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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核审批制度
编辑:玄霄绝艳 识别码:13-1137533 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9-13 16:55:21 来源:网络

第一篇:案件审核审批制度

案件审核审批制度

为了加强本所的内部管理,进一步落实《统一收案、统一收费》的通知精神,经合伙人研究决定,特制定案件审批制度,望各位律师自觉遵守:

一、案件受理,由本所主任或副主任负责审批。

二、律师办案必须办理审批手续,严禁私自收案。

三、受案律师填写《案件审批表》,写明简要案情。

四、与委托人办理授权委托,商定委托合同内容。

五、委托人签字后与受案律师同到审批人处审批。

六、律师费的缓、减、免,应当提出书面的申请。

七、案件受理费、手续费由审批人最终审核批准。

八、审批人审批时发现不合理条款可以要求改正。

九、审批人审批时有权向委托人解释有关的条款。

十、审批人审批时应当将案件及委托人作好登记。

十一、审核批准后,承办律师与当事人到财务交款。

十二、财务根据核定金额收取相应费用,出具收据。

十三、承办律师持审批表及收费手续办理办案手续。

十四、办理案件手续后,委托人应持有合同及收据。

十五、律师应当接受所内分配案件及法律援助案件。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案件审核议案制度

博州森林公安局案件审核制度和集体议案制度

为了加强内部执法监督,完善执法监督机制,提高执法水平,防止发生冤、假、错案,杜绝办人情案、关系案,根据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一、案件审核制度

为实现提高执法质量的工作目标,切实落实执法责任制,特制订审核案件把关工作制度如下:

(一)“五级”把关中,五级为:主办民警、法制员、科所队长、法制科、局领导。

(二)办案民警所承办的案件在呈报审批前须先全案全方位进行审查。

(三)各单位承办的各类案件在上报法制科审核局领导审批前先由本单位兼职法制员就下列问题进行审核:

1、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程序是否合法;

2、讯(询)问笔录制作是否规范;

3、证据来源是否合法;

4、法律文书的制作是否规范、齐全;

5、定性是否准确;

6、赃款赃物、作案工具等涉案物品的处置是否妥当、合乎规定。

(四)兼职法制员审核时要对本单位民警呈报的案件在审核把关的同时,依照《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实施办法》进行考评,并记入民警执法档案,考评结果与日常各种内部绩效考核挂钩。

(五)兼职法制员审核后认为承办案件实体、程序、法律文书制作、卷面等均无问题方可上报法制科进行三级把关。

(六)法制科民警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就实体及程序合法性所进行的审核是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的一种形式,不代替办案单位办案。

(七)局领导对案件的审批把关为五级把关。一经批准,各单位应依法立即执行。

二、集体议案制度

(一)在办理林业刑事、行政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办案人员提出,部门领导召集或邀请有关人员一起集体讨论定案。

1、在一定范围内影响较大、群众反映强烈、或上级领导批洋督办的案件;

2、案情重大复杂、有疑点或难定性的;

3、要求变更或解除刑事强制措施的。

(二)集体讨论定案过程和议案执行情况,要有专门记录,形成书面材料存档备查。

(三)应该提请集体议案的案件,不提请讨论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办案人员承担责任。

第三篇: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制度[定稿]

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制度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本着“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原则,完善内部执法监督体制,规范文书制作,提高办案质量,保证我处行政处罚案件查处行为的准确与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结合我处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 审核范围与程序

第一条 案件范围

1、我处法律法规职权范围内立案查处的案件。

2、简易程序行政处罚的案件。

第二条 审核部门和机构。处执法监督科和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委员会负责案件的审核。

第三条 审核的内容。案件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处罚文书是否规范、齐全。

第四条 审核范围与程序

(一)办案单位立案后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在行政处罚前,须将案件材料初步装订成卷连同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送执法监督科审核。

(二)执法监督科对办案单位送审的案件应及时登记,认真审核,原则上科室所有人员均要参加审阅,商定审核意见。由负责人在“案件处理意见书”上签字。

对案情复杂,认定困难的案件,执法监督科与办案单位应互相征求意见,以求准确无误,双方意见不一致时由案件审核委员会决定。

(三)执法监督科拟定审核意见后,应经主管领导审批签字,然后返送办案机构。

(四)对适用听证程序(责令停产、停业、资格罚、处罚金额一万元以上罚款)的案件、减轻处罚的案件和其它执法监督科认为需要进行集体讨论决定的执法监督科进行初步审核,提出意见,然后交案件审核委员会审核。执法监督科负责案件审核委员会的召集、汇报案情、会议记录及填写审核意见。

