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英国宪法ppt演讲稿
主题:英国宪法
11翻译2班
Mindy
Hello, everyone.I’m from translation class two.My name is Mindy.Nowadays, we all know Britain is both a parliament democracy and a constitutionaldemocracy.Today, let’s share together something about the constitution of this country!I will pide this topic into three parts.The first part is the about how did the constitution form.Although Britain and Israel are the only two countries without written constitutions of the sort which most countries
have.British governance today is based upon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the constitution.The British constitution is gradually formed ,having its own long history ,it mainly including :
1215年的大宪章(Magna Carta).,1259年的人民协定(Agreement of the People)
1295年的禁徵赋税条例(De Tallagio non Concendo)
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The Petition of right)
1653政府约法(The Instrument of Government)
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The Habeas Corpus act)
1689年的权利法典(The Bill of right)
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The Act of Settlement)
1706年的苏格兰联合法(Act of Settlement)
1911年及1928年的国会法(The Parliament Act)
1914年的国家防卫法(Defense of the Rralm Acts)
1918年的人民代表法(The Representation of the People
Act);1925年高等法院法(Supreme Court of Judicature);1928年的男女选举权平等法(The equale franchise act);1931年的西敏寺年的西敏条例(Statute of Westminster);1936年的国王禅位法(the Abdication act);1937年的摄政法(The
Regency);1947年的印度独立法(Indian Independence Act)
1963年的贵族法(Peerage Act)
1972年的国家豁免法
1972年的欧洲共同体法(European Community Act)等,but these laws are not attached to the name of the constitution, and the status and other common law is the same.as known to all people ,is these: Magna Carta;The Petition of right;The Habeas Corpus act;The Bill of right;The Act of Settlement.Then, let’s come to the second part –the structure
1.charter(宪章)
2.statute law(成文法).which is passed by parliament
3.the common laws(普通法)又叫判例法。Which have been common practized in the courts.4.conventions(习惯法).又叫宪法惯例。Which do not exist legally, but regarded as vital to the workings of
government.Such as the king's “king system and not to”, “the king can do is a”;About the prime minister to
organize the cabinet and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practice.5.some authoritative works of the constitution(权威性的宪法著作)
next is also the last part:characteristics
first,as we all kown from the above ,the constution
of the Britain is an unwritten constitution like other countries.Second.The British constitution is the fundamental law of the significance in essence, not form the fundamental law of the meaning
What’s more,The British constitution is flexible
constitution.This is because the British constitution conservative
In a conclusion,the British constitution to the
national system of the state, mainly based on the three basic principles: the principle of parliamentary sovereignty, that means the parliament has one of the highest legislative power, parliamentary legislation not restricted;The
