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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制度,规范操作,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编辑:梦回唐朝 识别码:13-906403 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2-11 17:03:54 来源:网络

第一篇:完善制度,规范操作,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我们注意对财经经济行为的监督,运用责任审计这一有效手段,逐步建立制度,规范审计行为,避免审计风险,强化责任审计工作力度。

我们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过程中,把制度建设贯穿于责任审计的全过程,不断规范审计行为,进一步提高责任审计监督的质量。202_年我们先后对18家单位进行了经济责任审计,并延伸审计了8家下属企事业单位,共查出违规违纪金额3369万元,收交财政785万元,上述审计结果在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大会上进行了通报。我们的主要做法:

1、强化领导,形成良好工作机制。一是健全工作网络。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出台多年,县委组织部加强牵头协调作用的发挥,及时同有关部门沟通,督促各单位明确责任人,定期研究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交流情况,加强协作。二是设置专门机构。结合县级机关机构改革,在县审计局专门建立了经济责任审计科,增加2个编制,配备了专职人员。三是抓好协调配合。组织部门负责提出领导干部审计事项并予以全程关注,审计机关具体实施,纪检监察财政部门及时提供审计线索,并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规违纪行为及时查处,形成了共同做好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良好机制。

2、健全制度,规范审计实施。一是制定制度,强化措施,明确规范。在《象山县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工作制度》、《象山县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执行过程中,对经济责任审计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规范。202_年制定了《象山县经济责任审计预告制度》、《象山县经济责任审计回避制度》、《象山县经济责任审计承诺制度》、《象山县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执行回访制度》,这些制度具体规定开展经济责任审计要对责任审计的对象、范围、内容、主审人员、审计纪律、监督电话进行公告,对可能影响公正审计评价的人员实行回避,规范审计人员、被审计人员和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以书面形式进行承诺,规定在审计建议书送达的九十天内对审计结果的执行情况进行回访,对未执行决定的要作出处理。这些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取得较好的效果。二是探索、细化责任审计评价。做到“五必审五评价”:一审任期内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对资产管理情况作出评价;二审任期内财务收支,对执行财经纪律情况作出评价;三审财务制度是否齐全,保障措施是否到位,执行情况如何,对干部管理水平作出评价;四审重大项目决策论证、实施效果,对决策水平和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作出评价;五审年度、任期经济指标,对经济管理业绩作出评价。三是规范审计程序。把好“立项、进点、实施、报告、反馈”五环节。审计项目任务在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由联席会议研究确定;每一项目进点时严格按制度规范操作,组纪审都派员参加;实施过程有关单位提供便利条件;初步结果出来后经反复推敲,征求有关成员单位意见后形成正式报告,并反馈给被审领导干部和所在单位。

3、注重配套,保证审计质量。一是严格审计纪律,落实审计责任制。审计部门制定了严格的审计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审计“八不准”纪律,对审计人员的经常性教育培训,落实责任审计各项制度。把审计质量作为岗位责任制考核的主要内容,严格按照审计项目管理要求进行量化考核,完善项目评优制度和审计会议制度,确保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质量。二是落实会商制度,重点审计报告审理复核制度,回避审计风险。三是拓宽审计外延。被审计的干部在审计前要提交专项报告,对任期财经管理情况作出说明,供审计时参考。审计中采用本级审计与延伸、追溯审计相结合,力求把握全面。

4、运用成果,提高审计实效。一是规范审计结果报告内容,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必须要有明确的界定。二是严把审计评价环节,主审人员拟出审计报告后,先由审计局党组集体把关后,再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三是坚持审用一体化,加大审计监督力度。注意把审计结果与干部的选拔任用、奖惩和日常管理紧密结合起来,加大审计成果运用力度。

我县通过实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逐步把领导干部行使财权的整个过程置于有效的监督之下,取得了较好成效。

1、对“一把手”监督积累了有益的经验。突破了过去对“一把手”监督刚性不强的弊病,初步探索出了通过制度建设,细化监督环节,规范程序,对“一把手”监督量化、刚性化的有效途径,为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监督找到一种好的模式。

2、增强了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把审计监督功能引入干部监督管理机制,从制度上较好地解决了对领导干部任期内日常经济活动、经济责任、经济效益等方面监督过于笼统,没有实质性监督的问题,有助于比较准确地了解领导干部在个人和小团体廉洁状况、工作实绩是否真实等一些深层次的问题。更重要的是,责任审计,使领导干部多了一道监督“关卡”,促使领导干部增强自我约束意识,有效地强化了领导干部自我约束意识。

3、有利于对领导干部作出全面公正的评价,为准确评价和使用干部提供了合理的依据。经济责任审计运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来界定、评价干部的经济责任,弥补了干部考察考核多为定性的不足,提高了干部业绩考核的科学性。通过有说服力的审计数据资料(本文权属文秘之音所有,更多文章请登陆www.teniu.cc查看),挤干虚假的数字“水份”,有效地弥补了过去组织考察中对经济问题难以作出定量评价,或评价不准确的缺陷,为评价使用干部提供了可靠的依据。

4、有利于形成正确的用人导向。依据审计结论,对干部进行调整,使下去的干部服气、上去的干部硬气,树立了“凭实绩论英雄,按德才用干部”的导向,促进在干部中形成真抓实干、干净干事的风气。

5、发挥了服务经济的功能,促进了宏观经济的决策和管理。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变以往评政绩为审政绩、报家底为审家底,较好地解决了过去个别单位存在的具体经济活动实情不明的问题,有利于引导和规范领导干部经济管理行为,提高科学决策和管理的水平,减少经济活动的盲目性。

