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民间借贷抵押合同
在中国,民间借贷的存在由来已久,特别是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单一的银行贷款已经难以满足个人及中小企业对资金的强烈需求。对于民间借贷抵押合同你了解多少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间借贷抵押合同范文,感谢您的阅读。
民间借贷抵押合同范文1
借款人(债务人):(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人(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本合同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等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协商一致的原则,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借贷条款
第一条 借款用途:本合同项下之借款必须合法使用。
第二条 借款金额: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小写:¥ 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第三条 借款期限:借款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借款利率:借款期限内的月利率为 %。
第五条 还款方式:借款人选择以下第 种还款方式:
1.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2.按(月/季)结息,利息支付日为每(月/季)末 日,借款到期时利随本清。
3.其他:。
第六条提前还款:借款人提前还款应征得贷款人同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及借款实际使用期限计收利息《另行约定的除外》,双方另行约定为。
第七条提前收回贷款:贷款人提前收回贷款应征得借款人同意。利息及本金偿付办法由双方另行约定。如出现下列情形,贷款人有权随时要求借款人在一定的期限内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
1.借款人将所借款项用于非法活动;
2.抵押物毁损或灭失,不足以实现本合同担保之目的,借款人和抵押人不能 提供贷款人可予接受的其他担保的;
3.其他:。
第八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和其他材料,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和检查;
2.保证本借款不用于非法活动;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借款本金,并按时偿还借款本息。
第九条 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2.有权对本合同项下抵押担保的房产进行查询和核实;
3.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办理完毕抵押登记后 日内,足额向借款人发 放贷款;
4.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借贷本金和利息,有权按照约定行使抵押权。
第二部分 抵押条款
第十条 抵押物:为确保借款人正当履行还款义务,抵押人自愿以其拥有所有权并有权处分的位于高密市 的合法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 建筑面积平方米)以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房地产)抵押给贷款人,作为借款人归还借款的担保。抵押人保证,该房地产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不存在被查封、已抵押、已出租等情况。和他人共有的,共有人同意将该房地产抵押给贷款人,并同意受本合同约束。
第十一条 抵押价值:经本合同各方确认,前条用于抵押的房地产价值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 元。
第十二条 抵押登记:本合同自签订后两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抵押双方当事人应持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相关证件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如因抵押人提供虚假材料或掩盖重要事实导致不能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登记无效或者被注销的,借款人和抵押人应对贷款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当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还款义务时,无论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它担保,贷款人均有权直接要求抵押人以该房地产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四条 第二住所担保:抵押物为住宅的,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抵押权实现的风险已有充分的预知。抵押人是否应另行出具第二住所的担保声明,由贷款人与抵押人选择以下第 种约定:
1.抵押人不必另行出具第二住所的担保声明;
2.抵押人应出具,且该声明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五条权利限制: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该抵押物出租、转让、抵债或赋予其它负担。
第十六条 抵押注销:贷款人应在借款人偿还全部款项后三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协同抵押人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第三部分 违约责任及其他约定
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下列情况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借款人提供的证件、证明等有虚假、非法的情况,贷款人可要求借款人立 即偿还全部借款及相应利息,可依法行使对本合同项下抵押房产的抵押权;
2.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届满时,未能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视为严重违约,应 另行向贷款人支付全部贷款本金%的违约金,并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全部费用;
3.贷款人不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视为严重违约,应承 担其他方所付出的直接费用,并向借款人另行支付全部贷款本金 %的违约金;
4.因贷款人的以下行为,致使不能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办理抵押注销手续的,贷款人应当向抵押人支付全部贷款本金 %的违约金:
(1)贷款人无正当理由在借款方全部偿还本金和利息三日内(如遇法定节假 日顺延)拒绝办理抵押注销手续的;
(2)因贷款人保管不善,造成他项权利证明丢失、损坏,不能及时办理抵押注销手续的;
(3)因贷款人变更地址、电话等无法联系,不能按约办理抵押注销手续的;
(4)其他足以影响抵押注销手续的行为。
