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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范文)
编辑:梦回唐朝 识别码:13-1080801 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7-27 12:16:51 来源:网络

第一篇:苏州市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范文)

苏州市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张工商„202_‟54号

关于对张家港工商系统 202_-202_年度“创新成果奖”实施表彰的通报

各科、分局、协会:

去年以来,我局党组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针,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积极实践“四个统一”,扎实推进“四化”建设,认真贯彻落实苏州局的工作部署,以坚持创新创优、提升履职能力为主线,全面推进“四型”工商工作,在全系统大力鼓励创新,引领创新,推进创新,不断加大监管创新、效能创新、方法创新的力度,涌现出了一批创新工作成果,有力地推动了全局工作。为表彰典型,激励创新,根据《张家港工商局创新成果评审奖励办法》的规定,经各单位申报、创新成果评审奖励委员会初审,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下列23项“创新成果奖”实施表彰:

一、创新成果二等奖(5项)

1.课题名称:《张家港工商局证照管理示范区指标考评 体系》

获奖单位:监督管理科

项目主要实施者:张林高、林忠贤、黄专

一、顾新辉、林源

2.课题名称:严把食品销售关口,推行经营企业食品自 检

获奖单位: 消保科-1-

项目主要实施者:王国强、叶志翔、施轶群

3.课题名称: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长效监管

获奖单位:消保科、东城分局

项目主要实施者:张林高、王国强、叶志翔、施轶群、陆建新

4.课题名称: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获奖单位:法制科、公平交易科

项目主要实施者:潘明生、钱强、李蔚珠、章雪苗、于健

5.课题名称:推进权力公开运行 提升依法行政水平获奖单位:办公室、西城分局

项目主要实施者:钱强、孙跃忠、邱正安、王群英、印隽

二、创新成果三等奖(10项)

1.课题名称:企业创牌工作建议书制度

获奖单位:监督管理科

项目主要实施者:林忠贤、顾新辉、徐军、王少燕、林源

2.课题名称:发挥协会网络作用提升工商网格效能 获奖单位:个私协、东城分局

项目主要实施者:林忠贤、薛海清、何建平、施华、刘斌

3.课题名称:搭好光彩平台宣扬诚信经营,树立光彩之 星共倡社会和谐

获奖单位:个私协

项目主要实施者:林忠贤、薛海清、何建平

4.课题名称:积极开展品牌升级活动,大力推进“品牌 强企”工程

获奖单位:金港分局

项目主要实施者:王士芳、徐军、张宁、蔡洪彬、丁友才

5.课题名称:市场信用分类评价指标体系

获奖单位:市场科

项目主要实施者:刘辉明、张水清、钱振华、商建华

6.课题名称:维权志愿者,让维权之路更平坦

获奖单位:消保委

项目主要实施者:王国强、包建清、徐建国

7.课题名称:落实五项制度 加强出资管理

获奖单位:开发区分局、乐余分局

项目主要实施者:潘明生、苏伟刚、钱正锋、陈建龙、钱晓

8.课题名称:《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工作规 则(试行)》

获奖单位: 公平交易科

项目主要实施者:钱强、李蔚珠、陈永彬、于健、朱雷

9.课题名称:农村、小集镇个体餐饮店证照管理

获奖单位:塘桥分局

项目主要实施者:陈永江、匡文斌、邵利明、田晓燕、谈建华

10.课题名称:说理式执法文书范本

获奖单位: 公平交易科、东城分局

项目主要实施者:李蔚珠、陈永彬、陆建新、朱雷

三、创新成果鼓励奖(8项)

