保证对行政管理的监督有统一的标准和程序

监督要取得成效,就须有监督的标准和程序,就有法律能够为行政管理的监督提供统一的标准和程序,依法行政就保证了依照法律规定标准和程序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从而保障了监督的顺利、有效和正确。

参考文献:

1、杨解君主编:《行政法学》,中国方正出版社202_年版

2、张树义主编:《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3、应松年主编:《行政法学新论》,中国方正出版社1997年版

4、姜明安主编:《行政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

5、杨海坤主编:《跨入21世纪的中国行政法学》中国人事出版社202_年版

强化审计执法力度经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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