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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实施细则
编辑:心上花开 识别码:13-848052 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2-25 22:52:02 来源:网络

第一篇: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实施细则

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范围

本实施细则规定了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程序与方法。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对所属的各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内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

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

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

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

《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3总则

3.1为规范公司所属各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不断促进各单位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制定本细则。

3.2本实施细则所称“企业领导人员”,是指主持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的董事长或总经理。

3.3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内经济责任,是指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对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权益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及有关经济活动,以及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应

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3.4企业领导人员离任、离职、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以及在企业进行国有资产重组等重大变化时,应当按国家相关规定及本管理办法进行审计。

3.5由公司管理的所属企业领导人员均为审计对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由组织(人力资源)部提出审计对象,纳入年度审计计划;对未列入年度计划的审计对象,由组织(人力资源)部和审计部共同商定。审计通知书须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下达。

3.6审计部依法实施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员、所在单位及有关人员不得拒绝、阻碍、干涉。审计部应以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为原则,严格遵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纪律,并认真执行审计回避制度。

4审计要求

4.1审计人员需按时完成审计任务。

4.2有关审计进展情况、发现的问题、遇到的难点等,及时向审计工作组长汇报。

4.3审计人员应当严格保守被审计单位的商业机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4.4审计报告应当如实反映审计结果,不得出具不实的报告,不得避重就轻、回避问题或者明知有重要事项不予披露。

4.5审计人员不得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5审计内容

5.1企业经济活动和经营决策的合法合规性。

5.2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及其执行情况。

5.3企业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的真实性。

5.4企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情况。

5.5企业经营成果的完整性与真实性。

5.6企业绩效评价。

5.7经济责任评价。

5.8其他需审计事项。

6审计程序

6.1准备阶段

6.1.1审计部根据批准的审计计划,开展审前准备工作。明确审计组织机构,确定审计工作组组长和专业审计小组组长。审计工作组在实施审计前,应当对需要承担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任务、审计对象、范围和要求等进行确认。

6.1.2开展审前调查,了解企业基本情况,制定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实施方案的基本内容包括:被审计企业的基本情况,审计领导小组、审计专业工作组成员及分工,审计目标、内容、范围、时间、要求,其他有关内容。

6.1.3召开审前协调会,研究相关情况与对策,完善审计实施方案,明确原则要求和审计纪律,细化工作任务。

6.1.4编制审计通知书,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将经济责任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的领导人员所在企业,同时抄送被审计者本人。

6.2实施阶段

6.2.1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审计要求,及时提供有关审计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要求,出具书面述职述廉报告,并于审计工作开始后5天内交送审计工作组。

6.2.2审计工作组进入现场审计后,召开中层以上干部会,听取述职述廉报告;通过座谈会、个别谈话和受理信访等形式,广泛听取被审计企业干部、职工对被审计对象的评价意见。

6.2.3内部控制检查

6.2.3.1审计人员应调查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情况,初步评价内部控制的健全性,确定内部控制风险。

6.2.3.2审计人员对企业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符合性检查,识别内部控制的关键控制点和风险点,评价内部控制的水平。

6.2.3.3审计人员根据对企业内部控制系统的了解与检查,明确实质性检查的重点与内容,并通过审查会计资料、查阅与审计范围有关的文件、盘点实物资产、向有关企业和个人询问、函证等程序,取得具有充分证明力的审计证据,为形成审计报告奠定基础。

6.2.3.4审计人员在现场审计中,要认真填写审计工作日记,整理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6.2.4扩大审计

6.2.4.1对审计中发现风险点控制有疑问的某些业务,应安排详细的审计,扩大审计范围,必要时可采用法律手段或其他专业技术手段进行检查以支持审计报告的形成。

6.2.4.2根据扩大审计及其结果形成审计意见,规范管理层经营管理行为。

6.2.5审计人员将审计结果交于各专业小组组长,由组长整理后向审计工作组长汇报,形成审计查询单或审计签证单。

6.2.6各专项审计小组组长将审计小结交审计工作组组长或其指定的组织人员汇总,撰写审计报告。

6.2.7审计组将审计查询单或审计签证单送达到被审人员所在企业,被审人员和企业需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6.3终结阶段。

