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农村家庭暴力情况调研报告
农村家庭暴力情况调研报告
家庭暴力98%以上是丈夫对妻子施暴,丈夫对妻子施暴是家庭暴力的最普遍形式,也有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施暴和妻子对丈夫施暴的情况。经调研,农村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点:
1、女性社会经济地位较低。很多农村妇女没有社会地位,没有收入,妇女成家后完全依赖家庭和丈夫,故而被丈夫厌倦看不起,缺乏自我意识,缺少自强自立的精神。而家庭暴力产生后,由于妇女自身素质、文化水平、个性心理等原因,许多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之后,顾虑重重,屈尊忍让,遮掩,妥协,一味迁就,自身的软弱和无知、无疑助长了施暴者的气焰,使得施暴者心理上更占优势,胆大妄为。
2、男方素质低下的原因。很多农村男子由于从小缺乏良好的教育,生活中又染上嗜赌、嗜酒等等恶习,很多丈夫面对妻子的规劝和阻拦,不但毫无悔意,反而大打出手。在农村还有很多妇女因为没有生男孩而遭到丈夫的殴打,这也是产生家庭暴力的一个原因。
3、婚外恋、婚外性行为酿成的家庭暴力增多。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很多农民成了富裕户,有的当上了“老板”,一些道德水平低下的人禁不住美色的诱惑,开始有了婚外恋和婚外性行为。在这次填写调查问卷中,有102人把婚外情确定为产生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近年来,由于男性的重婚、姘居等婚外非法行为的增多,造成很多家庭夫妻关系
紧张。有些为了达到贪新弃旧的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卑劣地迫使对方主动提出离婚,使一些受害妇女陷入在被丈夫背叛的同时又被殴打的双重痛苦之中。更有甚者,有的男人在外“包二奶”,造成计划外生育,竟然强迫妻子与“二奶”“和平共处”,当妻子不服从时,就受到丈夫施暴。
4、婚姻基础不牢固,买卖、包办婚姻的存在,加之掩饰心理纵容了家暴行为。多数受暴妇女把夫妻之间产生矛盾、争执以及暴力行为看作是谁家都发生过的“家务事”,在丈夫一次次花言巧语的欺骗中,轻易心软,使暴力不断发展、升级。
家庭暴力是严重侵害妇女身心健康的恶魔。家庭对一个人来说应是躲避生活风雨的港湾,但是对于家庭暴力的受害妇女来说,这里却是人生凄风苦雨的起源地,是人间的地狱。如果说来自社会的暴力还可以小心避让的话,那么来自家庭的暴力则是无处可躲的。施暴者是他们必须日日面对的丈夫,婚姻关系又为这些暴力行为披上“合法”的外衣,使她们被暴力残害时,很难得到及时救援。家庭暴力对妇女肉体上、心灵上的伤害是巨大的。到暴中心投诉的个案中,有被丈夫打成轻伤,造成残疾的;有头皮撕裂多处缝针的;有拳打脚踢之后被强迫过性生活的;有被殴打虐待致精神分裂的;还有的甚至想选择自杀来脱离苦海的等等。更多的妇女由此而留下终身难以抹去的心灵创伤。有个来访妇女说“在家被丈夫打怕了,现在他叫我站我不敢坐,叫我坐我不敢站,每天如在地狱里度过,心惊胆颤,了无生趣。”可见家庭暴力对妇女的影响有多大,这些妇女所遭受的苦难令人难以想象。
家庭暴力是婚姻破裂、家庭解体的罪魁祸首。大多数妇女,面对家庭
暴力,表示已对婚姻失去信心,希望离婚。家庭暴力已成为婚姻破裂、家庭解体的主要原因之一。丈夫对妻子的施暴,严重损害了妻子的身心健康,同时也损伤了夫妻感情。妻子面对如此残暴的丈夫,心中的爱意也荡然无存,唯有选择离婚。
家庭暴力给子女带来的负面影响不可估量。由于很多子女还处在成长时期,目睹父亲对母亲的暴力场面,整天处于战火四起的紧张气氛中,会影响他们的心理和性格的发展,造成性格懦弱内向、古怪偏激,或也有“暴力倾向”,有的会因此不愿回家,在外闲荡而成为“问题少年”,以至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更有些少儿由此而引发精神和心理疾病。可见,家庭暴力给子女带来的影响是不可估量的。