1.课题名称:简化外商投资企业办事处性质分公司设立 获奖单位:外资科

项目主要实施者:潘明生、徐尧武、顾建东、吴文红

2.课题名称:依法履行行政处罚授权案件

获奖单位:锦丰分局、法制科

项目主要实施者:章雪苗、聂函、张振祥、樊益斌、冯学东

3.课题名称:扶持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服务农村 经济发展

获奖单位:凤凰分局

项目主要实施者:刘斌、吴宏、朱新、陆国强、吴瑞峰

4.课题名称:农村卫生许可证联办制度

获奖单位:开发区分局

项目主要实施者:苏伟刚、陈建龙、许一峰、丁洪才、缪炳松

5.课题名称:以积极行政提升黑网吧的治理成效

获奖单位:金港分局

项目主要实施者:王士芳、钱春、申志明、陆伟、周建业

6.课题名称:探索服务规模型企业的方法

获奖单位:锦丰分局

项目主要实施者:潘明生、张振祥、包伟、冯学东、邹晓春

7.课题名称:依托网格化监管促进经检工作上新台阶 获奖单位:乐余分局

项目主要实施者:钱强、钱正锋、朱洪、缪峰、杨敬波

8.课题名称:有效规范罚没物资的仓库保管工作

获奖单位:西城分局

项目主要实施者:李蔚珠、徐平、陈斌、周春艳、陈永彬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要以此为新的起点,努力弘扬和实践苏州工商精神,进一步发挥创新工作中的引领作用,为全面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高质量地服务发展大局贡献聪明才智。全体干部职工要以先进为榜样,大力弘扬改革创新的核心理念,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和业务建设,不断强化大局意识、法治意识、责任意识,为深入推进“四型”工商建设,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服务“两个率先”作出新的贡献!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工商 创新成果 表彰 通报

抄送:苏州工商局人教处。

苏州市张家港工商局办公室202_年9月26日印发

共印:15份

第二篇:苏州市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苏州市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张工商„202_‟5号

关于表彰202_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各科、分局、协会:

202_年,全系统干部职工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大力弘扬张家港精神和苏州工商精神,全面推进“四型”工商建设,高质高效服务“两个率先”,服务建设“协调张家港”新目标,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涌现出了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为弘扬先进,学习先进,进一步增强争先进位意识,推动我局各项工作取得新突破,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对受到省人事厅、苏州市委市政府、张家港市委市政府以及各级工商部门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彰。

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表彰的先进集体

流通环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先进单位:张家港工商局塘桥分局

二、江苏省人事厅和江苏省工商局联合表彰的先进集体 张家港工商局西城分局

三、苏州市委、市政府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一)苏州市委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1、苏州市民营经济工作先进集体: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

2、苏州市民营经济工作先进个人:张林高 叶熔芳

(二)苏州市政府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唐利锋 朱 雷 孙品良 周敏丽 陈 晟 徐凤鸣 朱 倩 顾 华

五、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一)先进集体

1、先进县级工商局: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

2、先进基层分局: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塘桥分局、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

3、先进机关科室: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人事教育科

(二)先进个人

1、基层主官先进个人:徐平

2、机关科长先进个人:孙跃忠

3、老工商干部先进个人:刘德兴

4、勤政廉政先进个人:刘辉明

5、登记注册官先进个人: 曹 徐 朱 倩

6、执法检查官先进个人: 顾新辉 叶志翔 何 华 商建华 陈永彬 吴瑞峰 田晓燕 施沈君 樊益斌 钱 春 朱 雷 陈 斌 丁明锋

7、综合管理干部先进个人:李亭华 张 仁

六、张家港市委、市政府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一)先进集体

1、优秀机关: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

2、文明机关: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

3、文明单位:

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凤凰分局 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塘桥分局 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金港分局 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乐余分局 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锦丰分局 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

22、先进工会组织:张家港市私营企业工会联合会

(二)先进个人

1、人防工作先进个人:张林高

2、食品药品安全先进工作者:王国强

3、文明创建活动优秀组织者:刘辉明

4、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先进个人:

朱 凯 陆仁祥 王群英 徐尧武 李蔚珠 顾新辉 章轶军 薛海清 张水清 陈志春 顾建东 施轶群 徐建国 蔡 晨 钱正锋 杨敬波 张振祥 王士芳 施 华 苏伟刚

5、优秀共产党员:叶志翔 王士芳

6、审计工作先进个人:朱 凯

7、工会工作先进个人:薛海清

8、社科工作先进个人:包建清

9、老干部工作先进个人:陆仁祥

10、城管工作先进个人:张水清

11、利用外地资本先进工作者:顾建东

12、文秘信息、督查工作先进个人:冯学东

13、服务业先进工作者:吴文红

14、爱卫工作先进个人:徐正东

15、个私经济工作先进个人:何建平

16、消费维权工作先进个人:

樊 娟 胡洪南 包 伟 丁明锋 匡丽华 周建业

17、创建消费放心城市工作先进个人:

叶志翔 钱正锋 聂 函 朱 新 王 敏 陈 斌

18、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个人:徐正东

七、张家港工商局表彰的“标兵师傅”和“标兵老同志”

(一)标兵师傅

徐正东 陈俊才 李保康 周正芳 胡洪南 唐祥希 张国清 施汉春 刘德兴 陈定中 施明初 赵金龙

再厉,争取更大成绩。希望全系统广大干部职工以先进典型为榜样,立足本职,奋发进取,强化创新创优意识,不断提升履职能力,为深入推进“四型”工商、全面实践“四个统一”作出新的积极的贡献!

二○○八年二月二十日

主题词:表彰 先进 通报 抄送:苏州工商局。

张家港工商局办公室 202_年2月20日印发

共印15份

第三篇:苏州市吴江工商行政管理局

苏州市吴江工商行政管理局

职能配置、执法责任

根据《江苏省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机构改革指导意见》(苏编办[202_]154号、苏工商人[202_]263号),保留苏州市吴江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职能

将原由苏州市吴江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能划归苏州市吴江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划出职能

将指导广告业发展的职能交给吴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主要职责

(一)领导全系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派出机构,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制度。制订全系统工商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二)依法组织管理工商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登记注册,依法核定注册单位名称,审定、批准、颁发有关证照。

(三)负责宏观监督管理全市企业的经营行为,对在本局注册的企业实施年检和直接的监督管理。承担上级工商局授权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依法组织监督检查市场主体的交易活动,查处垄

断、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管理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组织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依法打击流通领域的走私贩私行为,查处其他各类经济违法违章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五)依法组织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组织查处市场管理和商标管理中的经销掺假及假冒产品行为。

(六)依法监督管理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生产要素市场;参与市场培育、市场布局规划,组织各类市场登记和统计工作;规范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组织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

(七)依法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管,组织查处合同欺诈行为,组织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管拍卖行为。

(八)依法组织管理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个人独资企业和私营企业,规范其经营行为,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

(九)组织管理商标工作,对经营者使用商标和印制商标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组织查处商标侵权假冒等违法行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

(十)组织管理广告发布和广告经营活动,查处广告违法违章行为。

(十一)负责全系统队伍建设、机构编制、干部人事、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工作。

(十二)指导直属事业单位和有关社会团体的工作。

(十三)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苏州市吴江工商行政管理局设9个职能股(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本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领导批示、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局机关的文秘、政务信息、建议和提案、信访、机要保密、新闻宣传、调研等工作;指导全系统的政务工作;负责全系统装备、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经费管理和核算;指导、协调全系统的信息化、档案管理和统计工作。

(二)人事教育股

协助局党组管理各派出机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负责本局管理的干部的考核、任免、奖惩、退休、辞退、辞职、档案管理等工作;负责全系统人事计划、人员调动、职称评定、统计等工作;负责全系统人员调配、工资、福利等项具体工作;负责全系统机构编制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全系统的基层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组织实施全系统评选表彰工作;负责全系统的教育培训;负责老干部的日常服务、管理、活动安排等工作,协助党总支做好党务工作。

(三)法制股

承担或参与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起草、论证和审核工作;对本系统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和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组织、协调、参与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培训和普法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执法监督工作;承担本局行政处罚案件的核审、听证以及行政复议答复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案件;组织实施执法责任制,指导全系统法制工作。

(四)登记注册股

研究拟定内、外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办法;审定、核准、颁发管辖范围内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他经营单位、个体工商户的营业证照。

(五)公平交易监督股(消费者权益保护股)

