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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5篇)
编辑:流年似水 识别码:13-1133784 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9-10 17:17:13 来源:网络

第一篇:区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

区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 关于《海淀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的讨论意见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是今年常委会确定的一项重要议题。为协助常委会做好听取和审议工作,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研究制定了详细的工作方案。从3月开始,内司委办公室分别组织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区人大代表和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委员对区法院行政审判的工作情况进行了深入调研,听取了区法院有关工作情况的汇报,召开座谈会听取代表意见,并召开了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会议,对报告进行了认真讨论。

代表和委员们认为,近三年,海淀区行政诉讼案件呈逐渐增加的趋势,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案件复杂程度提升,使行政案件的审理难度增加了。区法院为强化行政案件的审判工作,从加强制度建设入手,丰富工作措施,通过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全面加强行政审判工作,审判职能不断强化,审判组织不断完善,审判质量和效率不断提高,依法全面履行了行政审判职责,为化解社会矛盾,保护公民权利、促进公正司法,构建和谐社会作出了贡献。代表和委员们认为,区人民法院的报告比较全面地反映了行政审判工作的基本情况,如实地分析了当前行政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措施,同意这个报告。同时,代表和委员们也指出,区法院在进一步提高公正司法的理念,强化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加大对典型案件的宣传力度,树立司法权威,不断提高司法能力和水平等方面还存在不足和有待改进的地方。为了促进区法院进一步依法做好行政审判工作,针对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充分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能,进一步强化审判工作,规范审判行为,维护司法公正,真正做到公正司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权利意识普遍增强,对于通过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也愈加迫切。区人民法院应当更加进一步提高维护司法公正的意识,切实践行“公正和效率”工作主题,从有利于行政审判工作科学发展的高度,从机构设置、工作机制上入手,进一步理顺内部组织和业务分工,优化行政审判资源配置,确保行政审判工作质量。

二、围绕核心区建设,处理好司法为民与服务大局的关系。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创新审判机制,改进审判工作方法,增强审判工作实效,进一步深化行政纠纷协调解决制度改革,处理好依法裁判与协调和解的关系,继续创新行政司法服务的方式、方法,开拓能动司法在行政审判领域的施展空间,为核心区建设提供必要的司法服务和法律保障。

三、加大对典型案件的宣传力度,树立司法权威。要结合审判工作在诉前调解、诉中协调、诉外交流的工作构成,向双方当事人讲解法律、法规,增强当事人和行政机关的法律意识;同时,向双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应有针对性地进行解答,对有典型意义的案件,应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通过以案说法,达到宣传法律、普及法律,提高人们依法办事的意识,促进政府依法行政的能力。

四、不断提高司法能力和水平,处理好适用法律与执行政策的关系。要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提升审判人员的整体

素质。要注重法官驾驭庭审能力培养,提高审判人员运用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要深化审判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正确行使审判职能,做到严格、文明、公正、清廉。要自觉把审判工作置于党的领导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之下,积极探索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机制。

五、进一步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工作。在调研座谈和审议行政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时,代表和委员们针对区政府依法行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希望区政府有关部门认真研究,积极采取措施,进一步完善制度,重视行政司法建议,增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切实提高我区的依法行政工作水平。

以上意见,供常委会审议时参考。

第二篇: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某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组织法和内务司法委员会职责范围,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职 责

第二条 审议绥化某人大及其常委会交付审议的有关内务司法和群众团体方面的议案,提出审议结果报告。

第三条 向某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属于某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内务司法委员会有关的议案决议决定草案。

第四条 审议某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有关内务司法和群众团体方面的行政决定、命令、指示、地方性规范文件和决议,审议某政府公安局、司法局、民政局、监察局、人事局和法制处等相关部门出台的涉及内务司法方面的条例和决定,并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

第五条 审议某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的答复,必要时向某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报告。

第六条 对涉及内务司法机关和群众团体方面的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某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第七条 听取内务司法机关和群众团体方面的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某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第八条 调查研究有关内务司法方面的新情况和重大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必要时向某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第九条 接待、处理同内务司法机关和群众团体方面有关的人民代表来信来访。