家庭暴力是实现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绊脚石。实现“男女平等”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之一,我国政府也已向国际社会作出性别不受歧视的承诺。为了实现这一目的,我国在政治、经济、文化、家庭等方面都赋予妇女特殊的保护和支持。但是,家庭暴力这一严重侵犯妇女的人身权、生存权和人格尊严等基本人权的违法犯罪现象,实质上就是男女不平等的极端表现。如果妇女的基本人权都得不到保障,其他权利更无从谈起,妇女的自身发展和妇女地位的提高、男女平等的实现都将是一句空话。
鉴于上述存在的问题,对于有效的预防家庭暴力,彻底解决好家庭中每个成员的关系,笔者认为今后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措施:
1、为受害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救济手段,提供一定的法律帮助。根据不同的情况来解决夫妻之间的矛盾。在处理时,应从侵权的角度看
待家庭暴力,赋予受害方民事赔偿请求权,受害方有权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包括精神赔偿)。
2、建立多层次多机构的社会支持体系,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力量,对家庭暴力实行综合治理。充分发挥基层居委会等组织的调解作用;强调执法机关及时介入,有效制止的职责;建立类妇女庇护所性质的社会救助机构;例如:在我镇建立投诉站,使家庭暴力消除在萌芽状态,给受害的儿童或老人提供经济或其他方面所必须的医护措施,切实保护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3、建议制定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的规定。针对家庭暴力的长期性、复杂性与严重性,制定专门规定。由于我国家庭暴力有关的现行法规,均散见于各类法典、法条中,并有许多的漏洞与缺失,并未提供根本防治及解决家庭暴力问题之途径,极不利于司法操作及社会实践。
4、提高婚姻质量,建立和睦家庭,消减对女性的虐待。夫妻互敬互爱是消除家庭暴力,提高婚姻质量的关键。消除家庭暴力应以教育为主,对象主要是男性,重点是以婚姻为基本内容的观点与知识教育,目的在于提高婚姻质量,促进家庭文明。
5、给受害的儿童或老人提供经济或其他方面所必须的医护措施,切实保护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6、加强反家庭暴力的宣传力度。妇联组织应采取各种形式宣传反家庭暴力工作,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宣传反家庭暴力的观点,点评家庭暴力的案例,谴责家庭暴力行为,加强舆论监督。积极发动群众参与内容广泛的反家庭暴力宣传,组织宣传队、宣传车、文艺演出,发放宣传资料,举办专栏橱窗,张贴横幅、标语等,在各个村子开展一系列的学习活动,让老百姓知法、懂法、守法。
综上所述,家庭暴力一直是妇女家庭地位提高的严重障碍,随着家庭和社会发展的融合程度提高,家庭中的暴力侵权问题已经越来越成为令人注目的话题。在此呼吁广大法律界人士和相关人员行动起来,共同为反家庭暴力做出应有的贡献,也呼吁广大群众为维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维护社会的繁荣昌盛尽上自己一份微薄之力。
第二篇:妇联对农村家庭暴力调研报告
家庭暴力,特别是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问题,已成为当今国际社会的热门话题。家庭暴力问题逐步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因为,对妇女的暴力,是侵犯妇女人权、摧毁妇女的自信心和尊严、阻碍其发展进步的最重要障碍之一。
在实际工作中,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往往因种种原因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受暴经历,有的认为对自己面子不好看,有的害怕丈夫