研究拟定制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规章制度;组织查处市场交易中的垄断、不正当竞争、流通领域走私贩私和其他经济违法违章行为;负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组织查处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指导全系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导消费者协会和“12315”投诉举报受理中心的工作。

(六)企业监督管理股

研究拟定内资企业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指导全系统内资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本局登记注册的内资企业的年检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违反有关登记管理法规的案件。

研究拟定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指导本市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局登记注册的私营企业的年检和监督管理工作;引导全市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指导本市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工作。

研究拟定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拟定全市商标发展规划;负责商标使用、商标印制和商标验证管理工作;负责知名商标、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的推荐、保护工作;组

织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及商标使用中的其他违法案件;组织实施对广告发布及其他各类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广告经营资格审批;组织查处违法广告;指导商标协会、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协会的工作。

(七)外资企业监督管理股

研究拟定外商投资企业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指导全市外商投资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上级工商局授权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年检和监督管理工作;承担上级工商局登记注册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市场合同监督管理股

拟定规范市场交易秩序的规章制度,组织规范管理各类市场的经营秩序;监督管理全市各类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生产要素市场;参与市场培育建设和市场布局规划,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市市场登记和统计工作;负责商品展销会的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网上交易活动及其经营行为;对全市经纪人进行监督管理。

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组织查处合同违法行为;指导全系统企业抵押物登记工作,受理合同鉴证、合同争议行政调解;组织监管拍卖行为;推行和管理合同示范文本;指导经纪人协会、企业信用管理协会工作。

(九)财务股

拟定全系统财务经费、票据、审计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全系统财务经费管理、收费管理、票据管理和内部审计监督工作;负责对全系统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负责全系统财务经费的预算、核算、决算工作;指导所属事业单位及全系统的会计基础工作和财务核算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管理

全系统的固定资产;负责全系统基建项目、固定资产和装备的核算工作。

另按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和机关党委。

四、直属行政机构

经济监督检查大队

承担查处市场交易中的垄断、不正当竞争、流通领域走私贩私、经销假冒伪劣商品及其他经济违法违章案件;承担全市市场监管的专项整治工作。

五、其他事项

将原由苏州市吴江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职能划归苏州市吴江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调整后,苏州市吴江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苏州市吴江质量技术监督局在质量监督方面的职能分工为:苏州市吴江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监督管理,苏州市吴江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苏州市吴江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实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中查出的属于生产环节引起的产品质量问题,移交苏州市吴江质量技术监督局处理。苏州市吴江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再重新组建检测检验机构。按照上述分工,两部门要密切配合,对同一问题不能重复检查、重复处理。

第四篇:苏州市张家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苏州市张家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_工作总结

今年以来,在张家港市委、市政府和苏州市局的正确领导下,我局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面履行食品药品监管职能为主线,以认真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为重点,围绕国家、省和苏州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统一部署,紧密结合张家港实际,按照年初确定的工作目标,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求真务实,扎实推进各项业务工作,并取得明显成效。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强势推进

从总体上看,全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呈现四个显著特点,即专项整治与综合监管相结合,环节分工与整体整治相结合,突击性行动与经常性工作相结合,近期目标与长效机制相结合。全年全市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形势进一步好转,得到了市政府和苏州市局的充分肯定。

——人员机构设置全部到位。今年1月,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工作岗位配备4名工作人员,正式成立了食品综合监督科,承担全市食品安全综合监督任务,并承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事务,进一步增强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全市食品安全工作中的综合监督协调功能。

——食品安全宣传蓬勃开展。年初我局编辑、印刷了3万册《食品安全知识手册》,并发放到全市各乡镇、街道、社区、学校,在市“一报两台”设立食品安全知识固定宣传栏目,《张家港日报》从3月13日起每月二期宣传食品安全知识,市广播电台每周一次播放食品安全知识,我局每月编发一期《食品安全动态》印发给市领导及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进一步扩大了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在社会上的影响。

——食品监管责任得到强化。今年有计划、有步骤的制订、建立食品安全综合监管一系列规范性制度、规定。共制定了《张家港市食品安全联络员工作制度》、《张家港市食品安全工作督察督办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12项,在5月份,市政府还下发《张家港市食品安全责任规定》;进一步增强了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责任意识。11月份,又在全市各个镇、村、社区聘请了9名协管员和212名信息员,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食品安全监管网络。

