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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证据法案例分析
编辑:雪海孤独 识别码:13-856376 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1-01 17:11:04 来源:网络

第一篇:四证据法案例分析

四、案例分析(20分)

1、甲地A公司将3辆进口车卖给乙地B公司,B公司将汽车运回期间受到乙地工商局查处。工商局以A公司无进口汽车证明,B公司无准运证从事非法运输为由,决定没收3辆汽车。A公司不服该决定提起诉讼。请问:下列哪一内容是本案受理法院的主要审查对象?为什么?(10分)

(1)3辆汽车的性质

(2)公司销售行为的合法性

(3)B公司购买行为的合法性

(4)工商局处罚决定的合法性

工商局处罚决定的合法性是本案受理法院的主要审查对象。

理由: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特点——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原则。《行政诉讼法》第5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原则是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换句话说,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不应将审查重点放在相对人的行为是否合法上,如果法院将审查重点放在相对人行为的合法性上,法院很可能成为行政机关的“执法帮手”,这对提起诉讼的相对人极为不公。行政诉讼的目的,主要是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况且,即便是相对人的行为有不合法情况,也不能得出行政机关行为正确的结论。所以,行政诉讼主要是审行政机关,而不是审相对人。判断相对人的行为是否合法,是行政机关的任务,法院不必也无权“帮忙”。

2、某市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该市教育局主管招生工作的王某受贿案的过程中,除发现王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外,还发现王某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根据以上情况,请问:(10分)

指控王某犯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首先应当承担证明其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的证明责任的,是哪些机关或人员?为什么?

答:需要承担举证责任的是人民检察院。原因:举证责任是指控诉方和辩诉方在审判阶段负有向人民法院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义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中享有辩护权,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有罪无罪的义务。但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举证责任倒置的罪名,被告人有义务说明自己财产的合法来源,否则就要被判决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但是,证明被告人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的证明责任的义务仍在公诉方,由检察院承担。

第二篇:证据法案例分析(模版)

案例分析

41.A于1998年5月借给B人民币2万元,但是A因为与B是好朋友就没要B立借据。还款期已过多时,B仍然不向A偿还该借款。A欲起诉B,但因没有证据就没有起诉。A非常愤恨,于是在B的房间里偷偷地安放了一台窃听器,录下了B对其妻子谈到了他曾向A借了人民币2万元的话语。于是,1999年2月,A提起诉讼,请求B偿还2万元的借款,并向法院提供了该证据。

问:(1)法院审查核实该证据是A通过窃听取得的,没有采纳该证据。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

(2)在案件审理过程中,B承认自己于1998年5月向A借了人民币2万元,法院可否根据B的承认作出A胜诉的判决?为什么? 答(1)法院的做法合法。因为A是通过非法手段取得证据的,即是说A未经B的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不具有可采性,法院不得将其作为判决的根据。法院的做法符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法院可以根据B的承认作出A胜诉的判决。在审理过程中,B承认自己于1998年5月向A借了人民币2万元,属于当事人承认。当事人承认能够发生如下法律效果:免除事实主张者提供证据证明此事实的举证责任,同时法院应当将此事实作为判决的根据。

1.(15分)在陈甲诉李乙借款纠纷一案中,有以下几种证据: ①陈甲出具的由李乙签名的借条一张。该借条内容为:今借陈甲人民币3000元整,一个月以内返还。1999年3月20。

②李乙的同事乔丙的证言。乔丙证明,他在1999年3月21日听李乙说,李乙向陈甲借了3000元钱,准备到外地旅游时用。

③李乙向受诉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李乙说:“我在1999年3月20日向陈甲借了3000元钱,但我在5月份就还给他了,当时我向他要借条,他说借条丢了。他给我写了一张收条,但收条我现在找不着了。”

④李乙的朋友张丁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证言:李乙在1999年3月底与张丁到五台山旅游时向张丁说,这次出来玩的钱是向别人借的。

在上述证据中,请指出哪些是原始证据?哪些是传来证据?哪些是言词证据?哪些是实物证据?哪些是直接证据?哪些是间接证据?对当事人陈甲的关于李乙向其借款的主张来 说,哪些是本证?哪些是反证? 1.(15分)本案的原始证据有:陈甲出具的借条、当事人李乙向人民法院的陈述;(2分)传来证据有:乔丙的证言、张丁的证言;(2分)言词证据有:乔丙的证言、李乙的陈述、张丁的证言;(2分)实物证据有;陈甲出具的借条;(2分)直接证据有:陈甲出具的借条、乔丙的证言、李乙的证言;(2分)间接证据有:张丁的证言;(2分)本证有:陈甲出具的借条、乔丙的证言、李乙的陈述、张丁的证言;(2分)反证:无。(1分)

2.(25分);8000年4月22日,海口某公司财务科保险柜内所藏的20万元人民币现金被盗。其中有100张钞票是连在一起的。被盗前,这100张钞票中还有43张是从不同的每扎100张的钞票扎中取出来的。侦查人员发现保险柜并没有任何的损伤和撬过的痕迹,仅仅在保险柜的侧面发现了一个完整的指纹。经过鉴定机构的鉴定,该指纹与犯罪嫌疑人黄某某的左手中指指纹相同。侦查人员在侦查中进一步发现:黄某某过去曾经因为盗窃而被判除3年有期徒刑,半年前刚好刑满释放;黄某某现为该公司临时工,案发前曾经到财务科领取过工资,并在保险柜前抽过烟;当天上午,黄某某曾经到商场购买物品若干,其中用于付款的钞票中有3张百元的连号票,号码正好在失窃的l00张钞票的号码范围内;证人何某某、李某某证明在案发的当天黄某某曾经到过公司。根据上述事实,公

安机关拘留了黄某某,但黄某某拒绝承认犯罪。

请你根据所学回答,能否依据上述证据认定黄某某盗窃20万元的犯罪行为成立? 2.(25分)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定罪量刑的依据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总的来看,本案的证据尚未达到认定黄某某有罪的程度,使能认定黄某某是盗窃公司20元的犯罪分子。(5分)具体而言:

首先,本案中侦查人员查明,黄某某曾经在三年前因盗窃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的证据和事实,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只能说明黄某某有前科,不能对黄某某是否盗窃公司的20万元产生证明作用。(7分)

其次,黄某某在购买物品时所使用的3张连号钞票,并不能说明,这3张就是失窃的钞票。而且,尽管有两个证人证明黄某某在案发当天到过公司,但并不能说明黄某某就是到财务科进行盗窃。(7分)

最后,虽然在保险柜的侧面发现了黄某某的指纹,但这个指纹既可能是黄某某在作案时留下的,也可能是黄某某在几天前领取工资时接触到保险柜时留下的。(6分)

因此,总的来讲,本案的证据尚不能得出黄某某就是犯罪人的唯一的结论,即不能仅仅依据本案现有的证据认定黄某某实施了盗窃行为。

某皮革厂附近的居民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皮革厂排泄的污水减少其农作物也的收成,并且对他们的身体造成了损害,请求法院判决皮革厂赔偿他们的损失。对此,皮革厂否认居民的损失是由其排泄的污水造成。问:

本案中,应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为什么?

答:本案中,应由被告皮革厂就排污行为与农作物收成减少和身体受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谁主张,谁证明”,原告居民应当就皮革厂实施排污行为的事实以及农作物收成减少和身体受损害的事实,承当举证责任。

理由是:环境污染属于特殊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环境污染责任构成要件包括:加害行为(皮革厂排污行为)、损害(农作物收成减少和身体受损害)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

根据民诉法规定和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在环境污染侵权诉讼中,加害人应就因果关系不存在负举证责任,而受害人(原告)则应就排污行为和损害后果负举证责任。

甲从广东某老板处进了一批阁楼片(淫秽光盘),打算转卖给乙,甲与乙约定在乙的住处交货。一天,甲的妻子丙开着一辆面包车,与甲一起将货物运到乙的住处。在清点光盘的数量时,丙才知道是淫秽光盘。于是没有参与清点和搬运。货物清点完毕后,公安人员忽然到场,将甲、乙、丙三人抓获,并且将淫秽光盘、面包车和甲的手机扣押。经过讯问,甲和乙供述了贩卖淫秽光盘的全过程,丙对知道的案件事实也作了陈述。问:

在本案中,侦查机关调查收集到了哪些证据?分别属于什么法定证据种类? 答:证据:

淫秽光盘,面包车,甲的手机,——物证 乙和甲的供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丙的陈述 ——证人证言

在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中,哪些属于直接证据,哪些属于间接证据?理由是什么?

答: 淫秽光盘、面包车、甲的手机——间接证据,因为所谓的间接证据是指凡是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予以证明的证据。间接证据多为实物证据,且客观性强。本案中是三种证据只能证明案件的部分事实,作为物证在诉讼中一般表现为间接证据。乙和甲的供述、丙的陈述——直接证据,所谓直接证据是指本身可靠既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直接证据多表现为言词证据,在诉讼中,能够指出案件事实的证人证言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证明其有罪的直接证据。

吴某(17岁)所在学校班主任刘某来到吴某家为吴某、秦某和王某3人复习功课,因王某尚未到来,刘老师在客厅准备教案,吴某和秦某在阳台观望王某何时到来,吴某跟秦某打赌说他敢把阳台上的花盆扔到楼下去,秦某告诫吴某这样做可能砸伤楼下的行人,吴某不听告诫,举起一盆君子兰就扔了下去,恰巧楼下有位老人赵某(66岁)经过,花盆正中赵某头部,致赵当场死亡。楼下有一10岁的小女孩陈某正在玩耍,她亲眼目睹了吴某将花盆扔下来砸死赵某的经过,陈某立即跑回家把这一经过告诉母亲,后来陈某在母亲的陪同下将所见情况向公安人员做了叙述。问题:

陈某在本案中能否做证人?为什么?(10分)

答:可以。因为根据证人证言知识中对证人资格条件的规定可知,在我国,证人的积极条件包括:了解案件情况;证人是自然人;能够正确表达意志;与诉讼案件的审理结果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案中,10岁的小女孩陈某目睹了案件的发生情况,她具有相应的认知能力和表达能力,并且与案件的当事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符合作为证人的条件,所以她有资格作为证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心智健全、年龄处于10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儿童,可以在其监护人的监护下作证,或经法院许可,出庭作证。