知道了报复,还有的受害人对婚姻抱有期望,怕引起夫妻关系纠纷。通过对**乡进行了调查, 全乡有3900户,有3786对夫妻,在调查120对夫妻中,有50%关系不大和谐,偶尔吵架;有10%的家庭有暴力行为,如:下小言村,有一位50来岁的妇女陈菊妹在近两个月来遭受丈夫打骂,每次丈夫喝了些酒就发火打人,有时甚至还把家里的东西摔了,要赶她出家门。有一次她的额头打出血,打到乡妇联。经过调查,原因是她老公每天喝药酒过量,酒醒后又认错了。还有些情况,有些妇女考虑到以后过日子,认为家庭暴力是阴暗面,是自己的“隐私”,并不希望外人了解,这样的认识也使我们的调解工作受到一些局限。家庭暴力就是这样在人们的不经意间被层层包裹着。
调查中我们发现,这些妇女原本都是善良、勤劳的,她们大多是长期遭受暴力,在受暴的过程中,她们中有些人曾经多方求助,但没有得到有效的救助,面对丈夫的暴力,她们无能为力,在生命安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也不肯走到离婚这一步。应该说这些妇女都具有“受虐妇女综合征”的特征。当然,在现实生活中,妇女“以暴抗暴”在所有家庭暴力事件中仅占相当小的比例,绝大多数受暴妇女并没有因保护自己的权益而逾越法律。
(一)家庭暴力的类型
我们知道,家庭暴力通常分为3种类型:身体的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生活中,我们可以看到这几种暴力的表现形式,每一种暴力的手段都是多种多样的。身体暴力中拳打脚踢只是基础形式,针扎、火烧、刀砍、油烫这些极端的事例也不鲜见;在**乡如此恶劣的情况没有。精神暴力中常见的有恶骂、训斥、羞侮、冷漠、过度役使,同时还有各种手法的心理虐待和情感虐待。性暴力是一个更加隐秘的话题,即使在私访中也不便于直接问及,从中可以看出,性暴力可能更加普遍,它像是一条潜藏的河,被其他形式的暴力所掩盖。
对家庭暴力进行分类是理论上认识家庭暴力的需要,但在暴力发生时,很难截然地将几种类型的暴力分开。施暴者常常是几种暴力同时并施,殴打时伴有辱骂、恐吓,强迫性生活时又有殴打和谩骂,同时还有经济控制、人身自由控制等等,都是多种暴力手段交织在一起。
(二)家庭暴力发生发展的过程
家庭暴力具有如下几个规律性特点:
其一,婚后丈夫施暴,与婚姻基础没有明显关系,自由恋爱结婚的丈夫仍然可能施暴。这个发现打破了暴力是发生在婚姻基础不好或关系不和的夫妻之间的习惯认识,不恰当的爱有可能演化为更激烈的暴力。希望这个发现能够提醒未来的青年女性及早识别对方的暴力倾向。
其二,家庭暴力几乎和婚姻关系的建立同时发生。大部分第一次暴力行为在婚后半年之内发生,还有些妇女婚后三四天开始挨打,甚至有婚前就开始受暴的。由此可见,配偶间的权力关系在婚姻初始即已建立。从男性施暴的动机看,施暴者的目的是为了更有效地控制女性,而不是让她离开自己。所以,一旦妇女表示要离婚,施暴者就会认为是对其权威的挑战,从而施以更严厉的暴力,包括威胁恐吓。但在男方有了婚外恋,以离婚为目的的情况下,暴力发生发展的情况又有所不同。这时的暴力是以离婚为目的,实质仍是控制受暴人,依照施暴者的意志行事。
其三,家庭暴力很难自行结束。原因有二:第一,如果妇女没有打算离婚,她对自己受暴的事实更加避讳,或是怕丈夫报复,或是顾及面子,她们接受访谈的可能性很小;第二,在调查中我们逐步了解到,妇女在脱离暴力的控制之后,会对家庭暴力有新的觉悟,她们更有勇气控诉暴力。在这类家庭暴力中,男女权力关系暂时达到了某种平衡,暴力还没有激发出尖锐的冲突,但暴力并没有消失或结束,它只是被掩盖着。我们可以这样的认识:家庭暴力必须干预,妇女一味地忍耐,不可能制止家庭暴力,只会纵容施暴者更加有恃无恐。
(三)家庭暴力对妇女的伤害
家庭暴力不仅让妇女身心备受摧残,还彻底改变了她们的人生轨迹。第一,暴力对她们躯体的伤害是看得见的,而对她们精神和心灵的伤害更加深刻和久远。
家庭暴力伤害的不仅仅是受暴妇女,它对儿童的伤害、对家庭的破坏性非常严重。孩子是家庭暴力事件的直接受害者,施暴者在对妻子施暴时,往往也对孩子施暴。孩子和母亲一样直接受暴,所有在家庭暴力中成长的孩子在精神上和心灵上都有严重的创伤,青少年时期的经历还将影响他们的一生,由于家庭破裂,子女往往陷入无人抚养、照料的艰难困境。
反对家庭暴力,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让我们行动起来,为促进男女平等国策的实现,为共同呵护我们美好的生活而努力!