——专项整治有效得到开展。以开展豆制品专项整治活动为切入点,先后有重点、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了酒类、饮料、瘦肉精、多宝鱼联合执法检查、肉类食品奶制品综合整治工作以及进口食品专项整治工作等,目前豆制品整治工作正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展开,预计明年上半年取得阶段成果。

——食品抽检工作创新启动。5月,市食安会办公室起草下发了“关于在我市实施食品放心工程重点品种检测评价工作的通知”,报市政府批复同意后,从5月起每月一次联合工商、质监、卫生、农业等部门实施食品重点品种检测评价,并将检测评价结果每月在市报、市电台、张家港在线新闻网站进行公布。被市民誉为张家港的“每月质量报告”。年内累计抽取各类重点品种食品样品954批,委托4家检测机构进行了检验。

二、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秩序整治成效显著

今年我局的药械稽查工作坚持以法律法规为武器,加大执法力度,为不断整顿和规范药械市场秩序为目标,有效的震慑和打击了制售假劣药品的不法分子,有力地促进了地方医药市场的规范和医药产业的健康发展。一年来,累计出动稽查人员2100人次,检查单位650家次,查处各类案件51件,涉案金额47.95万元,没收违法药品、医疗器械货值合计15.95万元,罚没款120.4万元, 罚没款到帐150.18万元,继续保持了案件查处率100%、案件结案率100%、罚没款到帐率100%,零行政诉讼、零行政复议。

——专项整治有力开展。今年先后开展了隐形眼镜、护理液的专项检查;节前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的专项检查;民营医疗机构药械质量的专项检查;开展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专项检查;基层药品质量大检查;查处假冒“A型肉毒素”的专项检查;中药饮片质量专项检查;定制式义齿专项检查等,每项专项检查力求准备充分、计划周全、重点突出、目标明确。在检查中都力求精、细、深,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

——群众举报处理快捷。我局向来高度重视群众的举报投诉和来信来访,对群众的来信来访热情接待,快速反应,做到件件有登记,件件有调查,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及时答复相关当事人。在处理过程中,对群众举报中反映的情况进行仔细分析,对可能存在的药械违法行为决不放过,以确保人民使用药械的安全有效。全年共接受群众举报32起,出动执法人员 120人次,并调解药品购销引起的纠纷多起,受到了群众的好评。

——抽样工作规范有序。今年累计出动抽样人员120余人次,检查被抽样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40家次,共抽取样品173批,完成省局指定性抽样3批,重复退样11批,实际完成药品抽样159批,超额完成上级下达的150批抽样任务,检出不合格药品9批,不合格率为5.66%。另外,我局出动执法人员配合省局对我市10余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进行了监督抽样,受省局委托,完成医疗器械产品抽样3批。今年我局还派送抽样人员到苏州参加学习培训,并前往南通、连云港等地交流学习,通过学习培训,进一步规范了药品抽样操作程序和药品抽样工作应该注意的问题,提高了药品抽样工作技能。

——地区协作良性互动。我局今年对各地药监部门来函协查的问题及时展开调查,对来人协查积极配合,先后出动稽查人员50多人次,回复来函14起、配合来我市相关药械单位调查取证4起、接待兄弟药监局来访8次、与卫生、公安等部门多次联合展开行动,共同整治和规范药械市场。

——重点案件查处有力。“齐二药”事件发生后,我局组织执法人员于202_年5月12日起开展了对辖区内销售使用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所生产药品的专项检查。辖区内共发现有5家单位销售、使用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均按上级要求采取了相关措施。对张家港保税区华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购销丙二醇及二甘醇的情况进行了紧急核查,并及时向上级药监部门作了汇报,为药监部门查清王桂平销售假丙二醇的情况提供了第一手资料。今年9月,群众投诉在某医院使用标示欧洲塞浦路斯麦道甘美大药厂生产的批号为C1112Q的进口注射用头孢呋辛钠(安可欣)后全身出现皮疹等明显不良反应,经比对同一批号的空瓶在药液颜色、标签色泽以及瓶盖数字上均存在差异。经口岸检验所成都市药品检验所核查,确认查获的头孢呋辛钠(安可欣)为假药,在第一时间向上级部门作了专题汇报,省局也根据我局核实情况,专门下发了在全省范围内彻底清查注射用头孢呋辛钠(安可欣)的文件。各地药监部门纷纷展开行动,查获了大量的涉假注射用头孢呋辛钠(安可欣)。

