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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远村村民出行困难问题(含5篇)
编辑:静水流深 识别码:13-688421 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9-11 20:09:37 来源:网络

第一篇:偏远村村民出行困难问题

偏远村村民出行困难问题

一、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一是农村公路通达深度和通畅程度不够,无法为农村提供坚实的发展平台。交通建设作为农村经济发展的基础和先导产业,对农村市场的发展起着决定性作用。边远村底子薄,经济基础差,交通总体发展水平较低,多种因素并存,影响和制约农村运输发展。

二是农村客运线路营运收入低、运营成本高,愿意从事农村客运经营的车主不多。虽然近年来农村公路建设加快,东岭上的路况也有了较大改善,但是路窄弯多坡度大、车辆耗油量大、轮胎磨损快、修理费高等问题依然存在。随着社会物价的不断上涨,特别是燃油价格过高,各种费用负担过重是造成农村客运经营困难、投资农村客运积极性不高的关键因素。另外,线路短、运价低、运行时间短,许多村民外出打工、求学或举家外迁,致使客流量逐渐减少,车辆实载率低,客运运力与客车实载率之间矛盾突出。

三是客流波动性大,难以实现定点、定班、定线运输。村民出行具有假日性、季节性的特点,客运运力配置与群众实际需要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客流量不稳定,平时乘客较少,经营者经营困难;节假日人员流量大,乘客较多。

四是客运市场环境差,非法从事客运营运的车辆多。目前在农村存在大量的早已退出客运市场的面的车和农用车、摩托车等,一方面,这些机动车辆技术等级低,安全性能差,从事客运存在着很大的安全隐患。另一方面,这些非法营运车辆不交纳相关税费和保险费,也不进行车辆的维护和检测,其低成本营运直接影响到合法经营者的生存和发展。

第二篇:关于偏远农村村民的法律意识问题

关于偏远农村村民的法律意识问题

摘要:法律意识,是人们心中对国家法律法规的了解和见解,包括心理,情感、态度和行为的系统化的理论,它反映了一个社会或者特定地域的人们法律认识的现实水平②。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法律意识的深度直接决定了法治过程的难度,而现代法治的标志不仅要求了解和学习法律,更重要的是民众对既定法律的一致遵行,即普遍的守法才是法治的最终标志。但是我国地域辽阔,地理环境也是复杂多变,很多贫困山区和偏远地区农村的村民,头脑中的法律意识却显得极为薄弱。出于这种地域上的原因,很多村民的文化素质相对偏低,思想观念较为落后,封建迷信观念在脑中根深蒂固,所以对法律的认识不足,法制观念淡薄。

关键字:法律意识 ;地理环境 ;农村法治

一、地理环境对法律意识的影响

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曾在他的著作《论法的精神》里提出:法律同政体、自然地理环境、宗教、风俗习惯等各种因素有关系,法律之间也有关系,而这些关系构成了“法的精神”。①

孟德斯鸠的地理环境决定论,虽有些夸大了自然环境对法律和政治生活的作用,错误地以自然规律来代替社会规律,但在现实中,地理环境确实是一个法律和政治发展的必要外部条件,对法律的生存和发展起着重要的影响作用。

目前在我国的偏远地区和贫困山区的农村,依然有很多村民的法律意识比较浅。这些地区的普遍特征在于:地理偏远、资源稀缺、经济落后、教育匮乏,也正是因为如此,才使得实施法律监督,进行科学治理的难度偏大。

地理位置的荒僻,文化教育的落后,不仅使得很多村民对法律的认识不足,即使是一些稍微了解法律法规的人,也会出于生存发展的需要,依旧选择做出有违法律的事情来,部分村庄甚至从事集体性的犯罪活动。例如近年来经常见诸报端的“涉毒村”、“诈骗村”、“造假村”等现象,就是法律意识缺失的

有力证明。

由此可见,地理环境因素,对我国农村村民法律意识的深浅,存在着实质性的影响。有不少农民认为,只要自己没有干违法犯罪的事情,法律就跟自己没有任何关系,但他们没有意识到,法律其实涉及着自己生活的各个方面。而当面对自身利益受到侵害时,他们要么选择以暴制暴,要么自认倒霉,而很少有人通过法律渠道来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偏远农村法律意识缺失的表现

2.1不重视甚至不相信法律,习惯于自己用拳头和棍棒来私下解决问题。

在一些环境恶劣,生活竞争比较激烈的地区,村民的性格也显得较为强硬,尤其在遇到冲突时,他们首先想到的不是求助法律,而是喜欢自行了结,甚至私自动用武力。有的人干脆认为,引入了法律的干涉,是自己能力不足的表现,更会使自己丢面子,所以习惯于动用关系网,私下里把问题搞定。

