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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许可证办理流程
编辑:诗酒琴音 识别码:13-1015046 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5-29 22:59:05 来源:网络

第一篇:卫生许可证办理流程

卫生许可证办理程序

卫生许可证办理程序

一、县城辖区办理卫生许可证程序

1、申请申请者到县行政审批中心卫生局窗口领取《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如实填写后,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以下资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生产经营场所布局及周围环境情况等材料;

3、生产经营工艺流程;

4、设计图纸(包括总平面图、地形图、设备布局平面图等);

5、产品配方、使用原料、标准文本等材料;

6、卫生管理制度;

7、生产加工定型包装产品有标识(中文)或产品说明书;

8、产品质量检验的设备和人员名单;

9、法人资格、名称(字号)预先核准通知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书面证明材料。

2、受理卫生窗口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申请人提交申请资料后,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申请要求的应当场退回申请资料并一次性告知所缺资料;同意受理申请的发放受理通知书给申请人。

3、审查本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的内容进行审查的同时,派二名以上卫生监督员进行现场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或者不符合要求需提出改进意见的,均应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

4、核发本所经审定符合发证条件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发放卫生许可证。

二、乡镇办理卫生许可证程序

㈠首次卫生许可

申请──防保科对资料、现场初审──受理──卫生监督所现场审查──监督抽检、现场检测──发证

1、申请:申请人到当地防保机构填写卫生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并提供相关材料,防保科指导申请人按要求规范填写、规范提供材料。

2防保科对资料、现场初审:当地防保机构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资料齐全后,对经营场所进行现场审查,符合卫生要求的,签署初审意见,督促申请人到县行政服务中心卫生窗口申请办理,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下达卫生检查意见书,督促申请人整改。

3、受理:中心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合格予以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三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相关科室接到申请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审查和书面真实性审查,对符合发证条件的单位(个人)签署审查意见,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单位(个人)下达整改意见书,责令限期整改,同时做好相关解释工作。对不

符合发证条件的单位(个人)提出书面意见及时反馈给中心。

5、监督抽检、现场检测:卫生监督所对需要进行抽样检测、现场检测的按规定进行监测。

6、发证:对现场审核、检测合格后的对符合发证条件的单位(个人)签署审查意见,送领导审核。符合发证要求的卫生审批窗口按规定收取行政审批费用,发放许可证件。

㈡卫生许可的变更、补办

申请人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和许可项目以及当事人卫生许可证遗失或损毁需要补办的,当地防保机构按规定指导当事人填写相关材料,由当事人持相关材料到县行政服务中心卫生窗口办理。

㈢卫生许可的延续

申请人卫生许可证期满后需要延续的,当地防保机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督促并指导当事人按规定填写相关材料到县行政服务中心卫生窗口申请办理,同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三、《卫生许可证》办证和换证、年检示意图

(一)办证程序:

申请人----县审批中心卫生局窗口领取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填写县审批中心卫生局窗口核对申请表及资料----现场审查、监测,提出审查意见----所领导审阅----局有关领导签发----县审批中心卫生局窗口发放卫生许可证给申请人。

(二)换证程序:

程序与办证程序相同,但在资料提供上简化。

(三)年检程序:

受理核对有关资料----现场审查、监测、资料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所领导审阅----县审批中心卫生局窗口发放卫生许可证给年检相对人。

第二篇:卫生许可证办理流程

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以下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许可证》审批发放工作。

(一)、辖区内的乳制品、以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

为原料的食品以及饮料(含直接饮用水)、酒类等定型包装食品生产企业。

(二)、市卫生行政部门直接管辖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指市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及辖区内的食品连锁经营店。

(三)、法律、法规规定其他由地级市卫生许可的单位。

二、申请卫生许可证时须提交的资料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1)法定代表人或者生产经营负责人资格证明。

(2)生产经营场地使用证明或房产证明(书)。

(3)生产经营场所、平面图和详细的加工工艺简图、卫生设施设备布局图。

(4)产品原料、配方、产品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

(5)产品执行标准(GB或QB),产品卫生检测结果报告及

评价报告(近期报告最长不超过一年)。

(6)生产经营人员的有效健康证明。

(7)企业负责人、卫生管理人员卫生知识培训证明。

(8)企业卫生管理制度和领导组织。

(9)卫生监督机构要求申报的其他资料。

2、新建、改建、扩建的餐饮业(含集体食堂)

(1)法定代表人或生产经营负责人资格证明。

(2)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或房产证明(书)。

(3)生产经营场所平面图、卫生设施、设备布局。

(4)生产经营人员的有效健康证明。

(5)企业负责人、卫生管理人员卫生知识培训证明。

(6)企业卫生管理制度和领导组织。

(7)卫生监督机构要求申报的其他资料。

3、批发、零售经营食品企业

(1)法定代表人或者生产经营负责人资格证明。

(2)从业人员的有效健康证明。

(3)企业负责人、卫生管理人员卫生知识培训证明。

(4)所销售的食品提供厂方卫生许可证及产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4、新建、改建、扩建的饮料(含直接饮用水)企业

