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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应处理好五个关系
编辑:前尘往事 识别码:13-1088955 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8-02 18:11:11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应处理好五个关系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应处理好五个关系

202_年05月24日 13:53:26来源: 新华网综合中共沈阳市纪委书记 陈 雍

随着形势的发展,人民群众对党政领导干部权责一致、权责对等的理念不断深化,对某些重大事故和事件追究责任的要求日趋强烈。我们党适应新形势,把建立健全问责制摆上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是我们党为适应新形势和新任务的要求,制定和颁布的一项重要法规,是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的重要举措。笔者认为,在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过程中应处理好五个关系。

处理好被动问责与主动问责的关系,使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成为常态性工作机制。

就目前的情况看,对党政领导干部的问责还没有形成规范性的常态工作机制,对一些事故、事件的问责,往往视影响大小、造成后果及民怨程度,依赖于自上而下的启动,具有一定的被动性、选择性和偶发性。而如果仅仅局限于这种“风暴”式的问责模式,将很难保证问责制的经常性和持续性,也难以发挥对党政领导干部施政行为和施政效果的日常管理和监督作用。要想真正实现问责治庸、问责提效、问责治腐的根本目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使问责成为一种规范性、持续性的常态工作机制。首先要变选择性问责为规范性问

责,按照问责制的要求构建完整的制度链条,逐步形成从中央到地方的问责制度体系。其次是变“风暴”式问责为日常问责,将问责制渗入到党委和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不仅要问突发事件之责,也要问日常管理之责,及时发现和堵塞管理上的漏洞。再次是要变依赖上级启动的“要我问责”为依据法规制度的自觉问责。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作为提出问责建议的第一道“关口”,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对于凡需要问责的事项,都要按照问责的情形、方式及程序,不等不靠,积极主动地操作实施,使问责成为日常工作中的自觉行为,由被动追究责任向主动履行责任转变。

处理好问责于律与问责于心的关系,在问责的过程中注重强化寓教于惩、以惩施教的作用。

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一条很重要的原则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既要依照各项法律法规,使由于失职失责而导致事故、事件发生的领导干部或责任人受到相应的惩处,更要把惩治与预防、治标与治本有机结合起来。寓教于惩,以惩施教,既问责于律,又问责于心,使被问责者在受到处理的同时,能够深刻反思,真正认识失职失责问题之所在,心悦诚服地接受组织处理,并认真纠正过错,深刻汲取教训,警示今后行为。从目前情况看,由于纳入问责范畴的常常都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事故或事件,后果严重,民怨集中,在实施问责的过程中很容易出现重惩轻教的倾向,往往会把工作着力点放在明晰责任、实施追究上,而忽视了深刻的思想政治教育。其结果是,虽然失职失责的问题得到了追究,相关责任人受到了惩处,但对失职失责的原因、性质、危害等未能进行深层次反思,未能通过问责给予责任人乃至更多人以应有的警醒,未能完全实现问责的效果。因此,实施问责制还要把强化思想政治教育摆上重要位臵,要在实施行政和法纪处理的同时,围绕使命感、权力观、责任感和群众观念等深层次问题,引导问责对象及周围领导干部进行深刻反思和剖析,切实把问责过程衍化为现实、生动的思想政治教育过程,力求收到“处理一事、警示一方,问责一人、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

处理好事后问责与事先督责的关系,以最大限度地预防各类问责事件的发生为根本目的。

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不仅仅是让领导干部事后为其失职失责行为承担相应责任,更重要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预防领导干部出现失职失责行为。通过实施责任追究,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的执政为民理念,督促他们依法行政,尽职尽责,避免今后发生类似事件,这才是实施问责制的初衷所在。这就要求在实施问责的过程中,不应该仅仅停留在责任追究上,而是要更加注重预防。要逐步将问责制体现和运用在日常的管理监督上,把事后问责与事先督责结合起来。前些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后,一些地区的党政机关和纪检监