第三篇:关于家庭暴力的调研报告
家庭暴力是一个社会问题,涉及当事人的文化层次、思想观念、生活环境、职业、心理、性格、脾气等复杂因素。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男权文化和夫权思想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历史根源。中国封建社会有几千年的历史,封建社会“男主外、女主内”、“男尊女卑”、“三从四德”、“夫为妇纲”等夫权思想根深蒂固,有些男性始终认为在家庭中占有绝对统治的地位,对妻子有支配权,可以随意干涉和处理妻子的人身权利,因此稍不如意,就将妻子当成攻击的对象。发生在机关干部、知识分子家庭中的暴力不断增多,大多数就是受夫权思想的影响。
(二)经济收入悬殊是家庭暴力产生的经济原因。一方面,一些男的因某些机遇而迅速致富,社会地位也大大提高,滋生了“饱够思淫欲”思想,于是赶时髦热衷于婚外情、找情人、包“二奶”,产生对妻子、家庭的不满甚至厌恶,一种是为了踢掉原配,人为制造矛盾,采取毒打妻子、在外人面前侮辱妻子人格、进行性虐待等手段,直到妻子无法忍受提出离婚为止;一种是报着玩玩而已的态度,强制妻子接纳第三者,妻子不服即发生家庭暴力。另一方面,女方收入超过男方,男的觉得没面子导致心理严重失衡,对妻子产生怨恨,于是把妻子当作发泄的对象而实施暴力。此外,还有一种是家庭困难,物质生活得不到满足,承受不了生活压力为泄苦殴打妻子。
(三)立法不完善和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强是家庭暴力滋生的法律原因。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一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虽然《宪法》、《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都规定了禁止使用暴力虐待、残害妇女,在20xx年4月实行的新《婚姻法》也对家庭暴力制定了一些具体的制裁条款,如发生家庭暴力可提出离婚,在离婚时可请求损害赔偿等,但是对于家庭暴力的有力制裁主要是依靠《社会治安管理条例》和《刑法》有关故意伤害罪、虐待罪、遗弃罪、非法拘禁罪和故意杀人罪等罪名的相关规定。对于那些伤情轻微、施暴情节较轻、后果不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只能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因此处理力度弱,致使施暴者过后打得更凶。
(四)社会宽容促进家庭暴力的肆虐。家庭暴力长期以来被视为家庭私事,邻居不劝、社区居委会(村)不告不问、单位不管,执法机关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即使被打得鼻青脸肿,如不构成犯罪,对施暴者也无法处罚,所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惩治过轻实际上是对施暴者姑息纵容,也失去了法律应有的震慑、预防作用。普遍存在执法部门对家庭暴力处理偏轻,打击不力,甚至以情代法,以情抵罪。这虽有立法不完备的原因,但更重要的是人们思想上对家庭暴力的认可态度。
(五)女性软弱促使家庭暴力升级。有些女性碍于“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遭受家庭暴力时,妇女不反抗,有的怕招人耻笑,被人瞧不起,不愿意对外张扬;有的慑于丈夫的威胁,怕招来更大的伤害,不敢对外公开。施暴的丈夫当其第一次出手没有遭到反抗,便变本加厉,暴力越来越升级。试想,在发生家庭暴力时,受害妇女如能作出强烈反抗,反抗失败,即把家庭暴力公诸于众以寻求帮助,家庭暴力还会如此猖狂吗?在接待来访中,还发现有一部分人求助的目的只是想通过教育制止丈夫的施暴行为,根本不希望丈夫受到法律的制裁。可见,女人的软弱是促使家庭暴力存在和升级不可忽视的原因。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几点思考及对策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人们生活的港湾,是幸福的发祥地。和谐家庭,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因此,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势在必行。通过上述对家庭暴力现状、危害和成因的分析,反家庭暴力应做的三件事是:一预防暴力发生,二制裁施暴者,三救助受害妇女,这就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参与。
