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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共5则范文)
编辑:烟雨蒙蒙 识别码:13-952868 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3-18 22:56:35 来源:网络

第一篇:浙江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共)

浙江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58号

《浙江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_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

二○○九年四月九日

第一条为加强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单位为促进其目标实现,对自身及所属单位的经济活动和内部控制的真实、合法和有效而实施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他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上市公司、地方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内部审计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内部审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属单位(行业)的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并对其负责。

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当支持内部审计工作,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单位预算,予以保障。

第七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明确要求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应当依法设立内部审计机构。

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也可以授权本单位的内设机构独立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单位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或者与社会审计机构合作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单位可以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内部审计人员。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内部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定期接受内部审计继续教育培训。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遵守内部审计规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规范,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兼任或者从事可能影响其依法履行职责的经营管理或者财务工作;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遵守有关回避规定。

第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根据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授权,审查和评价下列事项:

(一)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或者相关经济活动;

(二)本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

(三)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四)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五)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第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提供有关财政、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及相关经济活动的资料和电子数据。

(二)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或者相关经济活动的资料、文件和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现场清查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实物。

(三)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内部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四)对违反财经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提出处理建议;对遵守财经法律、法规,经济效益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表彰和奖励的建议;对经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与建议。

(五)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有关财政、财务收支或者相关经济活动的资料予以暂时封存。

(六)根据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要求,参加或者列席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召开的有关财政、财务收支或者相关经济活动的会议。第十二条被审计对象、内部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拒绝、阻碍、隐瞒、谎报。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后实施。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项目,组成审计组,指定审计项目负责人。

审计组应当制定项目审计实施方案,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前将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对象;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可以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第十四条审计组通过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取得证明材料,并形成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就有关事项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按照审计组的要求反馈意见,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审计组提交的材料和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进行复核,报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同意后下达审计结论。被审计对象应当按照审计结论要求及时整改,落实相关措施。

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内部审计机构所在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提出申诉,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当及时答复。

审计结论应当作为考核、奖惩、任免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工作人员的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审计工作完成后,审计组应当及时整理审计资料,形成审计档案。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必要时应当开展后续审计,监督、检查被审计对象采取的整改措施及效果,并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报告后续审计结果。

第十八条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和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纠正内部审计工作存在的问题,合理利用内部审计成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和水平。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协会是内部审计行业的自律性社会团体。

内部审计协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协会章程开展活动,接受审计机关、民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未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有权机关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有权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第二十一条被审计对象拒绝、阻碍内部审计工作,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财政、财务收支和相关经济活动的资料,或者拒绝、拖延提供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及时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权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隐瞒审计查出的重大问题或者出具虚假审计结论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三)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予以处理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2_年6月1日起施行。1989年11月6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篇:浙江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细则

浙江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细则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细则》的通知

浙教审〔202_〕211号

各市、县(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202_年17号令发布的《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浙江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细则》,请认真贯彻执行。原浙江省教育委员会浙教审(1996)282号文同时废止。

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浙江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实施细则

浙江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细则

浙江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细则

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三篇: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局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维护财经纪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审计处是局属内审机构,在财务管理司的日常管理下,依照国家财经法规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局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负责局属行政、事业和服务经营单位及其所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审计监督,并接受国家审计署的业务指导。

局属事业和服务经营单位中资产规模较大,下属单位较多的,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

第三条审计处职责是:拟定内部审计工作规章制度;参与制定有关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对各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规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对内部财务审计人员进行培训;总结、交流、宣传内部审计工作经验,组织内部审计理论研究;对各单位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审计调查;负责领导委托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四条审计处依法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务计划和预算的执行及决算;

(二)预算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三)“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各单位资产、负债和损益;

(五)资产购置、使用、管理和处置;

(六)政府采购活动;

(七)基建工程的概算、招投标、预算和决算;

(八)银行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九)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其他经济活动;

(十)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

(十一)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十二)国家财经法规和上级部门、本部门、本单位财经规章制度的执行;(十三)领导交办的其它审计事项和各单位委托的审计事项。

第五条内部审计权限

(一)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会计凭证、账簿、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申计会计凭证、账表、预算、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软件,查阅单位会计档案、相关会议纪要等文件和资料;

(三)列席有关会议;