6.3.1以审计证据为依据,对审计工作日记和底稿进行整理,汇总审计结果,形成审计结论与建议,完成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初稿。

6.3.2审计工作组向审计领导小组汇报审计情况及审计报告撰写的相关内容,经审计领导小组审定,征求被审计企业和人员对审计报告的意见。

6.3.3被审单位和企业领导人员在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的10天内对审计报告做出书面反馈意见,逾期不反馈的,视为无异议。

6.3.4经过征求意见后,完善审计报告,出具正式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审计部向公司领导、组织(人力资源)部提交审计报告,报送被审企业的董事会、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并抄送被审计人员。

6.3.5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公司正式下达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书30日内应将落实结果向公司提交书面报告。公司认为必要时可对具体落实情况实施后续审计。

6.3.6被审计单位和本人书面反馈意见如对审计意见有不同看法的,审计部需认真研究,确认其理由充分的,应重新委派审计人员进行审计。复审结果如与原审计结论有出入,应当修改原审计报告和结论。

6.3.7审计工作全部结束之后,应将全部审计资料整理立卷、建档管理.7审计质量控制

7.1与被审计企业或者被审计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安排参与审计。

7.2审计组应当取得企业关于所提供资料真实性、完整的书面承诺,以明确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

7.3合理分配现场审计任务,并根据审计任务明确工作责任,明确审计人员应完成的程序、目标及重要性。

7.4重视对审计取证和审计工作底稿等资料的控制,及时做好相关记录。

7.5现场审计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要注意及时沟通,注重现场检查与复核工作。

7.6各项环节的审计复核。审计专业小组组长对其成员的审计资料进行复核,审计工作组长对各专业小组组长提供的资料进行复核。

附加说明本标准由公司提出

由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二篇: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水电七局企业管理模块 第五模块监督和约束机制

(2)

水电七局各分局(公司)、项目部主要领导人员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工程局局审计[202_] 420 号202_年10月18日)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水电审[202_]11号文“关于印发《集团公司各成员企业主要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领导人,是指各分局(公司)分局长(经理)或局管项目的项目经理。

第三条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一)、任期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主要包括产值完成情况,成本和费用开支情况,利润实现情况,全员劳动生产率完成情况,职工收入情况,上缴费用情况等;

(二)、资产负债变动情况。主要检查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增减变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1、资产的检查,主要是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变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1)、资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2)、各项资产的计价、转让、收益的核算是否合规;有无盘亏潜亏损失问题,财产损失处理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备,有无弄虚作假,多报或少报财产损失问题;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是否合规;有无违规投资或借出借入财产,有无私自转让或以物易物以及到期未收回或未返还的情况;有无化全民为集体,化大公为小公,侵占国家财产的问题;有无帐实不符,有帐无物或有物无帐,形成虚增财产或帐外财产流失的问题;

(3)、债权是否真实、有无截留收入、隐瞒利润、潜亏挂帐等弄虚作假的问题;有无长期拖欠未作清理的债权;坏帐准备金的计提是否合规,坏帐损失的核算是否合规,有无坏帐损失挂帐长期未作处理的问题;有无因经济纠纷等原因造成的重大经济遗留问题。

2、负债的检查,主要是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增减变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1)、债务是否真实,有无截留收入、隐瞒利润和应付税金等弄虚作假的问题;

(2)、是否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结算制度,有无长期拖欠未作清理的债务;

(3)、有无呆帐、坏帐长期不作处理,挂帐的收益长期未作清理的问题;

(4)、有无因经济纠纷等原因造成的重大经济遗留问题。

(三)、经营情况。

1、经营情况主要检查财务成果核算的合规性和盈亏的真实性。

(1)、检查收入和费用的确认是否合规,收入和费用的核算是否配比;

(2)、有无利用待摊、预提费用、材料成本差异等会计核算科目人为地调整成本利润的问题;

