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
《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65号)
第六十五号
《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_年8月1日起施行。
局 长田力普
二○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对符合条件的发明专利申请予以优先审查,自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之日起一年内结案。
第三条 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专利审查机构签订的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开展优先审查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可以予以优先审查的发明专利申请包括:
(一)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技术领域的重要专利申请;
(二)涉及低碳技术、节约资源等有助于绿色发展的重要专利申请;
(三)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又向其他国家或地区提出申请的该中国首次申请;
(四)其他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
第五条 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优先审查的数量,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不同专业技术领域的审查能力、上一年度专利授权量以及本年度待审量等情况确定。
第六条 请求优先审查的发明专利申请应当是电子申请。
请求对尚未进入实质审查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进行优先审查的,申请人应当启动实质审查程序。
第七条 申请人办理优先审查手续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审查并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的《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书》;
(二)由具备专利检索条件的单位出具的符合规定格式的检索报告,或者由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专利审查机构出具的检索报告和审查结果及其中文译文。
第八条 第七条第二项所称专利检索条件是指:
(一)具备使用《专利审查指南》规定的检索用专利文献和非专利文献进行检索的条件;
(二)检索人员具有专业技术背景、接受过专利实务培训和检索培训;
(三)能够由相应专业技术领域的检索人员按照《专利审查指南》的有关要求对请求优先审查的发明专利申请进行检索。
第九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和审核优先审查请求,并及时将审核意见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对于同意进行优先审查的发明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及时处理,并自同意优先审查请求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第十一条 对于优先审查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应当尽快作出答复或者补正。申请人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两个月。申请人延期答复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停止优先审查,按一般申请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_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
《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65号)
第一条 为了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对符合条件的发明专利申请予以优先审查,自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之日起一年内结案。
第三条 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专利审查机构签订的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开展优先审查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可以予以优先审查的发明专利申请包括:
(一)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技术领域的重要专利申请;
(二)涉及低碳技术、节约资源等有助于绿色发展的重要专利申请;
(三)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又向其他国家或地区提出申请的该中国首次申请;
(四)其他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
第五条 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优先审查的数量,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不同专业技术领域的审查能力、上一专利授权量以及本待审量等情况确定。
第六条 请求优先审查的发明专利申请应当是电子申请。
请求对尚未进入实质审查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进行优先审查的,申请人应当启动实质审查程序。
第七条 申请人办理优先审查手续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审查并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的《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书》;
(二)由具备专利检索条件的单位出具的符合规定格式的检索报告,或者由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专利审查机构出具的检索报告和审查结果及其中文译文。
第八条第七条第二项所称专利检索条件是指:
(一)具备使用《专利审查指南》规定的检索用专利文献和非专利文献进行检索的条件;
(二)检索人员具有专业技术背景、接受过专利实务培训和检索培训;
(三)能够由相应专业技术领域的检索人员按照《专利审查指南》的有关要求对请求优先审查的发明专利申请进行检索。
第九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和审核优先审查请求,并及时将审核意见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对于同意进行优先审查的发明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及时处理,并自同意优先审查请求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第十一条 对于优先审查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应当尽快作出答复或者补正。申请人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两个月。申请人延期答复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停止优先审查,按一般申请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_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篇:《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202_年8月1日起施行
