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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千户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创建活动的通知》(推荐阅读)
编辑:繁花落寂 识别码:13-766601 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0-24 13:46:09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关于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千户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创建活动的通知》

关于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千户

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创建活动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好自治区人社厅组织开展的“千户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创建活动”,促进我市家庭服务业发展,打造我市知名家庭服务企业,根据通知要求,我局将在全市推选4家服务好、信誉强的家庭服务企业参加全国千户百强企业评选,现将《关于开展千户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创建活动的通知》(桂人社办发[2011]221号文)转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按照通知要求做好企业推荐工作,并将企业名单和材料于8月16日下班前通过传真和电子邮件反馈给钦州市就业服务中心。(备注:钦南区提供一家,灵山提供两家,浦北提供一家)

附件:《关于开展千户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创建活动的通知》(桂人社办发[2011]221号)(附件由市人社局传真形式传给各县区)

联系人:廖升积

电话(传真):2825515

电子信箱:qz2825515@163.com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第二篇: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

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直属7个直属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28人、管理人员4名,具体事宜如下:

一、招聘岗位及条件(见附表一)

二、招聘范围:符合报名及招聘岗位条件者均可报名应聘。

三、发布招聘信息: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上()发布招聘信息,信息发布时间为2011年10月14日至 10月21日。

四、报名:

(一)报名时间:2011年10月24日至2011年10月28日。

(二)报名地点:根据所报职位分别到各招聘单位报名。

1、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乌鲁木齐市科学南路428号),联系人:张天生、唐薇,联系电话:0991-3843055、3843405.2、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乌鲁木齐市科学南路428号),联系人:刘小平,联系电话:0991-3838945。

3、自治区辐射监督站(乌鲁木齐市科学南路428号),联系人:蔡云,联系电话:0991-3698042。

4、自治区环境保护宣教中心(乌鲁木齐市健康路221号),联系人:阙拥军,联系电话:0991-2311751。

5、自治区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774号),联系人:孟园,联系电话:0991-3691625。

6、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774号),联系人:党新群,联系电话:0991-3694196。

7、自治区环境保护信息中心(乌鲁木齐市南湖西路215号),联系人:汪剑,联系电话:0991-4165429。

(三)报名需带材料:应聘人员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学位证、毕业证、户口本及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在A4纸上复印)各一份,近期免冠彩色1寸照片3张,并填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登记表》。

五、考试

资格审查通过者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公开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直接通知本人,进入考试环节。考试的地点和时间另行通知,详见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笔试结束后的第三天,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公开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笔试成绩及进入面试人员,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及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网上公示三天。应聘者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拟聘岗位1:3比例确定参加面试的人员,若出现放弃面试人员,可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到底依次递补,面试成绩当场公布。

总分计算方法:笔试×50%+面试×50%。

考试结束后,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公开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总成绩计算方法算出总成绩,并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和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网上公示三天。

六、体检及考察。根据总成绩,按拟聘岗位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员,体检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对体检合格者,进行政审。

七、公示。体检合格人员作为拟录人员,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和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网上进行公示,期限为7天。

八、录用。对公示无异议的人员,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认定,办理录用手续。

九、组织实施。此次招聘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人事处组织实施。

十、招聘监督。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事业处、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纪检组全程监督此次招聘。

木合塔白尔: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工作管理处

监督电话:0991-3689707

李靓: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纪检监察员

监督电话:0991-4165422

第三篇:关于全国千户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单位)的通报

关于全国千户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单位)的通报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日期:2011-10-

2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构,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10]43号)精神,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部际联席会议决定从今年起在全国组织开展千户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单位)创建活动,培育一批市场开拓能力强、辐射带动作用大、管理服务水平高的企业(单位),提升我国家庭服务业的规范化、产业化、品牌化水平。各地区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创建活动,全国家庭服务业涌现出一大批诚信经营好、经济效益佳、安置就业多、人民群众满意的先进家庭服务企业(单位)。

为培养树立发展家庭服务业(单位)的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先进家庭服务企业(单位)的引领、示范和带动作用,激励广大家庭服务企业(单位)奋发进取,进一步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家庭服务业发展的良好氛围,经各省级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协调机构办公室审核推荐,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审核,确定杭州三替集团公司等企业(单位)为2011年全国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单位),昆明阿惠家政服务中心等企业(单位)为2011年全国千户家庭服务企业(单位)。