4、某地公安机关在侦破一起敲诈勒索案的过程中,依法收集到犯罪嫌疑人通过电话进行敲诈的录音磁带一盘。请问:

1.该录音磁带属于书证还是视听资料?为什么? 答:视听资料。

以录音磁带,录像带,电影胶片,电子计算机或者电子磁盘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存储的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手段的证据,称为视听资料。它具有高度的准确性和逼真性;动态直观性;对其收集需要依赖科学技术。

本案中,该录音磁带是通过电话进行敲诈形成的,而且是在公安机关的侦破过程中,所以属于视听资料,倘若是在刑讯过程中,则属于证人证言,是犯罪嫌疑人的供述。2.该录音磁带属于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为什么? 答:直接证据。

所谓直接证据是指本身可靠既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直接证据多表现为言词证据,在诉讼中,能够指出案件事实的证人证言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证明其有罪的直接证据。本案中,该录音磁带记录了犯罪嫌疑人敲诈勒索该案件的真实情况,可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所以属于直接证据。

5、赵某因盗窃公款潜逃,侦查人员张某在执行其他公务活动时,偶然撞见赵某并拘留了赵某,下面是侦查人员张某开始讯问被告人赵某的一段笔录:

张:①你老实交代你的罪行。赵:我没有罪

张:②我们党的政策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不许你抵赖。赵:我要请律师,让我的律师跟你们说话。

张:③现在你不能请律师。律师不能介入侦查活动。赵:我抗议,你拘留我时没有出示拘留证。张:④对你这种在逃犯,可以不出示拘留证。赵:(沉默)

张:⑤你必须自己拿出充分的证据,我们才能说你无罪。赵:(沉默)

张:⑥你要老实交代你的罪行,老实交代了,我们可以放你出去,如果你顽抗到底,我们公安机关必须对你加重处罚。

请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侦查员张某上述①至⑥的问答的正确性进行判断,同时说明理由。(“偶然撞见赵某并将他拘留”,拘留程序不合法。应该是撞见犯罪嫌疑人,可以立即抓获,但是拘留应该出示拘留证,而且要2名以上侦查人员。)答:

①你老实交代你的罪行。

答:错。违反了无罪推定,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首先应告知其涉嫌的罪名,其次应该询问其有无犯罪。②我们党的政策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不许你抵赖。答:错,违反了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

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辩护权。不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回答,以及是否如实回答,都不得对其实施强迫,也不得以此作为刑讯逼供的借口,更不能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回答或不如实回答作为认定其有罪的根据。③现在你不能请律师。律师不能介入侦查活动。

答:错,可以请律师了,律师可以介入侦查活动。必须告知其有权聘请律师。侦查阶段律师有会见权,可以与嫌疑人会见。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96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④对你这种在逃犯,可以不出示拘留证。

答:在逃犯,是针对犯罪嫌疑人。拘留证,公安机关拘留人时,必须出示拘留证。⑤你必须自己拿出充分的证据,我们才能说你无罪。

答:错,违反了无罪推定。违反了公认的举证责任在指控方的原则。我国实行的是无罪推定,不需要犯罪嫌疑人证明自己的清白。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不得强迫受到指控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负举证和证明的责任。

⑥你要老实交代你的罪行,老实交代了,我们可以放你出去,如果你顽抗到底,我们公安机关必须对你加重处罚。

答:错,属于有罪推定,一是公诉案件不应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承担举证责任。二是禁止诱供,侦查人员不能以威胁、引诱、欺骗的方法收集证据。

侦查员没有权利释放犯罪嫌疑人,也没有权利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处罚,而且,处罚罪犯的权利不在公安机关,而在人民法院。

6.某银行工作人员甲由于赌博背负巨额债务,无力清偿,遂动起盗窃本行保险箱的念头。经过周密筹划并且自制了系列作案工具后,甲在一天深夜悄悄潜入银行撬开保险箱,盗走人民币3000多万元,并放火烧了银行。案发后,公安人员赴现场发现了甲的脚印。

请根据证据法理论上将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的分类方法,请问“甲的脚印”分别属于哪种?为什么?

答:甲的脚印——原始证据,凡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叫做原始证据。在证据为痕迹或者物品体积较大的情况下,司法人员采取科学方法予以收集,应当认定为原始证据。

甲的脚印——间接证据,凡是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而需要与其他二证据相结合才能与予以证明的证据,称为间接证据。甲的脚印只能证明甲曾经出现在现场,却不能直接证明甲是实施犯罪行为的当事人。

甲的脚印——实物证据,是指以实物形态为表现形式的证据。物证就属于其中一种,叫的脚印是属于物证中的痕迹证据(指与案件或其他待证事实有联系的物质痕迹)

7、202_年6与人1日下午,甲带其6岁的女儿乙到H市儿童乐园游玩。期间,儿童乐园中的一个3米多高的卡通塑像因摆放不合理发生倒塌,将正在旁边玩耍的乙砸伤,造成其两处骨折。甲作为乙的法定诉讼代理人,将该儿童乐园告上法院,要求其赔偿医药费共计7万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请问:

(1)本案中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主要有哪些? 答:本案诉讼中应当证明事实有:

(原告)甲的女儿乙在卡通塑像旁边玩耍,乙的损害(两处骨折)是在(被告)儿童游乐园设置的卡通塑像倒塌中造成的

(被告)儿童游乐园应当证明卡通塑像的摆放有无缺陷、乙的受伤与游乐园的管理不善没有因果关系

(2)本案中的证明责任应当如何分配?为什么? 答:(原告)甲应当承担证明受有损害的事实,“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举证责任承担的基本原则。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自然应当对受有损害的事实加以证明。

(被告)儿童游乐园承担对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明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因此,被告应该对卡通塑像的倒塌不存在缺陷,对小女孩造成的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属于证明责任倒置的范畴。

8、甲诉乙返还20万元借款,法院向乙送达了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法院在举证通知书中,阐明了本案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与具体要求、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同时还指定举证期限为30日并明确说明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乙在答辨书中提出抗辩请求: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返还20万元借款的诉讼请求,理由是自己已经还了钱,但是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没有找到甲写的收条,故未向法院提交该证据及其他证据。在本案一审法庭辩论期间,乙在家中整理藏书时突然发现甲写的收条,遂提交法院。甲以举证期限届满为由,请求法院不采纳该证据。试问:

(1)乙为什么对“已经还了钱”的待证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答:

乙提出的“已经还了钱”的事实是有利于自己的事实,用以支持自己的抗辩请求和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2分)理由:根据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乙应当对支持自己抗辩请求的“已经还了钱”的待证事实承担证明责任,符合高度盖然性原则。(3 分)(2)乙可否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 答:

乙可以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2分)

理由是: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有人民法院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6条)(3分)

(3)法院应否同意甲不采纳收条的请求? 答:法院不应同意甲不采纳收条的请求。

理由是:证据失效排除规则是根据利益衡量原则确立,旨在合理权衡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之间的关系;虽然乙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收条“,但是“收条”是本案中的重要证据,若不采纳则可能对乙造成明显不公平,也可能导致法院判决明显不公平。(3分)

3、某县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在一次例行工作检查中发现某个体餐馆卫生条件不合格,当即对其罚款500元,并限其立即改正,否则即令其停业整顿。但该卫生行政管理机关没有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也没有收集有关证据,只向餐馆业主出具了一张罚款收据。该个体餐馆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即向人民法院起诉。该卫生行政管理机关接到起诉书副本之后,未告知法院即要求被处罚的个体餐馆向其提供处罚当日的卫生不合格的有关证据。

问题:(1)本案诉讼中应当由谁承担举证责任?简要说明理由。(6分)(1)本案中的证明责任应当由被告卫生行政管理机关承担,实行证明责任倒置。(4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本案中,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发现某个体餐馆卫生条件不合格,对其作出罚款 5 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在诉讼中,应就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承担证明责任,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该卫生行政管理机关收集证据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6分)

该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在接到起诉书副本之后收集证据的行为不合法。(4分〉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3)本案诉讼中应当证明哪些事实?(8分)

本案中,被告卫生行政管理机关接到起诉书副本之后,要求被处罚的个体餐馆向其提供处罚当日的卫生不合格的有关证据,明显违背了法律的规定,其行为不合法。被告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行政处罚行为合法的依据。

4、张某在某地购进了属国家一级保护的珍稀动物羚羊皮250张,打算转卖给王某,双方用手机约定10月10日在王某的家中交货。按事先约定的时间和地点,由张某乘坐马某的出租面包车将货物运到王某的家中。当张某叫马某卸货时,马某才发现属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的皮革,于是表明自己不

参与此事的立场。在张某刚将货物搬下车时,公安人员突然出现在现场,并且将张某、王某和马某三人一起抓获,同时扣押了面包车和张某的手机。经讯问,张某、王某供述了自己的贩卖珍稀动物皮革的事实,马某也将本人运送货物的情况作了陈述。问:

(1)本案中,公安人员调查收集到了哪些种类的法定证据?请加以具体说明。(9分)1)本案收集的法定证据有:国家一级保护珍稀动物的皮革、运送货物的面包车和作为犯罪工具的手机属物证,因为它们是以其外形、质量、数量等客观存在来证明待证事实的物品。

张与王的供述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因为这是张和王作为犯罪嫌疑人对案件的犯罪事实的性质所作的供述。

(2)在上述证据中,哪些是直接证据?哪些是间接证据?理由何在?(6分)(2)本案中,张某与王某的陈述、马某的语言属直接证据,此证据可以单独证明主要案件的事实。动物的皮革、运送货物的面包车的作为犯罪工具的手机属间接证据,因为此证据无法单独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必须与其他证据相互配合,方可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

6、某化工厂附近的居民以该化工厂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声称自己的损害是由该化工厂的生产污水造成的,请求法院判决该化工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诉讼中,该化工厂提出了抗辩事实,即自己通过专用地下管道将生产污水储放在工厂外的专用除污池中,某建筑公司在施工时将该专用地下管道损坏,致使生产污水大量泄漏,所以自己并无过错,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请回答:

(1)对居民的损害是否由化工厂的生产污水造成的,应由谁承担证明责任?请说明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沂讼证据的若千规定》第四条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2)对化工厂提出的抗辩事实,应由谁承担证明责任?请说明理由。

