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4号文库
关于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实施办法(5篇)
编辑:雪域冰心 识别码:13-1118770 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8-27 10:57:52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关于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实施办法

关于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实施办法 关于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实施办法 关于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实施办法 关于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实施办法 关于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实施办法

第二篇: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实施办法(范文模版)

湖南省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更好地发挥乡镇财政职能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发挥乡镇财政职能作用加强乡镇财政预算管理的意见》(财预[202_]406号)及《财政部关于印发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预[202_]3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财政资金监管是财政部门依法履行财政监督职能,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和本办法规定,对各级政府安排和分配用于乡镇及以下的各种财政资金,包括乡村基本支出经费、乡村项目建设资金、财政补助性资金、以及乡镇组织的集体经济收入等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乡镇财政资金监管按照“上下联动、统筹规划、分类监管、整体推进、注重实效”的原则进行,通过建立健全监管机制,明确工作目标和工作职责,确保乡镇财政资金安全、规范、高效运行,确保乡村两级基层政权正常运转。

第二章 乡村基本支出经费的监管

第四条 加强乡镇财政预算管理。乡镇财政要将税收、非税收入、上年结余资金等所有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行综合预算。要加强收入征管工作,对乡镇负责征收的财政收入,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要全面清理预算外资金,严格基金收入管理,坚决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不得截留、坐支、挪用和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要逐步完善乡镇本级支出预算编制,实行基本支出定员定额管理,建立项目库管理制度。要强化预算执行管理,坚持支出执行按预算,追加支出按程序。

第五条 深化“乡财县管乡用”改革。县级财政要进一步按照“预算共编、账户统设、集中收付、采购统办、票据统管、县乡联网”的改革要求,完善有关制度措施,全面监督乡镇财政收支管理;根据“预算控制指标、指标控制计划、计划控制支出”的原则,全程监督乡镇财政资金申报、审批、核拨、使用等情况。乡镇财政要加强财务支出核算,统一支出项目、标准和范围,规范财务收支行为;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要求,建立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推行乡镇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公开制度,建立健全民主理财机制。

第六条 加强乡镇债务和资产管理。县级财政要健全债务控制和化债工作机制,建立乡镇债务动态监控制度,切实加强债务管理。要全面掌握乡镇债务变化情况,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镇债务,努力化解历史债务。要将债务化解纳入目标考核和领导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要加强乡镇国有和集体资产管理,完善资产购买、处置、登记和台账制度,做到资产实物管理和价值管理相统一,防止资产流失。第七条 加强村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积极推行“村帐乡代理”。按照村级资金“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财务审批权、民主监督权”不变的原则,乡镇财政要积极推进集中代理村级财务会计核算工作,规范村级财务票据管理,实现村级账务的专账、专人、专户核算。建立健全村民民主理财、财务公开等制度,全面提高村级财务管理水平,维护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

第三章 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管

第八条 项目建设资金是指用于改善乡村生产生活条件、自然生态环境、教育、医疗、文化条件和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等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第九条 对上级和乡镇本级安排并由乡镇财政直接管理使用的项目建设资金,在项目申报立项、公示、资金拨付、建设、验收等各个环节,乡镇财政要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程参与监管。

1、严把项目立项关。县级财政要把项目申报的相关政策文件提供给乡镇财政,乡镇财政对项目申报的真实性、可行性进行实地查看,签署书面意见或建议,并向县级财政的乡镇财政管理部门和相关业务股室报告。

2、严把项目公示关。乡镇财政要将项目实施的有关信息资料如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及数量、实施范围、责任人和受益人等情况在“政务公开栏”或“财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3、严把项目查验关。项目开工建设期间,乡镇财政要定期或不定期地了解工程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检查是否按照批复的地点和建设内容使用项目资金,资金拨付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使用是否规范,资金使用是否与工程量相一致等,并向县级财政的乡镇财政管理部门和相关业务股室报告。项目竣工后,乡镇财政要参与工程竣工决算验收。

4、严把资料归集关。项目竣工验收后,乡镇财政要做好项目资料及财务会计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提出项目运转和维护管理建议。