第十条 联系内务司法机关和群众团体方面的某、某某和全国人大代表。

第十一条 加强对某地(某)区人大法制办公室的工作联系和指导。开展与本委员会有关的活动。

第十二条 完成某人大及其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 会 议

第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行使本规则规定的职权,讨论本委员会的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 委员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增加举行。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委员过半数委员出席,始得举行。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在举行之前,应将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委员,同时将有关资料送交委员。

第十七条 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候,委员除生病、出差或其他重要特殊原因请假以外,应当出席会议。

第十八条 本委举行会议时,可邀请有关某人大常委会委员、其他专门委员会委员、某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负责人列席会议,可以发表意见。

涉及内务司法机关的工作应请内务司法机关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主任委员办公会议是研究处理内务司法委员会重要日程的工作会议,它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主任委员办公会议组织实施委员会的决议,初审某人大及其常委会交付的审议的议案、法律草案、质询案,向委员会提出初审意见;决定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日期、议程、会期;研究本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人事任免,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主任委员办公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举行。主任委员办公会议根据需要可邀请本某委员参加会议。

主任委员办公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一条 主任委员办公会议必须有半数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出席,始得举行。

主任委员办公会议在会议举行前两日,将开会的日期、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与会人员,并将有在资料一并送达。

第二十二条 主任委员办公会议可以向委员会会议提出属于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议案,由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办公会议应作记录并编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签发。

第四章 决议和言论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决定问题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委员个人无权决定或变更须由委员会集体决定或变更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五条 委员必须执行委员会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或在工作中发现新情况,可在委员会内部提出讨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议前,不得有任何与委员会决议相违背的言论和行动。

第二十六条 委员代表委员会发表重要讲话和文章,事先须经主任委员会会议或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委员在参观、视察和其他活动时,可以发表个人意见,但不代表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向某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报送的文件,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签发。

第二十八条 内务司法委员会对法律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篇:XX区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XX区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_年2月24日XX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XX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充分发挥各工作委员会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XX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是旗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在旗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向主任会议和常委会会议报告工作。

第三条 各工作委员会全体成员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政治理论,熟悉宪法、法律。模范遵守和执行宪法以及法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高效,密切联系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依法开展工作。

第四条 各工作委员会全体成员要坚持民主集中制、民主议事和依法办事的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发扬团结协作,互帮互助的精神,严肃认真地搞好本职工作,努力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提交旗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全旗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计划、重大项目进行初步审查;介入和参与国民经济发展计划与财政预决算的编制,并承担审查工作,听取旗审计局对上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及其他财政财务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负责与财政、计划、审计、税务等部门的联系;审查有关财政经济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承办人大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交办的关于财政经济工作方面的议案、质询案;承办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交办的与本委员会对口部门的执法检查、视察、调研、评议、监督等有关工作;对旗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情况,进行催办、监督和检查;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财政经济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为常委会和主任会议当好参谋助手。

第六条 民族科教文化卫生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全旗教育、文化、卫生、民族宗教、城镇建设等社会事业方面的重大事项进行调查研究;负责与教育体育、文化、卫生、民政、城建等部门的联系;办理人大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交办的关于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方面的议案、质询案;承办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交办的与本委员会对口部门的执法检查、视察、调研、评议、监督等有关工作;对旗人大代表提出有关科、教、文、卫等社会事业方面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情况,进行催办、监督和检查;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事业发展方面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为常委会和主任会议当好参谋助手。

第七条 法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办理常务委员会会议或主任会议交办的司法工作方面的议案、质询案;负责与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监察等部门的联系;承办人大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交办的与本委员会对口部门的执法检查、视察、调研、评议、监督等有关工作;对旗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法制方面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情况,进行催办、监督和检查;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承办人大代表、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的接待、转办、自办和催办工作;为常委会和主任会议当好参谋助手。

第八条 农牧业经济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围绕旗委、旗人大常委会总体工作目标和我旗农牧业方面的热点、难点,依法搞好调查研究、监督、检查工作;办理人大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交办的农牧业工作方面的议案、质询案;负责与农牧业局、林业局等农口部门的联系;承办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交办的与本委员会对口部门的执法检查、视察、调研、评议、监督等有关工作;对旗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农牧业方面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情况,进行催办、监督和检查;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农牧业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为常委会和主任会议当好参谋助手。