化工厂提出用以支持自己的抗辩请求和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化工厂应该承担证明责任8、202_年12月23日,女研究生李某在校超市购买电火锅一只。12月24日晚李某在与同寝室的三位室友吃火锅共度平安夜时,该电火锅突然爆炸,碎片当场将李某的眼睛严重击伤,其室友梅某、王某及豆某的脸部也被汤液烫伤。李某的同学闻讯赶快将她们送往医院治疗,并迅速到出售电火锅的校超市交涉。李某因伤住院半个月,花费10000多元医疗费,其室友梅某、王某及豆某也各花费了数百元至上千元不等。一个月后,李某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者赔偿所有损失。请问:(1)什么是证明对象? 证明对象是指证明主体运用证据予以证明的对审理案件有重要意义的事实

(3)在本案中,李某需要证明哪些事实? 一,电火锅在超市买的。二,使用电火锅而受伤。三,受到损伤。

9、甲诉乙返还20万元借款,法院向乙送达了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法院在举证通知书中,阐明了本案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与具体要求、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同时还指定举证期限为30日并明确说明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乙在答辨书中提出抗辩请求: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返还20万元借款的诉讼请求,理由是自己已经还了钱,但是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没有找到甲写的收条,故未向法院提交该证据及其他证据。在本案一审法庭辩论期间,乙在家中整理藏书时突然发现甲写的

收条,遂提交法院。甲以举证期限届满为由,请求法院不采纳该证据。试问:(1)乙为什么对“已经还了钱”的待证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乙提出已经还了钱的事实是有利于自己的事实,用以支持自己的抗辩请求和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乙应当对支持自己抗辩请求的已经还了钱的待证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2)乙可否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 可以。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呆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然的,可以再次申请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3)法院应否同意甲不采纳收条的请求? 不应同意。证据失效排除规则是利益衡量原则确定,旨在合理衡量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之间的关系;虽然乙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收条”,但是收条是本案中的重要证据,若不采纳则可能对乙造成明显不公正,也可能导致法院判决明显不公正。

10、1973年,英国南部小镇连续发生3起强奸杀人案,3名被害人都是不满16岁的少女。警方从3名被害少女尸体中提取了罪犯精液,并从中获得罪犯的DNA样本。警方把夜总会保镖卡蓬列为重要犯罪嫌疑人,但由于卡蓬提供了案发时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据,案件成为悬案。1990年,卡蓬病逝。202_年警方从卡蓬尸骨中提取DNA样本,结果发现与从3名被害少女尸体中获得的罪犯DNA样本完全吻合。在本案中,两个DNA样本的吻合成为后来证明案件事实真相的重要证据,使得3桩拖了30年的悬案终于得以结案。

问:物证有:一DNA样本。二,鉴定结论 该案体现了物证的什么特性? 稳定性 客观性11、1998年7月,原告A以B向其借款6000元逾期不还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A诉称:1998年2月自己曾借给被告B人民币6000元,这笔钱是在B家中由A亲自交给B的,当时没有其他人在场,双方又未立任何字据,现在要求B归还。在审理过程中,B承认收到此款,但是又辩称此款是A拟与C合伙经商,委托自己交给C,不是借款,所以不同意A的诉讼请求。对于上述情况,B未能提供证据。

问:(1)A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可以成立 因为B承认了收到A的6000元 该款属于A所有(2)B主张的新事实能否成立? B的主张不能成立 因为B的主张要成立 B要承担举证责任 但是B没有证据证明(3)法院对本案如何判决? B偿还A的6000元

12、A和B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认可了他们的请求。但是,关于孩子抚养费的问题,丈夫A不同意承担一部分,理由是这小孩不是自己的,而是B和另外一个男人的。B却主张这小孩是在她和A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的,是他们自己的孩子,A作为孩子的生身父亲应当承担部分抚养费。法院向A表明:法院可以根据事实推定原理承认B所主张的事实,对此A可以提出反证。

问: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

合法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了小孩,推定小孩就是他们的孩子,但是A可以对推定的事实用反证推翻。

13、在一起遗产纠纷案件中,继承人A提出被继承人的遗嘱,请求法院依据该遗嘱分割遗产。继承人B提出证据证明该遗嘱已被A篡改过,但是法院没有审查B的证据,而认为该遗嘱经过了公证,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问:法院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法院的做法违法。根据司法认知的规则以及民事诉讼法第67条的规定,经过公证的遗嘱所确认的事实属于法院司法认知的范围,法院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是当事人有权提出相反证据推翻经过公证的遗嘱,法院必须依法审查以裁定是否采纳该相反证据,而不得非法剥夺和拒绝当事人提出相反证据。

87.在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中,驾驶员将行人撞死后驾车逃逸,当时没有成年的目击者,只有一个4岁半的小女孩在现场附近玩耍。根据小女孩的描述,肇事车辆为电视广告中经常出现的某某型号货车,小女孩还具体说出了汽车是什么颜色的。经近一步调查,发现肇事现场附近一建筑工地当天来过一辆这样的车送建筑材料。公安人员到这辆车所属的运输公司找到了这辆车,尽管驾驶员对车辆进行了清洗,但最终还是在轮胎上发现了肇事后留下的血迹,经专家鉴定,该血迹血型与死者的血型一致。据此,公安部门逮捕了驾驶员,驾驶员对自己肇事后逃逸的罪行供认不讳。

问:(1)本案在侦破方面主要依据的是什么证据?

(2)小女孩能否作为本案的证人?

参考答案:

(1)本案在侦破方面主要依据的证据有:证人证言(4岁半的描述)、鉴定结论(专家对肇事车辆留下的血迹血型与死者的血型一致的鉴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驾驶员对自己肇事后逃逸的罪行供认)。

(2)小女孩可以作为本案的证人。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并有作证能力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本案中,小女孩虽然年幼,但不影响其对看到肇事车辆的辨认和表达。

88.甲、乙、丙三人犯有共同盗窃罪,在诉讼中,甲供述了盗窃罪后,又揭发乙曾单独在盗窃后实施了强奸罪,另外,还揭发丙曾犯有诈骗罪。经查证,甲揭发乙、丙二人的犯罪事实属实,甲都未参与实施。

问:(1)甲的揭发是否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2)同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1)甲的揭发不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揭发、检举他人犯罪行为的陈述,如果这种揭发检举的内容与检举揭发人自己的犯罪行为有一定联系,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的组成部分。但是,如果是对非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检举揭发,或者是对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罪行揭发检举,则不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的组成部分。

(2)证人证言是指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办案人员所作的有关案件部分或全部事实的陈述。甲的揭发检举可以作为查破案件的线索,而成为证人证言。

89.某妇杨某与王某通奸,被其夫陈某察觉。杨某恐其夫日后对己不利,遂起谋杀恶念,并与王某合力于某年某月晚杀死其夫陈某,并放火烧了房子。谎报其夫被火烧死。公安人员赴现场发现了王某之脚印。

问:根据理论上将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的分类方法,“王某脚印”分别属于哪种?

参考答案: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的证据。“王某脚印”系公安人员在犯罪现场所发现,属于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的证据,是原始证据。

实物证据是指以实物形态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又称作广义上的物证。“王某脚印”是以痕迹形式表现的证据,是实物证据。

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王某脚印”仅表明王某到过现场,但不能仅凭此认定杀人、放火为王某所为,是否为王某所为,需要结合其他证据加以认定,因而是间接证据。

90.某年正月17日上午9时30分,某县附近涵洞内,发现一无名女尸。公安局闻讯后立即派人前往现场。经勘查,发现死者系县林场工人谢某。接着查明谢某早就与供销社田某有不正当两性关系。当侦查人员准备调查田某时,田某却去了邻县,不知是畏罪潜逃,还是去采购。侦查人员迅速赶往邻县将田某拘回。预审中,田某很快就交代了自己杀人移尸的经过。田某说,他与谢某早就开始通奸,谢某一直纠缠着让其与妻子离婚后同其结婚,田某没有同意。去年腊月27日晚,谢某又到田某处吵闹,并服毒后躺在田某的床上,田某气不过就卡住谢某的脖子,再用被子捂了半小时,后将尸体装入麻袋,扛至城外公路的涵洞内抛尸。根据田某的交代,侦查人员在供销社保管室内搜出了移尸用过的麻袋,麻袋内有3根与死者血型相同的长发,麻袋外沾的泥沙与涵洞内的泥沙相同。至此,一起奸情杀人的案件可以认定了。

然而,尸检结果,却让人大出意外。死者颈部组织无出血,无窒息死亡现象,胃内容物无毒物反映,结论为可能系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为查明案情,侦查人员又进行了复勘和复验,结果均表明谢某是一氧化碳意外中毒死亡。那么口供是怎么回事呢?在做了大量的思想工作后,田某终于说了实话。原来,田某春节回家过年,初六才回到城里,一打开房门,发现谢某躺在床上死了。田某心想一定是谢某服毒死在屋里陷害自己,左思右想,觉得还是将尸体扔掉为好。等到天黑,田某将尸体装在麻袋里扔在涵洞内。

侦查人员根据田某的陈述,查实田某在谢某死前后,确实是在家中过年,谢某死亡确系天寒取暖,门窗紧闭,一氧化碳中毒所致。遂决定撤销案件,释放了田某。

问:本案定案过程体现了什么证据规则?

参考答案:

本案定案过程体现了补强证据规则。

补强证据规则,是指只有在具有其他证据论证的情况下,某个证据才能作为本案定案根据使用。

补强证据规则是从证明标准衍生的一个证据规则。在具体案件中,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强弱不等,即使是一个有很强证明力的证据也不足以定案,这就是“孤证不定案”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这就是口供补强规则。根据这一规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陈述不得成为刑事案件定案的唯一证据,只有存在其他证据并且相互印证的情况下,才能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认定被告人有罪。

本案中,虽有田某的主动交代,并且其交代内容和部分事实相吻合,但鉴定的结果证明田某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因此其供述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91.有一起杀人案,被害人死于尼龙绳勒颈,被抛尸于人工湖中,尸体颈上缠绕的尼龙绳断掉一截,估计是凶手用力过猛所致。在对独居一室的犯罪嫌疑人的房间搜查时,在床下发现了一截折断的尼龙绳。侦查人员由于找不到被搜查人的家属和邻居,就直接把这截尼龙绳带回来并进行了对比和成分鉴定,并未制作搜查笔录,最终确认就是尸体颈上的尼龙绳断掉的那一截。

问:这截被搜获的尼龙绳能否作为物证在诉讼中采用,为什么?