《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
第六十五号
《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_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长 田力普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对符合条件的发明专利申请予以优先审查,自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之日起一年内结案。
第三条 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专利审查机构签订的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开展优先审查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可以予以优先审查的发明专利申请包括:
(一)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技术领域的重要专利申请;
(二)涉及低碳技术、节约资源等有助于绿色发展的重要专利申请;
(三)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又向其他国家或地区提出申请的该中国首次申请;
(四)其他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
第五条 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优先审查的数量,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不同专业技术领域的审查能力、上一专利授权量以及本待审量等情况确定。
第六条 请求优先审查的发明专利申请应当是电子申请。
请求对尚未进入实质审查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进行优先审查的,申请人应当启动实质审查程序。
第七条 申请人办理优先审查手续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审查并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的《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书》;
(二)由具备专利检索条件的单位出具的符合规定格式的检索报告,或者由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专利审查机构出具的检索报告和审查结果及其中文译文。
第八条 第七条第二项所称专利检索条件是指:
(一)具备使用《专利审查指南》规定的检索用专利文献和非专利文献进行检索的条件;
(二)检索人员具有专业技术背景、接受过专利实务培训和检索培训;
(三)能够由相应专业技术领域的检索人员按照《专利审查指南》的有关要求对请求优先审查的发明专利申请进行检索。
第九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和审核优先审查请求,并及时将审核意见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对于同意进行优先审查的发明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及时处理,并自同意优先审查请求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第十一条 对于优先审查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应当尽快作出答复或者补正。申请人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两个月。申请人延期答复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停止优先审查,按一般申请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_年8月1日起施行。
【祝文贺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第四篇:办理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检索费资助申请须知
办理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检索费资助申请须知
一、资助对象
凡申请人为广东省行政辖区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广东省的个人(以申请人地址
为依据),且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广州代办处或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深圳代办处提出发
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的,可提出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检索费资助。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国
家级和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及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达标企业。
二、资助条件
1.请求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的发明专利申请应当是电子申请。
2.发明专利申请应当进入实质审查程序;未进入实质审查程序的,申请人应当启动实质审
查程序。
3.提出本资助的发明专利申请所属技术领域应为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技术领域的重要专利申请;涉及低碳技术、节约
资源等有助于绿色发展的重要发明专利申请;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又向其他国家
或地区提出申请的该中国首次发明专利申请;其他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优
先审查的发明专利申请。
三、资助原则
采取“先到先得”的方式,以批准资助决定作出之日为准,一年之内将资助经费支付完毕
为止。
四、资助标准
每件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检索费资助金额为人民币750元整。
五、审批机构
1.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广州代办处(深圳地区除外)
2.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深圳代办处(深圳地区)
六、工作流程
1.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广州代办处或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深圳代办处提交
《广东省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检索费申请表》3份、委托书1份、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申请人身份证明(个人需提交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企业需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交加盖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