principle of the rule of law, namely, everyone is equal before the law, government and citizen by the same law;Practice principle, namely 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 and the constitution act have the same constitution effect.This is the thing I know about the country ,thanks!
第二篇:英国宪法惯例
英国宪法惯例
国王统而不治
这是在确立议会权力至上、议会的权力高于国王的权力的《权利法案》(1689年)实施后逐步形成的一项关于英王权力地位的宪法惯例。
在《权利法案》通过之前,议会本身的存废以及议会通过的法律,往往是以国王的个人意志为转移的,国王可以随时解散议会,可以决定召集议会来为其征税,可以很容易否决议会通过的法案;而作为内阁前身的枢密院,只是协助处理政务的咨议机关,国家的实际政务由国王个人决断。
在《权利法案》确立了议会权力至上的宪法原则后,议会享有最高立法权,国王既不能随时解散议会,也不能不经议会同意而立法和征税。枢密院演变而内阁后,内阁全权处理政务,这样,国王昔日在立法和行政方面享有的实际权力,已经所剩无几。在这种情况下,国王对直接参加议会、内阁活动的兴趣减退。
1714年,德国人乔治一世被加冕为英王,乔治一世本来就是一个庸俗之人,即位时年级又较大(54岁),加上他不懂英语,因而即位后的前几年,他的绝大部分时间都住在自己的德国汉诺威领地,很少来伦敦出席内阁召开的会议。有时即使出席了了内阁会议,也因听不懂议员和大臣的发言内容,不能直接在内阁会议上对内阁的议事活动做出实际影响。鉴于这种情况,1717年议会做出决定,国王无需出席内阁议会。
以后,关于国王不出席内阁会议的问题,曾出现反复,在1760年至1820年间,乔治三世曾力图重振王权,但是由于众议院的强烈反对,只得作罢。这样国王就成为脱离实际政务的统而不治的虚君。“国王统而不治”的宪法惯例由此形成。
国王不能为非
这是指国王永远没有是非错误,国家政策中出现的一切错误,都不能归咎于国王,国王永远不对国家的任何政治决策负政治责任。
这一宪法惯例之所以形成,主要原因是:在责任内阁制度形成以后,国王的一切政务活动都是根据内阁的安排进行的,以国王的名义公布的法律和决议,凡不经内阁副署都是无效的。而一经内阁首相或有关大臣副署,国王便不负任何政治责任,其责任由内阁承当,内阁不能将其执政活动中出现的错误责任推诿于国王。
从表面上看,这一宪法惯例似乎是为过往的行为解脱责任,然而在实质上,它是对国王行使权力的限制。因为根据这一宪法惯例,要使国王永远保持没有政治错误的形象,国王就不能介入国家的政治生活之中(如果介入国家的政治生活,就难免有错误)。这样,资产阶级巧妙地将国王排斥在政治决策之外,由资产阶级控制的议会和内阁决策和行使国家权力。
首相主持内阁政务
由于乔治一世经常不出席内阁会议,议会便于1717年做出决定,国王无需出席内阁会议并主持内阁会议。在国王脱离了内阁政务后,由谁来主持内阁会议、领导内阁工作的问题,便被提了出来。为了解决这一问题,1721年,乔治一世决定由当时担任财政大臣的罗伯特·沃波尔主持内阁会议,领导内阁行使职权。罗伯特·沃波尔通过掌握内阁会议的主持权,成为内阁诸大臣中权力地位最显赫的首席大臣,此后人们逐渐称其为首相,首相主持内阁政务、领导内阁的宪法惯例便由此形成。今天,人们习惯于把1721年看作历史上第一个正式内阁形成的历史年代,把罗伯特·沃波尔看作英国历史上的第一位内阁首相,并且根据罗伯特·沃波尔当时担任财政大臣职务的情况,形成了内阁首相总是兼任财政大臣的宪法惯例。此外,英国把200多年前罗伯特·沃波尔任首相时在伦敦唐宁街10办公的地点,至今仍作为英国内阁首相主持政务的办公官邸。
首相自行组阁
首相主持内阁政务的宪法惯例形成之后的100多年内,首相只是有主持内阁议会、领导内阁工作的权力。1834年英国内阁首相更迭频繁,先后有4位首相上台。在罗伯特·皮尔就任首相后,感到内阁的稳定,就要组织一个能与首相合作的内阁班底。对罗伯特·皮尔首相便自行挑选政府大臣,进入内阁成为内阁成员,国王则按照首相意见任命。从此,首相自行挑选政府大臣以及内阁(报请英王批准)的宪法惯例由此形成。
内阁失去信任应辞职
议会取得最高权力以后,为使议会通过的法律和决议与能够被内阁在实际中给予贯彻执行,实现议会立法与内阁施政的一致,就需要由被议会信任者来组织内阁,实行内阁对议会负责的制度。为此,安妮女王在位期间(1702-1714),总是选择任命议会众议院信任者担任内阁大臣,而议会众议院所信任的内阁大臣,又都属于议会众议院多数党一派,这样便形成了内阁由议会众议院多数党组成的宪法惯例。
1742年,长期以来一直控制着议会众议院多数议席的辉格党发生内讧,不少议员对内阁首相罗伯特·沃波尔的执政方式不满。在野党议员,借此机会,提出了要求罗伯特·沃波尔首相以及内阁集体辞职的议案。在执政党与在野党的前后夹击下,罗伯特·沃波尔首相被迫与全体内阁大臣集体辞职,从此创立了内阁的施政方针若得不到议会众议院的支持和信任时,内阁全体成员应该集体辞职的宪法惯例。
首相解散议会众议院
1742年形成的议会对内阁的不信任可以迫使内阁集体辞职下台的宪法惯例,使议会在与内阁的关系中占了上风。这种议会较内阁处于优势地位,不可能长期存在下去。为了平衡议会与内阁的关系,在议会与内阁之间形成一种相互制约制衡的格局,42年后即1784年又形成了内阁首相可提请英王解散议会众议院的宪法惯例。
1783年12月,年仅24岁的小威廉·皮特出任内阁首相,成为英国历史上最年轻的首相。但是第二年,议会众议院对小威廉·皮特首相提出不信任案,要求首相下台。在这种情况下,小威廉·皮特要求英王乔治三世提前解散未到期的议会众议院,重新选举议会众议员。为了使内阁保持相对稳定,乔治三世批准了小威廉·皮特要求解散议会众议院的要求,下令将未到期的议会众议院予以解散。在随后进行的新一届议会众议院选举中,小威廉·皮特领导的托利党获得议会众议院的多数席位,这样新选出的众议院投票支持小威廉·皮特首相继续执政。从此,便创立了议会众议院若不支持内阁时,内阁首相可以提请英王解散议会众议院,重新选举出新一届议会众议院,然后由新选出的议会众议院决定原内阁去留的宪法惯例。
司法对行政权的控制
三百年前,英国有个法官柯克(Lord Edward Coke),他勇敢地抵制了国王詹姆斯一世(James Ⅰ)的干涉,保证了司法对行政权的控制。有一次国王把法官都召集到跟前,扬言他要选择几件诉讼案自己来审判。但是首席法官柯克告诉国王,国王无权这么做;根据英国的法律,所有案件都必须在法院里作出判决。国王说:“我一直以为而且时常听说你们自称:英国法是建立在说理的基础上的。那么我和别人为什么不能象你们法官一样以理审案呢?”