(四)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和人员进行调查,取得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报请领导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六)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或造成损失浪费行为的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七)提出加强和改进财务管理的建议。

第六条每季度结束后十五日内,各单位要向审计处报送有关会计报表。凡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会计报表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送审计处备案。各单位要将本单位制定和修订的有关规章制度送审计处备案。

各单位在决定重大经济事项,签定对外投资、筹资、合资、联营、租赁、担保等协议,或设立、终止经营实体时,应将可行性报告和计划书等相关资料送审计处备案。

第七条审计处要根据国家财经法规和局工作重点,按照领导的指示和上审计实际情况,确定本审计王作计划,报请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审计处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组成审计组,开展审计工作,并在实施审计三日前通知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对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要根据局党组的决定,在实施审计前,书面向主管领导请示,经同意后,组成审计组实施审计。

第九条审计处可以根据审计事项需要,聘请社会审计力量、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

第十条在审计工作实施期间,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完整、真实的会计资料和有关情况,不得虚报和隐瞒。

第十一条审计处根据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在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报局领导。经领导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按期整改。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后十五日内,向局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提出申诉,申诉期间,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照常执行。

第十二条审计人员在办理审计事项时,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审计人员要认真执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工作人员廉洁从政若干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如有违犯,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审计人员在办理审计事项中如与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及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三条审计人员要热爱本职工作,并具备与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取得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拒绝、阻碍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审计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提出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建议,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或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局财务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996年12月12日印发的《内部审计工作制度》([961局办字第37号)同时废止。

第四篇: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XX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内部审计,增强公司自我约束,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公司发展,优化公司业务流程,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的内部审计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各方面、各环节进行独立监督和评价,以确定其是否遵循了公司的方针、政策和计划,是否符合公司规定的程序与标准,是否有效和经济地使用了资源,是否正在实现公司的目标。

第三条公司审计部门依照本规定和董事会的指示独立行使审计职权,不受其它部门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内部审计的基本原则。公司内部审计工作遵循如下原则:

(一)独立性原则;

(二)合法性原则;

(三)实事求是原则;

(四)客观公正原则;

(五)廉洁奉公原则;

(六)保守秘密原则。

第五条公司审部门和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人员设置

第六条公司设立稽核审计部,依照本规定行使审计职权。

第七条稽核审计部设经理一名。稽核审计部经理全面负责稽核审计部的工作;

稽核审计部配备专门的内部审计人员两人。内部审计人员在部门经理的领导下开展审计工作。

第八条稽核审计部依法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职权,稽核审计部负责人对董事会负责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稽核审计部也可以组织实施公司CEO委托的内部审计项目。

第九条稽核审计部应有计划地开展审计人员岗位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十条稽核审计部工作人员任职要求。稽核审计部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

(一)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精通审计工作业务和财会业务,熟悉审计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三)工作认真负责、坚持原则,敢于和善于向违反财务纪律的行为进行斗争;

(四)工作耐心细致,讲究方法;

(五)以身作则、遵纪守法、不讲私情。

第十一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部门和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稽核审计部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和不断完善审计监督档案,负责审计档案资料的收集、积累、装订成卷,按规定时间归档。

第三章审计范围和权限

第十三条 稽核审计部及其工作人员依据本制度对公司有关职能机构部门、分公司、代表处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

权。

第十四条 稽核审计部开展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对公司系统内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遵守国家财经政策、法规情况;

(二)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适用和有效性;

(三)公司经营决策和财务计划及其预算的执行情况;

(四)各种会计资料、财务收支及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经营成果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五)财产和资金运作的安全性、完整性;

(六)对各项基金的提取和使用、固定资产投资的立项、资金来源及其预算、决算;

(七)公司股权性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及项目建成后的经营效益性;

(八)本公司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合作项目所投入资金、财产使用的合法性及有效性;

(九)对所属分公司、代表处的资产、负债、损益及其经营情况进行审计;

(十)其他依照国家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予审计的事项以及公司领导安排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五条 稽核审计部有权审计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代表处的会计资料,包括:各种账目、合同、统计报表、原始凭证及有关文件资料;

稽核审计部因审计工作要求提供以上资料时,被审计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推诿或隐匿,应如实提供各种会计资料。