三、药品、医疗器械日常监管工作迈上新台阶

今年我局的药品、医疗器械日常监管工作以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为抓手,强化日常监管,推动“两网”建设,推行依法行政,提高对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的水平。

——日常监管日益加强。对全部4家药品批发企业展开了专项检查,其中配合省局来人检查3家,完成了1家药品批发公司的GSP认证检查。对140余家药品售企业进行了日常监督检查,其中对近20家检查发现问题较多的企业进行了复查,对经复查仍不符合GSP要求的3家药品经营企业移交稽查进行了查处。全年配合国家局、省局、苏州局检查和考核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19家,本局组织有关人员对近50家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进行了专项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

——行政许可规范快捷。今年共办理了68家新开药店的行政许可审批,同时办理了80家药店的变更申请,全年立项药品共计72家,其中通过GSP认证的检查药店38家,另有30家正处于申报之中。全年配合上级部门验收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4家,配合苏州局办理37家新开办医疗器械零售企业的申报验收。

——整规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务院、省和苏州市关于开展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文件精神,我局也相应开展了整规工作,今年完成了所有16家药品生产企业的专项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其中配合省局和苏州局重点检查4家药品生产企业,完成了2家药品生产企业和单品种GMP认证检查,配合苏州局对4家药品生产企业进行了主要设备变更后的现场检查,目前已完成重点检查阶段工作,全面检查工作也已全面推开。

——农村药品“两网”基本建成。今年在各镇聘请了1名协管员,在各村(社区)聘请了1名信息员,构建起了覆盖全面的农村药品监管网络,全市镇以下基层医疗机构全部实行药品配送,全市公立医疗机构的药品配送也逐步展开,有效提高了药品质量,降低了药品价格,农村群众得到了实实在在的实惠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得到加强。积极推行医疗机构在线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病例,全年各级医疗机构上报药品不良反应病例200例,上报病例比去年上升67%。

——医疗机构药品管理工作取得新进展。今年对全市33家一级以上医疗机构中开展了创建规范药房的工作,目前正在全面展开规范药房的验收工作,对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人员进行集中培训,通过“规范药房”的创建工作,使医疗机构的药品管理工作再上了一个台阶。

——药品虚假广告整治工作取得新突破。开展了拒绝虚假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宣传工作,全年和稽查科一起开展虚假广告检查3次,提请工商部门查处案件7起,工商部门处罚金额17万余元。

四、依法行政和内部管理得到进一步规范

今年以“依法行政、政务公开、提高办事效率、加强机关内部管理”为重点,促进食品药品监管工作进一步规范、食品药品监管依法行政水平进一步提高。

——机关内部管理得到进一步加强。在去年顺利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的基础上,今年又将体系进行了再深化;制定出台了《工作人员考勤、请销假制度》、《车辆管理制度》等内部工作规范,全面规范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为。全面加强了档案管理,在档案室配备了专门的电脑,按照省一级的要求进行了档案的收集及整理工作。

——政务公开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所有的行政执法制度均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进行公开,通过新闻媒体、局政务网站、局办公大厅等渠道向社会公开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审批内容、审批程序、审批结果等内容。开展了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活动,制定了职权目录和权利运行流程图。按上级要求梳理了行政执法依据,推行权力公开运行。

——执法人员素质得到进一步提升。今年以来,共有30余人次参加了上级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从而提高了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对行政许可实行限时办结,及时告之、全程监督,巩固了依法办事的基础。

