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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经营中应注意的几个法律问题(5篇)
编辑:眉眼如画 识别码:13-981719 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4-30 17:06:57 来源:网络

第一篇:酒店经营中应注意的几个法律问题

文章标题:酒店经营中应注意的几个法律问题

一、客人入住时需要重视办理好相关的住宿手续。首先是办理登记手续,查验客人的个人身份证。客人登记住房,是客人发出的一种要约,只有办完相关入住手续才在法律上有了证明作用。饭店绝不能因是熟人、常客忽视办理登记注册

这个重要环节。

二、客人进店后凡需提请客人注意的事情,应该明示告知,否则一旦发生问题,饭店就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要知道,当客人入住该店后,就与饭店发生了实实在在的法律关系。所以,为了避免出现某些问题,使饭店在法律面前站得住脚,饭店就得对权利和责任明示出来,如用文书形式提醒告知客人将自己携带的贵重

物品、有价证券、巨额现金等送饭店保安处代客人免费保管。

三、注意克服避免服务环节中出现的漏洞和问题。最近陕西省技术监督局下发文件,要求对全省餐饮业进行计量监督,要求饭店在经营的菜品中须标明“每个菜肴生料净含量,1—2种主生料的配比等等。现在要提醒的是,在标明生料配比时,要特别谨慎,否则,很容易与顾客发生争议。如有一家酒店制

作的菜肴“竹笋汤”,菜品说明上标明有竹笋7—8片,而服务员端给顾客的只有2—3片竹笋,客人提出异议,酒店很难占理。还有个问题,值得引起注意,有时一些客人在饭店消费后,要求饭店开大小头发票,本来消费500元,却要开1000元发票。出现这种情况后,除了可以满足了一些贪小便宜人的个人私利外,更重要的是有些别有用心的人拿上你开的菜单和大头发票到有关部门去投诉,使饭店十分被动,打输官司。

四、特别要重视处理好客人在保管和寄存环节中出现的问题。不少高档级饭店都设有为客人服务的保管箱和贵重物品寄存处。代客人免费保管,看是饭店服务环节中的一件小事情,但它涉及到客人的切身利益,对饭店来说责任特别重大。免费保管并不等于免去责任。国家有关规定指出,客人在寄存贵重物品时,要求应该特别明示,客人已经明示的一些贵重物品,饭店就应该采取特别防范措施,加以保护。没有明示的,一旦丢失,只能按一般物品给予赔偿。所以,饭店应在寄存行李物品的提示牌上注明:“如有贵重物品寄存,请予以声明……”等文字说明。以上情况事例说明,从客人入住饭店之时起,饭店就与客人之间形成了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既然饭店的规则、价格、应注意事项都是明示的,客人已经接受,双方都应遵守这些规则。否则,一旦诉诸法律时,十分被动,这些应引起各饭店管理者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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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求职应聘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求职应聘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一年一度的毕业生就业潮又开始了,在就业面试时,应聘者亦应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那么,作为应聘者,在人才招聘活动中到底享有哪些权利呢?

首先,应聘者享有知情权。作为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招聘者和应聘者是一种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既然招聘方能够要求应聘者提供详尽的个人资料,那么应聘者也有权对企业的基本情况进行了解。只有彼此充分使用了知情权,才能真正实现各自的选择权。在应聘时,应注意了解用人单位的企业性质、经营范围、注册地点和营业场所、注册资金和经营状况,以及所要招聘人员从事的具体工作。上述信息,将决定应聘者今后所享受的福利政策、薪酬的稳定性和可增长性,以及劳动用人关系本身是否受法律保护。《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不得提供虚假用人信息,不得招用人员从事违法活动。应聘者可要求招聘方出示营业执照(或复印件),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

其次,应聘者享有隐私权。大致可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是对于个人资料的使用和保管,应聘者提供的求职资料只需复印件即可,并注明仅能在本次招聘活动中使用,未经应聘人许可,招聘方不得将其用于其他用途(特别是商业目的)。如果不予录用,应聘者有权索回个人资料。第二,在应聘面试时,应聘者有权拒绝回答涉及个人隐私的问题。近阶段来,少数别有用心的招聘人员借面试之机,行越轨之事的情况屡见报载。

