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材料
近几年来,湖南省**市**区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作为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的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实绩考核的重要措施来抓,不断创新机制,突出成果运用,使之逐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一、加强制度建设,夯实审计基础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成立了区委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在机构、编制、人员、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保障。与此同时,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定期召集纪检、监察、人事、财政、审计等单位参加的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
(二)规范具体操作。区委、区政府出台《关于区管领导干部离任(任中)审计的暂行规定》,制定了《审计要情报告制度》、《重大审计事项集体审定制度》、《审计复核制度》、《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案件线索移交制度》、《审计回访制度》。密切关注审计人员的廉政勤政情况,由纪检、监察机关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回访检查,严格实行审计组长、经济责任审计办、审计局法制股三级复核制,确保了经济责任审计质量。研究出台《区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暂行办法》,就领导干部所承担的决策责任、发展责任、管理责任、法律责任、廉政责任,是负直接责任还是负领导责任均作了明确界定和划分,规定了审计、组织、人事、纪检、财政等部门运用审计结果的程序、职责和纪律责任,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开展及结果运用提供了依据。
(三)加强部门协作。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注重部门联动效应,组织部门负责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指导和协调,下达审计委托书,充分运用审计结果考核和使用干部;审计部门接受委托审计,按要求提交审计结果报告;区执纪执法机关及时受理审计发现的严重违法违纪线索,严惩经济违法乱纪行为。尤其是充分发挥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的督促、协调作用,凡审计工作遇到阻力,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主动出击,排除干扰。202_年以来,针对少数单位执行经济责任审计决定不力的现象,组织、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协同审计机关组成联合督查组,多次深入被审计单位召开专门会议,督促落实经济责任审计决定,共收缴违纪金额26万元,归还原资金渠道180万元,经济责任审计决定落实率达到100%。区财政每年安排经济责任审计专项工作经费4万元,确保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顺利开展。
二、创新工作手段,加大审计力度
(一)拓宽领域,全面推进。在审计时限上,全面实行逢离必审,大力推进任中审计,实行监督关口前移。202_年以来,先后对21个区直单位和27个乡镇、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共计75人开展了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共查出9个单位违纪违规问题,查出违纪资金230万元,决定收缴上交区财政7.7万元,为单位挽回直接经济损失50.2万元。在审计内容上,根据不同单位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突出审计项目。如对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审计,突出了财源建设、招待费、重大经济决策、消赤减债及干部廉洁自律情况的审计。对区直单位的审计则把招待费、小车燃修费、公费出国(境)费用、基建预决算作为审计特别关注事项。在审计重点上,突出三种对象:一是干部考察发现有问题的领导干部;二是任职时间超过5年、计划调整交流的领导干部;三是掌管人、财、物部门的领导干部。
(二)改进方法,提高质量。突出开好“两会”,严格“四查四看”。开好“两会”,就是开好被审计单位干部职工代表座谈会、社会各界有关人士座谈会,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和责任人的情况介绍。“四查四看”,即查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看经济责任履行好坏;查财政财务收支是否真实合法,看领导干部遵守财纪纪律和廉洁状况;查内控制度是否健全,看内部管理监控是否到位;查财政财务收支状况,看国有资产是否保值增值。
(三)适度公示,扩大影响。推行审前公示制度。在被审计单位张榜公告被审计对象的姓名、职务、审计内容以及审计组人员名单及举报电话等,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充分搜集审计线索,全面掌握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的经济运行和个人财经纪律执行情况,寻找审计突破口,力求审深审透;坚持审计结果与被审计对象见面制度,充分征求意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依法作出审计决定;坚持审计结果适度公示制度,除涉密及其它不宜披露的内容外,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充分运用成果,强化审计效力
一是作为干部奖惩的依据。凡是区委、区政府拟表彰奖励、年度考核评优评先,都事先征求审计部门的意见,或提请审计部门审计。如202_年度,评选市、区“艰苦奋斗、勤廉为民”优秀领导干部时,就对候选人进行了经济责任审计,其中1名候选人因经济上不过硬而被取消评选资格。近年来,有2名领导干部因经济责任存在一定问题没有评为先进个人,5名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评优资格被取消。如202_年度,
第二篇: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材料(最终版)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材料
完善运行机制 注重成果利用
全面加强我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近年来,我区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国办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党的十六大“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精神,从建立健全有效的经济责任审计运行机制入手,大胆实践,勇于探索,扎实有效地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工作,同时不断加大审计成果的开发利用,取得了显著的效果。202_年以来,我区累计对?名领导干部进行了经济责任审计,其中党政领导干部?名,企业领导干部?名。通过审计查出违规资金?万元,管理不规范资金?万元,其中主管责任?万元,直接责任?万元,收缴违纪资金及罚款?万元,向纪检监督部门移交案件线索?个,对?名干部进行了诫勉谈话。在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干部队伍监督和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收到了较好的效果,被评为全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先进区,受到了省委、省政府的表彰。我们的主要作法是: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有效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运行机制