第二篇: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完善

经济责任审计对公共权力寻租的遏制作用及其制度完善摘要:本文深入分析了公共权力寻租对国家良治的影响,在此基础上,通过经济学分析和实证分析,揭示了经济责任审计对公共权力寻租的遏制作用机理及其成效,指出了以遏制权力寻租推动国家良治目标下现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性缺陷,并提出了相应的改进建议。

关键词:经济责任审计 公共权力寻租 国家良治

根据卡内基·梅隆基金会的估计,仅在202_年,我国政府部门权力寻租所导致的腐败经济成本合计为3430亿元,占当年GDP总额的4.79%。当前,公共权力寻租已经渗透到我国国家治理的各个层面,其对经济发展的掣肘只是冰山一角。那么,公共权力寻租究竟对国家良治有怎样的影响;经济责任审计为何能够遏制权力寻租行为;当前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设计还存在哪些不足又该如何改进。这些都是笔者试图回答的问题。

一、公共权力寻租对国家良治的影响

(一)公共权力寻租滋生的原因。

公共权力寻租是指公共权力代理人违背委托人的意愿,滥用行政权或监管权,通过对经济活动进行干预谋取私利的行为。在我国,公共权力寻租的滋生和蔓延有其理论和现实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按照公共选择理论,在市场经济国家中,政治家和公务员都是有着强烈利己动机,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一旦权力在握便在客观上存在以权谋私的冲动。另一方面,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时期,行政权力对市场行为的过度干预和尚未健全的市场经济体制为“公共权力寻租”提供了温床——政府官员既要制定“游戏规则”,又要“参加游戏”,不够公开透明的游戏过程使公共资源极易被规则制定者加以利用,导致权力的市场化和商品化;而权力的分化与扩张又派生出强大的利益集团,加剧了公共权力寻租行为的扩散。

(二)公共权力寻租的危害。

倘若公共权力寻租只是少数官员与不法商人沆瀣一气,利用公共资源配置权从市场获取高额回报的伎俩,那至多是一种“腐败加投机”的活动。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公共权力寻租像极了“蝴蝶效应”中的那对翅膀,轻轻一扇,带来的后果却是灾难性的,其对国家良治的危害可以归纳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对财政支出规模和结构产生负面影响。根据Tanzi和Davoodi的研究,如果新加坡公共权力寻租的严重程度提高到巴基斯坦的水平,其财政支出占GDP的比例将上升1.6%,政府税收占GDP的比例将下降10%。在财政支出结构方面,相较于基础教育、环境保护等“软件”项目,地方政府官员从公路桥梁建设等“硬件”项目中能得到更多的“租金”,同时也能彰显更多的显性政绩,因此,“硬件”投资占财政预算的比例一再提高,大量的重复建设和“形象工程”侵占了原本应该投向某些民生领域的资金,造成财政支出结构的严重失衡。

二是对公共投资产出效率产生负面影响。我国公共投资预算的约束机制偏软,使腐败“租金”转化为某种“暗税”,在官企双方的“合谋”下成为项目预算的附加,大量资金被“灰色蒸发”,投资成本随之也被“高估”,这部分解释了我国普遍存在的公共投资项目建设“决算>预算>概算”的“三超”现象,也导致了公共投资产出效率的降低。

三是对私人投资和外商直接投资产生负面影响。莫罗根据57个国家1971-1979年间以及68个国家1980-1983年间的资料,研究发现腐败指数下降1%,私人投资占GDP的比重就上升2.9%。此外,东道国的权力寻租严重程度对外商直接投资有显著的负面影响——世界银行顾问魏尚金通过对14个来源国对41个东道国直接投资的实证分析表明,腐败指数每上升一个等级,外商直接投资便下降11%,相当于边际税率提高3.6%四是对贫困人口和收入分配产生负面影响。中央的惠民政策在一些地方往往“口实而惠不至”,其根本原因在于地方官员在“切蛋糕”时会自然地偏向于能够带来丰厚“租金”的利益集团和能够产生显性政绩的投资项目。长此以往,贫困问题将更加恶化与持久,Gupta等学者利用ICRG指数和1980~1997年间国家层面的面板数据进行回归分析发现,一个国家的腐败指数恶化一个标准差,基尼系数将增加4%。

五是对经济转型和社会秩序产生负面影响。公共权力寻租会产生强大的利益集团,而这些利益集团为了维护既得利益,将想法设法阻止经济转型和制度向有益于经济发展的方向转变。这种官企之间“权利博弈”的互生关系一旦曝露在阳光下,势必对政府公信力造成极大的损害。与此同时,当大量通过非法手段或权力捷径迅速增加财富的案例演变为一种思维定式,将极大地挫伤社会的生产积极性,对公平正义的社会价值观产生冲击,最终影响社会稳定。

二、经济责任审计对公共权力寻租的遏制作用

(一)经济责任审计以遏制公共权力寻租推动国家良治的理论基础。

经济责任审计源于政府官员所承担的 “受托经济责任”。公共权力的拥有者能够在多大程度上意识到自己所承担的受托责任、法律又能在多大程度上保证他们勤勉尽职地履行受托责任,合法并有效地使用公共资源,是判断一个国家民主和法治程度的重要指针。