察部门在注重对腐败问题责任追究的同时,通过不间断地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大检查等有效举措来强化预防,收到了良好效果。在落实问责制的过程中,应继承和发扬这一做法,在事后问责的同时,做足、做好事先督责的文章。各级党政机关必须按照制度规定,依照程序接受上级机关及人民群众的经常性检查和质询。各级党政机关和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对所属范围内党政领导干部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举一反三,防患于未然。通过强化监督检查,时刻提醒领导干部注意自身的思想作风和行政行为,及时化解领导干部失职失责行为产生的不良后果,竭力将各类问责事件控制在最低限度。

处理好就事论责和深层追责的关系,严肃查办问责事件背后的腐败及其他深层次问题。

从近年来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中不难发现,在一些地区和部门所发生的重大事故、事件和案件中,除暴露出某些领导干部在施政行为方面的失责和过错外,往往还掩藏着深层次的腐败或其他违法违纪问题,而这些腐败或违法违纪问题,往往又是领导干部发生失职失责行为的重要诱因或深层次根源。在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问责过程中,如果仅仅局限或满足于对其失职失责行为的追究,而不去解决其背后的深层次问题,一些严重的事故和事件将难以从根本上得到解决,而且必将为问题的再度发生留下隐患。联想到前些年我们在处

理一些严重群体性事件的过程中,坚持把追究行政管理过错与查处背后的腐败问题相结合,使一些长期得不到解决的社会矛盾得以及时化解的做法,更应进一步坚定工作思路,即在实施领导干部问责的过程中,既要注重问责那些因决策失误、监管不力,对某些突发事件处臵失当等浅表性过错,更要深追细查某些事故、事件背后隐藏的腐败问题或其他深层次问题。纪检监察机关及反腐败相关部门必须强化职能意识,在问责制实施过程中,做好反腐败工作的及时跟进和适时介入,以问责为切入点,根据群众反映或掌握的有关线索,严肃查办某些重大事故、事件背后的腐败问题,努力使行政管理过错暴露的深层次问题得到根本性解决。

处理好问责力度与问责效果的关系,注重领导干部问责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目前还处在刚刚起步阶段,实施程序和工作过程还难以达到理想和完美的程度,理论上的要求与实际工作也会存在一定反差。从现实情况看,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情形比较复杂,各地区、各部门的情况千差万别,同类事件处在不同背景下,其后果和影响也会有很大不同。这些都要求我们在实施问责过程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和积极稳妥的工作方针,必须加强调查研究,科学合理地分析问题,明晰责任,既要避免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又要做到依纪依法、合情合理、恰如其分。当前特别应注意

防止问责过程中的情绪化倾向。在一些责任事故、责任事件公开曝光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后,特别是面临不断加大的舆情压力下,可能就会觉得问责的力度越大、追究得越严厉,所取得的效果就越好,但这种思想上的情绪化很容易导致工作的简单和粗糙。应该看到,责任事故的发生有多种原因,有些方面比如突发性、不可抗力、历史遗留等原因,并非某些领导干部直接导致或自身所能左右。对党政领导干部的正确问责,应该是与其职权相一致的有限责任,这一点如果把握不好,问责制就可能走向极端。即使问责力度看起来很大,对责任人的惩处也显得很严厉,但如果超出了当事人所应负的责任限度,也同样达不到问责的良好效果。因此,在实施问责过程中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为准绳,既要准确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性质和责任归属,又要充分考虑当时的具体环境、具体情况以及当事人的一贯表现,严格把握政策,恰当处理,防止片面性和绝对化,努力追求实施问责的最佳效果。□作者系辽宁省沈阳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 《中国监察》供稿