第三,在招聘活动中,应聘者的人格权利不受侵犯。应该说,大多数用人单位的招聘活动都比较规范,但由于目前市场经济主体呈多元化,有些单位特别是一些小私人企业,在招聘活动中往往不尊重应聘者的人格权。招聘人的素质参差不齐,个别人心怀不良,借机对女应聘者进行性骚扰,据报载,南方某地一私企老板竟以考察女秘书的公关能力为由,要求其陪舞、陪酒,又“手动式”为其称体重、测三围,肆无忌惮地侮辱女性。在此,律师提醒女性应聘者,如果碰到这种情况,一定要坚决拒绝,切不能为求得职位而忍气吞声。因为即使求得这种职位,今后的人身安全也无法得到保障。在求职面试过程中,如果招聘人员有明显越轨行为,可以向其上级主管人员报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相关法律规定载于《宪法》第38条、《民法通则》第101条,《刑法》第237、246条,《刑事诉讼法》第170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9条。

最后,应聘者要注意,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押金”或“保证金”,亦不得扣压员工的身份证件、学位证书?“劳部发95第346号”文件及《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等对此有明确规定。目前各地出现一种新现象,即有些招聘单位(包括一些著名跨国企业)向应聘者收取一定的报名费、考试材料费等,对此种行为是否合法,法律界尚未有明确的定论,律师认为,应视其金额大小是否合理而定,招聘单位不得籍此获利。

第三篇:审慎调查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审慎调查活动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一、拟投资企业股权演变情况的审查

对拟投资企业股权演变过程的审查旨在揭示拟投资企业股权形成和变化的整个过程。对这一问题的审查要重点关注以下几项内容:

〔1〕企业成立时间;

〔2〕企业的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根本情况;

〔3〕企业历次股权变更的过程;

〔4〕股东投资入股的方式〔增资还是转让方式〕

〔5〕股东出资的形式〔实物、无形资产、货币、债权还是股权出资,以及各类资产出资的金额〕;

〔6〕股东投资入股的价格、入股价格确实定依据、资金到位情况;

〔7〕注册资本的变化过程。

对上述事项的审查,投资经理应要求企业提供以下法律文件:

〔1〕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

〔2〕资产评估机构对入股资产的评估报告及评估机构资格复印证书、国有资产评估结果确认书;

〔3〕工商登记资料;

〔4〕投资合同、公司章程、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5〕以无形资产出资的,要出具无形资产作价的评估报告、?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等。

二、营业资格与营业范围的审查

这一工程审查的要点是揭示企业营业资格的合法性。拟投资企业应向公司提供:

〔1〕营业执照;

〔2〕经营特种行业或产品的许可证〔如电信产品入网许可证、医药生产企业所拥有的药号、药品生产许可证等等〕以了解企业的经营范围,以及是否具有从事某项业务的资格。

三、主要固定资产的审查

固定资产往往是企业占用资金量较大的资产,对企业经营管理影响很大。对这部份资产的审查,主要应集中于资产的所有权和计价根底。按照固定资产的类别,对这局部资产的调查主要包括以下的内容:

〔1〕房屋的审查。应要求企业提供房屋的所有权证书、房屋的购置发票、付款凭证;

〔2〕土地使用权的调查。应了解企业土地使用权是通过行政划拔方式、出让方式还是转让方式取得的,要求出具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购置发票、付款凭证;

〔3〕机器设备的审查。应要求企业提供购置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付款凭证、购置发票;

〔4〕车辆等交通工具的审查。应要求企业提供购置合同、付款凭证、购置发票等;

〔5〕资产使用情况的调查。应了解以上资产的法定使用年限和已使用年限,以及固定资产的折旧情况;

〔6〕资产权利负担的审查。应了解拟投资企业是否在资产上设定了抵押、质押或其他权利限制。

四、主要无形资产的审查

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往往会面临无形资产计价问题,这些无形资产主要包括:创造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计算机软件、专有技术、商标等。以这些资产的调查主要应集中在所有权、有效性和计价上:

〔1〕主要无形资产的权利凭证。应要求企业提供:

Ⅰ、创造、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等专利技术的专利证书;

Ⅱ、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Ⅲ、商标证书;

Ⅳ、证明企业技术所有权的其他技术成果资料,如科学技术进步奖、创造奖、专家意见书、国家有关部门的认证材料等。

〔2〕技术的来源。以对企业所拥有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等技术:

Ⅰ、如果企业自己开发,应了解技术团队的开发能力、应要求企业提供能证明该技术成果是其自己开发的有关资料;

Ⅱ、如果外购〔包括他人授权许可实施〕或委托他人开发的,应要求其提供购置合同、技术实施许可合同或委托开发合同;

