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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离任审计制度
编辑:紫云轻舞 识别码:13-978922 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4-28 12:37:49 来源:网络

第一篇:管理人员离任审计制度

管理人员离任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管理,健全对管理人员的监督制约机制,保障公司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管理人员离任审计,是指管理人员因工作调整或辞职等情况离开其工作岗位时,对其任职期间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对其任期进行评价,并确认其业绩和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及各分(子)公司中层正职(含负责全面工作的副职及项目负责人)以上管理人员。

第四条 离任审计是公司管理人员离任时的必须程序,实行先审计后离任。

第五条 审计工作由公司监察审计部组织实施,参与审计人员要忠于职守,客观公正,保守秘密。

第二章 审计范围与权限

第六条 对管理人员的离任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任期取得的主要成绩;

(二)贯彻执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情况;

(三)对重大事项的决策情况,以及因决策失误,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后果;

(四)个人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以及因监管不力造成的重大

损失;

(五)个人廉洁自律情况,以及由于本人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

定给公司造成的重大损失;

(六)重大问题反映报告情况,对职责范围内的报表数据及有

关重大问题的报告失实、延误应负的责任;

(七)对用人失察、失控造成的不良后果应负的责任;

(八)其他需审计的事项。

第七条 审计部门进行离任审计时,可以查阅审计对象所在公司或部门的有关文件、记录、账表、凭证等资料,审计对象及

所在公司应向审计人员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真实数据和资料。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八条 上述管理人员离任前由所在公司向公司总经理提

出《离任审计建议书》,经总经理批准后由监察审计部立项,组

成审计组实施。

第九条 审计通知。监察审计部接到总经理签署的审计任务

后,应向审计对象所在公司发出《离任审计通知书》。内容包括:

审计内容、审计期限、审计时间和审计组成员及所要求提供的有

关材料等。

第十条 现场审计。审计组查阅有关文件、各种记录、账表、凭证等资料,并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调查取证,核实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内容确认。审计组综合审计情况,整理提出审计

报告初稿,并向审计对象通报审计情况,审计对象应以书面形式反馈审计意见。特殊情况,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审计报告初稿可不与审计对象见面。

第十二条 审计报告。审计组向公司总经理提交审计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审计对象履行职责的基本情况;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审计对象应承担的责任;处理意见及建议。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三条 审计对象及所在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故意隐瞒事实的,对审计对象及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四条 对干扰、阻挠审计工作,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的,由监察审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相应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监察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管理人员离任审计制度

第一节 管理人员离任审计制度 目的

为规范公司管理,健全对管理人员的监督制约机制,保证公司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基层各公司负责人。3 引用文件管理内容

4.1总则

4.1.1公司管理人员离任审计,是指管理人员因工作调整或辞职等情况离开其工作岗位时,对其任职期间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对其任期进行评价,并确认其业绩和应承担的责任。

4.1.2本制度所称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基层单位中层正职(含负责全面工作的项目负责人)。

4.1.3离任审计是公司管理人员离任时的必须程序,实行先审计后离任。

4.1.4审计工作由公司审计组负责,党群工作部监察,参与审计人员要忠于职守,客观公正,保守秘密。

4.2审计范围与权限

4.2.1对管理人员的离任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任期所负责的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情况;

(二)任期基层单位管理情况;

(三)贯彻执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情况;

(四)对重大事项的决策情况,以及因决策失误,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后果;

(五)个人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以及因监管不力造成的重大损失;

(六)个人廉洁自律情况,以及由于本人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给公司造成的重大损失;

(七)重大问题反映报告情况,对职责范围内的报表数据及有关重大问题的报告失实、延误应负的责任;

(八)对用人失察、失控造成的不良后果应负的责任

(九)其他需审计的事项。

4.2.2审计部门进行离任审计时,可以查阅审计对象任职期间的有关文件、记录、账表、凭证等资料,审计对象应向审计部门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真实数据和资料。4.3审计程序

4.3.1上述管理人员离职前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由成本合约部组织审计组实施。

4.3.2被审计人员就任期内经营情况、管理情况、遗留问题等形成离任报告,在提出辞呈后三日内上交成本合约部。

4.3.3成本合约部通知各个职能部室对离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审计工作。

4.3.4内容确认。审计组综合审计情况,整理提出审计报告初稿,并向审计对象通报审计情况,审计对象反馈审计意见。

4.3.5审计报告。审计组向公司总经理提交审计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审计对象履行职责的基本情况;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审计对象应承担的责任;处理意见及建议。