第二篇: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应处理好五个关系

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应处理好五个关系

一是处理好公开选拔与服务全局的关系。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必须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紧密结合本地实际进行。公选干部只有在大局的指导下运作,才有灵魂和方向,才能找准工作的切入点,同时又必须紧密联系实际,为更好地解决实际问题开辟途径。二是处理好文化水平与工作实绩的关系。文凭和考试成绩,是体现领导干部内在素质的重要基础,是对文化水平的折射和实证。注重实绩,是检验领导干部能否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把自己的知识能力,通过群众的力量转化为具体的工作成果的尺度。实践证明,处理好注重文化水平与工作实绩的关系,是取得公开选拔成功的关键,二者不可偏废。三是处理好解放思想和求真务实的关系。搞好公开选拔必须从实际出发,坚决克服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不同程度存在的论资排辈、平衡照顾、求全责备的不良倾向,紧紧围绕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和决策,牢固树立中心意识、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使干部选拔工作紧贴经济建设中心,达到科学性、实效性的统一。不能脱离实际,凭想当然和一时热情,更不能追求轰动效应。只有紧扣发展这个主题,才能使公开选拔工作开展得既扎扎实实,又富有成效。四是处理好严格把关与大胆创新的关系。公开选拔领导干部是一项原则性很强的工作。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方法、步骤搞好组织实施,忽视每一个环节都会给公开选拔工作造成失误。必须严格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办事,在坚持原则和程序的同时,又要在具体操作上灵活掌握,积极探索,大胆实践,不断创新干部选任方式、考察方式。五是处理好公开选拔与合理使用的关系。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公开选拔的范围会越来越广,层次越来越高,但从总体上说,公开选拔仍是干部选用工作中的一种方式,不能以公开选拔代替其它选拔任用方式。为防止工作的片面性和简单化,在搞好公开选拔的同时,也要重视其它任用方式,坚持公开选拔与委任、选任、聘任等有机结合,更好地调动方方面面的积极性,挖掘好每个干部的潜能。

第三篇:构建和谐财政应处理好五个关系

文章标题:构建和谐财政应处理好五个关系

构建和谐财政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给财政部门提出了新的工作观念。树立科学发展观,着力推进财政各项改革,做到科学聚财和依法理财,营造良好的理财环境,构建和揩社会,财政部门必须正确处理“五个方面”的关系。

一、处理好财政与社会发展的关系。

财政为政府理财、聚财,政府为民而

运筹帷幄,政府是上层建筑,财政是经济基础。社会的繁荣、经济运行和事业发展政府要进行宏观调控和决策,财政工作切入点和着力点要与政府保持高度一致。农村税费改革后,财政部门的工作职能、工作内容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由原来征收农业“四税”变为财政监督管理、服务政府、服务“三农”、服务社会。财政部门正确落实惠农政策,及时发放惠农资金,确保社会保障机制正常运行,多为百姓冷暖着想,多为政府排忧解难。

二、处理好财政与聚财、用财的关系。

财政部门要将可聚的社会剩余产品通过一定的货币形式将其收归国库形成财政总收入,成为政府可用财力。财政部门凭借国家的权力和法律征稽财政收入,提出意见支出,它履行征稽资金和分配资金的权力,职责和权限是党和政府赋予的,是在法律、法规和规章下操作的,因此,它有权处理但不享有特殊权力。行使征稽财政收入的单位有国家税务部门、地方税务部门、财政部门,三家收入形成本级财政总收入。聚财是为了确保用财,保障政府财政支出结构科学合理。对一个辖区,对一个预算而言,不是聚财越多越好,聚财有度、征稽有方才能良性循环和良性发展。聚财要与国民经济收入相匹配,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例有一个区间,比例高于市场物价不稳定,经济运转减速,比例过低政府事业发展滞后,会发生财政赤字。

三、处理好财政与监督、服务的关系。

财政部门拥有国家扶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上级转移性支付资金等财政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监督的职能和职责。要将扶贫资金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资金及时落实到位,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效益。财政部门要跟踪服务,从申报项目、争取项目、制定计划,掌握项目施工进度,全过程参与监督管理,使资源优势变为财源,财源变成税源,税源变成政府可用财力。