(3)、有无利用库存原材料高转或低转成本调整利润的问题;

(4)、有无利用往来帐户潜亏挂帐,截留收入隐瞒利润,损失或收益挂帐不作处理等弄虚作假盈亏不实的问题。

(四)、建立自我约束机制和执行财经法规情况。

1、自我约束机制是指单位能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正确处理工程局、分局(公司或项目部)、职工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兼顾全局利益和局部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自觉规范单位行为的内在机能。主要检查自我约束机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1)、有无建立自我约束机制,经济活动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2)、有无管理混乱,无章可循,有章不循,造成经济活动失控,资金流失的问题;

(3)、有无不顾全局利益,只顾局部利益,在处理工程局、分局(公司或项目部)、职工三者利益关系时违反工程局有关规定的行为;

(4)、有无不顾单位长远利益、只顾眼前利益的短期化行为;

(5)、有无不履行经济合同,损害本单位信誉的问题;

(6)、有无不顾单位发展后劲,采用拼设备、拼消耗等毁损性生产经营方式的问题;

(7)、有无不重视安全管理并造成重大工伤事故和财产经济损失的问题。

2、执行财经法规情况。

(1)、有无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公共财产,行贿受贿,挥霍公款,假公济私的问题;

(2)、有无乱挤乱摊成本费用,擅自扩大成本开支范围,提高费用开支标准的问题;

(3)、有无截留收入,帐外设帐,利用“小金库”转移侵吞国家资财的问题;

(4)、有无私分企业财产,化公为私的问题;

(5)、有无偷税漏税的问题;

(6)、有无其他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

(五)、重大经济决策失误及经济损失情况。主要检查有无主观臆断、不作科学细致的可行性研究,错误决策,或搞人情“投资”,造成5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浪费的问题。

(六)、增强单位经济活力和发展后劲的情况。主要检查单位的偿债能力、营运能力、盈利能力增减变化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1、偿债能力检查有无不考虑单位的偿还能力和使用效益,盲目贷款(向工程局贷),致使单位财务状况恶化经营风险增加的问题。偿债能力指标一般有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

2、营运能力检查有无盲目采购造成固定资产闲置和材料严重积压的问题,有无违规分包管理失控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或潜在损失的问题。营运能力指标一般有应收帐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等。

3、盈利能力检查有无经济效益滑坡的情况,上交管理费用是否减少,单位获利能力是否降低。盈利能力指标一般有资金利润率、产值利润率、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报酬率等。

4、综合分析评价单位偿债能力、营运能力、盈利能力、客观评价单位经济活力和发展后劲。

第四条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程序和方法:

(一)、在审计计划外,工程局审计部门一般应在主要领导任期届满或任期未满离职前3个月向工程局主要领导提交临时“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其主要内容包括:

1、被审计单位名称,被审计人姓名、任职期限;

2、提请审计的依据(或原因);

3、审计的时间范围及主要内容;

4、要求审计报告的期限。

(二)、在工程局主要领导批准了临时“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后,审计部应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主审人应制订“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同时要向被审计单位发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通知书”。“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通知书”的内容主要包括:

1、被审计单位名称;

2、审计的依据和审计形式;

3、审计的时间范围及主要内容;

4、要求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应做好的有关准备工作;

5、审计组成员情况。

(三)、被审计单位接到“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通知书”后,应指定被审计人以外的其他领导牵头组织有财务、经管、材料设备、人事、工程质量和办公室等职能部门人员组成的内审小组,按照通知要求整理好财务会计核算及与任期经济责任有关的资料,编制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清理好财产物资;被

审计人必须按有关要求写出“述职报告”;内审小组要认真做好自查自审工作,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主审单位报送“任期经济责任内部审计报告”、“述职报告”、“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表”、“审计承诺书”。

1、“任期经济责任内部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1)、单位基本情况;

(2)、任期经济责任目标制定依据的合理性和任期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的真实性;

(3)、任期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变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4)、任期经营损益及利润分配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5)、自我约束机制的健全性和执行财经法规的情况;

(6)、重大经济决策失误及经济损失情况与责任的划分情况;