第十条 对上级财政和主管部门直接管理安排使用到乡镇的项目建设资金,要建立相应的信息沟通及工作协调机制。由县级财政部门直接下达或县级财政与主管部门共同下达的,县级财政的相关业务股室要将项目文件、资金额度分解告知县级财政乡镇财政管理部门和乡镇财政所,并提出具体的资金监管要求。乡镇财政要及时收集县级财政各业务股室下发的项目资金文件,建立项目档案,避免项目重复申报、重复奖补。同时,乡镇财政要根据县级财政的委托,做好项目和资金的监管工作,并把监管情况及时向县级财政和主管部门报告。

由上级主管部门直接下达到乡镇的项目建设资金,县级财政相关业务股室要协同县直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及时向县级财政乡镇财政管理部门和乡镇财政所提供项目文件和资金信息。乡镇财政要做好信息沟通反馈工作,协同参与项目招投标、合同签订、项目实施、竣工验收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一条

县级财政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全面掌握各部门下达到乡镇的各类资金的政策信息,推进专项资金整合工作,研究对性质相同的资金进行适当归并和统筹使用,更好地调动和发挥基层政府的积极性、主动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夯实项目资金管理工作基础。乡镇财政要按照本乡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积极调查研究,征求村民委员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结合实际情况,按各类专项资金管理的要求,分别建立本乡镇的农村水利、乡村道路、学校医院、集镇村庄、环境保护等项目库,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第四章 财政补助性资金的监管

第十三条 财政补助性资金是指以人口、耕地面积、粮食产量、牲畜头(只)数、购买行为等作为分配依据,直接或间接补助到农民的财政资金。包括鼓励农民发展农业生产、增加农民收入、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和支持农村教育、文化、卫生、计划生育事业运转方面的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 加强财政补助性资金政策的宣传工作,及时公开、公示补助政策和补助对象。乡镇财政要联系和配合有关站所、单位,将村委会上报的补贴对象、补贴依据、补贴标准、联系电话等信息,通过“村务公开栏”或“财务公开栏”进行公开公示,确保财政补助性资金发放政策公开、透明,确保农民群众的知情权。

第十五条 加强补助基础信息的核实工作。乡镇财政要将有关站所、单位、村委会确认上报的补贴对象、补贴金额等基础数据信息,进行核查、比对,并做好本乡镇范围内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分类、报告和建档等工作,适时对有关信息进行补充和更新,确保基础信息完整、真实、准确。

第十六条 加强财政补助性资金管理。县级财政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统一资金发放渠道,规范资金发放流程。凡能直接发放给农户的财政补助性资金,原则上都要通过中国农民补贴网(乡镇财税信息网)以“一卡通”方式发放,保证补助资金及时、安全、便捷地发放到位。

第十七条 加强财政补助性资金发放的监督检查。县级财政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财政补助性资金发放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进行抽查核实,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第五章 配套措施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要加强组织领导,指导督促乡镇财政有效开展监管工作。明确乡镇财政监管工作的职责,加强工作指导。县级财政的乡镇财政管理部门要具体负责组织和指导乡镇财政开展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财政监督检查部门要积极参与,配合做好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乡镇财力保障机制。要坚持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对乡镇财政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乡镇的转移支付力度,切实提高乡镇财政保障能力。各县市区要根据人口数量、产业结构、区域经济水平等分类,按照高于一般县直部门的公用经费支出标准安排乡镇预算,确保乡镇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实施社会管理和落实民生政策的基本支出需要,并适当考虑发展性支出。

第二十条 建立乡镇财政资金管理绩效评价机制。县级财政要建立健全乡镇财政资金管理的绩效评价体系,结合乡镇财政收支总量与重点、资金性质、结构与效益,量化考评指标,每半年出具绩效评价报告。重点分析收入、支出、债务增减及资金使用绩效等,定期下达绩效考评意见书,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

第二十一条 建立监管工作巡查监督和激励约束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梳理各类乡镇财政资金,明确监管重点,切实加强对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日常督促、检查和指导。县级财政乡镇财政管理部门和乡镇财政所要就乡镇财政资金有关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查、巡查。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对工作措施得力、监管工作成效明显、信息反馈及时的乡镇财政部门,予以表彰;对工作开展不力的,要强化责任追究,并责令整改。