五、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取得新进展

充分发挥党组、党支部组织功能及党员同志的先锋模范作用,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举,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把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贯穿于食品药品监管的全过程,为开创食品药品监管事业提供了有力保障。

——扎实进行各类主题教育。上半年开展了党章和社会主义荣辱观学习教育活动,下半年着重进行了《江泽民文选》和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学习教育,共进行各类专题学习10次,并进行学习考核。市纪委将今年6月定为“廉政宣教月”,我局开展了活动,并组织学习了《预防职务犯罪条例》。通过学习教育活动,党组织的战斗力和凝聚力显著增强,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更加突出,也进一步激发了全体工作人员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突出抓好中层干部队伍建设。今年3月,在统筹考虑、全面考察的条件下,对中层干部进行了充实和调整,新提拔中层干部4名,科室轮岗1名。

——全面推进党风廉政责任制落实。深入学习贯彻中央颁布的《实施纲要》,并结合本局实际,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防体系实施纲要〉的工作方案》,将任务进行分解,着力建立反腐倡廉长效机制。

——深入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根据省、苏州市的统一部署和我市的具体安排,我们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被列为202_政风行风重点评议部门,到10月份,行风评议工作已经全部结束。通过评议有效地解决了我局在政风行风建设过程中的一些问题,全局的政风行风进一步好转。

——积极做好“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根据部署,我局及时成立领导小组,制定下发了《张家港食品药品监管局治理药品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开展了系统内工作人员治理商业贿赂自查自纠工作,全局26名干部职工全部参加了自查自纠,未发现工作人员有违规违纪现象。

——努力深化机关文明创建活动。以“依法治药为人民,优质服务创一流”为主题,深入开展文明行业创建活动,年初被省文明委评为“江苏省文明行业”,2月被张家港市委、市政府评为“文明机关”,11月份又被苏州市委市政府命名为“苏州市文明行业”。

在市委、市政府和苏州市局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通过一年来全局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张家港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绩,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食品安全领域仍存在不少隐患,在如何履行食品安全综合监督职能上需要作出新的探索;二是药品、医疗器械生产流通秩序仍存在不少问题,无证生产经营、超范围生产经营等问题时有发生;虚假广告问题仍比较突出;药品质量仍需进一步得到提高。三是食品药品技术监督和执法队伍的技术支撑体系还不够完善,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的方法和手段还不能满足监管任务的需要,对于这些问题,在今后的工作中将切实加以解决。

第五篇: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甘工商办发〔202_〕25号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公布《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实施<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及东风场区、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各处、室、局、队:

为工商行政管理所执法实际的需要,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经202_年12月28日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对《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实施<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行政处罚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公布,望遵照执行。

(此件发至工商所)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工商所行政处罚办法

抄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法规司

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202_年12月29日印发

共印900份

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实施

《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行政处罚办法

第一条为确定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的案件管辖范围和权限,规范工商所的具体行政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保证依法行政,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授权,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工商所,须经设立该工商所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批准,报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并按有关规定取得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后,方可依照本办法行使行政执法权。未经授权批准的工商所,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授权批准的工商所,应当符合《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工商所建设规范(试行)》规定条件,并经达标验收。

第四条经授权批准的2r_商所对以下违法行为的案件行使管辖权,应当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一)个体工商户有下列违法行为情形之一的:

1、未经登记注册擅自经营的;

2、擅自改变经营者姓名、字号、名称或经营场所的;

3、擅自改变经营方式或者超越核准的经营范围的;

4、伪造、涂改、租借、转让、倒卖营业执照的;

5、不按规定缴纳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市场管理费或无正当

理由逾期不验照,拒不接受监督管理的;

6、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悬挂营业执照的;

7、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城乡集市贸易、集中交易市场内经营者有下列违法行为情形之一的:

1、经营国家禁止和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有价证券和国家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

2、生产、销售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掺杂掺假、短尺少秤,以及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3、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应当注明而没有注明或虚假注明厂名、厂址、名称的商品;

4、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过期失效变质的商品;

5、使用或销售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利用计量器具作弊的;

6、销售有毒、有害、污秽不洁、腐烂变质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规定的食品的;