(7)、增强单位经济活力和发展后劲的情况;

(8)、其他存在的问题;

2、“述职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1)、单位基本情况:包括任期初和任期未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情况,拥有职工人数及人员构成情况,组织管理机构的设置情况;

(2)、任期经济责任目标及其制订依据(包括任期经济责任总目标和计划目标),以及任期经济责任目标的完成情况;

(3)、任期经营情况;

(4)、自我约束机制和单位内部经济改革配套措施的建设、健全情况;

(5)、财产的安全与完善、保值和增值(减值)情况;

(6)、债权债务及遗留经济问题的责任划分情况;

(7)、重大经济决策失误及经济损失情况;

(8)、增强单位经济活力和发展后劲的情况;

(9)、职工经济收入及劳保福利的改革情况;

(10)、在管理方面还存在哪些薄弱环节,有何建议。

“述职报告”应附有关说明材料的目录。

3、“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表”的内容包括:

(1)、主要报表:

①任期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表;

②任期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情况表;

③任期损益表;

④任期资金运营指标水平情况表;

(2)、附表:

①、产值计划完成情况表;

②、任期职工收入情况表;

③、任期固定资产变动情况表;

④、任期债权债务变动情况表;

⑤、任期所有者权益变动情况表;

⑥、任期投资及效益情况表。

4、由被审计单位主要领导签署的审计承诺书(标准格式附后)。

(四)、审计部在收到被审计单位报送的“任期经济责任内部审计报告”、“述职报告”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表”后,即可派出审计组进行就地审计(如报送的材料不符合审计要求,被审计单位应按要求重新补办)。如被审计单位难以履行内审职责时,局审计部门将提前介入直接组织。

(五)、审计组进行就地审计期间,被审计单位内部各职能部门应协助审计组开展工作。审计组有权-10-

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和工作需要召开审计调查座谈会或采用其他形式向有关部门和人员索取审计证据资料。

(六)、审计终了,由审计组提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经被审计单位主要领导人签署意见后,由审计部作出“审核意见”并报工程局主要领导批准后再发被审计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执行。

(七)、被审计单位如对“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可向工程局申请复议。

第五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为审计组提供下列资料:

(一)、财务预算、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

(二)、企业财产盘点、变动及债权、债务清理的有关情况;

(三)、经营目标、生产经营计划及重要经营决策的有关情况;

(四)、企业领导人员的述职报告或工作总结;

(五)、有关生产经营、管理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审计部应对主要领导任期经济责任目标的各计划完成情况进行综合性审计评议,整理和积累有关资料,建立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档案,每年必须将“主要领导任期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表”上报集团公司审计部,作为上级主管部门分阶段性考核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审计规范性原则:

(一)、原则上先审计,后任免。单位主要领导任期届满或任期未满离职时,凡未经审计者,干部管理部门一般不予任免或办理离职手续。

(二)、先内审,后外审。先由工程局审计部对单位主要领导任期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如有必要,还应由外部审计部门实施再次审计。

(三)、由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的,实行有偿服务,审计费用由工程局承担。

(四)、“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如出现质量问题,由审计组长承担直接责任,审计组成员承担工作质量责任,局审计部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 审计人员在依照本办法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不得拒绝、阻碍,其他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和本人,将根据工程局企业处罚通则进行相应处理。

(一)、拒绝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处理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

第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应根据工程局企业处罚通则进行处理。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3、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4、泄露企业机密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工程局授权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审计承诺书

审计组:

按照审计组要求,我单位已提供了审计组要求的有关资料,现就所提供的资料声明如下:

1、在审计组要求的范围内,我单位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完整。

2、除在已提供给审计组的材料中反映的情况外,我们未发现本单位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国家法规或集团公司规章的事件。

3、除已在材料中反映的情况外,本单位未发生其他法律诉讼事件。

4、已提供给审计组的财务资料,已完整、真实地记录了本单位各交易事项,除此以外,并无账外账。

5、除已在材料中列明的情况外,本单位各项资产并没有作抵押或受其他限制,本单位也没有为其他单位提供直接或间接的担保。

6、我单位并无未批准的对外投资。

7、所有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事项,已按有关会计制度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披露或已提供给审计组。