参考答案:

不能。因为法律规定固定物证的方式为制作搜查笔录并由被搜查人或其家属及见证人签字,否则就不能被采用。侦查人员在找不到被搜查人的家属和邻居情况下,就直接把这截尼龙绳带回来并进行了对比和成分鉴定,并且没有制作搜查笔录,其违背了诉讼证据所必须具备的合法性。

92.A市的顾某是著名的内画专家,他画的每个鼻烟壶都能卖到5000元人民币以上。B市的某旅游商店以每个3500元的价格向顾某订购了两个,双方约定四个月后交货,旅游商店给付顾某202_元定金。

一个月后,海外某机构邀请王某出国讲学。顾某在出国前,对他的一个徒弟说:“这两个壶就交给你了,你临摹上我的两个壶,写上我的名字,就当是我画的,那5000元就算给你的报酬啦”合同到期,旅游商店来取货。顾某将这两个壶交给了旅游商店,收取了5000元报酬,后将这笔报酬给了徒弟。旅游商店将这两个鼻烟壶放在店中,被一个外国客商看中,用重金买下。该客商回国前请有关专家鉴赏,发现是赝品,要求退货。

旅游商店将顾某起诉到B市人民法院,要求顾某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顾某认为“我是A市市民”,B市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

请问:(1)本案中,原告的证明对象具体是什么?(2)顾某提出的“我是A市市民”,能否成为证明对象?

参考答案:

(1)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有以下几方面事实构成: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民事争议发生过程的事实;当事人主张的民事诉讼程序事实;有关外国的法律法规的事实。原告旅游商店要向人民法院提供,关于商店与顾某签订加工特定物合同的事实,以及由于顾某违约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事实。上述事实就是本案的证明对象。

(2)顾某提出的“我是A市市民”的事实,涉及到B市人民法院是否对本案有管辖权的问题,属于程序法事实,是证明对象。

94.甲、乙、丙三人于1997年1月5日共同盗窃塑料薄膜,价值5000元。案发后乙、丙二人逃跑,甲归案并如实陈述了三人共同盗窃的犯罪事实。乙的妻子和丙的姐姐分别向公安机关陈述了甲、乙、丙三人于1月5日晚到乙、丙两家窝藏赃物的经过和赃物的外部特征。根据乙妻、丙姐的陈述,公安机关查获了赃物,所获赃物同失主的陈述和被告甲的供述相互印证。

请问:(1)指出本案证据分别属于哪些法定证据种类?哪些属于直接证据?哪些属于间接证据?

(2)如何理解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根据本案中所获得的证据,对被告人能否定罪?

参考答案:

(1)甲的陈述属于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乙妻的陈述属于证人证言;丙姐的陈述是证人证言;赃物是物证;失主陈述为被害人陈述。直接证据有:甲的陈述、乙妻的证言、丙姐的证言。间接证据有:失主的陈述、赃物。

(2)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此可以作以下理解:A据以定罪的证据均已查证属实;B案件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C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D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结论是惟一的,排除了其他可能性。本案中,乙妻、丙姐的陈述,失主的陈述,查获的赃物,都证明了有犯罪事实的发生,但对于犯罪是实施的,只有甲的陈述这一直接证据和乙妻、丙姐的陈述等间接证据,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盗窃行为系甲、乙、丙所为。因此,不能据次对甲、乙、丙定罪;乙妻、丙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则更不能加以确定,因为,她们是否明知为赃物等情况尚没有证据加以证明。

95.某市居民张三在本市永久商亭购买一箱啤酒招待朋友。在开启第三瓶啤酒时,该啤酒瓶突然爆炸,玻璃碎片当场将张三的眼睛严重击伤,其朋友李

四、王五及其子张小三的脸部也受了伤。张的家人赶快将他们送往医院治疗,并迅速到出售啤酒的永久副食商亭交涉。张三因伤住院半个月,花费5000多元医疗费,其朋友李

四、王

五、其子张小三也各花费了数十元至上百元不等,一个月后,张三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者赔偿所有损失。

请问:(1)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有哪些?

(2)在本案中,张三需要证明哪些事实?

参考答案:

(1)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由以下几个方面构成:A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B民事争议发生过程的事实。C当事人主张的民事诉讼程序事实。D有关外国的法律法规的事实。

(2)在本案中,原告张三应举证证明的事实有:A发生爆炸的啤酒是在永久商亭购买的事实;B啤酒瓶发生爆炸,并炸伤张

三、李

四、王

五、张小三的事实;C张三等人治伤花费了医疗费5000余元的事实。

96.1992年7月13日凌晨,在杭(州)肖(山)公路上,发生了一起交通肇事案。

事故现场有被害人的尸体和被害人骑的摩托车,尸体旁边有被害人的血迹。尸体不远处有汽车急刹车留下的摩擦痕迹。被害人手腕上的手表已被摔坏,时针指在5点50分。侦查人员对现场进行了勘验,拍摄了一张现场全景照片。

法医鉴定结论:被害人系被汽车撞击而死。有妇女张某对侦查人员说,她丈夫告诉她,事故发生时,他行走在离事故现场50米处,目击一辆解放牌大卡车撞倒被害人后逃离而去。事故现场不远处有里程碑记明事故发生地距肖山15公里。肖山市交通管理局查明,5点50分左右曾有二辆解放牌大卡车经过事故现场处。其中有一辆肖山某厂车辆。经侦查人员查看,该车上有一处漆皮新脱落的痕迹。厂调度证明司机刘某13日早晨驾车从杭州返回肖山,下车后脸上有慌张的神色。出车登记表证明司机刘某13日早晨5点55分回厂。侦查人员询问刘某和与司机同车的赵某,两人均否认他们当天早上发生过交通肇事。

请问:上述案例中哪些证据属于物证?哪些证据属于书证?

参考答案:

(1)物证是指据以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本案的物证有:A被害人的尸体;B被害人血迹;C路面上刹车的痕迹;D解放牌大卡车;E解放牌大客车漆皮脱落痕迹;F被害人骑的摩托车;G被害人手上被摔坏的手表。

(2)书证是指能够根据其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本案的书

证有:A被害人手上指明时间的手表;B肖山某厂的出车表;C证明离肖山15公里的里程碑。

97.1993年,辽宁某工贸公司与绥化某公司订立购销俄罗斯产A3钢坯12500吨的合同。合同约定,除因俄罗斯国家政策或自然灾害所造成的不可抗拒原因外,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合同时,应承担货款总额3%的违约金。

合同订立后,绥化公司开始组织货源。同年7月13日,绥化公司接到俄方通知:俄罗斯社会动荡,政策不稳,钢坯出口许可及运输发生困难,不能按时供货。绥化公司因此未履行其与辽宁公司的合同。辽宁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绥化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合同合法有效,被告绥化公司虽主张俄罗斯国家政策变化,但未提出可靠证据,法庭不予采信,判决绥化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绥化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对主要争议事实进行了查证,认为,根据国内报纸报道,在履行合同期内,俄罗斯国家外贸政策发生变化属实,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其请求按合同约定免责应予支持。

请问: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对本案主要争议事实进行认定的法律根据是什么?

参考答案:

二审法院对俄罗斯国家政策是否变化这一主要争议事实的认定,采取了司法认知。司法认知是指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以裁定的形式直接确认待定事实的真实性,及时平息没有合理根据的争议,确保审理顺利进行,从而提高诉讼效率的一种诉讼证明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条规定:众所周知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本案中绥化公司提出的免责理由是俄罗斯国家政策的变化,关于这一问题报纸上有详细报道。根据报纸报道做司法认知符合司法认知的基本理论,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上述规定。

98.某县公安机关接到举报,某国有公司总经理王某有贪污行为。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因本案不属公安机关管辖,将举报信移送到了县人民检察院。县检察院经过调查取证,未能查实王某的贪污行为,但是,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王某的个人生活支出明显高于其收入,于是,县检察院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对王某提起公诉。

请问:根据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承担的原理,说明本案中证明责任的承担。

参考答案:

根据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承担的原理,在刑事案件中,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由检察机关承担;在自诉案件中,由自诉人承担证明责任。同时,在公诉案件中公安机关也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这种证明责任,主要涉及有关的程序法事实。人民法院不负有证明责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承担证明责任,也就是没有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不能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证明自己无罪便据此得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结论。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负证明责任的例外,是涉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案件。

(2)在本案中,首先应当承担证明责任的仍然是控诉方,即县检察院,当控诉方收集到足够的证据证明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时,证明责任便转移到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即王某身上,若王某不能说明或证明,差额部分即以非法所得论。

100.原告:李二林,男,47岁,新疆乌鲁木齐市铁路分局教育中心视导员。住乌西地区八街二十栋。

被告:刘江辉,男,25岁,无业,住乌西地区五街40栋。

被告刘江辉曾在原告任教的学校上小学。1979年冬的一天上课时,刘江辉偷偷让别的同学传看他贴在作业本上的邮票,正在课堂上讲课的李二林见此情景加以制止,当时将刘贴有邮票的作业本收走。下课后,李二林对刘江辉上课时不遵守纪律的做法提出批评,并告知他将邮票贴在作业本上会损毁邮票。刘江辉接受批评,并请求李二林帮助他整理邮票。李同意帮助整理,即将刘没有贴在作业本的邮票进行清洗晾干,然后陆续交给了刘。但有二张油画邮票和部分贴在作业本上的邮票(均系信销票)未能及时整理,被李的妻子在清扫房子时当作废纸烧毁。不久,刘因故辍学离校,李二林无法找到刘讲明邮票被烧毁的情况。从1985年起,刘江辉每年都有一次或两次找到李二林索要邮票,李总是解释邮票已经被烧毁,无法归还。1992年1月3日晚,刘江辉带领五个人,携带行李到李二林家,向李索要邮票,李仍然解释邮票已经烧毁,确实无法归还,刘便以李要考虑其本人和家庭其他人的人身安全相威胁,并在李家喝酒喧闹一夜。次日早晨,由于公安人员干涉,刘江辉等人方才离开李家。但当日晚,刘又来到李家索要邮票,李被迫同意将邮票折价8000元,在同年1月31日前付给;刘江辉表示保证李二林的全家人不受他的侵害。双方就此立了“字据”。同年1月21日,李二林以受刘江辉威胁才同意赔偿灭失的邮票为由,向新疆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其在受胁迫的情况下所立付给8000元的“字据”,并解决邮票已被烧毁的纠纷。刘江辉辩称:他没有威胁李二林,李二林自已同意赔偿8000元。被李二林占有的邮票中有大龙、小龙邮票。

请问:本案中,原告的证明对象具体是什么?