在遇到问题时,借助关系网“私了”,是我国历来已久的一个传统习惯,法律的作用有时反倒是被放置在了第二位甚至末位。笔者曾在绍兴丘陵山区的一处村口见到一起车祸,当伤者受伤流血躺地上时,肇事者首先的反应却不是报警和叫救护者送医,而是直接返回村内找人,寻来有关系的熟人为自己开脱责任,并试图同伤者谈判私下解决事故。此时这名村民,显然是不希望法律来介入和干涉的。

2.2依赖于法律的工具作用,却不愿自觉遵循和学习法律。

村民们在遭遇困境时,会希望法律能够帮忙直接解决他们面临的所有问题,但在平时,却不能用法律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也不会去自主学习并遵守法

律。

这样一来,村民们就陷入了一个比较矛盾的境地,既希望法律能帮自己解决问题,但自身所知的法律常识却懂的少之又少,所以在实际运用中,常常会处于信息劣势,在争取自身权益时容易吃亏。而一旦这类情况发生,那么村民对法律的信任就会进一步降低,头脑里的法律意识也会更加薄弱,越加认为法律法规不过是几句空话,对自己的生活没有太大的帮助。

例如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由于不了解拆迁补偿的政策和相应法规,也缺乏有效的申诉途径,本属于村民的补偿金被部分官员克扣削减后,受损的村民依然无法知晓具体的金额,也无从维护自身权利。

2.3基层干部法治观念不足,不能起到良好的带头作用。

处于偏远地区的农村基层干部,大多数也是出自该地区本身,由于地域的限制,他们对法律知识的学习也是不够重视、不够全面,对国家颁布的相关政策条例的研究也是一知半解,无法很好地传达给村民。法律知识的匮乏,致使村干部在面对农村中发生的较为恶劣的纠纷事件时,一时无法得出一个公平公正的有效解决方案。

也有的干部凭着手中权势,无视法律之存在,做一些以权谋私,横行乡里的勾当,不仅损害了群众的利益,还进一步降低了村民对法律的信心,不利于法律权威的树立和村民法律意识的培养。

三、影响法律意识内在因素的分析

导致偏远地区农村村民法律意识薄弱的原因有许多,但归根结底,地理环境只是一个外在的导因,由地理差异导致的生产方式和政治文化差异,才是其内在的影响因素。

3.1生产方式

在贫困地区,农村居民的物资生产,主要以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为主,由此形成了特定的小农心理。偏远地区的农村和山地,往往生产的规模小、农民的生产技术差、劳动效率比较低,每天都是为了生存而被繁重的农业生产劳动和家务劳动所困扰,自然无心去学习法律知识。而为了在生存压力下把日子过得更好,村民个体的防范和斗争意识也会相应增强,在利益受到侵犯时,直接用暴力回击也是常见现象。

3.2自然资源

自然资源的匮乏,使得村民需要对穷山恶壤做更多的斗争和开发,在资源不足的情况下,自然需要另寻出路。但若是缺乏正确的引导和扶持,一些村民难免会走上歧路,做出一些违反法律的行为。所以,地方政府进一步加深政策扶持,加大力度精准扶贫,是十分有必要的。

3.3教育

偏远地区农村的文化教育和法律知识宣传教育的欠缺,会令村民从小就缺乏对法律的正确认识,在加上地域因素导致的信息闭塞,也就进一步加大了对法律法规宣传贯彻的难度。政府对山区和偏远农村教育财政支持的力度,同样是远远低于城市,而且部分地方政府对法律的宣传也显得较为形式化,缺乏通过实质性的工作来普及、宣传和推动。

四、总结

农村和山区是我国法治建设的薄弱环节,通过必要的手段克服地理障碍,加强村民的法律意识,是有序推进依法治国不可或缺的部分。因此,必须使法律成为农民的信仰对象,成为保护其利益的根据,并最终体现在村民生活的方

方面面。

参考文献

①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11 ②翟存柱,从法律意识到法律信仰,《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报》 , 2016 , 33(11):124-127

第三篇:xxx村村民自治问题调查报告

农村村民自治问题调查报告

调查主题:当前农村民自治问题存在的问题

调查对象:xxx镇同福村村民

调查时间:2008年4月20日

调查方法:深入农村 走访调查 问卷调查

调查内容及经过:结合“十七大”指导思想,前往丹朱镇同福村针对当地村民自治问题展开调查,现将我对同福村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议、民主监督四方面情况的调查总结如下:

一、民主选举是村民自治的基础问题,关键要克服瓶颈制约,找准平衡基点,整体推进。

村委会民主选举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诸如选举的理念、选举的功能、选举的技术、选举的程序等构成了一系列民主选举中的理论和实践网络。据同福村村委会领导介绍,三官村村委会由全体村民选举产生,经“海选”产生候选人,然后进一步选举出村委会领导班子成员。但是,调查问卷显示,村民虽然都对民主选举这一举措表示赞成和肯定,但村民的法律意识普遍较差,民主选举的主动性和优越性并没有完全体现出来。在调查过程中,该村表现出来的问题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1、民主选举中的瓶颈制约:

(1)法律规定的前瞻性与文化传统的滞后性矛盾。一般说来,法律规定总是建立在社会实践基础之上的,与客观现实需求相适应。我国的村级民主选举,本身是一种法治民主的助推剂,它既是对广大农民的培训,也是对整个社会的培训。正是这种自下而上的、带有一定超前性的民主选举制度,推动着我国社会的民主进程。然而,这种推动作用是个渐进过程。一方面,在我国,农村政治、经济和社会结构发生重大变革的情况下,客观形势亟需法治民主的深化;另一方面农民的民主参与意识的滞后性有着较深的传统文化根基。反映在村委直选中,不少选民对村委班子成员的选择并非出于他们的主动,而往往是被“塑造”出来的。对候选人要素重要性的认识远远低于对利益分配的关注或者政治象征背景的联系和与自己的亲疏远近。《村委会选举办法》规定的三种投票形式,流动票箱投票仅作为一种辅助形式,应限制在一定范围内。但在具体实施中,大多数村没条件进行大会集中投票,而不少村民又不想去固定的投票场、投票站投票,有的地方甚至还出现“卖票”现象。因而,村级民主选举的规定与选民本身的需求明显地相背离,选举中投票率的高低并不能完全反映选民民主意识的强弱。

(2)法律规定的有限性与实际操作的复杂性矛盾。我国农村的民主法治化进程与改革开放同时起步,各种社会关系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具有不确定性,这一环境下形成的民主选举制度还是初步的,它需要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因此,《村委会组织法》对民主选举的条文规定不可能顾及全面。虽然地方法规的《选举办法》能给一定配套,但也有不少局限性。在法律法规与实施细则,原则规定与具体措施之间的空隙较大,有的规定过于原则,不便操作;有的虽有行为模式,但没有法律后果;有的内涵模糊,不好统一理解等。这里仅列举几点,以见一斑:一是村委会成员候选人标准难把握。《村委会组织法》十二条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村委会选举办法》第十三条对候选人的推选条件作了细化。如果选举委员会资格审定时,认为虽有被选举权但不符合推选条件的人被海推为候选人后,他可否被确定为正式候选人就比较难把握,尤其是在选举委员会与选民有较大意见分歧的情况下更是如此。二是选举中的“拉票”现象难处理。拉票行为,既有正常、合理的行为,也有不合理,甚至带有“贿选”等痕迹的行为,同时又会有两者兼之的。如何界定它们之间的区别加以妥善处理,法律依据不足就带来了选举中的杂音。三是选举结果的有效性难认定。在一些细小环节上难免出现偏差或不妥,有的可以即时得到纠正,有的却事后难以操作,一旦选举结果产生后,如何认定其有效性就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2、民主选举中的平衡基点:

村民直选法律运行的整体功能的有效发挥,关键在于其在适应社会发展的变化中求得自身内部结构的相互协调。因而,在实际中应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

(1)需求与可能。任何社会关系都需要相应的社会规范加以调整,以维护正常秩序。村委直选的有序性也必须根据农村的客观需要,在“收支”平衡的运行中加以实现。一方面,村委直选具有通过一定法律规范实现广泛的利益需要。另一方面,乡村客观现实应具有支付法律运行成本的能力。因此,在规范民主选举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农村社会需求的各个要素对法律规定的制约作用及相互关系。有时候,就当地当时的经济、政治、文化条件而言,具有规范某个法律行为的需要,但不一定具备其相应的成本支付能力。(2)效益与成本。在社会支付能力相对不变的情况下,法律的运行成本越低,那幺它的效率越高。村级民主选举的法律效益,应以最低的运行成本来获取最佳的选举目的。使一大批素质较好、群众信赖的农民走上村委会工作岗位,是民主选举最直接的目的,从而来辐射农村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以实现长远的整体效益。在村级民主选举的法律运行中,如何求得成本与效益的相对平衡,有不少方面值得进一步探讨。

(3)周密与简便。于法周密和于法简便相结合的原则,是农村民主选举中法律运行的内在要求。村级民主选举的整个过程必须一环扣一环,法定的程序不能变,规定的步骤不能少,不能怕麻烦,图省事,更不能走过场。但是受农村客观环境和村民文化心理素质的影响,从选举实践看,能达到同一选举目标,村民更乐于接受简单易行的选举方法。在有些地方推行的无候选人直选,之所以受到农村群众的欢迎,并且取得成功,组织严密、形式简便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3、整体推进——民主选举中的对策措施:

(1)在引导与磨合中,强化村民的参与意识和参与水平。增强村民的参与意识和参与水平,是农村民主自治的软环境。没有广大农民群众的这种理念与思想,再好的民主选举的法律规定也会走样变形。不断丰富的村级民主选举实践,是营造民主法治环境的大课堂。对于广大村民来说,只有他们认识到自己由权力的对象不同村里不同的条件所决定。

对于实行民主管理,首先要坚持和完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制度。通常人口少且居住集中的村采用村民会议,而人口多且居住分散的村采用村民代表会议。明确规定村民代表会议的人员组成及其条件、职责、权利制定议事内容和议事规则,确定活动方式,活动程序和活动时间,并按规定严格执行。其次,要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实际,明确规定民主议事的内容,凡属村务管理的重大事项以及农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都应先召集党员大会讨论,再分别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按大多数人的意见实行民主决策,坚决纠正不顾群众意愿而由几个干部自行其是的做法。要实行民主管理,还要切实加强群众对村干部的民主监督。

调查中发现,同福村在自治方面做得比较好。一走进他们村委会的办公室,就能看到整整齐齐挂在墙上的各种规章制度,就如治保调节委员会成员,治调干部规定,治保调节信息员职责、帮教小组及其职责、护村队及其职责、禁毒禁堵宣传小组及其职责等等。从这上面来看,确实同福村的自治制度是比较完善的,而且操作起来还是比较规范。村里的负责人对我们介绍了他们平常的工作方式,方法。同福村是一个城中村,总共有600多户,共2000多人,整个村的座落呈长方型,村里决定什么大事情就通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来参考。同福村总共分成5个小分队,每一个小分队的队长要管理人员几十致上百人不等。队长是从他们队下由村民推选上来的,这点做得很民主。村里决定或是传达事情就是通过村长,书记等向队长们来共同探讨,具体的再由队长去负责实施他们队里的细节工作。在同福村村委会的外面有一个醒目的村务公开栏,上面详细具体的把村里的各项计划以及许多村里的开支,收入公布在上面。

为使我们的调查更加完整,我们用问卷的方式从村民口中了解一些情况。通过这个问卷,增加了村领导所采取的一系列做法的真实可信程度,同时也从村民的看法中发现一些存在的问题。调查的一些数据如下:(1)有42.1%的村民说没有开过全体村民大会,有36.8%村民不清楚这点,其它的说开过一两次。(2)有58.8%的村民认为开会的内容是传达中央文件,讨论村内大事,有35.3%的村民认为开会无实质的内容,走形式。(3)有76.2%的村民不知道中央要求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政策,只有23.8%的村民知道这一点。(4)85.7%的村民认为没有乱收费的现象,只有14.3%的认为有乱收费。(5)农民遇到不合理的负担项目,有50%的人士向上级领导,部门反应,有38.9%随大流,有11.1%选择了拒收,几乎没有人知道会向法院起诉。(6)村民比较愿意统一搞,占了44.4%,另外还有33.3%愿意干部群众干部带头,农民志愿,有22.%的是乡村起头,农民志愿。实际上的时候有一些看法与这个基本相近。

从以上的这些数据可以表明,农民对村里的村务公开等等有很多不明白的地方,甚至还有些人不知道。以后应该是农民们对这些事情多了解了,也是有很大的好处的。总体上村民对本届的村委会还是挺满意的,唯一不足指出,要多对本村,以及中央及地方的文件精神进行宣传,使村民更加的了解其内容,从而可以更好的进行村民自治,取得更好的效果

三、民主决策在村民自治体系中起着关键作用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增强党的活力和团结统一”。实行民主决策,是民主集中制在党委决策上的本质体现;加强民主决策,是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这个重大课题中应有之义,只有提高党委民主集中制的质量,才能更好地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促进各项工作的落实和经济建设快速发展.我国有八亿农民,实现村民自治是农民当家作主的一种体现,而民主决策在村民自治体系中起着关键作用。首先,决策关系重大,决策失误带来的损失最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影响决策的因素更为复杂,民主决策可以将决策失误的风险降到最低点。民主决策对农业更具特殊意义,农产品的生产周期长,往往是一着不慎,几年难翻。其二,决策是群众关注的热点。需要民主决策的事,一般是比较重大的问题,不可能把一些琐事拿来“民主”一番。既然是比较重大的问题,没有群众民主参与,村民自治就失去重心。其三,民主决策影响其它三个民主。决策是否民主,是对民主选举质量高低的检验,所选的村委会成员素质高,决策一般会民主,反之,民主决策就会走形;民主决策是民主管理的先决条件,民主决策才能使决策科学,而科学的决策是有效管理的前提;民主决策是民主监督的重点,如前所述,民主决策对重要事项的决策,当然就是民主监督的重点了。