第九条 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办理旗人大常

委会会议和主任会议交办的代表工作、选举工作和人事任免与监督等工作;办理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并负责催办、监督和检查;负责联系本旗内的旗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并为代表开展活动提供服务;负责审查 “一府两院”提请旗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的人事任免议案,并将审查结果向主任会议报告。按照旗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的安排部署,负责对“一府两院”提请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任前及任期法律知识考试、政绩考核等项工作;按照旗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的安排部署,会同办公室、有关工作委员会对常委会任命的工作人员的实绩进行监督;受理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对旗人大常委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受理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对本旗内旗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的申诉和意见;受理侵害妨碍代表执行职务案件的申诉、控告,并跟踪监督办理情况;承办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交办的执法检查、视察、调研、评议、监督等有关工作; 办理常务委员会会议或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为常委会和主任会议当好参谋助手。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条 各工作委员会要坚持向常委会和主任会议汇报工作,并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开展好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 各工作委员会按照人大常委会每年的工作要点和流程,年初制定工作计划,每季度作出工作安排,年底写出工作总结。

第十二条 各工作委员会要主动与上级对口部门联系,加强沟通,密切合作,配合上级部门搞好工作。

第十三条 各工作委员会要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围绕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要求,及时与“一府两院”及其部门定期联系,沟通工作情况,交换工作意见,努力提高工作质量。

第十四条 凡“一府两院”及其部门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审议的重大事项、有关报告,工作委员会要根据情况开展相应的调研活动。各工作委员会要及时与“一府两院”有关部门联系沟通,通报有关审议议题和要求,对报送材料进行初审把关,及时提出补充和修改意见,使所报材料符合会议要求。

第十五条 各工作委员会要建立定期活动制度,认真组织好每年的相关工作会议,广泛征求本委员会组成人员及代表的意见和建议,使之更具针对性和实效性。根据每年的工作安排,除常委会安排的调研以外,各工作委员会要自选题目开展调研1次。

第十六条 按照常委会的授权,加强对“一府两院”及其部门的监督,从中发现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为人大及其常委会决策提供信息和参考。

第十七条 各工作委员会要加强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贯彻执行和监督,及时掌握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注重成效,督办到位。

第十八条 各工作委员会要善于主动收集有关工作信息,做好信息调研工作,并及时归纳整理,报送常委会有关领导,同时要做好宣传工作。

第十九条 各工作委员会要努力提高调查研究的能力,善于从客观的、全面的、法律的高度,归纳和提出问题。结合人大工作实际,切实增强观察问题、分析问题的能力,使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等报告在认识上有高度、分析问题有深度、提出建议有力度,为常委会决策提供准确信息和高质量的服务。

第二十条 各工作委员会要提高创新意识,增强工作实效,本着依法办事、灵活多样、讲求实效的原则,深入研究人大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勇于探索做好人大工作的新方法、新途径、新举措。

第二十一条 各工作委员会要按照责任区划分,负责联系本责任区内自治区、市和旗人大代表,并为代表开展活动提供服务。负责联系各苏木乡镇人大主席团,为苏木乡镇人大主席团提供法律、业务方面的指导。

第二十二条 各工作委员会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代表联系活动,每年不少于2次。

第二十三条 各工作委员会要按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主动开展视察、执法检查、调查研究等工作,并认真撰写工作报告,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为常委会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四篇:山东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检查

山东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贯彻实施情况的书面报告

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根据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工作安排,202_年4月9日至19日,结合全国人大的执法检查,由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内司委主任委员王玉玺、副主任委员薄振明、内司委委员、省妇联主席赵玉兰参加,对我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组以妇女的政治权利、劳动权益、人身权利的保障情况为重点,先后听取了省政府和济南、东营、烟台、荣成、日照5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执法情况的汇报,召开了济南市各界妇女代表、胜利油田、烟台龙凤钢琴厂女职工代表和日照市虎山镇农村妇女代表座谈会,实地考察了济南收教所、济南市“阳光大姐”家政服务社、胜利油田黄河钻井五公司、烟台龙凤钢琴厂和日照市岚山工委虎山镇东湖三村。现将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主要做法和成效