参考答案: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由以下几个方面构成:A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B民事争议发生过程的事实。C当事人主张的民事诉讼程序事实。D有关外国的法律法规的事实。

在本案中,李二林的诉讼请求有二:撤销其在受胁迫的情况下所立付给8000元的“字据”;解决邮票已被烧毁的纠纷(即变更法律关系)。因此,其需要证明的事实包括:立有付给8000元的“字据”,立“字据”受胁迫的事实,邮票被烧毁的事实。

101.案情:1994年8月9日下午,原告马里鹏带领其5岁的女儿马郡到被告西宁市儿童公园游玩。下午4时许,马郡见公园西边有一部滑梯,便跑过去攀登,在接近滑梯顶部约5米高的阶梯时,因阶梯档距过大,从阶梯空档处坠地,造成多发性开放粉碎性颅骨骨折,脑内血肿,经送往青海医学院附属医院抢救无效,于1994年

8月10日上午11时30分死亡。共花医药费17318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362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请问:(1)本案诉讼中应当由谁承担举证责任?简要说明理由。(2)本案诉讼中应当证明哪些事实?

参考答案:

(1)原告应当承担受有损害的事实,“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举证责任承担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自然应当对受有损害的事实加以证明。

被告承担对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明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因此,被告滑梯的建设没有缺陷承担举证责任。

(2)本案诉讼中应当证明事实有:原告有损害的事实、原告的损害是在攀登被告设置的滑梯过程中造成的、被告滑梯的建设有无缺陷、原告马里鹏与其女儿有无过错。

解析:

本题考查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承担及证明对象的范围。

对于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承担,《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作了原则规定,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细化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规定》第四条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案属于建筑物建设缺陷引起的诉讼,因此在被告方有无过错的问题上采用举证责任的倒置。

关于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范围前有论述,此不复赘。

102.案情:原告李德华与被告严庆菊结婚后于1981年1月30日生一女儿李萍,并共同抚养。1993年12月,双方因感情破裂由法院判决离婚,李萍由被告严庆菊抚养,原告李德华每月支付抚育费130元并负担李萍的学费。1994年12月8日,李萍在新疆石油管理局工会友谊馆观看演出时因火灾遇难身亡,新疆石油管理局给李萍的亲属支付赔偿金70000元、丧葬费6000元、奔丧费4000元,共计80000元。在处理李萍丧事过程中,原告李德华实际支出丧葬费用2700

元,被告严庆菊给付原告现金1000元,并购买了部分丧葬用品。此后,原、被告因对石油管理局支付的赔偿金和丧葬费的分割发生争议而诉讼到人民法院。

另,被告严庆菊系1995年5月被招为新疆石油局测井公司工人,工资收入较低。此前其无固定工资收入。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明人证实双方当事人共同抚养李萍的证言。

(2)法院准许双方当事人离婚并确定李萍随严庆菊生活、李德华承担部分抚育费的民事判决书。

(3)石油管理局支付给李萍亲属80000元赔偿金的证词。

(4)法院调查和庭审笔录。

请问:根据本案,请指出哪些是原始证据?哪些是传来证据?哪些是言词证据?哪些是实物证据?哪些是直接证据?哪些是间接证据?为什么?

参考答案:

(1)本案的原始证据有: 石油管理局、的证词和证明人的证言均来源于有关证人的行为或亲眼所见,来源于案件事实,因而属于原始证据。

(2)本案的传来证据有:离婚与抚育费的判决书。它非直接来源于本案事实,而来源于对案件事实认定基础上对法律的适用。

(3)本案的言辞证据有:石油管理局的证词和证明人证言都属于证人证言。符合言辞证据的特征。

(4)本案的实物证据有: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是以其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属于书证的范畴,它是以实物形态存在和表现形式存在的证据,因而属于实物证据。

(5)

本案的直接证据有:石油管理局支付给李萍亲属80000元赔偿金的证词,能够证明原、被告双方得到了赔偿金及其数额;证明人证实双方当事人共同抚养李萍的证言能够证明原、被告共同抚养李萍的事实,是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

(6)

本案的间接证据有:法院准许双方当事人离婚并确定李萍随严庆菊生活、李德华承担部分抚育费的民事判决书只能证明双方已经离婚的事实,但不能直接证明本案事实,还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本案事实,因此是间接证据。

法院调查根据取得的证据本身确定证据的分类,它和庭审笔录都不是法定的证据形式。

(注:在正式答题是应在每小点前加深上各种证据的概念或特点,因前面已有解释, 略.103.案情:1993年6月1日至7月31日,被告常德市东门百货大楼举办了第四期有奖酬宾销售活动,凡在东门百货大楼购物20元者可获得奖券一张。在此期间,原告周元华在被告处购物获奖券数张,其中一张为047956号。7月31日,被告在公证员的公证下公开摇奖,摇出金奖号码一个,即047956号,奖金为10000元;银奖号码20个,每个奖金500元。被告东门百货大楼当即将中奖号码及奖金额公布于大楼门前的公告牌上,并在公告牌上注明:“中奖者须在8月10日前兑奖,逾期作自动放弃处理。”除此以外,被告东门百货大楼在举办该期有奖销售活动中,未作出任何有关领奖时限的规定。8月4日、9日和11日《常德日报》三次刊登了东门百货大楼的开奖公告,并公布了中奖号码及奖金金额,但未注明领奖期限。原告从《常德日报》上得知自己中奖后,于8月21日到被告单位兑奖,被告则以兑奖期限已过为由拒绝兑奖。原告特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兑现奖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请问:根据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承担的原理,说明本案中证明责任的承担。

参考答案: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细化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上述规定,原告应证明自己中奖的事实,被告应证明自己不兑奖的根据及其合法性。

104.个体工商户刘某领取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服装、百货。因经营服装亏损,与他人合伙改营图书,但未依法申请变更经营范围,未申领特种经营许可证。县工商局决定吊销其营业执照,并处罚款1万元。刘某对处罚决定不服,向上级工商局申请复议,上级工商局作出维持决定。刘某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处罚决定。诉讼中县工商局认为处罚决定并无违法和不当。

请问:(1)本案诉讼中应当由谁承担举证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2)本案诉讼中应当证明哪些事实?

参考答案:

(1)本案诉讼中应当由被告县工商局承担举证责任。理由: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中应由被告承担证明责任;县工商局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相对原告而言,县工商局具备更强的举证能力;由县工商局负举证责任,可以促使其依法行政。

(2)本案诉讼中,应当证明以下事实:

①县工商局是否具有法定处罚职权; ②刘某是否违法超范围经营书刊; ③县工商局的处罚决定是否符合行政程序; ④县工商局所作处罚决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承担及行政诉讼证明责任的范围。

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这表明行政诉讼中实行证明责任倒置原则。原因是:

(1)行政诉讼中所针对的诉讼标的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该具体行政行为是由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做出的。

(2)行政机关有能力举证。

(3)由行政机关承担证明责任,能够有效地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行政诉讼中原告也应当对有关的程序法事实负证明责任,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包括原告)提供或补充证据。

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包括:

(1)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有关的事实。a.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有关的事实。包括五个方面:一是有关被告行政机关的行政主体资格和权限的事实;二是原告是否实施了被处理行为或者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的事实;三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的事实;四是被告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目的是否正当的事实;五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与案件的事实、情节和性质是否相适应。b.有关抽象行为合法性的事实。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作为抽象行政行为主体的行政机关依法对不特定的人和事件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行为是否合法;二是制定抽象行政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三是抽象行政行为的适用范围和效力情况。

(2)行政赔偿构成要件的事实。包括五个方面:侵权行为是否由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侵权行为是否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实施的;侵权行为是否违法;侵权行为是否给作为原告的受害人造成人身权或财产权的损害以及损害的大小;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3)行政诉讼程序事实。具体包括:有关当事人资格的事实;有关管辖的事实;有关审判组织的事实;有关审判程序的事实;有关采取排除妨害行政诉讼强制措施的事实;有关诉讼期间的事实;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是否在诉讼过程中自行向原告和证人取证的事实;有关行政诉讼执行程序是否合法的事实等。

本案不设计赔偿问题,也不存在需要证明的程序事实,因此证明对象限于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有关的事实。

106.1998年12月5日,A从B商场选购一台彩色电视机。除夕之夜,正当A观看晚会时,电视机突然发生爆炸,将A炸伤。1999年3月,A向法提起诉讼,诉称其损害是由于电视机质量问题造成的,要求B赔偿一切损失。但是,B认为这是由于A使用不当造成的,坚决不予赔偿。

请问:本案的举证责任如何分担?

参考答案:

本案属于由产品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诉讼。按照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

提供证据”的规定,原告A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有举证的责任,包括:自己受有损害的事实,电视机爆炸的事实,损害是由于电视机爆炸引起的。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因此,被告应当承担产品无缺陷或自己无过错的举证责任。

107.甲地A公司将3辆进口车卖给乙地B公司,B公司将汽车运回期间受到乙地工商局查处。工商局以A公司无进口汽车证明,B公司无准运证从事非法运输为由,决定没收3辆汽车。A公司不服该决定提起诉讼。请问:下列哪一内容是本案受理法院的主要审查对象?