针对经济责任审计层次高、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量大的特点,我区从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机构制度入手,建立了一整套有效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运行机制,为我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序、高效的运转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一是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机构。经区委批准,成立了由主管干部工作的区委副书记为组长,区委常委、组织部部长为副组长,区纪委、组织部、监察局、人事局、审计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研究决定全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大事项。二是成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组织协调机构。建立了由区纪委、组织部、监察局、人事局、审计局五部门组成的全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具体办法、操作规程,监督经济责任审计成果运用,定期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协调工作,研究和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三是针对我区实际,制定出台了一系列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定。我区对科级领导干部和国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十分重视,在202_年合并建区之初,我们在原XX县和XX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合并建区后的实际,制定下发了《》,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范围、内容、方法等进行了专门的规定,之后又由审计机关牵头,纪委、组织部、监察局、人事局五大联席部门共同制定了《XX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操作指南》、《XX区经济责任审计指标评价体系》等文件,这些文件和规定的实施,从制度上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铺平了道路。四是强化审计机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职能。专门批准审计机关成立经济责任审计科,具体负责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组织实施。在具体工作运行程序上,于每年年初召开五部门联席会议,总结上一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分析研究干部队伍在经济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新一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之后五部门协调联动,组织、人事部门向审计机关发出具体的委托审计通知,并提供有关干部的任职期限、审计范围和审计主要内容等资料,纪检监察部门提供所掌握的该干部经济方面存在的有关问题线索,审计机关按审计程序开展经济责任审计。上述一整套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运行机制的建立,为我区全面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精心组织,科学把握,努力提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质量
经济责任审计是一项特殊的审计工作,与其他审计工作不同,审计对象是具有一定人、财、物权的领导干部,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不仅审计内容广泛、审计时间间隔跨度长,而且要对领导干部的决策行为、经济责任进行界定和评价,事关被审计人的命运前途,审计责任非常大。因此,我们根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特点,突出针对性,加以科学的把握,努力提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质量。
(一)坚持“三个突出”,科学地把握经济责任审计特点。一是针对审计对象的变化,突出了对责任的审计,对人的评价;二是针对审计内容的转变,在审计领导干部任期财政财务收支、财经法纪和经济效益的基础上,突出了对经济管理行为、重大项目决策和有关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资产的变化情况的检查;三是针对审计程序的特殊性,突出了人性化特点,审计部门从下发审计通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都坚持与被审计本人见面,对单位和个人实行双重送达,双重征求意见,认真倾听被审计人的意见,确保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科学合理。
(二)坚持“三个结合”,创新审计工作。由于经济责任审计时间紧、任务重、时间跨度大,为提高审计效率,在工作中坚持“三个结合”:一是经济责任审计与其他各专业审计相结合。一方面审计机关在安排审计工作计划时,充分考虑其他专业审计与经济责任审计相衔接的问题,适当扩大审计覆盖面;另一方面要求审计人员在各项审计工作
第三篇: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探讨
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探讨
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指对高校的法定代表人或部门、二级学院负责人在任期内应负的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所进行的审计。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教财〔202_〕13号)》的规定,高校领导干部在任职期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都应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对象主要是各院、系、部、处的主要领导人,其主要目的通过对高校领导干部财务收支及重要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资产管理、重大经济决策的程序与效果、内控制度建设、本人遵守廉政规定等情况的审计,分清责任人任职期间在本部门、本单位经济活动中应当负有的责任,并为组织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上级机关考核使用干部提供参考。开展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对高校领导干部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是加强干部管理和监督的重要途径,也是维护学校经济秩序、提高办学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深化高校改革与发展、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需要。