第十六条 稽核审计部加强与外部审计部门的业务联系,搜集和研究有关政策、法规和审计资料,及时向公司领导反馈信息,为公司决策服务。

第四章审计程序

第十七条 稽核审计部根据公司部署和被审计部门的具体情况,拟订审计计划,经领导批准后下发审计通知单,电话通知后直接进入该部门审计。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审计时,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可以根据需要就审计事项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及取证(如函证、外调),有关部门和个人应当支持和协助,如实向内部审计人员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稽核审计部有权进一步查询,召开调查会索取证明材料等。被审计部门和有关人员必须积极配合,不得设置障碍或阻止审计工作正常进行。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可随时向有关部门和人员提出改进建议。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审计中收集的资料、问题、证据及查证核实资料,进行综合分析,作出审计评价,写出审计报告初稿。审计报告的内容包括:审计的范围、内容、发现的问题、评价及结论、处理的意见和要求,并须附必要的说明材料和有关证据资料。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部门在接到审计报告初稿一周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被审计部门对审计报告内容、结论有异议时,若意见正确合理的,审计人员应及时采纳。对不合理的意见要求,应予以抵制,坚持正确的审计结论。

第二十三条 稽核审计部将定稿的审计报告连同被审计部门的反馈意见一并向董事董事会报告,经审查批准(受公司CEO委托审计的事项经CEO审查批准)后,向被审计部门下达《审计结论和决定》,被审计部门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将审计结论执行情况反馈给稽核审计部。

第二十四条 公司稽核审计部有权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的解释由公司稽核审计部会同合规及银行关系部联合作出,修改、补充亦同。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如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范文模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51号

《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已于202_年6月1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高 强

二○○六年八月十六日

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各单位内部审计制度,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规范收支管理,促进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卫生系统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卫生系统内部审计是指卫生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本单位及所属机构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性进行独立监督审核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类国有卫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卫生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各单位)。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及内部审计人员在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开展审计工作。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汇报,研究部署工作,及时批复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审计意见,保证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年收入3000万元以上或拥有300张病床以上的医疗机构、年收入202_万元以上或所属单位多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其他卫生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也可以授权本单位其他机 1 构履行审计职责,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有审计、会计、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准入和后续教育制度,各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保障。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必须具备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5年以上的审计、会计工作经历。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任免应征求上级主管内部审计机构的意见,并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 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内部审计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护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内部审计开展工作和培训所必需的经费。

第三章 业务指导与监督

第十条 卫生部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并对部属(管)单位组织实施内部审计。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本地区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并对所属(管)单位实施内部审计。各类卫生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本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并对所属机构进行审计和业务指导、监督。各部门、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章 内部审计职责与任务

第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对本系统内部审计业务指导和监督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法律和法规,制定内部审计制度规定及工作规范;

(二)指导和监督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按规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三)制定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组织行业内部审计及审计调查活动;

(四)组织审计业务培训,开展审计工作研究,交流审计工作经验,表彰内部审计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审计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三)审计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开展有关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五)审计基本建设投资、修缮工程项目;

(六)审计卫生、科研、教育和各类援助等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七)开展固定资产购置和使用、药品和医用耗材购销、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对外投资、工资分配等专项审计调查工作;

(八)审计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九)审计内部有关管理制度的落实;

(十)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每年应当向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提交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报告。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审计业务的需要,报经所在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检查监督审计业务质量。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工作中应加强与外部审计的沟通与合作。

第五章 内部审计机构权限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财务预算、财务决算、会计报表及有关文件、资料;

(二)参加本单位基建、设备购置、财务、对外投资等相关会议,主持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

(四)审核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计算机系统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对与审计有关的问题向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七)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经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予以暂时封存;

(九)根据审计结果,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十)对模范遵守财经法规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出表彰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出通报批评或者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十八条 本部门、本单位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必要的处理、处罚权。

第六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拟定审计项目计划,报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二)内部审计机构实施审计前,应编制审计工作方案,组成审计组,并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配合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应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由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四)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送交审计组;

(五)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报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下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

(六)内部审计机构应督促被审计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审计意见,并书面报告执行结果;

(七)内部审计机构应对必要的项目实施后续审计。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应当建立完整的审计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保存。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审计工作成效显著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突出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应给予精神或者物质奖励;对不履行审计职责的内部审计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拒绝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以及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的单位和人员,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做出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或实施办法,并报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3月17日发布的《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卫生部令1997年第51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共5则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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