5.抵押人因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已抵押或者已出租等情况,而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向贷款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生效、变更、解除、终止:
1.在签订本合同前,合同各方已完全理解并接受本合同的内容,在本合同项下全部意思表示均真实有效。合同各方选择以下第 种约定为本合同的生效条件:
(1)自各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2)经 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2.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本合同终止;
3.本合同如需要变更或解除,应由合同各方共同达成书面协议。
第二十条 本合同一式 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报相关部门 份。
第二十一条 其他事项: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民间借贷抵押合同范文2
甲方:(贷款人)
乙方:(借款人)
一、甲方于 年 月 日向乙方借款 元,借款期限 年,从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价款利率为月 %,乙方在每月日前支付当月利息,利息一月一结。
二、乙方同意用 的土地使用权做该笔借款的抵押,土地使用权证号为:,使用权人为:.双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日内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手续,登记费用由方承担。
三、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妥善保管抵押财产,如有政府征用等情况,甲方有权对补偿款予以提存或者乙方提前偿还全部价款。
四、出现主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乙方未依约归还甲方借款及利息的,甲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乙方担保抵押财产:甲方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借款本息的,甲方有权另行向乙方追索。
五、乙方未返还甲方借款或不能按时支付利息前,该抵押具有不可撤销性。乙方自愿放弃抗辩权、诉讼权、仲裁权,自愿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局的强制执行,这是乙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承诺。
六、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自合同生效之日乙方无权变卖、转移、转赠、转卖、抵押资产。
七、在抵押合同期限内,乙方抵押财产因其保管不善造成损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抵押财产原状,或要求乙方重新提供甲方认可的抵押财产。
八、乙方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处分抵押财产的其行为无效。甲方可要求乙方恢复原状,并提前收回主合同项下的借款,并可以要求乙方支付借款总额10%的违约金。
九、乙方因隐瞒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定过抵押权等情况,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甲方赔偿,并赔偿甲方主合同借款总额10%的违约金。
十、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甲乙双方办理抵押财产的登记手续,乙方不得无故拖延。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
十三、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解除合同。
十四、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持 份,主管部门备案 份。
甲方:
乙方:
合同签订时间:
合同签订地点:
民间借贷抵押合同范文3
出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抵押人: 身份证号码
担保人: 身份证号码
本合同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规定,本着平等、真实、自愿的原则,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借 款
第一条 借款种类:本借款行为为民间借贷。
第二条 借款用途: 本借款只能用作借款人经营活动的周转资金,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借款挪作他用。
第三条 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圆整,(小写)¥ 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第四条 借款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个月。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五条 借款利率和计息方式:本合同下借款期限内年利率为百分之 即 %,利息从借款发放之日起计算。借款人借款到期,一次性还清本息。
第六条 借款人承诺:
1、保证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时偿还借款本息,如逾期付息、还本,每日按借款金额千分之三的违约金率支付违约滞纳金。在法院发出支付令或强制执行通知规定的还款期限后,逾期利息和借款违约滞纳金按双倍计付,即每天按千分之六支付。
2、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和其他资料,在出借款人审查其资信材料、还款能力、借款用途、借款使用情况时应积极配合。
3、当其出现危及借款安全的情况时,应最迟在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出借款人,并提前偿还借款本息。
4、变更住所、联系方法等情况时,应及时在三日内通知出借款人,保守出借款人的一切资料,未经同意不得告知他人。
5、订立、执行本合同所需费用(包括:抵押、登记、公正、评估、服务费等一切费用),由借款人负责支付。
第二部分 抵押与担保
第七条 抵押物:为确保借款人正当履行还款义务,抵押人自愿为借款人以其有权处分并拥有所有权的地址为,建筑面积平方米(产权证号:)的合法房地产抵押给出借款人,作为履行本合同债务的担保,抵押财产共有人和同住人一致同意抵押;此外,抵押人自愿将其位于 地址厂房内的设备一并抵押给出借款人,作为履行本合同债务的担保,设备列表详见附件。
第八条 抵押值:本合同项下抵押房地产评估价为人民币(大写)圆整,(小写)¥ 元。实际抵押额为人民币(大写)圆整,(小写)¥元。本合同项下抵押厂房设备评估价为人民币(大写)圆整,(小写)¥ 元。实际抵押额为人民币(大写)圆整,(小写)¥ 元。
第九条抵押担保范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保证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逾期借款利息、违约滞纳金、损害赔偿金、出借款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等所有索款的一切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未清还借款前,担保人、抵押人无条件承担连带偿还债务及发生的一切民事责任。
第十条 抵押物保管: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应妥善保管抵押物并负责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随时接受出借款人的监督。