对所提供的资料,如有违背上述条款的,我将承担全部责任。

特此声明。

单位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第三篇:浅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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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

作者:王 辉

来源:《沿海企业与科技》202_年第06期

[摘要]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具有其他审计无法替代的巨大作用。文章对经济审计的作用及内涵进行了描述,并对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应注意的问题提出自己浅要的看法。

[关键词]企业经济责任审计;作用;内涵

[中图分类号]F239.47

[文献标识码]A

第四篇:市属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办法20160307(共)

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审计目的及依据】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监督管理,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参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等文件,根据《北京市实施<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办法》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实际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两个概念】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领导人员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履行、承担的与本企业经济活动相关的职责、义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三条 【规范对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以及企业内部管理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二章 审计对象

第四条 【划分原则】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市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由市审计局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市国资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由市国资委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企业内部管理领导人员由企业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 【具体对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

第六条 【企业审计对象】企业应当对下列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一)所属独资、控股子企业(含境外子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等领导人员;

(二)企业各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的重点部门负责人;

(四)派驻参股企业并行使表决权的国有股权代表;

(五)实施董事会聘用经理层改革的企业,由董事会对所聘用的经理层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七条 【总体要求】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应当以实现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领导人员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在查清财务情况、经营情况、管理情况、履职情况和发展情况的基础上,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

第八条 【具体内容】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市委及市政府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服务首都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情况;

(二)董事会(领导班子)建设及运转情况;

(三)企业发展战略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及其效果;

(四)对外投资、经济担保、资金出借、大额经济合同、重要人事任免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及其管理、效益情况;

(五)经营业绩考核、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重点任务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六)财务管理、业务管理、风险管理、内部审计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以及对内部企业监管情况;

(七)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八)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及个人履职待遇等情况;

(九)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安全生产、职工权益保护、生态文明建设等社会责任履行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九条 【审计类型】根据干部监督管理需要,应当对企业领导人员实施以下两类经济责任审计:

(一)任中审计:在领导人员任职期间或任期届满连任时实施,也可结合领导人员任职时间安排;

(二)离任审计:在领导人员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免职、辞退等事项时实施。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应当将监督关口前移,把任中审计作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点;为防止责任悬空,也可以在企业领导人员退休离岗前(6个月左右)实施到龄前审计。

第十条 【总体要求】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工作应当实现监督全覆盖,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审计期间应当覆盖被审计领导人员全部履职期间。

第十一条 【审计周期及范围】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

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按照干部任期建立经济责任审计轮审计划。

市国资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原则上每五年轮审一次。审计中,应当将企业本部及重要子企业纳入审计工作范围,其他子企业可视不同情况纳入审计工作范围,但审计户数不得低于50%,审计资产量不得低于被审计企业资产总额的70%。

企业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应当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建立经济责任审计长效机制,全覆盖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和被审计企业资产总量。对问题多、反映大、尤其有群众举报的企业及领导人员应当增加经济责任审计频次。

第十二条 【其他内容】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工作应当结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需要,融合纪检监察、外派监事会监督、出资人监管等工作内容,有效整合监督资源,增强监督工作合力。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应当涵盖审计计划、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审计整改四个阶段。

第十四条 市国资委实施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包括:

(一)每年11月底前,市国资委应当提出下一经

济责任审计计划,经市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审定后、组成审计项目组实施;

(二)市国资委应当在实施现场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企业和领导人员印发“审计通知书”,并召开审计项目见面会;

(三)审计项目组应当就“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与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交换书面意见;对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同无异议;

(四)审计报告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向被审计领导人员及所在企业印发;市国资委还应当将审计结果上报市政府;

(五)审计项目组应当在审计整改阶段审核企业整改方案、检查整改情况,并形成整改检查报告。

第十五条 企业实施内部管理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应当按照《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管理办法》(京国资发„202_‟3号)规定程序执行。