(一)广泛开展宣传教育,营造反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围。首先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阵的,在全社会广泛宣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等与妇女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家庭暴力的社会危害,并借助新闻媒体将一些对妇女施暴的家庭暴力案件予以曝光,使不道德者受到应有的舆论谴责,从而提高广大妇女对家庭暴力的防范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使全体公民牢固树立男女平等的性别意识,营造一个尊重妇女、保护妇女、共同反对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围。其次要加强“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提高公民的道德水平。深入开展“美德在农家”、“学习型家庭”创建等丰富多彩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加强对公民的道德教育,倡扬遵纪守法、尊老爱幼、夫妻恩爱、邻里和睦等家庭新风尚,教育引导公民树立健康文明的家庭观念,营造平等发展、融洽和谐的家庭人文环境。
(二)加强和完善立法,为制止家庭暴力提供有力保障。
第四篇:妇女遭受家庭暴力情况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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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遭受家庭暴力情况调研报告2010-06-29 19:03:21免费文秘网免费公文网妇女遭受家庭暴力情况调研报告妇女遭受家庭暴力情况调研报告(2)
家庭暴力是一个社会问题,涉及当事人的文化层次、思想观念、生活环境、职业、心理性格、脾气等复杂因素。
一、我县家庭暴力的现状
我县22个乡镇,21个社区,共有80万人口,其中妇女占总人口的一半。2008年来我们妇联上访的案件有167件,其中家庭暴力的26件,占总数的15%;2009年到现为止来妇联上访100余件,其中家庭暴力的16件,占总数的15%,从近两年的家庭暴力案件来看,家庭暴力问
题还是没有得到很好的控制,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妇女作为主要受害者的家庭暴力呈现新的趋势和特点,“冷暴力”、“精神虐待”、“高知识阶层”等逐渐成为谈论家庭暴力问题时频繁出现的关键词,如2008年26件家庭暴力案件中有10件“精神虐待”;2009年16件家庭暴力案件中有8件“精神虐待”。在目前的家庭暴力事件中,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的占绝大多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90%以上是妇女。家庭暴力是对妇女人权的侵犯,是社会公害,其影响远远超过了家庭范围,家庭暴力被认为是现代化生活中的一颗“毒瘤”。因此,不管是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还是一般违法的家庭暴力行为;不管是“热暴力”还是 “冷暴力”,都应当采取措施加以控制或消除。惩治家庭暴力,维护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是实现男女平等的基本要求,更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家庭暴力存在的因素
家庭暴力问题似乎只在20世纪末
以来凸显出来,是因为在过去被其他问题如战争、经济等问题所掩盖。这一问题自从剥削社会产生以来就非常严重地存在,并且作为当时社会一种”合法行为”存在,是经济制度、法律规则、风俗、科技文化的综合产物。
(一)家庭暴力是封建思想在现代社会遗留的痕迹
男权主义、父权思想的存在是产生家庭暴力的历史文化根源。中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男尊女卑”、“三从四德”、“夫为妇纲”等思想已根深蒂固,有些男性始终认为在家庭中占有绝对统治的地位,对妻子有支配权,可以随意干涉和处理妻子的人身权利,因此稍不如意,就将妻子当成攻击的对象,家庭暴力似乎变得顺理成章。新社会制度的建立并不是说人们风俗、观念、思想意识都完全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国的人文精神并未像西方人文精神那样促成了现代法治的诞生,相反却构成了德治或者人治的“温