第十一条补充担保:无论何原因使抵押物价值减少,借款人或抵押人应在五日内向出借款人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担保人视为本合同缔约人,自愿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权力限制:抵押期间,未经出借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出租、转让、抵债或设定其他负担。经出借款人书面同意出租和转让的,租金和转让所得应先用于偿还借款本息。
第十三条抵押物评估:抵押物抵押期间,若出借款人认为有必要对抵押物重新估价,抵押人必需予以合作,重新估价后,抵押物价值不足以担保其债权的,借款人或抵押人应补充新的抵押物作为担保。
第十四条抵押物的处置:如借款人不能正当履行本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出借款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的途径处分该抵押物,并就其变现款优先受偿。处置抵押物的评估费、鉴定费、执行费、拍卖费、过户费、出借款人律师费等一切费用由借款人、抵押人、担保人共同负担。
第十五条抵押人、担保人承诺:如借款人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出借款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抵押人、担保人自愿放弃抵押房产的居住权,十日内自行落实住所,为出借款人处置抵押房产,实现债权提供便利。
第三部分 其他约定
第十六条生效、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自各方当事人签字成立,借款人拿到借款借据之日生效,借款人在本合同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及所有其他费用清偿完毕之日终止。如合同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各方共同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合同各款仍然有效。如需办理变更登记,应由本合同签约各方共同办理。本合同的变更,不影响签约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的解除,也不影响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第十七条缔约人同意:在借款人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时,出借款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借款人、抵押人、担保人自愿放弃抗辩权,自愿接受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届满时,未能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即视为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即视为违反本合同。
本合同中各条款如因某种原因导致部分无效,不影响《借款抵押合同》其它部分的效力,也不影响本合同的整体效力,缔约人都应按照约定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借款到期按时还款,未经出借款人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延期还款,如果逾期拾日仍未还款借款人、抵押人、担保人一致承诺自愿将抵押物交给出借款人拍卖偿还债务,并承担违约引起的一切费用。抵押人、担保人承诺:自愿将自己的所有动产和不动产为出借款人折抵全部债务。
第二十条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一致同意提交出借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借款人、抵押人、担保人承担出借款人在诉讼中的一切费用。
第二十一条 缔约人已对本合同以上条款完全认可,对上述条款已经充分了解并完全同意,对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明晰,无异议,无疑义。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借款人出示的身份及地址是借款人真实常住地址,在履行本合同时出现争议后,人民法院发诉时,邮寄到此地址视为借款人收到并应诉。
第三十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缔约人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借款人(签字):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
借款人(签字):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
抵押人(签字):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担保人(签字): 联系电话:
公民身份号码: 通讯地址:
本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民间借贷抵押合同范文3篇
第二篇:民间借贷抵押合同
民间借贷抵押合同
合同编号:
抵押人(甲方):身份证号:住址:家庭固话:工作单位:职业及职务:单位电话:手机:借款人(乙方):身份证号:住址:电话:工作单位:职业及职务:单位电话:手机:抵押权人(甲方):身份证号:住址:电话:工作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抵押人、抵押权人、借款人三方现就抵押人为借款人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等事宜,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被担保的主债权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合同
抵押人担保的主债权合同为借款人与抵押权人于年月日签订的编号为的《民间借款协议》。
第二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金额
抵押人自愿为借款人在抵押权人处办理的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提供担保。
第三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期限
借款人的借款期限为个月(大写),预计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实际借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款借据为准。
第二章 抵押物
第四条 抵押物内容
(一)抵押物为房产时的状况为:
1、路区号楼单元室。
2、房屋用途:
3、建筑面积:
4、房屋价值人民币(大写):
5、房屋所有权证编号:
6、备注:
(二)其他抵押物状况:
第五条 抵押担保范围
抵押担保的范围为借款人应偿还给抵押权人的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担保物保管费、实现债权及担保物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查询费、登记费、公证费、保险费、提存费、过户手续费、税费等)。
第六条 抵押权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人所享有的抵押权与本合同第五条所示的“抵押担保范围”的债权同时存在。
第七条 抵押物登记
本合同签订后,抵押人应按抵押权人的要求进行抵押登记,抵押登记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抵押人在办理完毕抵押登记后,必须将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交抵押权人执管。