希望千户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单位)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积极推进企业规模化、专业化经营,加强品牌开发、宣传和推广,强化技能培训和员工队伍建设,实现技术、管理和服务创新,推动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做专做精,有实力的家庭服务企业做大做强,努力在扩大就业、活跃经济、方便群众等方面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部际联席会议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第四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全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全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9〕9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全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关于全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对全省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施范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纳入绩效工资的实施范围。

二、绩效工资总量的核定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相结合,在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的基础上实施绩效工资。

(一)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财政部门要对义务教育学校现有的津贴补贴进行清理和规范,对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一律取消。

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

(二)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核定,即将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三)在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学校主管部门具体核定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要合理统筹,同一县级行政区域义务教育学校的绩效工资水平要大体平衡。对农村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的学校要给予适当倾斜。

(四)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随着基本工资和学校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三、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基础性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奖励性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

(二)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具体项目和标准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确定。

(三)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由学校主管部门区别各义务教育学校的不同情况,统筹核拨到学校,学校在考核的基础上,确定具体的分配方式和办法。

(四)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绩效工资中设立班主任津贴、岗位津贴、农村学校教师津贴、超课时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等项目。

(五)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

(六)学校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分配办法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校公开。

(七)校长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主管部门在绩效工资总量内,根据对校长的考核结果统筹确定。

四、实施时间

义务教育学校的绩效工资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五、相关政策

(一)学校根据规定在《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之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二)原国家规定的班主任津贴与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津贴项目归并,不再分设,纳入绩效工资管理。教育部门要统筹平衡同一县级行政区域的班主任津贴标准。

(三)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四)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教师发放生活补贴。其中,离休人员生活补贴按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8]40号)确定,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财政部门确定。

(五)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时,对完全中学中从事非义务教育教师的津贴补贴问题,由学校统筹考虑。

六、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管理以县为主、经费省级统筹的原则,确保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资金落实到位。县级财政要优先保障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省级财政要调控省以下财力水平差异,加大对财力薄弱地区的补助力度,既要确保中央财政对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补助资金全部下达给县级财政,又要统筹财力性转移支付补助增量优先安排用于县级以下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经费补助。同时,要强化市级财政履行对县级财政资金补助的责任,进一步加大转移支付的力度,确保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经费落实到位。

(二)要规范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等费用的规定,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学校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利用收费收入和公用经费自行发放津贴补贴。

(三)学校绩效工资应专款专用,分帐核算,纳入工资统一发放。具体发放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根据工资统发的有关规定,结合义务教育学校绩效考核办法确定。

七、组织实施

(一)各级人事、财政、教育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人事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财政部门要会同人事部门对义务教育学校现有的津贴补贴进行清理,积极筹措资金,确保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资金落实到位。教育部门要抓紧制定绩效考核办法,认真指导和严格督促学校落实各项政策,规范学校收支行为和内部分配,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二)各市、县(市、区)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按照本实施意见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办法,报上一级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批准后实施。各市要将批准的各县(市、区)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和每年核定的绩效工资的总量和水平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各县(市、区)每年年初要将本地区义务教育学校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报告。

(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政策,严格遵守纪律。实施绩效工资后,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统筹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与当地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要从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认真分析、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要特别关注社会各方面的反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确保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平稳顺利实施。

(完)

第五篇:关于转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人社发【2009】94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人社发【2009】94号

《事业单位女职工退休年龄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事局,宁波保税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慈溪出口加工区人事劳动局,大榭开发区人事局,市级机关各部门人事处,市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女职工退休年龄有关问题的意见》(浙人社发〔2009〕9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各市、县(市、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近来,市、县和省直单位来电来函询问事业单位女职工退休年龄问题的较多。为进一步推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现就事业单位女职工有关退休年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的女职工,其50周岁时仍聘用在上述岗位且聘用已满5年的,用人单位应事先征求本人意见,按本人选择50周岁或55周岁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关于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千户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创建活动的通知》(推荐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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