第二十二条 建立监管成果利用制度。省、市、县级财政要根据乡镇财政反馈的实际情况,调整和完善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管理和政策指导,逐步实现资金分配与绩效考评挂钩。对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较高、监管工作成效明显的地区,在项目资金的分配上要予以重点倾斜。

第二十三条 建立乡镇财政直接联系点制度。省级财政部门在做好中央财政直接联系点相关工作的同时,选择乡镇财政管理工作基础较好,规章制度健全,在“乡财县管乡用”改革和财政资金监管工作中业绩突出、成效明显的乡镇财政所作为省级乡镇财政工作直接联系点。各市州财政部门要在中央和省确定的直接联系点基础上,另行确定市州乡镇财政工作直接联系点。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分析、研究监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出解决办法,提升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水平。

第二十四条 加强乡镇财政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乡镇财政职能,完善人员机构管理,选择作风正派、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的干部充实到乡镇财政队伍中来。加强乡镇财政人员培训工作,制定培训规划,建立健全分级培训机制。要保障乡镇财政实施资金监管工作的必要经费,改善乡镇财政所工作条件,确保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顺利开展。加强乡镇财政信息化建设,完善相关应用软件,实现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信息化、网络化管理。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侵占乡镇财政资金,擅自改变资金使用用途。发生上述违法行为的,各级财政部门除追回资金外,还应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

第三篇: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统筹城乡发展要求,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更好地发挥乡镇财政职能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2_]3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乡镇财政资金监管,是乡镇财政机构按照本办法及其他相关政策要求,对各级政府及部门安排和分配用于乡镇及以下的各种财政资金从申报、公示、发放、使用、验收等环节实施全过程监管。

第三条乡镇财政监管的资金范围,包括各级政府及部门安排和分配用于乡镇及以下的各种财政资金,以及部分乡镇组织的集体经济收入等。具体包括对人员和家庭的补助性资金,支农惠农的项目建设资金;乡镇财政本级安排资金,上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下达到乡镇的资金。

补助性资金,是指以人口、耕地面积、粮食产量、牲畜头(只)数、购买行为等作为分配依据,直接或间接补助到农民的财政性资金。包括鼓励农民发展农业生产、增加农民收入、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和支持农村教育、文化、卫生事业运转等方面的财政性资金。

项目资金,是指用于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自然生态环境、教育、医疗、文化条件和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等财政补助资金。

第四条通过实施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做好预算执行工作,加快预算支出进度,促进资金及时足额拨付,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防止数据不实、虚假立项、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财政资金行为,提高资金项目的安全性;推进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工作,保障强农惠农政策贯彻落实,提高农民受益程度。

第二章监管工作措施

第五条建立健全各类资金和项目政策文件信息的下达制度。

(一)省、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在下发财政性资金文件和管理办法时,对涉及乡镇的财政资金、项目,要对乡镇财政提出具体的监管要求,使其及时掌握开展监管工作所必需的信息。县级财政部门内部相关业务单位要将有关资金项目文件抄送同级农村(基层)财政管理部门,使其便于督导乡镇财政开展监管工作。

(二)对于省、市州、县(市、区)主管部门管理下达到乡镇的项目资金,县级财政部门内部相关业务单位要负责协调同级主管部门,将相关的政策文件、资金项目等信息下达到乡镇财政,并提出具体的监管要求。同时抄送同级农村(基层)财政管理部门。

(三)县级农村财政管理部门要全面掌握辖区内各乡镇资金项目、额度等信息,建立监管工作台账,组织协调乡镇财政开展监管工作。

第六条补助性资金监管

(一)补助性资金监管程序:

1.及时公开、公示补助政策和补助对象。乡镇财政要联系、配合、指导和监督有关站(办、所)、单位、村委会,及时宣传、公开各种补助政策,确保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加强社会监督。补贴对象、补贴依据、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监督电话等信息上报前,要通过固定的“村务公开栏”或“财务公开栏”等形式进行事前公示并由补贴对象签字认可。补贴发放后进行事后公示并由领取人签收,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限不得少于7日。