二、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普遍存在先离任,后审计的情况
目前,大部分高校内部都存在先离任,后审计的情况。干部往往先接受任免,然后再接受审计工作,造成审计和干部考核两张皮的现象,同时,审计人员在搜集审计资料、核实材料、落实审计结论等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困难。一方面,因为被审计对象己到新的岗位上任或退休,新任领导又因不了解情况或者认为是前任的事情,对审计缺乏有效的配合,即所谓的新官不理旧账;另一方面,对审计查出的问题,被审计对象己不在任职,整改或处理存在很大困难。先离任,后审计的情况造成审计的时效性不高,难以实现审计的目的,也起不到监督、考核的作用。
(二)审计结果的运用度不高
目前,我国高校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还没有完全实行公开制,审计部门根据审计情况出具审计报告,在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上讨论通过后,除了报委托部门外,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不公开披露,这样不利于将群众监督与审计监督结合起来,很少有高校的组织部门把审计结果真正纳入干部考核范围和计入干部人事档案中;如果是离任审计,新上任的领导对于经济责任审计中要求整改的内容重视度不够,整改的积极性不高,整改效果不明显,使得审计成果的运用不充分,降低了审计的结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责任追究得不到落实
有些高校虽然建立了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但相关部门对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能认识不到位,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机制不够健全,职责履行不够充分,没有建立健全审计整改的督促、落实和责任追究等相应的制度,致使这个部门领导出现的问题在其他部门领导间也同样会出现,再加上内部审计机构与被审计单位是平级关系,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利,也是责任追究得不到落实的主要原因之一。
(四)审计队伍建设不足,审计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高校经济活动的日益复杂,高校违法违纪、腐败问题时有发生,这就对审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经济责任审计是一项政治性、业务性较强的工作,许多离校审计队伍建设力量薄弱,审计人员配备少,专业索质不高,审计经验缺乏,很难胜任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审计结论很难做到客观、公正,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计质量。
三、对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一些思考
(一)完善制度建设,坚持先审后离
高校应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建立起相应的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促进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范有序、严谨高效的开展。组织部门要尽快建立和完善干部监督管理的新机制,使经济责任审计成为干部考核的必经程序和重要内容,在调整干部时事先和审计部门沟通,尽量避免大批量的进行,真正将先审后离这一制度落到实处。
(二)合理运用审计成果,发挥好审计作用
组织部门将经济责任审计纳入干部管理监督体系,重视审计结论,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存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并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纪检监察部门对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要依纪依法受理审计移送的案件线索、依法依归进行查处;组织、人事、审计等部门应共同研究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解决具体问题,多部门联动,形成审计合力,做到客观公正地考察和任用领导干部,充分发挥审计结果应有的作用。
(三)强化整改,巩固和扩大审计工作成效
高校应逐步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推动审计发现的问题能及时得到整改。纪检部门对负经济责任问题的领导干部一定要严肃处理;被审计领导干部要将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被审单位和责任人要重视审计意见与建议。针对审计报告提出的问题和审计建议,认真讨论,深入研究,做出整改方案,进行整改落实,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部门、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管理监督部门。
(四)加强审计队伍建设,提升审计人员素质
经济责任审计是一项政策性、业务性较强的工作,高校要一步健全教育审计机构,配备与本单位审计工作需要相适应的审计人员。要加强对审计人员的培养,努力提高审计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专业能力,建立一支知识结构合理、专业能力强的审计专业队伍,以适应新形势下对高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更高要求,推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科学发展。
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高校依法治校的一项有效措施,对于增强领导干部的财经法制观念、廉洁意思,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的作用,对于促进高校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第四篇: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摘要:我国自上世纪80年代末实施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以来,已有十多年的历程。在此期间,离任审计从探寻、摸索阶段,逐步走向完善与成熟。但在离任审计中,由于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也出现了这样或那样的问题,针对当前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的现状及出现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并对加强和规范这一项新的审计工作提出了一些建议及对策。
关键词:离任审计;廉政建设;经济责任 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概述
1.1 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的作用
干部离任审计是指在各级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者在其任期内提升、调任、免职、辞职、退休时对其在任期内经费收支管理、业务管理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承担的责任进行的权威认定。