7、销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未经检疫的禽、兽、畜、水产品;销售检疫不合格或者伪造检疫结果的禽、兽、畜、水产及其产品的行为;

8、销售没有车辆证明的非机动车;

9、销售淫秽物品、迷信品、违禁品;非法出售麻醉药品、毒限剧药、伪劣药品、化学农药以及其他国家明令禁止个人经营的物品;0、为他人生产、制造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场地、仓储、运输设备等条件;

1、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哄抬物价、扰乱市场交易秩序等行为的;1

2、以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

3、从事污染环境、影响市容,危害人民身心健康,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等活动的;

4、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工商所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其他违法违章行为。

第五条工商所对属前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以下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

1、警告;

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3、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行政措施;

4、扣留、封存物资、物品总价值1万元(含本数,下同)以下,扣留、封存期限3 0个工作日以内;

5、限价销售、强制收购物资、物品总价值1万元以下;

6、没收物资、物品总价值5千元以下,非法所得5千元以下;

7、罚款2千元以下;

以上处罚可单处,也可并处。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工商所对不应当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或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实施扣留、封存等行政强制措施:

1、违法标的物、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

2、影响案件调查、取证等其他情形的。

第七条工商所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扣留、封存当事人的物资、物品等行政强制措施的,须有当事人或证人在场,当场清点查扣物资、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重量等,制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或者《扣留(封存)财物通知书》,以及清单一式三份;加盖工商所印章后,一份交当事人,一份报法制员,一份存入工商所档案。

第八条工商所在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所扣留、封存的物资、物品,除对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工商所所长批准,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先行处理外,其他应加封工商所的封条予以封存,待处罚决定生效后再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工商所不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对下列情形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违法主体是外商、港澳和台湾商人及外商投资企业;

2、责令停产停业、扣缴、吊销营业执照;

3、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不属工商所管辖范围和权限的违法行为。

第十条工商所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案件,经工商所所长(含副所长,下同)批准,可适用简易程序。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一条适用简易程序当场查处违法行为,办案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当场调查违法事实,制作现场检查、询问笔录,收集必要的证据。笔录应当有执法人员和当事入、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第十二条执法人员在当场处罚决定作出前,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执法人员不得因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罚。执法人员应当将告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情况记入现场笔录。

第十三条对实施当场处罚的案件,由执法人员当场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工商行政政管理机关当场处罚决定书》(一式三联),并报设立该工商所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十四条适用简易程序查处案件的处罚决定、笔录、证据等有关材料,办案人员应当交其所在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归档保存。

第十五条工商所查处适用简易程序以外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适用一般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工商所适用一般程序办理其管辖范围和权限内的案件,应当经工商所所长批准立案,并指定两名以上的办案人员依法定程序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工商所适用一般程序调查案件终结,应当写出调查终结报告,并草拟行政处罚决定,连同案卷交由本所法制员按规定程序进行书面核审。法制员核审完毕,提出核审意见后,应当及时退卷。

第十八条办案人员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工商所所长审查决定。

工商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所的印章。

第十九条工商所对有违法行为的当事人作出罚没款处罚的,罚没款的收缴应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工商所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第二十一条工商所对不属于自己管辖范围和管辖权限的案件,必须在两个工作日内向设立该工商所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告,并制作《违法案件报告书》。第二十二条对以工商所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复议申请,由设立该工商所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

第二十三条工商所应当建立法制员制度,设立一名兼职法制工作人员,承担对工商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日常监督职能。

第二十四条工商所法制员的具体职能应当包括:

(一)对工商所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进行核审;

(二)对工商所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予以监督和指导;

(三)承担工商所日常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四)承办对以工商所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答复、应诉工作;

(五)承担各类执法文书的备案工作;

(六)承担工商所的法制宣传培训工作;

(七)承担其他法制工作。

第二十五条设立工商所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制机构负责对法制员的监督检查和目标考核。

第二十六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的专业分局、所、队、站,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属于自己管辖范围和处罚权限的案件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4月24日公布的《甘肃工商行政管理局实施(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行政处罚办法》同时废止。

苏州市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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