Ⅲ、如是股东投资形成的,应审查技术入股协议或投资合同、公司章程、技术资产作价入股的评估报告。

〔3〕专利权或〔软件〕著作权的有效性。

Ⅰ、应审查专利权、〔软件〕著作权是否过了法定的有效期〔自申请之日起创造专利的有效期为20年、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专利为10年;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自发表之日起25年,期满前可续展25年〕,对未过期的专利权及〔软件〕著作权应了解其剩余的存续期限;

Ⅱ、应审查企业是否依法按时缴纳专利年费。

〔4〕使用情况。主要是以上各项无形资产的已使用年限及价值摊销情况;

〔5〕技术保密措施。审查企业有无采取相关的保密措施以防专有技术泄露。

五、关联交易的审查

关联交易是投资者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投资经理应通过审慎调查对拟投资企业的关联交易情况进行全面揭示,并通过投资合同、公司章程的相应休款或其他协议对关联交易进行标准和约束,以保证公司的投资利益不受侵犯。对拟投资企业关联交易的审查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股权上的关联。应要求拟投资企业提供其对外投资企业的名单、直接或间接地同为大股东〔主要股东〕所投资或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名单;

〔2〕人事上的关联。即拟投资企业的主要股东〔最终自然人股东〕或董事是否在其他企业中拥有股权或担任职务;

〔3〕业务的关联。包括拟投资企业与其关联企业发生产品购销等关联交易的次数、金额和价格等相关的信息;

〔4〕企业资产〔特别是现金〕被关联股东或其他人占用的情况或其他关联交易情形;

〔5〕关联企业所从事的经营业务与拟投资企业有无竞争性。

六、重大债权债务关系的审查

通过对债权债务等合同、协议的审查可以掌握拟投资企业的经营情况、合同履行情况以及公司资产的质量。投资经理应关注以下几个主要的合同、协议:

〔1〕银行借款合同:应审查借款的金额、利率、借款期限、财产担保、违约责任等条款;

〔2〕主要原材料采购合同:应审查主要客户的名称、采购的数量、价格、付款金额、付款期限、履约情况等内容;

〔3〕主要产品销售合同:应审查主要客户的名称、所售产品的数量、价格、收款金额、收款期限、履约情况等内容;

〔4〕或有债务的情况:

Ⅰ、是否订有保证合同:如有,应审查被保证的主债权金额、保证的范围、保证期限、保证方式〔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

Ⅱ、是否订有抵押或质押合同:如有,应审查被担保的主债权金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或质押物的名称、数量、抵押或质押担保的范围。

〔5〕此外,以上述合同所沙及的企业债权债务,应审查其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一股合同之债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如有起诉、书面同意还款等时效中断事由,那么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债权回收的可能性〔债务人的资产状况〕。

七、法律纠纷的审查

如果拟投资企业历史上与其他企业、人员涉及诉讼、仲裁或行政处分等法律纠纷,应引起投资经理的特别关注,重点审查以下相关的法律问题:

〔1〕在诉讼或仲裁中的地位〔是原告还是被告〕;

〔2〕诉讼、仲裁或行政处分形成的原因;

〔3〕诉讼、仲裁或行政处分对企业经营的影响。

投资经理还应重点了解该企业有无正在发生的经济纠纷和未了结的仲裁、诉讼案件,如有,那么应进一步了解纠纷发生的原因、拟投资企业在纠纷案中的地位〔债权人或债务人、原告或被告〕、争议的标的金额、该企业胜诉的可能性、胜诉或败诉对该企业经营的影响等。

八、纳税情况的审查

〔1〕是否照章纳税,是否有完整的纳税证明;

〔2〕是否受到过税务部门的处分,如有,应了解具体的处分内容,并评介处分对拟投资企业带来的影响。

九、创业者或经营者个人背景的审查

〔1〕人诚信记录:以往的诚信记录,是否发生过违约、违规以及受处分的情形;

〔2〕经营管理能力:即创业者或经营者人个的经营能力及管理协调能力,主要是管理企业的经验和以往成功经营企业的实例,特别是要详细说明其所具务的改善经营业绩、为股东带来良好回报等方面的经营能力,以及加强内部控制、提高运作效率、开拓创新等方面的管理协调能力;

〔3〕其他根本情况:包括教育背景、过往经历和专业素质等方面

第四篇:药品技术转让应注意的几个法律问题

药品技术转让应注意的几个法律问题

药品技术转让,是指药品技术的所有者按照《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的要求,将药品生产技术转让给受让方药品生产企业,由受让方药品生产企业申请药品注册的过程。