第八条 抵押物的相关情况
在本合同签订前,已经设定租赁关系的,抵押人应将抵押物租赁的事实告知抵押权人,本合同签订时抵押人应当将抵押物已经抵押的事实告知承租人。
抵押人承诺,在抵押登记前,该抵押物不存在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或地役权登记等权利受限的情形。
第九条 抵押物的占有和保管
抵押期间,由抵押人妥善保管抵押物。抵押物发生毁损或贬值的,抵押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抵押权人。抵押物毁损或贬值后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和抵押人重新提供(增加)符合抵押权人要求的抵押物,以弥补原抵押物价值的不足部分。
抵押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拆迁或者被征收等,抵押权人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有权选择提前优先受偿或者选择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第十条 抵押物的转让
抵押期间,抵押人拟出售、交换、赠与抵押物或者通过以抵押物抵债、作价出资等方式转移或处置抵押物的,应当事先取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方可进行转让。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
第十一条 抵押权的实现
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上述“期限届满”包括抵押权人依照合同的约定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的情形。
第十二条 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的顺序
若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抵押权人依法或合同约定处分抵押物时,所得款项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支付处分抵押物的有关费用;
(二)清偿所欠抵押权人的贷款利息;
(三)清偿所欠抵押人的贷款本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及担保物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查询费、登记费、公证费、保险费、提存费、过户手续
费、税费等);
(四)多余部分退还抵押人,如有不足则向借款人追偿。
第十三条 抵押物共有人
本合同抵押物共有人(包括基于婚姻法规定享有财产共有权人)同意将本抵押物用于抵押,当出现主合同及本合同约定事项而导致处分抵押物时,愿意协商处理或接受司法机关的强制执行措施。
第三章 主要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抵押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抵押人事先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后,可以将抵押物转让或作其他处分;
(二)准许抵押权人及其授权人通过合理方式检查该抵押物;
(三)如抵押物被列入拆迁范围,抵押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拆迁事宜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告知抵押权人;
(四)抵押人与第三人就该抵押物发生任何纠纷的应在十日内告知抵押权人;
(五)因发生主合同及本合同约定事项而导致处分抵押物时,愿意协商处分或接受司法机关的强制执行措施;
(六)抵押人及抵押物共有人已经认真查阅并知悉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合同内容及条款,并同意受其约束,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五条 抵押权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本合同项下抵押物抵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毕,抵押权人执管他项权利证书后,抵押权人方可按主合同约定时间及时发放贷款;
(二)抵押权人有权对抵押人提供的资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调查;
(三)抵押权人及其授权代理人有权对抵押人所提供的抵押物进行查询和认证;
(四)抵押权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对抵押物进行处分,并获得优先受偿;
(五)抵押物发生毁损或贬值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和抵押人重新提供(增加)符合抵押权人要求的抵押物,以弥补原抵押物价值的不足部分;
(六)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存在保证或其他物的担保的情形下,抵押权人有权选择先行实现本合同约定的抵押权。
第四章 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及违约救济措施
抵押期间内,抵押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构成抵押人违约:
(一)未经抵押权书面同意,抵押人赠与、转让、重复抵押、迁移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的;
(二)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处分抵押物,但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未按约定进行处理的;
(三)抵押物毁损、灭失、价值减少,抵押人未及时恢复抵押物价值,或未提供抵押权人认可的其他担保的;
(四)抵押人隐瞒抵押物存在异议登记或地役登记或查封、抵押等权利受限的情形,或者抵押物在抵押登记生效后,出现申请异议登记或地役登记等权利受限的情形;
(五)抵押期间,抵押财产毁损、灭失、拆迁或者被征收等,抵押人拒绝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向抵押权人提前优先清偿;
(六)抵押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如出现本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或发生其他可能影响抵押权人的权利实现的事项时,抵押人和借款人应按主合同项下借款本金总额的30%向抵押权人支付违约金,同时,抵押权人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一)要求抵押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要求借款人、抵押人提前清偿、提前承担担保责任;
(三)以法律手段追偿贷款。抵押人对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查询费、登记费等)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七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合同各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当向抵押权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继续履行。