“陛下,您说得不错啊!上帝赋予陛下的才学是无与伦比的,但是请皇上允许我恭恭敬敬地向您这么说:处理案件动辄涉及臣民的生命、继承、货物或其他财物,仅靠人的天赋理性是不够的,而是要按特定的推理和法律判决的。您没有学过您的王国的法律,而审判是只有经过长期学习、长期实践才能对它取得认识的一种技能。法律是金子打成的指挥棒,是审理陛下属民的尺度。正是法律而不是别的,保卫着您的安全与和平。”
“岂有此理”,这为信奉“君权神授”的国王发火了,嚷道:“难道连我也须受法律统治么!莫非要造反啦!”
法官平静地解释道:“陛下,英国最早著名法学家布来克斯通(Blackstone)就曾这样说过:‘国王在万人之上,却在上帝和法律之下’。”这句话后来成了英国司法界的名言。
英王不能与结过婚的人结婚
1936年1月,英王乔治五世死后,根据王位继承法(1701年制定),爱德华八世继任英王。但是,他继位不久,提出要与辛普森夫人结婚。辛普森夫人是一个有过两次婚姻的女人。当时任英国首相的鲍尔温提出,国王不能与结过婚的女人结婚,如果国王要与之结婚,就应该退出王位。议会通过了鲍尔温提出的议案。结果,爱德华八世因坚持要与辛普森夫人结婚,最后以其退出王位结束这场**。
第三篇: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任何国家的宪法都存在着自身的基本原则,英国宪法也不例外。从法律意义上而言,最能反映英国的宪政制度特点的基本原则就是议会主权原则。
议会主权原则
产生议会主权原则是在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实现政治解放的过程中逐步确立起来的。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议会制度的国家,有议会之母之称,创建于13世纪,迄今有700多年的历史。最早的议会只是国王的附庸品,直到1295年国王爱德华一世为筹集战争的经费,才召集各阶层人士参加会议,这也成为了一种惯例。17世纪以前,英国没有议会主权的概念,议会立法在当时的立法体系和法律渊源中,并不占据突出地位。君主的敕令、法庭也认可习惯法及自然规则超越议会立法,在议会立法与上述法律渊源发生冲突时,议会立法往往被宣告无效。1688年的革命,使得议会在国王的斗争中取胜,法庭也与其站到了一起,进而确定了议会的主权地位。1689年《权利法案》其中规定:非经议会同意,国王无权停止法律的实施,无权废除法律,无权征税,无权在平时征募或维持常备军,并规定维护议员及议会的选举权利、议会议事自由及免责原则等。议会政治上的主权地位由此确立。1688年后,普通法的法官便转而服从于议会至上的权利。因此,议会是至上的立法渊源和法律意志必须被遵守的说法就成为了英国宪法的法律基石。
经典论述对于英国议会主权的定义和描述性说法很多,最常被引用的名言莫过于议会除了不能把男人变为女人和把女人变为男人外,什么事情都可以做。这句话很形象的道出了英国议会主权原则的特点。英国著名的法学家戴雪对议会主权特征做了最精准的描述,议会主权意味着议会拥有制定或不制定任何法律的权利,英国法律不承认任何团体或个人拥有推翻或废止议会立法的权利。由此可见,戴雪认为只有议会立法在效力上是最高的,无任何力量可以与之相抗争。
新发展随着垄断经济带增强,英国政府的行政权力不断扩大,加之欧盟法的引入,无论戴雪的学说本身,还是英国议会的权限,都经受到了日益严峻的挑战。但是都未曾根本动摇议会主权的基础。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后,其经济的发展变化反映在政治制度上面,就是国家与垄断的融合。于是,西方国家为了应对日益严重的经济危机和硝烟四起的战争,纷纷开始强化本国的国家机器。这样,原来以议会为中心的民主宪政体制由于立法程序的繁杂而显得缓慢,反而不如以内阁为中心的民主宪政体制那样反映灵敏。但是很多学者认为,虽然议会下院日益受到政府的控制,但由于议会在法律上的至尊地位,使得它即使在行政集权时代也并不是一个可有可无的政治机构。议会在很多方面仍然具有其他机构无法替代的作用。
自1972年英国议会批准加入《欧洲共同体法案》、1973年1月1日英国成为欧共体成员国以来,议会主权原则就受到了来自欧共体法效力的冲击。1972年《欧洲共同体法案》承认了欧共体法对于议会立法的优先性。根据《欧洲共同体法案》第2条第一款的规定,欧共体的条约及共同体立法在英国的直接适用的效力;第4款给予共同体法以优先于国内法律的地位,国内法应作符合共同体法的解释及从属于共同体法的效力。根据该法,议会之上被加上了更高的宪法性权威。但是英国著名法官丹宁勋爵指出:我们的议会,无论什么时候立法,都愿意履行自己的条约义务;如果我们的议会有意通过一项法律,来与该条约或其中的任何条款脱离关系,或有意进行与此相抵触的立法,那么,我将会认为,遵从议会制定法便是我们法庭的职责。由此可见欧共体并未从根本上动摇议会主权原则。