(1)3辆汽车的性质(2)公司销售行为的合法性(3)B公司购买行为的合法性(4)工商局处罚决定的合法性

参考答案:

行政诉讼的目的是审查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行政诉讼的主要证明对象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有关的事实,因此工商局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就是受理法院的主要审查对象,至于行政管理相对的人的行为是否合法,不属于人民法院的主要审查对象。当然行政机关要证明自己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需要证明行政管理相对的人的行为是违法的,但人民法院主要审查对象是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108.齐某在抢劫时被蔡某等人当场抓获。公安机关讯问时,齐某对抢劫行为供认不讳,并指认参与抓获他的蔡某曾强奸过妇女。对齐某的抢劫案经一审判决后,检察院以量刑过轻为由提出了抗诉。在二审过程中,齐某又供认曾有盗窃行为。二审法院调查后证实齐某供认的盗窃属实,并构成盗窃罪。二审法院据此直接判处齐某抢劫罪和盗窃罪两罪并罚。因齐某的指认,公安机关对蔡某强奸案进行侦查。受害妇女艾某证实曾遭强奸,所描述的作案人体貌特征与蔡某相似,但因事隔一年,经辩认却又不能肯定是蔡某。讯问蔡时,蔡某不承认。后因侦查人员逼供,蔡某被迫承认,但所供述的内容与艾某所述作案过程在细节上多有不符。本案虽无其他证据,但检察院仍决定提起公诉。法院审理期间,正在外地服刑的齐某承认,强奸艾某的是他自己。齐某所交待的强奸犯罪过程与艾某所述细节相符,经查证,齐某的这一供述属实,法院因此判决蔡某无罪,根据以上事例,请问:根据本事例的叙述,在检察机关决定对蔡某强奸案提起公诉时,本案有哪些证据材料?

参考答案: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略)齐某的指认属于证人证言,蔡某的承认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艾某证实曾遭强奸、对描述的作案人体貌特征等属于受害人陈述。

109.宣汉县某单位职工王某和女青年李某结婚后不久,王某迷上了赌博,经常输钱,夫妻俩常常吵架。脾气暴躁的王某动不动便将妻子打得鼻青脸肿。1999年3月的一天,王某又因李某唠叨其输了钱,对着李某的胸、腹部一顿拳打脚踢。李某被诊断为脾脏破裂,脾被切除。李某决定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通过法医学鉴定,她的伤情属重伤和七级伤残。之后,她又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要求追究丈夫王某的刑事责任。宣汉县公安局于202_年6月对王某刑事拘留,同月,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向法院提起公诉。

请问:(1)谁负有举证责任?为什么?(2)分析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的范围。

参考答案:

(1)本案属于公诉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案件中的证明责任由检察机关、承担。检察机关承担证明责任,与其承担的控诉职能相联系。检察机关决定提起公诉,必须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否则,法院将会作出无罪判决。

公安机关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主要涉及有关程序法事实。公安机关侦察终结,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必须就所认定的犯罪事实提供准确、充分的证据。

对于一些程序法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承担证明责任;对于一些程序法事实,被害人也可提出请求,此时也负有举证责任。

(2)刑事诉讼证明对象包括实体要件事实和程序要件事实。具体是:

①被指控犯罪行为构成要件的事实。学理认为,一般的犯罪行为构成要件有四个: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的客观方面; 犯罪的主观方面。

②与犯罪行为轻重有关的各种量刑情节事实。量刑情节事实分为法定情节事实和酌定情节事实,具体包括:从重处罚的事实 ;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事实。

③排除行为的违法性、可罚性和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事实。

④刑事诉讼程序事实。

110.案情:1998年4月原告经县粮食局调拨进37吨面粉向居民供应。销售期间,被告工作人员经检查抽样化验后,认定原告所售面粉质量严重不合格,不能食用;认为原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省《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为此,1998年6月5日,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原告非法所得13690元,罚款4000元。原告不服,于1998年6月19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所售面粉系经县粮食局调拨,原告无主观过错为由,请求县人民法院撤销被告的处罚决定。

问题:(1)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究竟谁负有举证责任?

(2)通过本案分析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有哪些不同?

参考答案:

(1)本案中被告负有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在于:行政诉讼中的证明责任由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承担,原告不承担证明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责任;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分别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证明的责任。

第三篇:证据法案例分析题

证据法案例分析题

1、某皮革厂附近的居民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皮革厂排泄的污水减少其农作物也的收成,并且对

他们的身体造成了损害,请求法院判决皮革厂赔偿他们的损失。对此,皮革厂否认居民的损失是由其排泄的污水造成。

问:

本案中,应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为什么?

答:本案中,应由被告皮革厂就排污行为与农作物收成减少和身体受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谁主张,谁证明”,原告居民应当就皮革厂实施排污行为的事实以及农作物收成减少和身体受损害的事实,承当举证责任。

理由是:环境污染属于特殊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环境污染责任构成要件包括:加害行为(皮革厂排污行为)、损害(农作物收成减少和身体受损害)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

根据民诉法规定和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在环境污染侵权诉讼中,加害人应就因果关系不存在负举证责任,而受害人(原告)则应就排污行为和损害后果负举证责任。

2、甲从广东某老板处进了一批阁楼片(淫秽光盘),打算转卖给乙,甲与乙约定在乙的住处交货。

一天,甲的妻子丙开着一辆面包车,与甲一起将货物运到乙的住处。在清点光盘的数量时,丙才知道是淫秽光盘。于是没有参与清点和搬运。货物清点完毕后,公安人员忽然到场,将甲、乙、丙三人抓获,并且将淫秽光盘、面包车和甲的手机扣押。经过讯问,甲和乙供述了贩卖淫秽光盘的全过程,丙对知道的案件事实也作了陈述。

问:

(1)在本案中,侦查机关调查收集到了哪些证据?分别属于什么法定证据种类?

答:证据:淫秽光盘,面包车,甲的手机,——物证

乙和甲的供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丙的陈述 ——证人证言

(2)在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中,哪些属于直接证据,哪些属于间接证据?理由是什么? 答: 淫秽光盘、面包车、甲的手机——间接证据,因为所谓的间接证据是指凡是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予以证明的证据。间接证据多为实物证据,且客观性强。本案中是三种证据只能证明案件的部分事实,作为物证在诉讼中一般表现为间接证据。

乙和甲的供述、丙的陈述——直接证据,所谓直接证据是指本身可靠既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直接证据多表现为言词证据,在诉讼中,能够指出案件事实的证人证言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证明其有罪的直接证据。

3、吴某(17岁)所在学校班主任刘某来到吴某家为吴某、秦某和王某3人复习功课,因王某尚

未到来,刘老师在客厅准备教案,吴某和秦某在阳台观望王某何时到来,吴某跟秦某打赌说他敢把阳台上的花盆扔到楼下去,秦某告诫吴某这样做可能砸伤楼下的行人,吴某不听告诫,举起一盆君子兰就扔了下去,恰巧楼下有位老人赵某(66岁)经过,花盆正中赵某头部,致赵当场死亡。楼下有一10岁的小女孩陈某正在玩耍,她亲眼目睹了吴某将花盆扔下来砸死赵某的经过,陈某立即跑回家把这一经过告诉母亲,后来陈某在母亲的陪同下将所见情况向公安人员做了叙述。

问题:

(1)陈某在本案中能否做证人?为什么?(10分)

答:可以。因为根据证人证言知识中对证人资格条件的规定可知,在我国,证人的积极条件包括:了解案件情况;证人是自然人;能够正确表达意志;与诉讼案件的审理结果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本案中,10岁的小女孩陈某目睹了案件的发生情况,她具有相应的认知能力和表达能力,并且与案件的当事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符合作为证人的条件,所以她有资格作为证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心智健全、年龄处于10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儿童,可以在其监护人的监护下作证,或经法院许可,出庭作证。

(2)刑事诉讼中证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有哪些?(10分)

答:刑事诉讼中证人的诉讼权利有:

1.安全保障权:

1)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2)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

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充分陈述权:人民检察院必须保证证人有客观的充分的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

外,可以吸收证人协助调查

3.核对笔录权:询问证人笔录应当交证人核对,如果记载有遗漏和差错,证人可以提出

补充或改正。

刑事诉讼中证人的义务有:

1、作证的义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2、如实作证的义务

证人应当客观、如实的提供证据,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进行诬告。诬告陷害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法律责任

4、某地公安机关在侦破一起敲诈勒索案的过程中,依法收集到犯罪嫌疑人通过电话进行敲诈的录音磁带一盘。

请问:

1.该录音磁带属于书证还是视听资料?为什么?

答:视听资料。

以录音磁带,录像带,电影胶片,电子计算机或者电子磁盘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存储的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手段的证据,称为视听资料。它具有高度的准确性和逼真性;动态直观性;对其收集需要依赖科学技术。

本案中,该录音磁带是通过电话进行敲诈形成的,而且是在公安机关的侦破过程中,所以属于视听资料,倘若是在刑讯过程中,则属于证人证言,是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2.该录音磁带属于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为什么?

答:直接证据。

所谓直接证据是指本身可靠既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直接证据多表现为言词证据,在诉讼中,能够指出案件事实的证人证言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证明其有罪的直接证据。本案中,该录音磁带记录了犯罪嫌疑人敲诈勒索该案件的真实情况,可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所以属于直接证据。

5、赵某因盗窃公款潜逃,侦查人员张某在执行其他公务活动时,偶然撞见赵某并拘留了赵某,下面是侦查人员张某开始讯问被告人赵某的一段笔录:

张:①你老实交代你的罪行。

赵:我没有罪

张:②我们党的政策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不许你抵赖。

赵:我要请律师,让我的律师跟你们说话。

张:③现在你不能请律师。律师不能介入侦查活动。

赵:我抗议,你拘留我时没有出示拘留证。

张:④对你这种在逃犯,可以不出示拘留证。

赵:(沉默)

张:⑤你必须自己拿出充分的证据,我们才能说你无罪。

赵:(沉默)

张:⑥你要老实交代你的罪行,老实交代了,我们可以放你出去,如果你顽抗到底,我们公安机关必须对你加重处罚。

请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侦查员张某上述①至⑥的问答的正确性进行判断,同时说明理由。

(“偶然撞见赵某并将他拘留”,拘留程序不合法。应该是撞见犯罪嫌疑人,可以立即抓获,但是拘留应该出示拘留证,而且要2名以上侦查人员。)

答:

①你老实交代你的罪行。

答:错。违反了无罪推定,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首先应告知其涉嫌的罪名,其次应该询问其有无犯罪。

②我们党的政策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不许你抵赖。

答:错,违反了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

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辩护权。不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回答,以及是否如实回答,都不得对其实施强迫,也不得以此作为刑讯逼供的借口,更不能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回答或不如实回答作为认定其有罪的根据。