4.4审计组架构 4.4.1审计组架构: 审计组组长:赵雷 审计组副组长:赵建轩 纪委监察:党群工作部

审计组成员:成本合约部、工程部、综合部、设备部、安全部、财务部、党群工作部。

4.5审计组职责 4.5.1各职能部门职责

(一)成本合约部:根据《工程项目过程审计和终结审计管理办法》对管理人员任期工程项目进行终结审计。

(二)工程部:管理人员任期工程项目进度、质量、客户意见等,物资部分管的物资部分应付款情况。

(三)综合部:管理人员任期所负责项目部办公经费使用情况。(四)设备部:管理人员任期工程施工设备、办公设备采购及使用情况。

(五)安全部:管理人员任期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等。(六)财务部:管理人员任期债权债务的管理核算情况,应收及应付款项是否真实、准确,款项的收入与支付手续是否齐备,其中应付款项中基层单位分管的物资部分由基层单位确认。

4.6附 则

4.6.1本制度自202_年10月24日起执行。4.6.2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成本合约部。

第三篇:离任审计制度

离任审计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人员离任审计及审查报告内容,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基金行业人员离任审计及审查报告内容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应当接受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在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期间不得到其他同类型机构任职。

第三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离任的,应当按相关要求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审计机构对其进行离任审计,由公司存档备查,需要保送相关监管机构的,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离任审计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及企业经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其它其它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由公司监督检查部门或控股方监督检查部门实施审计由公司存档备查,需要保送相关监管机构的,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离任审计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及企业经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四条 董事长、总经理的离任审计报告,应当至少包括其任职期间的以下内容:

(一)审计工作实施情况,包括审计时间、范围、内容、审计方法等;

(二)审计对象的基本情况、基本职责以及实际履行职责的情况;

(三)企业内部对审计对象的考核情况;

(四)企业的经营状况,包括资产管理规模或者基金销售规模的变化情况、业务拓展情况、主要财务指标的变动情况及原因;

(五)企业内部控制建设和风险管理情况,包括企业制度、管理模式等方面的调整情况及效果;

(六)企业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等,审计对象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况;

(七)审计对象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的情况以及违反企业制度受到企业处分的情况;

(八)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九)审计结论。

第五条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审计报告,应当至少包括其任职期间的以下内容:

(一)审计工作实施情况,包括审计时间、范围、内容、审计方法等;

(二)审计对象的基本情况、基本职责以及实际履行职责的情况;

(三)企业内部对审计对象的考核情况;

(四)企业的经营状况,包括资产管理规模的变化情况、业务拓展情况、主要财务指标的变动情况及原因;

(五)企业内部控制建设和风险管理情况,包括企业制度、管理模式等方面的调整情况及效果;

(六)企业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等,审计对象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况;

(七)审计对象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的情况以及违反企业制度受到企业处分的情况;

(八)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九)审计结论。

第六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向出具离任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相关材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客观、公正地出具离任审计报告。

第七条 离任审计、审查报告的内容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反映审计、审查对象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及合规情况。

第八条 审计、审查对象应当配合离任审计、审查工作。离任审计、审查报告应当附审计、审查对象的书面意见,审计、审查对象拒绝对审计、审查报告发表意见的,应当注明。第九条 根据本企业、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其他监管机构要求对审计、审查对象已经出具离任审计、审查报告的,如果审计、审查内容涵盖本准则规定的相关内容的,可以不进行重复审计或者审查。

第十条 出具离任审计、审查报告的机构应当妥善保管离任审计、审查报告。

第十一条 出具离任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未按本准则规定进行必要的核查、验证,离任审计报告内容不符合本准则要求或者出具的报告有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并要求重新出具离任审计报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离任审计、审查对象没有正当理由不配合离任审计、审查工作的,公司有权依据劳动合同及监管规定实施相应处罚措施。

第十三条 本准则自董事会批准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离任审计制度

华为公司离任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加强对离任人员所负经济及项目责任的审计监督,促进其在任职期间增强自我约束的意识;同时通过对工作移交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以保持离任后原岗位工作的延续性,根据《公司基本法》及《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定义

负有经济及项目责任的人员包括:

(一)公司所属各子公司、事业部、公司各大职能系统以及各片区、办事处、国内合资合作厂、境外分支机构、代表处、境外合资企业等机构的第一负责人;

(二)各大系统内部与经济及投资工作关系密切的业务负责人及主要业务人员,这些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采购、市场、外协及各类合同管理和投资管理;