2.认真核实补助信息。乡镇财政对公示中有举报、有反映的案例,要及时进行核实。对比较容易发生变化的在校学生人数、寄宿生生活补助人数、农村贫困家庭大学生补助人数、五保户供养人数、优抚对象人数、低保救助人数、农业保险补助面积等,乡镇有关单位在向县级财政和主管部门汇总上报补贴名册前,乡镇财政部门要有重点地派人到现场进行清点抽查,并将结果及时向上级财政和主管部门报告。

3.切实将补助资金落实到位。要按照各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监管工作,保证资金及时、安全、便捷地落实到户,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或挪用农民补助资金。

4.扎实做好基础信息工作。乡镇财政要会同有关单位,认真做好本乡镇范围内补助性资金相关基础数据的收集、整理、分类、报告和建档等工作,适时对有关信息进行补充和更新,确保基础信息完整、真实、准确,为核实下一补助性资金信息提供参考依据。

(二)抽查审核单位经费预算。对教育、卫生等按照生均、人均标准安排公用经费等支出的单位,乡镇财政受委托对补助对象实有人数等情况进行抽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并报告县级财政相关业务科(股)室。

第七条项目资金监管

(一)项目资金监管程序:

1.严把项目申报关。县级财政要把项目申报的相关政策文件提供给乡镇财政,乡镇财政从财政资金监管角度对项目申报的真实性、可行性进行实地察看,提出书面意见,并报告县级财政相关科(股)室。

2.做好项目公示。县级财政要将项目实施的有关信息资料提供给乡镇财政,乡镇财政要对项目的实施范围、责任人和受益人、建设内容、资金额度、招投采购等公示情况进行监督,公示期限不得少于7日,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加强群众监督。

3.跟踪项目实施。实地查看或抽查项目开工建设情况,检查是否按照批复的地点和建设内容使用项目资金,资金拨付手续是否健全,票据是否正规,资金使用是否与工程进度相符等。将项目资金监管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县级财政相关科(股)室报告。

4.及时评估验收。项目竣工后,组织或监管做好项目验收和档案管理工作,提出项目运转和维护管理建议等。

(二)细化纳入乡镇财政预算管理的项目资金监管。乡镇财政要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进一步细化项目预算编报,严格审核有关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对纳入预算管理的项目,要加强预算执行管理。项目预算执行过程中,要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并对项目实施进度进行跟踪管理。项目完成后要组织评审验收和绩效考核。县级农村(基层)财政管理部门要负责对乡镇纳入预算管理的项目进行审核把关,组织好资金拨付和跟踪监控工作。要加强已完工项目申报材料、项目批复、项目预算和决算、验收报告档案管理,跟踪项目效益。

(三)夯实项目建设资金的基础管理工作。按照本乡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乡镇财政要积极调查研究,征求村民委员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结合实际情况,按类别将本乡镇范围内的乡村道路、学校医院、集镇村庄、环境保护等项目的基本情况纳入本乡镇项目库。

第八条建立监管信息反馈机制。乡镇财政在实施资金监管工作中,要将发现的问题和情况以及意见、建议,及时逐级向农村(基层)财政管理部门和财政相关业务处(科、股)室报告。

第九条规范资金分配和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乡镇财政反馈的实际情况,调整和完善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管理和对乡镇财政的政策指导。逐步实现资金分配与绩效考评挂钩。财政监督检查部门要积极参与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及时了解情况,反映问题,提出政策建议,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条各级农村(基层)财政管理部门要积极协调财政内部相关处(科、股)室,制定资金监管工作计划,按计划指导乡镇财政开展监管工作。

第三章规范乡镇本级、村级资金和财务监管

第十一条加强乡镇财政预算管理。要将乡镇税收收入、非税收入、转移性收入、上年结余资金等所有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行综合预算。要积极清理非税收入,严格收入管理。要加强收入征管,对乡镇负责征收的财政收入,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不得截留、坐支、挪用和私设“小金库”。要逐步完善乡镇本级支出管理,实行基本支出定员定额管理,建立项目库管理制度。要及时报送乡镇预算,按照规定程序报送乡镇人大批复,并强化预算执行管理。要加强乡镇财政决算报表编制工作。

