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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期货业协会会员自律公约
编辑:眉眼如画 识别码:13-994779 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5-13 17:54:33 来源:网络

第一篇:中国期货业协会会员自律公约

中国期货业协会会员自律公约

第一条为加强期货行业自律,规范会员执业行为,提高会员商业道德,维护期货行业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促进期货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规定,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经共同协商,制定本公

约,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二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合规经营,勤勉尽责,进行公平竞争,致力于不断提高商业道德和

服务水准,维护客户合法权益和期货行业正常经营秩序。

第三条守法经营,合规执业。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关政策规定,严格遵守协会章程、自律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严格遵守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期货保证金监控管理机构的各项规定;

(二)严禁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破坏或影响期货市场安全运行或期货市场交易秩序的非法期货交易活动;

(三)不得在期货经纪业务中从事或允许工作人员从事接受客户全权委托进行期货交易等超越经营范围的业务;

(四)加强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任用无从业资格人员从事期

货业务;

(五)按照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公示期货业务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六)主动制止并及时举报有关期货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一)公平、公正地对待所有客户,努力提供优质服务,维护客户合法权益,不得有背信、欺诈等侵害客户权益的行为,禁

止在业务活动中为本单位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二)向客户充分揭示期货交易相关风险,不得开发不适合从事期货交易的客户;

(三)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加强对本单位期货从业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提高业务水平、风险管理能力和职业

道德水准;

(四)不得在业务招揽时进行弄虚作假、故意夸大、引人误解或有歧义的宣传,不得向客户做获利保证或与客户约定共同承

担损失;

(五)不得编造或散布虚假信息误导客户,或劝诱客户从事

不必要、不合理的交易;

(六)不得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给其代理人返还佣金;

(七)避免与客户的利益冲突,及时向客户披露发生冲突的可能性及有关情况,确保客户的利益得到公平对待;

(八)保守客户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不得泄露客户资料,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配合有权机关进行调查的除外;

(九)秉持诚信、公平的原则,妥善处理与客户之间的期货

交易纠纷。

第五条公平竞争,共同发展。

(一)相互尊重,同业互助,共同发展,秉承现代金融企业经营理念,积极承担企业社会责任和行业责任,珍惜和维护期货行业声誉和形象,不得有破坏行业声誉,损害会员共同利益的行

为;

(二)遵循公平竞争原则,遵守商业道德,维护正常行业秩序,禁止扰乱行业正常经营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不得以诋毁、贬低其他会员等不正当方式招揽客户;

(四)不得以低于成本价收取客户手续费等方式从事不正当

竞争行为;

(五)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招徕其他会员的在职工作人员。

第六条对违反本公约的会员,情节较轻的,协会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进行提醒,情节严重的,按协会有关规定给予纪律惩

戒。

第七条本公约生效后取得协会会员资格的单位,自取得会员资格之日起,视为志愿加入本公约,本公约将对其自动生效。

第八条本公约经第三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自

202_年9月20日施行。

第九条本公约的解释权归协会理事会。

第二篇:汽车服务行业协会自律公约

为保障济宁市汽车销售服务市场的稳定发展,建立良好的汽车销售服务行业诚信自律机制,规范行业从业人员行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济宁市汽车销售服务行业协会全体会员单位达成行业自律公约,具体条

款如下:

一、坚持党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共同维护本地区汽车服务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自觉接受协会及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领导,严格遵守协会章程,依法维护协会和自身的合法权益,积

极参加协会活动,履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认真完成协会的各项任务。

三、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车展、培训等各项活动;支持协会网站和会刊两个宣传平台建设。

四、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用户至上”观念,树立良好的行业及企业形象,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及技术规范,切实保证优质服务和技术质量保障。

五、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应按规定予以公示,杜绝欺诈行为,自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会员单位应按规

定悬挂由协会统一监制的会员单位标牌,并提供监督电话。

六、加强会员单位之间团结与协作,增强信息沟通与人员、技术、设备物资等交流,努力达到互惠互利、互通有无、资源共享,使之真正形成强强联合、共同发展的良好局面。

七、会员单位之间要紧密配合,做到采购、经销渠道正规化,共同抵制和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净化汽车销

售服务行业市场。

八、会员单位之间要相互尊重,相互监督,反对非法经营和不正当竞争,不得擅自扩大经营范围,不得以

恶意压价、低价竞销以及通过回扣、行贿等手段获取市场份额。

九、诚实守信、文明经商,不断加强职业道德建设,严禁以虚假广告宣传自身品牌,捏造、散布虚假信息

来损坏、抵毁他人名誉和利益。

十、会员单位应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岗位培训,不断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的技术水平,认真做到定岗定编、持证上岗,同时对所属人员要依法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实施。