四、处理好财政与分配、需求的关系。

财政收入的科学合理配置,可以使有效的财政资金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适量财政收入确保合理适度的支出,政府机关单位行政成本不能太高,也不能过低,行政成本一高,政府在依法行政过程中花的代价太高,支出过于浪费,会导致赤字预算,政府会身背沉重的包袱发展,跟不上时代的节拍。分配过低会使政府工作滞后,发展缓慢,只有量入为出,科学合理分配财政收入,才能确保运转有序、保障有力,确保事业发展和经济发展。分配和拨付财政资金时,对物价的波动影响较大,财政资金拨付额度大时,供大于需求,物价下降。拨款额度小时,供小于需求,物价会上涨,会造成市场经济不畅。因此,财政收入的分配额度和拨付时间对供求矛盾有一定的影响。

五、处理好财政与局部利益、全局利益的关系。

财政部门一手要抓财政收入的征收和入库,一手要将取得的财政总收入分配拨付到各个部门,各个领域,财政收入的测算和财政支出的预算要服务于和服从于政府全局利益。要确保总收入的实现,局部利益要服从全局利益,要确保政府财政收入总盘子,国税、地税、财政三家有一家收入短收,要么会空转,要么寅吃卯粮,最终会出现赤字财政。政府财政是公共财政,是大家的财政,是人民的财政,它要求各部门也包括财政部门要站在全局高度,要树立局部利益服务于全局利益、局部利益服从于整体利益的观点。

财政部门、财政干部正确处理好上述五个方面的关系,才能实现好、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最终营造和谐财政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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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执行涉农案件应处理好五个关系

在基层法院受理的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为农民的案件占比例较大,由于这类案件具有地域广、路途远、交通不便、被执行人居住分散、收入不固定、财产难以掌握等特点,执行起来难度很大。笔者认为执行此类案件,应处理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关系。

一、点与面的关系

由于历史、文化和风俗等原因,我国农村一般都有一个或者几个族长式的人物,公众的行为容易受到这些人的约束和影响。也有些人是当地名副其实的“刺头”、“钉子户”,对这些被执行人的执行往往更能引起群众的关注。执行这类案件时,不能就案论案,而应采取不同的策略和措施,搞好对“钉子户”、“典型户”的执行工作,以关键部位的突破带动全局,以点带面,提纲挈领,对组织暴力抗法事件的首要分子要严厉打击,避免“法不责众”思想的滋生,达到“走好一子,满盘皆活”的效果

二、“执行季节”与“非执行季节”的关系

由于农民的种、管、收具有严格的季节性,因此他们的投入与支出也具有明显的季节性,特别是对于生活条件不宽裕的被执行人,春耕、夏种期间一般手头较紧,有限的资金基本用于投入,如果这时对他们采取执行措施,就会直接影响生产的正常进行,使矛盾激化,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避免“农忙季节”,抓住“收获季节”,即所谓的“执行季节”,集中力量到农村执行案件,就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法律、政策与道德的关系

执行农村案件,特别是农村赡养案件、离婚案件等的执行,在正确适用法律的同时,还应准确把握农村政策的精神,结合当地的风俗习惯,借用道德舆论导向搞好执行,要把有利于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作为重要标准,努力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执行人员必须充分掌握被执行人的生活状况,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要坚决采取强制措施,尽快执结。而对那些确属暂时无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应当从实际出发,采用限期履行或分期执行的办法,而不能一味地搞“一刀切”,如拍卖所居住的房屋、所使用的生产工具等,都会给被执行人的生产和生活带来相当的困难,甚至给社会造成不稳定。另外要巧妙借机婚丧嫁娶、农村重大节日执行,要克服孤立片面的就案办案思想,充分理解和把握政策,用政策指导执行工作。

四、强制与教育的关系

强制措施是执行工作的重要手段,也是执行工作得以顺利进行的有力保障。对那些有能力而一味拖延,甚至阻扰、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依法实施强制措施,不但可以使案件得以顺利执结,还可以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对其他被执行人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但是对那些执行难度较大、易激化矛盾的案件,对被执行人进行必要的法制教育,以“软处理”代替“硬处理”,尽量消除被执行人的对立情绪,也是一种较好的执行方式。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加大对执行工作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起到了惩罚一人,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