因为议会主权原则在这四个原则中是最重要的,所以讲的比较详细,接下来三个原则会讲的相对简单点。
法治原则是现代宪法广泛采纳的基本原则。它强调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政府必须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力范围内活动,不得滥用权力侵犯个人自由。1885年,戴雪在其《英宪精义》中,第一次明确界定了“法律主治”(法治)的含义。戴雪认为,他有三层含义,其一,非依法院的合法审判,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其二,任何公民和政府官吏一律受普通法和普通法院的管辖,如果由行政法和行政法院来管辖行政违法行为,那就是赋予政府以特权,不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其三,英国公民所拥有的自由权利并不体现在成文宪法中,而是一种自然权利,既不由任何法律所赋予,也不能随意被剥夺,政府必须有合法理由才可以限制这种权利。,戴雪对英国法治模式的诠释,是基于英国宪法或宪政的传统,大体上体现了20世纪之前的宪政制度的实际,其重视法治的观点成为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维护个人权利的重要理论。
分权原则相对于美国、法国。德国等国家,英国并非是个典型的三权分立国家,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之间的分立与制衡并不十分严格。但英国宪法仍然大致体现了资产阶级宪法的共同特征,即权利分立。首先国会拥有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的效力;并有权对政府行政进行监督。上下院各司其职,彼此制约。1911年《议会法》生效前,上下两院拥有大致相当的立法权,任何法案须经两院通过才能生效。1911年以后,下院成为立法主体,上院的立法权受到很大的限制。其次行政权由内阁行使,但须向国会负责,接受国会的监督。再次,英王虽然统而不治,但其象征性权力依然存在,在某种程度上也构成对国会和内阁的牵制。最后,司法权由法院掌握,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无经证实的失职行为得终生任职。但是,在理论上,上院仍是最高司法机关,而且大法官同时又是内阁大臣,有权任命各级法官。
责任内阁制在英国内阁是政府的代名词。英国式责任内阁制的发源地。所谓责任内阁制即内阁必须集体向国会下院负责,这是议会主权原则的体现。具体内涵包括:内阁必须由下院多数党组成,首相和内阁成员必须是下院议员;首相通常是下院多数党首脑;内阁成员彼此负责,并就其副署的行政行为向英王负责;内阁向国会负连带责任,如果下议院对内阁投不信任票,内阁必须集体辞职,或者通过英王解散下议院重新选举;如果新选出的下议院仍对内阁投不信任票,内阁必须辞职。
第四篇:宪法演讲稿 文档
尊敬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我是来自大庆市大同区二小学三年四班的包含哲,我演讲的题目是:“学宪法讲宪法”。
宪法是国法,宪法不是家法,也不是校规,而是规定整个国家基本制度的国法。大家知道,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校有校纪,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同学们,在我们这个社会大家庭里,我们每个人应该如何约束自己、规范自己的行为呢?那就是——“法”。它是我们每个人明确是非的界限,而这也是我们每个公民所应具备的最基本的素质。我们是成长在法制社会的青少年,我不知道没有法制的社会会是什么样子,今天我们放眼看去,我们的社会有正常的秩序,我们能幸福快乐的生活,是因为我们有若干法律法规的保护,从小,家里的老人就教我们:无规矩不成方圆。后来,老师告诉我们:国无法不治,民无法不立。《宪法》对于一个国家而言,如甘露,如阳光;对于我们而言,如铠甲,如标杆。
我在学校,通过学习法律知识,我对法律有了逐步的认知,法制观念也由此提高。我懂得了在法律范围内什么事该做,什么事不该也不能做。还能了解怎样行使权利,如何履行义务……而假如我们都是法盲,也许在触犯法律后也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就必定是严重的。
学习法律知识,让我们知法,懂法,用法,学会利用法律保护自己和家人。总之,作为一名学生,我们要与法律做朋友,让它时刻伴随在我们的身边,法律是我们行为的约束,也是我们自由的保障,所以我们要尊重法制,心藏法制。健康成长,走好人生的每一步!