(1)法定代表人或者生产经营负责人资格证明。

(2)生产经营场地使用证明或房产证明(书)。

(3)生产经营场所平面图,卫生设施、设备布局,工艺流

程图。

(4)生产经营人员的有效健康证明。

(5)企业负责人、卫生管理人员卫生知识培训证明。

(6)企业卫生管理制度和领导组织。

(7)水质卫生检验评价报告。

(8)有关供水设备及用品厂方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9)卫生监督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食品卫生许可证办理程序

(一)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持上述资料到茂名市投资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提出申请,领取《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填写,资料齐全,符合要求者,给予受理;资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者,不给予受理,“窗口”退回申请资料,补齐资料后再申请。

(二)卫生许可受理后三天内,卫生监督机构派出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前往现场进行监督审查,提出卫生监督意见,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限期内完善卫生设施,申请卫生工程验收。

(三)由两名以上的卫生监督员到现场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卫生监督员在卫生许可证申请表上签署卫生审查意见,报市卫生局审批。

(四)市卫生局在收到卫生许可申请资料后,一天内进行审核,符合发证条件的,签署审批发证意见;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退回资料。

(五)“窗口”发证工作人员根据市卫生局签署的审批意见,电脑打印《卫生许可证》并发放给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篇: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流程

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办证地点:当地卫生局或指定机构

一、卫生许可证发放范围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发放范围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二、申请卫生许可证须提交的材料

(一)从业人员的有效健康证明。

(二)法定代表或者生产经营负责人资格证明。

(三)企业卫生管理制度和管理组织机构。

(四)经营场所平面示意图、卫生设施、设备布局图。

(五)市卫生行政部门认可单位出具的卫生检验评价报告。

(六)卫生监督机构要求申报的其他资料。

三、办理卫生许可证工作程序

(一)提出申请,领取《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填写。资料齐全,符合要求者,给予受理;资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者,不给予受理,退回资料,申请者重新补齐资料再申请。

(二)受理后三天内,卫生监督部门派出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到现场进行卫生监督审查,提出卫生监督意见,限期完善卫生设施。

(三)申请单位完善卫生设施后,提出卫生工程验收申请,经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现场验收,验收合格的,卫生监督员在卫生许可证申请表上签署卫生审查意见,报市卫生局审批。

(四)市卫生局接到卫生许可申请后,一天内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者,签署审批意见;对不符合要求者,退回资料。

(五)发证工作人员根据签署审批意见,发放《卫生许可证》。

(此文仅供参考,各地情况可能略有不同,详情请询问当地办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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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卫生许可证办理

怎样办理北京卫生许可证

[202_-1-1]

一般许可事项程序规定

北京市卫生局行政许可程序规定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核发(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选址和设计)(决定)

行政许可项目编号:

行政许可项目依据:(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二条、1991年3月11日卫生部令第11号《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十一条)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行政许可总时限:2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选址和设计活动的(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三)申请人到北京市卫生局受理大厅窗口咨询、领取或从网上下载格式文本的《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和办理须知。

(四)申请人提交以下材料(北京市卫生局京卫法字[202_]25号《关于统一部分卫生行政许可项目提交材料的通知》规定):

1、行政许可申请表,一式三份;

2、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平面图(比例1:100);

3、生产经营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

4、法人或负责人资质证明;

5、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6、卫生管理制度;

7、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及卫生知识培训证明;

8、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卫生检验结果和评价报告;

9、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应提供《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认可书》。

(五)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受理

受理条件: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岗位责任人:北京市卫生局窗口受理人员

岗位及职责:

受理人员对申请者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核,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出具一次性告知书,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发出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工作时限:1个工作日

三、审核

审核标准:(《公共场所卫生标准》GB9663-9673-1996、GB16153-1996)

审核依据: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六条

审核岗位:市卫生监督所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申请人申请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通过北京市卫生局的设计审查取得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并按要求进行施工,工程结束后由北京市卫生局进行工程验收,向验收合格者制发《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申请人取得《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前(施工阶段)的时限和检验、检测时限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按标准审核全部书面材料,并经现场监督检查符合标准的,由监督员当场出具“现场监督笔录”、“监督意见书”,并于材料受理后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意见,并在《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上签署 “同意”,填写“行政许可事项呈批表”,交由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

工作时限:11个工作日

四、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岗位责任人:市卫生监督所负责人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复审标准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并填写审批流程表。

工作时限:4个工作日

五、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岗位责任人:市卫生局负责人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和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退受理人员。时限:4个工作日

六、许可内容变更程序要求

1、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1)行政许可申请表(变更);

(2)主管部门的任职证明或文件;

(3)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证明复印件;