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是经济责任审计中的一种形式,经济责任审计包括定期审计、任期审计、重点审计和离任审计四种形式,其中以定期审计、任期审计为基础,以离任审计为重点,未经审计不得解除离任干部的经济责任。离任审计为进一步客观、公正评价和使用干部提供了重要依据,符合当前的官员选拔和任免制度,同时也拓宽了干部监督、考核的渠道。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利于完善干部管理机制。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任用干部的重要参考条件之一,可以有效地防止跑官、要官和买官、卖官的问题,还可以体现“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管理思想。可以最大可能地消除经济指标中的泡沫成分,防止“数字出官、官出数字”不良现象的恶性循环,有利于加强干部监督管理,正确评价和使用干部。
(2)规范干部行为,促进廉政建设。离任审计立足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落脚点在于查明个人经济责任,既对事又对人,而且审计涉及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一般较长,往往能够发现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不易发现的问题,有利于揭露和惩治腐败分子。另外,离任审计着眼于防范,健全了监督制约机制,有利于发现财务管理漏洞,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促进了廉政建设。
(3)核实了家底,客观公正地鉴定前后任的经营业绩。离任审计立足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一方面能够摸清家底,有利于继任者了解接任单位的真实情况,明确工作思路,缩短适应期,尽快进入角色;另一方面由于明确了离任者的经济责任,事实上也就划清了前后任的责任,有利于工作的交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4)促进领导干部遵守财经法规法纪,依法管理经济,避免和减少因决策失误带来的经济损失。
1.2 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的内容
(1)任职期间经营目标和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经营目标和各项指标完成情况是领导人任期内各项成果的最终体现。审计时,主要审查企业上级单位及本企业制订的经营目标是否完成,重点检查成本、利润等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用以评价企业领导的工作业绩。
(2)任职期间经营活动的合法性。依法经营是企事业单位和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始终坚持的原则。审计时,主要审查有无违反国家财经法规、挪用公款、贪污受贿、挥霍钱财、偷税漏税等损害国家、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问题。
(3)单位负责人在任期间廉洁自律情况。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是对领导干部的最基本要求。推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目的之一,就是为了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力度,它对于推进以法治国、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强化干部管理机制,具有重要意义。审计的主要审查负责人有无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等行为。
(4)内控制度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严格的内控制度是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调查了解企业内控制度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有助于评价离任领导的管理能力和管理现状。审计重点是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健全,资金结算、财务预算、财务决算、各项费用审批制度等执行情况。有无有章不循违规操作的现象。
(5)审计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资产的保值、增值,是企业所有者对经营者的管理要求,因此它作为评价经营管理者的一项指标。以所有者权益价值为依据,运用资产收益率、总成本费用率等指标,对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进行审计,以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6)重大经营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主要审查离任负责人在职期间所作重大经营决策是否正确。是否有经济效益,是否存在重大经营决策失误。通过审计评价离任负责人的领导水平、分析预见能力。
(7)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确认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是评价领导人任期经营业绩的前提和基础。审计时,主要审查确认资产、负债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看账务是否相符,债权、债务的发生和偿还增减变动是否真实、合法,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任职期间新增债权、债务是否正常。
(8)负责人离任时工作移交问题。单位负责人离任时必须办理移交手续,以利于单位各项工作的连续性、完整性,避免因工作间断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也有利于分清前后任的责任。
1.3 单位负责人离任审计的方法
(1)现场审计与非现场审计相结合。现场审计是指审计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到被审计单位现场进行实地检查,它能够直接检查会计资料的真实性,评价其经营活动的合规性、安全性和效益性,同时可以直接查访有关的人和事,较易发现问题,找出隐患,并可以在此基础上,对查出的错误和弊端,提出整改方案和措施。但现场审计在时间上是滞后的,在形式上是不连续的,在对象上是单一的、独立的。同时受审计人数和审计成本的制约,监督的范围和频率也有很大局限性。而开展非现场审计能够弥补现场审计在监督范围和频度上的不足,使审计监督职能得到充分的发挥。同时在实施现场审计之前,先通过非现场审计所掌握的资料,对审计单位的经营情况进行事先的了解和分析,将有助于提高现场审计的针对性和工作效率。因此,现场审计与非现场审计结合,能够取长补短相得益彰。
(2)离任审计与任中审计相结合。离任审计属于事后审计,它不能对企业经营过程发生的问题及时进行监督,不能有效防止因决策失误或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只能做事后评价。任中审计可以对被审计单位负责人进行全程监控,及时查找经营过程存在的问题,从源头上堵塞漏洞并提出改进意见,减少损失;增强领导干部审计的工作量,缩短离任审计时间,提高离任审计的时效性。因此,离任审计与任中审计应结合进行。
(3)审计与鉴证相结合。在监督领导干部经济行为和经营业绩的同时,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资产盈亏、财务管理状况进行鉴证。
(4)帐内审计与账外审计相结合。审计前首先听取离任者述职报告,听取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对离任者在职期间工作介绍。了解离任者在职期间单位取得的经营业绩,存在的问题,确定审计重点。要做到账内账外一起查。并以外调、函调、询问等形式,将查账与调查结合起来。对重大问题和疑点较多的问题,要仔细查证,并取得确凿的证据。同时还应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清离任者应承担的责任。领导干部离任审计中仍存在的一些问题