床”。鲁迅先生说,在旧制度下女人就是男人的私有财产,这个社会制度把她挤成了各种格式的奴隶,还要把种种罪名加在她的头上。这种几千年的封建思想意识使一些女性心甘情愿的受制于丈夫之下,心理上没有独立的人格,在发生家庭暴力时仅仅是逆来顺受,由此更助长了丈夫的嚣张气焰,从而使家庭暴力反复性与循环性并存。
(二)家庭婚姻的“腐败”现象诱发了家庭暴力
广西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张英忠教授指出,引发家庭暴力事件的原因在相当程度上是由家庭婚姻的“腐败”现象所致。现在市场开放了,但在开放的同时有些人过分的追求所谓的“思想开放”,受一些负面因素的影响而丧失伦理道德,贪图享受,追求金钱美女,“包二奶”、“养情人”的现象似乎司空见惯,对家庭、对婚姻没有责任感,这种现象称为家庭婚姻的“腐败”现象。《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又规定:“实施家庭暴
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该条表达了准予离婚的一个理由,从表面上看是为了保护家庭中受危害的一方当事人,通过解除婚姻来达到这一目的,使受害人远离被害人。殊不知因此条款也助长了家庭暴力行为,使那些施暴者借此达到离婚的目的。
(三)经济收入悬殊是家庭暴力产生的经济原因。
一方面,一些男的因某些机遇而迅速致富,社会地位也大大提高,滋生了“饱够思淫欲”思想,于是赶时髦热衷于婚外情、找情人、包“二奶”,产生对妻子、家庭的不满甚至厌恶,一种是为了踢掉原配,人为制造矛盾,采取毒打妻子、在外人面前侮辱妻子人格、进行性虐待等手段,直到妻子无法忍受提出离婚为止;一种是报着玩玩而已的态度,强制妻子接纳第三者,妻子不服即发生家庭暴力。另一方面,女方收入超过男方,男的觉得没面子导致心理严重
失衡,对妻子产生怨恨,于是把妻子当作发泄的对象而实施暴力。此外,还有一种是家庭困难,物质生活得不到满足,承受不了生活压力为泄苦殴打妻子。
(四)立法不完善和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强是家庭暴力滋生的法律原因。
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一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虽然《宪法》、《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都规定了禁止使用暴力虐待、残害妇女,在2001年4月实行的新《婚姻法》也对家庭暴力制定了一些具体的制裁条款,如发生家庭暴力可提出离婚,在离婚时可请求损害赔偿等,但是对于家庭暴力的有力制裁主要是依靠《社会治安管理
第五篇:家庭暴力现象调研报告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近年来,我县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的地位有了明显的提高,关心妇女问题、支持妇女事业、为妇女办好事、办实事的社会风尚日渐形成。但是,在很多地方仍然存在着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它不仅危害家庭,同时也危及社会稳定。
一、家庭暴力现象层出不穷
1、妇联近年
接访涉及“家庭暴力”案件情况
从县妇联接待的来信来访来看,家庭暴力在婚姻家庭类信访件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2007年,县妇联共接待来信来访95起,其中涉及家庭暴力的有53件,占来信来访总数的56%。2008年县妇联共接待办理群众信访维权及咨询求诉325件,526人次,其中反映家庭暴力问题的信访案件占58%,家庭暴力的受害者98%是女性。
调查情况表明:受家庭暴力的妇女中,文化程度越低比例越高,中、老年明显高于青年,贫困家庭及富裕家庭高于温饱型家庭,许多妇女认为遭遇家庭暴力是家庭内部问题,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助长了施暴者的气焰;二是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不平等。许多妇女在经济上还没有完全独立,需要依靠丈夫生活,这就使得她们在家庭中没有地位可言,发现配偶对家庭不忠也只能忍气吞声,委曲求全;受传统婚姻观念影响,女性较男性而言,再婚对象的年龄选择范围要小得多,受社会舆论压力三是妇女在丧偶和离婚后再婚难。要大得多,很多女性在经济地位上处于弱势,离婚后只能分到少部分的财产甚至“净身出户”,被子女拖累而延误婚期又无疑让女性再婚雪上加霜。四是绝大多数家庭暴力事件选择较为平缓的调解,而很少追究施暴者刑事责任。从2007年妇联接访的21件家庭暴力案件中来看,有15件通过调解处理,占总数的72%,通过诉讼程序处理的仅有6件。其中,有18个家庭的矛盾无法调和,面临离婚的结局,有4个家庭的妇女受到重伤。
2、家庭暴力个案选登