(五)案件初审时间为5个工作日,法制科提出修改意见的卷宗,办案机构在纠正或补充后再次送审的,审核时间为3天。

(六)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或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提出审核意见的,经处长同意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超过2个工作日。

(七)有下列情况的案件应重新报执法监督科审核

1、当事人陈述申辩后,办案单位经合议作出改变原处罚标准的;

2、根据行政诉讼判决、行政复议决定、执法监督决定,需对原处罚决定撤销重作(的案件),办案单位作出新的拟处罚意见的(案件)。

3、需要移交司法机关及其它有关部门的案件。

(八)行政处罚案卷审核主要采用阅卷或集体会审方式,重大复杂的案件应向办案单位了解情况,或者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

(九)当场处罚案件应在结案后3日内,将案件处罚决定书交执法监督科备案(审核)。

(十)执法监督科应作好审核案卷的编号登记,交接登记,防止丢失。

(十一)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罚实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

1、本案的调查人员;

2、当事人、本案调查人员的近亲属;

3、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

第二章 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内容

第五条 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内容主要有:

(一)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的情况是否清楚明确

1、当事人是否是该行政违法行为的主体;

2、当事人的名称是否准确无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称是否与其许可证及营业执照上的名称相符;

3、当事人是否具有法定的行政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三)案卷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1、案卷事实是否完整、清楚;

2、证据是否真实、充分、有效;

3、对违法所得的计算认定是否准确、有据。

(四)违法行为的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条文是否正确:

1、有无适用未生效或已失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使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有无应适用此法却适用了彼法,或应适用此条款却适用了另一条款;

3、处罚的种类、幅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无畸轻畸重、显失公平的情况。

(五)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

1、有无履行立案审批手续;

2、采取封存、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时,是否按规定出具行政强制措施的书面文书;

3、有无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有无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5、有无按规定写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6、有无处罚决定书文稿(草拟);

7、其他依法必须经过的程序或履行的手续;

(六)有无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的情况。

(七)草拟的处罚决定书文稿格式是否规范,表述是否准确,用词是否严谨,词句是否精炼,有无概念不清或其他容易引起误解或争议的情形。

(八)其他应审核的事项。

第三章 审核意见

第六条 法制工作机构对行政处罚案件初审后,提出下列书面意见:

1、对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确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处罚决定恰当、文书制作规范的行政处罚案件,同意办案机构意见。

2、对无管辖权的行政处罚案件,建议办案机构按有关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3、对当事人不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办案程序等情况的行政处罚案件,直接或书面建议办案机构补充或纠正。

4、对当事人不构成违法的行政处罚案件,建议撤销立案。

5、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不当、处罚种类和幅度不当、程序不当、手续不全、文书制作不规范的行政处罚案件,执法监督科不在“案件处理意见书”上签署意见,视具体情况直接向办案单位建议修正、补充或填写“案卷审核情况反馈意见表”,书面反馈意见连同案卷返办案单位补充、修正后重新审核。

第七条 执法监督科在“案件处理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后,须经主管领导签字审批。

第八条 案件审核委员会审核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实行主任负责制。审核意见及决定应制作书面文书,并由与会者签名。

第九条 经过案件审核委员会审核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办案单位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行政处罚相对人后,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条 对简易程序案件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办案单位反馈,对问题较大认为需改变和撤销的案件报案件审核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对处罚终结归档的案件,执法监督科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职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办案单位反馈意见。

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202_年2月2日

第四篇: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制度

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制度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本着“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原则,完善内部执法监督体制,规范文书制作,提高办案质量,保证我局药品、医疗器械、药品包装材料等处罚案件查处行为的准确与公正,根据《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审核暂行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 审核范围与程序

第一条 案件范围

1、我局法律法规职权范围内立案查处的案件。

2、简易程序行政处罚的案件和县局备案案件。

第二条 审核部门和机构。局法制科和局案件审核委员会负责案件的审核。第三条 审核的内容。案件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处罚文书是否规范、齐全。第四条 审核范围与程序

(一)办案机构立案后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在行政处罚前、须将案件材料初步装订成卷连同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送法制科审核。