在这次社会实践活动中,我们对安吉县三官村随机抽选的60位村民做了问卷调查。对“民主决策”所问的5个问题中:

(1)知道本村开展过村庄规划的占53%,其余对此不了解;而对村镇规划75%的村民表示满意,19%村民不满意,其余的则表示无所谓。

(2)对于村里的重大决策应该如何做出?有39%和35%的村民认为应该有村里的领导决定或由全体村民讨论后由领导人决定:另有17%和9%的村民认为应由村民代表或全体村民决定。

(3)在74%的村民眼中在乡村工作的干部是最有影响力的,其余则认为有能力在外面的人。

(4)48%的村民觉得自己在村里的地位一般;38%的村民认为没有地位;另有14%的认为有一定的地位。(5)50%的村民偶尔被邀请参加村里的重大问题决策;14%被经常邀请;有36%的村民从未被邀请。

应当指出,农村的村务决策均已在一定程度的民主基础上运作,但离有关法律制度规定的民主决策的要求和原则还有一定的距离。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村民群众对重大村务决策的直接参与远未达到法律和制度规定的要求

首先,按有关法律和制度规定,村民群众拥有自主决定本村重大事务的权利。以上数据表明,并非所有重大村务都由村民群众直接参与决策。在村级事务决策的实际运作过程中,重大村务事实可被区分为二类,并分别采取不同的决策方式。一类为重要村决策,主要由村社区领导集团集体决策。另一类是特大村务决策,分别以不同的方式、一定程度地吸纳了村民群众直接参与议决过程。但是,这种参与的机会不多,而且对决策的实际影响程度非常有限。其次,根据国家制度规定,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直接参与本村重大村务民主决策的主要形式。但在村务决策实际运作过程中,无论是村民会议,还是村民代表会议,均没有实质性的决策权力。村民会议特别是议决重大村级事务的决策性全体村民会议,因各种不同的原因基本不召开,当遇到与全体村民利益密切相关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村级事务,往往通过召集村两委会和村民小组长、自然村长联席会议,或村两委会和党员联席会议,有时也召集村干部和村民小组长、全体党员联席会议进行决策。2、村领导集团决策村务对民主决策制度原则有一定的偏离

从村领导集团决策的形成和倾向看,未能充分反映村民群众的意愿。按照有关制度规定,村领导集团应在广泛吸纳村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决策。从村领导集团决策的实际状况看,首先应当肯定,其中有相当一部分的决策确实是以村民群众的意愿为基础的。然而,从决策形成和决策倾向的角度进行分析,村领导集团的决策是各种机构、组织、群体或个人交互作用和影响的结果,其所作的每一项决策总是代表着一定的利益倾向。不可否认,现实中相当部分的重要决策并不一定反映和代表多数村民群众的意愿和利益。

村级民主决策是村民自治的首要环节,但是,正是我们在前面所分析的,村级事务决策的实际运作总是在具体的村治环境中进行的。受环境因素影响,村级事务决策的实际运作难免发生对民主决策制度安排的偏离。在现阶段,中国农村的村级民主决策,多数表现出“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的特点。村级事务的决策权实际上主要掌握在少数人,特别是村第一把手(一般为书记)手里,与民主决策的制度要求尚有一定的距离。这种决策机制或许有利于提高决策效率,但有可能因决策权过于集中而容易出现决策的重大失误、决策脱离群众。笔者认为,现阶段中国农村的村民自治基本还处在“干部治理”或“精英治理”阶段,离“群众自治”还有一定距离。村民自治有一个从干部治理——精英治理——群众自治逐步演进的过程,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目标,需要一个相当长的时期,需要创造一定的基础和条件。如果在条件不成熟的背景下主观、盲目、强制性地推行“群众自治”和民主决策,极有可能造成危害农村政治稳定与社会发展的各种负面影响。

四、民主监督的重点是人民群众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

党的十七大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党要领导人民,当好家、作好主,必须进一步发扬民主。加强民主监督,必将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更好地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和根本利益。

民主监督的重点是人民群众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其主要内容是监督各级领导干部是否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否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和方针政策;是否正确地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是否发扬民主、依法办事;是否严以律己、廉洁奉公;是否同人民群众保持血肉联系等。自身的高度自觉,人民的民主监督,是各级领导干部做好工作的重要保证。