如今年3月份接待了本县龙门镇东段村大屋组村民陈国辉,两人未进行结婚登记进行同居,并生育了一个男孩,陈反映丈夫多次实施家庭暴力,且将小孩带走,不让陈与小孩见面,陈已上诉至长寿法庭,妇联接此案件后,迅速要求龙门镇妇联对该事件进行调查,了解情况后,与县人民法院信访局长罗琼联系,要求她能妥善处理好这件事情,而长寿法庭也对该案进行了妥善判决。
如今年7月份接待了在汉昌小学租房的李冬香,李反映与咏生乡福田村的胡向兴婚后共生育三个女儿,胡不顾家庭,李患慢性肾炎,胡也不出钱为其治疗。妇联接此案件后,立即与咏生乡政府取得联系,希望对该事进行调查并给予处理。咏生乡政府回复,经调查,李患病属实,其夫并没有不为其治疗病,只是因为家境一般,且胡刚为李从外地治病回来,咏生乡政府已向民政部门反映,只要符合救助条件争取帮李冬香解决一定经济上的问题。
3、农村是家庭暴力高发区
我们发现,县妇联所接家庭暴力投诉,21起家庭暴力中有20起案件来自农村,农村是家庭暴力,尤其是可能诱发家庭暴力恶性刑事案件的原发地。
二、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l、家庭暴力是夫权观念的恶果。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夫为妻纲”的古训在一些人的观念中根深蒂固。虽然新中国的法律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但“夫权”观念却不是短期内就能改变的。
2.社会的宽容是家庭暴力滋生的温床。家庭暴力被视为家庭私事,“邻居不劝、居委会不问、单位不管、不出人命司法机关不理”、“四不管”……实际上是对女性遭受暴力的默许,是对男性施暴的宽容。有些基层组织和司法机关对家庭暴力重视不够,认为是一般的家务事,不予过问或一味调和,即使有投诉也只是批评教育了事,使施暴者更加肆无忌惮的实施暴力行为。
3.受害人的逆来顺受使家庭暴力升级。一些受害人往往将遭受丈夫殴打视为家庭私事,怪自己命运不好,遇到脾气不好的丈夫,还往往会使丈夫的暴力倾向膨胀,即使有少数人求助于社会,也只是希望有关部门通过教育来制止丈夫的施暴行为,不愿丈夫受法律制裁而导致家庭破裂。
4、法律调控力度不够使家庭暴力居高不下。虽然我国目前《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均对家庭暴力行为有禁止性条款,但对其并无明确的认定和制裁条款。而且这些规定原则性强,操作性却不强,加上“清官难断家务事”的影响,司法实践中有法不依的现象依然存在。有的司法机关对家庭暴力重视程度不够,只要未到发生血案,就认为不重要,把案子当皮球踢给妇联和村里,而妇联和村里的调解却往往其不到震慑作用。
三、对家庭暴力采取的措施
1、加强执法监督,完善维权网络。在妇女维权方面,县妇联与政
法委、公、检、法、司等相关单位已建立了妇女儿童权益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便及时对新形势下全县妇女维权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重点关注,协调解决;县妇联一名副主席专门负责维权工作,并获得人民陪审员资格;在部分乡镇成立了妇女维权室,为农村妇女提供法律咨询、政策理解、思想解惑等服务,提高她们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从而保障广大农村妇女的人身、婚姻、财产等合法权益。这些措施都有力地推动了妇女维权工作的发展,但就目前妇女权益屡受侵害的现状来看,还远远不够,为进一步加强新时期妇女权益保护工作,形成各职能部门通力合作、齐抓共管的社会氛围,我们建议充分利用人大的执法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功能,争取他们对妇女维权工作的支持和重视,加强对相关法律的执法监督力度;在公、检、法、司等各部门成立“妇女维权监督岗”,对各类涉及妇女维权案件的查处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加大对妇女维权机制的投入,成立家庭暴力110联动报警中心,负责接受家庭暴力案件投诉,通过出警方式制止家庭暴力;同时设立家庭暴力训诫教育所,对施暴人定期开展训诫教育,以达到矫治施暴行为、减少家庭暴力之目的。
2、加大宣传力度,强化行政手段。为提高妇女的法律素质和维权能力,县妇联利用每年的“三八”维权周、“母亲节”等活动日,向广大妇女宣传婚姻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劳动法、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但仅靠妇联这一群团组织的努力显然不够,还需要各相关部门的配合、协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传媒资源加大宣传力度,对营造男女两性互相尊重、平等发展的社会环境势必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在妇女土地权益的保护方面,可以实行农户土地承包合同夫妻双名登记制,夫妻各持一份,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在转让、租赁土地时要出具双方所持有的两份土地承包书,并由双方签字同意后方能生效,以保障妇女在分居、离婚和丧偶情况下土地承包权的安全。