第十二条深入推进“乡财县管”改革。各地要按照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推进以“预算共编、账户统设、集中收付、采购统办、票据统管、县乡联网”为主要内容的“乡财县管”改革,完善有关制度措施,严格支出和会计核算管理,加强县级财政对乡镇财政的管理监督。

第十三条加强乡镇债务管理。要建立乡镇债务化解机制,切实加强债务管理,坚决锁定并努力化解历史债务,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镇债务。

第十四条加强乡镇资产及收益管理。乡镇资产包括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乡镇政府及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及省财政厅有关规定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完善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资产收益管理等规章制度,建立相关台账,同时将资产收益纳入乡镇部门预算管理,建立规范的资产及收益管理流程,防止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流失。

第十五条全面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度。乡镇财政要在保证村级组织资金安排使用自主权的前提下,全面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度,加强村级财务监督管理。要加强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财政性转移支付资金和各项经营收入、自筹资金的监管。要认真登记核算村集体资产,建立健全资产购建、验收、保管、使用、处置等管理制度。要认真清理村集体资源,以货币计量评估入帐,规范交易,如实核算、记载租赁、转让、发包收入。要建立健全村级债务控制和化解工作机制,及时全面地掌握村级债务变化情况。

第十六条积极推进专项资金整合工作,研究探索对性质相同的资金进行适当归并和统筹使用,更好地调动和发挥基层政府和部门的积极性、主动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章配套措施

第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指导督促乡镇财政有效开展资金监管工作。省、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都要成立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由各级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分管乡镇财政工作的厅(局)领导和纪检组长(书记)任副组长,厅(局)内相关处(科、股)室为成员单位,下设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各级农村(基层)财政管理处(局、科)。

第十八条充分发挥县级财政作用。县级财政是强化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关键,是上级部门与乡镇财政之间监管信息反馈交流的枢纽,担负着承上启下和横向协调的重要任务,加强对乡镇财政的管理指导职能,必须按照有关文件要求落实到位。县级财政部门要明确农村(基层)财政管理部门承担乡镇财政管理工作职能,由农村(基层)财政管理部门承担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的具体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监管工作的监督管理机制。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要选择部分乡镇作为直接联系点,及时分析、研究解决在监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出解决办法。省级财政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政策文件、资金信息下达情况、公示情况、监管情况等进行检查。建立省级对县级、县级对乡镇级财政的资金监管工作逐级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督促县、乡财政部门开展工作。对工作开展得好、监管工作成效明显、信息反馈及时的县、乡财政部门,予以表彰;对工作开展不利的,要进行责任追究,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

第二十条加强乡镇财政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乡镇财政职能,理顺财政所管理体制,加强县级财政对乡镇财政所机构人员、建设投入的管理责任。落实《省纪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关于深入推进“乡财县管”改革意见》(鄂纪发[202_]12号)的有关政策规定,将原农业税征收经费调整为农村财政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预算,保障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需要。各级财政要加强乡镇财政所建设投入,改善乡镇财政监管工作条件。

第二十一条加强乡镇财政干部培训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制定中长期培训规划,建立分级培训机制,从监管业务工作特点出发,明确培训内容,分期分批对乡镇财政干部进行业务培训和岗位培训,确保每三年内对全省所有乡镇财政干部轮训一次,不断提高乡镇财政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适应监管工作需要。

第二十二条加强乡镇财政信息化建设。各地要将乡镇财政信息化建设纳入金财工程规划,推进乡镇财政工作信息化,实现县级财政与乡镇财政联网。要建立资金监管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省、市州对县(市、区)、县(市、区)对乡镇财政部门开展资金监管工作的动态管理。建立乡镇基础信息数据库,乡镇财政要对本乡镇范围内所有财政资金情况,以及人员、资产、土地、道路及其他基础设施等情况收集整理,定期更新,为各项乡镇财政工作提供基础数据。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四篇:乡镇街财政资金监管实施办法

乡镇街财政资金监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各种财政性补助资金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与“一折通”相结合的发放制度。财政所负责“一折通”发放工作并保证及时、安全、便捷地发放到农户手中。