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实施10年来,我省各级党委、政府十分重视妇女事业的发展,把法律实施与落实省妇女发展纲要相结合,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形成了党委领导,政府统筹,人大监督,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大力推动妇女事业发展的工作格局。妇女的社会经济地位明显提高,整体素质得到全面改善,全社会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意识明显增强,妇女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障,妇女事业有了长足发展。

(一)加强领导,为维护妇女权益提供保障。全省各级政府从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战略高度,不断提高对妇女维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妇女工作纳入重要日程,加强对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组织领导。一是建立工作机构。全省各市、县(区)全部成立了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普遍建立了妇女普法工作领导小组、维护妇女儿童权益部、妇女法律顾问处信访接待室,部分市、县建立了妇女法律援助中心、家庭暴力致伤鉴定中心等组织机构,形成了强有力的组织网络。二是制定和完善政策措施。“九五”期间,省政府颁布了《山东妇女发展纲要》,202_年又颁布了202_-202_年《山东妇女发展纲要》。各级政府根据实际有针对性地制定了相关的政策规定,其中6个市制定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暂行规定,8个市制定了保障城镇女职工住房权益的有关规定。三是积极为妇女工作提供物质保障。东营市从97年起,每年为妇儿工委办公室增加经费5万元,划拨周转金60万元用于建立妇女科技示范基地,拨出专项资金用于建立妇女儿童数据库。日照市投资250万元建设了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填补了妇儿活动场地的空白。

(二)广泛宣传,为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宣传力度,及时将这部法律纳入“二五”、“三五”、“四五”普法规划。各地充分利用新闻宣传媒体、知识竞赛、理论研讨、文艺演出、举办法制讲座和培训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引导全社会树立尊重妇女、保护妇女的良好风尚。“九五”期间,全省各级举办涉及妇女保护的法制讲座5000余场次,组织义务宣传活动4300多次,印发宣传材料26万余份,全社会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知晓率达到80%左右,为该法的贯彻实施营造了强大的舆论氛围和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组织落实,妇女参政水平得到明显提高。全省各级党委和政府认真执行妇女权益保障法,落实《山东省妇女发展纲要》,重视培养选拔和使用女干部,使广大妇女的参政水平得到明显提高。截止202_年,全省共有女干部84.96万人,占干部总数的33.8%,比1995年提高了3.77个百分点。各市、县(市、区)党委或政府领导班子配备了女干部,其中济南市有10个县市区的党政领导班子全部配备了女干部。省、市、县三级党政班子负责人中女性所占比例分别达到12%、7.28%、7.36%,比1995年提高了3.33、1.27、0.8个百分点。

全省有96%的乡镇党政领导班子配备了女干部,城市社区居委会女主任占47.6%,女委员的比例达到51.2%,农村妇女进两委的比例达到73.49%。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女性比例有不同程度提高。1998年换届后,省、市、县、乡级人大女代表的比例分别为20.55%、21.6%、23.34%和21.7%;省、市、县政协女委员的比例分别为16.23%、20.63%、20.65%。

(四)强化措施,妇女劳动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一是各级劳动部门始终把促进妇女就业作为重要任务,通过制定保障措施和实行就业服务,努力提高妇女就业率。202_年底,全省城镇单位从业人员789.4万人,其中女职工311.9万人,占职工总数的39.5%,城镇失业人员中妇女再就业率为44.1%。烟台市成立了“妇联家政职业介绍所”,专门为大龄女性解决就业问题。青岛市妇联组织实施了“爱心大姐工程”,层层签订下岗女职工再就业目标责任状,成立了妇女再就业信息指导站,累计安置下岗女工12万人,再就业率达90%。二是积极开发适应女性特点的就业领域,为妇女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济南市妇联本着“安置一个人,温暖两个家”的服务宗旨,成立了“阳光大姐”家政服务社,自202_年10月开办以来,共培训下岗及贫困妇女2600余人,安置1200余人,为近1800户家庭和用工单位提供了各种形式的服务,形成了一支800余人的固定家政服务队伍。三是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全省多数企业制订了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细则,把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中,设立专职或兼职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人员,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使这项工作逐步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女职工特殊保护进一步得到重视和加强。四是积极推动生育保障制度改革,进一步做好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工作。截止202_年底,全省已有16个市的110个县(市、区)实行了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生育保险基金参保人数达331.8万人,为3.75万名生育女职工支付了生育保险金。