(1)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法律依据不够充分。当前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还没有专门的国家立法,该项工作的开展在各地还属于各自为政状态。依据的只是地方规章制度。严格来说,并不具法律效力。因此,当前开展的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仍处于审计法规依据不充分的状况,执法力度显然跟不上形势发展的要求。
(2)审计主体不明确,审计客体不清楚的现象依然存在。由于缺乏统一的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法规,在各地开展离任经济审计时,对审计主体和审计客体有不同的规定。
(3)审计方法不科学的现象依然严重。主要表现在把审计范围定得过宽,面面俱到,这样不仅没有突出离任审计的重点,而且影响审计工作质量,容易使离任审计流于形式。因为领导干部任期一般都在数年以上,审计部门要在较短的时间内一次性对几年来的财政财务收支、资产负债损益及基建项目等各项内容实行全方位审计的难度较大,审计工作质量很难得到保证。
(4)审计工作程序紊乱。很难保证审计效果。由于是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其审计客体大多数由组织人事部门确定。审计部门处于被动局面,对审计时间、审计力量的安排不能按正常审计项目进行,很容易在审计程序上出现差错。这样往往造成离任审计时间拖得过长,审计结果滞后,达不到离任审计应有的效果。3加强和改进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工作的对策
(1)加大离任审计工作的宣传力度,争取各级领导的支持,选配好离任审计人员,作到专人、专门组织和临时组织相结合,是作好离任审计工作的基础。要重视审计人员素质的提高,每年除安排重点集中的审计业务培训外,还要尽可能的多组织实地审计,使理论和实际更好更快地结合在一起。离任审计是对一个单位最重要的几个要素——人、财、物等运用过程及结果的综合评价,是一项政治性很强的工作,因此,要求审计人员不仅要有能够发现问题的慧心,还要求审计人员要有对政治高度敏感的责任心,要有坚持原则,不畏权势的恒心,更要有相信组织,相信领导,坚持正义必胜的信心。
(2)处理好先离后审与先审后离的关系,是作好离任审计工作必须注意的一个问题。总的原则是坚持任前审计,先审后离或一审计二离任三使用,这是干部考核及选拔任用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程序,也是离任审计评价活动的一项重要基本原则。
(3)处理好日常审计和离任审计的关系,是做好离任审计工作的关键。由于离任审计区间长,难度大,工作量也大,为了更好的完成离任审计任务,有必要把离任审计和日常的审计活动结合起来,作到资源共享,提高审计效率,降低审计风险。尤其是对于那些任职时间很长的离任领导,更是要充分利用日常审计过程中积累的财务信息和资料。这样,在离任审计时就可以突出重点。有针对性地对平时容易出问题的地方进行重点审计。从而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4)加强离任审计的权威性,使离任审计真正成为干部使用和干部监督的重要依据,这是搞好离任审计工作的最终日的。要切实做到这一点,就要进一步加大审计结果的运用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追究力度。首先必须建立一整套系统内部控制制度,赋予审计人员更大的权限;其次审计部门要将干部离任审计结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送同级党组、行政领导,把处理结果记入干部的廉政档案,组织部门将审计结果归人干部实绩考核记录;第三、对于违法违纪资金和各种不合理开支等问题,除限期整改外,计财部门应根据监察部门的意见从其月拨经费中直接扣除;第四、开展离任审计的后续审计工作。对于在离任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的处理意见,监察部门应通过后续审计检验审计结果,监督部门领导认真整改,切实执行审计处理意见。
财政部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财政部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其行使财政职能和财政财务管理、资产管理行为,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正确履行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财政部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发生晋升、调任、转任、免职、辞职等离任情况时,对其任期经济责任进行的审计。
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管理的财政资金的收入、分配和使用,以及单位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分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其任职期间内的下列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三)失职、渎职的行为;
(四)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领导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其所在的部门或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业务活动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部机关、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有财政财务收支及资产管理责任的司处级领导干部,部属事业单位负主要责任的领导干部和负有财政财务收支及资产管理责任的主要领导干部。重点审计部属事业单位负主要责任的领导干部和负有财政财务收支及资产管理责任的主要领导干部。
第四条 离任审计实行先审计后离任,特殊情况可先离任后审计。
领导干部离任前一年内,已由监督检查局进行过内部监督检查,其后未发生实名举报情况的,可以免于离任审计。
第五条 离任审计工作由人事教育司负责,监督检查局、机关纪委等部门有关人员参加。实施离任审计时,抽调有关业务人员,组成离任审计小组,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社会中介机构人员参加。
第六条 离任审计主要是对如下内容进行审计:
领导干部在本职位任职期间单位资产、负债、损益、所有者权益的真实性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贯彻执行国家重要经济政策情况;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有无个人违反决策程序或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情况;个人遵守有关廉政规定情况等与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相关的内容。
第七条 离任审计程序
(一)立项及组织。对需要进行离任审计的领导干部,由人事教育司提出离任审计工作任务,报部党组批准后实施,并成立离任审计小组。离任审计小组根据确定的工作任务,制定具体的审计方案和审计项目计划,报人事教育司批准后实施。
(二)审计通知。离任审计小组应在实施审计工作3日前,向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驻部监察局和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本人。
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包括: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配合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审计小组组长及成员名单;审计纪律要求。
(三)现场审计。离任审计小组查阅有关文件、会计记录、账表、凭证等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核实有关情况。