第五章 审计工作结果及运用

第十六条 【总体原则】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目标责任制考核和行业标准等,对企

业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十七条 【评价方法】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应当逐步构建量化评价指标体系,将定性评价与定量指标相结合,适时向定量评价过渡。

第十八条 【三种责任】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应当对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企业存在的问题做出责任界定,分清问题责任,主要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

第十九条 【直接责任】被审计领导人员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本人或者与他人共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或者文件传签等规定的程序,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以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

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以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五)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度规定的被审计领导人员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者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由于授权(委托)其他领导人员决策且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以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六)其他失职、渎职或者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第二十条 【主管责任】被审计领导人员应当承担的主管责任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人员对其直接分管或者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

(二)除直接责任外,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国家利益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以及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三)疏于监管,致使所管辖地区、分管部门和单位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或者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后果的;

(四)其他应当承担主管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领导责任】被审计领导人员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承担领导责任的,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对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责任追究】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违规、违纪或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员,应当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结合被审计领导人员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需要移送纪委调查处理的,应当向纪委提供责任追究的建议和依据。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结果】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载体是审计报告、举报核实情况报告等,应当加以有效利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应当逐步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责任追究、整改落实、结果公告等制度。

第二十四条【相关原则】审计结果运用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办事、有责必究、惩防结合、成果共享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国资委责任】市国资委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有关要求,将经济责任审计纳入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监督体系;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归入领导人员本人档案;

(二)将审计结果作为企业经营业绩考评、董事会评价、监事会监督检查、落实责任追究和被审计领导人员考核、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三)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根据审计发现被审计领导人员及所在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建立与被审计企业领导班子提醒谈话制度;

(四)在对企业管理监督、企业改革和国有资产处臵过程中,有效运用审计结果;

(五)将审计结果报告报送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

(六)督促被审计企业落实审计整改要求;

(七)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八)利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培训教育;

(九)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审计结果公开公示制度。

第二十六条【企业责任】在企业内部管理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中,企业应当在以下方面运用审计结果:

(一)根据企业内部领导人员管理的有关要求,将经济责任审计纳入企业内部领导人员管理监督体系;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归入领导人员本人档案;

(二)将审计结果作为企业内部领导人员经营业绩考评、国有产权代表管理、外派监事会监督检查、落实责任追究和被审计领导人员考核、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三)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根据审计发现被审计领导人员及所在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建立与被审计企业领导班子提醒谈话制度;

(四)在对内部企业管理监督、改革和国有资产处臵过程中,有效运用审计结果;

(五)将审计结果报告向市国资委备案;

(六)督促有关企业落实审计整改要求;

(七)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八)利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对内部领导人员进行培训教育;

(九)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审计结果公开公示制度。

第六章 审计整改

第二十七条【总括说明】审计整改是企业依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及时纠正违规违纪问题、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员、健全经营管理制度、促进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过程,是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要环节。

第二十八条【国资委责任】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中,市国资委的主要职责:

(一)向企业明确提出整改要求,审核企业上报的审计整改工作方案;

(二)对企业开展审计整改情况检查,并将企业整改结果纳入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三)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工作不利的企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下达“限期整改警示通知”;

(四)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公告公示企业审计整改情况。

第二十九条【企业责任】企业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或实际履行职责的总经理、党委书记是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根据市国资委审计结果,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一)在党政领导班子或者董事会通报审计结果和整改工作要求,及时制定整改方案,成立审计整改工作领导小组,部署审计整改工作;

(二)在接到市国资委下达的正式经济责任审计报告30个工作日内上报审计整改方案,整改方案应征求派驻监事会意见。整改方案中应包括问题分类与原因分析、整改措施、完成时限、整改工作责任人等内容;

(三)应当全面落实审计整改要求,企业领导班子分工负责整改事项,限期落实整改结果,完成整改方案后6个月内上报整改完成情况;

(四)健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制度,明确权利及责任义务归属,交接后将档案单独存放;

(五)按照有关要求,公告整改结果。

第三十条【企业内部责任】企业实施的内部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应当采取以下措施,推动内部企业落实整改:

(一)委派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向内部企业党政领导班子或者董事会通报审计结果,向内部企业明确提出整改要求,审核上报的审计整改工作方案;

(二)对内部企业开展审计整改情况检查,并将整改结果纳入内部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三)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工作不利的内部企业,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健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制度,明确权利及责任义务归属,交接后将档案单独存放;

(五)按照有关要求,公告整改结果。

第七章 审计工作协调与保障

第三十一条 【健全机制】市国资委应当健全由干部管理、纪检监察、规划改革、业绩考核、监事会和审计监督等部门参与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安排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划、计划,会商解决工作问题,督促企业开展审计整改。

企业应当建立由党委工作、组织人事、纪检监察、改革管理和内部审计等部门参与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安排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划、计划。联席会议应当设臵办公室,与内部审计机构合署办公。

第三十二条【督促执行】市国资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监督、指导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一)监督企业及时备案内部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审计报告;

(二)将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质量纳入企业领导人员经营业绩考核;

(三)指导内部审计人员培训;

(四)将企业实施内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纳入企业董事会评价。

第三十三条【企业责任】企业应当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机制,完善内部审计制度,强化内部审计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

(一)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作为内部审计工作重点,建立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的工作机制;企业董事会应当审核内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二)应当单独设臵内部审计机构,将经营风险管理纳入内部审计工作体系,严格按照规定比例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三)逐步取消分级设臵的内部审计机构,采取集中管理模式,设臵“内部审计中心”,统一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条件的可以设立“总审计师”岗位;

(四)每季度末及时将内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报市国资委备案;

(五)强化内部审计队伍建设,选派政治坚定、业务扎实、作风过硬、清正廉洁的优秀人才,进一步充实审计力量;

(六)提高内部审计工作效率,推进审计项目管理软件、审计作业软件的开发和应用,提升信息化水平。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市国资委监管范围内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五条 各企业可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第三十六条 各区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应的工作规范。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原《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京国资监督字„202_‟7号)废止。

第五篇: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

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

计暂行规定

来源:中办发[1999]20号作者: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日期:99-05-24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促进国有企业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领导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任期经济责任,是指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对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四条 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以及在企业进行改制、改组、兼并、出售、拍卖、破产等国有资产重组的同时,应当按国家现行规定进行审计。

第五条 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由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由人民政府下达审计指令。审计机关可以直接进行审计,也可以由社会审计组织或上级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遵照人民政府的指令,按照审计管辖范围,依法派出审计组实施审计。审计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的规定。

第七条 审计机关依法实施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员及其所在企业不得拒绝、阻碍,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八条 审计机关应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员。

第九条 审计通知书下达后,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及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写出自己负有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企业资产、负债、损益事项的书面材料,并于审计工作开始后五日内送交审计组。

第十条 审计机关实施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通过对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审计,分清企业领导人员本人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企业资产、负债、损益审计的主要内容是: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企业对外投资和资产的处置情况;企业收益的分配;与上述经济活动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在审计的基础上,查清企业领导人员在任职期间与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目标责任制有关的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以及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情况,分清企业领导人员对本企业资产、负债、损益不真实、投资效益差,以及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问题应当负有的责任;查清企业领导人员个人有无侵占国家资产,违反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廉政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的问题。

第十一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及本人的意见。审计组应对其提出的审计报告承担有关责任。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后,对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认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同时对企业领导人员本人任期内的经济责任作出客观评价,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并抄送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 承办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社会审计组织、上级内部审计机构,也要依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审计,并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十四条 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关应当将审计机关提交的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作为对该企业领导人员的调任、免职、辞职、解聘、退休等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时的参考依据。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对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实施审计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专项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第十六条 各级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开展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上级审计机关负责对下级审计机关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实行监督、检查;上级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关负责对下级部门执行本规定、利用审计机关审计结果的情况实行监督、检查。

纪检监察机关、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关、审计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交流、通报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研究、解决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七条 已列入稽察特派员稽察的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按照《国务院稽察特派员条例》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审计署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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