(三)其他特殊岗位的人员。

离任审计是指上述负有经济及项目责任的人员因任期届满、调动、辞职等原因不再担任原职务时,对其任职期间所负经济及项目责任的落实情况,离任时工作移交的完整性,涉及到技术及商业秘密人员的保密承诺情况以及离职时个人与公司之间债权债务的结算情况进行核实和报告的内部鉴证和评价活动。第三条

适用范围

公司所属各子公司、事业部、公司各大职能系统以及各片区、办事处、国内合资合作厂、境外分支机构、代表处、境外合资企业等机构的第一负责人在任期届满、内部调动和辞职时都须接受离任审计。

其他负有经济及项目责任的人员的离任审计适用范围,以各大系统的离任审计实施细则中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离任审计的管理

第四条 管理机构

公司离任审计的方针和政策由公司人力资源委员会确定。公司审计部负责对整个离任审计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第五条 分级负责原则

公司任命的各子公司、事业部、公司各大职能系统的第一负责人的离任审计由公司审计部组织实施。

国内合资合作厂、境外分支机构、境外代表处、境外合资企业的第一负责人的离任审计由公司审计部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外部独立审计机构实施。

其他负有经济及项目责任的人员的离任审计由各大系统主管指定内部审计机构或其它内部管理部门负责,离任审计意见报公司审计部备案。第六条 人员 实施离任审计工作时应成立审计小组,审计小组的成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策水平,具备与审计业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审计过程中要充分利用公司内部各方面专家的力量,如有必要,经审计总监批准,可以聘请公司外部的有关专家或专业机构参与全程或部分审计事项。

审计人员与被审计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审计人员认为审计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审计公正的,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审计人员是否回避,由审计部门主管和被审计人员的上级领导共同商定。

审计人员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必须保守实施离任审计中得悉的公司秘密。第七条 工作职权

实施离任审计的人员具有下列职权:

(一)检查会计报表、帐簿、凭证、资金和财产。

(二)经干部部同意,查阅有关的文件、资料;

(三)参加有关的会议;

(四)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五)对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和规定以及侵犯公司权益的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六)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公司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及纠正、处理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的意见,检查审计结论的落实情况;

(八)根据离任审计工作的需要,公司领导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三章 离任审计的内容及审计分工

第八条 审计内容

(一)对公司所属各子公司、事业部、公司各大职能系统以及各片区、办事处、国内合资合作厂、境外分支机构、代表处、境外合资企业等机构第一负责人进行的离任审计的内容包括:

1、所负经济责任的落实情况:

(1)对财、物等方面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2)财务收支等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3)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及重大合同的执行情况;(4)有无严重损失浪费和其它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2、离任时工作移交是否完整、正确。需移交的内容包括:(1)述职报告(包括对任职期内工作的回顾和总结以及对本岗位下步工作的计划);

(2)工作中的遗留问题及处理建议;(3)个人所保管的业务档案、工作记录等;(4)其它需移交的内容。

3、离职时个人所欠公司的债务是否结算清楚;

4、其它需要审计的事项。

(二)对其他负有经济及项目合作责任的人员进行的离任审计的内容包括:

1、所负经济及项目责任的落实情况:

(1)任职期间涉及财务收支的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有无严重损失浪费或其它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2)任职期间涉及的各项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债权债务的清理和催收情况;

(3)对外合作中的投资管理情况:如经济方面和文档等方面的管理。这些合作包括顾问合作项目和技术合作等。

2、离任时工作移交是否完整、正确。需移交的内容包括:(1)述职报告(包括对任职期内工作的回顾和总结以及对本岗位下步工作的计划);

(2)工作中的遗留问题及处理建议;

(3)商务活动中的债权债务关系:包括公司与对方公司之间及公司代表与对方代表或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4)个人所保管的业务档案、工作记录等;(5)其它需移交的内容。

3、离职人员要签署离职员工保密承诺书。

4、离职时个人所欠公司的债务是否结算清楚。第九条 审计分工

上述离任审计的内容实行审计责任人分工负责制。分工原则如下:

(一)经济内容:审计部门、财务部门和被审计部门的指定人员;

(二)工作内容:本部门直接主管、接任人或指定人,审计部人员参与;

(三)涉密内容(分技术、商务、公共关系等):公司或直接主管指定专人。

对每一位离任人员进行审计,要填相应的表格。表格中要明确写出每类内容参与审计的具体人。为保证审计效果,该表中审计人员要经过相关部门负责人批准方可进入审计。

在审计中,被审计人员认为审计人员不宜审计的部分内容可向相关最高负责人提出指定专人审计。

第四章 离任审计的工作程序

第十条 通知

公司人力资源部和各系统干部部,根据本制度及实施细则中的规定,将需要进行离任审计的人员名单通知相应的审计机构。承担离任审计任务的审计机构,对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