人民民主监督是民主监督的重要方面,包括法律监督、行政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等,以此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为进一步对农村民主监督问题进行调查,充分了解农村村民自治现状,我杭州电子工业学院电子信息分院暑期社会实践小分队举行“三下乡”活动,到安吉市三官村展开以村民自治为主题的社会调查。

据文卷调查结果显示,81%的村民对现任村委会表示满意,对村委会干部表示相当的信任和支持。与此同时,数据表明,在三官村有61.9%的村民对当前的村务不太清楚,47.6%的村民不清楚村里是否有村务公开栏或村务公开室。而据村委会干部介绍,村里有相应的民主监督政策及举措,实践分队的同学们也在村委会办公室的楼下看到了内容详尽的村务公开栏,这一现象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农村民主监督存在的问题。民主监督是村民自治制度的重要内容,调查结果显示,目前村民民主意识、监督意识有待进一步的提高。

目前农村现状显示,村民委员会所具有的集中管理权,与分散的监督权呈现出非对称性,而这种非对称性往往又导致管理者权力意识的膨胀,引发与民主制度背道而驰的一系列问题。虽然,农村基层党组织肩负着监督的职能,但是这种监督在党支部与村委会关系在理论和实践上有待于进一步理顺的现实情况下,其监督作用的发挥是受到一定影响的。针对这一现状,农村民主监督的发展应抓好村务公开的普遍实行、村民民主理财小组的积极作为、村民罢免权的切实行使及对村委会成员实行工作过失追究制度等。从同福村村民自治现状来看,民主监督已经从抽象的“纸上权利”变成了实际行动,对于制约村干部的用权行为起到了一定作用,在此基础上,提高村民民主意识、监督意识,使民主监督进一步深入人心,使加强农村村民自治的重中之重!

在此次社会实践过程中,除针对性课题的调查外,我还结合自身专业特长,在同福村与村支部书记就同福村经济建设、村务工作等问题进行了深入而细致的交流,让我在做好调查的同时,更深入的接触社会、了解社会,学会把目光投向人群、投向社会、投向现实,寻求新的获得真知的途径。

同福村大学村官:王山虎 二○○八年六月

第四篇:莫干山镇劳岭村村民文明出行承诺书

莫干山镇劳岭村村民文明出行承诺书

为积极参与德清县人民政府开展的“文明出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文明出行:我响应、我示范”交通安全意识,杜绝交通违法行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作为莫干山镇劳岭村辖区的居民,我们承诺如下: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教育家人遵守法律、文明出行。

二、不驾驶无牌、无证的机动车。

三、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前不驾驶机动车。

四、驾驶和乘坐机动车时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和戴上安全头盔。

五、依法参加机动车年检、年审和保险。

六、饮酒后不驾驶机动车。

七、出行不乘坐拖拉机、农用车等货运机动车。

八、不驾驶报废机动车。

九、依法驾驶机动车,不超载、不超速。

十、在路上骑自行车和行走做到文明、守法、靠右行,不在机动车临近时横穿公路。

承诺人(户主):

2012年月日

第五篇:三官村村民自治问题调查报告

三官村村民自治问题调查报告

2月10日我在我们村党支部书记的带领下,结合和贯彻科学发展观,针对我地村民自治问题展开调查,现将课题组对三官村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议、民主监督四方面情况的调查总结如下:

一、民主选举是村民自治的基础问题,关键要克服瓶颈制约,找准平衡基点,整体推进。

村委会民主选举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诸如选举的理念、选举的功能、选举的技术、选举的程序等构成了一系列民主选举中的理论和实践网络。据三官村村委会领导介绍,三官村村委会由全体村民选举产生,经“海选”产生候选人,然后进一步选举出村委会领导班子成员。但是,调查问卷显示,村民虽然都对民主选举这一举措表示赞成和肯定,但村民的法律意识普遍较差,民主选举的主动性和优越性并没有完全体现出来。在调查过程中,该村表现出来的问题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1、民主选举中的瓶颈制约:

(1)法律规定的前瞻性与文化传统的滞后性矛盾。一般说来,法律规定总是建立在社会实践基础之上的,与客观现实需求相适应。我国的村级民主选举,本身是一种法治民主的助推剂,它既是对广大农民的培训,也是对整个社会的培训。正是这种自下而上的、带有一定超前性的民主选举制度,推动着我国社会的民主进程。然而,这种推动作用是个渐进过程。一方面,在我国,农村政治、经济和社会结构发生重大变革的情况下,客观形势亟需法治民主的深化;另一方面农民的民主参与意识的滞后性有着较深的传统文化根基。反映在村委直选中,不少选民对村委班子成员的选择并非出于他们的主动,而往往是被“塑造”出来的。对候选人要素重要性的认识远远低于对利益分配的关注或者政治象征背景的联系和与自己的亲疏远近。