(二)法制科对办案机制送审的案件应及时登记,认真审核,原则上科室所有人员均要参加审阅,商定审核意见。由负责人在“案件审核意见表”上签字。

对案情复杂,认定困难的案件,法制科与办案机构应互相征求意见,以求准确无误,双方意见不一致时由案件审核委员会决定。

(三)法制科拟定审核意见后,应经主管领导审批签字,然后返送办案机构。

(四)对适用听证程序(责令停产、停业、资格罚、处罚金额一万元以上罚款)的案件、减轻处罚的案件和其它法制科认为需要进行集体讨论决定的法制科进行初步审核,提出意见,然后交案件审核委员会审核。法制科负责案件审核委员会的召集、汇报案情、会议记录及填写审核意见。

(五)案件初审时间为5个工作日,法制科提出修改意见的卷宗,办案机构在纠正或补充后再次送审的,审核时间为3天。

(六)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或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提出审核意见的,经局长同意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超过2个工作日。

(七)有下列情况的案件应重新报法制科审核

1、当事人陈述申辩后,办案机构经合议作出改变原处罚标准的;

2、根据行政诉讼判决、行政复议决定、执法监督决定,需对原处罚决定撤销重作(的案件),办案机构作出新的拟处罚意见的(案件)。

3、需要移交司法机关及其它有关部门的案件。

(八)行政处罚案卷审核主要采用阅卷或集体会审方式,重大复杂的案件应向办案机构了解情况,或者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

(九)当场处罚案件应在结案后3日内,将案件处罚决定书交法制科备案(审核)。

(十)法制机构应作好审核案卷的编号登记,交接登记,防止丢失。

(九)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罚实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

1、本案的调查人员;

2、当事人、本案调查人员的近亲属;

3、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

第二章 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内容

第五条 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内容主要有:

(一)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的情况是否清楚明确

1、当事人是否是该行政违法行为的主体;

2、当事人的名称是否准确无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称是否与其许可证及营业执照上的名称相符;

3、当事人是否具有法定的行政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三)案卷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1、案卷事实是否完整、清楚;

2、证据是否真实、充分、有效;

3、对违法所得的计算认定是否准确、有据。

(四)违法行为的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条文是否正确:

1、有无适用未生效或已失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使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有无应适用此法却适用了彼法,或应适用此条款却适用了另一条款;

3、处罚的种类、幅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无畸轻畸重、显失公平的情况。

(五)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

1、有无履行立案审批手续;

2、采取封存、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时,是否按规定出具行政强制措施的书面文书;

3、有无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有无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5、有无按规定写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6、有无处罚决定书文稿(草拟);

7、其他依法必须经过的程序或履行的手续;

(六)有无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的情况。

(七)草拟的处罚决定书文稿格式是否规范,表述是否准确,用词是否严谨,词句是否精炼,有无概念不清或其他容易引起误解或争议的情形。

(八)其他应审核的事项。

第三章 审核意见

第六条 法制工作机构对行政处罚案件初审后,提出下列书面意见:

1、对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确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处罚决定恰当、文书制作规范的行政处罚案件,同意办案机构意见。

2、对无管辖权的行政处罚案件,建议办案机构按有关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3、对当事人不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办案程序等情况的行政处罚案件,直接或书面建议办案机构补充或纠正。

4、对当事人不构成违法的行政处罚案件,建议撤销立案。

5、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不当、处罚种类和幅度不当、程序不当、手续不全、文书制作不规范的行政处罚案件,法制科不在“审核意见表”上签署意见,视具体情况直接向办案机构建议修正、补充或填写“案卷审核情况反馈意见表”,书面反馈意见连同案卷返办案机构补充、修正后重新审核。

第七条 法制科在“案件审核意见表”上签署意见后,须经主管领导签字审批。第八条 案件审核表一式两份,一份随案卷入卷,一份由法制机构存档。

第九条 案件审核委员会审核行政处罚案件实行主任负责制。审核意见及决定应制作书面文书,并由与会者签名。第十条 经过案件审核委员会审核的行政处罚案件,办案机构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行政处罚相对人后,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对简易程序案件及各县备案案件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办案机构反馈,对问题较大认为需改变和撤销的案件报案件审核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对处罚终结归档的案件,法制科要按照省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向办案机构反馈意见。

第十三条 法制机构应建立行政处罚案件档案。档案内容包括:行政处罚案件审核意见表、案件审核书面记录案件立案备案登记表,案件审核登记表,案案卷审核情况反馈意见表,处罚决定书(草拟)等与同一行政处罚案件有关的材料。

第五篇:公司财务审核审批制度

公司财务审核审批制度

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明确审核审批职责与权限,根据我公司有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请款的审核审批

1、员工因公费用请款的审核、审批

(1)员工因公请款,请款人须填制请款单,注明请款是由;(2)202_元以下(含)请款由部门主管审核→财务审核→分管副总审批;请款金额超过202_元的,报总经理审批。