③现在你不能请律师。律师不能介入侦查活动。

答:错,可以请律师了,律师可以介入侦查活动。必须告知其有权聘请律师。侦查阶段律师有会见权,可以与嫌疑人会见。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96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④对你这种在逃犯,可以不出示拘留证。

答:在逃犯,是针对犯罪嫌疑人。拘留证,公安机关拘留人时,必须出示拘留证。

⑤你必须自己拿出充分的证据,我们才能说你无罪。

答:错,违反了无罪推定。违反了公认的举证责任在指控方的原则。

我国实行的是无罪推定,不需要犯罪嫌疑人证明自己的清白。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不得强迫受到指控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负举证和证明的责任。

⑥你要老实交代你的罪行,老实交代了,我们可以放你出去,如果你顽抗到底,我们公安机关必须对你加重处罚。

答:错,属于有罪推定,一是公诉案件不应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承担举证责任。二是禁止诱供,侦查人员不能以威胁、引诱、欺骗的方法收集证据。

侦查员没有权利释放犯罪嫌疑人,也没有权利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处罚,而且,处罚罪犯的权利不在公安机关,而在人民法院。

6.某银行工作人员甲由于赌博背负巨额债务,无力清偿,遂动起盗窃本行保险箱的念头。经过周密筹划并且自制了系列作案工具后,甲在一天深夜悄悄潜入银行撬开保险箱,盗走人民币3000多万元,并放火烧了银行。案发后,公安人员赴现场发现了甲的脚印。

请根据证据法理论上将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的分类方法,请问“甲的脚印”分别属于哪种?为什么?

答:甲的脚印——原始证据,凡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叫做原始证据。在证据为痕迹或者物品体积较大的情况下,司法人员采取科学方法予以收集,应当认定为原始证据。

甲的脚印——间接证据,凡是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而需要与其他二证据相结合才能与予以证明的证据,称为间接证据。甲的脚印只能证明甲曾经出现在现场,却不能直接证明甲是实施犯罪行为的当事人。

甲的脚印——实物证据,是指以实物形态为表现形式的证据。物证就属于其中一种,叫的脚

印是属于物证中的痕迹证据(指与案件或其他待证事实有联系的物质痕迹)

7、202_年6与人1日下午,甲带其6岁的女儿乙到H市儿童乐园游玩。期间,儿童乐园中的一个3米多高的卡通塑像因摆放不合理发生倒塌,将正在旁边玩耍的乙砸伤,造成其两处骨折。甲作为乙的法定诉讼代理人,将该儿童乐园告上法院,要求其赔偿医药费共计7万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请问:

(1)本案中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主要有哪些?

答:本案诉讼中应当证明事实有:

(原告)甲的女儿乙在卡通塑像旁边玩耍,乙的损害(两处骨折)是在(被告)儿童游乐园设置的卡通塑像倒塌中造成的(被告)儿童游乐园应当证明卡通塑像的摆放有无缺陷、乙的受伤与游乐园的管理不善没有因果关系

(2)本案中的证明责任应当如何分配?为什么?

答:(原告)甲应当承担证明受有损害的事实,“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举证责任承担的基本原则。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自然应当对受有损害的事实加以证明。

(被告)儿童游乐园承担对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明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因此,被告应该对卡通塑像的倒塌不存在缺陷,对小女孩造成的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属于证明责任倒置的范畴。

8、甲诉乙返还20万元借款,法院向乙送达了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法院在举证通知书中,阐明了本案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与具体要求、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同时还指定举证期限为30日并明确说明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乙在答辨书中提出抗辩请求: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返还20万元借款的诉讼请求,理由是自己已经还了钱,但是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没有找到甲写的收条,故未向法院提交该证据及其他证据。在本案一审法庭辩论期间,乙在家中整理藏书时突然发现甲写的收条,遂提交法院。甲以举证期限届满为由,请求法院不采纳该证据。

试问:

(1)乙为什么对“已经还了钱”的待证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答: 乙提出的“已经还了钱”的事实是有利于自己的事实,用以支持自己的抗辩请求和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2分)

理由:根据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乙应当对支持自己抗辩请求的“已经还了钱”的待证事实承担证明责任,符合高度盖然性原则。(3 分)

(2)乙可否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

答:

乙可以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2分)

理由是: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有人民法院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6条)(3分)

(3)法院应否同意甲不采纳收条的请求?

答:法院不应同意甲不采纳收条的请求。

理由是:证据失效排除规则是根据利益衡量原则确立,旨在合理权衡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之间的关系;虽然乙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收条“,但是“收条”是本案中的重要证据,若不采纳则可能对乙造成明显不公平,也可能导致法院判决明显不公平。(3分)

第四篇:证据法期末考试复习题(案例)

证据法学案例分析

证据法期末复习指南(案例分析)

一、案情:于1998年5月借给B人民币2万元,但是A因为与B是好朋友就没要B立借据。还款期已过多时,B仍然不向A偿还该借款。A欲起诉B,但因没有证据就没有起诉。A非常愤恨,于是在B的房间里偷偷地安放了一台窃听器,录下了B对其妻子谈到了他曾向A借了人民币2万元的话语。于是,1999年2月,A提起诉讼,请求B偿还2万元的借款,并向法院提供了该证据。

问:(1)法院审查核实该证据是A通过窃听取得的,没有采纳该证据。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

(2)在案件审理过程中,B承认自己于1998年5月向A借了人民币2万元,法院可否根据B的承认作出A胜诉的判决?为什么?

二、甲地A公司将3辆进口车卖给乙地B公司,B公司将汽车运回期间受到乙地工商局查处。工商局以A公司无进口汽车证明,B公司无准运证从事非法运输为由,决定没收3辆汽车。A公司不服该决定提起诉讼。

请问:下列哪一内容是本案受理法院的主要审查对象?并说明理由。(1)3辆汽车的性质

(2)公司销售行为的合法性(3)B公司购买行为的合法性(4)工商局处罚决定的合法性

三、案情:原告在沈阳某商厦买了一批黑木耳,发现质量不好,送技术监察局检验,鉴定为不合格,原告诉至法院,但被告否认原告在其商场购买。问:(1)案件证明对象有哪些?

(2)应当如何分明证明责任?

四、深圳市A公司将3套进口设备卖给长沙市B公司,B公司将成套设备运回至长沙以后,被长沙市工商局查处。长沙工商局以A公司无进成套设备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B公司也没有准运证从事非法运输为由,决定对A公司和B公司进行处罚。A公司不服该决定提起诉讼。

请问:法院受理应当审查的主要对象是什么?并说明理由。

五、赵某被杀害在家中,侦查人员发现一个笔记本和一张纸条,但与案件几乎每一关系。侦查人员通过对笔记本和纸条的笔迹鉴定分析,最后找到了犯罪嫌疑人。问:(1)在本案中,笔记本和纸条属于何种证据?(2)结合本案件分析物证和书证的关系。

六、吴某诉王某,要求王某支付其拖欠的货款80万元。被告王某则认为,他仅仅拖欠原告吴某货款18万元,而且诉讼时效已经超过,因此拒绝支付货款。吴某则认为他一直向被告王某主张支付货款,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问:(1)吴某应当对哪些实事承担证明责任?

(2)哪些实事应当由王某承担证明责任?

七、张某由某地购进了属国家一极保护的珍稀动物的皮革250张,打算转卖给王某,双方用手机约定于10月10号在王某家交货.按事先约定的时间和地点,由张某乘马某的出租车将货物运到王某的家中,但并未告知马某所运何物.当张某叫马某从车上卸货时,马某才发现此物属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的皮革,于是表明自己不参与此事的立场.在张某刚将货物搬下车,公安人员突然出现在现场,并将张某,王某和马某三个一起抓获,同时扣押了面包

证据法学案例分析

车和张某的手机.经询问,张某和王某分别供述了贩卖珍稀动物皮革的事实,马某也将本人运送货物的情况作了陈述。问:(1)本案中,公安人员调查到了哪些种类的法定证据?理由何在?

(2)在上述证据中,哪些是直接证据?哪些是间接证据?理由何在?

八、202_年12月20日,中国农业银行兰州市城关支行与金星皮革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书,约定由农行兰州城关支行贷给金星皮革公司18万元流动资金,用于购置设备,利率月息为7.05‰,借期从202_年12月21日 到202_年6月21日,利率月息为5.02‰。但在贷款展期届满之后,金星皮革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归还贷款。

无奈之下,农行兰州城关支行一位副行长在202_年3月6日用其办公室电话拨打了金星皮革公司法人代表石某的手机,催要贷款,同时对这次通话进行录音。在催要无果的情况下,202_年8月26日农行兰州城关支行一纸诉状将金星皮革公司告到了法院。

庭审前,被告否认偷录的录音的真实性,但经过法庭调查和质证,其真实性不成问题。随之而来的焦点是证据的合法性。

请分析该录音证据的合法性。

九、香港居民姜某1997年与内地一家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购买商品房合同,约定同年12月底交房,逾期交房超过30天,姜某可以解除合同。开发商到了交房时间通知姜某去收楼,却没有竣工验收合格证,于是姜某拒绝收楼。

2001年初,姜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购房款。姜某诉称:1998年9月他曾书面致函开发商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已交的购房款,遭到开发商拒绝;之后,姜某多次致函、致电、发传真给开发商要求解除合同,开发商均置之不理。此间,姜某还向内地的建设局、公证处作了查询和投诉。

开发商承认收到了姜某的信函、电话及传真,但否认姜某提出了解除合同的要求。

一种观点认为,姜某只能证实同对方联系过,不能证实在与对方联系的信函、传真、电话里提出过解除合同的要求,故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1、请分析该观点。

2、你认为应当如何认定该案件事实

十、吴某诉王某,要求王某支付其拖欠的货款28000元,被告王某则认为,他仅仅拖欠原告吴某货款2800元。吴某向法庭提交的欠款条上是这样书写的:“现欠吴某货款贰仟捌仟元,于202_年5月25日前付清。”落款是王某。现双方就欠条中书写的“贰仟捌仟元”产生了不同的理解,吴某认为应当是28000元,而王某则认为应当是2800元。另外,王某和吴某分别提供了各自的妻子作证,支持自己的主张。问:

1、如何分担本案证明责任?