(五)依法维权,把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落到实处。全省县以上妇联根据省下发的《关于做好妇女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普遍建立了妇女法律援助联络中心,形成了上下联动的妇女法律援助网络。各市、县(市、区)全部成立了政府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妇女法律援助诉讼案件6000多件,全省建立“家庭暴力伤情鉴定中心”76处,为1100名受到人身伤害的妇女进行了司法鉴定。各级公安、司法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违法犯罪行为,始终把侦办拐卖、收买、绑架以及强奸、残害妇女儿童案件放在重要位置,加大打击力度,狠抓案件侦破。202_年以来,全省开展了声势浩大的打拐专项斗争,狠抓对买主的打击和对买方市场的综合治理,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了上万名买主,破获拐卖妇女儿童案件423起,抓获人贩子463人,摧毁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团伙67个,查证解救被拐卖妇女512名。在 “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赌博等社会丑恶现象专项治理”活动中,全省多次组织统一行动,出动警力6万多人次,清查各类公共娱乐服务场所、出租房屋等8万余处,查处卖淫嫖娼案件9111起,抓获参与卖淫嫖娼团伙成员19405名,破获强奸案件2924起,通过几年来的严打整治,强奸案件比1996年前下降了19.3%。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法律宣传仍有死角。偏重于把广大妇女群众作为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重点宣传对象,对男性,尤其是各层次的男性领导干部、企业经营者的宣传力度不够,致使部分单位和领导对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认识不到位,对妇女维权工作重视程度不够,保障措施不力。在农村,由于妇女参与社会活动少,以及对法律知识了解不够,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时,缺少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

二是妇女参政的深度和广度还不够。女性参政比例偏低,妇女参政提高的程度与女性在全省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以及她们参与社会、经济发展的程度不相适应,与全国平均水平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不少地方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达不到规定比例,有的比上届还下降了。

三是妇女劳动权益保护有待进一步加强。在企业改革重组、减员增效过程中,失业、下

岗女职工增多,重新安置和再就业难度加大,加之就业中的性别歧视仍然存在,造成部分下岗女职工生活困难,有的还导致家庭不和,离婚单亲家庭增多。部分新建企业劳动用工制度不规范,女职工“四期”保护不落实。一些私营小企业劳动卫生条件差,职工安全无保障,导致侵害女职工人身安全的事件时有发生。

四是侵害妇女人身、财产权益的问题仍然存在。家庭暴力、拐卖妇女案件、卖淫、嫖娼等丑恶现象时有发生。在以男方为由提出的离婚诉讼中,因妇女不掌握证据或无法取证而使财产权益受侵害的问题应当引起社会的关注。

五是部分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得不到很好保障。检查中了解到,在部分城乡结合部或经济条件较好的农村,一些出嫁不出村的妇女,不能享受与当地村民同等的土地承包权和宅基地;有的离婚或丧偶妇女回娘家落户,不能及时分得土地或得到补偿,不能与村民享有同等的养老、医疗保险或一定的福利待遇。

三、对今后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宣传,提高认识,进一步推动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贯彻实施。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责任,要广泛宣传,不留死角。既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的重点宣传,又要向全体公民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不断强化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增强全民男女平等的国策意识。要对妇女加强“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教育,增强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加强对各行各业妇女先进典型和妇女生育的社会价值的宣传,形成尊重妇女、保护妇女就是强健中华民族子孙后代的意识。