就法律关系而言,药品技术转让本应属于买卖合同范畴,受《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调整。但由于我国对药品企业和药品本身均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而药品技术转让必然导致某些行政审批事项的变更,因此,药品技术转让在“合同自由原则”之上,还要满足行政审批规定的限制性条件,甚至与企业股权结构相关联。

把“药品技术转让”定义为“申请药品注册的过程”是我国药品管理法律制度的要求。为了保持与《药品管理法》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立法统一,药品技术转让必须通过药品补充申请程序,取得《药品补充申请批件》及新的药品批准文号,以便有效监督和管理。然而,这种规定无疑增加了药品技术转让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造成了一些企业的困扰和误解。

为帮助企业认清药品技术转让的法定程序、法律关系及其法律风险,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本律师从实务角度提醒企业决策者注意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一、药品技术转让应当进行可行性研究和尽职调查 通常情况下,完成一个药品技术转让项目需要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签订《药品技术转让意向书》

该阶段考虑的内容主要包括:药品技术转让的禁止性规定;拟转让药品技术的独占性、竞争性和预期收益;品种的市场定位和产品周期;工业生产与商业流通的总体安排;目标公司履约能力和信誉;地方政府倾向性意见和可能涉及的行政程序等。《药品技术转让意向书》应包括:技术转让条件;交易安排;共管账户或担保;排他性协商;保密条款;正式文件签署的成就条件等。

第二阶段:签订《药品技术转让协议》

该阶段至少要完成三项主要工作:尽职调查、内部决策和正式谈判。

1、尽职调查。要查清转让方公司沿革、治理结构、股权比例、资质证书、技术证明、经营状况、资产评估、财务审计、法律风险等,重点对药品技术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实用性进行核查,包括药品技术审批机关和审批时间、是否由地方标准转为国家标准、是否曾经或正在生产、品种剂型是否与受让方《药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生产范围一致、是否准备一次性转让品种所有规格等;

2、内部决策。要解决风险评估、可研报告、内部审批手续等;

3、正式谈判。要对《药品技术转让协议》的具体条款进行约定,包括项目名称;技术的内容、范围和要求;对价的形式(现金、资产、股权或其他);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风险责任的承担;验收标准和方法;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税负承担;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解决争议的方法;名词和术语的解释等。

第三阶段:履行《药品技术转让协议》

该阶段要按照协议约定的交易步骤转移技术和支付对价,是药品技术转让是否成功的关键,也是对药品技术“验收标准和方法”的检验。若要保证协议顺利履行,就要把“验收标准和方法”约定得具体、详细、便于操作,协议双方应当参照《合同法》和《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约定“转让方应当将转让品种的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等相关技术资料全部转让给受让方,并指导受让方试制出质量合格的连续3个生产批号的样品,保证技术的实用性”,避免发生歧义。

以上三个阶段是相互联系,密不可分的,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将影响转让协议的签订和履行。企业决策者应当重视可行性研究和尽职调查工作,做出合理计划和安排。

二、药品技术转让方必须是药品技术的真正所有者

药品技术的证明文件包括《专利证书》、《新药证书》、《药品注册批件》(“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和《医药产品注册证》等,但持有这些证书,不必然证明药品技术就是有效的和实用的。受让方需要认真审查这些证书的所有权、实用性和法律状态,以免造成协议无效或侵权纠纷。

由于《专利证书》和《新药证书》可以是多个不同主体共同所有,且不限于药品生产企业,因此,转让药品专利申请权、药品专利权或新药技术时受让方务必取得共同所有权人的书面同意。

《专利法》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则规定,“对于仅持有《新药证书》,但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新药技术转让,转让方应当为《新药证书》所有署名单位。对于持有《新药证书》并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新药技术转让,转让方除《新药证书》所有署名单位外,还应当包括持有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生产企业”。

与《专利证书》和《新药证书》不同,《药品注册批件》(“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和《医药产品注册证》按规定只颁发给某一个符合要求的药品生产企业,非生产企业无权取得,故理论上不应当出现药品技术权属争议。但实践中,确实存在一些药品研发机构或其他不具资质的单位假借生产企业名义提交药品注册申请,由生产企业“代为”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情形,即通常说的“代落文号”行为。

由于这种“技术合作”明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法律行为,因此,“隐名”技术所有者的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处理不当极易产生权属和利益纠纷。所以,转让此类药品技术时必须解决权利归属及合法性问题,签订协议时受让方应当要求转让方书面保证技术权利没有瑕疵或不存在潜在的纠纷。