2.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广州代办处或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深圳代办处,在限定的资助
名额内,对优先审查和资助申请进行审核,在《广东省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检索费申请表》上
加盖“广东省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优先审查专用章”或“深圳市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优先审查专
用章”。
3.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中心办理《检索报告》,应向该中心提交国家知识产权 局专利局广州代办处或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深圳代办处核准通过的《广东省发明专利申请优先
审查检索费资助申请表》、《检索服务委托书》及委托检索费750元缴费凭证。
4.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文处提交《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申请表》、检索报
告、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及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等材料。
七、核准期限
自收到合格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结论。
八、联系电话及地址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广州代办处:广州市先烈中路100号大院60栋7楼,电话:020-37656032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深圳代办处: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南区学府路深圳软件
产业基地4栋C座六楼知识产权服务大厅
专利优先审查流程图专利优先审查流程图
技术合同登记流程图
专利权质押登记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广州代办处依据《物权法》、《专利法》、《专利审查指南》和《专利
权质押登记办法》等相关规定,开展专利权质押登记工作。
一、受理范围
1、受理中国大陆当事人提交的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注销申请。
2、不受理任意一方当事人涉及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专利权质押登记。如有涉及,当事人需要
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
二、受理文件形式
代办处受理当事人以面交和寄交两种方式提出的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注销纸件申请。
三、申请文件的准备
当事人在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注销申请时应当分别提交以下申请文件,所有材料一式
一份。当事人提交的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注销申请表应当使用标准表格,该标准表格可以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www.teniu.cc)“表格下载”一栏中下载。标准表格及其内容应当为机器
打印,并使用中文简体填写,且无涂改。
(一)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
1、提交材料
(1)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
(2)专利权质押合同
(3)出质人与质权人的身份证明(个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
印件或机构代码证)
(4)委托书
(5)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6)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中注明出质专利有评估报告的,应当提交专利权评估报告。
2、申请表填写注意事项:
(1)相关信息应如实填写;
(2)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地址需填写详细通讯地址;
(3)出质人和质权人的联系电话及邮编必须填写;
(4)代理人即出质人及质权人共同委托的经办人,其为相关通知书收信人,所有信息必须填写;
(5)合同名称为专利权质押合同的名称,应当与当事人提交的专利权质押合同内容一致;(6)经济活动简述是指专利权质押发生的原因,一般是指主债权经济活动当事人、行为简述;
(7)出质专利经过资产评估的,需填写评估单位名称;
(8)当事人提交的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字或者签章,且清晰可辨。(9)出质专利的数量、名称和专利号信息。
(二)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申请
1、提交材料
(1)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申请表
(2)变更协议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
(3)委托书
(4)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
2、申请表填写注意事项:
(1)相关信息应如实填写;
(2)代理人即出质人及质权人共同委托的经办人,其为相关通知书收信人,所有信息必须填写;
(3)清楚、完整的写明需要变更的项目及变更前后的内容;
(4)当事人提交的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申请表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字或者签章,且清 晰可辨。
(三)专利权质押登记注销申请
1、提交材料:
(1)专利权质押登记注销申请表
(2)质权消灭的证明材料
(3)委托书
(4)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
2、申请表填写注意事项:
(1)相关信息应如实填写;
(2)代理人即出质人及质权人共同委托的经办人,其为相关通知书收信人,所有信息必须填写;
(3)清楚、完整的写明注销事由;
(4)当事人提交的专利权质押登记注销申请表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字或者签章,且清
晰可辨。
四、审核期限
代办处自收到专利权质押申请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
五、登记费用
广州代办处免费为当事人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工作。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丁洪、曾丽,电话:37656032,87681372 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100号大院60栋7楼
第五篇:发明专利申请
发明专利申请
一、保护期限
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二十年,自申请日起计算。
二、保护范围
发明的保护范围(与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相同)“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包括两层含义:
1.一项发明创造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须以其权利要求为准,即以由专利申请人提出的并经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权利要求书中所记载的权利要求为准,不小于也不得超出权利要求书中所记载的权利要求的范围。
2.说明书及附图对权利要求具有解释的功能,可以作为解释权利要求的依据。但是,相对权利要求而言,说明书及附图只具有从属的地位,不能单以其作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的基本依据,基本依据只能是权利要求书。
三、必备申请文件
发明专利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有附图的,应当提交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必要时应当有摘要附图),各一式两份。涉及氨基酸或者核苷酸序列的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中应包括该序列表,把该序列表作为说明书的一个单独部分提交,并与说明书连续编写页码,同时还应提交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记载有该序列表的光盘或软盘。
申请文件的纸张质量应相当于复印机用纸的质量。纸面不得有无用的文字、记号、框、线等。各种文件一律采用A4尺寸(210毫米×297毫米)的纸张。
申请文件的纸张应当纵向使用,只使用一面。文字应当自左向右排列,纸张左边和上边应各留25毫米空白,右边和下边应当各留15毫米空白,以便于出版和审查时使用。申请文件各部分的第一页必须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制定的表格。这些表格可以在专利局受理大厅的咨询处索要,也可以向各地的专利局^代理处索取或直接从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下载。
四、申请文件的填写和撰写
申请文件的填写和撰写有特定的要求,申请人可以自行填写或撰写,也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为办理。尽管委托专利代理是非强制性的,但是考虑到精心撰写申请文件的重要性,以及审批程序的法律严谨性,对经验不多的申请人来说,委托专利代理是值得提倡的。
五、专利申请内容的单一性要求
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六、专利申请前的工作流程
1.咨询;
2.检索;以便确定哪些发明内容属于“现有技术”。可以在网上自行检索,也可以委托本公司检索,费用根据不同情况而定; 3提交技术交底书;
4确认可以申请专利后,签署《专利代理委托书》,签订《专利申请代理委托合同》,支付代理费。
①技术交底书的要求: 应清楚、完整地写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内容; 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能够根据此内容实施发明创造; 使上述人员相信本发明确实可以解决现有技术不能解决的问题。
②技术交底书的内容
1)发明创造的名称;
2)所属技术领域;
3)背景技术:描述申请人所知的与发明方案最接近的已有技术,对其存在的问题或不足进行客观的评述;
4)发明创造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5)清楚、完整地叙述发明创造的技术方案; 对于机械产品的发明创造应详细说明每一个结构零部件的形状、构造、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空间位置关系、工作原理等; 对于电器产品应描述电器元
件的组成、连接关系; 对于无固定形状和结构的产品,如粉状或流体产品、化学品、药品,应描述其组分及其含量、制造工艺条件和工艺流程等; 对于方法发明,应描述操作步骤、工艺参数等;
6)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发明所具有的优点和有益效果,例如性能的提高、成本的降低等。
7)附图: 实用新型必须提供附图,附图中构成件可以有标记,尺寸和参数不必标注。
8)优选具体实施方式(可与第5部分合写): 对于产品发明应描述产品构成、电路构成或者化学成分、各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工作过程或操作步骤;对于方法发明应写明步骤、参数、工艺条件等,可提供多个具体实施方式。
七、专利申请的受理
申请人申请专利时,应当将申请文件直接提交或寄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收(以下简称专利局受理处),也可以提交或寄交到设在地方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理处;国防专利分局专门受理国防专利申请。
专利局受理处或各专利局^代理处收到专利申请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将确定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发出受理通知书。对申请人面交专利局受理处或各专利局^代理处的申请文件,当时进行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办理受理手续。向专利局受理处寄交申请文件的,一般在一个月左右可以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以下简称专利局)的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
条件的,将收到不受理通知书以及退还的申请文件复印件。超过一个月尚未收到专利局通知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向专利局受理处查询,以及时发现申请文件或通知书在邮寄中可能的丢失。
八、专利审批程序
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包括受理、初审、公布、实审以及授权五个阶段。
专利申请提交到国知局后会得到受理通知书,在缴纳了全额费用之后将得到审查。专利审查分为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后者只针对发明专利。专利审查过程一般将持续1-3年,取决于专利的种类和发明内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经过初步审查即获得授权,而发明专利通过了初步审查将发出初步审查合格通知书,等待进入实质审查。专利申请在审查阶段时,申请人还没有权利去阻止他人对其权利的侵犯。但是发明专利公布后(通常是在专利申请日起第18个月时),申请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支付适当的使用费,而侵权人也可以拒绝。专利授权之后,申请人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向侵权人追诉侵权责任,并要求赔偿。
九、发明专利的实质审查
发明的实质审查是在专利局实审部门进行的,审查员通过检索国内外专利文献、公开出版物来评价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同时还要对专利文件撰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查,例如是否符合“单一性”,是否“公开充分”,是否“修改超范围”等等。实质审查必须是在发明公布后进行的,法律规定的公布是在申请日起
18个月的时候进行,也有的申请人愿意提前公开其发明内容,所以会有专利申请在6-10个月的时候就公开了。通常,实审阶段的审查员将向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发出至少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审查意见能够体现发明被授权的可能性及存在的缺陷。审查意见一般包括格式错误、新颖性问题、创造性问题、公开充分、单一性问题等等。专利实质审查的时间不确定,一般是6-18个月,取决于发明的内容,审查员对发明的理解和审查员的工作安排以及审查员与申请人或其代理人之间文件往复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