第二条 做好乡镇补助资金相关基础数据信息的收集、整理、存档、报告等工作,及时登记台账,建立分类档案。基础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准确、完善。

第三条 各种财政补助信息要通过“村务公开栏”和“财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确保农民群众的知情权。

第四条 本乡镇上报的项目要通过严格审核,确保其真实性、可行性,经实地察看、评估核审后签署对项目申报的意见并对项目开工建设和进展情况实施跟踪问效。

第五条 对于开工项目,要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公示。公示的主要内容为项目实施范围、责任人和受益人、资金使用情况等。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

第六条 乡镇预算支出票据要经财政所审核、乡镇领导签批后方可核销。财政所对支出项目或支出原始票据有异议的应向乡镇领导提出意见。

第七条 加强对村级专项资金的管理与核算,认真执行村账乡管制度,将财政对村级补助资金和村及自行组织的集体收入统一纳入财政所专户管理。对村干部工资及误工资补助原则上由财政所通过“一折通”发放;村级办公经费由财政所按支出计划拨给乡镇农经站并负责监督。

第八条 严格控制乡村债务发生。在年末应对乡村债权债务进行清理,清理后按要求及时登记乡村债务台账。

第九条 建立乡村资产台账。每年要对资产进行盘点,变动须及时登记固定资产台账。帮助村组织建立资产购建、验收、保管、使用、处置等管理制度。

第十条 财政所工作人员不按规章制度实施监管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按照财政财务会计法规追究责任,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调离岗位处理。帮助弄虚作假、数据不实、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财政性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篇:202_年镇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实施办法

XX镇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实施办法

为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深入推进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全面实施财政资金绩效目标管理,进一步提高监管工作成效,建立“政府领导,财政主体,部门负责,包村干部履职,群众参与监督”的乡镇财政资金监管长效机制。根据《XX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X财农村[20XX]X号)文件精神以及省、XX市关于扶贫资金等惠民惠农补贴资金监管相关规定和工作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XX镇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实施办法。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一)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关系到脱贫攻坚、民生保障和乡村振兴战略有效实施,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乡镇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意义重大,是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内容,是乡镇财政管理工作的一项主要工作任务。

(二)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领导,明确主体责任。

落实监管工作目标管理和工作责任机制。构建“职责清晰,管理规范,监督有力,保障到位”的监管制度体系,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规范高效运行。

二、资金监管范围和工作目标

1、监管原则。乡镇财政资金监管按照“全覆盖、全过程、重规范、重绩效”的原则进行监管,即将所有财政性资金纳入监管范围,在资金使用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实施有效监管。

2、监管范围。各级政府安排和分配用于镇及以下的各种财政资金,包括镇财政本级安排的资金,上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下达的资金,以及村居集体组织的村级资金等。

3、监管工作目标.全面推进财政资金和村级“三资”协同监管,全面提升监管质量和效率,强化绩效管理。不断提高财政资金的运行质量,推进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工作,从财政政策、财政资金、财政管理等方面强化乡镇财政保障作用,有效支持脱贫攻坚,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村改革发展。

三、完善监管工作制度,建立长效监督机制

1、建立健全“政府领导,财政主体,部门负责,包村干部履职,群众参与监督”的乡镇财政资金监管长效机制。实现政府统一领导,财政负责监督,部门压实责任,镇村上下联动的全覆盖、全过程常态化管理。

2、切实加强领导,强化XX镇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领导组,主要负责人亲自抓,财政部门具体抓。建立健全“资金监管信息通达和反馈机制”、“资金监管部门单位工作制度”、“资金监管工作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制度”。建立激励奖惩考评机制,细化考核内容,量化考评指标,将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纳入工作量化综合考核范围.四、完善监管措施,强化监督检查

1、建立信息通达和反馈机制,财政部门确定专人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信息联络员,具体负责收集、整理、传递和记录乡镇财政资金监管信息工作。建立健全资金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建立监管工作会商机制。及时将资金监管督查中发现的问题、整改的意见及建议等向镇资金监管工作领导组报告,及时将相关监管信息反馈上级主管部门。实现乡镇财政资金监管数据化、信息化。全面提升监管质量和效率。