三、药品技术转让不等于药品批准文号转让

药品批准文号,是指药品行政机关依据法定审批程序,批准企业生产某种新药或者仿制药,并在批准文件上标注的该药品的专有编号。《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生产新药或者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的,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

药品批准文号是药品生产合法性的标志。按规定,“每种药品的每一规格发给一个批准文号。除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委托生产和异地加工外,同一药品不同生产企业发给不同的药品批准文号”。药品批准文号应标注在药品包装的外标签以及用于运输、储藏的包装的标签上。除极个别药品,药品包装的外标签上只有一个药品批准文号。正因为药品批准文号是药品生产合法性的标志,所以一些企业直接把药品批准文号等同于药品技术,甚至以《药品批准文号转让协议》代替《药品技术转让协议》,把批准文号当作合同标的物,导致协议无效和撤销。

在我国,药品技术可以有条件转让,但药品批准文号不能转让,药品技术转让后,转让方原药品批准文号必须注销,由受让方申请新的药品批准文号。

四、药品技术转让的交易设计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药品技术转让的本质属于“合同法律关系”,首先应当符合《合同法》、《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其次符合《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的要求。

(一)《合同法》将技术转让分为“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四种类型,并对转让方和受让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做出了原则性规定。《专利法》则对专利技术转让的形式要件做出规定,“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所以,涉及药品专利技术转让的,协议双方应及时依法完成登记程序。

(二)《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将药品技术转让分为新药技术转让和药品生产技术转让,并对两类技术转让注册申报的条件作出规定,简而言之,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1、取得《新药证书》的品种,可以在不同条件下按新药技术转让或者药品生产技术转让,即《新药证书》核发后、新药监测期(分5年、4年和3年)届满前,按照新药技术转让;新药监测期届满或不设监测期的,按照药品生产技术转让。

2、未取得《新药证书》但持有《药品注册批件》(“药品批准文号”)的品种,只能按药品生产技术转让,且要满足“一方持有另一方50%以上股权或股份,或者双方均为同一药品生产企业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的要求。

3、已获得《进口药品注册证》的品种,其生产技术可以由原进口药品注册申请人转让给境内药品生产企业。实践中,第一种情形和第三种情形比较容易操作,但第二种情形比较复杂,特别是当协议双方不能够或不愿意进行股权转让,无法达到控股50%以上的时候,药品技术转让就遇到了法律障碍。

突破法律障碍的通行做法是设立“厂外车间”。依据202_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关于部分车间独立为药品生产企业后品种归属问题的复函》(食药监注函[202_]56号)“厂外车间被独立为药品生产企业后,原在该车间合法生产的品种,在品种产权明晰的前提下,仍然在该车间生产的,可按变更药品生产企业名称的补充申请办理品种划转手续”。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出资设立厂外车间,通过GMP认证后,生产拟转让的品种,然后以存续分立的方式将厂外车间独立为药品生产企业,转让方退出,拟转让的品种归受让方所有。

当然,利用“厂外车间”方式完成药品技术转让对于不同区域的受让方而言,无异于“异地建厂”,甚至要作出“委托生产”等安排,经营风险不容忽视。

(三)《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还对药品技术转让做出了禁止性规定,分为不得转让和不予受理两种情形。

1、不得转让或限制转让的情形。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不得进行技术转让。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申请技术转让的,受让方应当取得相应品种的定点生产资格。放射性药品申请技术转让的,受让方应当取得相应品种的《放射性药品生产许可证》。

2、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的情形。

下列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申请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不予批准:

(1)转让方或受让方相关合法登记失效,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如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或注销、《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GMP证书》过期等;

(2)转让方和受让方不能提供有效批准证明文件的;

(3)在国家中药品种保护期内的,保护期标注在《中药保护品种证书》上,一级品种为30年、20年、10年,二级品种7年,期满后可申请延长;

(4)申报资料中,转让方名称等相关信息与《新药证书》或者药品批准文号持有者不一致,且不能提供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

(5)转让方未按照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等载明的有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关工作的;

(6)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认存在安全性问题的药品。

以上这些药品技术转让禁止性规定非常重要,是协议双方防范合同法律风险得重要内容。

近年来,随着医药产业重组并购节奏加快,药品技术转让已经成为医药企业战略扩张、结构调整的重要手段。药品技术转让是一个复杂系统工程,需要从战略、财务、市场、运营、法律等方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除了前述几个应该注意的法律问题外,还应注意国家经济规划、地方产业政策、不同地区行政审批等问题,所有这些问题都会对药品技术转让的成败产生重要影响。