2、变更地址:凡变更生产经营场所地址的需重新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3、变更许可项目:原则上需重新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但原生产经营条件可满足新项目要求的除外,需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理由并提交原卫生许可证副本或正本复印件。

七、核发

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许可结果;

2、制发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许可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责任人:市卫生监督所核发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核发。对符合标准的,制作、登记、核发《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标准的,将《北京市卫生局行政审批项目不予批准通知书》登记后通知申办人。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进行归档。

时限:10个工作日

八、监督检查举报:

许可事项政策咨询电话:6530.1396

本单位举报监督单位:6506.6969

第五篇:办理卫生餐饮许可证流程(DOC)

餐饮服务单位餐饮服务许可办事指南

办理对象 单位和个人

办理条件

1.(场所条件)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设备设施条件)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人员与制度条件)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布局和加工流程条件)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其他条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意: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条件和食品安全培训的有关要求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

所需材料

Ⅰ.新办餐饮服务许可证 1.《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经广州市商事登记的,无需提供原件,由审查机关网上核验有关信息);企业在省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提交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证明或《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1份复印件; 3.提出申请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非法人/负责人或业主本人办理,应提供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4.生产经营场地合法使用证明复印件(产权证明、经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5.不属于被限定人员的说明资料; 6.要求提供现场验收核查意见;

7.食品经营场所选址、布局流程和设备设施布局图纸符合合理要求的证明;

8.设置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岗位及人员的证明资料; 9.餐饮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及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情况说明; 10.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培训管理、原料采购查验和索票索证、仓储管理、餐饮具清洗消毒管理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11.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连锁经营餐饮服务企业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还应提供关键环节食品加工操作规程、食品安全检查计划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Ⅱ.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 1.《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书》; 2.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3.原《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卫生设施等内容有变化或者无变化的说明材料;

4.提出申请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非法人/负责人或业主本人办理,应提供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Ⅲ.变更餐饮服务许可证

1.变更餐饮服务者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或者地址门牌号(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的。(1)《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书》;(2)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3)营业执照变更核准证明;

(4)新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身份证复印件、不属于被限定人员的说明资料。(非法人/负责人或业主本人办理,应提供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2.变更餐饮服务许可类别、备注项目以及改变布局流程、主要设施的。

(1)《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书》;(2)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3)更改事项说明;

(4)更改后的经营场所平面布局流程图;

(5)提出申请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非法人/负责人或业主本人办理,应提供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Ⅳ.补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1.《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经广州市商事登记的,无需提供原件,由审查机关网上核验有关信息); 3提出申请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非法人/负责人或业主本人办理,应提供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餐饮服务提供者遗失《餐饮服务许可证》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4.遗失后60日内公开声明《餐饮服务许可证》遗失的证明材料,如在《广州日报》、《羊城晚报》等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等;

《餐饮服务许可证》毁损的,凭毁损的原证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提供以下材料:

5.《餐饮服务许可证》毁损原因说明; 6.毁损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残件。

Ⅴ.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1.申请报告;

2.餐饮服务许可证原件;

3.提出申请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非法人/负责人或业主本人办理,应提供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申请人提交资料应符合以下规范性要求

1.申报材料必须用A4纸填写、打印或复印(图纸除外); 2.申报材料每张右上角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逐页签名;委托他人办理的委托文件应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由法定代表人签名,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由负责人签名。

3.字迹清楚,不得用涂改液涂改,不得空项(没有填写内容的空格处以“无”字填写);

4.按提供材料的顺序编写目录清单,并注明其序号、名称、页数和页码。

窗口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现场审查、审批、发证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

办事窗口

1.广州市萝岗区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假期除外)8:40-11:45,13:30-16:45 地址:广州市萝岗区香雪三路3号凯通楼政务服务中心三楼A区307、308窗口联系电话:82119181,82118627 交通指引:乘坐公交车至萝岗区市民广场站或演艺中心北门站

2.萝岗、联和、东区、夏港、永和、九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

萝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广州市萝岗区萝岗街香雪国际公寓C栋201房,咨询电话:82119181、32204076; 联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广州市萝岗区黄陂新村东二街5号101房,咨询电话:37268391;

东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广州市萝岗区东鹏大道37号笔村市场二楼229室,咨询电话:82056235;

夏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路92号普晖社区综合服务中心三楼,咨询电话:32029259; 永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广州市萝岗区永和街新业路23—31号综合服务大楼,咨询电话:82982812;

九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广州市萝岗区九龙镇镇龙府前路21号(旧政府大院)三楼,咨询电话:32971690。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3.《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5.《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6.《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

7.《学校食堂与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卫生部令第14号);

8.《饮食建筑设计规范》

9.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10.《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 11.《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12.《关于解决生产经营场所场地证明若干问题的意见》(穗府办【202_】1号)

13.《关于进一步加强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告》(穗府【202_】46号)

14.《关于加强餐饮服务单位附设甜品站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15.《关于印发中央厨房许可审查规范的通知》 16.《广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17.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合法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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