3、开展各类培训,提高妇女素质。2008年,县妇联积极整合各种资源,推动农村妇女富余劳动力转移、下岗女工再就业,共培训农村女剩余劳动力、下岗女职工500余人,通过参加培训,她们普遍掌握了一技之长,及时实现了转移就业。加大投入和宣传,将女性素质培训工程与组织开展各类宣传教育活动相结合将是我们今后努力的方向,加强部门合作,结合本地特色和妇女所需,加强法律、技能等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和就业创业能力。由于受金融危机冲击,返乡民工中女性占到一定的比例,开办家政服务、幼儿保健等培训班将是切实提高妇女就业创业能力的有效途径。
四、预防家庭暴力的建议
家庭暴力是一个社会问题,要从根本上制止和消除家庭暴力,必须全社会共同努力,共同打击,形成一套预警、救助、处罚、教育的社会化工作网络。我们认为要从以下几方面努力:
l、建立家庭暴力预警系统
在社区建立妇女儿童维权岗,在各基层派出所设立家庭暴力控诉站,建立“ 110暴力报警热线”,形成家庭暴力预警系统。社区妇女儿童维权岗是预防、制止和消除家庭暴力的第一道防线,维权岗工作要由社区妇联和司法助理共同承担,与居委会一起做好家庭纠纷的调解工作,对辖区内有家庭暴力倾向的重点户登记造册,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将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中。各基层派出所设立的家庭暴力投诉站及110暴力报警热线,应对家庭暴力案件优先接待,优先救助,优先处理,确保公安机关对家庭暴力案件及时介入,及时处理,对家庭暴力行为产生震慑作用,有效地促进家庭和社会的稳定。
2、设置反家庭暴力救助体系
作为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求助社会后,如果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社会救助,往往会再度被害,且所受创伤更重。因此,必须建立起社会救助体系,这对有效地控制家庭暴力具有重要意义。
(1)经济救助。建立妇女儿童救助金,对遭受家庭暴力侵害后因财产损失、医疗费用,在经济上陷于贫困的受害妇女给予适当的经济援助,使被害者体会到社会的温暖,人间的真情。
(2)人身安全保障。建立家庭暴力避救中心,为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提供临时的吃住服务,简单的医疗处置和心理损伤康复治疗,使被伤害者避免因家庭暴力的特殊性,始终处于加害者的威胁之下。进入避救中心之后,妇联组织及社会志愿者对妇女进行心理治疗,帮助其创造良好的人际环境,使其恢复自尊、自信,做自强、自立的新女性。
(3)法律援助。建立法律援助中心。对权益受侵害尤其是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提供法律援助。由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使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3、加强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惩治力度
公安、法院对家庭暴力受害人均及时给予伤情定,以便对施暴者予以处罚。各级检察机关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对家庭暴力案件优先处理,必要时提起公诉。公、检、法、司的密切配合,使家庭暴力行为得到了及时有效的惩治,对制止和消除家庭暴力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我国没有家庭暴力犯罪的规定,有的家庭暴力投诉者被打得遍体鳞伤,且长期处于受害状态,但由于伤势程度达不到轻伤标准,无法立案,致使施暴者有恃无恐,变本加厉地报复殴打被害人,这种状况还有待于法律保护体系的逐步完善。通过调查,在我县还没有一起因家庭暴力而立案的案件。
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需要全社会的关心和支持。我们相信在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努力下,加上广大妇女自身的共同奋斗,我们一定能逐步消除家庭暴力,维护女性权益,建立一个文明、进步、平等的和谐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