在政府行政领域,社会公众、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和执行机关三个主体,构成了一个基于公共资源的公共权力委托代理链和行政管理链。委托关系的间接性和管理关系的直接性,导致了权力的非对称性,即出现了“弱势委托人”与“强势代理人”的局面。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的自利属性、监督机制的缺失和信息不对称都会导致公共权力寻租的发生。要防止公共权力异化和公共资源被滥用,在委托人弱势和代理人强势的格局不可能打破的前提下,只有依靠相对独立的审计机构,实施目标经济责任审计,通过可靠地确定经济责任受托目标并根据审计结果进行奖惩,强化对公共权力配置与使用的监督制约[7],从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经济健康发展,推动实现国家良治。

(二)经济责任审计对公共权力寻租遏制作用的机理及其成效。

我国现行的政府权力架构极易导致权力的过度集中,特别是在一些经济要害部门,往往一项政策的偏废和监管尺度的松紧就能影响数千家企业的兴衰存亡和垄断行业的既得利益。而这些公共权力往往只掌握在少数几个人手上,使他们在“权钱交易市场”中成了公共资源“垄断者”,谁的话语权和决策权越强,谁在公共权力寻租中便握有“定价权”,从而通过“出卖”公共资源实现利益最大化。

作为“理性的经济人”,只有当收益远大于成本时,政府官员才会冒着“乌纱帽被摘”的风险进行权力寻租。对他们而言,C(m, f, u)表示公共权力寻租成本。其中,m是其一旦被查处后能够用货币衡量的物质金钱损失,f是其东窗事发后无法直接用货币衡量的社会地位、声誉和自由损失,u是其他成本,如心理负担等。

如果用图来描述政府官员作为公共资源“垄断者”进行权力寻租的成本与收益。其中,边际成本曲线PC表示每进行一次“权钱交易”(可视为售出一个单位的“公共资源”)所付出的成本;平均总成本曲线AC反映

了同一官员在连续多次的“权钱交易”中寻租成本的变动趋势,初犯时极大的心理负担u会产生较高的寻租成本C,但随着次数的增加,寻租成本会逐渐降低并趋于稳定,当寻租行为突破一定的界限(如贿金高到可以被判极刑)或难度加大后(如可能触及其他利益集团的利益),寻租成本又会随之抬高,因此AC呈现出“U”形;D和PS分别是寻租官员面临的需求曲线和边际收益曲线,由于是公共资源的“垄断者”,他们同时掌握着公共资源的“供给量”和“定价权”,因此,我们无须画出供给曲线。

按照经济学中垄断企业实现利润最大化的定价原则,我们可以近似地认为,当边际成本PC与边际收益PS相等时,其交点所对应的产量Q能够使寻租官员(公共资源的“垄断者”)实现利润最大化,进而我们可以通过需求曲线D,找出垄断价格E,此时方框ABDE的面积就等于寻租官员的“垄断利润”。

当然,现实要比经济模型来得更加复杂而多变,对于寻租官员来说,即便其已身居高位,并垄断了大量的公共资源,在做出“权钱交易”的决策时依旧会受到许多外部因素的影响,这直接表现为寻租成本C(m, f, u)的变化。

首先,我们不妨来看看短期性的警示(如参观监狱、观看警示教育片等)和检查(包括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应监管部门的例行检查)对公共资源“垄断者”寻租成本及收益的影响。短期的警示或检查活动会使一定时期内每一次“权钱交易”所付出的成本增加,在图中表现为边际成本曲线PC的斜率提高,形成新的边际成本曲线PC′,此时,当产量等于Q1,垄断价格等于E1时,寻租官员实现“垄断利润”最大化。对比一下前后两次实现“垄断利润”最大化的产量和垄断价格,我们不难发现,面对短期性的警示和检查,“理性”的官员如果依旧选择铤而走险,那么必然会在减少“权钱交易”次数(Q1E)。这体现了警示和检查等短期性活动对公共权力寻租的抑制作用:一方面,“权钱交易”次数的减少意味着公共资源被侵占和滥用的概率降低;另一方面,对贿金心理预期的增加会让一部分“资本不够雄厚”或“扛风险能力较弱”的企业打消寻租的念头。然而,这种抑制作用有其局限性:一是警示或检查的短期性只能在“有效期”内使官员寻租的边际成本增加,风声一过便“一切照旧”;二是职位越高的寻租官员边际成本增加的幅度越小,因为官场阅历越丰富,抗压能力越强;且同级别的检查往往缺乏“力度”和“深度”;三是无法彻底抑制住官员的寻租冲动,在减少“权钱交易”次数的情况下如果能够将贿金提高到心理预期,依旧会带来无法抗拒的高额收益,那么权力寻租行为还是会发生。

与短期性的警示或检查活动不同,经济责任审计对公共资源“垄断者”寻租成本及收益会造成影响。由于官员在任期内个人的履责、守法、廉政情况及其所负责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都要接受审计,审计实施的时间既可能在任期结束后也可能在任中,审计内容将溯及既往并可能延伸到体制外的企业和部门,从而对官员寻租成本的影响周期会延展至整个从政生涯。因此,经济责任审计将增加官员寻租的平均总成本,在图中表现为平均总成本曲线AC被提升至AC′,此时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当产量为Q时(图2-1中实现“垄断利润”最大化的产量),方框AB2D2E的面积要明显小于方框ABDE的面积,即官员寻租的净收益减少了。倘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力度不断加大(在图中表现为平均总成本曲线不断被提升),官员寻租的利润空间便会被不断挤压,最终变成“无利可图”,此时“理性”的官员将彻底放弃权力寻租。