(3)供销外办业务员差旅费请款,部门经理审批,内勤登记备查,从备用金中支付;办事处和其他员工需要保留备用金的,每三个月清偿一次,清偿后额度重新核定,备用金额度由总经理审批;

(3)请款人必须及时报销还款,回单位后必须三日内填制费用报销单经财务审核。超过一个月无特殊情况不报销的,按请款金额扣罚利息,并罚款100元。部门主管负责督促请款人还款责任。除固定备用金外,前款不清后款不请。

2、采购物资请款的审核、审批

采购物资付款前编制付款计划单,计划单由分管副总经理审批。(1)采购主要原材料货到付款:根据过磅码单数量,来料计划单上价格计算,50%以下(含50%)付款的,由经办人填写请款单→部门主管复核→财务部门审核→分管副总审批;超过50%付款的,由经办人填写请款单→部门主管复核→财务部门审核→分管副总审核→总经理审批;

(2)采购设施、设备202_元以上由部门10日前提出计划,分管副总审核批准后报总经理审批,购置金额超过5000元的报请公司董事会审批,董事长签字后方可支付。

(3)采购主要原材料货未到付款:过磅码单、对方出库单等单据表明物权已转移到我方,但货物在运输途中,需要付款时,由经办人填写请款单→部门主管复核→财务部门审核→分管副总审批;带款提货付款的,由经办人填写请款单→部门主管复核→财务部门审核→分管副总审核→总经理审批;

(4)备品备件及生产性辅助材料入库后需付款时,1万元以下的,由经办人填写请款单→部门主管复核→财务部门审核→分管副总审批;超过1万元的,由经办人填写请款单→部门主管复核→财务部门审核→分管副总审核→总经理审批;水、电费付款分管副总审批;

3、对于向非关联企业或个人预付货款(不含带款提货),2万元以下的由总经理审批,超过2万元的报董事长(股东会)审批。

二、各项费用支出的审核、审批:

1、差旅费的审核、审批:

(1)员工因公外出报销差旅费时,须填写查旅费报销单,由各部门主管复核行车路线及出差时间,财务按相关规定标准审核,分管副总审批;(2)员工报销探亲路费,须填写差旅费报销单,由各部门主管审核,行政人事部门复核探亲时间,财物按限额审核,分管副总审批;

(3)营销人员报销差旅费时,各部门主管复核,经营部主管复核,财务按相关规定标准审核后交分管经营副总审批;营销部门主管报销差旅费时,经营部主管复核,分管经营副总审批;(4)公司职能部门主管报销差旅费由总经理或行政副总审批;(5)所有部门员工差旅费超标原则上自理,特殊情况下准予报销的报总经理审批。

2、招待费的审核、审批:

(1)对外应酬的招待费用(含就餐费、礼品费、香烟费、茶叶费等),经办人必须事先请示,报销时报销人填报销单;(2)报销单由部门主管审核→财务审核→分管副总复核→总经理审批;

(3)在食堂就餐(或每餐500元以下或每客50元以下)的业务招待费,按招待费管理规定办理客饭单,由公司办公室汇总填制费用报销单,办公室主管审核,分管副总审批。核定费用总额控制的,财务严格执行,不得超标,否则,谁经办谁付款。

3、办公费用、小车费用的审核、审批:

办公费用包括:水电费、电话费、办公用品费、单据印刷费等,办公用品、单据印刷由办公室根据办公用品请购单等统一购置办理,验收后报销。

公务用小车费用包括路桥费、加邮费、1000元以下的日常修理费、停车费等。

(1)以上报销人填报销单→办公室主管审核→财务审核→分管副总审批;

(2)一次性购置500元以上的办公用品或单位价值200元以上的办公用具由总经理审批;单位价值超过1000元以上的办公用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具和专控商品的购置申请报总经理审批,报销程序同上;

(3)自备车报销按有关规定执行。

4、工资、奖金的审核、审批:

各事业部薪资分配方案根据总部分配原则报总部备案审核通过后执行。

(1)各部门薪资、奖金、补助,非正式职工、非聘用人员的劳务报酬等发放时,由公司财务部门按标准编制发放表→企管部门主管审核→财务审核→公司分管副总审核→总经理审批;(2)年终奖及福利性工资分配方案报董事长(股东会)审批。

5、工伤发生后,由部门主管出具事故报告,公司分管复核,公司作出相应处理后方可报销。1000元以下的,报销单由总经理审批;超过1000元的报董事长(股东会)审批。

6、有相对固定标准的费用审核、审批:

如每月按规定支付的养老失业金、执照等年审费、工本费、电汇手续费、银行利息、通讯费、水电费、养路费、车辆保险及其他年审费、按期支付的租赁费(合同经总经理审批)等由经办人填制《费用报销单》,部门主管审核,财务审核,公司分管审批,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方可支付。

7、对有关人员享受补贴的审核、审批:

(1)通讯补贴,按《公司移动通讯费用管理规定》执行;发放时,企管部门统一造表→企管部门主管复核→财务审核→分管副总审批;

(2)享受补贴人员同时交费用发票,限额标准内按票报销。

8、业务奖励费、公关费的审核、审批:

对需要支付的业务奖励费、公关费,其标准或方案逐级审批至总经理。

9、职教、培训费等的审核、审批:

职工教育、培训计划由各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由企管部门汇总,制定方案,经总经理审核、报董事长(股东会)审批;报销时,凭报销单据附合格证明、申请表,由企管部门审核→财务审核→公司分管核准→总经理审批。

10、对于评估费、审计费、抵押登记费、资产保险费、律师及税务代理费、罚款、罚息、滞纳金、资产损失、资产报废及坏账损失等,财务审核→公司分管审核→总经理核准→董事长(股东会)审批。融资监管方案及监管费支出由董事长(股东会)审批。

三、采购物资的审核、审批

1、备品备件采购的审核、审批

备品备件采购入库时,采购人填制入库单→仓库验收数量→备件使用部门验收质量→采购部门主管审核→公司分管副总审批;

2、主要原材料采购的审核、审批(1)主要原材料价格表由总经理审批;

(2)来料计划单由各生产单位主管审核,公司分管经营副总或企业分管副总审批。有协调价的,按《供销价格管理办法》执行。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由总经理审批;

(3)主要原材料采购报销入帐时,入库单由采购部门填制,仓库验收数量,经营管理部主管或供应科主管审核,企业分管副总审批。零星采购

3、固定资产购置的审核、审批

(1)项目投资方案及支出、项目投资外生产性固定资产购置(包括改良、改造工程),公司技术部门立项,编制购建方案,预算方案,经审批后实行。由部门主管审核→公司分管审核→总经理审核→董事长(股东会)审批;办公性固定资产购建方案报董事长(股东会)审批。项目投资外固定资产购置保险入帐时,预算内的由总经理审批,超预算的按原方案审批程序进行。(2)项目资金预算及每月付款计划报董事长(股东会)审批;(3)标的额在3万元以上的基建合同及单笔3万元以上的设备采购合同由董事长(股东会)审批;

五、从仓库领料的审核、审批

1、领料单由领料部门负责人审核→发料部门主管审核→领料部门分管副总审批;

2、对于劳保品、工具,核批前,必须经指定的专人登记;

3、生产部门领主要原材料,由车间主管审核→生产科主管复核→分管副总审批。

六、涉及对外股权投资、赞助、捐赠等非正常项目的开支、资产处置、增减资、对外担保、薪资分配、财务预决算、融资、职工福利性支出等方案由董事长审批,实际发生上述业务时总经理审批,事后列表报董事长(股东会)审批。

七、工程物资的处理方案由总经理审核、董事长(股东会)审批。

八、其他规定:

1、公司总经理费用报销必须由董事长(股东会)审批,其他班子成员费用报销必须由总经理审批;

2、各项费用的票据必须真实,反映实际情况,否则一经查出,经办人、审核人、审批人对此产生的损失,除作相应赔偿外,还视情节轻重给与相应的处分。财务部门若隐瞒不反映,一经查出,对经办人、部门主管给予相应的处分;

3、各项费用的票据必须有效,特殊情况下无法取得合法票据的,由部门主管注明原因,同时注明收款方的联系方式,经总经理特批方可报销,财务人员严格按税务等有关部门的管理要求严格把关,不得违反规定。

4、前款规定以外其他未明确事项,需相关人员补充后报经总经理审核后执行。各审批人可根据情况或管理工作需要,以书面形式授权其他主管审批,授权时间、范围、被授权人必须明确;

5、各审核审批人对审核审批的结果负责;被授权审批人对授权期内的审批结果负责,授权人负相应管理责任;

6、农场及各生产单位用工计划、薪酬发放标准每十天由生产单位申报计划,公司董事会审核批准后,财务按审核方案支付工资,支付的工资列表签字后由分管部门领导、总经理审批列帐。

7、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制度同时废止,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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