我的演讲结束了,谢谢大家!
第五篇:学宪法演讲稿
学宪法,讲宪法演讲稿
寺湾镇中
李金玥
指导教师:朱玉峰
尊敬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这是我们政治生活中的大事。中央号召要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宣传教育,引导各级组织和全体公民牢固树立宪法意识,增强宪法观念,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宪法实施。
“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而我们目前的现状是:保证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制和具体制度还不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时有发生;一些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执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严重损害国家法制权威。法治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成果,一个国家只有形成体现法治精神、顺应时代潮流的法治体系,人民才能有尊严的生活,国家民族才能振兴。
也许有同学会认为:宪法是成年人的事,离我们还远着呢!其实不然,宪法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因为我们都生活在这片土地上。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宪法保障每个公民的人权,比如,它就规定,所有的青少年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我看过一个数据,广东省有70多万学生因经济困难而辍学失去了受教育的权利,为此广东省政府共计出资3亿,让这些孩子重新返回学校接受教育,这是政府在履行着宪法赋予的义务。也用事实说明,宪法是社会幸福平安的法律保障,宪法,这最精炼、最准确、最朴实的16000个字,掷地有声地告诉了我们:无论你身在何方,请坚定灵魂深处的信仰,宪法永远是你最丰满的羽翼!
我们应像法国的泰·德萨米在《公有法典》中说的那样:“这些 神圣的法律,已经被铭记在我们的心中,镌刻在我们的神经里,灌注在我们的血液中,并同我们共呼吸。”我们作为中华民族的希望,应始终把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圆百年中国梦的历史重任放在肩上。以拼搏为矛,学识为盾,去维护凌驾于自由与精神之上的灵魂深处的信仰!
还有一个案件,陈晓琪和齐玉基都为初三的学生,中考时,陈晓琪冒用齐玉基的姓名,以他优秀的成绩上了好的高中,并最终进入了银行工作,而齐玉基却因为落选,最后只得碌碌终生。案件到了最高法院,判决最终给予陈晓琪以严厉的处罚。这让我们意识到,宪法维护公民的姓名权不受侵犯的重要性,每个公民都应该依宪法来保护自己。
还有几年前“我爸是李纲”的事件。官二代开车撞了人,竟然搬出做局长的老爸,在他在心中,他老爸的权力比法还大,这是完全错误的。最终,这个公子哥受到了法律应有的惩罚,连他的父亲李刚也因为腐败问题而受到调查。
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远不止这些。作为中学生,我们首先要掌握与自己生活密切相关的一些最基本的法律常识,具备守法、用法、护法的前提条件,并善于用宪法和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而维护他人的权益,维护国家的利益。我们维护好了个人和集体的权益,就是维护宪法的尊严!
在首个“国家宪法日”,总书记强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和法律效力。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今天我们是青少年,明天我们就是国家的建设者。现在不仅要学好知识,练好身体,养成良好的习惯,也要树立法律意识和养成良好的道德修养,懂法、知法、守法。法律是我们健康成长的保护神,也是做为一个小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我们每个人都要认真学法,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