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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实施方案
编辑:浅语风铃 识别码:13-1078569 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7-25 18:40:37 来源:网络

第一篇: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实施方案

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实施方案

开展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回头看

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去年深入开展预防施工起重机械、脚手架等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在此基础上,住房城乡建设部近日决定今年开展预防施工起重机械、脚手架等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并就此出台实施方案进行部署。

实施方案提出,各地要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和相关部署,继续深化整治、突出现场、查漏补缺、排查隐患。通过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督促建筑施工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效遏制和防范建筑起重机械、脚手架和模板支撑系统等坍塌事故。

实施方案明确,此次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分为部署启动、自查自纠、检查督导和总结分析4个阶段进行,时间一直持续到今年年底。内容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管理情况、模架系统安全管理情况、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情况、安全隐患和事故查处情况。实施方案要求,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四不两直”的方式,即“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插基层、直奔现场”,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多发的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工程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整改到位;对于隐患治理及整改不力,特别是引发事故的,要依法严厉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于6月至7月、10月至11月开展安全督察。

摘自 《中国建设报》 202_.04.18 宗边

第二篇: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管理办法

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管理办法

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日前出台《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提高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风险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根据办法,应急预案体系包括综合应急预案、工程项目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综合应急预案;建设单位负责编制本单位综合应急预案,并按照影响工程周边环境事故类别编制工程项目应急预案;施工单位负责编制所承担工程项目的综合应急预案,并按工程事故、影响周边环境事故类别编制工程项目应急预案,同时制订事故现场处置方案。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对各自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组织评审。应急预案发布后,编制单位应当将预案送达预案涉及的其他部门和单位。

办法规定,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订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定期组织预案演练。建设主管部门每3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办法同时规定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进行评估,并针对演练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鼓励委托第三方进行演练评估。

摘自《中国建设报》202_.03.14 宗边

第三篇: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指导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指导意见

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监督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监督工作,推动标准全面有效实施,住房城乡建设部日前出台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监督工作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围绕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节能减排、保障民生等重点领域,明确本行业、本地区标准实施的重点目标和任务。借鉴高强钢筋推广应用、无障碍环境建设等经验做法,标准先行,加强政策引导、技术服务、督促协调,建立部门合作、专家支撑、上下联动工作机制,充分发挥重点领域标准实施的试点、示范和引领作用。完善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机制,以强制性标准为重点,制订监督检查计划,开展专项检查或抽查,依法对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进行处罚,及时通报监督检查结果。建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机制,畅通标准实施信息反馈渠道,广泛收集建设活动各方责任主体、相关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对标准实施的意见、建议,及时进行分类整理,提出处理意见。加强标准解释咨询工作,按照“谁批准,谁解释”的原则,完善标准解释咨询程序,规范本地区、本行业批准标准的解释咨询管理。规范标准备案管理,含有强制性条文的标准应在批准发布前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备案,不含强制性条文的标准应在批准发布30日内备案,备案标准名称及备案号应面向社会公开。逐步建立标准实施情况评估制度,对已实施标准的先进性、科学性、协调性和可操作性开展评估。

摘自 《中国建设报》 202_.03.17 宗边

第四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推动建设领域节能减排体制机制建设

荆杰

本报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近日发布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重大意义,加强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贯彻实施方案,加快推进建筑节能各项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要健全建设领域节能减排法规制度和政策措施。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水污染防治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确立的法律制度,并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配套的地方法规和规范文件。继续完善建筑节能技术标准体系,抓紧制定本地区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标准。探索政府引导和市场机制推动相结合的方法和机制,研究制定推进节能省地型建筑和绿色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经济激励政策。研究完善促进 城市节水的水价竹理办法和污水、垃圾处理费用征竹机制。加快北方地区供热计量收费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同时,强化节能减排日标责任评价考核。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卞竹部门要研究建立建设领域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严格落实节能减排日标责任制和问责制,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督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行动,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和事件。

第五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范文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部日前出台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 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 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 法。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 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 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 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第五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 件: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 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 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 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 关资料;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 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四)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五)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 说明书》。

第六条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 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 件收讫。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第七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 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八条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 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 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 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 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 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 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 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 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责令停止使 用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备案之前已投入使用或者建设单位擅 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第十三条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不办理备案手续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 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抢验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 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军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照中央军 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 2 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已经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姜伟新

二○○九年十月十九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作如下修改:

一、名称修改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二、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删去“公安消防”。

三、第五条第一款增加一项“

(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四、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五、第九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文字作相应的修改。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202_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根据202_年10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第五条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六)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六条 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第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八条 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责令停止使用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备案之前已投入使用或者建设单位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办理备案手续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 军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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