十一、未经会员单位之间协商同意,不得接收、聘用他方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

十二、本协会及上级主管部门对自律公约实施监管,各会员单位应加强自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十三、会员单位之间发生各种争议时,应本着互谅互让、友好协商的态度解决,必要时可向本协会或上级

主管部门反映处理。

十四、对违反自律公约的行为,一经发现或举报核实,协会将予以内部通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取消

会员资格。

十五、本公约自全体会员单位通过之日起生效,如需修改,按协会组织章程程序办理。

联系人:高洪英

第三篇:市汽车服务行业协会自律公约

xx市汽车服务行业协会自律公约

为保障xxx市汽车服务市场的稳定发展,建立良好的汽车服务行业诚信自律机制,规范行业从业人员行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xx省xxx市汽车服务行业协会全体会员单位达成行业自律公约,具体条款如下:

一、坚持党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共同维护本地区汽车服务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自觉接受协会及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领导,严格遵守协会章程,依法维护协会和自身的合法权益,积极参加协会活动,履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认真完成协会的各项任务。

三、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用户至上”观念,树立良好的行业及企业形象,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及技术规范,切实保证优质服务和技术质量保障。

四、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应按规定予以公示,坚决杜绝欺诈行为,自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会员单位应按规定悬挂由协会统一监制的会员单位标牌,并提供监督电话。

五、加强会员单位之间团结与协作,增强信息沟通与人员、技术、设备物资等交流,努力达到互惠互利、互通有无、资源共享,使之真正形成强强联合、共同发展的良好局面。

六、维修企业和配件经销企业要紧密配合,坚持做到采购、经销渠道正规化,共同抵制和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净化汽车服务行业市场。

七、会员单位之间要相互尊重,相互监督,坚决反对非法经营和不正当竞争,不得擅自扩大经营范围,不得以恶意压价、低价竞销以及通过回扣、行贿等手段获取市场份额。

八、诚实守信、文明经商,不断加强职业道德建设,严禁以虚假广告宣传自身品牌,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来损坏、抵毁他人名誉和利益。

九、会员单位应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岗位培训,不断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的技术水平,认真做到定岗定编、持证上岗,同时对所属人员要依法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实施。

十、未经会员单位之间协商同意,不得接收、聘用他方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

十一、会员单位应及时将专业技术人员上岗证、劳动合同及人员变动等相关资料如实报送协会,以备协会内部查询监督。

十二、为保障自律公约实施,各会员单位向协会交纳自律保证金伍仟元。

十三、本协会及上级主管部门对自律公约实施监管,各会员单位应加强自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十四、会员单位之间发生各种争议时,应本着互谅互让、友好协商的态度解决,必要时可向本协会或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处理。

十五、对违反自律公约的行为,一经发现或举报核实,协会将予以内部通报、扣除保证金、新闻媒体曝光或取消会员资格,情节严重者交有关部门查处。

十六、本公约自全体会员单位签字之日起生效,协会在生效之日起三十天内向社会公布。如需修改,按协会组织章程程序办理。

协会举报电话:xxxx—xxxxxxx联系人:xxx

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会员单位:(略)

第四篇:市汽车服务行业协会自律公约

市汽车服务行业协会自律公约

xx市汽车服务行业协会自律公约

为保障xxx市汽车服务市场的稳定发展,建立良好的汽车服务行业诚信自律机制,规范行业从业人员行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xx省xxx市汽车服务行业协会全体会员单位达成行业自律公约,具体条款如下:

一、坚持党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法

律法规,严格遵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共同维护本地区汽车服务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自觉接受协会及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领导,严格遵守协会章程,依法维护协会和自身的合法权益,积极参加协会活动,履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认真完成协会的各项任务。

三、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用户至上”观念,树立良好的行业及企业形象,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及技术规范,切实保证优质服务和技术质量保障。

四、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应按规定予以公示,坚决杜绝欺诈行为,自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会员单位应按规定悬挂由协会统一监制的会员单位标牌,并提供监督电话。

五、加强会员单位之间团结与协作,增强信息沟通与人员、技术、设备物资等交流,努力达到互惠互利、互通有无、资源共享,使之真正形成强强联合、共同发展的良好局面。

六、维修企业和配件经销企业要紧密配合,坚持做到采购、经销渠道正规化,共同抵制和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净化汽车服务行业市场。