第十八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一)本合同自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二)对本合同任何条款的变更可签订变更或补充合同,变更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合同文本份数
本合同一式三份,抵押人、抵押权人、借款人各执一份。
第二十条 补充条款
抵押人(签字):
抵押物共有人一(签字):
抵押物共有人二(签字):
抵押物共有人三(签字):
借款人(签字):
抵押权人(签字):
签字日期:年月日
第三篇:民间借贷房地产抵押合同
民间借贷房地产抵押合同
借款人、抵押人(甲方)法定代表人:
住址:负责人:
联系电话:
贷款人、抵押权人(乙方):
住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就甲方以其拥有的房地产(房产证号:土地证号:)作抵押向乙方借款事宜;根据有关法规、法律和规章,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借款金额大写:
约定利率及计息方式:
借款期限:自本合同抵押登记之日起至于年月日。
借款用途:
以上为借款约定。
第二条:甲方以上述房地产为本借款设定抵押。
甲方保证对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甲方保证抵押物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抵押等情况。
第三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约定的债权本金及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乙方垫付的有关费用以及乙方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一切费用。
第四条:抵押权的存续期间至被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第五条:抵押物存续期间,甲方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如果抵押物发生毁坏、灭失或其它使抵押物明显减少的情况时,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在十日内向乙方提供与抵押物减少的价值相当的其它担保。
第六条:抵押物的处分
一、抵押权存续期间,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转让、出租、重复抵押、迁移或以其它方式处分本合同向下的抵押。
二、抵押存续期间,甲方处分抵押物的,应事先征得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对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选择下列方法进行处理:
(一)(二)清偿或提前清偿借款合同约定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甲方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后,可将所得价款自由处分。
第七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同意乙方有权依法拍卖、协议折价、变卖抵押物:
(一)(二)借款合同约定项下全部或部分债权本金或利息履行期限届满,乙方未受清偿的。借款人被宣告失踪,而其财产代管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三)(四)
(五)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而其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其财产合法继承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借款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第八条:抵押权存续期间,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约定,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纠正违约、提供相应的担保、赔偿损失,并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
第九条:本合同所涉及房地产抵押应进行登记手续;甲乙双方应于
本合同签定之日起30日内到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将抵押物的他项权力证书交乙方持有。
借款合同约定项下的全部债务清偿完毕后,方应及时与甲方办理抵押登记注销。
第十条:本合同项下的有关评估、保险、登记等费用均有甲方承担。
第十一条:凡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按照以下种方式解决。
(一)(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仍须履行。
第十二条:本合同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后生效:
(一)本合同经甲方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抵押人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
(二)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公章。
(三)本合同所涉及依法登记的已办妥登记。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登记机关份。
第十四条:双方其它约定:
甲方(公章或合同公用章):
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
年月日
乙方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第四篇:民间借贷抵押合同空
合同号:
借 款 抵 押 合 同
出借款人:借 款 人:抵 押 人:担 保 人:二○一○年月日
提示:为了维护您的利益请您认真仔细阅审后签署。
借 款 抵 押 合 同
出借款人:
借款人:
抵押人:
担保人:
本合同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通则》、《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及《青岛市房地产抵押条例》的规定,本着平等、真实、自愿的原则,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借 款
第一条借款种类:本借款行为为民间借贷。
第二条借款用途: 借款人保证合同项下借款不用于非法活动。
第三条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圆整,(小写)¥元(大
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第四条借款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止,共计 六个月。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五条借款利率和计息方式:本合同下借款期限内年利率为百分之即%,利息从借款发放之日起计算。借款人按期付息,每个月为一期,共分期,每期人民币(大写)圆整,小写:元具体付息时间:第一期
于年月日前付清;借款到期,还清本息。
第六条提前还款:借款人若提前还款,应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出借款人;提前还
款,除按实际借款天数计息外,应就提前还款额另行支付三十天的利息。
第七条借款人承诺:
1、保证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时偿还借款本息,如逾期付息、还本,每日按借款金
额千分之三的违约金率支付违约滞纳金。在法院发出支付令或强制执行通知规定的还款