第十一条 准备

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通知离任人员在五个工作日内准备好如下资料:

(一)离任时的述职报告及对遗留问题的解决办法和处理建议;

(二)工作移交的有关记录。

对子公司、事业部、各片区、办事处等机构的第一负责人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依照审计小组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如单位财会和业务统计资料;单位历年工作总结报告;单位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公司内部和外部检查机构出具的检查报告;离任时工作移交的审核记录;审计小组认为需要的其它资料。

审计机构对被审计人员的述职报告和被审单位所提供的资料进行分析研究,初步确定审计重点,拟就提纲,安排审计实施计划(包括审计范围、内容、小组成员、时间安排、工作分工等)。第十二条 就地审计

离任审计工作一般采取就地审计的方式。

审计小组到达被审计单位后,立即召开一次有被审计人员(重要岗位离任时的审计还应有接任者)及被审计单位部分人员在场的会议,由审计小组介绍审计实施计划,离任时的审计还要确定离、接任责任的时间界限。第十三条 述职

对各子公司、事业部、公司各大职能系统以及各片区、办事处、合资合作厂等机构第一负责人进行离任审计时,在审计小组参与下,根据具体情况,由被审计人员在本单位(中层以上)干部会议或其它适当的会议上作述职报告,并回答有关询问。第十四条 取证方式

审计小组通过查阅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实物资产,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查询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审计证据。第十五条 审计报告 离任审计报告分详式离任审计报告和简式离任审计意见书两种。

离任审计报告的内容包括:对被审计人员述职报告中所负经济责任落实情况真实性的审计意见;任职期内应由被审计人员承担责任的主要经济问题;对被审计人员工作移交情况的审计意见;其它审计意见和建议。离任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人员及其上级领导的意见,并由被审计人员及其上级领导、审计小组三方认可。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审计小组应将离任审计报告和被审计人员的书面意见一并上报审计机构的领导审定。

离任审计结束时由公司审计部出具离任审计意见书,离任审计意见书要送被审计人员及其上级领导、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机构。第十六条 申诉

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对离任审计意见书如有异议,可在接到离任审计意见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构或公司人力资源委员会申请复审。受理复审的单位,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三十日内提出复审意见书,送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员和有关部门。第十七条 审计期限

审计期限是指从审计小组进驻被审单位开始,至提出离任审计意见书的时间。

对内部调动的审计应在十五天内完成,对离职人员的审计可视具体情况确定审计期限,对市场人员出具离任审计意见书的时间不应超过六个月,对其他人员不应超过三个月。第十八条 立卷归档

审计工作终结,组织实施审计的机构应将审计全过程中取得的资料立卷归档。

第五章 奖励及处理

第十九条 奖励建议

离任审计中发现被审计人员在业务经营和管理活动中效益显著、成绩突出的,审计小组可以向管理部门领导提出奖励建议。第二十条 审计处理

(一)对于重要岗位人员(经济、涉密)的审计,公司保留追诉权,并且对重要岗位的离职人员要有相应的经济担保。

(二)审计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审计小组有权通知公司相关部门暂时冻结被审计人员在公司的权益:

1、被审计人员工作移交不顺利、不清楚,致使上级主管无法接受;

2、被审计人员没有提供任职期间的所负经济责任的情况报告;

3、被审计人员经济帐目尚未交待清楚,需进一步查证落实;

4、被审计人员经济帐目虽已交待清楚,但所欠公司款项未做出偿还。

(三)审计人员在审计中,如发现被审计人员有侵犯公司利益的行为,应立即向上级领导汇报,并通知有关部门冻结其在公司的所有权益;情节严重者可依照诉讼法的程序对其提起诉讼,以维护公司的合法利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大系统要参照本制度制定细则,以规范所辖范围内的离任审计工作。

第二十二条 应该提请审计评议而不提请或者审计人员工作不认真,以致被审计人员有重大经济责任问题未被发现而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审计部。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第五篇:离任审计制度[202_修改版]