2、对两个证人证言证明力如何评判?

3、本案如何处理?

十一、A作为C的法定代理人起诉B,要求确认B是C的亲身父亲,并要求B给付抚养费。B进行答辩时否认是C的亲身父亲,也拒绝给付抚养费。A向法院提交了其现任丈夫D与

证据法学案例分析

C的亲子鉴定,证明C与现任丈夫无血缘关系,并同时向法院申请要求B与C 之间进行亲子鉴定。但B坚决不同意。法院认为,B不同意做亲子鉴定,法院不能强制其进行鉴定。由于没有亲子鉴定结论,不能证明B与C存在血缘关系,即不能认为B是C的亲身父亲,于是判决驳回A的诉讼请求。

1、对该案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有何看法?

2、应当如何认定该案事实?

十二、于1998年5月借给B人民币2万元,但是A因为与B是好朋友就没要B立借据。还款期已过多时,B仍然不向A偿还该借款。A欲起诉B,但因没有证据就没有起诉。A非常愤恨,于是在B的房间里偷偷地安放了一台窃听器,录下了B对其妻子谈到了他曾向A借了人民币2万元的话语。于是,1999年2月,A提起诉讼,请求B偿还2万元的借款,并向法院提供了该证据。

问:(1)法院审查核实该证据是A通过窃听取得的,没有采纳该证据。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

(2)在案件审理过程中,B承认自己于1998年5月向A借了人民币2万元,法院可否根据B的承认作出A胜诉的判决?为什么?

十三、某县卫生防疫站,在一次检查时发现某个体餐馆卫生条件不合格,当即对其罚款600元,并限其立即改正,否则即令其停业。但该卫生防疫站没有出具决定书,也没有收集有关证据,只给了餐馆业主一罚款收据。该个体餐馆不服处罚,即向人民法院起诉。该卫生防疫站接到起诉书之后,未告知法院即找该个体餐馆要求其提供处罚当日的卫生不合格的有关证据。请问:

(1)该卫生防疫站没有出具决定书,人民法院应否受理该个体餐馆的起诉?

(2)该卫生防疫站收集证据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十三、202_年12月5日,A从B商场选购一台彩色电视机。除夕之夜,正当A观看晚会时,电视机突然发生爆炸,将A炸伤。1999年3月,A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其损害是由于电视机质量问题造成的,要求B赔偿一切损失。但是,B认为这是由于A使用不当造成的,坚决不予赔偿。

问:本案的举证责任如何分担?

十四、某市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该市教育局主管招生工作的王某受贿案的过程中,除发现王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外,还发现王某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根据以上情况,请问:指控王某犯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首先应当承担证明其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的证明责任的,是哪些机关或人员?为什么?

十五、宣汉县某单位职工王某和女青年李某结婚后不久,王某迷上了赌博,经常输钱,夫妻俩常常吵架。脾气暴躁的王某动不动便将妻子打得鼻青脸肿。1999年3月的一天,王某又因李某唠叨其输了钱,对着李某的胸、腹部一顿拳打脚踢。李某被诊断为脾脏破裂,脾被切除。李某决定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通过法医学鉴定,她的伤情属重伤和七级伤残。之后,她又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要求追究丈夫王某的刑事责任。宣汉县公安局于202_年6月对

证据法学案例分析

王某刑事拘留,同月,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向法院提起公诉。请问:

(1)谁负有举证责任?为什么?(2)分析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的范围

十六、张某认为李某建房侵犯其宅基地,因此向甲市国土局反映李某在建房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审批文件。甲市国土局经调查认为李某在建房过程中不存在弄虚作假、伪造审批文件的问题。张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过程中,张某认为被告甲市提交的证据是虚假的。法院开庭审理中,合议庭要求张某对其主张提供证据,张某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应当由被告负有举证责任。因张某未对其主张举证,合议庭对被告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问题:

1、我国行政诉讼法关于举证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2、请分析本案的处理结果

十七、202_年10月,甲以借条为据,起诉乙还款5万元。诉状称:202_年6月3日,乙因缺钱向我借款5万元,并出据借条一张,但借条上只写了“6月3日”,未写年。

证据法学案例分析

根据证据法理论上将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的分类方法,请问“甲的脚印”分别属于哪种?为什么?

二十、吴某(17岁)所在学校班主任刘某来到吴某家为吴某、秦某和王某3人复习功课,因王某尚未到来,刘老师在客厅准备教案,吴某和秦某在阳台观望王某何时到来,吴某跟秦某打赌说他敢把阳台上的花盆扔到楼下去,秦某告诫吴某这样做有可能砸伤楼下的行人,吴某不听告诫,举起一盆君子兰就扔了下去,恰巧楼下有位老人赵某(66岁)经过,花盆正中赵某头部,致赵当场死亡。楼下有一个10岁的小女孩陈某正在玩耍,她亲眼目睹了吴某将花盆扔下来砸死赵某的经过,陈某立即跑回家把这一经过告诉母亲,后来陈某在母亲的陪同下将所见情况向公安人员做了叙述。

问题:

1.陈某在本案中能否做证人?为什么?

2.证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二十一、在一起行政诉讼中,被告一直未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人民法院据此作出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请问:

人民法院在被告未提供主要证据情况下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二十二、某县工商局未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即在公路上设卡检查来往的车辆。在检查过程中,工商局的执法人员发现一个车辆的手续不全,对该车的司机进行询问。因司机态度不好,执法人员决定将车带人一并扣留。在被迫无奈的情况下,司机只好按照执法人员的要求交代有关的情况。工商局遂根据司机的陈述和本局制定的红头文件作出了罚款20000元的处罚决定。司机如数交纳罚款之后,工商局将车放行。司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扣留措施违法,撤销罚款决定,判令工商局如数返还罚款。

问:(1)在本案,司机的陈述是否可以作为工商局作出罚款决定的定案根据?为什么?(2)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什么判决?为此,人民法院应当查明哪些案件事实?

二十三、某市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该市教育局主管招生工作的王某受贿案的过程中,除发现王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外,还发现王某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根据以上情况,请问:指控王某犯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首先应当承担证明其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的证明责任的,是哪些机关或人员?为什么?

二十四、A在自家厨房外搭建了一间小屋,因此遮挡住邻居B一间书房的光线,致使本来光线就较暗淡的书房更是暗淡。B为此曾多次与A协商,请其拆除该小屋,但A不允。于是,B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A家的小屋不仅遮挡了自己书房的光线,而且阻碍了通风,请求法

证据法学案例分析

院判决A拆除其小屋。A却否定了B所主张的事实,并请求法院驳回B的诉讼请求。A和B都提供了证据,但是法院仍然无法判定A和B各自提出的事实的真伪与否,于是法院决定到现场进行勘验。勘验笔录没有经过当事人的质证,法院就根据该勘验笔录判决A拆除其小屋。

问:(1)法院决定到现场进行勘验是否合法,理由是什么?(2)本案中,法院有无违法行为?为什么?

第五篇:模块四可选案例分析文档

《坐 信息化 船,遨游 五彩池 》

案例分析

一、视频和图片都是在展示五彩池的五颜六色,多姿多彩,如果你是林峰,你会怎样安排这两类媒体素材?

答:五彩池的美事很容易让学生领悟的,但“五彩池的成因”是本节课的难点,也是学生最感兴趣的地方,若我是林峰,我会让图片组的同学根据不同的角度,选取五彩池的远景、近景、以及一角的图片,同时配上概况组的同学对于五彩池的地点、特点和周边环境的介绍,逐一展示给学生,让全班同学全方位地领略美丽的五彩池;当然用视频展示也不错,但应把视频重点运用在解决“五彩池的成因”这一教学重难点上,在视频中插入“五彩池的水演示为什么呈现出不同的颜色”的动画,再配上成因组的同学关于“五彩池的成因”的介绍,直观具体演示了五彩池是如何形成的,使全班同学充分地感受到了五彩池的五颜六色和多姿多彩。至于究竟如何组织这些图片和视频,还取决于收集的两类素材的情况。

二、你会怎样来组织这些素材形成一个课件? 首先,要遵循《教育技术》的流程(1 确定选题,2 确定教学目标,3 设计创作脚本,4 素材准备,5 课件制作,6 课件测试,7 课件发布)。

其次,是根据本节课的主题和教学目标的准备好素材,无论是图片还是视频素材都一定要精选。最后,我会选择powerpoint 来制作完成,因其它软件我不太熟悉,可能所花的时间更多,且效果不一定理想。

三、.你是否认同林峰这样的课堂教学设计,为什么? 答: 林峰的这种教学设计方式我是赞同的,因为“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设计能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使他们真正地参与到课堂中,成为学习的“小主人 ”。但对于本节课的设计我也有一些不成熟的想法:

第一:教师要扮演好“引导者”的角色。“让学生为主体”并不等于教师什么都可以不管,那样会显得太散,比如对收集素材的各小组也应该提出明确的要求。至少应该在预习课文的前提下有目的有重点的收集。

第二:并不是所有学生都具有上网的条件,因此对学生还是应该进行适当的分组,而不应该采用随意组合的形式。

第三:教师要对各个教学环节进行整合,概况介绍,图片展,视频播放,成因探究等各个环节相互渗透相互交融,需要教师较多的点评、总结和讲解,这样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得到提升和发挥,也能更好的完成教学目标和任务。

四、在信息时代,利用网络能搜索到的相关资料非常多。使用数字化教学资源教学,最常见到的误用现象有哪些?

答:最常见的误用现象我觉得有以下两点: 1.数字化教学资源太多,但收集的不一定都是适合的,适合的不一定都是适用的。

2、数字化教学资源使用频繁,左右了老师的独立思考和判断,很容易让人迁着鼻子走,不利于教师自身素质的提升。

五、在案例中,学生们是通过哪些途径搜集资料的?你常用的搜集资料的途径有哪些? 答:在案例中,学生们是通过百度、谷歌等搜索、基础教育资源网以及课件素材库()等网站查找、使用视频网站优酷和土豆网上搜索、上网查阅有关的资料,在网上搜索动画等途径搜集资料的。我常用的搜集资料的途径除网络途径外主要有:画册中扫描、图书资料查找、从素材光盘中寻找、从录像片、VCD、DVD 片中获取等。

四证据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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