现在,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无论在作用对象的范围、作用效果的强弱、作用周期的长短等各个方面,相较于短期性警示或检查活动,经济责任审计能够通过消弭官员寻租动因,追究违规官员责任,从根本上遏制公共权力寻租行为,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共资源被滥用的可能性,这在实践中也得到了证明——1998年至202_年,审计机关对43万多名领导干部进行了经济责任审计,其中审计署对151名省部级党政领导干部

和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实施了经济责任审计;通过审计查出领导干部以权谋私、失职渎职、贪污受贿及侵吞国有资产等个人经济问题金额21亿元,由领导干部直接责任造成的违纪违规和损失浪费金额680多亿元;与此同时,相关责任人被严肃问责,其中7600人被移送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16000人受到免职、降职、撤职和其他处分,一大批正确履行经济责任、工作实绩突出的领导干部,因审计结果反映较好而受到肯定和提拔。

三、遏制公共权力寻租目标下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的完善与创新

(一)当前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性缺陷。

一是缺乏前瞻性。202_年的“郭京毅案”让我们看到了在政策制定环节发生公共权力寻租的可能性,与“事后寻租”相比,这种事前的寻租活动关乎各方的利益分配,关乎社会的公平正义,甚至会对国家未来的政治经济走向产生重要影响。然而,现行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在防范“事前寻租”方面仍属空白。

二是存在滞后性。一方面,经济责任审计在实践中一般是先离任后审计,只具备事后监督功能,却难以发挥全程控制作用。另一方面,经济责任审计往往只关注已成气候的“寻租领域”,而对苗头性和倾向性“寻租领域”缺乏预见性,未能及时安排审计。

三是问责显不足。就审计问责内容而言,“任中问责”、“不作为问责”和“绩效问责”仍然涉足不深。就审计问责的时效性而言,往往是针对离任领导干部进行,有时甚至异化为事故发生后的善后程序,由此带来的审计问责与干部调任、事故处理的时间差必然导致审计问责实际效用递减。

(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的完善与创新——以遏制公共权力寻租为目标。

一是将经济责任审计引入公共政策评估,预防“立法腐败”。现阶段正在进行的政府职能转变,将减少政府官员对市场经济活动的干预,此时旧的权力拥有者和新的利益集团会转而通过“制度供给”的方式,形成新的“政治创租”。因此,有必要在公共政策评估中引入经济责任审计,一方面,通过事前确认政策制定者的经济责任,力促“制度供给”程序的合规性;另一方面,从对社会各个利益阶层影响的角度,对政策实施效果进行审计监督,发表审计意见,保证“制度供给”结果的有效性。

二是着力加强任中经济责任审计,预防“权力期权化”。《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五条明确指出,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应该说这为预防“权力期权化”增加了一道防线。下一步,应积极探索将离任审计与任中审计相结合的有效方式;推行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同步审计;尝试对不同层级和类型的领导干部分别建立评价指标;健全审计结果公告和运用机制;充分发挥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对“权力期权化”的预警和威慑功能。

三是完善经济责任审计问责体系。经济责任审计的初级目标是追究责任、防微杜渐,最终目标是促进政府有为、官员廉洁。要确保这两个目标的实现,必须抓紧完善经济责任审计问责体系。一方面,要建立全方位、多渠道、高效率的公众投诉平台,推动良性互动的动态问责,同时最大限度地公开处理过程和结果,使公众全面的了解问责情况,树立和强化政府公信力。另一方面,在制度设计层面必须做到四个“结合”和四个“侧重”,即过错问责与无为问责相结合,侧重于无为问责;行政问责与法律问责相结合,侧重于法律问责;组织问责与个人问责相结合,侧重于个人问责;行为问责与后果问责相结合,侧重于后果问责。

第三篇:对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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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的几点思考 十八大报告要求“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并特别提出“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这充分说明,经济责任审计作为加强领导干部管理监督的重要手段,已得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开展好经济责任审计,是审计机关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的要务之

一。落实好这一要务,关键是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笔者认为,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重点要从六个方面入手,创造性地执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增强经济责任审计的计划性、联动性、针对性、效能性、公正性和成果运用的充分性:

一、要推进审计对象分类管理,增强审计立项的计划性。当前,有些地方的经济责任审计主要是离任审计。特别是干部换届期间,审计任务“扎堆”,审计力量难以满足审计工作需要,情况难以审全审深审透,审计风险很大。加之被审计人员已离任或提拔,审计难推进,责任难追究,结论难落实,整改难到位。同时,对一些主持工作不足一年的副职领导干部也进行了审计,这与《规定》相违背。地方审计机关应争取主动,积极向党委、政府和纪检、组织部门汇报,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数据库,实行审计对象分类管理:一是对经济活动规模大、下属单位多、资金资产量大的重点部门(单位)的领导干部,以及地方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实行任期内轮审;二是掌握经济决策权、执行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等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管理重点项目、分配和使用重点资金的单位和部门的领导干部,实行离任必审;三是对任职时间不超过一年、临时主持工作不超过一年的领导干部,单位资金量小、内控制度较为健全、干部职工对单位经济事项无异义、未收到其信访举报事项的领导干部,可免于审计;四是对单位、部门内部管理领导干部,可由单位、部门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有计划地安排审计项目,提高任中审计或离任前审计的比重,使每的审计项目保持均衡,避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打乱仗、走形式。

