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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新《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看公司登记机关审查形式(5篇)
编辑:浅唱梦痕 识别码:13-969998 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4-21 11:09:27 来源:网络

第一篇:从新《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看公司登记机关审查形式

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

——从新《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看公司登记机关审查形式

形式审查是指审查各类申请材料的法定形式;实质审查是指审查各类申请材料的内容的真实性。在公司登记工作中究竟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关系到公司登记注册机关的责任和义务,将直接影响到登记质量。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增加了第二款: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这为持“形式审查”观点提供了法律依据。因为既然由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那么工商部门只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进行审查就可以了。笔者认为,单独以这条定性为“形式审查”可能会过于片面。假定公司登记机关行使“形式审查”,会造成新《公司法》的部分条款无法行使。如《公司法》第208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从这一法条来看,公司登记机关有权对“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行使处罚权。如何认定提供的材料虚假,单靠“形式审查”是很难完成的。再如新《公司法》第199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从这条规定的虚报注册资本、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认定,单靠“形式审查”也是无法完成的。

从以上可以看出,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虽然规定由申请人负责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但工商部门仍然需要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即要进行“实质审查”。这可以从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中得到印证。如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52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这一项规定可以说是“形式审查”。但紧接着第(二)项规定:“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从这一项中重要的是规定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公司登记机关如何认定申请材料需要核实,仅仅依靠“形式审查”是不能完成的,还是需要实质审查。把这两项联系起来看,第(一)项应该这样理解: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公司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不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受理。因此对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52条第1款第(一)项、第(二)项应该这样理解:先看申请文件、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这是形式审查的内容。再进行“实质审查”,看申请文件、材料是否需要核实。不需要核实的,依据第1款第(一)项规定,应当予以受理。需要核实的,依据第1款第(二)项,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

综上,笔者认为,公司登记机关受理审查形式是先形式审查,后实质审查。

第二篇:公司登记材料

一、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或一人有限公司)1.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法定代表人签字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法定代表人签字

3.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股东会决议)签字 5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表(非货币的财产转移手续证明文件)6.房产证明及房屋租赁合同(无偿使用证明)7.法定代表人信息表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公司章程 全体股东签字 10.验资报告

11.有董事会的提交董事会决议 12.计划生育责任书

二、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新法人签名、盖章)2.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新法人签名、盖章)3.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签字、盖章 4.股东会决议 签字、盖章 5.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6.变更登记审核表 7.营业执照颁发及归档记录表 以下按情况提交:

1.房产证明及无偿使用证明(租赁协议)

2.法定代表人信息表(法定代表人变更)签字、盖章 3.股东出资信息表(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签字、盖章

4.股权赠送(转让)协议 赠送的需直系亲属证明,否则需到税务交税 5.关系证明

6.验资报告(注册资本变更、减少注册的提交在报纸上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的说明并签字盖章)7.经营范围变更涉及前置许可的,提交前置许可复印件

8.变更事项涉及需报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复印件 签字、盖章 9.新股东或发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股权转让)

三、股权转让提交材料 1.章程修正案/新章程

2.关系证明(直系亲属)、(非直系需要到税务所交税)3.转让协议 4.股东会决议

5.转让后有董事、监事(组织机构)变动的需新股东会决议 6.变更登记申请表

7.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8.出资信息表 9.营业执照正/副本 10.新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四、营业执照补领

1.营业执照遗失补领/换发申请报告 法定代表人签字、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刊登营业执照遗失并声明作废公告的报纸报样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五、注销登记

备案——登报——45天后注销

备案手续:申请书、委托书、解散决定(清算小组)、执照副本复印件 1.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证明 3.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 4.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5.法院裁定或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提交裁定文件或决定 6.经确认的清算报告 7.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 8.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文件

一、分公司设立登记

1.分公司申请书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 2.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人的证明 公司公章 3.公司章程 公司公章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证明 房产证明,租赁合同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7.前置许可复印件,分公司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经营范围

二、分公司变更登记

1.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 2.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人的证明 公司公章 3.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4.涉及前置的,提交前置许可复印件

5.因公司名称变更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变更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变更经营范围的提交《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涉及前置的提交前置许可复印件 7.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房产证明

8.负责人变更,提交公司出具的原免职文件和新负责人任职文件,填写《负责人登记表》 9.分公司名称变更的,可直接受理,不用名称预先核准(但电脑可能要受理一下),名称需为**公司嵊州/黄泽(行业)分公司。10.变更费 100元