者:李洪奇律师 某律师事务高级合伙人

第五篇:农家乐建设和经营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农家乐建设和经营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马义红

泾源县的旅游资源在六盘山红色生态旅游板块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位置,尤其是泾源的农家乐,沿公路、靠景区,发展迅速,已逐渐成为旅游惠民的主渠道。笔者认为,农家乐建设和经营中应注意解决这样几个问题。

一、农家乐的规模一个区域农家乐的数量和规模应该在一个什么区间才能达到平衡,这既要看本地的资源状况,还要看来本地旅游的游客数量,研究游客的构成和偏好。只有掌握了这些,我们才有较科学的依据来规划建设农家乐,才能更好地指导农家乐的发展,才能避免盲目建设、重复建设,才不会出现建设开业时大张旗鼓,营业时间不长便偃旗息鼓的情况。农家乐的数量和规模随着时间的推移是个变量,一般来说,来六盘山旅游的游客人数是逐年上升的,三年内游客数量就有一个大的增加,而农家乐的规模也要适时扩大。

二、农家乐的特色农家乐建设经营必须突出特色,彰显特色,在特色上做文章,在特色上求发展。

泾源县农家乐的特色就是回乡的绿色、生态、清凉和宁静。在农家乐的建筑风格上反映回乡农村特色。用营销的理念建设农家乐,保持回族农村建筑的朴实无华,避免城市化、宾馆化,体现田园风光和伊斯兰文化。在饭菜制作上突出绿色生态特点。泾源农家乐的蒸土鸡是个品牌菜,但是,品牌菜太少,还要立足实际,开发新的品牌菜。品牌菜还要不断创新,否则,品牌菜也将失去特色和代表性。在农家乐与其他产业的结合上创出特色。探索将以农家乐为主的乡村旅游与苗木产业和草畜产业结合起来的途径,对于拓展乡村旅游空间,促进产业有机结合,增加农民收入意义重大。从引导游客参观肉牛养殖大棚开始,从认养一头牛开始,从参观苗木园区开始,从参与种植一棵树开始。随着简单参与活动的开始,逐步探索农家乐旅游与苗木、草畜产业紧密结合的市场运行机制。利用气候,打避暑牌。

抓住泾源气温低,夏季凉爽和打造“避暑胜地”旅游品牌的特点和时机,在避暑上做文章。在农家乐的软件建设上体现泾源回族的独特文化。在农家乐院落房间的布置,从业人员的穿戴服饰、礼仪接待、娱乐服务上,充分运用伊斯兰文化符号,从泾源回族的独特历史和风俗入手,体现伊斯兰文化特色。逐步培养农家乐旅游讲解员,以农家乐的清真寺和农耕文化馆为依托,以点带面,生动讲解泾源的泾水文化、回族历史、回族文化、生态文明。

三、农家乐的服务管理农家乐在起步阶段,采取以村“两委”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为主的服务管理模式,体现出政府主导的作用。在政府“扶上马,送一程”后,这种管理模式要退出,由农家乐自己管理自己,即采取协会管理模式。

协会管理更加灵活,体现出市场的主导作用。协会按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对农家乐的饭菜价格、质量、服务等进行标准化管理。农家乐形成较大规模时,要由协会管理步入企业化管理,即公司化管理,对农家乐从管理、服务到宣传营销进行策划,步入良性的市场化发展之路。

农家乐的个体管理是一家一户农家乐经营户的自我经营和自我管理,包括质量管理、人员管理和账户管理。农家乐要按照国家的食品标准严把进货关,保证食品的安全、绿色、无污染;严格按照农家乐的标准化要求,制作烹调饭菜,保证饮食的安全、特色。要引导农家乐经营户学会用经营的理念来从事农家乐,建立账户,核算成本与收益,分析客源和市场。

四、农家乐的环境保护游客不管是随旅行社组团而来,还是自驾车来,抑或骑自行车单独前来,也不管游客来自何处,他们都需要新鲜纯净的空气,清澈见底的小溪,需要原生态的自然环境,未经大城市工业化污染的绿色或有机食品。这是农家乐存在的最根本的理由和基础,也是从一开始就要注意保护农家乐环境的理由所在。农家乐的基础设施建设,污水排放,垃圾处理等等,都要有足够的环保意识,并且体现在物质支持上。

酒店经营中应注意的几个法律问题(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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