(二)健全机制,形成合力,使妇女维权落到实处。贯彻好妇女权益保障法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但首先是各级领导干部的责任。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对妇女各项权利、权益的保障按照法律规定和有关政策,制定目标,做出规划,加强检查,保证落实。各有关部门要把妇女发展作为重要工作,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使妇女的各项权利真正得到保障。各级妇联、工会等组织要敢于维权、善于维权。烟台龙凤钢琴厂维护女工权益,济南市北园镇解决“姑娘户”问题的生动事例都说明,依法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妇女组织和工会组织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三)采取有力措施,把妇女参政提高到一个新水平。要建立培养选拔、使用女干部的有效机制,在女干部的培养上要抓基层、抓基础,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各种渠道,全面提高女干部的综合素质,重视建立后备女干部队伍。在选拔任用上,要解放思想,拓展渠道。全省有女干部 84.96万人,占干部总数的33.8%;有女公务员40026万人,占公务员总数的15.62%;在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中,女性有69.81万人,占技术人员总数的38.3%,这是一支很大的女性人才后备力量,是培养选拔女干部的一支基础队伍,关注这一群体的发展状况,重点培养,优先选拔十分重要。在换届选举中,既要把各行各业的优秀妇女列为候选人,又要积极做好工作,确保妇女参政水平有新的提高。

(四)切实保障广大妇女的劳动权益。一是进一步做好下岗女职工再就业工作。从目前的情况看,女性下岗人数比例高于男性,而再就业比例低于男性,尤其是大龄下岗女职工再就业更为困难,需引起高度重视。各地在制定政策时要有性别意识,充分考虑下岗女职工的利益,对优先吸纳使用下岗女职工的用工单位给予优惠政策。认真落实“两个确保”、“三条保障线”,发动社会各有关方面的力量,做好出“中心”女职工的工作,帮助她们解决实际困难。二是加大对妇女权益保障法及相关法律实施的监督检查力度。定期对企业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采取行政的、经济的、法律的手段进行严肃惩处。三是加快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步伐。重视下岗女职工养老、失业、医疗、生育保险等方面政策的衔接,加快生育保障制度的改革,尽快出台《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条例》。同时为便于各类保险的征收管理,应推行社会保险一体化征收办法,将生育保险纳入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一并征收,以解除女职工的后顾之忧,切实维护她们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五)继续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保障妇女的人身权利。各级政法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侵犯妇女权益的活动严厉打击,对构成犯罪的决不能“以罚代刑”。要根据治安形势的需要,组织一定范围的专项斗争,集中人力、物力、财力,统一部署,统一指挥,统一行动,依法严厉打击侵犯妇女权益的犯罪分子,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同时建议通过修改维护妇女权益相关的法律、法规,尽可能增加一些保护妇女权益的载体和内容,并在程序法中更加明确司法部门的职责和办案程序,为维护妇女权益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山东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

202_年4月30日

第五篇: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工作报告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工作报告

202_年,新一届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认真贯彻省委和省人大常委会的工作部署,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开拓创新,依法履职,顺利完成了年初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一、推进了一项立法

重点推进了《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的立法初审工作。社会救助条例是关系民生的重要法规,内务司法委员会与人大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积极沟通,提前介入,并与省政府法制办同期开展调研,在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法规草案后,及时召开省有关部门座谈会和内务司法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了研究和讨论,就整合救助体系、健全最低社会保障标准增长机制、完善救助程序、加强隐私保护等提出了审议报告,较好地完成了初审任务。

二、突出了两项监督

1、开展养老服务专项监督。省人大常委会将养老体系建设列为202_年重点监督项目,内务司法委员会及时制定工作方案,围绕方案确定的重点,组织代表视察,开展基层调研,提出调研报告,组织了专题询问。内务司法委员会在厉志海副主任带领下,与省政府及有关单位密切联系,多次协商和研究,确保了专题询问实效。审议期间,还播放了影像资料,开展了网络视频直播。会后,综合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及时提出审议意见,并在附件中列举了6个方面内容作为整改落实的重点。同时,结合专项监督,积极推进养老服务立法工作,将《浙江省养老服务促进条例》列入了202_年立法计划。

2、开展刑事诉讼法专项监督。根据监督计划,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了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执行情况的报告。从9月份开始,在厉志海副主任带领下,内务司法委员会组织了常委会刑诉法专题讲座,逐个登门了解省级公检法司的贯彻情况,征求了省委政法委和部分在杭律师的意见,并赴部分市、县进行深入调研,形成了向常委会汇报的专题报告。针对调研发现的问题和执法中存在的困难,提出了着力提升执法理念、着力完善制度措施、着力增强执法保障等意见建议,并综合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及时交由省公检法司机关和省政府有关部门整改落实。