2、建立资金信息公开公示制度

根据乡镇财政资金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严格执行“谁主管,谁公开,分配到哪里,公开到哪里”的工作原则,严格落实XX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涉农、脱贫攻坚资金信息公开的通知》(X财农村[20XX]X号)文件规定,压实公开公示的主体责任,进一步明确信息公开范围、内容、程序、方式和措施,确保政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和结果公开,畅通监督渠道,强化社会监督。

3、严格落实资金监管抽查巡查工作制度。

(1)、强化补贴资金监管。惠农补贴资金管理部门要对提供的基础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重点督查惠农补贴资金信息公开的落实情况,资金管理发放程序的规范。镇政府要及时组织纪检、财政及相关部门开展抽查巡查,重点监管农村低保、救灾救济、危房改造、棉花、稻谷及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等,防止虚报、冒领和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等违规违纪问题的发生,确保补贴资金安全和惠农政策的落实。、(2)、强化项目资金监管。严格执行《XX市乡镇(街道)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X政办[202_]X号)文件规定,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的抽查巡查,重点监管项目立项、招投标、公告公示、工程实施、竣工验收、资金拨付等各个环节。实施监管关口前移,实现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过程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及时评估项目和资金的运行绩效。

(3)、强化扶贫资金监管。严格执行《XX市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X财农[202_]X号)和《XX市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X财农[202_]X号)文件精神,全面贯彻落实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各项政策制度,切实加强扶贫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跟踪监管,建立重点突出、上下联动、定期报告的监督检查机制。全面实施扶贫资金绩效管理,努力提高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精准度、有效性。

(4)、强化财政财务管理。实行综合预算管理,完善乡缜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乡镇国库集中支付和账户管理规定,健全支付审批制度,全面实行政府采购和公务卡结算制度。重点监管财政预算执行和“三公经费”管控以及专项资金使用等。强化预算执行,加强绩效目标管理,规范经费支出,防范债务风险,保持财政收支平衡。

(5)、强化村级财务管理。完善“村账镇管”委托代理制度,全面推进“阳光村务工程”,加强“阳光村务”微权网络监督平台的监管,严格执行《XX镇村级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民主理财、财务公开和财务审批等制度,强化村级“三资”管理监督检查,充分发挥村监委会的功能职责,全面提高村级财务管理水平。

五、落实包村干部涉农资金监管工作职责

为了加强涉农资金监管,健全涉农资金监管机制,充分发挥乡镇包村干部就近就地适时监管涉农资金的优势,全面落实包村干部代表政府履行涉农资金监管职责。严格执行《XX镇包村干部监管涉农资金工作实施细则》和《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工作责任机制》。加强业务培训和工作督导,努力提高包村干部涉农资金监管水平。确保包村干部监管工作取得实效。

六、建立工作会商与工作约谈机制

1、建立涉农资金管理部门工作会商机制,财政部门切实加强与涉农部门沟通和协调,增强财政监管的主动性、针对性和时效性,及时将资金监管信息传递到各相关部门,针对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工作会商,提出整改意见,落实整改措施,跟踪整改效果。

2、建立涉农资金管理部门工作约谈机制,镇资金监管领导组针对乡镇财政资金监管中发现有以下情况的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部门工作约谈,责令其整改纠正。

一是对涉农惠农政策贯彻不力、执行不到位,资金管理责任不落实,通过工作会商仍未整改的。

二是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较多,资金绩效管理低下的。

三是资金管理、分配、发放、使用中存在违规行为需要约谈的。

七、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1、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XX镇乡镇财政资金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制度》,强化责任落实,严格执纪问责。

2、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资金管理使用中发生违规违纪违法问题,镇资金监管领导组要及时报请党委政府追责。按照职责分工,依规依纪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八、建立奖惩激励机制

为了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程序,严格落实好政策,提高工作成效,激励先进,坚持以政策执行为依据,资金管理绩效为重点,制定《XX镇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考评办法》,实行季度考核与考评相结合,纳入单位、部门工作综合量化考核,考评结果与单位部门评先、个人评优挂钩。村(居)综合考评结果与工资绩效、资金帮扶和项目申报挂钩。

九、附则

(一)本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本办法由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关于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实施办法(5篇)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