五、执行者与协助者的关系

对负有协助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如农村信用社、邮政所、村委会等,进行法律宣传和做好解释工作,使其认识到协助法院执行是依法应尽的义务,由被动的消极协助转变为积极的帮助,是执行好农村案件的重要条件。如我院通过多方努力,在农村地区推行“执行联络员”制度,即在案件较多的村庄,聘请村委会干部或党员为执行联络员,负责收集该地方被执行人的有关情况,及时向法院提供执行线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第五篇:县级公安机关在大练兵中应处理好五个关系

县级公安机关在大练兵活动中应处理好五个关系--------公安局局长在全国各级公安机关广泛深入开展大练兵活动中,会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区别于不同的原因,有的问题需要充分认真的研究和把握。在当前县级公安机关的大练兵活动中,笔者认为应处理好五个方面的关系。一是尊重基层民警的练兵主体地位与发挥练兵机构作用的关系。全国大练兵,广大基层和一线民警是主体。县级公安机关在开展大练兵活动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基层一线民警的主体地位,相信基层民警、依靠基层民警,积极发挥广大基层民警的练兵积极性和主动性,这是当前搞好大练兵活动取得成功的前提。县级公安机关的大练兵机构,是广大民警参加大练兵活动的组织者。在大练兵活动中,担负着组织、指导、服务的职责,应在统筹、谋划、宣传发动、示范引导和协调工作、整合资源、提供后勤保障等方面发挥作用。这个问题处理好了,行政推动和民警参与就能够形成良性互动。二是典型示范与整体推进的关系。全警大练兵在很多方面是建警以来的首次尝试,是一次创新和革命,具有广泛而深远的意义,不可能一蹴而就。试点先行、典型引路、抓点带面是实际操作中推动大练兵活动的有效方法,着力培养一批练兵标准高、示范作用强、特色明显的试点、示范所(队)、练兵标兵应该说是目前县级公安机关大练兵活动中的一个重点。但大练兵活动不能仅仅停留在点上,省厅、市局练兵方案中明确以“人人参加练兵、人人受到教育、人人得到提高”为基本目标。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把落脚点放在全面推进上。就目前而言,应该通过典型的示范带动,使不同基础和条件的所(队)、民警都有所行动,循序渐进,扎扎实实推进大练兵各项工作的开展。三是坚持标准高与分类指导的关系。没有标准就没有衡量大练兵各项工作的尺度,也难以保证大练兵活动各项工作目标的落实。基层单位、每名民警基础条件、基本素质千差万别。实践中,县级公安机关要强调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标准的制定要体现差别。目前,县级公安机关在基本素质练兵中把练兵标准分为三类:即示范类、普及类、过渡类,是切合实际的。在操作中,条件好的单位及民警可以从高标准练起,先行一步,条件较差的,可以参照适合自身情况的标准,循序渐进,迎头赶上,最终达到共同提高。四是基本素质与配套发展的关系。政治理论、体能素质、业务技能,是大练兵活动总体部署中的起点。但大练兵活动仅仅满足于这些是远远不够的,是对大练兵活动片面的理解。立足全警的大练兵活动,既涵盖了政治练兵、体能练兵、业务练兵三位一体的基本素质练兵,又要求把促进公安工作发展、加深警民关系、作风养成融为一体。所以大练兵活动还应把发展公安工作、加强公安工作正规化建设作为立足点,千方百计的强化公安体制改革,作为配套工作加以推进,使二者相辅相成。五是大练兵活动与其他公安工作的关系。大练兵活动涉及政治理论、基本素质、业务技能、警营文化、等方方面面的工作,公安工作在原有的基础上的提高和发展,是新形势下,公安工作的与时俱进,而不是另辟蹊径。因此,大练兵活动,应该严格按照省厅、市局大练兵活动方案的总体部署而安排,与公安严打整治、百日会战、命案必破、执法质量考评等各项工作统筹衔接、统一谋划,实现公安各项工作全面发展和共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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