期限后,逾期利息和借款违约滞纳金按双倍计付,即每天按千分之六支付。
2、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和其他资料,在出借款人审查其资信材料、还款能力、借款用途、借款使用情况时应积极配合。在双方签订合同后,如因借款人提供的资料等
无法办理抵押,自愿向出借款人支付全部借款本金百分之伍的违约赔偿金。
3、当其出现危及借款安全的情况时,应最迟在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出
借款人,并提前偿还借款本息。
4、变更住所、联系1方法等情况时,应及时在三日内通知出借款人,保守出借款
人的一切资料,未经同意不得告知他人。
5、订立、执行本合同所需费用(包括:抵押、登记、公正、评估、服务费等一切
费用),由借款人负责支付。
第八条出借款人承诺
1、保证资金来源合法,保守借款人的一切资料。
2、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办理完毕抵押登记(取出房屋他项权证)后,当日发放
约定的借款,如不能如期发放借款,出借款人应当支付借款金额百分之伍的违约赔偿金。
第九条提前收回借款:
借款人无不正当理由不得提前收回借款,如因生存和经营之必需确要提前收回借款的,应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借款人,利息双方协商解决。如因下列影响借款安全的,出
借款人有权在以下任何一项发生时,随时要求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前偿还部分或全
部借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及违约滞纳金),而无须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
损失负责。
1、借款人将本借款资金用于非法活动或违反本合同借款中的任何承诺。
2、借款人、抵押人或担保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且无继承人或受
赠人不能承担本合同债务的。
3、借款人、继承人或遗赠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为借款人偿还借款本息。
4、借款人未按时支付借款利息,或到期未全额偿还借款本金。
5、借款人的资信状况恶化,危及借款资金安全的。
6、抵押物损失或灭失,不足以实现本合同担保之目的,借款人、抵押人和担保人
不能提供出借款人可予接受的其他担保的。
第二部分抵押与担保
第十条抵押物:为确保借款人正当履行还款义务,抵押人自愿为借款人以其有
权处分并拥有所有权的位于青岛市区_路号栋单元户,建筑面积平方米(产权证号: 青权市字第)的合法房地
产抵押给出借款人,作为履行本合同债务的担保,抵押财产供有人和同住人一致同意抵
押。
第十一条抵押值:本合同项下抵押房地产评估价为人民币(大写)圆
整,(小写)¥元。实际抵押额为人民币(大写)圆整,(小写)¥元。
第十二条抵押登记:本合同签订后两日内,抵押人应持房地产权证和其他有关证
件协同出借款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期为个月。如因抵押人提供虚假材料或
掩盖重要事实导致抵押无效或抵押登记涂改的,借款人和抵押人应对出借款人承担缔约
过失责任,抵押人应对出借款人支付借款金额百分之拾的违约金。
第十三条抵押担保范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保证范围为本
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逾期借款利息、违约滞纳金、损害赔偿金、出借款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等所有索款的一切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未清还借款前,担保人、抵押人
无条件承担连带偿还债务及发生的一切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抵押保险:抵押人应根据借款人要求对抵押物进行保险,应以出借款人
为第一受益人,并将保单交给出借款人,如保险物发生意外出借款人有权从保单保险赔
偿金中优先收回出借款金额。
第十五条抵押物保管: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应妥善保管抵押物并负责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随时接受出借款人的监督。
第十六条补充担保:无论何原因使抵押物价值减少,借款人或抵押人应在五日内向出借款人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抵押人提供第二住所的担保,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有同等的法律效率,担保人视为本合同缔约人,自愿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权力限制:抵押期间,未经出借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出租、转让、抵债或设定其他负担。经出借款人书面同意出租和转让的,租金和转让所得应先用于偿还借款本息。
第十八条抵押物评估:抵押物抵押期间,若出借款人认为有必要对抵押物重新估价,抵押人必需予以合作,重新估价后,抵押物价值不足以担保其债权的,借款人或抵押人应补充新的抵押物作为担保。
第十九条抵押物的处置:如借款人不能正当履行本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出借款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的途径处分该抵押物,并就其变现款优先受偿。处置抵押物的评估费、鉴定费、执行费、拍卖费、过户费、出借款人律师费等一切费用由借款人、抵押人、担保人共同负担。
第二十条抵押人、担保人承诺:如借款人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出借款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抵押人、担保人自愿放弃抵押房产的居住权,十日内自行落实住所或接受第二住所担保人提供的住所,并将抵押房内户口迁至他处,为出借款人处置抵押房产,实现债权提供便利。在无法自行解决抵押房内人员住处或第二住所担保人提供的住所无法落实的情况下,抵押人应无条件授权或接受出借款人在青岛市辖区内租赁小面积房屋替换已抵押房屋,所需一切费用由借款人、抵押人、担保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抵押注销:出借款人应在借款人偿还全部款项三日内协助抵押人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抵押注销登记。因出借款人过错无法撤押,出借款人应向借款人支付全部借款本金百分之伍的违约赔偿金。
第三部分其他约定
第二十二条生效、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自各方当事人签字成立,办理完抵押登记出借款人拿到借款借据之日生效,借款人在本合同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及所有其他费用清偿完毕之日终止。如合同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各方共同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合同各款仍然有效。如需办理变更登记,应由本合同签约各方共同办理。本合同的变更,不影响签约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的解除,也不影响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第二十三条债权债务的转让: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出借款人可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第三人,但应书面通知借款人、抵押人、担保人,借款人、抵押人、担保人必需继续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未经出借款人的书面同意,借款人、抵押人、担保人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第二十四条缔约人同意:在借款人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时,出借款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借款人、抵押人、担保人自愿放弃抗辩权,自愿接受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届满时,未能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即视为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即视为违反本合同。