七、会员单位之间要相互尊重,相互监督,坚决反对非法经营和不正当竞争,不得擅自扩大经营范围,不得以恶意压价、低价竞销以及通过回扣、行贿等手段获取市场份额。

八、诚实守信、文明经商,不断加强职业道德建设,严禁以虚假广告宣传自身品牌,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来损坏、抵毁他人名誉和利益。

九、会员单位应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岗位培训,不断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的技术水平,认真做到定岗定编、持证上岗,同时对所属人员要依法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实施。

十、未经会员单位之间协商同意,不得接收、聘用他方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

十一、会员单位应及时将专业技术人员上岗证、劳动合同及人员变动等相关资料如实报送协会,以备协会内部查询监督。

十二、为保障自律公约实施,各会员单位向协会交纳自律保证金伍仟元。

十三、本协会及上级主管部门对自律公约实施监管,各会员单位应加强自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十四、会员单位之间发生各种争议时,应本着互谅互让、友好协商的态度解决,必要时可向本协会或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处理。

十五、对违反自律公约的行为,一经发现或举报核实,协会将予以内部通报、扣除保证金、新闻媒体曝光或取消会员资格,情节严重者交有关部门查处。

十六、本公约自全体会员单位签字之日起生效,协会在生效之日起三十天内向社会公布。如需修改,按协会组织章程程序办理。

协会举报电话:xxxx—xxxxxxx联系人:xxx

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会员单位:(略)

第五篇: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惩戒程序

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惩戒程序(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纪律惩戒程序,保障协会依法实施自律管理职责,维护协会会员和期货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协会对会员和期货从业人员违反协会自律规则的行为给予纪律惩戒的,依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条 协会理事会设立纪律委员会和申诉委员会,分别由不同人员组成。纪律委员会根据协会监察部门的调查结果作出纪律惩戒决定,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会员和从业人员的申诉。第四条 当事人认为参与案件处理的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所在部门或机构负责人在收到回避申请的7日内作出决定。

第五条 协会实施纪律惩戒,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执行协会的有关规定,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第二章 立案

第六条 协会监察部门对通过下列情形发现可能给予纪律惩戒的违规行为,应当予以立案:

(一)接到投诉、举报;

(二)监管部门转交;

(三)自律检查中发现;

(四)其他渠道。

第七条 协会监察部门负责接待投诉、举报的人员应当制作接待记录,并填写受理投诉举报登记表。受理投诉举报登记表应当载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基本情况,投诉事实摘要和接待人员的初审意见以及是否立案的建议。

第八条 协会监察部门应当在受理投诉或者通过其他渠道发现违规行为后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决定立案的,在立案后7日内向涉案的会员或者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当事人)发出书面立案通知,立案通知中应当载明立案调查的原因和依据。对于有投诉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在决定后7日内书面通知投诉人并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第三章 调查

第九条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通知后7日内提交书面申辩。

第十条 当事人在申辩过程中应当承担主要举证责任,即证明在投诉事项中已经充分和恰当地履行了职责,无违规行为。当事人在申辩期限内不行使申辩权的视为放弃申辩。放弃申辩可能导致的对当事人不利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申辩期满后,协会监察部门应指定至少两名工作人员进行调查。调查人员在调查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第十二条 调查人员在调查过程中,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违规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二)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相关文件和资料。第十三条 协会监察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结束调查并完成调查报告。案情复杂确需延长调查期限的,由纪律委员会主任决定。

对于监管部门转交协会调查的案件,调查期限依照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执行。

第十四条 如果发生导致调查无法进行的事由,协会监察部门负责人可以决定中止调查,待上述事由消失后恢复调查。中止调查期间不计入调查期限。第十五条 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调查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调查核实的事实;

(三)提出处理建议及依据。

第十六条 有投诉人的案件,在调查终结之前,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可以自行和解,协会监察部门也可以建议和解或者进行调解。

双方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的,对被诉人可以予以较轻的纪律惩戒。作出较轻的纪律惩戒后被投诉人不履行和解或者调解协议的,纪律委员会对该违约行为可以单独予以纪律惩戒。第四章 纪律惩戒决定

第十七条 纪律委员会通过对调查报告、当事人的陈述或者申辩意见等材料 进行审查后,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决定:

(一)确认当事人有违规行为的,作出予以纪律惩戒的决定;

(二)确认当事人违规事实不成立或情节轻微的,作出撤销案件或不予纪律惩戒的决定;

(三)依法移送中国证监会。

第十八条 协会对违反协会章程和自律性规则的会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纪律惩戒:

(一)批评;

(二)协会内通报批评;

(三)通过媒体公开谴责;

(四)取消会员资格并公告。

前款第(三)、(四)项纪律惩戒决定生效之后,协会在网站或指定媒体上向社会公布。第十九条 协会对违反协会自律性规则的期货从业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纪律惩戒:

(一)训诫;

(二)公开谴责;

(三)暂停从业资格6个月至12个月;

(四)撤销从业资格并在3年内拒绝受理其从业资格申请;

(五)撤销从业资格并永久性拒绝受理其从业资格申请。

前款第(二)、(三)、(四)、(五)项纪律惩戒决定生效之后,协会在网站或指定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纪律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纪律惩戒决定。会议至少应由三名委员出席,决定应由出席会议委员半数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拟对当事人做出纪律惩戒的,由纪律委员会以协会的名义制作纪律惩戒意见告知书,告知书包括以下内容:拟作出纪律惩戒的事实、理由、依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及权利行使期限。

第二十二条 纪律委员会决定给予纪律惩戒的,应当以协会的名义制作纪律惩戒决定书。决定书应载明以下事项:

(一)当事人是从业人员的,写明姓名、性别、从业资格号码及其所机构的名称;当事人是会员的,写明机构名称和办公地址;

(二)事实和证据;

(三)惩戒结论和依据;

(四)提起申诉的权利、期限;

(五)作出惩戒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三条 纪律惩戒决定书、撤销案件决定书和不予纪律惩戒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效力。

第二十四条 会员或从业人员有逃避、抵制或阻挠调查的行为的,纪律委员会可以单独对该行为予以纪律惩戒。

第五章 听证

第二十五条 协会对会员作出取消会员资格纪律惩戒之前,应当告知会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会员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协会对从业人员依法作出以下纪律惩戒之前,应当告知从业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从业人员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一)暂停从业资格6个月至12个月;

(二)撤销从业资格并在3年内拒绝受理其从业资格申请;

(三)撤销从业资格并永久性拒绝受理其从业资格申请。

会员或从业人员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收到纪律惩戒意见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协会提交听证申请书,说明听证的要求和理由。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二十六条 申请听证的,协会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第二十七条 纪律委员会举行听证时,由三名委员组成听证会,其中一名委员为听证主持人,其他二名委员为听证员。纪律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部门的人员或专家作为听证员参加听证。

听证会记录由当事人及证人签字确认后存入档案。纪律委员会有权制作听证会录音录像资料作为听证会记录的补充形式。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应当按时参加听证。当事人未按时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参加听证。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前向协会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具体写明授权范围和权限。

第三十条 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有权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和提出 新的证据;

(三)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和回答提问;

(四)遵守听证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的要求。第三十一条 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开始前,书记员应当查明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等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布听证纪律;

(二)听证主持人核对听证参加人,宣布出席听证的听证员、书记员和案件调查人员名单,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义务,询问案件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三)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四)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规的具体事实、证据和纪律惩戒建议、依据;

(五)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陈述申辩意见并质证,提出为自己辩解的证据;

(六)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和案件调查人员双方可以就案件事实相互进行质证,并均可向证人、鉴定人发问;

(七)主持人、听证员提问;

(八)当事人作补充陈述;

(九)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中有权对听证参加人不当的辩论内容及行为予以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责令其退出听证会场。

第三十二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员应当进行合议,听证主持人根据合议情况写出听证报告,并由听证员签名后,将听证报告、听证笔录及听证取得的证据,一并报协会纪律委员会。第三十三条 协会举行听证,不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六章 申诉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纪律惩戒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纪律惩戒决定书之次日起15日内向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请。

第三十五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不同情况做出以下审议决定:

(一)认为原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二)认为原决定在程序上存在不足的,要求纪律委员会进行补正;

(三)认为原决定认定事实不清,或适用依据错误,或程序严重不适当的,撤销原来的决定,由协会监察部门重新调查或者由纪律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

(四)认为原决定认定事实不成立的,作出不予纪律惩戒的决定。审议决定通过后,申诉委员会应当以协会的名义发出审议决定书。

第三十六条 申诉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审议决定。会议至少应由三名委员出席,决定应由出席会议委员半数以上通过。

第三十七条 申诉委员会应当在受理申诉后的30日内作出审议决定。

第三十八条 在申诉委员会就案件作出审议结论之前,原纪律惩戒决定暂不执行。第三十九条 申诉委员会的审议决定是最终决定,送达当事人时即发生效力并应当立即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则中的“日”均为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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