二、要发挥好联席会议作用, 增强审计组织的联动性。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是各级领导干部,其政治性、政策性、敏感性都很强,靠审计部门“单兵作战”

难以充分发挥作用。审计机关作为经济责任审计的具体实施单位,要主动营造环境,争取成立以本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纪委、组织部门负责人为副组长,审计、监察、人社、财政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高规格的领导小组,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和督办。提高经济责任审计在党政工作盘子上的位次,以有利于排除审计工作中的阻力和困难。要完善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联席会议的程序、职责,以及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加强与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联系与沟通,做到联合制定审计机制,共同研究审计计划,定期通报审计情况,适时征求审计意见,实现联席会议常态化。必要时可以联合召开进点会、审计见面会、审计整改会,以及借助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职能进行审计取证、重大违纪违规问题查处和审计整改问责等等,充分调动纪检、组织、监察、财政等部门参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积极性,让联席会议真正发挥作用、整体联动、形成合力。

三、要紧贴科学发展的实际,增强审计内容的针对性。经济责任审计的目标就是促进领导干部推动科学发展。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通过对其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性进行审计,来分析和评价领导干部的功过是非。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领导干部所承担经济责任的内涵和外延在发展变化,在不同的环境、不同的时期,领导干部所承担经济责任的内容也不同。审计机关在确定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时,要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把握好“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辩正关系,既要对领导干部履职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又要重点突出,关注其履行经济责任的过程和效果,特别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情况,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效益情况;关注重大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关注其履行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职责情况;关注其对本级党委、政府重大经济发展措施的落实情况;关注其执行本单位内部管理制度情况;关注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关注“三公”经费开支情况;关注领导干部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情况;关注群众反映的疑点、难点、焦点问题等。同时,根据离任审计和任中审计的不同要求,确定审计的重点内容、重点期间和重点事项,提高审计的针对性。要结合地方实际,对审计内容进一步细化,明确到具体项目、类别和指标。同时,在审计过程中,还应根据被审计人员任职单位权力运行的实际情况,调整审计方案,使审计内容满足审计需求。

四、要改进审计方式和方法,增强审计实施的效能性。经济责任审计要求高、任务重、内容多、责任大。审计机关在实施中必须不断改进方式方法,提高审计效能,才能保障审计任务的圆满完成:一是大力整合资源。要大力整合审计力量,形成以专门经济责任审计机构为主,审计机关所有业务部门共同参与的审计格局,保证在干部换届等特殊时期的审计力量需要。要整合审计项目,将经济责任审计与财务收支审计、财政审计、效益审计、专项审计、投资审计等项目进行整合,与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项目进行整合,通盘考虑、同步进行,一审多用、一审多果;二是加大现代审计技术的运用力度。加强联网审计,保持对各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适时监控。积极推行数字化审计模式,推动传统审计向现代审计转型,运用计算机审计方法采集、转换、分析电子数据,提高审计效率;三是要加大审计调查力度。经济责任审计的综合性很强,涵盖的内容很广,就账查账往往难以发现问题。必须加大审计调查力度,通过调查走访、开座谈会、实地勘验、接受群众举报等形式开展审计调查,尽快找准疑点、弱点,尽快找准审计工作的突破口,减少审计工作中的迂回和反复。

五、要坚持事实求是的原则,增强审计评价的公正性。一要客观评价。即“以事实为依据”进行评价,保持审计的独立性,在评价中不能掺杂个人感情,或者受到第三人左右或者利益的影响而做出夸大成绩、回避问题等违背事实的评价;评价要取得充分的审计证据,最好有数据、事例说明,不能凭主观臆测或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来进行评价。二是要依法评价。即“以法律为准绳”进行评价,审计评价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评价。不能做出与法规政策相违背的评价;不能超越审计范围进行评价,审计了什么就评价什么,不能无依据地过高过多评价,甚至与查出的问题相矛盾;紧扣“经济”二字进行评价,不宜对“非经济”事项进行评价;三是要谨慎评价。《规定》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进行了明确。审计人员对每一项责任的内容要透彻掌握、熟练区分。在评价中坚持责权对等的原则,按照领导干部权力的运行轨迹,结合审计事实,来区分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前任责任和现任责任、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的界限,责

任界定要明确,是谁的责任、什么责任要界定清楚,避免审计评价的模棱两可和责任划分混淆不清。用注意用语规范,表述清楚。要尽可能地用直白、写实的手法来表述审计的结论和意见,避免过多的专业术语,给有关部门提供清晰、明确、简洁的信息和依据。

六、要大力推进审用结合,增强成果运用的充分性。审计结果运用,关系到经济责任审计的成败。如果审计结果得不到运用,不仅浪费了审计资源,也影响了审计的权威性。因此,必须建立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制度,大力推进审用结合:如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使之成为衡量干部功过得失的“铁证”;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必要时报送本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让党政主要领导对被审计人员的履职情况心中有数,强化被审计人员依法履职和廉洁从政意识;纳入审计工作报告,向人大报告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特别是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为人大任命干部和进行干部评议提供依据;将审计整改纳入党委、政府督办事项,定期通报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对审计对象进行廉政谈话,对整改不力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问责;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在干部评先表模、领导班子考核、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制考核、政风行风评议等方面,征询审计机关意见等等。以此提高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得用效率和水平,避免审用脱节。

第四篇: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实施情况汇报

近几年来,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我们从建立制度、规范程序、完善机制、突出重点入手,对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和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进一步促进了全区干部队伍的思想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收到了良好的效果。我们的主要作法是:

一、完善制度,规范审计程序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的不断发展,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越来越突出。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队伍的管理和监督,我们从1997年开始,对处级领导干部以及区属国有企业经理(厂长)试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过两年的实践,于1999年初,我们会同区纪检委和区审计局在调查研究、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塘沽区《关于网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和《关于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对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审计的内容、审计的方法和程序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按照《办法》的要求,区委组织部和区纪检委、区审计局每年初召开联席会议,共同商定本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审计项目,审计局将其纳入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这个《办法》经区委常委会议讨论后,以区委名义下发执行。

为了增强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我们注意严格执行审计程序和审计规范。一是提前三天向被审计单位和主要负责人下达审计通知书,要求被审计单位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工作;二是要求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提供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并对本单位所提供会计资料的全面、真实与完整及有无“小金库”问题做出书面承诺;三是严格实施审计,认真审查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进行必要的内查外调;四是认真编制审计工作底稿,详细记载审计工作过程;五是审计结束后,及时撰写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意见;六是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结果报告;七是整理资料、立卷归档。

由于制度完善,程序规范,保证了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1997年以来,我区已对300个单位的领导干部进行了日常审计,其中包括对4个单位进行了举报审计,对3个评先对象进行了评优审计,对88个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了离任审计。在202_年上半年全区街道行政区划调整和机构改革工作中,12个街和2个乡合并为9个街,处级领导干部进行大面积交流和调整。在这项工作开始前,我们委托区审计局在一个月内,对全区12个街和2个乡的主要负责人全部实行了经济责任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审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及时做出了审计决定。审计工作的按期完成,为街道领导班子配备和干部调整提供了重要依据。

二、全程监督,严把干部任用管理“三关”

为了不断完善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约束机制,我们坚持对领导干部进行全过程审计,即:对干部任前、任中(届中)、离任前进行经济责任监督审计,给干部一个真实、准确的评价。

一是,做好干部任前审计,严把选用关。区委根据全区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现状,对有调整意向的干部,由我们委托审计局提前一个月进行审计,全面考察干部情况。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分析研究,并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汇报,提出意见和建议,避免选用干部失察、失误。

二是,做好干部任中(届中)审计,严把监督关。区委明确提出,政府组成单位每届任职期间都要进行一次审计,国有企业经理(厂长)每三年进行一次全面审计。对一个时期社会舆论、群众来信来访、干部考察考核中反映问题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有重点、有针对性地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被评为各类先进的干部,也要先过审计关。

三是,做好干部离任审计,严把评价关。为了正确评价离任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使离任干部不交马虎帐,上任干部不接糊涂班,我们对凡是离任的干部都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把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与干部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审计结果记入干部实绩档案,作为评价、使用、奖惩干部的重要依据,并为制定接任者的岗位责任目标提供借鉴和参考。同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干部任职审计结果分别报送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及区委组织部、区纪检委,并在一定范围内向群众公布,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三、突出重点,加强对一把手的审计

我们注重利用审计手段强化对一把手任职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坚持把审计的重点放在党政群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一把手上。对党政群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一把手在调任、转任、轮岗、退休、辞职辞退、解聘和机构裁撤、合并等离任前都必须接受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不经审计,不予提拔;不经审计,不办理离任手续;不经审计,不予评优。几年来,对全区88名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一把手

第五篇:市直主要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操作指南

九江市市直单位主要领导干部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操作指南

为规范我市市直单位(含县(市、区)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下同)主要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国家审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指南。

一、审计计划

(一)审计计划确定

市委组织部每年提出下一市直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经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后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由市审计局报请市长审定后,纳入市审计局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审计工作方案编制

每年组织实施多个市直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由局经责办编制统一的审计工作方案,经局审计业务会议研究审定后,在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实施审计起始时间之前正式下达。局经责办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应当根据审计项目计划形成过程中调查审计需求、进行可行性研究的情况,开展进一步调查,对审计目标、范围、重点和项目组织实施等进行 1

确定。

审计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和重点;审计工作组织安排;审计工作要求。

审计工作方案的制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并充分考虑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实际情况,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审计内容具体包括:本部门(系统)、本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对下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同时关注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情况: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情况;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等。

审计组根据审计实施过程中情况的变化,可以申请对审计工作方案的内容进行调整,并按局规定的程序报批。

审计工作方案可以提供给被审计单位,以增强审计工作透明度。

(三)审前走访

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实施前,由分管经责审计工作的副局长和局经责办一次性走访市纪委、市委组织部,通报当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安排情况,征询意见建议,询问来信来访情况。

二、审计实施

(四)审计组组成

市审计局应当在实施项目审计前组成审计组。

审计组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由一位局领导担任组长,项目主办审计科的科长担任副组长,可以设主审一名。

(五)审计通知书送达

审计组负责拟草,由局办公室统一编号,局长签发,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送达。

采用非填列式审计通知书,一律打印,不得手写。审计通知书内容和格式按照审计署的参考格式由局办公室、法规科商经责办后确定,主要包括被审计单位名称、领导干部姓名、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审计起始时间、审计组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和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同时告知审计组的审计纪律规定。审计通知书抄送市纪委、市委组织部。

(六)调查了解

审计组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领导干部的相关情况。调查了解的目的,一是了解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基本情况;二是收集与审计项目有关的资料(含电子数据资料);三是依据审计工作目标和审计事项测算审计工作量;四是落实审计工作现场及有关人员进驻安排事项。