三、健全了三项制度

1、完善司法监督制度。为促进司法监督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保障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内务司法委员会历时六个月,充分调研论证和反复修改,形成了省人大常委会监督司法机关工作办法(试行)草案。监督办法对监督主体、监督对象、监督内容和监督方式作了系统规定,内容全面,操作性强,具有浙江特色,已于202_年10月经主任会议通过后正式印发施行。

2、完善对口联系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内务司法委员会与各市人大内务司法工作的对口联系,健全与省级相关单位的联系机制,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于202_年6月,修订出台了《关于加强与各市人大对口专门委员会和省级相关单位联系的办法(试行)》,于202_年下半年正式运行,切实加强了与各市人大对口委员会和省级部门的工作交流和沟通。

3、完善工作例会制度。依法按程序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健全主任委员办公会议制度,坚持每月召开一次,回顾上月工作,部署下月任务,总结经验,指出问题,明确要求,使委员会每一位同志对情况清晰明了,运行顺畅。

四、深化了四项工作

1、深化和谐劳动关系构建。202_年3月至5月,内务司法委员会对《劳动合同法》、《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执法调研,推动了法律法规的落实,促进了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

2、深化二类立法项目调研。内务司法委员会就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条例、社区矫正工作条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条例、消防条例、人防法实施办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等6个二类立法项目,分别走访了省军区、省司法厅、省人力社保厅、省消防总队、省人防办、团省委等单位,了解情况,交换意见,推动做好立法准备工作。经与省人大法工委沟通,按照规定程序,将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条例、社区矫正工作条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条例列入了202_年立法计划。

3、深化民政事业“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调研。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统一部署,内务司法委员会承担了民政事业“十二五”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的调研工作,在深入调研、掌握大量数据、进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起草了调研报告,提交省人大牵头委员会综合运用,并作为参阅件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

4、深化重大案件跟踪督导。根据省委和省人大常委会领导的意见,内务司法委员会及时对社会反响强烈的“两张叔侄强奸案”和“萧山五青年抢劫杀人案”等两起错案查纠整改工作开展了跟踪监督。4月,专题听取了省级公检法的情况汇报,旁听了再审案件庭审,提出了整改要求,在此基础上,向主任会议作了专题报告。11月,再次听取了省级公检法整改情况汇报,在肯定前一阶段整改工作取得成绩的基础上,对继续做好下一步的整改工作提出了意见和要求。

五、实现了五个提高

1、思想水平有提高。为了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岗位的要求,新一届内务司法委员会把加强学习、深化认识、统一思想,作为做好换届开局之年人大内务司法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委员会和党支部认真组织学习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学习张德江委员长在全国人大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和省委夏宝龙书记关于做好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的历次讲话精神,联系实际,深入讨论,结合工作贯彻落实。大家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形成专职专心,兼职尽心,上下齐心的良好局面。

2、作风建设有提高。委员会全体同志积极参加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认真学习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深入对照检查,抓好整改落实,切实改进作风。不断加强与代表的联系,积极发挥代表的主体作用,认真办理了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5件代表议案和4件建议,通过征求意见、组织代表小组活动方式,积极推动人大代表参与内务司法工作,积极开展走亲连心走访代表活动,向600多名省人大代表发函,书面征求对内务司法工作的意见建议。此外,还办理了4件政协委员提案,积极研究解决问题,做好答复工作。

3、协调能力有提高。注重横向沟通与协调。积极加强与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的协调与配合,加强与省级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加强与兄弟省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交流合作。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工作在得到方方面面配合支持的同时,202_年也配合有关专工委,认真做好常委会饮用水水源保护执法检查和食品安全审议意见落实情况跟踪检查等工作。加强纵向联系与联动。在厉志海副主任的带领下,向全国人大分管副委员长和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汇报工作情况和思路,听取意见和要求,配合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在浙江开展了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情况调研,应邀参加了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工作培训班和工作座谈会以及华东六省一市内务司法工作座谈会。召开了对口联系单位座谈会,并先后赴全省11个市及有关县(市、区)开展调研,在专项监督工作中,与市县人大协调联动,形成了整体推进的良好格局。