三、分公司注销登记

1.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2.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人的证明 公司公章

3.被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被撤销的提交撤销决定 4.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第三篇:公司登记

二、公司登记管理

有限公司登记

一、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设立有限公司,必须先向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经核准后再申请公司设立登记。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申请书》;

2.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企业法人提交加盖发照机关印章的执照复印件;社团法人提交加盖民政部门印章的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事业法人提交省编委核发的事业法人登记证及复印件;自然人股东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3.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证明;

4.全体股东签署的出资协议书;

5.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核准的,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驳回的,发给《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

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二、公司设立登记

(一)应具备的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即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1)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

(2)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

(3)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

(4)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

3.有股东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二)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委托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登记的,应当提交委托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加盖发照机关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代理机构指定或者授权的人员的证明文件及该人员的《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

3.公司章程;

章程应由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表亲笔签字、盖章(股东委托代表签字应提交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要加盖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被委托人)亲笔签字。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作价出资。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股东以货币方式出资,应将其所认缴的出资足额存入“验资专用账户”。股东以非货币出资,须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的财产涉及国有资产的,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确认,并出具批准文件。单个股东所占股份额不应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90%。

5.公司住所证明。

住所证明系指房屋产权或能证明产权归属的有效文件。

公司须提交对住所拥有合法使用权或所有权的有效证明文件。租赁房屋的还应提交租赁协议书或合同。

6.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与名称预先核准时的要求相同。

7.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可分为:

(1)股东会决议; 须由全体在册股东签字、盖章。

(2)若股东为法人的,应提交相应的委派证明;该法人是有限公司的,还应提交该公司股东会的会议决议;

(3)公司设立董事会的,应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应载明:董事长、副董事长的选举产生等情况;董事会决议,应由全体董事签字、盖章;

(4)公司设立监事会的,应提交监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应载明:监事会召集人推选等情况;监事会决议,应由全体监事签字、盖章。

(5)若经理为聘任的,应提交经理的聘任证明和身份证明;该证明,应由董事会全体成员或执行董事签字、盖章;

(6)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该文件,应载明住所、现住所(暂住地址)等情况。

8.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公司设董事会的,由董事会签署;不设董事会的,由股东会成员签署。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附件;

10.《企业从业人员名单表》;

会计人员须提交《会计证》复印件。

11.经营范围中涉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报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须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须提交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设立登记程序

1.受理: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交完整的设立登记材料,登记部门初审后予以受理的,发给《受理通知书》;

2.审查:由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是否符合登记法规的要求进行审查;

3.核准:由登记机关依法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出具《驳回登记通知书》,并说明驳回原因和理由;

4.发照:对核准登记的,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即告成立。

三、分公司设立登记

分公司设立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登记的,与公司设立登记时的要求相同);

3.公司设立分公司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4.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5.加盖发照机关印章的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6.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与公司设立登记时的要求相同);

7.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企业从业人员名单表》;

会计人员须提交《会计证》复印件。

9.分公司经营范围中涉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报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须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0.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分公司的名称前,应当冠所属公司名称的全称。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所属公司的经营范围,超出的应当先办理所属公司变更登记。

四、公司变更登记

公司名称、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和方式、股东姓名、经营期限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核准的,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一)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证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登记的,与设立登记时的要求相同)

3.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5.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

除上述材料外,涉及下列情况的,还应提交相关的材料:

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做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等材料。

公司变更住所的应符合公司设立登记时的相关要求。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应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购出具的验资证明。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在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减少注册资本的,公司应在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90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至少3次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的说明。

公司变更经营范围,应当自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公司经营范围涉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报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在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在股东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后的股东人数应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股东改变姓名或名称的,应在改变姓名或名称后的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股份转让,股东发生变更的还应提交:

(1)股东会的决议;

(2)股份转让协议;

(3)股份转让完毕证明;

(4)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等。

(5)出让方、受让方为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的,还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6)出让方的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同意转让的文件(出让方为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

(7)《公司股东名录》表;

(8)涉及董事、监事、经理变更的还应提交《公司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会成员情况》表;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应自变更决议做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还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

(2)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3)新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4)新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履历表》;

(5)《董事、监事、经理成员名录》。

公司变更类型,按变更登记办理,但需参照变更后的公司类型的设立登记,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证件。

因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到期,股东会决定公司继续存续的,应在股东会决议和章程修正案中对公司的营业期限重新作出约定。