调查了解需要提供的资料清单一般包括:

1.单位“三定”方案、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及单位领导工作分工情况;

2.单位制发规范性文件、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相关考核、检查结果;

3.内部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及其执行情况; 4.预算执行及财政、财务收支相关情况;

5.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其他文件资料;

6.审计组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调查了解应当作出调查了解记录。内容主要包括:对被审计单位及相关情况的调查了解情况;对被审计单位存在重要问题可能性的评估情况;确定的审计事项及其审计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七)审计实施方案编制

审计组应当按照审计工作方案的要求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内容主要包括: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内容、重点及审计措施,包括审计事项及针对审计事项确定的审计应对措施;审计工作要求等。审计实施方案要紧紧围绕审计工作方案和调查了解情况制定;审计内容和重点要在方案中有明确表述,可操作性强;审计力量资源调配和人员分工要恰当;审计工作进度要明确;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时间安排要充足。审计实施方案按程序报经分管局领导和局长批准后由审计组负责实施。

审计实施方案在现场审计过程中如需调整,由审计组组长报经局长批准。审计组调整审计目标、审计组组长、审计重点、现场审计结束时间等重要事项,应当报请局长批准。编制和调整审计实施方案,一律采取文字形式。

(八)审计进点会

进点会由审计组组织召开。审计组事前建议请被审计单位的副职领导主持,审计组成员、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有关的部门及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议程一般由审计组组长宣讲来意及工作要求并宣读审计纪律;被审计领导干部作表态性发言;主持人作表态性讲话。

(九)审计公示(通告)

审计组应当在审计进点会之后进行审计公示,通告审计依据、审计内容与范围、实施审计时间、审计组成员名单、办公地

点和联系电话等,认真受理、核查举报事项,包括对审计组执行审计工作纪律方面的反映和举报,并及时向局领导报告。

(十)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审计组进点后,应当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在5日内提交一份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书面报告。此项要求可以在调查了解时预先告知。报告内容要求与两办《规定》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相吻合。

(十一)审计承诺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十二)审计谈话

审计组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以审计谈话方式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有关领导同志的意见。审计谈话对象包括除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以外的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及部分部门和下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集其他有关人员集体座谈或个别谈话。审计谈话由审计组组长和副组长及一名审计人员参加并作好记录。审计谈话一般采用个别交谈方式,注意营造融洽的氛围,有利于谈话人畅所欲言。

审计谈话内容包括了解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内该单位(系统)职责范围内各项工作开展的总体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依法 6

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主持工作以来取得的主要成绩和存在的不足;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严格依法执政和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审计谈话结束后要综合整理出一份谈话记录,客观、准确反映谈话情况。

(十三)审计事项和方法

1.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促进事业科学发展情况。通过梳理、研究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该单位提出的工作思路、制定的规划目标、采取的工作措施,核实相关反映事业发展的重要经济指标,分析、判断被审计单位各项工作取得的成效情况,检查被审计单位有无超越职责范围办理行政许可情况;是否正确履行了单位(部门)经济监督、管理职责;是否如期完成了上级主管部门或本级党委、政府下达的各项工作目标。2.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了解被审计单位重大经济决策管理制度的制定情况,分析决策程序的合法性和决策内容的科学性情况;通过查阅文件、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工作总结、述职报告等,联系单位内部业务管理流程、财政财务收支重大变化等情况,梳理出该领导干部任职期内重大经济决策和重大经济活动事项,进一步延伸审计或调查了解有关决策事项的执行过程及效果情况,分析、判断决策的结果性。

3.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情况 审计部门预算执行及管理情况; 审计单位财务管理及资产管理情况;

延伸审计所属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务收支情况; 延伸审计或审计调查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及绩效情况。4.重要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抽审部分重要建设项目,重点检查项目建设是否符合有关基本建设程序和法律法规,建设资金管理是否严格、规范;项目实际进度是否符合预期工程进度;项目建设完成后是否实现了预期目标。

5.内部管理情况。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重要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情况,评估执行及效果情况;调查、了解被审计领导干部对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和重大经济活动的管理、监督情况。

6.被审计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遵守有关廉政规定情况。在审计职权范围内核实有关部门和群众反映的情况,在对各项审计内容的审计过程中关注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是否存在违反有关廉政规定情况。

(十四)审计工作底稿审核

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前,审计组组长应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审核。审核事项包括:具体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计措施是否有

效执行;事实是否清楚;审计证据是否适当、充分;得出的审计结论及其相关标准是否适当。审计组组长根据审核情况,可以提出予以认可、责成采取进一步措施获取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纠正或者责成纠正不当的审计结论等意见。

三、审计报告

(十五)审计组讨论。审计组在起草审计报告前,应当召开全体审计人员会议,讨论确定下列事项:

1.评价审计目标的实现情况;

2.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完成情况; 3.评价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和充分性;

4.提出初步的审计评价意见,界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的责任;

5.评估审计发现问题的重要性;

6.提出对审计发现问题的处理、处罚意见;

7.安排就有关重大或疑难问题咨询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8.下一步工作安排。

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研究审计组审计报告起草的有关事宜。

审计组应当对讨论上述事项的情况及其结果作出记录。

(十六)起草审计组审计报告

审计组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审计局提交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内容和格式参照审计署省长审计报告模版撰写,要求内容完整、事实清楚、结论正确、用词恰当、格式规范、要素齐全。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市政府及市级主管部门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在审计职权范围内,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审计组应当只对所审计的事项发表审计评价意见。对审计过程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适当或者不充分、评价依据或者标准不明确以及超越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不得发表审计评价意见。审计组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十七)审计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将按照局规定程序审批后的审计组审计报告以局名义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求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