(2)法律规定的有限性与实际操作的复杂性矛盾。我国农村的民主法治化进程与改革开放同时起步,各种社会关系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具有不确定性,这一环境下形成的民主选举制度还是初步的,它需要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因此,《村委会组织法》对民主选举的条文规定不可能顾及全面。虽然地方法规的《选举办法》能给一定配套,但也有不少局限性。在法律法规与实施细则,原则规定

与具体措施之间的空隙较大,有的规定过于原则,不便操作;有的虽有行为模式,但没有法律后果;有的内涵模糊,不好统一理解等。这里仅列举几点,以见一斑:一是村委会成员候选人标准难把握。《村委会组织法》十二条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民主选举中的平衡基点:

村民直选法律运行的整体功能的有效发挥,关键在于其在适应社会发展的变化中求得自身内部结构的相互协调。因而,在实际中应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

(1)需求与可能。任何社会关系都需要相应的社会规范加以调整,以维护正常秩序。村委直选的有序性也必须根据农村的客观需要,在“收支”平衡的运行中加以实现。一方面,村委直选具有通过一定法律规范实现。

(2)效益与成本。在社会支付能力相对不变的情况下,法律的运行成本越低,那幺它的效率越高。村级民主选举的法律效益,应以最低的运行成本来获取最佳的选举目的。使一大批素质较好、群众信赖的农民走上村委会工作岗位,是民主选举最直接的目的,从而来辐射农村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以实现长远的整体效益。在村级民主选举的法律运行中,如何求得成本与效益的相对平衡,有不少方面值得进一步探讨。

(3)周密与简便。于法周密和于法简便相结合的原则,是农村民主选举中法律运行的内在要求。村级民主选举的整个过程必须一环扣一环,法定的程序不能变,规定的步骤不能少,不能怕麻烦,图省事,更不能走过场。但是受农村客观环境和村民文化心理素质的影响,从选举实践看,能达到同一选举目标,村民更乐于接受简单易行的选举方法。在有些地方推行的无候选人直选,之所以受到农村群众的欢迎,并且取得成功,组织严密、形式简便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3、整体推进——民主选举中的对策措施:

1)在引导与磨合中,强化村民的参与意识和参与水平。增强村民的参与意识和参与水平,是农村民主自治的软环境。没有广大农民群众的这种理念与思想,再好的民主选举的法律规定也会走样变形。不断丰富的村级民主选举实践,是营

造民主法治环境的大课堂。对于广大村民来说,只有他们认识到自己由权力的对象不同村里不同的条件所决定。

调查中发现,三官村在自治方面做得比较好。一走进他们村委会的办公室,就能看到整整齐齐挂在墙上的各种规章制度,就如治保调节委员会成员,治调干部规定,治保调节信息员职责、帮教小组及其职责、护村队及其职责、禁毒禁堵宣传小组及其职责等等。从这上面来看,确实三官村的自治制度是比较完善的,而且操作起来还是比较规范。村里的负责人对我们介绍了他们平常的工作方式,方法。三官村是一个很大的村,总共有600多户,共2800多人,整个村的座落是比较狭长的。正是由于这个原因,要召开村民大会是很不容易实现的,因此村里决定什么大事情就通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来参考。三官村总共分成16个小分队,每一个小分队的队长要管理人员几十致上百人不等。队长是从他们队下由村民推选上来的,这点做得很民主。村里决定或是传达事情就是通过村长,书记等向队长们来共同探讨,具体的再由队长去负责实施他们队里的细节工作。在三官村村委会的外面有一个醒目的村务公开栏,上面详细具体的把村里的各项计划以及许多村里的开支,收入公布在上面。

为使我们的调查更加完整,我们用问卷的方式从村民口中了解一些情况。通过这个问卷,增加了村领导所采取的一系列做法的真实可信程度,同时也从村民的看法中发现一些存在的问题。调查的一些数据如下:(1)有42.1%的村民说没有开过全体村民大会,有36.8%村民不清楚这点,其它的说开过一两次。(2)有58.8%的村民认为开会的内容是传达中央文件,讨论村内大事,有35.3%的村民认为开会无实质的内容,走形式。(3)有76.2%的村民不知道中央要求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政策,只有23.8%的村民知道这一点。(4)85.7%的村民认为没有乱收费的现象,只有14.3%的认为有乱收费。(5)农民遇到不合理的负担项目,有50%的人士向上级领导,部门反应,有38.9%随大流,有11.1%选择了拒收,几乎没有人知道会向法院起诉。(6)村民比较愿意统一搞,占了44.4%,另外还有33.3%愿意干部群众干部带头,农民志愿,有22.%的是乡村起头,农民志愿。实际上的时候有一些看法与这个基本相近。