公司变更住所跨登记注册机关管辖地域的,应在迁入新住

所之前向迁入地登记注册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登记机关受理变更登记,发给《变更登记受理通知书》,并向公司原登记机关发出《迁移通知书》,原登记机关接到通知书后,应当将公司的档案移交给迁入地登记机关,由迁入地登记机关办理公司变更登记。

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90日后申请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至少3次的证明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五、分公司变更登记

分公司的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分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一)分公司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登记的,与公司设立登记时的要求相同)

2.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3.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或决定。

4.分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副本;

除上述材料外,涉及下列情况的,还应提交相关的材料。

名称、经营范围变更(增加)的,还应提交加盖公司登记机关印章的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中涉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报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须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经营场所变更的,还应提交新的场所使用证明;

负责人变更的,还应提交对原负责人的免职文件、新负责人的任命文件、身份证明和《分公司负责人履历表》。

六、公司注销登记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在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公司被宣告破产;

2.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3.股东会决议解散;

4.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5.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

(二)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

1.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法院破产裁定、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

3.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登记的,与设立登记时的要求相同);

4.公司股东会确认的清算报告(涉及国有资产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和公司印章;

6.公司清算组在报纸上刊登3次公告的报样:(公司申请注销,应当在注销决议或者决定作出后,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从第一次登报之日起90日后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7.由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银行销户证明;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七、分公司注销登记

公司决定撤销分公司的,应当自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分公司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登记的,与公司设立登记时的要求相同);

3.公司撤销分公司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4.银行销户证明、完税证明、分公司印章;

5.分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副本。

八、其他登记

(一)有限公司出现下列情形时,须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1)公司遗失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毁坏的;

(2)公司因为业务需要,申请若干副本的;

(3)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以及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

(二)因营业执照遗失须申请补发营业执照的,应提交的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补(换)发营业执照申请书》;

2.股东会决议;

3.公司在公司登记机关指定报刊上刊登营业执照遗失并声明作废的公告报样(应注明“企业名称、注册号、遗失时间并声明作废”等内容);

4.未遗失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5.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因营业执照毁坏申请换发营业执照,应提交的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补(换)发营业执照申请书》;

2.营业执照正本、副本;

3.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申领营业执照若干副本的: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营业执照正本、副本;

3.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公司章程备案的: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书》;

2.公司章程修正案或者新的公司章程;

3.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六)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备案的: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书》;

2.公司更换董事、监事、经理的证明(即股东会关于董事、监事免职和选举的决议,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关于经理解聘和聘任的决议或者决定);

3.新任董事、监事、经理的身份证明;

4.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四篇:公司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公司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的基本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____行政法规(1)条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司指依本规定程序设立,所称公司指依本规定程序设立,所称公司指依本规定程序设立,有独立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承担经济责任的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性业务的经济实体。

公司是法人,董事长或经理是法人代表。

第三条公司登记管理的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四条开办公司必须向公司所在地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

全国性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

个体经营者不得单独申请成立公司。

第五条开办公司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公司章程;

(二)固定的生产经营或服务场所;

(三)与生产经营或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自有资金应占一定的比例,银行贷款不能视作自有资金)和设施;

(四)与生产经营或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五)健全的财务制度;

(六)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六条公司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和地址;

(二)宗旨;

(三)经济性质;

(四)注册资金数额及来源;

(五)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六)组织机构和法人代表姓名;

(七)利润分配形式和劳动报酬的分配办法;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七条生产性公司的自有流动资金,不得少于十万元。以批发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自有流动资金,不得少于二十万元;以零售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自有流动资金,不得少于十万元。咨询、服务性公司的自有流动资金,不得少于五万元。

以弄虚作假等手法,虚报自有资金来源者,取消其登记资格。

第八条公司的生产经营或服务范围,应与其注册资金、设备条件、技术力量相适应。在符合国家法律、法令规定的情况下,经核准登记,可以一业为主,兼营其他。

第九条公司申请登记,必须提交下列文件或文件副本:

(一)公司筹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登记书。

(二)政府、政府授权部门或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公司,可以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三)公司章程。

联合经营的公司还必须提交联营各方依法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书。

(四)财政部门、银行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资信证明。

(五)公司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和身份证明。

公司申请经营国家有特殊规定的行业,应提交有关主管机关的专项批准证件。

第十条公司名称按《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进行登记管理。

关联法规:____部委规章(1)条

第十一条申请成立总公司,必须填报分公司和其他分支机构的设置情况。分公司向其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时,应提交在其总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的证明文件。没有分公司的,不得成立总公司。