(四)确认事实。离任审计小组实施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形成书面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征求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接到审计报告后,应于5日内将本人的书面意见随同审计报告送交离任审计小组。逾期不反馈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审计报告。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报告提出异议的,离任审计小组应当进一步核审、取证。对其提出的合理意见应予采纳。
(五)审计报告和审计结论。离任审计小组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意见后,应形成正式的审计报告,同被审计领导干部反馈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人事教育司。
人事教育司会同监督检查局、机关纪委共同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和被审计领导干部作出评价及审计结论。审计结论中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财政、财务收支规定的行为,要依法提出处理建议。审计报告和审计结论抄送驻部监察局。
第八条 离任审计要求
(一)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离任审计小组的要求,积极配合离任审计小组的工作,及时如实地提供有关材料,并于审计工作开始后5日内将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和执行廉政规定情况的报告送交离任审计小组。
(二)离任审计小组和审计人员按照规定实施审计时,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及领导干部提供预算、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有权检查与被审计人员有关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效证明材料。
(三)离任审计小组组长对审计工作质量负责,对离任审计小组成员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并对有关事项进行必要的审查和复核。离任审计小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人事教育司请示汇报。
(四)审计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遵守审计回避制度有关规定,并负有保密的义务。
(五)离任审计小组通过审计,发现被审计领导干部负有经济责任问题的,应查清其相关问题,并分清其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九条 人事教育司应当将离任审计结论,作为对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晋升、调任、转任、免职、辞职等提出审查处理意见及业绩考核的参考依据,并归入干部考核档案。离任审计结束后,人事教育司应根据审计结论与被审计领导干部进行谈话,通报审计情况。
第十条 对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要按照干部监督管理权限分别移送驻部监察局、机关纪委调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人事教育司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_年《财政部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202_年1月17日
第五篇: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强化对部门、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内部管理主要领导干部和主要领导人员(以下统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规范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和效果,根据有关党内法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xx号)、《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及相关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推动本单位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对本单位所管理的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监督、评价和建议活动。
第四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聚焦经济责任,客观评价,揭示问题,促进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落实,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和担当作为,促进权力规范运行和反腐倡廉,促进组织规范管理和目标实现。
第五条本准则适用于党政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机构)等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所从事的经济责任审计活动,其他类型单位可以参照执行。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六条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党政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所属独立核算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以及所属非独立核算但负有经济管理职能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
企业(含金融机构)本级中层主要领导干部,下属全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企业的主要领导干部,以及对经营效益产生重大影响或掌握重要资产的部门和机构的主要领导干部;
上级要求以及本单位内部确定的其他重要岗位人员等。
第七条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领导干部离任后进行,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
第八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根据干部监督管理需要和审计资源等实际情况有计划地进行,对审计对象实行分类管理,科学制定审计计划,推进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全覆盖。
第九条经济责任审计一般由内部审计机构商同级组织人事部门,或者根据组织人事部门的书面建议,拟定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安排,纳入审计计划,报本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
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确定后,一般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管理程序,报本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被审计领导干部遇有被国家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死亡等特殊情况,以及存在其他不宜继续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情形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商本单位纪检监察机构、组织人事部门等有关部门并提出意见,报本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终止审计程序。