三、民主决策在村民自治体系中起着关键作用:

我国有八亿农民,实现村民自治是农民当家作主的一种体现,而民主决策在村民自治体系中起着关键作用。首先,决策关系重大,决策失误带来的损失最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影响决策的因素更为复杂,民主决策可以将决策失误的风险降到最低点。民主决策对农业更具特殊意义,农产品的生产周期长,往往是一着不慎,几年难翻。其二,决策是群众关注的热点。需要民主决策的事,一般是比较重大的问题,不可能把一些琐事拿来“民主”一番。既然是比较重大的问题,没有群众民主参与,村民自治就失去重心。其三,民主决策影响其它三个民主。决策是否民主,是对民主选举质量高低的检验,所选的村委会成员素质高,决策一般会民主,反之,民主决策就会走形;民主决策是民主管理的先决条件,民主决策才能使决策科学,而科学的决策是有效管理的前提;民主决策是民主监督的重点,如前所述,民主决策对重要事项的决策,当然就是民主监督的重点了。

在这次社会实践活动中,我们对安吉县三官村随机抽选的60位村民做了问卷调查。对“民主决策”所问的5个问题中:

(1)知道本村开展过村庄规划的占53%,其余对此不了解;而对村镇规划75%的村民表示满意,19%村民不满意,其余的则表示无所谓。

(2)对于村里的重大决策应该如何做出?有39%和35%的村民认为应该有村里的领导决定或由全体村民讨论后由领导人决定:另有17%和9%的村民认为应由村民代表或全体村民决定。

(3)在74%的村民眼中在乡村工作的干部是最有影响力的,其余则认为有能力在外面的人。

(4)48%的村民觉得自己在村里的地位一般;38%的村民认为没有地位;另有14%的认为有一定的地位。

(5)50%的村民偶尔被邀请参加村里的重大问题决策;14%被经常邀请;有36%的村民从未被邀请。

应当指出,农村的村务决策均已在一定程度的民主基础上运作,但离有关法律制度规定的民主决策的要求和原则还有一定的距离。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村民群众对重大村务决策的直接参与远未达到法律和制度规定的要求 首先,按有关法律和制度规定,村民群众拥有自主决定本村重大事务的权利。以上数据表明,并非所有重大村务都由村民群众直接参与决策。在村级事务决策的实际运作过程中,重大村务事实可被区分为二类,并分别采取不同的决策方式。

一类为重要村决策,主要由村社区领导集团集体决策。另一类是特大村务决策,分别以不同的方式、一定程度地吸纳了村民群众直接参与议决过程。但是,这种参与的机会不多,而且对决策的实际影响程度非常有限。其次,根据国家制度规定,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直接参与本村重大村务民主决策的主要形式。但在村务决策实际运作过程中,无论是村民会议,还是村民代表会议,均没有实质性的决策权力。、村领导集团决策村务对民主决策制度原则有一定的偏离

从村领导集团决策的形成和倾向看,未能充分反映村民群众的意愿。按照有关制度规定,村领导集团应在广泛吸纳村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决策。从村领导集团决策的实际状况看,首先应当肯定,其中有相当一部分的决策确实是以村民群众的意愿为基础的。然而,从决策形成和决策倾向的角度进行分析,村领导集团的决策是各种机构、组织、群体或个人交互作用和影响的结果,其所作的每一项决策总是代表着一定的利益倾向。

据文卷调查结果显示,81%的村民对现任村委会表示满意,对村委会干部表示相当的信任和支持。与此同时,数据表明,在三官村有61.9%的村民对当前的村务不太清楚,47.6%的村民不清楚村里是否有村务公开栏或村务公开室。而据村委会干部介绍,村里有相应的民主监督政策及举措,实践分队的同学们也在村委会办公室的楼下看到了内容详尽的村务公开栏,这一现象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农村民主监督存在的问题。民主监督是村民自治制度的重要内容,调查结果显示,目前村民民主意识、监督意识有待进一步的提高。

在此次暑期社会实践过程中,除针对性课题的调查外,还结合自身专业特长,在三官村开展了实践“三个代表”、宣传防治非典、电脑演示教学等系列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向三官村村委会赠送“三个代表”学习书籍、防治非典宣传画等,并与村支书记就三官村经济建设、村务工作等问题进行了深入而细致的交流,让大学生的我们在做好课题的同时,更深入的接触社会、了解社会,学会把目光投向人群、投向社会、投向现实,寻求新的获得真知的途径!

偏远村村民出行困难问题(含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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