第十二条公司申请登记,其注册资金,除根据____有关规定经批准者外,应与实有资金相一致。登记费按注册资金总额的千分之一交纳,注册资金超过一千万元的,超过部分按千分之零点五交纳。

第十三条公司合并、分立、修改章程和变更主要登记事项,经批准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公司停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歇业登记,缴销营业执照。

关联法规:立法、司法解释(1)条

第十四条凡国内公司在外国(地区)开办各类公司或分公司的,必须持____或____授权机关的批准文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条公司开业、歇业和变更名称、地址,均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表企业登记公告。

公司经核准登记后六个月内未开展经营业务的,视同歇业。应办理注销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第十六条公司经核准登记开展经营后,应于每年____月底前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交资金平衡表或资产负债表,办理年检注册手续。

第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对公司遵守国家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情节轻重,按《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理:

(一)未经登记擅自开业的;

(二)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虚报或谎报注册资金和公司主要负责人身份以及其他登记事项的;

(三)擅自改变已核准登记的名称、地址、注册资金、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以及其他登记事项的;

(四)不按规定提交资金平衡表或资产负债表,办理年检注册手续的;

(五)违反国家法律,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关联法规:____行政法规(1)条

第十八条从事经营性业务的各类“中心”的登记管理,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公司登记材料规范

公司登记材料规范

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和委托代理人证明》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5、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屋提交房屋产权复印件

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房房屋产权复印件

未取得房产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提交宾馆、饭店营业执照复印件;食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复印件

将住宅改为经营性住房行时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挺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6、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7、前置许可

以上涉及股东签署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加盖公章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人签署 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3、股东签署的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6、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屋提交房屋产权复印件

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房房屋产权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提交宾馆、饭店营业执照复印件;食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复印件

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3、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法人签署: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签署的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加盖出资人或者授权机构公章)及委托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3、公司章程

4、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5、住所使用证明

同上

6、企业名称核准书

提交复印件与一人公司一样

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表》(公司加盖公章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公司章程(加盖公司公章)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同上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7、前置许可

分公司经营范围不得超过原公司经营范围

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名称变更等级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2.公司签署的《委托代理人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和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2.住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委托代理人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和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

同上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以上涉及股东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3、法定代表人变更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变更登记附表-法定代表人信息》(公司加盖公章)

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任免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应当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方式),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一人有限公司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或者其它相关文件。

6、法定代表人变更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还应当提交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以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和决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8、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以上涉及股东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4、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关于公司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或者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决议或者决定内容包括: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具体承担的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日期、相应修改公司章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决议内容应当包括: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具体方式,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5、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在报纸上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公司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自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以上涉及股东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6、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委托代理人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和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

5、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以上涉及股东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6、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经营范围变更提交材料规范与注册资本变更一样

6、营业期限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与注册资本变更一样

7、公司类型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委托代理人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

3、关于变更公司类型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和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8、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申请书》

2、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表》(公司加盖公章)

4、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提交其他股东半数同意的文件,其他股东接到通知30日未答复的,提交拟转让股东就转让事宜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

5、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6、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7、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8、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12、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登记提交资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有限责任公司签署《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

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和决定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

7、股东或发起人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8、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9、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表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

3、因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公司《准予变更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提交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的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屋提交房屋产权复印件

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房房屋产权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提交宾馆、饭店营业执照复印件;食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复印件

7、分公司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公司出具的原任分公司负责人免职文件和新任负责人任职文件;填写《变更登记附表-负责人信息》

8、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由破产管理人签署。

2、公司签署的《委托代理人》(公司加盖公章)

3、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

4、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定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确认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确认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的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确认文件。

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在清算报告上已部署备案的,可不再提交此项材料。公司破产终结后办理的,可不提交此项材料

5、清算报告

公司破产终结后办理的,可不提交此项材料。

6、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分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法人签署的《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表》

2、《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表》(公司加盖公章)

3、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的,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

4、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其他登记事务相关材料规范

1/企业迁移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拟迁移至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申请报告

2、委托代理人证明(企业、公司加盖公章)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提交的申请书应使用A4型纸

提交复印件的,应注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并由企业签署

2、企业申请迁入调档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申请迁入调档的申请报告

2、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3、非公司企业法人因隶属关系变化申请变更登记机关的,提交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

4、迁入地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

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提交的申请书应使用A4型纸

提交复印件的,应注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并由企业签署

从新《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看公司登记机关审查形式(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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