内部离任审计制度

为了加强对公司内部的监督管理,适应公司多元化发展需要,严格财经纪律,促进各级领导干部及要害岗位勤政廉政,履行职责,根据国家审计署《关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有关规定的通知精神,全面落实经济责任,制止和查处弄虚作假、违反财经纪律、营私舞弊、挥霍浪费等不良行为。建立公司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决策失误追究制度、岗位经济责任制度、岗位绩效考核制度等内控制度,实行管理人员任期经济责任离任审计,使管理人员的行为和业绩得到公正评价;因违法违规等人为因素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其责任,并不得继续担任领导或管理职务,为公司人才合理流动和经济责任考核提供参考。按照离任审计的范围、内容、原则、程序、方法,结合公司特点,制定本制度。

一、离任审计的目的:对离任人员任期内履行职责的情况以及在所属企业(岗位)财务收支、经济手续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检查、审核,并明确责任做出结论。

二、离任审计的对象主要为:拟担任、免职、岗位调整、辞退的各级领导、管人、管物、管钱等要害岗位管理人员及其他需要内部审计的管理人员。

三、离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范性内控文件的情况,任期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对被审计对象因个人原因违反规定、未完成任期经济责任目标应负的经济责任;

(二)财务制度及其他经济制度执行情况;对所属企业及被审计对象个人违反财经纪律应负相应的责任;

(三)资产管理情况,对所属企业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处置、债权债务管理、货币资金管理、存货管理、不良资产占用应负相应的责任;

(四)管理现状及分管经济责任目标的实现情况;

(五)重大经济事项进行调查研究、论证、集体讨论情况;对不正当履行职责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后果应负相应的责任;

(六)重大经济问题反映、报告情况;对所属企业财务、生产、销售等统计数据、基建项目及有关重大经济问题的报告失实、延误应负相应的责任;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四、离任审计一般应在审计对象离开原工作岗位前两周内进行。遇有特殊情况,需要离任后进行审计、暂缓审计的,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可先离任再履行审计程序,但组织调动手续应待审计完毕后予以办理。未经离任审计,未划清责任的,不得办理离职手续,违反组织原则擅自对需要进行离职审计而未进行离职审计的被审计对象办理离职手续的,由承办调动手续的人资部门和当事人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五、在实施离任审计前,审计委向被审计对象所在公司(部门)送达《离任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对象个人。

六、被审计对象认为内审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审计公正,有权向公司审计委提出内审人员回避的要求;内审人员

在接受审计任务时认为本人与被审计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内审人员是否回避,由公司决定。

七、被审计对象所在公司(部门)接到离任审计通知书后,应及时、全面、如实向审计组提供相关的资料。包括:

(一)被审计对象任期内各项经济责任目标计划的完成情况;

(二)财务收支管理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制度,职责分工资料;

(三)被审计对象任期内历年财务报表、帐簿、凭证、台帐、相关记录、批复等与离职有关的所有资料;

(四)各种财产物资盘点表,债务清理明细表;

(五)被审计对象任期内重大经济事项合规性证明材料及履职考核情况证明;

(六)被审计对象任职前后有关经济遗留问题和手续交接的专门材料;

(七)被审计对象任期内有关经济监督部门及检查机构曾经做出的重大事项结果、处理意见及纠正情况证明资料;

(八)被审计对象任期内,企业在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的全部帐户的情况,包括已注销的帐户;

(九)审计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离任审计资料。

八、被审计对象所在公司(部门)和被审计对象接到离任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及时、全面、如实向审计组提供相关的资料。

九、被审计对象及所在公司(部门)应就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十、审计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可以以书面、座谈等形式,向有关企业和个人就被审计对象任期内的相关问题,进行审计调查并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和方法。相关人员应予积极配合。

十一、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提交经济责任离任审计报告,其内容包括:

(一)实施审计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审计发现的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公司(部门)、所在岗位任期经济责任目标的完成情况及违反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的主要问题;

(三)划分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四)对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企业存在的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集团公司相关规定的问题的处理、处罚意见及改进建议;

(五)需要反映的其他情况;

十二、审计报告报送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公司(部门)的意见。做到证据充分,依据可靠,事实清楚,客观公正、实事求是,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公司(部门)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5日内将书面反馈意见送交审计组复审;逾期没有提出书面反馈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十三、内审机构应对离职被审计对象作出评价,反映被审计对象责任履职情况,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在审计职权范围内或集团

公司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应当送被审计对象所在企业,同时抄送被审计对象本人。

十四、被审计对象所在公司(部门)对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如有异议,按审计复议程序,由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裁决。

十五、离职审计结束后,内审机构按审计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审计档案。

十六、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颁布之日起执行。

十七、本制度由董事会委托审计委负责解释。

二○一一年一月六日

管理人员离任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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