异议。

审计报告中涉及的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经局长批准,可以不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或所在单位的意见。

审计组在书面征求意见时,应当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和所在单位通报审计情况,交换意见。

审计组一般采取召开会议的形式通报审计情况,进一步听取有关情况说明,交换审计意见。会议参加人员除审计组主要成员外,一般为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审计报告内容涉及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十八)修改定稿审计组审计报告

审计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和所在单位意见后,若被审计领导干部或所在单位提出异议的,审计组应当逐一研究、核实,必要时重新取证,补充相关审计证据。不管是否采纳,审计组均应逐条作出采纳或不采纳的情况和原因的书面说明,并由审计组组长及相关审计组成员签字确认。在综合分析、研究书面回复意见和交换意见情况的基础上,审计组可以召开会议,研究适当修改定稿审计组审计报告。(十九)代拟审计局审计报告

审计组负责代拟审计局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内容和格式参照审计署部长审计审计报告模式撰写,要求同第十六条。

(二十)代拟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

对审计中发现的被审计单位或者被调查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由市审计局进行处理处罚的,审计组应当起草审计决定书,对依法应当由其他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的事项,审计组应当起草审计移送处理书。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的内容和格式,参照审计署的参考格式办理。(二十一)业务部门复核

按照市审计局内部工作程序,审计组应当将有关材料(包括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领导干部或者有关责任人员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及审计组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审计实施方案;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工作底稿、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审计证据材料;其他有关材料)报送所在业务科进行复核。局业务科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复核,并提出书面复核意见:

1.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2.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 3.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4.事实是否清楚、数据是否正确; 5.审计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6.审计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意见是否恰当,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

7.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领导干部或者有关责任人员提出的合理意见是否采纳;

8.需要复核的其他事项。(二十二)审理

局业务科应当将根据本部门业务复核修改后的代拟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项目资料连同书面复核意见,按照局《审计项目审理工作办法》的要求报送局法规审理科审理。局法规审理科审理后,应当出具审理意见书。(二十三)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由法规审理科提请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批准。

(二十四)出具审计报告

市审计局依法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由总审计师审核,分管经责审计工作的副局长审批,局长签发。审计报告由局办公室统一编号,主送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和所在单位。秘级定为秘密。印数和发放范围从严控制。审计报告中应当列明救济途径。(二十五)出具审计结果报告

在依法出具了审计报告的基础上,审计组参照审计署部长审

计审计结果报告模版,负责代拟审计结果报告,经办公室核稿,总审计师审核,分管经责审计工作的副局长审批,局长签发。审计结果报告由局办公室统一编号,主送市长,抄报市委书记,抄送市纪委、市委组织部。秘级定为秘密。印数和发放范围从严控制。

(二十六)审计整改检查

市审计局在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指定部门负责检查或了解被审计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及其有关部门的整改情况。包括:

1.执行市审计局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情况; 2.对市审计局要求自行纠正事项采取措施的情况; 3.根据市审计局的审计建议采取措施的情况; 4.对市审计局移送处理事项采取措施的情况。(二十七)审计项目归档

审计项目归档工作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审计组组长应当确定立卷责任人。立卷责任人应当收集审计项目的文件材料,并在审计项目终结后及时立卷归档,由审计组组长审查验收。附注:

1.实施审计前,参加审计人员可以集中进行一次审前培训,由相关人员讲解经济责任审计基本知识;副组长或主审讲解审计

工作方案和审计实施方案;审计组讨论审计工作安排,研究具体的工作步骤、方式、方法及内部之间的协调配合问题。同时进行审计工作廉政纪律、保密纪律、劳动纪律和文明审计的教育,提出明确要求。

2.现场审计中,审计人员进行审计或审计调查,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获取审计证据。审计证据应当具有适当性(即审计证据在支持审计结论方面具有的相关性和可靠性)和充分性。审计人员可以采取检查、观察、询问、外部调查、重新计算、重新操作、分析等方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获取审计证据。审计事项比较复杂或者取得审计证据数量较大的,可以对审计证据进行汇总分析,编制审计证据单。

3.审计人员应当真实、完整地记录实施审计的过程、得出的结论和与审计项目有关的重要管理事项,以实现支持审计人员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和审计报告、证明审计人员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便于对审计人员工作的实施指导、监督和检查的目标。审计记录包括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其中,审计工作底稿主要记录审计人员依据审计实施方案执行审计措施的活动,主要包括实施审计的主要步骤和方法、取得的审计证据的名称和来源、审计认定的事实摘要、得出的审计结论及其相关标准。审计人员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每一审计事项,均须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一个审计事项可以根据需要编制多 15

份审计工作底稿;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应当记载与审计项目相关并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有关管理事项。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可以使用被审计单位承诺书、审计机关内部审批文稿、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审理意见书或者其他书面形式。

4.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时,应当保持职业谨慎,充分关注可能存在的重大违法行为。审计人员应根据被审计单位实际情况、工作经验和审计发现的异常现象,判断可能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性质,并确定检查重点,采取恰当的审计应对措施。

5.鉴于局经责办负责经济责任审计的归口管理,组织协调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因此各审计组对拟发的审计通知书、审计实施方案和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报告应抄送经责办备案。

完善制度,规范操作,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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