4、服务水平有提高。强化服务大局意识,自觉把内务司法工作放到全省工作大局中去谋划和推进,积极发挥专委会的职能作用,按照省人大常委会要求做好各项工作。发挥《浙江人大内司工作信息》平台作用,202_年共编发了12期,及时传达上级精神,反映工作动态,交流经验做法,推动工作发展。认真听取省“两院”工作汇报,认真受理群众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将其中的30余件交相关部门办理,积极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举办了全省人大内务司法工作培训班、司法监督工作研讨会,召开了全省人大内务司法工作座谈会,为全省人大内务司法工作顺利运行提供服务。还参与了村级组织换届选举督导工作和“六五”普法中期督导工作。

5、创新能力有提高。注重思想理念创新,注重制度规范创新,注重方式方法创新。202_年组织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题询问,并对专题询问首次进行网络直播,两起错案跟踪监督,三项制度健全运行,支持地方人大对“法官、检察官”监督机制的探索等,都对人大内务司法工作创新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通过努力,我们圆满完成了全年工作任务,为做好本届人大内务司法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回顾一年来的工作实践,我们有以下三点体会:

1、以积极有为的精神状态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是做好人大内务司法工作的前提。人大内务司法工作事关社会公平正义、群众权益保护和社会和谐稳定,责任重大,随着形势的发展、改革的深化,对人大内务司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作为新一届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只有认真贯彻党中央、全国人大和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始终以一线的精神、一线的作为,努力发挥一线的作用,才能实现人大内务司法工作的新发展。

2、以清晰明确的工作思路推动工作落实,是做好人大内务司法工作的关键。人大内务司法工作涉及面广,关注度高,法律性强,必须有明确的思路才能推动工作,一年来,我们通过围绕大局抓重点,建章立制抓规范,统筹协调抓落实,不断推动民生保障和司法监督工作的深化,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3、以自身建设的不断加强促进任务完成,是做好人大内务司法工作的保障。202_年内务司法委员会设立了司法监督处,加强了机构建设。我们感到,只有通过不断强化自身建设,努力提高履职能力和业务水平,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提高整体凝聚力战斗力,才能发挥最高效能,促进各项任务圆满完成。

一年来,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工作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主要是理论学习需进一步深化,立法和监督工作质量需进一步提高,代表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这些将在新认真加以改进。

202_年,内务司法委员会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的会议精神,紧紧围绕省委和省人大常委会中心工作,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切实保障民生、促进公平正义为目标,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做好各项工作,为法治浙江、平安浙江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一、适应形势,积极推动立法工作。202_年,内务司法委员会将切实贯彻全省立法工作会议精神,认真做好4部法规的起草调研工作。列入年内提请审议的是《浙江省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由内务司法委员会组织起草并提请审议,我们将此作为发挥人大立法主导引领作用的一次机会,认真抓好落实。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或为下一年立法作准备的有3部,一是《浙江省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条例》,二是《浙江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三是《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条例》,我们将针对不同情况,组织力量,深入调研,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努力提高立法质量。

二、坚持不懈,继续深化监督工作。在202_年开展监督的基础上,202_年将继续深化三项监督。一是围绕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司法机关公正司法规范执法工作情况专项报告并开展专题询问的工作部署,做好具体落实工作。二是受常委会的委托,跟踪检查省政府关于我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并在部分代表中开展满意度测评。三是跟踪检查刑事诉讼法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同时,我们将结合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安排,积极做好相关工作。此外,将对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情况开展调研。

三、统筹兼顾,着力提高工作实效。紧紧围绕省委工作大局和省人大常委会中心工作,周密制定工作计划,统筹安排好立法、监督和服务代表等各个方面的工作,细化目标和任务,确保工作有序推进和落实,着力提高委员会整体工作实效。

四、固强补弱,不断加强自身建设。继续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巩固深化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不断加强思想政治建设、作风建设和业务能力建设,充分调动委员会全体同志的积极性,振奋精神,真抓实干,确保新各项任务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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