本合同中各条款如因某种原因导致部分无效,不影响《借款抵押合同》其它部分的效力,也不影响本合同的整体效力,缔约人都应按照约定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借款到期按时还款,未经出借款人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延期还款,如果逾期拾日仍未还款 借款人、抵押人、担保人一致承诺自愿将抵押物交给出借款人拍卖偿还债务,并承担违约引起的一切费用。抵押人、担保人承诺:自愿将自己的所有动产和不动产为出借款人折抵全部债务。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一致同意提交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借款人、抵押人、担保人承担出借款人在诉讼中的一切费用。
第二十八条缔约人已对本合同以上条款完全认可,对上述条款已经充分了解并完全同意,对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明晰,无异议,无疑义。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借款人出示的身份及地址是借款人真实常住地址,在履行本合同时出现争议后,人民法院发诉时,邮寄到此地址视为借款人收到并应诉。
第三十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缔约人各执一份,其余报有关部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借款人(签字):联系电话:
身份号码:通讯地址:
借款人(签字):联系电话:
身份号码: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抵押人(签字):联系电话:
公民身份号码: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担保人(签字):联系电话:
公民身份号码: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本合同签订日期:2010年月日于青岛
第五篇:2021年民间借贷抵押合同
抵押,是指抵押人和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约定,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今天小编就为大家精心准备了:不动产抵押借款合同相关范本。具体内容如下,仅供参考,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民间借贷抵押合同1
借入方:_________(甲方)
地址:_________
出借方:_________(乙方)
地址:_________
甲方为了在_________事业进一步得到发展,需要_________美元的流动资金,因此,甲方向乙方借款_________美元。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借款及抵押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借款金额:乙方同意向甲方出借美元_________元(大写:美金_________元整),按甲方实际需要分期贷入。
二、支付方式:
1.乙方以美元币支付借款;
2.以电汇方式汇入甲方提供的中国境内的美元帐号;
3.乙方同意在提款期内,在接到甲方的书面提款通知后三日内,将美金_________元,汇入甲方提供的中国境内的美元帐号;
4.本笔借款的提款期为本协议生效后一年。
三、利息:
1.利息利率:年利率10%;
2.根据汇率变化,允许利率有20%的浮动,具体由双方当时协商;
3.利息本金:按实际借款金额;
4.利息日期:按实际借入天数计算;
5.还息时间:以实际收到借款日起算,每月计利息一次,汇入乙方指定的帐户。
四、借款期限:
1.偿还期:贰年;
2.甲方视为经济情况,亦可以提前偿还借款;
3.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算,全部本息于二年内偿还;
4.甲方在同时偿还债务的情况下,乙方有优先清偿权。
五、抵押:
1.甲方同意以自己所有的_________全部产权房及_________全部产权房,共计_________平方米作为抵押,甲、乙双方依法向国家法律规定的行政主管机关办理房产抵押登记;
2.甲方按时偿还所借的本息,甲、乙双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国家法律规定的行政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六、违约责任:
1.乙方如延期支付借款,要支付延期时间按上述利率计算的违约金;
2.甲方如延期偿还本息,除非乙方同意,否则要支付双倍利息;
3.如甲方不能偿还上述债务,该抵押房乙方拍卖时,应优先偿还乙方的债务,不足部分仍由甲方偿还。
七、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在执行中友好的协商;
2.如发生纠纷,由_________仲裁委员会通过仲裁方式解决;
3.本合同自签署后,经外汇管理局登记后生效,本合同项下还本付息,事先经外汇管理局批准。
八、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呈外管局存按_________份,律师楼存证_________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民间借贷抵押合同2
债权人(以下简称甲方):
债务人(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急需一笔资金作为投资,需向甲方借款。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在乙方以其房产证(以下简称乙方抵押物),作为借款抵押物抵押给甲方的条件下,由甲方提供双方商定的借款额给乙方。为此,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内容
1、借款总金额:
2、借款用途:本借款用于投资的需要,不作为其他非法使用。
3、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期限届满之日清偿。
4、借款利息:月息为。
乙方保证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限内按期主动还本付息。
第二条 抵押物事项
1、抵押物名称:房屋产权证(证号:___)
2、抵押物价值:乙方房产证经双方议定估价为__元
3、抵押期限:自本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乙方还清甲方与本合同有关的全部借款本息为止。
第三条 甲乙双方义务
(一)甲方义务:
1、对乙方交来抵押物契据证件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毁。
2、在乙方到期还清借款后,将抵押物的全部契据、证件完整交还乙方。
(二)乙方的义务:
1、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时间主动还本付息。