第十一条各单位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组织协调机制,成立相应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协调机构(以下统称协调机构),负责研究制定本单位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文件,监督检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协调机构在本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协调机构一般由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及其他相关监督管理职能部门组成。协调机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内部审计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担任。
第三章审计内容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职责权限和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结合被审计领导干部监督管理需要、履职特点、审计资源及其任职期间所在单位的实际情况,依规依法确定审计内容。
第十四条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推动单位可持续发展情况;
(二)发展战略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三)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和运行情况;
(四)管理制度的健全和完善,特别是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以及对下属单位的监管情况;
(五)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六)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程序的执行情况及其效果;
(七)重要经济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及效益情况;
(八)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九)资产的管理及保值增值情况;
(十)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
(十一)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十二)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十三)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四)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四章审计程序和方法
第十五条经济责任审计可分为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和后续审计四个阶段。
(一)审计准备阶段主要工作包括:组成审计组、开展审前调查、编制审计方案和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并抄送同级纪检监察机构、组织人事部门等有关部门。
(二)审计实施阶段主要工作包括:召开审计进点会议、收集有关资料、获取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交换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参加审计进点会并述职。
(三)审计报告阶段主要工作包括:编制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修改与审定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建立审计档案。
(四)后续审计阶段主要工作包括:移交重大审计线索、推进责任追究、检查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和审计建议的实施效果。
第十六条对单位内同一部门、同一所属单位的2名以上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同步组织实施,分别认定责任。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考虑审计目标、审计重要性、审计风险和审计成本等因素,综合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访谈、调查、函证、计算和分析等审计方法,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和大数据分析,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
第五章审计评价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职责要求,依据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责任制考核目标等,结合所在单位的实际情况,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进行审计评价。
第十九条审计评价应当遵循全面性、重要性、客观性、相关性和谨慎性原则。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一致,一般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业绩、主要问题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审计评价事项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作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适当或不充分的事项不作评价。
第二十条审计评价可以综合运用多种方法,主要包括:与同业对比分析和跨期分析;
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指标量化分析;
将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或事项置于相关经济社会环境中进行对比分析等。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审计内容和审计评价的需要,合理选择定性和定量评价指标。
第二十一条审计评价的依据一般包括:
(一)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党内法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三)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标准;
(四)单位的内部管理制度、发展战略、规划和目标;
(五)有关领导的职责分工文件,有关会议记录、纪要、决议和决定,有关预算、决算和合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
(六)有关主管部门、职能管理部门发布或者认可的统计数据、考核结果和评价意见;
(七)专业机构的意见和公认的业务惯例或者良好实务;
(八)其他依据。