2、保证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受乙方破产、资产分割、转让的影响。如甲方发现乙方抵押物有违反本条款的情节,甲方通知乙方当即改正或可终止本合同借款,并追偿已借出的全部借款本息。
3、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抵押物出租、出售、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如因本身责任不按合同规定支付借款,给甲方造成经济上的损失,乙方应负责违约责任。
2、乙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甲方亦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拍卖抵押物,用于抵偿借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偿部分,甲方仍有权向乙方追偿。直至乙方还清甲方全部借款本息为止。
第五条 其他规定
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停止合同并收回相应借款及利息。
(1)乙方向甲方提供情况和各项资料不真实。
(2)乙方与第三者发生诉讼,无力向甲方偿付借款本息。
(3)乙方的资产总额不足抵偿其负债总额。
2、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或本合同的某一项条款,须在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双方达成协议前,本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仍然有效。
3、甲乙双方提供的借款凭证,及与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若发生争议:
1、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请有关部门调解;
3、调解不成,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自即日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身份证号码:
订立时间:年月日
民间借贷抵押合同3
借款人(债务人):(以下简称甲方)
抵押人:
贷款人(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本合同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真实、协商一致的原则,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借款
第一条 借款种类:本借贷行为是民间借贷行为。
第二条 借款用途:本合同项下之借款必须合法使用。
第三条 借款额为人民币(大写): 万整,小写: 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第四条 借款期限:本借款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共个月。实际借款金额,借款日和还款日等详细约定以借贷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为准,以借贷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做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 提前还款:借款人若提前还款,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贷款人。
第六条 借款人承诺:
1、保证本借款不用于非法活动;
2、保证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正当偿还贷款本息;
3、当其出现危及借款安全的情况时,应最迟在事件发生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并提前偿还贷款本息。
4、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和其他材料,在贷款人审查其资信材料、还款能力、借款用途,贷款使用情况时予以积极配合。
第七条 贷款人承诺: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第八条 提前收回贷款:
贷款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收回贷款,如因生计和经营之需确实要收回贷款的,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借款人,利息及本金偿付办法由双方另行约定。
如出现下列影响贷款安全的因素,贷款人有权在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发生时,随时要求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及违约金),而无须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力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
1、借款人将本贷款资金用于非法活动;
2、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且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不承担债务;
3、借款人的继承人或遗赠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为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
4、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利息的(如按季付息的不得超过当季合同约定付息时间的5个工作日);
5、抵押物毁损失或灭失,不足以实现本合同担保之目的,借款人和抵押人不能提供贷款人可予接受的其他担保的;
6、抵押人第二住所发生变化,致使抵押房内人员第二住所无保障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部分 抵押
第九条 抵押物:为确保借款人正履行还款义务,抵押人自愿以其有权处分并拥有所有权的位于日照市 号楼 单元 户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的合法地产(权证字号:字第 号;地证字号: 字第 号)抵押给贷款人,抵押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作为履行本合同担保,抵押财产所有权对此表示同意。如在到期 年 月日内未还清贷款,贷款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条抵押登记:本合同签订后两日内抵押人应持房屋证及其他相关证件协同贷款人输抵押登记手续,如因抵押人提供虚假材料或掩盖重要事实导致不能登记、抵押无效或者抵押登记被注销的,借款人和抵押人应对贷款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第十一条 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
第十二条 抵押物保管:抵押期间应妥善保管抵押物并负责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
第十三条补充担保:抵押期间、抵押物价值减少或的贷款人认为有必要对抵押物重新估价、抵押人、借款人应服从贷款人意见。重新估价后,抵押物价值不足担保其债权的,借款人或抵押人应按贷款人的要求,补充新的抵押物作为担保或提前归还部分贷款额。
双方认定该房地产价值 元(大写)。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021年民间借贷抵押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