第二十二条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职责分工及相关问题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领导干部实际发挥的作用等情况,界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内部审计机构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或者事项,可以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第二十三条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直接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三)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未完成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目标责任书等规定的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一)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二)违反单位内部管理规定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三)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所管辖范围内本级或者下一级地区(部门、单位)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审计评价时,应当把领导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正确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经综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定责,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二十六条被审计领导干部以外的其他人员对有关问题应当承担的责任,内部审计机构可以以适当方式向组织人事部门等提供相关情况。
第六章审计报告
第二十七条审计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后,应当编制审计报告。
第二十八条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基本情况,包括审计依据、实施审计的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任职及分工情况等;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总体评价;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主要业绩;
(四)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
(五)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
(六)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七)其他必要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审计组编制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在收到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书面意见;
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三十条审计组应当针对收到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连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内部审计机构审定。
第三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审定并出具审计报告,同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出具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简要反映审计结果。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事实清楚、评价客观、责任明确、用词恰当、文字精炼、通俗易懂。
第三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报告按照规定程序报本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
提交委托审计的组织人事部门;
送纪检监察机构等协调机构成员部门。
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
第七章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推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充分运用,推进单位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整改落实、责任追究、情况通报等制度。
第三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发现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违反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时,应当建议由单位的权力机构或有关部门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时,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推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推动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按照规定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三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推动建立健全单位纪检监察等其他内部监督管理职能部门的协调贯通机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运用审计结果。
第三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及时跟踪、了解、核实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于审计发现问题和审计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必要时,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开展后续审计,审查和评价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三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有关建议,以综合报告、专题报告等形式报送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提交有关部门。
第三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有效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单位对本单位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成果,督促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整改审计发现问题,落实审计建议。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准则自202_年x月x日起施行。20xx年x月x日起施行的《第xxx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经济责任审计》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